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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典签制度补论

更新时间:2016-07-05

南北朝典签制度是南北朝职官制度的重要一环。其中,南朝典签制度因其对南朝政治影响甚巨,更受研究者瞩目,成果也更为丰硕。而与之对应的北朝典签制度,措意者较少。此项研究,由严耕望先生开其端,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卷下《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四章“北朝州府僚佐”之“北魏州府僚佐”,关注此制,但将其归入了“府僚佐”,其所引仅两个例证,并将第二例(孟业为定州典签)误为齐制(实应为北魏制度)。对典签究竟属州吏,还是府吏,严先生谨慎存疑[1](pp.573-574)。高敏先生《北朝典签制度试探》一文[2](pp.285-293),全面探讨了北朝典签的设置时间、类别、职权、地位,以及北朝典签制度不同于南朝的原因等问题,推理严密,立论审慎,体大思精,高峰矗立。其中一些重要论断如“东魏、西魏时期似已有典签之设”,“北周、北齐继续设置典签,北齐尤盛”,“北朝典签的职掌、地位与南朝典签有别”等,诚为不易之论。但受限于当时搜集、检索史料等原因,该文在史料特别是石刻材料的占有上尚存缺漏,因而留有未发之覆,个别结论或欠完善。但一事之失,无妨其全文之善。该文之外,笔者目力所及,再无北朝典签制度之专论。

北魏初期即有典签之设北魏中后期皆见有典签实例及该结论的理论意义

高先生对东魏、西魏时期及北周、北齐时期的典签之设,述论精当,毋庸置疑。但其在勾勒史料的基础上,所得出的“北魏初期、中期的州府僚佐并无典签之设置”这一处结论,或不够准确。高先生认为,《魏书》只有两传出现过“典签”,即卷七一《夏侯道迁传》中萧梁之梁州典签吴宗肃与王胜,以及卷五九《刘昶传》中刘宋之徐州典签虞法生(《魏书》卷九七作“典签蘧法生”),然两处典签原来分别属于刘宋、萧梁所设之州府典签,皆非北魏之州府僚佐名称;夏侯道迁降魏后,梁州州府不再见有典签一职;《北齐书》卷四六《孟业传》:“彭城王韶拜定州,除(孟业)典签”,方见有典签,“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之后,州府僚佐中的‘典签’终于出现了”。

《魏书·官氏志》记载了北魏前期的典签之设:道武帝拓跋珪天赐二年(405年)正月,“置散骑郎、猎郎、诸省令史、省事、典签等”[3](p.2974)。这里的典签,没有点明所属机构,但必非地方上的州府僚佐,而是与散骑郎、猎郎、诸省令史等一样,属于中央职官,是将属于汉人传统之制的典签制度初步引入时的存在情形,与传统意义上的典签或南朝典签可能还有区别,出现于北魏官制杂糅并向汉晋之制靠拢时期并不突兀。上引中的“猎郎”就是一个明显带有游牧性质的民族政权的官职。俞鹿年先生也注意到北魏前期的典签之设,其《北魏职官制度考》一书第六章“北魏后期的地方职官”中“州军府佐吏”之“门下诸职”的“典签”条指出:“北魏在道武帝天赐中即设典签”[4](p.322)

珍贵的北魏石刻文献,清楚地记载了北魏中期州府僚佐中设有典签一职。现存于汉中市博物馆的《石门铭》(原刻于汉中石门东壁),书刻于北魏宣武帝永平二年(509年),铭文记述和赞颂北魏获得梁州之后,梁秦二州刺史羊祉及左校令贾哲(字三德)复通穿越秦岭、连接关中与汉中的褒斜道的功绩。文后署有“魏永平二年太岁己丑二月己卯朔卅日戊申。梁秦典签太原郡王远书。石师河南郡洛阳县武阿仁凿字。”[5](p.3796)梁秦典签即梁秦二州州典签。如铭文所记,当时的北魏梁秦二州刺史是羊祉。时“梁秦初附,实仗才贤,朝难其人,褎简良牧。(正始)三年(506年),诏假节、龙骧将军、督梁秦诸军事、梁秦二州刺史泰山羊祉建旟嶓漾,抚境绥边”。《魏书》卷八九《酷吏传·羊祉传》载:“正始二年,王师伐蜀,以祉假节、龙骧将军、益州刺史,出剑阁而还。又以本将军为秦梁二州刺史,加征虏将军”。但未提及其复通褒斜道的事迹 [3](p.1923)。而《羊祉墓志》则记此事颇详,且与《石门铭》正合:“先是华阳献地……诏征持节、龙骧将军、益州刺史,□□□督梁秦二州诸军事、梁秦二州刺史,持节、将军如故……时官民兼督,于是开石门于遂古,辟栈道于荒途……寻转征虏将军。”[6]则羊祉“开石门”时的军号是龙骧将军。铭文后记云:“梁秦典签”,而未云:“梁秦龙骧府典签”,则王远所任典签更可能是州典签而非军府典签。北魏中后期龙骧将军可开府,如《魏书》卷三七《司马叔璠传附子灵寿传》:“解褐安定王府骑兵参军、洛州龙骧府司马。”[3](p.861)康有为将书丹者王远称为“太原典签”[7](p.53),其说混淆了王远的籍贯与任职机构,这一点汉中学者孙启祥先生已指出。

所以,北魏宣武帝永平二年《石门铭》书刻之时,书丹者王远正为督梁秦二州诸军事、梁秦二州刺史羊祉的僚佐之州典签,北魏中期州府僚佐中设有典签一职无疑,非如高先生所说,夏侯道迁降魏后,梁州州府不再见有典签一职。

至于北魏后期设有州府典签一职,有两个例子可证。

其一,北魏孝庄帝在位后期,淳于覃为汝阳王、秦州刺史元暹的典签。

《北史》卷九八《蠕蠕传》:

广阔农村市场,潜力无限,商机无限。只要企业和商家融入农村,心系农民,自然会受到农村和农民的欢迎和认可。如此,企业和商家开拓了市场,农民买到了货真价实的产品,岂不是皆大欢喜?

始阿那瓌初复其国,尽礼朝廷。明帝之后,中原丧乱,未能外略,阿那瓌统率北方,颇为强盛,稍敢骄大,礼敬颇阙,遣使朝贡,不复称臣。天平以来,逾自踞慢。汝阳王暹之为秦州也,遣其典签齐人淳于覃使于阿那瓌。遂留之,亲宠任事。阿那瓌因入洛阳,心慕中国,立官号,僭拟王者,遂有侍中、黄门之属。以覃为秘书监、黄门郎,掌其文墨。覃教阿那瓌,转至不逊,每奉国书,邻敌抗礼。及齐受东魏禅,亦岁时往来不绝。[8](pp.3265-3266)

不过,仅据该材料,似乎淳于覃任秦州刺史元暹典签的时间是在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细究则不然,原因后述。

《通典》卷一九六《边防一二》亦载蠕蠕渐强盛及淳于覃出使蠕蠕被扣之事,应本于《北史》,文字稍省简:“明帝之后,中原丧乱,阿那瓌统率北方,颇为强盛,不复称臣。魏汝阳王暹之为秦州,遣其典签齐人淳于覃使于阿那瓌,阿那瓌遂留之,亲宠任事。”[9](p.5383)《通典》这一记载,叙事依照时间顺序,不会给人以淳于覃任元暹典签是在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的错觉。

元暹担任秦州刺史的时间,据其《北史》本传可以推出。

(元)仲景弟暹,字叔照。孝庄初,除南兖州刺史。在州猛暴,多所杀害。元颢入洛,暹据州不屈。庄帝还宫,封汝阳王,累迁秦州刺史。先秦州城人屡为反覆,暹尽诛之,存者十一二。普泰元年,除凉州刺史,贪暴无极……孝静时,位侍中、录尚书事。薨,赠太师、录尚书。[8](p.634)

则元暹受封汝阳王及迁秦州刺史的时间,应在北魏孝庄帝在位后期,即孝昌四年(528年)元颢反叛已平、孝庄帝返回洛阳之后,又在北魏节闵帝元恭普泰元年(531年)之前。所以,淳于覃任元暹典签的时间,也在北魏后期的这一时段之内。

《魏书》无淳于覃任秦州刺史元暹典签等相关记载。高敏先生在《南北史考索》一书中指出:“《魏书》卷一百零三《蠕蠕传》原缺,系《北史·蠕蠕传》补之”,但“‘元象元年五月,阿那瓌掠幽州范阳……中男以下复,并取王公家’,《魏书》无”。《魏书》无的原因,高先生解释为大约因其不属于北魏史事,故以《北史》补者删去此段[10](p.623)。但上引《北史·蠕蠕传》:“汝阳王暹之为秦州也,遣其典签齐人淳于覃使于阿那瓌。遂留之,亲宠任事”,所叙为北魏史事,叙事手法上属于插叙,交代淳于覃的身世背景,以及阿那瓌对北朝态度转为倨傲的背后有淳于覃教唆的原因,却也被以《北史》补《魏书》者删去。究其原因,或许是该内容被以《北史》补《魏书》者视为细枝末节未予重视,因而遭到删弃,但今天看来实属删削不当。

淳于覃之名,据许云和先生考证,出现于鄯善出土的《佛说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残卷(藏于以中村不折先生的藏品为基础建立的日本东京市台东区立书道博物馆)经后题记中。题记曰:“(南朝梁)大同元年(535年,东魏天平二年)正月一日,散骑常侍淳于□……于芮芮,愿造《金刚波若经》一百分,令□……届梁朝,谨卒本誓。以斯功果,普施人□……境。”许先生力驳成说,考此“淳于□”正是被蠕蠕主阿那瓌扣留的北魏汝阳王、秦州刺史元暹之典签淳于覃[11]。他认为,淳于覃造此百份经卷,派人带往梁朝去还愿求福,并希望经卷流通四方,普惠世间。只是许先生“阿那瓌任用典签齐人淳于覃在东魏孝静帝元善见天平间(534—537年)”的表述,则不完全准确。如前所论,淳于覃被扣留而开始受到阿那瓌任用的时间,应在北魏节闵帝元恭普泰元年(531年)之前,时当北魏末期,而非迟至天平元年(534年)才开始被任用。许先生或因未注意到“汝阳王暹之为秦州也,遣其典签齐人淳于覃使于阿那瓌。遂留之,亲宠任事”的记载属于插叙,且未掌握元暹任秦州刺史时间的史料,而导致其对阿那瓌任用淳于覃的时间的判断不够准确。

其二,北魏中兴元年(531年),赵起为定州刺史段荣的典签。

《北齐书》卷二五《赵起传》:

义旗建,高祖以段荣为定州刺史,以起为荣典签,除奉车都尉。天平中,征为相府骑曹,累加中散大夫。世宗嗣事,出为建州刺史,累迁侍中。[12](p.362)

近年来,我国经济技术迅速发展,促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收到一定影响,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化。我国事业单位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对资产进行管理和对预算进行管理等。将两者进行结合,促使两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因此,本研究分析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和预算管理如何有机结合意义深远。

赵起为定州刺史段荣的典签的时间,也应属北魏末期。引文中的“义旗建”,特指531年高欢利用所掌控的六镇残余势力,于信都起事与尔朱氏集团决裂。“(北魏节闵帝元恭普泰元年,531年)六月庚子,建义于信都”,举起义旗,但“尚未显背尔朱氏。及李元忠与高乾平殷州,斩尔朱羽生首来谒,神武抚膺曰:‘今日反决矣!’”[13](p.7)不久高欢另立北魏宗室、渤海太守元朗为帝,年号中兴。《魏书》卷一一《后废帝纪》:“冬十月壬寅,即皇帝位于信都城西。升坛焚燎,大赦,称中兴元年。文武百官普泛四级。以齐献武王为侍中、丞相、都督中外诸军事、大将军、录尚书事、大行台,增邑三万户。”[3](p.279)北齐建国后,文宣帝高洋所下诏书中曾称:“冀州之渤海、长乐二郡,先帝始封之国,义旗初起之地。”[13](p.51)《魏书》卷九八《岛夷萧衍传》称:“及中兴之际,义旗四指,元恶不赦,实在群胡” [3](p.2181)

高欢以段荣为定州刺史,准确时间应在高欢攻邺之前。《魏书·后废帝纪》:[13](p.207)“(中兴元年十有一月)庚辰,齐献武王率师攻邺城。二年(532年)春正月壬午,拔邺,擒刺史刘诞。”[3](p.279)段荣作为定州刺史,对于高欢攻拔邺城,在后勤保障方面贡献最多。《北齐书》卷一六《段荣传》:“后高祖建义山东,荣赞成大策。为行台右丞,西北道慰喻大使,巡方晓喻,所在下之。高祖南讨邺,留荣镇信都,仍授镇北将军、定州刺史。时攻邺未克,所须军资,荣转输无阙。”

赵起被高欢直接委任为段荣的典签,显然是高欢心腹。“天平中,征为相府骑曹”更说明了这层关系。《北齐书》只记“以起为荣典签”,至于究竟是定州州典签,还是段荣的镇北将军军府典签,则尚难确考。北魏孝昌中,仍有以镇北将军开府的记载,如《魏书》卷三九《李宝传附辅子季凯传》:“季凯弟延庆,孝昌中,解褐定州镇北城局参军。”[3](p.894)但到东魏时期,刺史一般以“开府仪同三司”衔开府置佐。其间是一个开府制度的变革时期。据《魏书》卷四四《薛忱传》:“长子(薛)忱……稍迁镇南将军、巨鹿太守、定州仪同开府咨议参军、齐献武王大行台左丞、中外府司马。”[3](p.998)薛忱先任定州仪同开府咨议参军,后任齐献武王大行台左丞,而段荣曾任高欢“行台右丞”,则后来段荣在定州刺史任上以仪同开府非无可能。

(1)北魏末期及东魏的高欢霸府(大丞相府)典签

综上所论,北魏初期即有典签之设,中、后期均存在州府典签一职。这一结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理论意义。

蓝藻是一类具有光合作用的原核生物,它们在生理、形态和发育特征上存在可变性。近期报道中,研究人员在Anabaena fertilissima RPAN1菌株中发现抗真菌壳聚糖酶的存在,并且可以起到抑制真菌的作用[15]。

首先,更容易理解东西魏以至其后的北齐、北周的州府、相府等典签之设,其来有自,而非突兀出现。

其次,可证高敏先生《北朝典签制度试探》一文中“北魏之初既有州、郡之划分,又有都督之设置,且州刺史皆带将军之号,从而也为州佐、府佐系统中设置典签之制准备了条件”的论断之确当,虽然其未得出北魏典签其实早已设置的结论。

最后,使北魏典签制度的源头,自可再往前追溯,更进一步证明张旭华先生关于典签制度源头的推论的正确性和先见之明:西晋时期“都督制下的军府与州府最终形成了稳定牢固的结合。这种以‘府州’结合为标志的新的地方行政体制的形成,不仅为府州僚佐双轨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府州俱置典签创造了条件,以致成为南朝典签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府州设置典签应始于西晋”[13](p.46)。北魏的典签制度实为对西晋制度的继承。

历史研究之“言有易而言无难”,良有以也。以上钩沉索引得出北魏几个时期均有典签之设的结论,可以再次证明这一点。由于史籍记载本来的阙省简略,所载史实起初即不可能完整,加以史籍流传中的丢失损耗,所以,很多史实或者未经纸质文献记载,或者虽曾被记载但未能流传下来。而且史料浩瀚、分散,且需要深入解读。研究者以一己之力,搜罗不全,检索未至的情况,几乎不可避免。

二、北朝典签的类别、品级

考察北朝机构中的典签员额,可以以隋唐时期典签的员额作为参考。《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皇伯叔昆弟、皇子为亲王。置师、友各二人……长史、司马、谘议参军事,掾属,各一人……典签二人。”[14](p.781)唐代天策上将府“典签四人”[20](p.1811)

读者青青说,她就经历过无法释怀的伤害。青青出生在城市,从小多才多艺,学习成绩又好,但是父母却几乎不会夸奖她。这都不要紧,有一年看春晚时,青青看得哈哈大笑,没想到妈妈突然一声呵斥:“把嘴巴闭上!”

因“后齐制官,多循后魏”[14](p.751),可知北魏、东魏的典签制度或类于此。但也有区别,如东魏北齐一般以刺史加“开府”而开军府置僚佐,北魏则以将军军号开府置佐。

高先生已就北朝典签的职掌进行归纳,将其概括为掌握仓库文书和监督州府仓库财物出纳、协助丞相或刺史掌管军政大事等,并认为北朝典签与南朝典签的职掌有许多不同。严耕望、俞鹿年先生都认为,北朝典签其任亦重。俞鹿年认为,“后期典签之职亦略如南朝”[4](p.322),不详所指。

综合北朝各朝各代的典签资料,可将典签大致分为中央机构典签和地方军政机构典签两大类。而中央机构典签又可分为三公府典签及比较特殊的大丞相府典签、大司马府典签、大将军府典签等。地方机构典签可分为州典签及相应的军府典签等。所有典签的职级都不高。有关机构中的典签员数有的不止一人,由府主自主聘任或由主政者委派,可被府主解职。其出身未必寒素,升迁应未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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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对几种比较重要的典签加以分析。

(一)中央机构典签

1. 三公府典签

三公,北魏及东魏北齐一般特指太尉、司徒、司空几位最高官员。但北周比较特殊,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不置僚佐。北朝一些特设官职或赠官权力地位或高于三公,如大丞相、大司马等,一般为权臣为政时所担任,更是凌驾于三公之上。

北朝纯粹的三公府典签,未见于记载。或许因三公只是备位而已,在很多情况下,其实只有爵位的意义,并无实权,三公府典签相对来说不太重要,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存在。三公府的其他僚佐屡见于记载,如东魏《辛蕃墓志》记其在北魏末曾“解褐为太尉汝南城局参军,后转司徒记室。频赞公府,高步龙门”[15](p.96) 。大丞相府典签、大司马府典签等特殊中央机构典签

见于记载的大丞相府典签、大司马府典签等,皆为凌驾于皇帝之上的权臣的典签,如高欢、宇文泰、宇文护、杨坚等人的典签,其职级地位应该同于三公典签,甚或在其之上。

高敏先生由上引《北齐书·赵起传》材料,认为“东魏之初,州府已有典签之设置,且在元韶以孟业为典签之前”。说法谨慎。元韶以孟业为典签,确在东魏时期。但是,高欢初以赵起为定州刺史段荣典签的时间则在高欢以段荣为定州刺史后,而东魏“天平中”赵起已被高欢征为相府骑曹。赵起初为段荣典签的时间可以确定为北魏后期的中兴元年(531年)。

高欢霸府虽常设于晋阳,但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中央机构。见于记载的高欢大丞相府典签有高景略。《北齐书》卷三九《祖珽传》:

祖珽,字孝征……时文宣为并州刺史,署珽开府仓曹参军……珽性疏率,不能廉慎守道。仓曹虽云州局,乃受山东课输,由此大有受纳,丰于财产……已,文宣罢州,珽例应随府,规为仓局之间,致请于陈元康,元康为白,由是还任仓曹。珽又委体附参军事摄典签陆子先,并为画计,请粮之际,令子先宣教,出仓粟十车,为僚官捉送。神武亲问之,珽自言不受署,归罪子先……后为秘书丞,领舍人,事文襄……又与令史李双、仓督成祖等作晋州启,请粟三千石,代功曹参军赵彦深宣神武教给,城局参军事过典签高景略,疑其定不实,密以问彦深,彦深答都无此事,遂被推检,珽即引伏。神武大怒,决鞭二百,配甲坊,加钳,其谷倍征……神武……特恕不问,然犹免官散参相府。文襄嗣事,以为功曹参军。[13](pp.514-515)

通过与当地农户交流、探讨,制定了本次试验示范。此试验使用镁立硼、硝铵磷复合肥;通过在当地相同土壤、环境和气候条件下,与使用其他品牌复合肥,在作物生长、产量提高及品质改善方面进行了对比。为镁立硼、硝铵磷复合肥在大棚种植和忻州市市场的推广上提供相关依据。

此段材料,典签两见,包括“参军事摄典签陆子先”和“典签高景略”。两人具体属于哪一机构,需要具体分析。高先生认为:“根据这段记载,表明东魏时期的并州不仅有‘参军事摄典签陆子先’,而且还有‘典签高景略’。”事实上,陆子先与高景略不属于同一机构。“参军事摄典签陆子先”是开府、并州刺史高洋的仪同开府典签。另一典签高景略虽然也身在并州,但并不是高洋的仪同开府典签,而是高欢的大丞相府典签。尝试论之。

上面引文中的赵彦深所任“功曹参军”乃高欢的丞相府功曹参军。《北齐书》卷三八《赵彦深传》:“(司马)子如言于神武,征补大丞相功曹参军,专掌机密,文翰多出其手,称为敏给。”[12](p.2007)祖珽等人伪造的“晋州启”,应是以高欢的名义致晋州有关部门的书信,要求晋州向并州输粟三千石(上文有并州“受山东课输”之语,且晋州地近并州),但祖珽等人实际上是准备将其用于私吞或弥补亏空。启(书信)的内容,乃是祖珽等人合伙假造的相府功曹参军赵彦深替高欢所书写的教令,但此书信还须经相府典签高景略签署才能发出,结果被高景略看出了破绽。高景略向其同僚、大丞相功曹参军赵彦深求证(因丞相府文翰一般出自赵彦深之手),结果证明书信确系祖珽等假造,于是真相大白,祖珽受到了高欢的惩罚。假如高景略为并州军府典签或州典签,则于理不通。所以,高景略应为丞相府典签。祖珽后来“免官散参相府”,其职务据《周书》卷三一《韦孝宽传》,乃又为“(丞相府)仓曹参军”[16](p.537)

改革的同时公立医院运营的补偿要及时到位,医院要有科学的核算体系,使运营中盈利或亏损一目了然,给补偿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8]。此外政府应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医用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住院医师培训、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补贴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补助[7]。

另,高先生将赵起亦归入丞相府典签,误[2](p.290)

(2)西魏宇文泰丞相府典签

宇文泰丞相府典签有赵昶、燕子献等。《周书》卷三三《赵昶传》载:“太祖平弘农,擢为相府典签。”[16](p.576)《北史》卷四一《燕子献传》:燕子献“遇周文于关中创业,用为典签”[8](p.1507)

(3) 北周宇文护大司马府典签

北周宇文护大司马府典签有王庆。《周书》卷三三《王庆传》:“孝闵帝践阼,晋公护引为典签。”[16](p.575)晋国公宇文护时为北周大司马,王庆应是其大司马府典签。

(4) 北周杨坚大丞相府典签

杨坚任北周大丞相时,曾聘任萧子宝、张虔威、柳謇之等为其丞相府典签。《周书》卷四二《萧世怡传附子宝传》:“隋文帝辅政,引为丞相府典签,深被识遇。”[16](p.754)《隋书》卷六六《张虔威传》:“及齐亡,仕周为宣纳中士。髙祖得政,引为相府典签。”[14](p.1557)《隋书》卷四七《柳机传附从子謇之传》:“及高祖作相,引为田曹参军,仍咨典签事。”[14](p.1275)

另如北魏末权臣尔朱世隆为仪同三师,开府置佐,但其见于记载的僚属中无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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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居民的理财观念已经取得进步,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落后。目前为止,中国大部分的投资者依然坚持自己的钱自己投资这一观念,在进行投资时热衷于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决策。事实上,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依然有70%以上的散户投资者,而美国的这一数据只有不到20%,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的投资者对于理财专业人员更加不信任,对于向理财顾问进行咨询仍然比较排斥。

2.北周大将军府典签

大将军不属于三公,但北魏、东魏北齐大将军僚佐的地位同于三公僚佐,其大将军府典签应高于普通的开府将军典签,惜未见实例。而北周的大将军府,史籍明确记载有典签。《通典》卷二九《职官十一》:“后魏大将军僚属如三公。北齐亦然。后周大将军有长史、司马、中郎掾属、诸曹参军、典签等员,隋以后无。”[11](p.800)事实上,“西魏北周府兵军号‘仪同三司以上’(包括柱国大将军、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仪同三司等号)作为军职时具有开府置佐的权力” [17]

1.北魏的军府(以将军号开府)典签

(二)地方军政机构典签

另外,前引《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天赐二年正月”条“置散骑郎、猎郎、诸省令史、省事、典签等”,其中的“典签”应是北魏的一种中央职官,所属不明。俞鹿年先生也注意到北魏初年的典签之设,但他认为典签“似为主管文书事物的州吏”[4](p.322),属一种猜测,并无依据。

北魏初,征镇大将军可以开府,以后较低一些的将军亦可开府,这些军府一般设置在地方。《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记载:“(神)元年(428年)七月,诏诸征镇大将依品开府,以置佐吏。”[3](p.2975)《魏书》卷四四《罗结传附子斤传》:“世祖嘉之。后录勋,除散骑常侍、侍中、四部尚书,又加平西将军……又以本将军开府,为长安镇都大将。”[3](p.988)罗斤“本将军”是“平西将军”。

诸州刺史如果带都督所在州诸军事,军号较高,可开府。上引之梁秦二州刺史羊祉或以龙骧将军开府。其所开军府应设有典签。北魏后期军号“散阶化”、虚衔化,北齐以军号开府制度已被废除[18]

2. 北魏后期、东魏北齐“开府仪同三司”(仪同开府)典签及“开府”典签

北魏后期开始,以军号开府逐渐式微,而以“开府仪同三司”开府或加“开府”衔开府渐兴。开府,本指高级官员建立府署并自选僚属之意。《魏书》卷八○《贺拔胜传附弟岳传》:“普泰初,都督二岐、东秦三州诸军事,仪同三司,岐州刺史,寻加侍中,给后部鼓吹,仍诏开府。”[3](p.1783)《魏书》卷七九《董绍传》:“天光败,贺拔岳复请绍为其开府谘议参军。”[3](p.1759)贺拔岳乃以“开府仪同三司”衔开府置佐。

又如,《北齐书》卷四六《循吏传·苏琼传》:“文襄以仪同(这里是开府仪同三司的简称)开府,引为刑狱参军,每加勉劳。并州尝有强盗……文襄付琼更令穷审……”[12](p.643)高澄同时任并州刺史。《魏书》卷三六《李顺传附族人同轨弟稚廉传》载:“之良弟稚廉,(东魏)武定末,并州仪同开府长史。”[3](p.849)即高澄的开府长史。“世宗嗣事,召(李稚廉)诣晋阳,除霸府掾。谓杜弼曰:‘并州王者之基,须好长史,各举所知。’……世宗乃谓陈元康曰:‘我教君好长史处,李稚廉即其人也。’遂命为并州长史。”[12](p.572)

上引“祖珽,字孝征……时文宣为并州刺史,署珽开府仓曹参军”,高洋可能是以“开府仪同三司”或加“开府”衔而开府。祖珽在高洋罢州后,祖珽随例应该随高洋离开,但他想办法留在并州,其所“又委体附”的“参军事摄典签陆子先”,应为此时的开府(并州刺史)的属下僚佐,即军府典签。有两个理由:陆子先是参军事,同时又是典签,参军事属于军府僚佐,其所兼任的典签亦应属于军府典签;陆子先的同事祖珽是高洋的开府仓曹参军,祖珽委附陆子先,二人既然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结党营私,祖珽是开府僚佐,则陆子先亦然。

高洋的并州军府僚佐见于记载的较多。《北齐书》卷四七《酷吏传·宋游道传》:“游道从至晋阳,以为大行台吏部,又以为太原公开府谘议。”[12](p.654)《北齐书》卷三四《杨愔传》:“神武见之悦,除太原公开府司马。”[12](p.456)《北齐书》卷三五《裴让之传》:“为太原公开府记室。”[14](p.465)

北齐后来开府仪同三司设置猥滥,其开府置佐职能名存实亡。

西魏北周府兵军号“仪同三司”以上的柱国大将军、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等作为军职时具有开府置佐的权力,但未见典签的记载。

3. 州典签

北魏、东魏刺史如以将军号或以仪同开府,则其属下应既有州典签,又有军府典签。如未开府,则只有州典签。北魏中后期、东魏等时代,刺史开府的情况众多,应该都有两套僚佐系统。

属于州典签的例子,可以举《李仲琁修孔子庙碑》中的“扬烈将军新阳令摄典签卫恩”的例子。卫恩既为新阳令,所摄典签应属州典签。该碑后记中的四名典签或为州典签、军府典签各二名(详见下文)。

北齐上上州刺史可开府。《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记北齐制度:

上上州刺史,置府。属官有长史,司马,录事,功曹、仓曹、中兵等参军事及掾史,主簿及掾,记室掾史,外兵、骑兵、长流、城局、刑狱等参军事及掾史,参军事及法、墨、田、铠、集、士等曹行参军及掾史,右户掾史,行参军,长兼行参军,督护,统府录事,统府直兵,箱录事等员。州属官,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州都,光迎主簿,主簿,西曹书佐,市令及史,祭酒从事史,部郡从事,皂服从事,典签及史,门下督,省事,都录事及史,箱录事及史,朝直、刺奸、记室掾,户曹、田曹、金曹、租曹、兵曹、左户等掾史等员。[14](pp.761-762)

“州属官”明确包括典签。但上上州刺史所带的军府系统的僚佐中却不见有典签,或为失载。

《李仲琁修孔子庙碑》,兖州刺史李仲琁于东魏兴和三年(541年)十二月立。“既缮孔像,复立十贤”,嗣后立碑以纪之。该碑碑阴题名,载录兖州州府僚佐及下属郡县的郡守县令等官员的将军号、职务、任职情况及姓名,其中包含数名作为兖州州府僚佐的典签(或摄典签)。碑石刻字虽因天长日久漫漶泐白不复完整,但仍然可以看出其中的典签人数在四人以上,包括“轻车将军典签王遵、宁远将军典签□□……扬烈将军新阳令摄典签卫恩……典签巩晖”[19](p.843),列名在仓曹参军、功曹参军、录事参军、司马、长史、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等各一人之后。这几名典签及摄典签姓名之间还夹杂有外奉都尉、员外给事中、前平原令等各一人,长流参军二人等。“典签巩晖”之后另有多位州府僚佐,如墨曹参军、长流参军,以及兖州所属郡县的现任及前任郡守、县令及个别郡僚佐等。列名未完全按照先军府僚佐后州府僚佐的顺序。列名于数名典签之前的既有“仓曹参军、功曹参军、录事参军、司马、长史”这样的军府僚佐,又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这样的州僚佐,列名于典签之后者亦然。所以,其时兖州的军府典签与州典签(包括摄典签在内)同时总共有至少四人。但王遵、卫恩、巩晖等人究竟是州典签还是军府典签,则难以确知。只有“扬烈将军新阳令摄典签卫恩”因是由县令兼任,且排名较为靠后,疑为州僚佐,即州典签。李仲琁应以“车骑大将军”开军府。依碑文,其职衔为“使持节、都督兖州诸军事、车骑大将军、当州大都督、兖州刺史”。李仲琁《魏书》有传:“出除车骑大将军、兖州刺史。仲琁以孔子庙墙宇颇有颓毁,遂修改焉。还,除将作大匠。所历并清勤有声。”[4](p.845)

北朝相关机构中的典签员额及典签的聘任解职与迁转

(一)北朝各相关机构中的典签员额有的不止一人

北朝典签职级较低,事迹无多,史籍所载毕竟是极少数。北朝各相关机构中的典签员额,如仅依据史籍,难以考证。幸有东魏《李仲琁修孔子庙碑》存世,使我们可以通过东魏兖州州府典签的具体员数,一斑窥豹,对北朝各机构中的典签员数有所了解。

回到本文开头学术史回顾中所提及的严耕望先生的疑问。严先生将所引两例北朝典签都归入“府僚佐”,即归入军府典签,但又对其究竟属州吏还是府吏存疑[1](pp.573-574)。那么,地方上的典签是州吏还是府吏?由上文的分析可以推知,地方上的典签可以分为两类,即可能既有州典签,又有军府典签;既有州吏,又有府吏。前已述及,张旭华先生已明确提出,西晋“‘府州’结合为标志的新的地方行政体制的形成,不仅为府州僚佐双轨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府州俱置典签创造了条件”。严先生将所引两个例子,其中的孟业更可能是州典签,孟业曾云:“业为典签,州中要职” [12](p.641)

分娩是产妇必经的生理过程,但初产妇缺乏分娩的经验,极易产生焦虑、恐惧、抑郁等不良心理情绪,最终影响到妊娠结局,甚至危及母婴安全[1-2]。本文主要就中医情志护理对改善初产妇产后心理状态的临床效果进行研究,并作如下总结:

丞相府典签员额应亦多于一人。如前引赵昶、燕子献均被宇文泰用为丞相府典签。只是无法确知两人系同时,还是先后担任典签。还有上文所引杨坚任北周大丞相时,聘任萧子宝、张虔威、柳謇之为其丞相府典签的例子。毕竟丞相府典签远较普通州府典签重要。

《通典》卷三八《职官二〇》载,北齐典签职品:三公府典签,为正八品下阶(品级与三等下县令相同);诸开府典签,为从八品上阶;司州及三等上州典签,为从八品下阶;三等中州典签,为正九品下阶;三等下州典签,为从九品下阶[9](pp.1051-1053)。《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亦载,诸开府典签,为从八品上阶;司州及三等上州典签,为从第八品下阶。三等中州典签,为第九品下阶。三等下州典签,为从第九品下阶[11](pp.769-770)。与《通典》记载基本一致,但隋志独缺三公府典签。据上,北齐典签可分为三公府典签、诸开府典签与州府典签等,其品级均较低,分布于从九品下阶到正八品下阶四个品级五个阶别,其中三公府典签最高,诸开府典签次之,州典签最低。

2.2 患者手术参数及近远期并发症情况 所有患者出院后纳入定期随访,随访至12个月时,改良全盆底重建组累计失访12例,失访率7.4%;骶骨固定组累计失访9例,失访率10.2%。围手术期参数方面,与改良全盆底重建组相比,骶骨固定术组手术出血量、尿管留置时间及子宫切除比例更低。远期并发症方面,骶骨固定术组出现慢性疼痛的比例(40.9%)要显著高于改良全盆底重建组(25.9%),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改良全盆底重建组有2例患者出现了网片侵蚀。两组除外术前术后TVL无显著改变外,其他解剖位点(Aa、Ap、Ba、Bp、C、Pb、Gh)改变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

(二)北朝典签多由府主自主聘任,可被府主解职;其升迁应不存在特别限制

上面引文中的丞相府典签都是由大丞相亲自聘任的。地方的州府典签存在由主政者委派的特殊情况,如北魏末的定州刺史段荣的典签赵起即由高欢为其指派。东魏彭城王、定州刺史元韶的典签孟业,因有人谮毁,被元韶解职,外放行县事。高欢为此特致书指责元韶:“典签姓孟者,极能用心,何乃令出外也!”府主可将其典签解职,但又受到当政者责问。元韶因受到高欢的指责才收回成命,续以孟业为典签。孟业本定州人。但元韶后赴任并州刺史,也将孟业带去,“业复为典签,仍兼长史”[8](p.2874)。这两个例子又表明,北魏末及东魏,刺史对典签的聘任与续用,并不是完全自主的。

至于典签的升迁是否受到特别限制,史籍记载存在抵牾。崔季舒为北齐西兖州刺史时,“为进典签于吏部,被责免官”[12](p.512),高敏先生认为,这“表明作为州府僚佐之一的典签的任用和提拔是受到限制的”[2](p.288)。但又有例子表明,州府典签也是吏部铨选的对象。刘仁之很赞赏原同僚、典签孟业的正直自修,后刘仁之由朝廷外调西兖州刺史,临别特叮嘱吏部郎中崔暹曰:“贵州人士,唯有孟业,铨举之次,不可忘也。”[12](p.2874)高欢于信都起事时,赵起初为定州刺史段荣的典签,职级很低。不久加奉车都尉,其职级前后《职员令》分别为从第四品中与从五品上阶,已有所上升。天平中,被征为相府骑曹,累加中散大夫。高澄嗣事,出为建州刺史,累迁侍中[12](p.362)。其官职自典签起步,不断升迁,成为地方大员,仕途未见受阻。

北朝典签的职掌作用及北朝典签群体的形象特征

(一)北朝典签的职掌及其与南朝之不同

金融制裁。首先,凡进行跨国交易的大型企业和个人基本都有美元结算业务、设有美元账户,美国通过查封这些账户、冻结账户资产,达到制裁其认为“不友好”的实体和个人的目的。其次,美国利用总部设在比利时的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进行制裁。该协会被称为“全球银行业的神经中枢”,连接着210个国家和地区1万多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跨行交易、金融信息交换等服务。美国通过要求该协会下的银行拒绝为伊朗银行提供跨境交易服务,切断伊朗银行的对外联系。在上轮美国对伊制裁过程中,我国的一些企业也受到了美国的制裁,如振华石油、昆仑银行等,受到制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美元业务。

北朝典签之职虽亦重要,但离其本义未远。高敏先生已指出,北朝典签与府主互相信任与依靠,毫无监视与被监视的状况。“典签”的本义,《一切经音义》与《南史》等皆有表述。成书于唐代的《一切经音义》卷八七“签题”条下:“古者题简以白事,谓之签,今官名典签,尚主白事也。”[21](p.1879)典,主管之意。《南史》卷七七《恩幸传·吕文显传》:“故事,府州部内论事,皆签。前直叙所论之事,后云谨签,日月下又云某官某签,故府州置典签以典之,本五品吏,宋初改为七职。”[22](p.1932)北朝典签一直是相关机构中承担文书各项事宜的低级官员,基本保持着典签这一职务的设立初衷和本义,行职并未偏离其原有轨道。而南朝宋齐,由于机缘特殊,典签行使对府主的监察职权,“官小而权重”[23](p.252),权力畸形发展,遂至“威行州郡,权重蕃君”[22](p.1933),直至齐明帝萧鸾辅政时期觉察典签之弊、取消典签还都汇报之制后,南朝典签权势始轻,渐归于本位,迄隋唐未改。隋亲王府“典签宣传教命”[20](p.1914)。唐代天策上将府典签“掌宣传导引之事”[20](p.1811)

因没有产生职权延展膨胀的机缘,北朝典签的职掌与典签制度基本稳定,与南朝典签有一个权势膨胀又回归本位的过程明显不同。这一状况,也为研究南朝的重要而特殊的典签制度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标本和参照物。高敏先生认为:“由于民族的差异,以及原来的历史背景、社会状况等的不同,故而南朝和北朝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发展脉络与状况也就不尽相同。对南朝和北朝典签制度的研究,同样体现出其中的差异”[24](p.329)

北朝典签虽说也负有监督把关之责,但只是通过文书的审核、联署监督府中上僚,而不是针对府主,典签与府主的关系基本保持在正常轨道上。北朝典签制度于北朝政治影响有限,这是其与南朝典签制度的最直接的不同。这一不同主要导源于制度实施的环境与权力运行的机制的差异,而不是关乎人品才学。

(二)北朝典签群体的形象特征

留下行事记载的北朝典签毕竟是极少数,而且其中除了极个别有传者事迹较详外,大多数人仅是因某一事迹,在文献中留下了一鳞半爪。通过这些记载,所取样本有限,只能概括出这一群体较为突出的典型特征。

1.富有才学,机敏干练

北魏梁秦典签王远书丹的《石门铭》,其书法在后世赢得高度赞誉。康有为誉之为“神品”,盛赞“《石门铭》飞逸奇浑,分行疏宕,翩翩欲仙,源出《石门颂》、《孔宙》等碑,皆夏、殷旧国,亦与中郎(蔡邕)分疆者,非元常(钟繇)所能牢笼也”[7](p.158)

有的典签具有外交才能,衔命出使他国。如北魏秦州典签淳于覃受府主汝阳王、秦州刺史元暹派遣出使蠕蠕,蠕蠕主阿那瓌重其精通文墨,富有才干,而将其扣留,为己所用。淳于覃的这一际遇,颇与南朝之文学大家王褒、庾信等相似。庾信奉梁元帝命出使西魏,出使期间,梁为西魏所灭,被留仕北方。王褒于江陵沦陷后入西魏。之后他们长期为官于西魏北周,远离桑梓。及北周与陈通好,流寓南人,并许南归,唯庾信与王褒为才名所累,不得还南。还有被宇文泰用为典签的燕子献,也曾以外交才能“将命使于蠕蠕”[8](p.1507)

有的典签具有安邦定乱之才。《周书》卷四九《异域传上·氐传》:“九年,清水氐酋李鼠仁据险作乱,氐帅梁道显叛,攻南由,太祖遣典签赵昶慰谕之,鼠仁等相继归附。”[16](p.895)更多的典签则在日常履职中显示出才干。如祖珽与他人合伙造假意图欺上瞒下,被高欢的大丞相府典签高景略慧眼识破。

2.忠正谨慎,尽心辅主

一般而言,北朝的府主与典签之间,是一种府主倚重典签,典签尽力事主的关系。史籍中记载的多数北朝典签,砥砺名行,恪守本分,忠正自惕,尽心职守。《北史》卷八六《循吏传·孟业传》:

魏彭城王韶,齐神武之婿也,拜定州刺史,除业为典签。长史刘仁之谓业曰:“我处其外,君居其内,同心戮力,庶有济乎?”未几,仁之入为中书令,临路启韶云:“殿下左右可信任者,惟有孟业,愿专任之,余人不可信也。”……业唯有一马,瘦死。韶以业贫,令州府官人,同食马肉,欲令厚相酬偿。业固辞不敢。韶乃戏业曰:“卿邀名人也。”对曰:“业为典签,州中要职,诸人欲相贿赡,止患无方便耳。今唤食肉,恐致聚敛,有损声名。”[8](p.641)

孟业兢兢业业,小心谨慎,非为邀名,而是为了防止被奸人乘隙,影响其职责的履行。

《北齐书》卷四七《酷吏传·毕义云传》:“(司马)子瑞从兄消难为北豫州刺史,义云遣御史张子阶诣州采风闻,先禁其典签、家客等,消难危惧,遂叛入周。”[12](p.658)也显示出北豫州典签实为刺史司马消难的亲信。北朝府主与僚佐之间还有先秦“君臣关系”的遗风,而不是南朝宋齐那样的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

当然,并不是所有典签都有如此的表现,如淳于覃即因出使被扣留而叛主,祖珽所委体附的参军事摄典签陆子先,即与其互相勾结,狼狈为奸,欺瞒府主,营私舞弊。

典签制度隋唐时期仍在延续。隋唐诸王府、总管府等机构中仍设有典签二人,各州亦设,官秩为从八品、正九品不等,视府州大小、重要程度而定,其职权亦仅掌宣传教命而已,与北朝典签无别,而与南朝宋齐典签迥异。唐初的长孙无忌[20](p.2446)、卢照邻[23](p.2433)都曾为亲王府典签。典签之职,随着唐的灭亡也趋于式微,后虽偶见,但其职能性质及影响,较之南北朝隋唐,已不可同日而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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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锐超
《北方论丛》 2018年第3期
《北方论丛》2018年第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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