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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研究的法学反思:基于知识工程的视角

更新时间:2016-07-05

引 言

法学研究要把握时代脉搏。信息化和知识化是法学研究的大背景,〔1〕美国学者杰里米·加尔布雷斯将人类社会发展区分为农业、工业、信息和知识四个时代,参见[美]杰里米·加尔布雷斯:《为21世纪准备劳动者——在新技术和新技能之间架起桥梁》,郑淑贞、盛群力编译,《远程教育杂志》2004年第2期。尽管信息技术给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信息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是前所未有的。区块链(blockchain)就是这样一个新兴领域。作为过去几年来信息技术最重大的发展之一,区块链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随着区块链应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围绕区块链的讨论日益热烈。作为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领域的最新运用,区块链技术应用前景广阔,区块链的商业模型是什么,怎么落地,技术难点是什么,分别是项目经理、企业家、技术人员关注的问题。但是对于法学家而言,则要关注:区块链能否让我们的世界变得更美好,我们能否用这项技术,为人类作出贡献?鉴于区块链技术的巨大影响力有可能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可预料的影响乃至冲击,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密切关注并及时跟进非常必要。但目前关于区块链研究背后存在着理论瓶颈,尤其是严肃的法学研究在这一领域的滞后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旨在从研究方法论角度作出探索性尝试,以期推动该领域的法学研究和法治进程。

一、何谓区块链?

(一)区块链的涵义

当代中国的区块链研究虽有蓬勃发展之势,但学界对区块链的理解仍未达成哪怕是初步的共识。但要对近年来区块链的研究进行梳理,就不能不对区块链有一个大致的界定,否则我们的梳理会因缺乏基准而失去依托。

国内塑料管道行业中已经拥有几百项发明、新型专利技术,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塑料管道的新品种、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专利项目越来越多,各种不同类型的塑料管道在不同的用途中发挥着各自的优势。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UHMWPE)管材、大口径排水用钢塑复合缠绕管材、塑料复合管材等方面已经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新产品的不断出现,既完善了使用性能,又扩大了产品的应用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正逐步缩小。

目前,国内有据可查的提及“区块链”的文献最早可以追溯至2003年由台湾大学系统芯片中心研究人员王信中和吴安宇发表在《电子测试》上的《802.11i打造无线网络安全机制》一文,文中提到一种被称为“计数器模式及密码区块链讯息认证码协议”的加密方法。〔2〕参见王信中、吴安宇:《802.11i打造无线网络安全机制》,《电子测试》2003年第5期。显然,这里的区块链与当下的区块链概念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就在于它揭示了区块链最为核心的技术本质:一种密码学算法。

在此基础上,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数十家单位于2017年5月16日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标准CBD-Forum-001-2017》,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注:事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可信数据的产生、存取和使用等。)”其中,对等网络是指:一种仅包含对控制和操作能力等效的节点的计算机网络。块链式数据结构是指: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务处理以区块为单位进行存储,并以密码学算法将区块按时间顺序连接成链条的一种数据结构。简言之,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相当于一套按时间顺序、真实记录的超级账本,对交易或参与各方的活动记录进行综合记账。

(二)作为一种现象的“区块链热”

当前的“区块链热”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解决了一级市场的融资和资金流通问题。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重塑金融交易三大元素——信任、沟通和记忆——的独特优势,从其诞生不久就被作为一种卓有成效的众筹融资技术,日益发挥出其颠覆金融体系运作的潜质来。〔3〕参见臧正运:《区块链运用对金融监理之启示与挑战》,《月旦法学杂志》2017年第8期。

区块链的一个核心要素是用发行数字代币或通证的方式来进行融资,而通证就是证明和表示项目价值的手段。进而言之,区块链项目发起方发行通证类似于股票发行人,参与者〔4〕在此避免使用发起人、投资者等正式金融术语的原因是区块链金融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朗。持有通证类似于持有股权,以此来吸引和鼓励参与者支持项目。这种通证往往与真实货币,即法币建立起关联,也使得相关项目的价值由虚拟走向现实,从而大大增加项目的受关注度,加速其开发速度,促成新观念、新思想、新技术的成熟和实际应用。基本上首次代币发行〔5〕首次代币发行的英文为Initial Coin Offering(ICO),ICO最初被译为“初始数字货币发行”。但是关于coin的翻译引起诸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用“crypto-token”来表示加密数字代币更为准确,则ICO又被解读为“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译作“首次代币发行”,参见杨东:《监管ICO》,《中国金融》2017年第16期。几天后,就可以在市场自由交易,实现流动性溢价。总之,区块链与众筹结合在一起,能够在创业早期的融资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这是现有金融体制很难提供的。

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全称,它提出关于社会存在尤其是社会交往秩序中带有内在本质规律的问题,旨在求真,即探索人类社会交往过程中合规律性的内容及其具体表达,找出有关法律的真理,法律科学的任务是要有所发现,从而增加、深化人类对法律和正义的知识和理解。区块链技术为传统法学研究和法学家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早在十多年前,美国法学家劳伦斯·莱斯格就提出代码理论,将代码(架构)和法律并列,〔26〕参见[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用技术手段代替传统的纸张法典,用代码代替文字,这是未来的趋势。而今,区块链技术的日趋成熟,大大加快了这种法律代码化的进度。“当新技术孕育出新经济的市场,法律界当然也需要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建构出足以规范新社会的秩序力量,传统的文字立法当然不能没有,但在比特的世界里,更有效的是代码的力量,代码立法将是文字立法的延伸,代码将是法律强制力在比特世界的呈现(Code as Law, so Code is Law)。”〔27〕参见蔡欣:区块链技术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四个层次,载巴比特网http://www.8btc.com/blockchain-and-legal-profession,2018年3月9日。针对法律与科技,关注一般性问题的法理学者,如季卫东、陈景辉等人提出了不少富有真知灼见的反思,接下来,在知识工程的理论框架内进一步拓展法学视野是值得努力的方向。

(三)区块链法学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学界真正开始对区块链关注,首推2013年6月张越等人编辑发表在《个人电脑》上的《比特世界》一文,其中对区块链技术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此后,有关区块链的文献逐渐开始出现,尤其是近3年呈现井喷势态。以中国知网检索“区块链”为主题为例,2015年共有35篇文章,2016年共有988篇,到了2017年则猛增至2204篇。有关区块链的最早文献出现在无线电电子学和电信技术学科领域,此后逐步延伸拓展到40个学科领域,围绕区块链的研究已经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研究层次纵贯基础理论和各类应用。区块链与法律的关系正式引起学界关注是在2016年,与计算机、金融、智能合约开发等领域相比,法学界对区块链的研究刚刚开始。

二、当前区块链研究的基本路径及其方法论问题

作为一门正在形成和迅速发展的学问,人们对区块链研究的内容和范围尚无统一认识。由上述文献总体情况来看,近3年来,区块链研究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在各领域、各层次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既有区块链研究中,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区块链基础理论研究不足,无法为区块链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只有从理论上解决了区块链研究的方法路径问题,才能真正有效指导区块链研究,从而提升区块链研究的体系化、理性化、规范化水平,也才能切实为区块链规范目标服务。总体来看,可以将现有的区块链研究成果分为工具理性(技术学)和价值理性(法学)两个视角。随着实践和研究推进,囿于既有视角的研究,会限制我们的思维,必须要开掘出从根本上反映区块链规律的视角和理论内涵。

混凝土配合比对外加剂相容性的影响较大,如砂率、石子的形状和级配、水灰比等参数,对混凝土的保水性、流动性、粘聚性、密实性等均有重要影响。另外,有些预拌混凝土厂家为了追求最大利益,用较少的胶凝材料配制较高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用较小的水灰比配制较密实的混凝土,这些都易引起外加剂与水泥的不相容。

(一)工具理性视角下的区块链研究

不管是计算机科学家,还是金融界人士,在谈到区块链时,都明显带有工具理性思维和视角,相关研究也主要基于技术学立场。〔7〕参见董宁、朱轩彤:《区块链技术演进及产业应用展望》,《信息安全研究》2017年第3期。以目前国内普遍认可、具有代表性的区块链定义——《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标准CBD-Forum-001-2017》——来看,这一点毋庸置疑。从中可以看到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网络信息技术、方法和知识的总和,它通过科学方法,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自动化理论等普遍性技术来控制可信数据的产生、存取和使用,旨在“实现某种有价值的目的”。〔8〕陈昌曙:《技术哲学引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农村幼儿园绘本阅读活动的开展,可以让幼儿通过不同内容的绘本了解周围世界的一切,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绘本中穿插的各种精美图画有利于培养幼儿的美感以及提高幼儿的审美水平,锻炼幼儿的情感表达能力、想象力以及理解力等,为幼儿学习各种知识提供更加轻松自由、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

从其发展趋势来看,也可以说区块链的兴起意味着信息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深度扩散,区块链代表着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程度和水平。目前技术学视角的研究通常将区块链作为信息技术工具来辅助金融等具体领域和事务的处理,〔9〕参见李前:《区块链的应用层次递进》,《理财顾问》2017年第3期。这是一种典型的“工具论”立场。

(二)价值理性视角下的区块链研究

在工具理性支配和主导着人们的生活与观念,而价值理性逐渐沦落的当今社会,法律和法学界对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关注及研究在目标、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往往不可避免带有技术化乃至商业化的倾向。〔10〕这一点在一些商事法学论文中尤其常见,参见王欣、初北平:《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应对》,《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3期。

可喜的是,有一些法学界人士已经注意到了技术中心主义对法治的潜在危害并提出了警示。如季卫东教授认为,对现代信息科技的过度期待或误解可能导致现代法治的制度设计分崩离析。〔11〕参见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又如陈景辉教授认为,在信息技术、网络科技、人工智能和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新生事物面前,谨慎是唯一恰当的理性态度,它意味着应将价值问题和科技问题放在一起作整体性的讨论。〔12〕参见陈景辉:《科技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近两年来,关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商业开发与法制的相关讨论也逐渐涌现。王勇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区块链既包含着前所未有的技术突破,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应加强区块链的金融监管。〔13〕参见王勇:《区块链:前所未有的技术突破与法律挑战》,《上海证券报》2016年6月22日。毫无疑问,作为以价值思考和实践立身的专门学科,法学立场上的区块链研究理应着眼于对区块链这一现象进行某种形而上的价值透视,通过分析和揭示区块链现象背后蕴涵的自由、平等、规范和秩序等法律价值,更好地说明和彰显科技在人类价值世界构建中所体现的人文意义。基于此,严肃的法学研究必须注意纠正立场和方法上的偏差,突破工具理性的视角束缚,“不但认可法律的工具性,而且高扬法律的目的性,”〔14〕谢晖:《法律工具主义评析》,《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这意味着避免区块链研究陷入过度工具理性化的误区,使区块链的法律及法学思考回归规范和价值的本真意义。

在具体制度规范和规则层面,目前区块链法律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区块链的法律定性、区块链的法律管理和区块链的法律责任等领域和研究对象而展开。〔15〕参见杨东、潘瞾东:《区块链带来金融与法律优化》,《中国金融》2016年第8期。王超:《从区块链看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检察风云》2016年第10期。赵田雨:《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困境》,《经济师》2017年第3期。刘瑜恒、周沙骑:《证券区块链的应用探索、问题挑战与监管对策》,《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第4期。但这样一种以逻辑为核心、以规范为前提的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并不足以解释具有高度复杂性的区块链现象。因为区块链的分布式和全球化特性使得创建一个法律框架变得极其困难,这其中既包括定义区块链法律性质的困难,也包括适用法律以及法律责任评定及追究时所面临的挑战。实际上由于无法有效监管这种新兴技术,迄今为止的监管问题被有意无意忽视,但是它们也在逐步引起重视。〔16〕Dirk A. Zetzche, Ross P. Buckley, Douglas W. Arner and Linus Fohr, The ICO Gold Rush: it's a scum, it's a bubble, it's a super challenge for regulators, EBI Working Paper Series, 2018-no.18.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认真检视作为研究对象的区块链的知识本质,倘若不明研究对象的性质,则很难找准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手段,甚至会产生更多的争议和分歧,从而徒增复杂性。这也意味着有必要对区块链研究命题“作出知识性反思与描述,并发现其中规律性的东西”。〔17〕方乐:《转型中国司法知识的理论与诠释》,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3页。这实际是区块链研究的知识方法论问题,既有研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跳出现象找寻理论基础,就不能局限于既有的法学框架中。

综上所述,新时期,小学语文教师在实际展开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对阅读和写作之间的联系产生深刻认知,并从通过阅读篇章引导学生展开仿写与续写、通过读写结合提升学生语文能力、培养学生阅读中记录笔记的习惯等角度出发,为提升小学语文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三)区块链研究背后的方法论问题

区块链研究的基础问题,不仅仅是应然性与合理性等价值理性问题,也不仅仅是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这样的工具理性问题,它的核心是方法论层面的问题,即区块链的方法论问题。实际上,区块链研究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可以取得理论上的和谐统合。区块链从技术层面是信息技术,从价值层面是对人有意义的知识,统摄信息科学和知识科学的知识工程理论提供了整体性审视和反思区块链现象的框架,它使得系统获取区块链信息资源和知识资源成为可能,从而也使得区块链研究知识的整合成为可能。从知识工程角度来审视区块链研究有提纲挈领之效。

2.从法律科学、法律技术和法律工程三元视角进行解读

三、知识工程视角下的区块链法学反思

区块链是一种信息和知识现象,区块链研究就是区块链现象的信息化和知识化进程。作为知识密集型专业性活动,区块链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主要的工作资料和资源是知识,其功能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知识获取、分享、学习、应用和创新,这实际就是知识工程的任务。

建筑施工总包商和分包商的实际经济、技术实力仍存在着较大差异,针对这一情况,建筑施工单位各部门应对此建立合理有效的施工技术管理体系,对于传统的建筑施工技术管理体系进行转型,建立和健全施工技术管理体系,形成专业部门从而管理施工技术工作,保证在分包时,建筑施工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工作,将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另外,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调整工作人员调动,发挥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做到人尽其才,加强各部门在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工作,使各部门相互协助完成工作,进而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施工效率。同时,施工企业单位要重视施工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一)知识工程、萃智理论与区块链技术

1977年第五届国际人工智能联合会议上,美国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系教授费哥鲍姆作了关于“人工智能的技艺”的讲演,提出“知识工程”这一概念,由此出现了知识工程学科,并在近年来迅速发展。知识工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来研究和实现信息、知识的关联,是研究知识获取、知识表示、知识管理和知识利用等主题的一门新兴学科。它致力于提高知识的获取(产生)、表达(形式化)、组织(体系化)、共享(知识传递)、检索(已有知识获取)、应用(创新)等能力,并把知识作为智力资产来管理和充分利用,在使用中提升其价值,以此促进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推动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所有的相关活动。知识工程的目的是:外部知识内部化:整合外部行业智库,为组织提供宝贵的外部知识资源;内部知识体系化:解决离散存储的知识缺乏知识体系的问题,实现知识统一管理;个体知识组织化:在统一的框架下,通过流程和权限的约束,实现知识的共享;组织知识资产化:多种知识应用模式确保最大限度知识重用,最大化知识价值;隐性知识显性化:解决知识流失、缺乏传承的问题。〔18〕参见施荣明、赵敏、孙聪:《知识工程与创新》,航空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因此,知识工程就是知识化,是理性思维向社会各领域扩散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人们把对事物的认知理解进行归纳、总结、积累和传播的过程。〔19〕[美]Guus Schreiber等:《知识工程和知识管理》,史忠植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9—10页。

“此外,除了循环经济外,我们亦洞察到市场新的动向及需求,例如‘一带一路’倡议在塑料产业催生的新商机;以及世界经济形势变化、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塑料技术创新的机遇与挑战等。故此,今年主办方强力出击拓展海外市场,启动了在东盟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的宣传,并派员亲临当地邀请协会、企业参观展会,旨在协助展商开拓更多的商机和加大投资回报率。”

知识工程的理论基础是萃智(TRIZ)理论,又称发明问题解决理论,它是关于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快速实现创新的方法学类的知识。萃智理论是苏联海军部专利科学家根里奇·阿奇舒勒通过对250万份发明专利的分析研究,总结归纳出的一套发明创新理论。萃智理论的三个命题是:类似的问题与解在不同的工业及科学领域交替出现,这是创新的规律性;技术系统进化的模式在不同的领域交替出现,这意味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创新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往往属于其他领域,这就要求拓宽思路,打破思维定势。根据萃智理论,95%的问题可以依靠已有的知识体系来解决,解决问题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化的、能方便应用已有知识的过程。〔20〕参见孙柏林:《萃智(TRIZ):解决发明创新问题的理论》,《新时代国防》2009年第2期。

第三类“VP”的语义主要表程度,这里程度的表达主要通过主观推理达成对性状的认知,表达方式容易规约化。与前面的区别在于,人或事物的性状不是通过客观描述与之密切相关的动作行为来实现的。例如:

区块链的法律应对毫无疑问以明晰正确的法学认知为前提,如前所述,单独用技术学或法学工具都不足以全面解释区块链的知识属性。进而言之,无论是技术学还是传统法学视角都无法为区块链的法律应对提供整体性理论支撑。视角决定出路,从区块链自身特点来看,知识工程理论是创新区块链法学研究乃至对区块链现象作出有效法律应对的知识前提。

如图2B所示,试管鳞茎中GA3含量变化趋势和上述商品鳞茎基本一致,但5 ℃贮藏下外层鳞叶GA3的含量在贮藏30th d以前要比内层鳞叶的含量稍低,30 d后表现稍高。25 ℃贮藏试管鳞茎的GA3含量在整个储藏期间表现为持续缓慢上升。

(二)知识工程语境中的区块链现象

众所周知,法律对某一社会现象的有效规范和调整以深刻把握其本质规律、准确获得其本质知识为前提,然而关于知识的定义,历来是理论争鸣的重要场域,“什么是知识?”这个问题难以回答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知识紧密地依赖语境,鉴于此,对区块链现象的理解可以从知识工程语境入手作如下两个维度的解读。〔21〕参见朱敬:《信息化视角下的教学知识工程化——兼议我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相关标准及实施》,《现代教育技术》2014年第7期。

1.从“数据——信息——知识——智慧”这个链条进行解读

根据现代知识体系形成和管理方面的相关理论,人类知识体系从低到高依次表现为数据、信息、知识及智慧,即数据经过整理成为信息,信息经过系统化成为知识,而知识是智慧的渊薮。这就是著名的DIKW理论。〔22〕参见荆宁宁、程俊瑜:《数据、信息、知识与智慧》,《情报科学》2005年第12期。在电子计算机诞生、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之后,数据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数据日益成为新技术革命乃至社会变革的核心动力,〔23〕参见吴军:《智能时代: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12页。一个根本原因即在于数据是产生信息和知识的基础。

众所周知,区块链首先是一种与数据密切关联的技术。进言之,它是一种数据存储、验证、传递和交流方案。但数据的范畴远比我们通常想象的要广得多,数据是事实或观察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是用于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可以是符号、文字、数字、语音、图像、视频等。数据和信息是不可分离的,数据是信息的表达,信息是数据的内涵。数据本身没有意义,数据只有对实体行为产生影响时才成为信息。比如在区块链某一具体应用领域中,区块链技术服务于特定任务,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会形成大量与具体应用相关的数据,它们是一些没有前后关系的事件,没有上下文关系的字符,没有上下文关系的字词,这些数据的堆砌不是信息,即在数据片段中没有关系的数据的堆砌不是信息,因为它们之间没有关联。

数据的关联将产生信息,与区块链有关的观点、定义、描述、术语或参数等都可以成为有意义的区块链信息。如“区块链技术按其开放程度可分为共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三种”,在这个语句中“区块链技术”是数据,“共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也是数据,它们联系在一起让彼此有了时间和空间的含义,产生了有关区块链的新意义——区块链的类型。再比如有人从金融会计的角度,把区块链技术看成一种分布式开放性去中心化的大型网络记账簿。〔24〕参见蒋润祥、魏长江:《区块链的应用进展与价值探讨》,《甘肃金融》2016年第2期。总之,数据和数据之间进行了一个交错和联系(条件),让数据具有了时空的概念,产生了新的意义(信息)。

综上所述,在DIKW体系中,区块链知识是涵盖着区块链数据和区块链信息的一个概念,即区块链知识从区块链信息中产生,区块链信息又是从区块链数据中提炼而得。在价值角度,区块链数据、区块链信息和区块链知识存在金字塔结构,区块链智慧处于最顶端,区块链数据位于底层。既有的区块链研究,往往忽略了区块链数据和区块链信息在形成区块链知识中的基础作用,抽象的脱离具体的区块链语境谈区块链研究,难免区块链知识碎片化、体系化不强的宿命。实际上,只有将特定的区块链信息按着一定原则加以整合提炼才能得到区块链知识,这一过程是规律性的概括与总结,〔25〕参见郭华、宋雅雯、曹如中、邱羚:《数据、信息、知识与情报逻辑关系及转化模型》,《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10期。也是区块链知识产生的方法论。

知识的关联和再加工将产生智慧,获取知识的知识是典型的智慧。区块链智慧在本质上是关于区块链知识的首创、独有和专属形式。也就是产生、获取区块链知识的元知识和元方法。因此,区块链智慧在法律属性上就是一种排他性、独享性的权利,即区块链知识产权,它要能够洞察区块链知识的本质,抽象提炼出区块链知识获取方法的原理,构建出典型模型。与区块链知识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可以被量化,但从这些知识升级到区块链智慧,则必须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入创新的意念。

上面从DIKW理论角度,阐述了区块链数据、区块链信息、区块链知识以及区块链智慧间的关系。实际上,无论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运营,还是区块链理论研究,究其实质都是一种知识管理活动,旨在把与区块链有关的数据、信息和知识关联起来,经过加工形成有关正确认识和评价区块链的智慧体系。所谓区块链法律研究的智慧,就是能够洞察区块链知识的本质,抽象提炼出区块链知识获取、表达和应用方法的原理,构建出典型模型。

信息的关联将产生知识。比如,把与区块链法律规制有关的策略、实践、方法、步骤表达成一个意义明确且语素完整的语句就是区块链法学知识。值得区分的是认知、经验知识、规范知识和常识等不同的知识类型。认识是知识片段,由两个以上信息关联但是还没有构成明确意义的语句组成。经验知识是未经严格验证的知识。规范知识是经过严格验证的知识。如“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及不具名性的特征加大了法律监管的难度”“对不同场景下的区块链应用进行分类监管”“区块链企业应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观点表达就代表着某种形式的区块链经验知识或规范知识。

现代通信和传播技术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但与之俱来的信息爆炸使人无所适从,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而准确地获取有用信息变得非常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范围内兴起信息获取技术的研究热潮,产生了一门新的学科:知识工程。

图1 区块链知识层次体系

在扭矩限制器装配完成后,要求将联轴器装在标定设备上进行标定,如果标定过程中发现实际打滑扭矩与要求值偏差超出允许范围,需要重新调整螺栓的上紧扭矩。

江苏乡村旅游起步早,发展速度快,发展水平已经从粗放复制走进优质提升的新阶段,呈现出品质化、特色化、融合化发展的趋势。江苏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得天独厚的生态旅游资源,乡村旅游产品已经从“观光农家乐”的简单模式发展成为“休闲度假”的体验模式,乡村旅游已基本形成了依托江南文化底蕴、经营农事、特色农耕文明与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格局,充分满足了自驾旅游者自由休闲的度假需求。同时,今年清明和端午小长假期间,江苏各地乡村旅游市场火爆,根据旅游大数据显示,乡村族游中跨省跨市出行比例达56%,每月到乡村旅游一次的游客比例达46%。

法治系统工程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社会公平正义,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的法律工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区块链现象作出规范思考可以从法律科学——法律技术——法律工程的三元知识视角来开展。

区块链技术鲜明地体现了运用其他领域、学科知识解决问题的萃智精神: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多中心的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综合创新,这些技术本身都是不新鲜,但是结合起来就有了创新价值。虽然区块链技术的开端一般只追溯到2008年中本聪发表的《比特币:一个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但是,区块链技术并非横空出世,而只是在前人不断艰难探索的基础上的集大成者。包括:经济学理论,如,哈耶克的《货币的非国家化》,凯恩斯的无客观本位货币与购买力理论,弗里德曼的自动化系统取代中央银行设想;博弈论,特别是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托马斯·谢林的“共同知识”概念;会计学领域,由IanGrigg在2005年提出的“三重记账法”;在计算机领域,BT和eMule等P2P文件共享与传输技术,伯克利开放式网络计算平台(BONIC)的折叠蛋白质和寻找外星人等网格计算项目,原本用于检测垃圾邮件的“可复用工作量证明(RPOW)”方法;密码学方面,非对称椭圆曲线加密算法、哈希散列函数(Hash)、Schnorr数字签名算法以及Merkle Tree等具体方法的成熟与广泛运用,为比特币区块链的诞生提供了必要条件。此外,最为重要的是各界人士特别是“密码朋克”们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的尝试,其中最为有名的包括e-gold(始于1995年)、早期的Ripple支付和结算网络(始于2004年)、1990年大卫·乔姆提出的Ecash(注重隐私安全的密码学网络支付系统)、1998年密码学家戴伟提出的B-money(被认为是比特币的精神先导)、2005年尼克·萨博提出的Bitgold(非常类似于比特币的系统,但萨博不擅长编程,而后来的中本聪则以编程实现了比特币)。

当然围绕区块链的讨论也异常激烈,尽管区块链金融的支持者主张其有很多好处,包括交易无需中间环节,不受地域限制,无需进一步清算,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交易成本更低以及可被公开查证等。但批评者认为,这些特点将使得非法交易行为猖獗,很多支持者眼中的好处,也许未必能够实现。〔6〕Jay Clayton,Statement on Cryptocurrencies and Initial Coin Offerings , Available at https://www.sec.gov/news/public-statement/statement-clayton-2017-12-11.

法律技术是应用基础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和措施。进言之,法律技术是改造及重建秩序的手段、方法和过程,旨在恢复或重建某个领域乃至某个案件中被扰乱的秩序,实现或拓展正义的疆域。法律技术知识的基本形式是法律技术原理和操作方法,如立法技术、司法技术等,法律技术活动的典型方式是法律技术开发,包括创新立法技术和裁判方法等。传统法律技术的主要社会角色是立法和法官等法律技术专家。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法律技术的创新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就机遇而言,区块链的天然存证特性让法律工作中的保密与公开可以完美兼容,区块链的“公共账本”特性为“法律工作统一平台”提供了可能性,在区块链上部署智能合约将会成为法律实施的常态。就挑战而言,研究人员曾举过一个骇人听闻的例子:黑客在区块链网络上部署了一个智能合约,悬赏谋杀某人,当杀手杀掉目标人物后,赏金自动打到杀手的账户。如果有一天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因为区块链账户的匿名性,警方很难追查到悬赏人和杀手的真实身份。〔28〕参见龚鸣:《区块链社会:解码区块链全球应用与投资案例》,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57页。诸如此类的问题无疑给既有法律带来严重挑战。因此,法律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无可避免地要掌握理解程序和使用代码表达的本领,这是迫切的需求。套用当下创业圈最流行的“跨界”思维:颠覆法律职业的不会是另一批法律人,而很可能是一批程序员,因为当传统法律人引以为傲的专业知识已经被算法高效率实现的时候,当繁杂的法律论证已经在机器的世界里成了“太阳会从东方升起”一样的常识,传统法律技能的存在空间会越来越小。

法律工程是法律科学的具体应用,是提出有关法律系统的问题并作答,法律系统是人造系统,区别于自然界的规律体系。法律工程是改造和矫正失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实践活动和法律实施过程。因此,它要有所构建,要为社会提供秩序和正义。法律工程知识的主要形式是法律工程原理、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法律工程活动的基本方式是计划、执行、管理、评估等。法律工程是一种“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的知识,需要对知识进行建构性整合,以知识的社会化、外化、组合化以及内化等知识形态转化为主要特征。进行法律工程活动的基本社会角色是法治工程师。

表1 法治工程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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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区块链这样一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决定了对区块链的法律调整已不再是个别领域或部门的事业,单一的法律方法和手段也不能满足调整和规制的实际需要,现有的法律知识理论和方法技术暴露出越来越大的局限。由于区块链的规模和影响力空前,且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纠缠在一起,不同知识群体之间需要协调和沟通,针对区块链的法律调整必然以一种新的形式——知识工程——出现,这种工程化的知识管理方式不仅可以把法学、技术学等不同知识门类、技术及方法融合在一起,而且可以把不同的监管资源和力量融合在一起,这都是与区块链本身问题聚集、人力聚集、先进技术和工具聚集、资金聚集等工程化特点相适应的。就区块链法律调整追求实效的意义而言,它是一种系统化和工程化的规范设计与建造,即区块链法律工程。

(三)知识工程对于区块链法学研究的反思

作为一种新理论,知识工程在工业领域多有验证,但是在法学领域尚缺乏关注。实际上,它可以为区块链的法学研究提供系统性的解释框架。下面是区块链法学研究影响因素的因果模型,即知识工程理论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学和法学对区块链法学研究产生间接影响;另一方面它可以直接用于指导区块链法学研究。在该模型中,箭头表示了知识工程理论、技术学和法学等学科对区块链法学研究的影响过程。

图2 区块链法学研究影响因素的因果模型

1.对于区块链法学方法论的反思

如上所述,目前关于区块链的理论研究要么是技术学视角,要么是法学视角,尚未见到从知识工程理论视角对这一问题作出思考和研究的成果。实际上,研究视角决定了人们观察事物的方式,它不仅型塑了人们所看到的事物,而且也影响了人们对这些事物的理解。就区块链法学研究而言,技术学或法学视角分别从不同的维度或方面对区块链作出独立解释或认识,有其合理性,同样也存在局限性。区块链法学研究背后的视角问题,涉及指导区块链法学研究的一般性理论取向或哲学元理,属于区块链元研究的范畴,具有方法论的意义。知识工程理论能够统摄法学和技术学视角,为区块链法学研究提供基石性方法论支撑。

2.对于区块链法学研究的改进

543 磁共振高分辨率 T2 加权成像联合分段读出平面回波成像鉴别诊断肌层和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的临床价值 陈海虎,阳青松,边 云,史 张,刘 芳,方 旭,张振声,陆建平,许传亮,王 莉

从知识工程理论视角审视区块链现象,有望深化乃至改变围绕区块链本质、区块链研究价值取向、路径方法等理论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进而指导区块链法学研究的整体性方向和思路。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资源和生产要素,区块链在为社会各领域带来深刻影响的同时,也给针对它的法律规制和调整带来严峻挑战:一方面,区块链系统本身是一个复杂抽象的知识系统,随着技术发展,区块链系统中影响因素越来越多、相互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涉及的因素不仅有传统的社会属性和人的精神属性,而且体现出越来越多的自然科学属性。〔29〕王众托:《知识系统工程》,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另一方面,随着区块链技术自身的迅猛发展,区块链管理的空间跨度越来越大,时间跨度越来越长,变化速度越来越快,要理解这一新事物,如果仅仅使用传统的局限于技术学或法学的思路与方法,显然是事倍功半的,需要一种创新思维来开展区块链法学研究。进而言之,需要一种能总揽全局的思维和方法开展区块链法学研究,知识工程是能够胜任这一任务的适切理论。

结 语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与传统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有不一样的地方,从当前调研情况来看,在全球范围内,尚没有发现有专门的制度规范,应当说这是一块法律制度供应的空白区域。法学界对区块链领域的关注主要是期望能明确区块链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关联,并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推进相关制度的完善,乃至为建立我国区块链领域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这也是最可能在全球制度创新方面实现弯道超车的领域。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仅仅是开了个头。

陈立洋
《东方法学》 2018年第03期
《东方法学》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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