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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若干建议

更新时间:2016-07-05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根植于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沃土,已经成为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中坚力量。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从制度层面扫除有关障碍,从监管层面破除有关藩篱,使得行业监管更加科学有效。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多头重复监管。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然而,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范围涉及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又强调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本行业的行为进行监管,有些部门不仅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业务,而且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因此,我国注会行业监管呈现出多个行政部门和机构职能交叉、多重监管的现状。

表4参数与Ea间相关系数大于0.5的项数11/19=58%,而且大于0.7的项数有2项,粗略判断初选的结构参数是有效的。如果相关性普遍较低,就应考虑调整、扩充特征参数的选择范围。

二是过与罚不相当。目前,全国不少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合伙企业法》中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本意,是针对专业服务机构要区分个人和机构责任,防止合伙企业以及无过错合伙人受到过错合伙人的影响和连带。因此,就审计业务而言,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失败时,除非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系统性风险,否则没有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当承担同等甚至更重的责任,以避免由此殃及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然而,行政监管实践中,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时,往往一刀切地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其结果是,其他无过错合伙人也因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而在维系客户关系、承揽新的审计业务等方面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违背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初衷。

1.4 方法 对照组患者于月经周期第5天起口服克罗米酚(生产单位:欧洲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注册证号:H20091079)50 mg/次,每日1次;观察组患者在对照组基础上结合定坤丹(生产单位: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0656)1丸/次,每日2次。两组疗程均为3个月经周期。

四是个人与事务所责任不协调。实践中,监管部门就同一案件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远高于实际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个人。在相关案例中,前后相差数十倍。这同样是基于《证券法》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以10万元为上限,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以业务收入计算,可以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这种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分配并不协调。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比较典型的“人合”特征,个人的作用与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后,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工作的直接执行者,负责做好审计准备、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实施及编制审计报告。所以主要过错及主要责任方都应该是注册会计师及其相关合伙人,而非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系统性风险,一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高于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就不尽合理。

通过对算法的分析与仿真,发现该算法可以分成几个步骤,分别有自适应门限、最值查找、估计窗口划定、幅度参数估计和时延参数估计等步骤。具体的FPGA实现采用状态机的组织形式,方便对该算法的各个步骤进行管理,同时通过状态的跳转也比较容易实现迭代。每一个状态对应一个单独的功能模块,每个功能模块有对应的复位信号控制模块的开启关闭,并且各模块有相应的寄存器,存放运算过程中会用到的数据信号、控制信号或者地址信号。

三是权与责不对等。从公开资料看,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企业。源自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虚假行为,结果却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加倍甚至数倍于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证券法》所作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企业处罚的上限是60万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是以业务收入翻倍计算。

五是内与外不公平。从公开的处罚数据看,截至2017年8月10日,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共计34件次,其中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无一上榜,各地证监机构对 “四大”处罚的也较少。实际上,“四大”进行我国本土化改制后,审计失败仍时有发生,在国(境)外也多次受到其他国家(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和处罚结果来看,依然存在区别对待本土所与国际所的问题。

一般而言,企业较会计师事务所有更直接的造假利益驱动。而相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法律并未授予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取证权,函证是注册会计师获取可靠审计证据的有效方法。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被询证者回函的义务,更没有规定被询证者虚假回函的责任,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受到限制。应当说,勤勉尽责属于职业道德范畴,主观故意、重大过失、情节轻重,这些才是法律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以“未勤勉尽责”等为由进行处罚,其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超乎自己权利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修订相关法律制度,提升法治水平

统筹修订《证券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完善监管制度,从顶层设计上谋划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问题。修订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设置纠错机制,对于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情形,应当给予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纠错的机会,而不是动辄就进行严厉处罚。二是要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责任认定不能一刀切,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合伙人的同时,应当保护没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及其相关合伙人,并区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集体责任,以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依法依规执业。三是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对于企业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既要区分企业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将二者相混淆,又要鉴别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与企业串通舞弊,还是自身过错,根据责任主次与大小进行处罚,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公正性和震慑力。

(二)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改变各自为政的监管理念

一是要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主体实施全面监管,金融、国资和税务等其他部门、机构仅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实施业务监管,避免对行业主体多头监管造成的各种问题。二是要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全面反映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发展的贡献、自身发展状况、执业情况和被处罚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三是要完善行政监管机制。按照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重原则设立黑红名单制度,对于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共同维护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公信力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列入“红名单”进行宣传,对于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同时对那些能够及时纠错的主体允许从“黑名单”中退出。四是要在行政处罚前给予整改机会,对于没有发生或者不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差错和过失,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一年内多次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是要在监管中体现公平公正,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一把尺子量到底,无论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无论规模大小如何,都应一视同仁进行监管,避免发生“内外有别”的情形。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要坚持“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理念,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齐头并进。一是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吸收政府监管人员、行业协会自律人员及行业专家参加,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使行政处罚更具有公信力和公正性。二是加强行业协会职能建设,加强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检查,充分发挥自律惩戒的利剑作用。同时,要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向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建言献策,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正当权益。三是要增强行业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引导和培训,让注册会计师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充满正能量的行业文化。

晏敏,王丹,冯世杰
《财务与会计》 2018年第3期
《财务与会计》2018年第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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