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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行政权规制思考——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例

更新时间:2016-07-05

信息管理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行为现象,其范围包含人们收集、加工和输入、输出信息的组织化、科学化行为。信息管理涉及公共利益时,其出现在公共管理领域,是社会信息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信息公共管理是指信息化社会下,公共管理者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信息以及各种与之相关联的管理行为进行规制,并由此产生的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均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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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共管理的出现,使国家对信息的管理不再停留在原始的自发状态,而是采用积极的行政管理手段去收集、加工和输入、输出信息,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而在当前网络化、信息化社会中,信息公共管理则作为重要的国家公共管理手段加以运用,涉及公共管理的信息甚至可以被视为一种资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最能体现信息公共管理制度功能的国家制度,莫过于户籍管理制度(下文简称为户籍制度)。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在战国时期初具雏形,秦朝时正式成为国家的基本管理制度,后经历朝封建统治者的沿用和完善,发展成为国家治理社会、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等许多国家行为的基本信息制度[1]

本文将专有知识成员定义为CPIKN中掌握专有知识的协同成员。协同成员pi是否为专有知识成员UKPi,本文使用布尔变量(pi,K)进行判定:如果协同成员pi是专有知识成员,则(pi,K)=1;反之(pi,K)=0。(pi,K)=0的判定规则如下:

酚类化合物是指芳香烃中苯环上的氢原子被羟基取代生成的化合物,根据分子中羟基数目的多少可分为一元酚和多元酚,通常以糖苷化或酯化的形式存在于植物细胞中,是植物的一类次生代谢产物。枇杷的果肉、核仁、叶及花中都含有酚类,且不同品种间存在差异。枇杷果肉、核仁、花的总酚含量分别为81.8~173.8 mg/100g FW[13]、13.5~20.3 mg/g DW[14]和6.73~9.15mg/g DW[15],不同组织部位的酚类成分如表1所示。枇杷果实在成熟过程中,各酚类的相对成分发生变化,绿原酸含量逐步增加并成为主要的酚类,而其他酚类物质的含量在枇杷成熟过程中呈现下降趋势。

户籍制度是国家以家庭为单位,管理、控制社会和汲取社会资源的基本管理制度,它既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维持国家、个人与社会三者基本关系和谐和基本利益平衡的重要调节器,正如吉登斯所言:“有民族国家存在的社会都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平衡体,它的存在和延续得依赖于‘嵌入’特定时间和空间的各种人为模式。”[2]

户籍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户籍管理,建立国家行为的基本信息系统,为相关国家行为收集被管理者的基本情况,在国家制度结构中,户籍制度并不具备核心制度的性质,但由于在制度结构中处于度量衡的地位,加上制度安排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户籍制度所涉及的层面和领域广泛而复杂,其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户籍制度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在中国社会步入信息化、网络化新时代的当下,已经成为桎梏国家公共管理绩效的短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的有关信息管理的行政权力法治问题也成为重要的研究对象。

学校还要针对网络安全开展交流活动,强化学生在上网期间的安全意识,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网络交易时要谨慎小心。还要以各种网络诈骗为案例教育学生学会辨识,鼓励学生参加学校的社团活动,丰富其校园生活,避免将大量的时间耗费在网络中[5]。

一、户籍制度改革面临的行政法治问题

在行政行为中,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掌握行政相对人的信息越详细,开展的行政行为越有针对性,行政行为的绩效越高。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中国社会进入信息社会时代已是不争的事实。信息社会的迅速发展对中国政府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为行政管理专业化提供了改革契机。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并不能一蹴而就,其在当下遇到了很多改革难题,尤其是有关信息管理的权力困境,亟待通过行政法治进行突破或者提供理论支持。

依法对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成为信息化社会中,政府必须面对的法治问题。按照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理论,有关信息的政府管理行为和纠纷应对措施,必然涉及相关行政权力的架构,包括信息行政权的主体设置、运用方式以及监督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管理的法治改革,这一方面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则出于身处社会转型期、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新环境、打造管理新常态的目的。户籍制度相关改革就是中国政府所进行的信息法治进程中重要的试点领域。

(一)户籍管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处理权责分工不科学

近两年来,地方政府一直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其工作部门纷纷做出职能调整,对户籍管理涉及相关事项进行改革,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剥离建立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上的不合理的社会管理功能。与传统户籍制度相比,改革后的户籍管理涉及的工作部门更为明确,彼此的分工也更为清晰。地方政府为协调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与纠纷,需要经常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2015年12月2日,南宁市政府出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包括公安局在内的22个行政机关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具体职责。

作为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的核心机关,公安机关长期从事户籍信息管理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安机关在对户籍信息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让其管理工作力不从心:第一,户籍信息随着人口流动而不断发生变化,信息处理工作量庞大,尤其是流动人口跨区域的户籍信息管理,使各地公安机关在管理户籍信息时容易发生纠纷和扯皮,进而导致信息管理效率降低,同时也容易产生管理漏洞。例如,2013年神木“房姐”龚爱爱一案中,多名管理户籍的派出所民警被收买后,为其在异地办理多个虚假户口,使其能够在北京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买入大量房产获利。第二,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户籍信息交流不畅。其他依据户籍信息管理进行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迫切需要与公安机关交流信息,而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并不完全符合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需求。因此,部分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管理事项,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库,但双方在交流信息后,一旦发现信息数据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如果不及时沟通,就会造成信息管理上的重复检查、核对、更正行为,导致大量资源浪费,同时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极大的不便。

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安机关一直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理顺公安机关内部以及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在信息管理上的关系。然而,地方政府对跨行政区划的联合管理则无能为力。在地方政府看来,跨行政区划间的信息联合,应当由上一级政府进行协调后,方可进行。

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在职能和分工上天然存在差异,有的机关需要大量的户籍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而有的机关并没有迫切的信息需求。即使有迫切的信息需求,其他行政机关也倾向于自己收集和整理。相对于公安机关开展全面而基础的信息管理而言,重新建立并维护本机关的信息管理成本要小很多,行政机关并不介意支出这部分成本。

(二)联合执法常态化与信息壁垒的矛盾

传统的以户籍为单位的信息很难及时为行政机关提供足够的信息量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很多行政机关倾向于自行收集,且作为劳动成果,不愿意将这些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分享,由此形成了以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从而导致政府在传统户籍管理中反应迟钝,效率低下。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自己管理的信息与公安机关记载的信息不同,部分行政机关会主动与公安进行核对,部分行政机关则将有关信息交流的事务通过其他渠道转嫁到行政相对人方,要求公民自行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与核实,开具各种有关信息的证明文书,这就是各种“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奇葩证明文书产生的直接原因。据了解,深圳作为走在全国前列的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其公安局基层派出所管理户籍的民警,平均每周都要接待数位要求开具各类证明信息真伪文书的群众,他们都是被其他行政机关告知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的,尽管民警会耐心解释,并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但每周仍然要开出几份证明文书。

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信息管理首当其冲。几乎每个行政机关都掌握着庞大的管理信息,随着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中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呈现爆炸性增长的趋势。首先,信息收集和传输渠道日益多元化,行政机关可以接收到的信息量迅速增加;其次,随着各个行政机关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所要考量的因素不断增加,需要的信息量也成倍增长;再次,行政机关收集的信息内容与管理事务相关,彼此之间信息既有重合也有不同,客观上存在信息交流、传输、互补的需求。

在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下,人口流动速度被人为控制,城市人口数量增长速度十分有限,且各机关单位、企业的自我管理基本可以解决绝大部分问题,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并不需要处理大量的行政事务,彼此之间的业务交流,乃至信息交流都很少,因此,以户籍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成本很低,信息管理的成本也非常低。而当前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社会成员对信息的反应和处理、传输能力已远远超出过往。人口城镇化导致城市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城市人口集中度不断提高。以上变化,给管理者提出了许多管理上的新难题。在户籍制度改革中所面对的社会人口大迁移的复杂社会情况,迫使各个行政机关加强工作交流机制,联合执法、联动机制等合作形式逐步常态化,使当前户籍管理中的行政机关传统信息交流渠道不堪重负。

(三)行政主体的信息机构岗位设置并未跟上改革步伐

总的来说,我国有关信息的行政权规制亟待完善,尤其是有关信息行政权的“组织—权力”法治架构需要进行制度设计。从行政主体的组织层面落实权力,需要我们对以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加以创新。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尚需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分权理念下的行政权力法治道路。

在断裂试样上取断口在体视显微镜下观察,断口呈典型的笔尖状断口,断裂源位于中心位置,试样表面没有明显的外观缺陷,形貌如图2所示。用线切割方式在断口处沿试样中心纵向制取金相试样,显微观察试样断口尖端存在沿轴线断续分布“V”形裂纹,裂纹形貌如图3所示。裂纹附近发现有硫化物类夹杂物存在,级别为1级,显微形貌如图4所示。使用4%(体积分数)硝酸酒精溶液浸蚀后,“V”形裂纹处存在网状渗碳体组织,形貌如图5所示。低倍下观察在试样中心有一条明显的偏析带,形貌如图6所示。

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行政机关被剥离后,各个行政机关在管理个人信息上应当像传统的公安机关专门设置管理户籍的工作岗位一样,设置专门负责个人信息管理的工作岗位,有专人负责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令人遗憾的是,并非所有被剥离的行政机关都设置了专门岗位从事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工作,大部分行政机关的做法是将其信息管理权限分散给内部各个具体实施管理的行政机构,内部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分工比较模糊,一旦有信息上的纠纷,则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涉,对内则很难落实责任。

目前,各个行政机关都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各个行政机关在职权上纷纷将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能设置在办公室这类从事内部管理的机构,没有专门设置专门从事信息公开的岗位。近两年来,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增长态势,从组织保障的角度考察,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缺乏专业岗位设置是导致其纠纷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相比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公民信息管理涉及政府管理职能的核心领域,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非法侵害的法律义务,其管理要求远高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仅仅强调“集体负责制”或者“领导负责制”,而没有在组织层面上将权责落实到工作岗位上。

(四)管理方式和手段转变难

管理方式的转变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体现,政府职能从过去的全能型、计划式管理向有限型、服务型管理转变,其管理角色从“裁判员”向“服务员”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也发生了极大变化。

行政权理论是现代行政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在行政权理论看来,行政主体能够开展行政行为,根本原因在于其依法获得了行政权。先有行政权,后有行政行为,拥有行政权是行政主体的必要条件,依据行政权开展行政行为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前提,这是行政权理论的基本观点。行政权的载体是行政主体,其最终落实在各种依法设置的工作岗位上,任何人在该岗位上任职,就依法享有权力,承担责任,行使行政权,做出行政行为。

信息化社会背景下的政府,运用行政权管理信息的行为,应当纳入行政法的视野,并应当设置相应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外部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政府的信息管理行为正受到外部制约的制度挑战,如日益增加的有关信息的行政纠纷、行政诉讼等。如何将这些来自外部制约转化为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机制,将成为中国行政法需要在未来解决的重要法治课题。

(五)法定程序设置存在空白

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行为中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体现行政行为法治的重要制度。在传统的户籍制度管理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的设置上存在很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的出台,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进行了初步构建,社会大众开始认识和体会到行政程序法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切实影响。

设置科学合理、符合行政法治的法定程序是户籍制度改革能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所在。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到公安机关开具各类奇葩证明,往往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行为,而是具体实施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派出所一般在了解并明确这不是机关行为后,拒绝开具这些证明文件。很多行政相对人很清楚这些情况,但是没有相关的程序保障,无法参与到行政行为中,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文书,进而造成自己被动担当两个行政机关间互动的跑腿角色。

二、以信息行政权规制为路径的法治分析

信息化社会中,政府通过信息公共管理,可以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甚至个人隐私,也可以设置信息壁垒,政府随意违法的可能性大增。行政机关在信息化社会中会接收大量虚假信息,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大,其依法执法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因此,行政机关在信息社会中对待信息管理不能将其视为资源管理,而应视为责任管理。

行政机关的信息管理在形式和内容上应当受到更多的行政法规制,从规制信息行政权的角度观察,以下因素会导致信息管理失范。

(一)信息的行政权与行政组织制度脱节

在户籍管理中,类似“证明你妈是你妈”的现象并非个别,为何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数年,但在基层实务中仍屡屡出现这些现象呢?其背后的原因需要我们审视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的差距。

生与死,是人生的终极问题,它发源于存在的深渊,即只有当存在者的生存依据出现问题的时候,才有这样的终极问题出现。生死之为主题,大概与鲁迅之前的绝望感有关吧。愈是深陷绝望之中,愈是感到生的存在,从生死互见之中,鲁迅经历了一条由死到生的哲学路线。

保护“大水缸”要从源头上扼制污染源——访浙江省温州市水利局局长林孝悌………………………………… 韦凤年,轩 玮,林 琳(19.18)

行政机关在户籍制度改革后,通过逐一剥离与户籍制度的管理关联,建立以公民基本信息为基础的同时,必须面临一系列行政权力规制问题。行政机关从什么渠道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处理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否需要一个专门的岗位,承担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工作?如果需要,这个岗位拥有何种行政权力,承担何种行政责任?这个岗位与其他岗位在管理程序上如何互动?如何监督这个专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岗位?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行政主体在机关组织层面进行行政权的岗位配置安排,而大部分行政机关并未做到这一点,为各类违法现象的出现留下了制度隐患。

当前,大部分行政机关选择以下处理人口信息的方式:公安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一般不设专门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岗位,相关信息管理权分散到各个管理部门,一旦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有错或者与事实不相符,就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修改;各个管理部门在信息管理上有分工,但绝大部分没有权力与责任的明确,即使有,也含糊不清,行政机关负责人普遍认为这些公民信息管理是基础工作,但并不是什么大问题。实在无法辨认信息真伪,还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到派出所查询并开具证明。公安机关设置了专门管理户籍信息的工作岗位,在此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负有明确的法律权力与责任。

(二)行政组织之间的信息行政权力制度边界模糊

从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观察,将来的社会管理必然以公民个人基本信息为信息基础,各个行政机关将会在统一的人口信息数据平台上各自进行社会管理。人口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而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数据平台上的信息交流,客观上必然会要求双方在信息的使用、维护、监督等管理行为上有清晰地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划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有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对接,其实质是机关之间行政权力与责任的对接,进而解决行政组织之间信息行政权力边界不清的弊病。

2016年8月11日,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9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份文件的出台,其直接目的是杜绝各种证明文件的产生,其实质却是对信息的行政权力在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简单配置。《意见》的出台,直接针对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行为,间接禁止了其他行政机关通过公民向派出所索要数据的渠道,但对于通过其他渠道向公安机关获取信息数据的行为,该文件尚未涉及,因此,该文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交流行为上的效果,尚只作用于渠道,而非制度。无论如何,该文件的出台,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是充满正能量的,也意味着行政信息的行政权法治化进程开始进入深水区,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触及行政权力领域。

(三)信息行政权的监督机制仍不完善

行政法的不断完善,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争斗、摩擦与冲突的历史进程保持一致。可以说,行政权的法治化与行政权的外部制约息息相关,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与限制,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将是极其危险的——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于行政权的基本认识。

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户籍制度逐步向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制度过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和社会实际情况,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上依法进行转变。然而,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进数年,很多行政机关仍然秉承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不愿尝试新的管理模式。行政机关不愿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很多行政机关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则抱着“搭便车”的心理等待其他地方政府试点成功后,再照搬照抄;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的转变使很多行政机关发现“权力变小了”或者“权力走样了”,而且管理事务的数量和内容增加明显,更加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危机意识。因此,有部分行政机关紧紧抓着原有的手段和方式不松手,不愿从制度层面尝试创新。

目前,我们对政府的信息管理行为的监督仍处于自发、散乱的内部治理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的行政体制,专门的信息管理职责与相应的专业岗位都未受到足够重视。近年来,有关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呈爆发式增长的现象,既体现我国行政法治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也凸显出我国有关信息行政权的监督机制仍不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单一的现状。

故事是这样的:在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八级大地震,在灾区的汶川县映秀镇中心小学有一个非凡的小英雄——林浩。他不仅安慰一起受灾的同学,还不顾一切地救出了两名被压同学。林浩在地震中非常镇定,他吃力地从废墟中爬了出来,在二楼,他发现一位女同学在哭,林浩用尽全身力量把那个小女孩背起来,向楼下跑去。死里逃生后,他并没有抛弃压在废墟里的同伴,而是用自己的一双小手,把废墟里的同学救了出来。当他把同学救出来之后,他又勇敢地向教学楼跑去,准备继续救人,此刻,余震降临,他被压在了石头底下,动弹不得。后来,老师们把他救了出来后,问他为何这样做时,林浩说:“因为,我——是——班——长。”

调查发现,学生上网的目的主要有:查找学习资料占45%,看电影、听音乐等占34%,另有15%是玩游戏。但实际访谈却发现,学生上网的70-80%的时间用在了看电影、玩游戏上。

三、结论与对策:以分权理念应对信息行政权法治的挑战

户籍制度改革,将会促使各个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从户籍制度管理中逐渐剥离出来,转而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基本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这一转变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并非一件容易的事。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代表的信息公共管理改革,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的行政分权理念,大胆向社会大众分权的同时,兼顾行政组织上下级之间的分权、平级之间的确权。分权不仅改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还会深刻改变行政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分权改革难以一蹴而就,其中涉及的制度创新和变革,要依照法治道路进行。

(一)以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为抓手,开展新一轮的信息管理行政权“确权”工作

行政机关作为分权改革中的一环,严格按照立法—行政—司法的法治路径循序渐进,逐步将被管理权束缚的权利和自由还给社会。2013年中央就开始取消和下放大量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部分,其实质是向社会进行放权。在2016年开始的“放管服”改革中,大量以行政许可方式进行事前管理的行政权力被明确取消,为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各自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多次清理,自上而下将许多权利切实放权给社会,为后续的分权改革树立了榜样。与信息公共管理有关的行政权应当作为行政权的重要内容予以确认和规制。

(二)依法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从工作岗位、执法队伍、执法程序、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均有制度监管的信息公共管理体制。实现法律责任的制度落实与社会力量的积聚和发展都需要时间,行政机关既不能无视社会的客观状况和需求不分权,也不能将放任不管的行政不作为当作放权,更不能罔顾社会接受程度,实施突击式、休克式全盘放开。户籍制度改革,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在不断试错与纠正错误的过程中,坚持和完善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制度保障。

(三)在行政组织中设置专门的管理职位,落实信息公共管理的相关行政权

行政组织是行政权力的载体和物质基础,行政权力需要行政组织作为表现形式和行为主体。无论是从专业化的角度观察,还是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都要求我们设置专门的管理职位 [3]。行政机关中已经开始出现新闻发言人、网络管理员等带有信息公共管理性质的临时性岗位,其权能尚需进一步细化,逐渐发展为相对独立、专业、法治的行政职能岗位。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共管理平台,设置行政机关在平台上的相关管理权限

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公共管理,在网络日益普及的当下,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共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可以极大提高行政绩效,且其成本正在不断下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共管理平台是完全可行的。在这个具有相对开放性的信息管理平台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可以根据各自的权限,使用相关信息资源。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途径和目标设置管理权限,并且按照分权理念,将管理权向行政层级中的下级转移,可以将部分管理权转移给社会组织,同时,向社会大众提供开放、平等、高效的监督渠道,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信息公共管理行为中得到合法保护,其权利从“防御权力的权利”转变为“通过权力的权利”[4]。在坚持平台统一的同时,也要兼顾差异化管理,不能搞一刀切。各个地方社会状况不一,社会力量参差不齐,按照分权原则,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推行,可以兼顾落后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实际管理需求,做出调整,以实现信息公共管理法治的全覆盖。

参考文献:

[1]林浩.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研究——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2][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现在我国尚处于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的探索阶段,所以在培养方面经验欠缺,在课程设置方面对每一方向都“雨露均沾”。这种课程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能使培养出全面的资产评估人才,但从目前看来,效果却不甚理想。虽然有着资产评估专业背景的人才对金融、会计、审计等方面都有涉猎,但都只是浅尝辄止,远远达不到精通。要想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在课程方面一定要精益求精,并根据培养人员特色去开设一些更加实用的科目。

[3][美]凯瑟琳·纽科默,爱德华·詹宇斯,谢里尔·布鲁姆,等.迎接业绩导向型政府的挑战[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10.

绿化美化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本文在综合分析该县乡村绿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美丽乡村绿化原则、绿化树种配置模式,具有很强的理论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4]江必新.迈向文明的中国行政法治[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5.

酰卤最常见的用途就是作为酰化试剂,它可以接受醇、硫醇及胺等亲核试剂进攻,亦可作为醛酮的前体。PCl3的酰卤化最具工业甲酯。

李滔
《创新》 2018年第2期
《创新》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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