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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且具有本民族语言与文字的少数民族。从古至今,壮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批批相当可观且载体各异、颇具特色的民间档案。长期以来,各档案部门相对重视壮族官方档案的保护,而民间档案的保护较为滞后。散落各地的壮族民间档案由于受到风吹日晒、潮湿、老化等自然因素以及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其完整性与安全性面临极大的威胁。在广西全区总人口中,壮族人口约1658.72万人[1],占全区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5.7%,全国壮族人口的90%以上。因此,广西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亟待提上议事日程。本文以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为切入点,探讨其保护主体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在民族档案保护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1 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的构成

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构成中,主导力量是广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各类综合档案馆,次要力量是广西古籍办、博物馆、高校科研机构等,以及广西档案学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文化传承人、民间档案义务征集员为代表的公民。针对广西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上述力量缺一不可,各自发挥作用,但有主次之分,如下图1。

1.1 档案部门

广西各级各类档案局(馆)是壮族民间档案保护工作主要承担者,即主导力量。《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指出: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全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第八条指出: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重视对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档案进行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上述法规明确了广西各级各类档案局(馆)开展壮族民间档案保护工作的职责和义务,并为具体开展壮族民间档案相关保护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1.2 相关机构

在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次要力量的构成中,广西古籍办、博物馆、高校科研机构等相关机构是主要方面。2007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古籍保护的任务包括:对全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档案、地方志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指出: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上述条款为广西古籍办、博物馆等相关机构保护壮族民间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广西民族大学壮学研究中心以及广西民族大学边疆民族地区档案学研究中心作为高校科研机构对壮族民间档案保护进行了充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壮族研究中心还专门设有壮族文化艺术保护与开发研究所,扎实的学科基础以及广泛的田野调查使得该中心间接而有效地推动了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

1.3 社会团体

在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方面,一支不容忽视的潜在力量是广西档案学会等社会团体。例如北京档案学会在其学会任务中明确规定:发展同国内外档案及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民间档案学术交流。该条款明确了档案学会在民间档案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和力量。再比如,浙江档案学会有8个分支机构,档案保护技术则占其中一项,表明档案学会在档案保护中应有的责任。档案学会是档案保护主体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同样,广西档案学会在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方面也应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在民间组织层面,广西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凌云县书法协会在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广西民间文艺家协会一直在采风活动中注重收集壮族民间档案,收集了“招谷魂”等麽经唱本[4]。凌云县书法协会长期以来收藏了众多县领导、县书法协会理事和会员的书法作品,很多出自壮族人原稿手迹形成的壮族民间档案。2012年3月23日,凌云县档案馆还专程前往县书法协会征集这些珍贵作品档案,并保管于特藏室,积极参与了对壮族民间书法档案的保护。

图1 保护之主体——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构成图

表1 2012年——2016年广西各级各类档案局(馆)民间档案征集概况[2]

2012年扶绥县档案局(馆)2013年百色右江区档案局(馆)2014年凌云县档案局(馆)2015年自治区档案局(馆)2016年防城港市档案局(馆)征集到壮族将领吴西将军等59位扶绥籍名人档案。征集到辽宁舰首位女博士军官韦慧晓(壮族人)珍贵档案30件。征集到著名画家关山月书法和艺术画数张、《中华族谱》(魏郡堂)、《申氏族谱》等文献资料一批。征集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原主席韦纯束(壮族人)的一些个人档案资料。到防城中学征集历史档案、名人档案、照片档案。

1.4 公民

在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方面,另一支不容忽视的潜在力量则是公民。针对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目前可发展以民间文化传承人和民间档案义务征集员为代表的引导力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指出:要求民间文化传承人应“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资料、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上述条例表明民间文化传承人对壮族民间档案保存、保护负有必须的使命与任务。与此同时,由各级各类档案局(馆)发起的民间档案征集工作有条不紊地陆续开展。其中,民间档案义务征集员作为民间档案保护的角色之一,逐步凸显其力量和作用。

广西博物馆在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中也同样扮演重要角色。自2005年以来,广西相继建成了靖西旧州壮族生态博物馆、那坡达文黑衣壮生态博物馆和龙脊壮族生态博物馆。截至2012年,广西又建成了全区首个地级市壮族博物馆——崇左壮族博物馆。综上,这些壮族博物馆各自发挥作用,既保护了大批壮族文物,又收藏了许多壮族民间档案,构建了壮族文化整体性、活态性、原真性的保护模式,是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的现状

2.1 档案部门保护壮族民间档案的现状

广西各级各类档案局(馆)在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不足。若从民间档案征集的角度窥探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从2012年至2016年,广西各级各类档案局(馆)民间档案征集工作不断深入,征集成果颇丰,如表1所示;在内容上,征集的民间档案类型丰富,包括名人档案、历史档案、照片档案和家谱等。其中,壮族民间档案征集进展显著,比如2012年扶绥县档案局(馆)征集到壮族将领吴西将军生前的一批珍贵档案。2015自治区档案局(馆)征集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原主席韦纯束(壮族人)的一些个人档案资料等。

广西各级各类档案局(馆)在保护壮族民间档案方面,理所应当具备天然的职责和义务,当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壮族民间档案保护的条款,在少数民族档案保护方面也只是泛泛提到。广西壮族人口占全国壮族人口90%以上,其民间档案亟需保护。针对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在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方面应尽快明确各级各类档案局(馆)的责任和义务。广西各级各类档案局(馆)对壮族民间档案的征集应拓宽渠道,深入基层,广收并进。具体来说是指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扩大宣传,面向各级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意义的壮族民间档案,不仅征集纸质、石刻类壮族民间档案,还包括金属、木刻、照片、音像等其他各种载体类型的壮族民间档案。同时,也应征集体现民族特色的壮族民间档案以及壮族名人档案并发动各种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壮族民间档案的征集工作,比如聘用民间档案义务征集员。

2.2 相关机构保护壮族民间档案的现状

广西古籍办自1985年成立至今,专门从事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截至目前,该机构共收集少数民族古籍手抄本1000多册,其中主要是壮族古籍,包括壮族古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宗教、碑刻、文人著作等[2],较为系统而有效地保护了壮族民间古籍档案。除了广泛征集散落各地的古籍档案,广西古籍办还积极参与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这一做法使得大量散存、散失各地的壮族民间古籍档案得以集中保管与保护,同时也获得了资金、人力等各方面的有力支持。

广西古籍办、博物馆以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等也保存了较为丰富的壮族民间档案,对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发挥各自功用。

近年来,“双创”浪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教育部提出的方针和政策的指引下,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开展得如火如荼,各类课程也将对学生创新意识的激发和创业能力的培养融入其中,紧跟时代的需求,积极改革。电子商务是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和平台,电子商务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部署,在其报告中也指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广西民族大学壮学研究中心以及边疆民族地区档案学研究中心作为高校科研机构在壮族民间档案保护的理论研究中成果丰硕。2000年以来,广西民族大学壮学研究中心为了推进壮族历史文化研究并建立壮学体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壮族民间文化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开展了《壮学丛书》的编纂,到2002年底,共完成19本书稿的撰写,出版了500万字的《壮族麽经布洛陀影印译注》、64万字的《壮族医药史》等,并发表了《20世纪的壮学研究》等60多篇壮学研究论文[3]。壮学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对壮族民间文化的采集与复制有效地保护了壮族民间档案。近年来,广西民族大学边疆民族地区档案学研究中心,也开展了多项少数民族研究课题,其中不乏涉及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方面的研究。综上,目前高校科研机构对于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在理论研究上成绩斐然,然而立足现实,其实践性仍有待加强。

2.3 社会团体保护壮族民间档案的现状

社会团体在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方面,以广西档案学会及部分民间组织为主体。在目前广西档案学会的章程中,并无明确的壮族民间档案保护相关条款、职责的规定。此外,广西档案学会也没有主动、积极地开展和组织相关针对性的保护工作。

(3)中标后承包单位的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转包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在标注了作者供职机构的721篇文献中,按文献的第一作者统计,供职于各类院校者587人次,占66.478%(含普通本科高等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军事院校);供职于党校者58人次,占6.569%;供职于行政机构的40人次,占4.530%;供职于其他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及社会团体)者36人次,占4.077%;另有162篇文献未提供作者详细信息或未标注信息,占18.366%。

2.4 公民保护壮族民间档案的现状

在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中,还应发动以民间文化传承人和民间档案义务征集员为引导力量的公民积极参与到壮族民间档案保护工作中来。

除了民间文化传承人,也有壮族民间档案保护的其他力量,但其发展较为不足。比如广西当前并没有发展民间档案义务征集员。但值得肯定的是,广西一些社会有识之士积极捐赠档案,间接地扮演着民间档案义务征集员的角色。例如,广西艺术学院老教授许林将自己14岁到74岁出版的部分书籍、照片、手稿、获奖证书等,捐赠给自治区档案馆,其中不乏一些壮族民间艺术档案精品。由此看来,通过个人捐赠的方式开展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针对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还没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参与,也缺乏统一规范的具体手段与措施。

民间文化传承人在壮族民间档案保存、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责以及资金、人力、技术上的优势。《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五条指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应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提供培养和资助。目前,广西壮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罗景超等6人。上述条款不仅为这些传承人开展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提供了经费保障,也要求他们在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中发挥“传帮带”的作用。目前,有一些民间文化传承人只重视口头传唱、缺乏建档意识,其壮族民间档案保护的观念有待提升,其具体的手段和做法也有待完善。

3 完善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的对策

3.1 档案部门完善保护壮族民间档案的对策

总的来说,目前壮族民间档案的征集工作仍缺乏相应的针对性。《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款指出档案馆应征集“反映广西少数民族历史和民俗风情文化艺术的档案资料”,但并未明确提出专门征集壮族民间档案。同时,广西各级各类档案局(馆)针对壮族民间档案的征集工作缺乏长期、全面、有效的开展,其保护的力度仍显不足。

《数学课程标准》指出:“数学教学活动必须建立在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和已有的知识经验之上。”数学知识的系统性很强,任何新知都是前面知识的发展和升华。因此,旧知识的复习,对新课的学习,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使学生不会感到新旧知识脱节,产生知识过渡障碍,又能把新旧知识形成知识链,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故复习导入法是新课导入的一种既常用又重要的方法。这种方法注重知识衔接,一举多得。它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旧知识的巩固,而且能为新知识的学习做好铺垫。任何教学都不能脱离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

3.2 相关机构完善保护壮族民间档案的对策

在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方面,广西古籍办、博物馆等相关机构应各自发挥有效作用。广西古籍办应以国家古籍名录和广西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为契机,继续推动和开展壮族民间古籍档案的征集工作,为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和人力保障。此外,广西博物馆在壮族民间档案保护方面应继续坚持“原状保护”的理念,不断拓展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工作。目前,广西三大壮族生态博物馆均是坐落于壮族聚居地区,作为以村寨、社区为单位,没有围墙的“活体博物馆”,其成功地保护了壮族村寨传统文化并对壮族民间档案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还有一些珍贵的壮族民间档案仍面临消亡的风险,应继续推动壮族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就地加强壮族民间档案的“原状保护”。同时,广西民族大学壮学研究中心及边疆民族地区档案学研究中心应当继续发挥在壮族民间档案保护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通过全面而系统的田野调查,详细了解当前广西壮族民间档案的种类、分布区域以及不同种类、不同地区壮族民间档案其保管与保护的现状,制定出合理而有效的壮族民间档案保护策略,为其他保护主体的保护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3.3 社会团体完善保护壮族民间档案的对策

广西档案学会作为社会团体在保护壮族民间档案方面应主动学习其他档案学会在民间档案保护方面的经验,并积极参与壮族民间档案保护,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例如,2011年3月28日至4月11日,广东省档案学会主办了“广东省民间档案珍藏汇展”。通过展示极富民间特色的“民档”,推动了民间档案保护与建档工作的发展。此外,2014年,浙江杭州成立全国首个省级服务民间档案组织——浙江省民间档案文献收藏研究会,旨在有序挖掘、抢救、保护民间档案,培育、引导民间力量参与民间档案保护[5]。该组织的成立更加详细、明确、有效地保护了民间档案,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示范作用,为广西档案学会开展民间档案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此外,广西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还应鼓励更多的民间团体进行全面参与。例如,上海积极发展民间收藏馆,目前共计63家,收藏和保管了丰富的民间档案。

3.4 公民完善保护壮族民间档案的对策

广西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体系构成中,以民间文化传承人与民间档案义务征集员为代表的引导力量,扮演了重要角色,需要重点培养。首先,民间文化传承人应通过壮族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自身要学会妥善保管和保护壮族民间档案的方法,还应秉承“传帮带”的理念,有计划地选拔、培养年轻的传承人,言传身教地传授壮族民间档案保护的经验并以文字、图像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壮族民间档案的建档工作。其次,积极发展民间档案义务征集员,通过发展志愿者力量参与壮族民间档案保护。例如,奉化市档案局聘用“草根”档案员,走进乡村第一线,广泛征集民间档案资料,丰富了档案馆馆藏,弥补了民间档案馆藏数量之不足[6]。最后,凭借立法鼓励个人对壮族民间档案保护进行全面参与。例如《广东 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民可以建立个人档案馆。第二十二条指出:鼓励公民建立个人档案。这些条款通过鼓励个人建档建馆提升了公民对档案的认知,间接引导了公民参与民间档案建设与保护。广西地区相关主体应学习和借鉴这些做法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奖励优秀方式等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推动壮族民间档案的保护。

*本文由“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边疆民族地区档案学研究中心”资助。

1.整合现有资源,推广六方合作模式。由种猪场提供父母代种猪和商品仔猪,饲料企业配送饲料,担保公司为种猪场和养猪户提供贷款担保,协会(专业合作社)负责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户负责养猪,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广西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2016-4-13].http://www.gxtj.gov.cn/tjsj/tjgb/rkpc/201107/t20110701_2168.html.

[2]广西档案信息网[EB/OL].[2016-5-30].http://www.gxdaj.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76&id=1964.

[2]郑慧.广西少数民族档案史料编纂述略[J].档案学通讯,2012(6):93.

[3]壮族历史文化与民族关系研究[EB/OL].[2017-4-17].http://zx.gxun.edu.cn/info/1007/1041.htm.

[4]陆晓芹,廖明君.布洛陀[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6.

[5]浙江成立民间档案文献收藏研究会今后可寄存可捐赠可收购可办展览[EB/OL].[2016-5-20].http://news.ifeng.com/a/20141104/42374272_0.shtml>.

[6]奉化市首聘“草根”档案员征集民间档案资料[EB/OL].[2015-8-11]http://www.danganj.com/html/yejie/xingyexinwen/2014/0303/6705.html.

余隆倩
《档案与建设》 2018年第04期
《档案与建设》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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