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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级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政策引导模式构建及对策——基于中国CSR发展指数的统计分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早在上个世纪初期,西方学者就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自从1923年英国学者Sheldon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这一概念后,CSR的演变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为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法规化阶段和21世纪初至今的全球标准阶段[1]。不同的学者和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和阐释。其中,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给出的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等等。”[2]

之于过往,那些正在客户企业中轰鸣作响的设备,是高斯人自豪的根本;而之于现在和未来,那份难掩的自豪亦支撑着高斯人着眼于如何走得更远,为客户提供更高的附加值。就目前行业内被谈及最为频繁的两个词“绿色环保”和“智能化”,高斯(中国)确有自己的主张。

20世纪50年代之后,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制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20世纪90年代开始,部分欧美发达国家政府开始制定整体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和标准。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制定了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简称“SA8000”。当前,除SA8000标准以外,还形成了联合国全球契约(UN Global Compact,UNGC),全球报告倡议(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3],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0、ISO14000等。我国政府也出台了多种政策,这些政策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也包括众多自律性组织出台的指导意见、行业标准等。因此,本文中研究的CSR政策是包含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在内的多层级主体所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文章通过梳理相关的政策实践,以“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指数”为基础,进一步理清当前我国CSR领域的现状和问题,分析相关公共政策建设的演变、模式与对策。

1 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为了便于统计分析,本文选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原始数据。该指数体系所覆盖的企业涵盖我国各行各业,并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四大板块出发,拟定了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员工满意度、环境管理体系及认证、社区沟通参与集资和渠道等几十种细分指标计算得出,保证了数据的全面性和权威性[4]。中国企业300强在各行业中具有引领性作用,它们规模巨大、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研究这部分企业在该领域的现状和问题,对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自律性组织引导政策的出台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图1 2009-2016年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 资料来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报告2016。

如图1所示,通过对2009年到2016年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以来,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表现出了稳步增长的态势,但增长率出现了下滑趋势。2009年以来,随着社会各界的认识不断加深,CSR在我国也得到了不断的深化发展。2016年,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自身重视程度的下降,使得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指数虽然持续增长,但是增长率出现了下降。从图2我们可以看到,近三年来我国企业达到80分以上的增加显著,由2014年的14家增加到了36家,得分较低的各分数段企业数量表现出略微下降的趋势,说明我国企业300强中社会责任不断发展,社会责任实践得到了优化。但是应该看到,低分数段的数量仍然较多,得分20分以下的企业变化较小。另外从行业分布来看,能源与电力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较高,新兴产业特别是互联网行业得分较低[5]。通过分析表1可以看出电力行业的得分最高,达到了72.4分,特种设备制造和家电、银行等行业紧随其后,其他大部分行业位于21分至40分的得分段,在表格中排名靠后的互联网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分较低,处于一个初步发展阶段。不同行业之间的指数差异较大,说明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有较大差距。这其中的原因除了各行业自身发展特点等因素以外,政策的引导、行业的监管等因素也是至关重要的。

  

图2 2014-2016年不同得分段的企业数量分布 资料来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表1 2016年重点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

  

行业指数得分行业指数得分电力行业724金属行业346特种设备制造588保险业306家电行业553房地产业302银业业502食品行业289石油石化行业443医药行业281机械制造396零售行业218汽车行业395互联网行业190日化行业366互联网金融平台94

资料来源: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网站。

2 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中公共政策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政府和组织有关CSR政策的发展变化

1984年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了要实行政企分开,涉及到实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1989年环保法颁布施行,明确了企业在环境污染中的责任主体地位。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第五条中规定:“公司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第一次用法律手段明确了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年也被誉为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年”。2006年之后,是我国社会责任发展变化最快一个时期。

 

表2 近年来出台的有代表性的相关政策条例

  

层级机构社会责任政策中央政府机构国资委2008年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民政部2011年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联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发布GB/T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地方政府上海浦东2007年,发布《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山东省2009年,腹部《全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方案》江苏省2010年,颁发《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自律性组织银监会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电力企业联合会2009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发电企业污染防治情况调查的通知》

这些政策既有中央部委结合自身监管领域出台的相关条例,也有地方政府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CSR指导意见,还包括自律性组织在内的制定的行业指南。另外中央政府也通过开展国际交流等方式加强国际合作。2011年起,由国家商务部、国家信息中心、荷兰王国驻华使馆共同开展的“中荷CSR项目”开始执行。这项合作计划旨在初步建立适合我国的CSR监测与评价系统提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2.2 自律性组织推进CSR活动实践

自律性组织在CSR建设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是相关公共政策出台后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政策的关键推动者。我们选取若干行业近四年的数据进行比对研究,从图3中可以看到,不同行业在这一方面表现出的差别较大。我们选取了银行业协会等为代表,分析自律性组织在推进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

2.2.3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修订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4.1.3 政府对CSR的引导政策不均衡

DMC算法中,利用阶跃响应采样值作为预测模型,预测模型需要包括从阶跃响应开始至稳态的全部动态信息。其表达形式如式(1)所示:

  

图3 2012-2016年不同行业指数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4.1.1 政府CSR政策引导不当

自2006年以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每年会发布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在报告中越来越多的关注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实施。2009年7月13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向各电力企业下发了《关于开展发电企业污染防治情况调查的通知》,积极引导防污治污工作。2012年组织召开了全国燃煤电厂烟气脱硝技术交流会,践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发展理念。这些措施对本行业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科学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图3所示,电力等行业一直得分较高并且稳步上升,在各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

2.2.5 不同仪器对fs/i的影响 考察了Agilent 1200(A1#)、Agilent 1200(A2#)和Waters型3种高效液相色谱系统对各成分fs/i的影响,结果(表6)各成分fs/i的RSD依次为0.62%、1.52%、0.61%、2.47%、2.20%、0.88%、2.11%、3.24%和1.37%,表明不同仪器对各成分fs/i无显著影响。

2.2.1 银行业协会督促银行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

步骤4:构造风险决策模型,求解各指标权重。TOPSIS方法通常是通过计算各方案到正、负理想解的距离以及相对贴近度的大小对各个方案进行排序,求出各区域的风险大小的排序,其中权重值为已知。通过TOPSIS的决策原理对权重值进行确定,将各方案与理想点的距离作为目标函数,对权重以实数的形式给出范围,作为决策变量。

隆两优1377是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利用隆科638S×R1377选育而成的籼型两系杂交稻新组合,2017年6月29日通过第三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定(审定编号:国审稻20176007)。2017年引进怀宁县农科所试种2.0公顷,2018年纳入安徽省级粮食生产发展项目怀宁县水稻新品种展示试验,并在怀宁县黄龙镇2个示范户种植20公顷。该组合在国家区试、生产试验及2年来示范种植表现出丰产性好、适应性广、米质优等特点,是适宜怀宁县及周边县市订单栽培的中籼优质新组合。

部分地区比较片面的追求GDP的增长和地方性税收的增加,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实现共赢等方面相对忽视。由于招商引资和对地方性重要纳税企业进行保护等因素影响,部分政策措施过度倾斜,忽视企业基层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利益诉求等时有发生。2017年4月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时指出,“该生态保护区大规模无效采探矿活动,造成祁连山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地表塌陷等问题突出。”通报中还指出问题主要包括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部分水电设施违规运行,周边企业偷排偷放问题突出。这暴露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监督,忽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的问题。虽然这在短期内实现了企业的效益和地方经济增长,但是长远来看不利于本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展开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多层级的CSR公共政策引导模式构建

中国目前正处于政府职能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立足基本国情,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在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定政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自律性组织在这个过程中既互相配合又互相补充,其行为模式如图4所示。中央政府层面会更加注重全局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引导工作,从完善善法律体系、加强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方面入手,同时注重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共同解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地方政府层面往往在国家有关法律条款的框架内,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区域内的法律条款,通过多样化的措施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相比于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政策,地方性政策往往更加具体和细化,同时注重开发评估体系、官方媒体宣传等活动。这些政策既提高了本地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也一定程度上推动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自律性组织等往往是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补充,各行业协会能够发挥本行业内的资源和信息优势,通过定期发布行业报告、开展行业评比等形式将公共政策的执行与本行业企业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

  

图4 多层级政府、组织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模式图

如图4所示,在国家层面,国家立法机关颁布法律法规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引导,法律层面上的明确规定也给各级政府部门和组织相关指导意见的出台奠定了法制保障;中央各部委在加强市场监管、营造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各类措施,为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发挥各自优势提供了环境保障;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使我国政府和各行业能及时掌握世界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这也为我国各级政府和组织的政策出台提供了国际保障。在地方政府层面,地方性法规是在国家法律和中央各部委政策规章的共同指导下制定的。由于区域发展之间的不平衡,这些法规更加注重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实施。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直接对本地区企业开展引导和监管。因此,地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自律性组织层面,各级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是拟订本行业规范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些行业规范更加专业化和标准化,对本行业企业的引导作用更加有针对性。自律性组织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充当了重要的纽带作用。另外,地方性法规和自律性组织行业规范的执行效果,往往又是中央层面修改法律法规的重要考量因素。政策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都将给政府部门新一轮政策的出台带来反馈作用。在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互相配合,各自承担了不同的作用。因此,推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的建设,应该构建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共同参与的推进机制。

4 政策引导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4.1 中国CSR领域公共政策存在的不足

当前中国CSR的现状表明,部分行业和企业对CSR的认知和重视程度相比西方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相关的CSR履行还相对滞后。这背后的原因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政策还有诸多问题。

2.2.2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

2008年4月,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10家协会发布了首个工业企业CSR指南,并在之后的2009年进一步修改相关条款,出台了《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GSRI-CHINA 2.0)。这是我国工业界第一部权威的关于CSR的指导性准则。汽车行业是我国工业领域中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的代表性行业,汽车行业多数企业在该指南出台后,进一步完善了自身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由被动接受逐渐转向积极履行,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劳工利益、生态环境、慈善公益活动等。从图3中我们可以看到,汽车行业指数由2012年的16.4迅速增长到了2016年的39.5,增长非常明显。

在上述40年中国城镇住房理念变革、政策演进过程中,中国城镇住房制度发生了结构性变迁,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城镇住房产权制度从公有产权到私有产权,城镇住房供给调节机制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演进,城镇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货币分配制度,城镇住房用地制度由划拨转变为出让,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金融制度。

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由众多的民间自律性组织和众多跨国公司共同推进的,跨国企业和非政府民间机构是运动的主要推动者[6]。西方国家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在社会问题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比之下,我国相关的社会组织力量较为缺乏。从我国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行业协会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地执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有很多行业目前缺乏全国性的自律性组织。另外,政府应当发起成立专业化的CSR监督管理机构来弥补社会力量的不足,但目前来看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成立相关的管理机构。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的主管部门也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大多数的企业内部也缺乏社会责任方面的独立的管理部门。

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的指导下出台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从2010年开始,中国银行业协会每年会发布《中国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详细公布当年银行业CSR履行状况。这种方式不仅督促行业企业结合实际更积极的履行社会责任,也更加便于公众和媒体了解CSR动态,增强了舆论的监督和推动作用。从图3中可以看到,银行业指数在2012年后出现了连续3年的快速增长并维持在50分左右的水平,相比其他一些行业发展更为稳健。

4.1.2 没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协调作用

在CSR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应当承担起推动CSR建设的关键力量[7]。因而政府需要出台严格而有效的奖励性和惩罚性措施,结合各地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出台奖惩措施。总体来看,目前的政策中惩罚性措施较多,例如吊销企业的生产运营牌照、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问责等。但是惩罚性措施如果运用不当有可能适得其反,会引起企业履行CSR的积极性降低等。而与此有关的奖励性政策却相对较少,对于那些已经积极履行的社会责任的企业没有进行适当的激励,也缺少对优秀企业进行宣传推广的力度,导致一些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建设流于表面化、形式化。

4.2 政策建议

由于现阶段仍存在创意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重视程度不高、行业和地区差距较大等问题,可能会成为将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及其公共政策制定的瓶颈。另外,应当看到,我国大多数大型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依然较低,各行业企业与发达国家同行业还有较大差距。因此,若要使我国未来一个时期平稳健康的推动CSR建设,应着手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政府功能与定位,更加注重引导型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加强国际交流,紧密关注国际CSR领域中出现的新动向,结合国际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CSR标准。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会民众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邀请行业专家和相关企业代表参与听证,使得相关的引导政策照顾到各方的利益诉求。通过开展官方的奖励和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的企业不仅注重自身经济效益的实现,同时也更加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共赢发展[8]

二是政府要加强和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合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自律性组织通过出台行业标准、举办行业论坛等多种形式对本行业企业进行了良好的指导和监督。要加强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具体的来说,就是要让其参与到贯穿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政策制定的规划、执行、评估阶段中来。扩大行业协会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话语权。当前行业协会覆盖面不是很宽,很多行业仍然没有意思到社会责任政策的重要性。因此要鼓励条件成熟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积极的参与到CSR的建设中来。

三是有针对性的形成多种措施混合的综合措施。可以通过公共采购强调政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切,鼓励企业实施各种管理标准,倡导企业实施报告制度等;合理采用奖惩措施,更加注重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奖励。政府可以通过针对性的产业扶持计划、成立企业社会责任帮扶基金等经济手段助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可以通过进行媒体宣传、评奖评优等手段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和信心,通过官方的物质奖励与荣辱奖励强化优秀企业的荣誉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中国的CSR建设在社会各界力量的推动下,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和组织出台的引导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积极融入到世界CSR政策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体现我国特色的CSR政策。

(1)改善管理思维,实现政企分离。在国有平台运营阶段,为了更好的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应该真正的实现政企分离,减少行政的干预,真正让地方国有平台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政府将治理者角色转变,仅作为出资人的角色依法享有权利,将国有平台彻底放给市场,让国有平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同时在经营阶段开展自我约束,使企业充实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最大限度利用市场资源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健全国有平台的法人治理结构,让政府退居到股东的位置。

参考文献

[1] 匡海波.企业社会责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32-89.

[2] 李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政策的研究与发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12-39.

[3] 黎友焕,刘延平.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61-65.

[4] 李杨,黄群慧,钟洪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23-25.

[5] 陈佳贵,黄群慧,彭华岗.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报告(201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37-42.

[6] 邓泽宏,何应龙.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政府作用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11):45-48.

[7] 刘芳雄.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政策与中国政府的非立法选择[J].求索,2009(3):117-119.

[8] 华冬萍.企业社会责任培育过程中的政府作用研究[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4:58-60.

 
宋路路,刘红
《科技和产业》 2018年第04期
《科技和产业》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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