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清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与法理分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监察,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与控制,在人类政治活动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伴随着国家制度的产生而出现并逐渐形成、发展直至完备,显示了中国古代约束、规范政治权力的独特政治思维与智慧,在整饬吏治、维护制度、保障封建社会的稳定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因此,在世界史上极具特殊性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引起了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历史、法律等方面学者的特别兴趣,并呈现出繁荣的学术研究景象。然而,现有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对清代监察史的独特性不够重视,导致以清代监察史为研究对象进行细微、深入的研究显得较为薄弱。值得注意的是,学术成果集中在从政治学、历史学角度进行制度梳理、特征概括、文化解读,法律角度的深入研究相对缺乏。因此,本文欲以清代监察制度的特征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制度背后的文化解读研究方法,实现史学研究之基础——求“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理分析。

现代城市不仅人口、资产密度加大,而且结构复杂化,防洪的特点一般是防护范围较小,防洪标准高,与航运、城建及其他经济部门关系密切,防洪安全保障需求多样化。因此城市防洪需要利用城市河道综合治理技术,城市雨洪蓄滞、渗透等工程处理技术,城市堤防的建造技术,城市建筑耐水化的处理技术,城市各类生命线系统的防洪应急保护技术,城市发展与防洪减灾相结合的综合规划技术,城市防洪工程的除险加固技术,城市防洪工程体系的优化调度技术以及一些行政管理手段,尽可能消除或减少洪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的安全。

1 清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

基于“清承明制”的认识,在大量监察史专著或论文中,往往将明清监察制度相提并论,强调“同”,而甚少重视“异”。如徐式圭先生在《中国监察史略》中,第十四章即为“都察院的监察时代——明清”[1];陈哲夫教授在《监察与监督》中,亦对明清监察制度作一体阐述[2]。事实上,清代监察制度存在不小的变革,结合制度背后的文化解读研究方法,将有利于准确抽象概括清代监察制度的特征。

It can be calculated that two pole frequencies will merge together to achieve the flattest gain response with condition(9), which has been studied previously in Eq. [4], and then there will be only one pole frequency in the middle of the working frequency band.

1.1 监察官依附皇权的地位

清代的监察机关专指都察院,其中包括了科道官员,即六科给事中、十五道监察御史、其他由科道派遣的巡仓、巡察等御史或给事中。曾时任国民政府监察院委员、两湖监察使、甘宁青监察使的高一涵先生,在《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绪论中开篇就将都察院的监察官统称为“御史”。[3]在众多史料中,均有对清代御史依附皇权特征的明确描述。

第二,对皇权限制的进一步弱化

御史一官由来已久,先秦时期专指侍奉君主左右负责记录的史官,到秦汉发展为职负专责的监察官员。此后御史职能范围虽几经调整,但其主要的监察职能却始终保持不变,历经隋唐,直至明清。春秋战国法家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重视对官吏系统的监督和控制——“术”,以维护君权独尊的地位——“势”。《荀子·君道》言君主独居深宫之弊:“墙之外,目不见也;里之前,耳不闻也;而人主守司,远者天下爱,近者境内,不可不略知也。”因此设置监察以为皇帝“耳目”,“一曰长目,二曰飞耳,三曰树明”(《管子·九守》)。秦汉建立封建监察体系以来,历朝历代监察制度的变革都凸显了,监察机关独立于任何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监察官独立弹奏仅对皇帝负责的特殊“独立性”。宋徽宗直言:“监司分按诸路,为耳目之任。”(《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明成祖重申:“御史,朝廷耳目,非老成识体者不任。”(《明太祖政纂要》卷十七)清代《钦定台规》监察法更是三令五申御史之“耳目”地位。顺治帝:“国家设立都察院,职司风纪,为朝廷耳目之官”;康熙帝:“台省之设,言责斯专,寄以耳目”;雍正帝:“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所关甚大”;嘉庆帝:“明目达聪,责在御史”;同治帝:“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职司弹劾”。[4]清代皇帝均重视监察官发挥皇帝耳目之作用,充当御臣御民之工具。

第二,专制皇权极端化下的监察怠政

说到这儿,周老相公就拍拍屁股站起身了,说,我不知道我什么也不知道。都什么时辰了,夜饭都好吃了,还在这里乱扯蛋,儿子孙子都扯出来了。

案例8为重修牌坊,与案例5类似——牌坊刻有多位本族历史名人,并非与建造时间一致,推断为第一类——立坊即题(但由于不能判断重修时更换构建的占比和位置,故门楣提供的时代信息不能作为主要断代参考);

依附皇权之下的监察官员,是皇权的延伸,拥有着巨大的权力和监察范围。因其紧紧依附皇权的特征,伴随着清代专制皇权极端化的政治背景,导致了清代御史监察怠政的不利后果。

在政治史中常见将明清划为我国封建专制极端化的同一阶段,后者又因其封建专制机制进一步僵化,以及为维护满洲贵族政权统治而对汉族官员处处揣测与提防,清代专制皇权呈现出更为极端化的特点。因此,明代御史监察权的行使较为活跃,在某种程度上履行了维护皇权、监察百官、谏言皇帝的“耳目”职责。相比之下,尽管清代君主殷切鼓励御史为帝王尽忠行使监察职权,并创设了如密奏制度、一日一奏制度等,然而专制皇权不断极端化的趋势,使得清代御史的活跃程度明显降低。[5]如《清实录》载给事中鲁兰枝奏图萨踢毙伊炳阿一案,定罪性质有误、程序不合法令、刑罚末减之外又有末减等处错误。嘉庆帝解释此案亲自参与定罪,至于刑罚末减之外又有末减,乃法外开恩。并转而严斥鲁兰枝不识“夫生杀予夺之权,操之自上”之大体,欲干与刑名大柄,遂交部议处,最终处以降三级调用之行政处罚。

“我朝家法,刑赏大权,悉由乾断。若朕赦一人,用一人,该科道等即欲执闲而争,尚复成何政体。……大臣等尚不敢揽生杀之权,犯则必诛,鲁兰枝竟敢以此尝试。”

清代君主秉承“乾纲独断”的宗旨,对于用人、赏罚、生杀等大权禁止御史干预,往往限制了清代监察官的职能发挥。实践中监察官员多缄默其口,噤若寒蝉,又或曲迎上意,未能实现清代君主设御史耳目以获得“明目达聪,尽去壅弊”的监察实效。

蓝藻是一类具有光合作用的原核生物,它们在生理、形态和发育特征上存在可变性。近期报道中,研究人员在Anabaena fertilissima RPAN1菌株中发现抗真菌壳聚糖酶的存在,并且可以起到抑制真菌的作用[15]。

1.2 科道合一的监察体系改革

宋代之前,御史与谏官不仅在组织机构而且在职能范围方面相互独立,却又相辅相成。前者是上对下的监察纠禁,“御史掌纠察,以绳百僚”;后者是下对上的匡正建议,“谏官掌献替,以正人主”。(《群书考索续集》卷三十六)然而实践中由于相近的制度功能,渐渐形成了御史、谏官相互兼任谏诤及纠弹职能的政治习惯。明代不置丞相,君主亲自主政,以六部为中央主管行政机关,又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百官之事。明代六科给事中与御史监察有别,前者不设长官直接隶属君主,并享有封驳权,因此六科给事中的地位、权力明显高于都察院御史。加之谏言、御史职权已经混淆不清,明代监察机构沦为党争舞台,演变为混乱不可收拾的局面。清代雍正帝,鉴于科道职权相近性,吸取明朝监察机构沦为党争舞台的教训,对监察功能强化的需求等原因,遂将六科隶属于都察院,实现了科道合一的监察体系改革。[6]尽管科道合一监察体系改革有其合理性因素,然而其弊端也不容忽视。

第一,监察官肩负双重职责下的监察失效

科道合一的监察体系改革使得清代监察官于制度上拥有了弹劾官邪、评议政事——监察和谏诤双重职能。顺治九年,上谕:

“设立都察院,原为有益于国家,凡宜言者言之。倘官员勤惰,政事修废,遇有宜言之处,徇情不言,被人参论,虽悔无益。宜谨慎勉励,钦哉!”(《钦定台规》卷二《训典二》)

清代都察院御史除监督弹劾百官外,还肩负着条陈政事,谏言有益于国家国计民生吏治之职,更承担起谏君失、讽君过的谏诤职责。雍正帝曾直言虽为帝位,亦有过失,鼓励御史对其言行有过、用人不当处谏诤。

明代以前,六科给事中拥有从军政大事到皇帝的生活起居方方面面的封驳权,曾经起过限制皇权平衡权力的积极作用。清代给事中封驳权的范围急剧缩小,并受到秘密政治政策的影响,伴随将其并入都察院以强调监察百官之职能的科道合一监察体制改革,六科给事中以封驳权限制皇权不仅制度权限被缩小,更是在现实运行中几乎被闲置,最终导致清代对皇权限制的进一步弱化。

风闻言事,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具体指言官在监察弹劾时根据传闻便可纠劾,犹如欧阳修所言:“然所谓风闻者,谓事不亲见,而有闻于他人耳。”(《欧阳修全集》卷九十三)宋时赋予言官风闻言事权力,“不问其所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对吏治反腐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然而明中后期,言官凭风闻言事的监察权力,参与到旷日持久的朋党之争中,监察机构沦为党争的政治舞台,人人自危导致官僚系统的瘫痪,“年来议论混淆,朝廷优容不问,遂益妄言排陷,致大臣疑畏,皆欲求去,甚伤国体”(《明史》卷二十一《神宗二》)。

“凡朕所行之事或有过失,务须尽言无隐。即所行无过或更有应行事宜,尔等各据己见陈奏,务期尽善。使朕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方得古大臣责难于君之义。”(《钦定台规》卷二《训典二》)

历代皇帝选拔监察官均要求其操守清正廉明、敢于进言。唐时择巡按使,以坚明清劲者充之;明成祖强调言官应具“清谨介直”之品格,“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则敢言”(《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八)。清代也极为重视御史风骨,需谙知大礼、秉正不阿、至公至当,然监察官员往往挟私忘公,不能恪守监察弹劾之职。

其次,监察官一旦掌握双重职权,即拥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空间。因此,专制皇权极端化下的清代监察官做出了明哲保身的选择,监察实践运行中勤于谏诤而疏于弹劾,呈现出“近观诸臣所奏,大率毛举细故,无关体要”(《钦定台规》卷二《训典二》)的弊端。汤吉乐曾统计《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台规》《皇清奏议》等书中1200余件奏疏,其中科道官奏疏687件,仅有223件为弹劾监察之内容。[8]《清史稿》中就记录了御史张瑗请毁前明内监魏忠贤墓、御史穆缉香阿请慎选侍御仆从、御史杨方立疏请乡、会试增周礼、仪礼二经命题、御史柴潮生请修直隶水利等较为活跃的谏诤史实。与之截然对比的是御史不以弹劾监察为能事的历史档案记录。嘉庆帝分析和珅之所以酿成巨案,亦与御史言官缄默其口不予弹劾参奏相关,并与乾隆年间刘统勋刚正不阿直指大学士张廷玉、尚书公讷,防微杜渐之奏相比较,感叹:“臣工建白,惟当于用人行政诸大端,剀切敷陈,以收兼听并观之效,不在毛举细故,敷衍塞责也。”(《钦定台规》卷四《训典四》)

清代科道合一监察体系改革最终弱化了御史固有的弹劾监察职能,出现了向谏诤职能转移的趋向,大大削弱了监察机关对官僚系统的反腐监督功能。

第一,御史之“耳目”地位

比较不同中医辨证分型患者的血常规、C反应蛋白、间接鼻咽镜、间接喉镜、纤维鼻咽喉镜、胸部X线片、吸入性变应原筛查等各项检查结果;采用皮尔逊相关系数分析法,明确各项局部病理改变与喉源性咳嗽中医辨证分型之间的相关性。

1.3 风闻言事监察权力的弱化

分别称取适量各种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七氯,艾氏剂,用正己烷配制成0.5μg/mL储备液。根据需要,用正己烷再配制成所需浓度的混合标准溶液。

清顺治帝曾下旨谆谆教导监察官员切勿沾染明末结党陋习,“不许徇私党比,摭拾塞责。将人已纠参之事,随声附和,明系党与陋习,岂朝廷设立言官之意?以后务宜洗涤肺肠,痛除党比,不许仍前蹈袭妄陈。”(《钦定台规》卷四《训典四》)而科道风闻言事的权力,往往为其结党之利器,事发后开脱之借口。为确保本朝不再重蹈明末党争覆辙,康熙亲政后即禁止科道风闻言事的权力。此后虽废而后开,然实际运行中监察官员无实据弹劾多受批斥甚至严惩。嘉庆帝曾再三晓谕御史言官,“即风闻陈奏,不应以漫无凭据者,肆意指摘,开报复之渐”,而应“列其实迹,秉公入告”(《清实录嘉庆朝实录》卷四十四)。清代监察官员风闻言事权力的弱化毋庸置疑。

风闻言事权,尽管在历代运行过程中确实曾为党争所利用,然而“不问其所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的特点,确实消除了监察官因言事证据不足而受惩的担忧,保障了其敢言、直言,畅通言路的监察职权运用成效,充分发挥监察官监察反腐的职能。与之相反,因重明末监察官员党争弊端的教训而弱化风闻言事权的制度设置,其动机背后包含清代皇帝形成不信任言官公心、忠心的心理前设。以御史谢济世参劾河南巡抚田文镜一案为例。雍正一面信任田文镜绝无贪婪之弊,一面怀疑谢济世怀党锢之私心,结党营私、排挤倾陷。理由仅是谢济世乃广西人,便推测与曾任广西巡抚李绂难免私相接触,定受其私惠,故谢济世借弹劾田文镜以酬报之。

日常生活本身往往并不具备特殊意义,民俗学只有揭示出一种生活文化实践背后的社会关联性(民俗关系)以及社会心理、价值观和精神信仰因素(民俗意义),才能将这些文化现象建构为“民俗”。[注]王霄冰:《民俗关系:定义民俗与民俗学的新路径》,《民间文化论坛》2018年第6期。

清代皇帝防止监察官员陷入党争的提防之心,弱化科道风闻言事的权力,动辄猜疑言官“受人请托”、“徇私报复”而加以斥责、刑罚,重压之下势必影响御史执行监察职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造成“近时言官条奏,参劾章疏寥寥”的言官怠政局面。如王明一恐吓诈财一案,许伯政以仅为访闻并不指参。正如大学士王永吉所言,言官怠政皆因不敢,“因祸福利害横于前,诛延放流迫于后尔”。

1.4 挟私忘公的御史陋习

科道合一的监察体系改革,首先使六科给事中对六部监察职责遭受损害。并入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肩负御史监察职能,兼任御史出外察巡之职,“致使内外奔走,兼顾难周,对于重要章奏,未能详细审读,即行付部”[7]

雍正帝曾针对言官因有所顾忌或恐招被参者怨恨等私心,不能尽其所言参劾之弊端,特设密奏制度。即将职名裁去发出,百官不知奏章出自何人之手,以确保参劾者无后顾之忧。“其所以如此者,无非欲人人尽其所言,无所瞻顾回避,而朕得收听言之实效。”(《钦定台规》卷二《训典二》)

清代君主意识到制度保障监察官个人安全之外,御史如无为国为民之公心忠心,往往导致缄默不言,或摭拾陈言苟且塞责,死气沉沉的监察风气。故清代历朝皇帝屡颁谕旨,阐广开言路之诚心,启言官为国为民之忠心,以痛改监察陋习,养成荡平正直之风气。

“言官以进言为职,岂容以国家之事沽一己之名。朕之广开言路者,实欲以众人之耳目为朕之耳目,使民隐得闻,万事就理,并非邀虚怀受谏之名,博建鞀置铎之颂也。”(《钦定台规》卷三《训典三》)

然而在人生安全、个人荣辱等私心考量之下,清代监察官未能为清帝之诚心所打动,“视国家之政治如陌路”。《钦定台规》中处处可见清代皇帝训斥言官挟私,不能为民为国尽公心履行监察职能之现象。如康熙帝曾揭科道官员弹劾贪官时,往往存有各种私心。或因为受其保举,或是其门生旧故,瞻徇情面而并不题参;又或因人请托,或欲使对方畏惧,又或自立威名而条奏弹章。更有一味揣摩皇帝喜怒,不以事理为弹劾依据。倘帝以应宽之事降一宽旨,言官条奏之事皆以宽处;反之亦然。还有挟私卖本,以监察弹劾权谋利之常见御史自身腐败现象。如给事中明绳转奏平民欲请开采银矿一事,乾隆帝洞悉其乃受商人嘱托从中获利分肥。“朕广开言路,非开言利之路也。”(《钦定台规》卷四《训典四》)

2 清代监察人治法治的法理分析

前文分析得出,清代监察制度因监察官依附皇权的地位、科道合一的监察体系改革、风闻言事权力的弱化以及挟私忘公的御史陋习等主要特征,使得御史监察机能严重萎缩,与清代统治者预期“彰善瘅恶,整纲饬纪”的反腐效果背道而驰。

六月,天早早亮了,人也早早起来了。司大愣子站在门口伸懒腰,他的媳妇倚在门上梳头。光棍陆茂本从菜地走来,手里的茄子,已被他咬了一半。

无论对监察史作断代研究,还是以中国古代监察史为整体研究对象,学者们均一致认可中国古代监察官未能实现预期监察效果的最根本原因,即封建时代的监察监督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相始终,更甚者围绕这一特点总结出中国古代监察史十个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其失效的根源,尽管亦离不开皇权对监察官的绝对控制,然而却试图跳出常见的政治解读,以法理的视角评析问题所在,并试图以其制度设置失败的教训为中国现代监察法治建设尽微薄之力。

中国古代监察史之优秀文明,包括一系列以规范、控制监察机关的组织和实践为主要内容的监察法规。清代统治者在传承历代监察制度基础上加以变革,制定《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等监察法规,欲发挥御史监察官的监察作用,以期实现吏治明清的监察效果。学者们对清代监察法制不吝赞美之词,评价其“完备而严谨,系统性极强,实为世界法律史上卓异不凡之建树”。[9]然而,法制并非法治,后者不仅包括形式上法律制度的完备,而且还必须以法律至上、制约权力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为核心。张晋藩教授在《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指出,尽管清朝监察立法是历代监察法之集大成,然而“立法完善只是为依法行使监察职能提供了依据,在实际生活中能否完满地实施法律的规定,则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10]法治化,即是监察制度彻底实施的根本保障。

一直以来,人治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最显著特点。清代监察制度的变革与“乾纲独断”政治背景,体现了监察制度深受专制皇权极端化的影响。如耳目地位,不允许监察官干涉大权、皇权凌驾于监察法规之上;科道合一监察体制改革对皇权限制的弱化,使得皇权、监察权、百司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力制衡作用仅集中在除皇帝外的其他官僚机构中,进一步加强清代专制皇权,监察权完全沦为皇权的延伸和附属品,为君主的最高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服务而丧失了实质监督限制权。监察权直接与皇权紧密联系、对皇权限制进一步弱化的特点,使得法律至上、制约权力法治基本理念的彻底沦丧,人治色彩较其他时代更为浓烈,严重侵害了监察官的监察权。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监察立法完善的结论是与前代比较而言,从近现代法治视角来看,尽管清代监察法规定了御史监察范围、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然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概括性,监察法制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容置疑的皇权凌驾于制度之上的专制性,使得清代监察法制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极为浓厚的“人治”色彩。如清帝对“风闻言事”权两难的态度,给予肯定则恐有党争之危害,取缔又必然造成堵塞言路的政治风险,故清代风闻言事权历经起废波澜。最终清帝寻求解决的路径是人治——即何为风闻言事,何为党争诬陷,全由君主依据个案裁决。

清代御史行使监察职权递交章奏,其结果无非准行、交议、留中不发、径行驳回、甚至遭至罢斥、获罪。然其依据并非法定,而以皇帝个人主观判断为标准,“条陈在臣下,而允行则出朕旨”(《钦定台规》卷二《训典二》)。御史监察职权并非全程受到客观法律的规制与保障,监察官员的行为消极蜕化到十分严重的地步。如《清史稿》记录,御史赫泰请收回普免钱粮成命,上斥之悖谬并将其革职;佥都御史刘藻奏请停减园明园营造,上赞之并照行;御史丛洞请暂息行围,上训之不识大体。《钦定台规》又有御史周栻参奏军营事宜,经查明乃虚,上谕旨此后科道官员必须慎重弹劾军营事宜,确有闻见方得参奏,此即皇帝约束科道官员参奏军营事宜之临时、特殊规定。

更有御史谢济世参劾河南巡抚田文镜一案,雍正当即表明立场,田文镜秉公持正,乃天下督抚中所罕见,“朕可以保其必无贪脏坏法之事”,并立即下令将谢济世革职,令大学士等严讯。第二日面询百官,以堂上众臣皆言田文镜并无贪婪之事,遂断谢济世所参不实。并谕旨细说从前至今田文镜因公务获得赏识绝无偏私之经历,“每事秉公洁已,谢绝私交,实为巡抚中之第一”。最终判决御史谢济世发往阿尔泰军前效力(《清实录雍正朝实录》卷五十一)。

2005—2006 年,对各组合 F2-3分离世代的不育株率进行田间调查,其中 0176A×2513、0176A×28-7 和0176A×94-2等组合的不育株率超过60.0%。从这些组合的分离世代中选取大量可育株与0176A不育株成对杂交,同时可育株父本进行自交。

上述个案可见清代皇帝个人主观好恶对御史监察活动的影响,罗织罪名种种,如更翻成例、干涉用人、言事狂妄、有意取巧、措辞乖体、陈奏琐屑、坚执己见等,御史官员很难做出预判以使监察条奏能躲避皇帝斥责、免于刑罚。因皇权直接凌驾于监察权之上,监察制度浓厚的“人治”色彩,尽管清代监察法规相较前代更为完备,然而又因缺乏法治观念,故即使清代皇帝三令五申、言辞诚恳以期广开言路,但实践中监察官员往往缄默其口,噤若寒蝉,又或曲迎上意。毋庸置疑,清代御史监察的作用较之前代大为逊色。清末维新派官员郭嵩焘就曾痛揭御史监察之弊,指其“崇奖太过,徒长虚诼,实为害政”(《郭嵩焘奏稿·因法事条陈时政疏》)。

[1] 徐式圭.中国监察史略[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6:104

[2] 陈哲夫.监察与监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52

[3] 高大同.高一涵监察工作文选[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5:51

[4] 钦定台规二种[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

[5] 马艳丽.明清御史制度比较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6] 郑翠斌.清末政治漩涡中的御史(1894—1911)[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43-59

[7] 陶百川,陈少廷.中外监察制度之比较[M].台北:中华文物供应社,1982:20

[8] 汤吉禾.清代科道官之成绩[J].上海: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2):18

[9] 焦利.清代监察之法镜鉴[J].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4):35-38

[10] 张晋藩.中国监察法制史稿[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591

章燕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