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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失范:一个土地冲突解释的新视角

更新时间:2016-07-05

土地冲突的研究范式

因征地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已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近些年来,国家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获得工业化与城市化所需土地。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诸种原因,导致失地农民采取各种方式(包括采取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来应对政府的征地行为。根据《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0-2013年规模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总共有871起,其中在100人至1000人之间的群体性事件中,拆迁征地冲突共有64起,占10.85%,千人至万人间的群体性事件中,拆迁征地冲突共32起,占11.81%。[1](P272)可见,由土地征收引发的官民冲突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表现形态。我们将这一由土地征收引发的冲突称为土地冲突,以此来区别于因土地权属关系、土地流转利益划分等原因引起的民事纠纷冲突。

——翻译家周克希在七十多岁的年纪决定“食言”,放弃翻译《追忆逝水年华》剩余四卷时,引用了法国作家法朗士的一句话来形容自己的心态

土地冲突缘何发生?既有的解释将土地冲突的缘起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土地财政出发,探讨土地冲突背后的政治经济学逻辑,认为土地冲突是在城市开发过程中城市政府将成本转嫁给失地农民的结果;[2]二是从拆迁行为本身出发,认为利益受损固然是土地冲突的主要诱发因素,但导致土地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基层政府的权力滥用。面对权力滥用,农民会寻求集体行动的努力与之抗衡,从而实现“无权力者的权力生产”;[3]三是从土地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地方土地执法部门在行政操作过程中,采取策略化的执法手段是主要诱因。土地执法中的摇摆行为造成了刚性稳定的治理格局,进而导致土地违法和执法不公;[4]四是从生存道义角度出发,认为冲突发生的原因是失地农民逐渐贫困化和边缘化,进而导致怨恨的社会情绪加速累积,形成了土地冲突。[5]这些分别从土地财政、基层治理、社会保障、权利行动等不同视角展开的分析,具有一定的价值。

然而,上述研究存在的不足在于,土地制度作为连接国家与农民的基础性制度,在解释土地冲突的过程中却未被置于分析的核心。从土地法执行角度的切入,忽略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文本层面的天然缺陷;从征地行为出发的考察,显然已触及行为背后的制度混乱,却仅对制度的操作层面给予关注,对制度本身缺乏足够的关注;同样,从土地管理角度出发的考察,关注到了地方政府的法律政策运作带来的变通执行,但现行土地制度为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成为一项倾向于触发土地冲突的制度设计,这一视角并未着墨甚多;从生存道义角度的考察忽视了制度这一结构性背景在土地权利缺失方面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因此,问题的焦点就聚焦在土地制度本身,从土地制度考察土地冲突的缘起或许可以为化解冲突带来些许启示。

、“制度失范”:一个补充视角

把“制度”找回来并将其视作解释土地冲突的关键,是“制度失范”视角的核心要义。实际上,从“制度”视角来考察土地冲突的研究并不鲜见,例如有学者注意到了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制度模糊”和“空制度”,由此发出“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的追问。[6]但遗憾的是,该研究并未将“制度模糊”等概念运用在分析土地冲突方面,而事实上,制度模糊与土地冲突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相关关系。因此,“制度失范”的旨趣在于接续“土地冲突的制度逻辑”这一讨论。当然,“制度失范”这一视角的提出,并不是对既有分析视角的替代,而是寄希望于通过视角的扩展来更好地理解当前的土地冲突。

在界定制度失范之前,有必要对“制度”做概念上的限定。最初对“制度”概念的理解较为狭义,指的是组织及规范,新制度主义对于制度的理解则更为宽泛,例如诺斯将制度理解为一种博弈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7](P227-228)此后,对制度的理解则扩展到非正式规则之外的文化价值等要素,例如马奇和奥尔森认为,制度应当被理解为一种规范、规则、协定和惯例的集合体,其中最重要的是惯例。[8](P21-26)在此基础上,斯科特将制度总结成“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与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与文化—认知性要素及其相关资源”,其中规制性(regulative)强调规制、制约与调节,规范性(normative)强调制度的说明性、评价性与义务性,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强调社会认知与理解的建构主义。[9](P56-66)这一总结成为现今制度分析的主流范式,综合了新制度主义中关于制度的多重取向。

可见,对于制度本身的理解是多元化的。对于土地制度来说,同样要注意到它是糅合多重形态与要素的结果:一方面,土地制度具有历史纵深的制度形成与变迁所构成的路径依赖过程;[10]另一方面在制度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财产权利、[11]社会治理、[12]社会关系和观念习俗等多个面向。[13-14]

基于上述制度层次的多样性,“制度失范”框架将土地制度操作化为“规则”“权力”与“治理”三个层次。所谓“规则”层次,指土地制度是若干规则的集合,包括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也包括惯例、风俗等非正式规则。规则的形成经年累月,具有路径依赖效应;所谓“权力”层面,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与升值过程中所扮演的逐利角色,以及与民争利、以权生利的过程;所谓“治理”层面,是指土地制度的调整涉及农村社会治理方式的改变。政府在调整土地产权过程中也应在资源分配、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这一操作化基础上,所谓“制度失范”即是指,在土地制度存续过程中,在路径依赖、利益博弈与权力关系等多重机制作用下,出现了规则、权力与治理三个层面的“失范”,继而导致了土地制度的“未意图后果”——社会冲突。

土地冲突与土地制度失范

“制度失范”的分析致力于回答三个问题:第一,土地制度是国家与农民建立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集体所有制”框架为何在后改革时期引发了“失地”现象?这其中的“规则”发生了怎样的变与不变?第二,农村基层政权为何冲在与民争地的一线,这中间的权力运作为何失去约束?第三,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农民为何逐渐不再依赖作为社会治理基础的土地制度?失地农民抗争是捍卫生存道义还是伸张土地权利?

为何冠以“集体”的土地制度会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这中间的“失范”发生在什么环节?正如前文所梳理的,国家一开始通过土地权属的确定与转变来建立与农民的制度关系,使国家政权建设所需的资源汲取行为合法化,同时农民希望通过土地的集体所有分享与国家的公共联结,提供支持与认同,反过来国家为农民提供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尽管大生产模式的集体效率低下,存在“搭便车”与“养懒汉”现象,但在农民的认知里,土地制度毕竟还是可以依赖的公共制度,个体借此依附国家,国家借此安顿个体生存,土地的集体所有构成农民服膺国家的社会基础。

简单来说,在制度的“规则”层次上,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而不断调整的土地制度,日渐悬置或推迟了土地制度的公共性构建议程;在“权力”层次上,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运作往往在城市扩张和工业化过程中触发基层干部的集权化与政府的谋利化行为;在“治理”维度上,与土地制度调整相匹配的权利救济、利益协商等机制空间尚未完全打开,失地农民的权利实现机会较为渺茫,由此带来诸多基层治理困境。

()土地制度公共性的缺失

土地制度构成农民赖以与国家建立常规化联系的规则通道,构成农民可资依赖的公共性制度,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借此与国家产生关联。然而,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制度本身的公共性不断被拆解。那么,土地制度在变迁过程中是如何逐渐丧失了其公共性的?

新中国成立前的土改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新中国成立初的土改也延续“土地归农户所有”的政策。随着总路线和大跃进的到来,国家推动“土地归公”的农业集体化进程,在原先农民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人民公社。通过打破传统小社区、家庭等生产生活单元的方式来实现对土地的占有,人们依附在人民公社集体中,不具有剩余支配权,国家由此成为土地真正的拥有者。[15]

三年困难时期之后,中央政府对土地制度进行调整,在保留人民公社制度的前提下,将所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配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三级集体单位,即“队为基础,三级所有”。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是农村土地的基本所有者和核算单位……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都归生产队所有”。这种集体所有制不承认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且一直延续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民众的权益意识日渐提升,原先的制度设计也应随之做出调适,而国家却仍保留了这种“集体”的规定性,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当然,保留“集体所有制”是出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坚持,是不可动摇的意识形态基础,但同时国家也面临市场化的压力和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继而选择了过渡性的安排,“集体”一词所包含的诸多模棱两可之处被保留。由此,主体虚化、产权边界不清的“集体所有”成为一种充满妥协意味的权宜之计,呈现出一种“有意的制度模糊”(deliberate institutional ambiguity)。这种模糊性“一方面造成了土地权属的混乱,另外一方面也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度,允许他们在适当的时候灵活变通”。[16](P56)在这种“制度缝隙”中,通过“公共利益”的话语建构,县市政府可以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高额的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可以通过各种经营行为从中获利,而失地农民却从中收获甚微。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低价征用制度,从农民手中转移的财富大约在20万亿人民币左右,而农民得到的卖地补偿却不到其中的5%。[17](P80-81)

拣货员是采用声控进行拣货,按照系统所给的数据来进行人工拣货,每拣完一条路线就组成一个板,然后贴上标签,但由于是人工拣货,难免也会犯错,有时会少拣、多拣、拣反、拣错等问题,出现实货与系统信息不一致的现象,最后导致一定量的损失。

[12]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事实上,国家在土地制度方面一直在寻求“赋权式”的改革。改革之初,中央政府允许基层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农地从事非农建设,方促成了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近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允许“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即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显然也是对现有土地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调适。

()土地制度运作中的权力失范

依前文对“制度”概念的界定,制度首先表现为由成文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规则,而法律法规的执行则依靠具有一定建制的公共权力组织,由这一组织来实施分配与调节资源的权力。对于土地制度而言,相关法规政策的实施往往与地方基层政府直接挂钩,因此作为土地制度的贯彻执行者,地方基层政府的行为也就极大地影响着制度运行的走向以及农民对土地制度的认知。就土地冲突而言,土地征收本应是集体协商的结果,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权力体系的失范往往成为土地冲突的直接诱因。细究之下,地方权力体系的失范有其深刻的历史根由和路径依赖。

测试方法:基本站立,1)双手叉腰;2)双手触肩;3)双手在背后;4)双手击掌;5)左手触鼻,右手触摸耳朵;6)双手击掌1次;7)右手触鼻,左手触摸耳朵;8)还原开始时候的姿势。将8个动作依次进行,重复4遍,用时间计算结果。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原先“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导致了土地的核算单位模糊不定。随着基层政权组织结构的变更,与过去作为核算单元的“生产小队”相对应的“村民小组”逐渐被弱化。同时,土地制度的诸多变迁,使得农民似乎已经意识到自身已经不再对土地掌握处置权,也不甚关心集体核算单位归谁的问题。与此同时,人民公社时期培养了一大批服从公社权威的干部,这批干部在国家重新强调“集体所有”之后,控制了土地的实际处置权。在随之而来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处于“民主学步”阶段的村民又通过“投票”方式将这些村干部选举为村集体的代理人,国家与农民的互动也就变成了国家与村集体代理人的互动,由此,集体所有制在缺乏外部与内部约束的条件下演变成了基层干部所有制。[20](P274)在“经营土地”的过程中,地方基层政府与村集体干部开展秘密交易,将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然后将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大部分利益落入村干部、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手中。

除了路径依赖为权力运作提供制度便利之外,国家制定的一些旨在规范约束土地征收行为的操作性法规也在实践层面起到了滋生权力失范的负面作用。例如,在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确立了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实行包干制。是年12月,当时的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又发布了《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这些文件规定旨在约束征地行为,希望土地征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则开展。同时,规定用地单位须依据征地包干的方式,以征地费总额的一定比例(1.5%-4%)向实施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21](P74-75)以此来试图规范征地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简称《规范》)的公告。修订后的《规范》内容涉及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处理、清洁操作、餐用具保洁以及外卖配送等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基本规范,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然而,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依赖与城市开发利好的驱使下,就需要考虑在获得较大收益的同时还降低社会风险、防范社会冲突。一方面,上级政府将拆迁任务以“包干”的形式“发包”给下级政府,最终“层层发包”下达至村委会层面,将村委会和农户置于一个有限的利益博弈空间中,最终社会风险也被转嫁到了基层;[22]另外一方面,由于征地管理费的存在为基层政府带来了极大的物质激励,如此一来,地方基层政府就会罔顾“获得建设项目许可—告知征地—征地调查—征地听证—征地安置与补偿”的法定程序,采取强征强拆手段,甚至以恫吓与打压的方式迫使农民接受其补偿标准。在农民这一方,他们也期待通过政府的征地来获得财富的增长和生计的改善,这一螺旋式的博弈对峙过程也就随时点燃了引发冲突的火药引子。

近年来,我国在积极加强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加深了对心理资本的研究力度,目前包含包容宽恕、谦虚沉稳、尊敬礼让等在内的人际型心理资本和乐观希望、自信勇敢、奋发进取等在内的事务型心理资本是我国广泛认可的心理资本维度。

()社会治理中权利机制的弱化

土地制度除了具备规则、权力的维度,还涉及治理的维度。土地制度的几番变化,实际上都伴随着基层社会治理逻辑的演变。从学理上来讲,产权机制极大地影响着公共治理机制,因此,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结构与模式建立在相应的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例如,土地国有化与人民公社的治理体系相伴相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与村民自治息息相关。在经过村民自治、协商民主及其他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多年探索之后,农民关于自身权利的诉求愈发清晰与强烈。农民对于土地的认知逐渐从“道义经济”层面转向“权利诉求”层面,不仅仅寄希望于通过土地来实现生计、养老等基本需求,更希望通过农村治理机制的完善以求在村庄集体土地调节分配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与支配权。

然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政策上不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乡二元的建设用地市场导致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同时,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颁布之后,将“协议征地”改为“公告征地”,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不再见面,政府在征地之后与用地单位签署用地协议,农民与用地单位谈判的权利由此被剥夺了。[23](P71)加之,在土地交易中村庄干部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可能出现的共谋,致使现有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无法及时回应农民在权利认知上的转变,更无法对权利损害进行及时的救济。从这个角度来说,土地冲突的发生可以归结为社会治理体系尚未给予农民较为平等的权利实现机会,权利的实现空间较为逼仄。

这与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制度公共性相关。如果说社会主义早期的国家政权建设需要大量的物质基础,但当国家政权建设基本完成之后,理应重塑公共性,即国家在汲取资源和扩张基础权力之后,还需变成一种公共组织,建立新型的公共权威关系,提供保护性的力量。[19](P35)对农民来说,国家应通过调整土地制度来建立与农民的公共联结。然而,改革之后,土地制度在重塑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上并无太多调适,而是保留了原先的土地制度框架。相反,通过这一制度基础,地方政府获得了由土地转让带来的巨额非预算财政收入而产生土地财政依赖,公共性构建的议程明显被悬置或延宕了。

德国钾盐集团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从中国化肥发展历史及现状来看,中国80年代前解决氮肥缺乏问题,主要产品借助于碳酸氢铵和尿素,之后分别面临磷肥缺乏和钾肥缺乏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产品分别借助于磷酸铵和复合肥,那么未来作物将对镁的需求量较大。

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按照绿色小水电发展有关要求,首先是编制绿色小水电站创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再创建任务完成且自查结果符合《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填写《绿色小水电站申报表》,然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因此,在现行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国家—地方—农民三方互动博弈的结果,往往是土地产权主体结构的失衡、土地权利实现机会的低下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失效,当前的基层治理体系无法及时回应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吁求。在此一情势下,愈发弱势的农民一方在权利机会空间狭小、基层政治参与机制弱化的情形下,便会诉诸集体行动这种最为“便捷”的方式,而地方基层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又容易将问题政治化,二者发生对冲,也就加速了土地冲突的升级。

如果说改革初期的经济发展需要土地收益国有化来实现,那么在国家通过资源汲取显著提升国家能力后,理应重拾塑造土地制度公共性的议程。如果土地制度没有向公共角色转变,未与社会个体建立公共性的制度化关系,就会埋下制度失范的隐患。

首先,一旦农民在土地“资本化”过程中获利微薄,也就逐渐不再信任这一缺乏公共性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也就成为引致土地冲突的结构性诱因。其次,地方基层政府在土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失范和规则混乱是制度失范的具体表现,是触发土地冲突的导火索。最后,当农民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表达出强烈的政治参与诉求并渴望通过此种方式来实现土地权利时,基层治理体系理应及时调整并予以回应,而一旦由于地方权力与利益交织导致“需求—反馈”机制失效,也就会导致土地制度在“治理”层面的失范,因而,治理机制失灵是导致土地冲突的机制性要素。

面对土地制度的失范——制度公共性的缺失、权力运行的不当和“权利—治理”机制的迟滞,失地农民所积压的不满与怨恨,在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进行表达时,也就不得不选择集体上访乃至群体性事件这种制度外的抗议手段。因此,化解土地冲突的进路也应从上述制度失范的三个面向出发:一是重塑土地制度的公共性,重塑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二是规范土地政策执行中的权力行为,保障程序的正当性;三是完善农民的土地权利,权利不仅仅是指财产权利,还应完善基层治理机制,保证农民平等的参与权。

注释

[1]李林,田禾.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2]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J].社会学研究,2007(1).

[3]陈明.土地冲突:公共权力失范与农民的权力建构[J].中国农村观察,2016(3).

[4]何艳玲.中国土地执法摇摆现象及其解释[J].法学研究,2013(6).

2.2 鲜有效果性研究 目前,信息贫困研究普遍集中在对一定区域和时间内信息贫困的原因分析和调查报告,以及信息脱贫的条件、策略研究。然而,对信息脱贫措施实施后的效果研究却是空白。现有的研究没有对实施信息脱贫后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也没有对群众的行为意向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探究信息贫困的其他归因,进而对信息脱贫效果进行评价研究,以期为今后扶贫工作提供实践应用。

然而,在央地分税体制的约束下,由于招商引资和城市扩张亟需大量土地储备和资金,地方政府仍然不得不依赖土地出让金。同时,中央(上级)政府又将经济增长作为考核地方(下级)政府的核心指标,地方政府也就不得不通过若干政策变通来应对中央政府土地政策的落地执行,从而削弱或减损中央政府在“赋权改革”方面的效果,限制农民土地权利的真正落实。[24]由此,村庄集体内部的自治与协商机制、社会化的农民权利实现机制、土地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就无法真正落实,农民在农地非农化进程中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6]Peter Ho. Who Owns China’s Land? Policies,Property Rights and Deliberate Institutional Ambiguity[J]. China Quarterly, 2001(166).

子空间跟踪技术递归地对每个样本进行干扰子空间估计,有效的避免了协方差矩阵Rxx的计算[14]。W.Utschick.给出了紧缩投影近似子空间跟踪(PASTd)算法[15]。PASTd算法首先对最主要的特征矢量进行估计,并将接收数据在该矢量方向上的投影从数据中移除。从而使次要的特征矢量成为最主要的特征矢量,并且仍旧可以从中提取出来[16]。重复进行上述过程,所有的期望矢量元素都可依次提取。PASTd算法过程如下所示。首先合理选择初始值e(0)。

[5]杨磊,刘建平.权力边界模糊与策略化治理:土地冲突演变机制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14(4).

[7][美]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 North)著,厉以平译.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8]James March,Johan Olsen.Rediscovering Institutions[M].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89.

由图2可知,感官评分随着十三香浓度的增大呈先增大后减小的趋势,在3 g时感官评分达到最大值,随后迅速下降。究其原因可能是十三香添加量过低,“贡椒鱼”火锅的风味没有层次感;十三香的浓度较高时,丁香、八角、砂仁、白芷等香料的苦味溶出,从而对“贡椒鱼”火锅的风味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十三香添加量控制在 2~4 g 之间,此时“贡椒鱼”火锅的风味最好。

[9][美]W·理查德·斯科特(W. Richard Scott)著,姚伟等译.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0]吴毅. 理想抑或常态:农地配置探索的世纪之摆——理解20世纪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史的一个视角[J]. 社会学研究,2009(3).

在访谈中,当被问到“职业感”这一主题时,绝大部分被访者的职业坚定度都很高,没有特殊情况,不会选择离开这份职业。同时,多数被访者表示,在大学学习阶段只是停留在专业知识与技能层面的学习,真正对职业建立起情感都是在工作后,一方面他们感受到逝者家属对他们专业性的认可,另一方面他们对殡葬行业前辈产生的崇敬心理,使他们往往在当代浮躁的社会生活中,较大部分青年人多了一份淡然心态,一般不会存在青年人职业初期容易出现的频繁更换工作的情况。

[11]罗必良.产权强度与农民的土地权益[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在改革与市场化的初始阶段,农民对国家在城市和工业扩张中对土地的征用并未抱持对抗心理,在农民看来,国家是土地的天然所有者,加之社会主义体制强调社会公平正义,契合农民的生存道义,农民借助这一制度获得国家政权对农民生计的保障,也需要国家扮演资源分配者与仲裁者的角色。[18]然而,随着城市扩张和土地增值的加速,国家日益淡化了作为“公共仲裁者”的角色,变成一个向市场倾斜的“逐利者”,尤其是就地方政权的表现来说,这一判断并不过分。土地制度逐渐失去自身的“公共性”,与农民的心理期待存在较大落差,农民无法再将其视作自身可以依赖的公共制度,加上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不当方式与较低的补偿标准,也就触发了集体反弹。

[13]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J].社会学研究,2005(2).

[14]张小军.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福建阳村的历史地权个案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4(3).

[15]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6).

治疗前4组慢性职业性铅中毒患者的血铅、ZPP与Hb水平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血铅值的下降程度为D组>B组>A组及C组,P<0.05;ZPP值的下降程度为D组>B组及C组>A组,P<0.05;4组患者Hb值均有所上升,但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4组慢性职业性铅中毒患者经过治疗后都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治疗有效率均>75%,治疗效果从高到低依次为D组及B组>A组及C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16][荷]何·皮特(Peter Ho)著,林韵然译.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与社会冲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作为以石油天然气资源为导向的能源企业,油气富集地区是各大能源企业关注的焦点,集中投资可以带来协同效应,降低如动迁、招标等相关成本,提升项目的投资收益。但相对于地缘风险高的地区,投资过于集中对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很大,石油天然气项目具有初期投资高、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如果在地缘风险高地区投资过于集中,一旦出现动荡,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将会很高,短期内很难恢复元气,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为避免这样的风险发生,石油企业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合同模式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或降低地缘风险。

[17]刘承韪.产权与政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8]张浩.农民如何认识集体土地产权——华北河村征地案例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3(5).

[19]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20]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21]谢志岿.弹簧上的行政:中国土地行政运作的制度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22]郭亮.土地征收中的“行政包干制”及其后果[J].政治学研究,2015(1).

[23]汪晖,陶然.中国土地制度改革:难点、突破与政策组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24]吴毅,陈颀.农地制度变革的路径、空间与界限[J].社会学研究,2015(5).

刘杰
《北京社会科学》 2018年第6期
《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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