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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实现路径

更新时间:2016-07-05

21世纪以来,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在中国的影响力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被广泛应用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学者们也相继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研究举措。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实现过程中,要坚持理论与实践并用,只有这样,才能有力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进程,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应用更加科学、有效,其意义十分重大。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基本概述

我国著名学者孙国华教授通过研究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进行有关法律学科系列问题的有效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诸如:法理学、民法、刑法学、宪法学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以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基本理论为指导依据和核心内容,作为指导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1]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非常丰富,大概包含了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体系、矛盾和纠纷化解经验、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运用手段等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变革,其内涵和内容更加丰富化、多元化,形成了一批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先进理论体系。就中国而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主义法学理论紧密结合,作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一步广泛普及和推广应用,成为一种先进的、综合性的治理方法,解决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也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际密切相结合的过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在改革开放、对外开放领域取得了诸多成就,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这些优秀做法和先进经验,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本土化运用创设了良好环境。当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进程不能停滞不前,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探寻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发展之路。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实现路径

任何一条法律、法学理论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之上,并且要依托于社会实践,得到社会实践的有效反馈。马克思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辩证唯物和历史唯物两个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将社会实践、法治体系紧密结合起来。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马克思曾经说道:“工业与商业在发展中形成新的交流方式,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就是一种财产获取手段,法律本身不存在历史和过去,完全存在于特定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下”。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实现过程中,与当期的政治格局、经济发展、社会形态密切相关,并且与中国法治文化、法治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本国实际,形成一个健全和完善的特色法治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实现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以中国特色文化、民族文化、法治文化为基础。也就是说需要足够重视中国法治文化,特别是传统法治文化,以传统历史为起点,继承和发扬传统中国法治文化的优势和长处。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于物质之上,以物质为基础,是人的大脑对现实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反馈,也是来自于人们的生活意识当中。当产生了这种意识之后,才能独立生存于社会,才能有效支撑着人们的生活与灵魂,有利于社会治安和谐稳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必须基于中国本土特色文化和社会实践。然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实现过程中,受到传统思维理念、法治体系的制约和影响,不能以较快的速度实现中国化。所以说必须要通过改变物质、社会关系,改变传统思维理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通过中国特有的方式、方法表达出来[2]

学者谢觉哉研究提出“合理合情,即是好法”的观点,可以得知,一个好的、可行的法律,其前提和基础是合理、合情,从而体现出法律的标准化和规范性。同时,合理合情是要求法律与人们的价值取向相统一。谢觉哉将法律的合理合情合规与社会的情理密切关联起来,认为一部好的法律必须既有规律、有标准、有目的,又符合人们的价值取向,唯有此,才有益于社会,发挥积极的社会法制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合规性主要体现在是否符合社会规律,是否满足人们价值取向,除了科学、合规之外,还需要与国家传统法治体系、民族文化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谢觉哉的研究观点,法律必须要基于情和理之上,合情合理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是有益于社会之物,只有将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将法律体系与物质社会关联起来,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支持,才是对马克思法学理论的正确应用。

假定企业在单价和固定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销售量的变动会引起息税前利润更大的变动现象,被称为经营杠杆效应。经营杠杆效应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固定成本的存在,在企业经营相关的范围内,销售量增加虽然不会改变固定成本,但会降低单位产品应负担的固定成本,从而提高单位产品利润,促使息税前利润的增长率大于销售量增长率;反之,销售量的降低幅度也会大于息税前利润的降低幅度。这两种变动幅度之间的关系,通常用经营杠杆系数DOL表示。根据推算,经营杠杆系数的计算公式表达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密切结合,通过理论结合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经验,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提供丰富沃土。

学校课堂教学发挥的是学生身边的小团体的教育引导作用,当前,各学校实行的是班级化的管理和课堂教学,学生在班级中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成为班级的主流文化,学生在共同学习中会主动融入全班的学习和生活,使自己成为班级的一员,都希望自己被班级、被同学、被教师接受,都能在学习中成长,丰富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主动参与、会学习是核心要素,也是在班级中存在的硬性条件,要相信学习,在大的主流文化下会学是一个客观存在,学生只要会学,我们教学就有了实在的意义。

济青高铁济南东站(不含)至胶州北站(不含)区段,自2018年8月9日开始,自180km/h速度值开始,上下行线路分别进行逐级提速,到8月21日,测试速度值达到济青高铁联调联试大纲确定的385km/h最高速度目标值。在385km/h试验速度下,检测列车运行平稳,轨道几何状态、动车组动力学响应、接触网、轨旁信号设备状态、通信电磁环境和GSM-R系统、振动噪声等施工质量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一个特定的地区或区域来讲,人们的生活习性、民族习惯、风俗方式等基本相同,特别是农村地区,同一姓氏的人们集聚在一起,依靠血缘、联姻等作为关系维系的保障,自然也存在互帮互助的意识和行为。而对于一些不同民族的聚居区来讲,由于彼此之间没有姻亲、血缘关系,人际关系十分疏远,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排斥性。同时,不同民族和群体之间会经常因为小团体利益而引发矛盾、纠纷,甚至会上升为社会治安问题。这种“礼治”的社会方式,基本上不会通过法律诉讼渠道来解决问题,人们习惯认为法律诉讼是一件见不了光的事,认为是自我教化不足,缺乏对法律的接受和认同感。基于此,当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引入,与中国传统法治体系结合起来,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尽可能不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而通过法律调解来化解纷争、调和矛盾,这也是马锡五同志审判方式的核心思想,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之间架起了合作桥梁,不仅与中国农村社会无法律诉讼传统文化密切关联,而且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则,这种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式一直沿用至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的建设影响深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进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必须长期贯彻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是封闭僵化、改旗易帜的体系,而是立足于社会实践的科学理论,仅仅跟随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步伐,与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紧密结合,认真深刻、全面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最终形成具有中国风格、特色、气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孙明春.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困境及原因探析[J].马克思主义学刊,2017,5(1):45~52

[2]龚廷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动力系统[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21(5):5~16

杨洪禹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年第9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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