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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道院暨世界红卍字会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应对

更新时间:2016-07-05

慈善团体的合法性是指慈善团体按照有关法规,到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立案,在接受政府监督的同时,也得到政府的保护或资助。慈善团体的合法性是慈善团体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政府履行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本文拟以民国慈善著名的慈善组织——世界红卍字会为例,考察其在合法性问题上所面临的危机及其应对方法,并借此分析民国时期慈善团体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与本选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郭大松:《源起齐鲁的道院组织及其时代特征》,《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济南道院暨红卍字会之调查〉辨证》,《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李光伟:《民国道院暨世界红卍字会缘起及发展述论》,《理论学刊》2010年第1期。高鹏程:《红卍字会及其社会救助事业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近代红十字会与红卍字会比较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年。周秋光主编《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上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5年。李光伟:《世界红卐字会及其慈善事业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7年。本文主要论述道院暨世界红卍字会的合法性问题,现有成果尚缺乏深入研究。

一、政权更替之际的合法性危机

世界红卍字会是源于道院的慈善组织,因此,红卍字会的存亡与道院有密切的关系。道院是1921年创设于济南的宗教慈善组织。道院崇奉至圣先天老祖,基、回、儒、释、道五教教主暨世界历代神圣贤佛,以参悟太乙真经,贯彻五教真谛,阐明大道为宗旨。设立道院均冠以所在地,名曰某某道院,济南道院为母院。道院以静坐为内功,善行为外功。道院设六院:统院、坐院、坛院、经院、慈院、宣院,附设机构有道德社、世界红卍字会、世界宗教研究会、灵学研究会。道院道务分为五项:1.崇尚道德以蕲大同;2.阐扬道旨以宏化渡;3.设立学校以惠平民;4.力行善举以利伦群;5.举办实业以裕慈款。[1]

世界红卐字会的成立与道院有直接关系。据道院内部资料称:起初,道院中之慈院办理灾荒救济,设立学校、工作所、残废院、因利局等项慈业,但因规模狭隘,财力不足,而各项慈业多不能推行。1922年4月,上海道院成立,各院代表齐聚上海,宣布创设红卍字会。嗣后济南、天津、京兆各道院迭次催促筹办,遂乃着手草定卍会大纲及施行细目,同时通知各地征集意见,并于是年9月1日假济南大明湖滨皖江公所召集筹备大会,计到二十六院社代表约百人,经将上项大纲及细目逐条通过,遂于10月间在北京内务部呈奉批准立案,12月间在北京筹开卍会成立大会,此为红卍字会正式成立之始。[2]由此可见,世界红卐字会产生于道院,先有道院,后有红卐字会,两者是一体的,“院主静,会主动,院为道体,会为慈用,其组织虽分为二,其实是整个的。”[3](P5)故两者一荣俱荣,一毁俱毁。

济南道院及世界红卍字会成立后,先后在北京政府立案,成为合法的社会团体。1922年1月,内务部关于济南道院的立案批文:“据呈,称在济南创设道院,拟具院章十二条,谨守道德慈善之范围,毫无政治党派之关系,联名具禀,缮具院章,请予鉴核批准立案等情到部。详阅来呈,既以提倡道德、施行慈善为宗旨,其所附简章,亦尚妥协,应即准予备案,通饬各省。此批。”[4]1922年10月28日,内务部关于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的批文(第726号):“呈悉。核阅该会章程,以促进世界和平、救济灾患为旨趣,尚无不合,所请立案,应予照准。”[5]由于济南道院被称为道院之母院,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为各地红卍字会之代表,故这两份立案文件可视为道院暨世界红卍字会在北京政府时期获得合法性之证明。在整个北京政府时期,世界红卍字会发展迅速,慈善业绩突出,已成为与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齐名的慈善组织。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8年6月北伐成功。从此,南京国民政府取代北京政府统治中国。在政权更替之际,新政权为维护统治的需要,必然会对已有的社会团体进行甄别,保留那些有利于统治的团体,查禁那些危害统治的团体,而各种社会团体要想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在新政权的法规框架内获得合法性。在这种政权更替的大背景下,道院暨世界红卍字会的合法性遭遇到一次大的危机,其结果,道院被查封,而世界红卍字会则得以保存。

1928年10月,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呈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转令内政部查禁道院。其呈文称:“查尚有道院及悟善社两大迷信机关,设坛开乩,谣言惑众,提倡迷信,不遗余力,历年以来民众受其欺骗者不知凡几。道院总机关设在济南,悟善社总机关设在北平,各省各地皆有分处,其中分子非军阀政客即土豪劣绅,广收党羽,以扩实力,而一般愚民复趋之若鹜。……且道院组设一道生银行,假办理慈善之名,盘剥重利,该行股份大都为军阀土豪劣绅之逆产,万难任其逍遥法外。”据此,“呈请中央通令各省迅将道院、悟善社一律查禁,并没收其财产以作赈灾或教育之费。”[6]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行政院内政部主管慈善团体事务,只有在内政部立案才能算是合法团体。为此,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会长熊希龄致函内政部要求继续立案,得到批准。1928年11月7日,行政院内政部致熊会长函:“前接大牍,拟组织红卍字会请继续立案等由。当经奉复一函,并转呈国民政府行政院核示在案。兹奉指令,内开呈及附件均悉。既据核明红卍字会系以救济灾患为宗旨,其章程亦无不合,即由该部准予继续立案可也。”[13]

山东省政府在收到内政部查禁道院函后,即发布训令,除令民政厅转饬各县遵照外,并令济南市政府专饬所属切实遵办具报。1929年10月31日,济南市公安局、社会局联合发布布告:“查道院纯为迷信机关,足以蛊惑人心,阻碍建设,兹奉前因,遵于十月三十一日实行查封,除将查封情形详细呈复外,合行布告市民一体周知。”[8]当日下午五时,济南市公安局、社会局分别派人会同城外第二公安分局局长,带同警士前往道院执行查封,将道院中人赶出,院内各种经卷、佛堂、坛室,各种迷信物品,均一一查封。[9]

济南道院被查封的原因,据1929年11月1日《山东民国日报》载文指出:“济南道院成立将近十年,贪污土劣,无聊政客,均相率加入,藉名修养,实则图谋反动,而内中一二投机之辈,并以此为骗钱工具,如扶乩之刘灵眛,藉名传经,假以索取金钱。近年来道院势力日渐发达,北平、天津、日本均设有分院,而尤以济南之道院为最盛。自国军底定幽燕,全国统一,种种迷信机关,如同善社、悟善社,自知不能存在,次第消灭。惟道院因日前往内政部请求立案,未奉批示,以为默许其存在矣,遂益行肆无忌惮,在院内设坛唪经。一班军阀余孽,劣绅土豪,咸来济南,名为传经,骨子里不知有何反动计划。济南市整委会以此种迷信机关,早应在查封之列,遂函请市政府饬公安局即速查封,并驱逐军阀余孽出境,以遏乱萌。市府据函后,于昨日训令公安局会同社会局派员前往查封。”[9]《山东民国日报》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所办的报纸,报道内容也以国民党党务活动为主,其对济南道院完全否定性的评价正代表了刚刚执政的国民党对道院的态度,与前文所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内政部查封道院的理由如出一辙,即道院是宣传迷信的大本营和北洋余孽的庇护所。由于道院的诵经和扶乩被视为迷信,且又与北洋政要来往密切,故国民党政府为实现思想统一和巩固统治的目的,必然会查封道院。

济南道院虽被查封,而其附设的世界红卍字会济南分会却因专务慈善且业绩突出而得以保存。1929年,济南市政府发布第539号训令,令市社会局将世界红卍字会济南分会内容详查具复。社会局派员前往调查,调查结果称:“世界红卍字会济南分会系由济南道院产生,于民国十一年十月成立,仍由济南道院院长何素璞兼任红卍字会会长。自成立以来先后办理赈灾等一切慈善事宜,并筹办育婴堂、残废院、施诊所、因利局、道德社、灵学研究会、国文补习学校等附属机关。道德社及灵学研究会自去年五三变后即归停顿,其余各附属机关现仍继续进行,并创办卍字日报,系于去年五月发刊,现亦继续出版。”1929年10月18日,济南市社会局局长李芳华复核并呈市政府:“济南道院实含有迷信性质,而该卍字分会所办之育婴堂、残废院、施诊所、因利局及一切赈灾事宜,确属慈善范围。”[10]1929年10月20日《山东民国日报》刊载消息称:“民政厅前以据市党部函,请严行取缔红卍字会等迷信团体。兹闻本埠红卍字分会,昨呈民政厅略谓,红卍字会于民国十一年,曾呈前内务部立案,并历年办理各种赈济事业等语。该会并呈民政厅报告书两册。民厅据呈后,以该会确系慈善救济机关,着即准予立案,并训令公安总局知照。”[11]

因此之故,在济南道院被查封后,其附设的世界红卍会济南分会却得以保存,其他地方的红卍字会也是如此,世界红卍字会度过了第一次合法性危机。而实际上,道院是查而未禁,只是隐身于世界红卍字会之中,其慈善业务全部由世界红卍字会办理。故此后,外界只知有红卍字会,而不知有道院。

二、党政监督体制下争取合法性的努力

世界红卍字会虽成立于北京政府时期,其主要成员与北京政府也有密切的关系,但作为一个以促进世界和平、救济灾患为己任的宗教慈善组织,自然不愿与北京政府共存亡。故在政权更替之际,世界红卍字会也在积极寻找机会,向南京国民政府靠拢,寻求新政府的保护。

1928年3月,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为该会分会有避处乡曲为地方民众不能明瞭等情事,呈请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给予保护。3月10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批(参字第595号):“呈悉。准予给予保护,禁令随发。仰即知照。”批文后附军事委员会成员名单:主席:蒋中正。常务委员:谭延闿、阎锡山、杨树庄、冯玉祥、程潜、朱培德、何应钦、李济深、李宗仁、白崇禧、于右任。[12]这是世界红卍字会最早得到南京国民政府保护的批文。由于这份批文由军事委员会签发,且后附人员均为国民党及国民政府要员,故世界红卍字会极看重这份批文,将其视为合法性的重要凭证。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收到上海特别市党部呈文后,致函国民政府秘书处,国府秘书处又致函内政部。1928年10月9日,内政部训令各省民政厅查封道院:“(道院等)事涉宣传迷信,壅蔽民智,阻碍进化,自应查禁,以遏乱源。除分别函令外,合行抄发原呈令仰该厅遵照,亟将道院、同善社、悟善社一体查禁,如有财产并应妥善处理作为慈善公益之用,仍将办理情形,随时具报备案。”[7]

由于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设在北平,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还应该在北平市社会局登记。1929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发给登记凭照(慈字第十号):“兹据熊希龄报称于民国十一年十月在宣内西单舍饭寺地方创立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团体,办理慈业救济事业,恳予登记发照。饬查该团体组织合法,事实相符,为此发给登记凭照。”[14]

道院暨世界红卍字会自成立以来多次遭遇合法性危机,其根本原因就是国民党中央及国民政府加强了对慈善团体的监督,企图将慈善团体完全置于国民党和政府掌控之中,“绝对服从主管官厅之指导”。[29]就其自身而言,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出生嫌疑。道院与世界红卍字会均成立于北京政府时期,正是依靠与北京政府的特殊关系,才得以立案。在政权更替之后,因未切断与北洋官绅的关系,故一度被视为北洋余孽的庇护所。这种“前朝”的阴影无疑会减弱新政府对之的信任。其二,宗教色彩。道院日常活动中的诵经、扶乩、静坐均被南京国民政府视为迷信,在破除迷信的政治背景下,也容易招致麻烦。其三,统系庞大,彼此牵连。道院与世界红卍字会重视统系,分院、分会众多,三十年代达三百余家。[2] 如此庞大的统系,若一处出现问题就会波及其他。1935年道院重新立案后,其内部的某些“迷信”活动逐渐为外界所知,一旦被查,就会波及世界红卍字会。再则,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对各地分会的立案情况并不了解,故在崇明案发生后才急切让各地分会报告在当地党政机关的立案情况。总会无法掌控全局,很容易一处出事,波及全会。

依据上述法规和方案,已设立的慈善团体,仍需要向当地党部申领许可证,再呈请主管官署立案或备案,否则就是非法团体。世界红卍字会及其他旧有慈善团体,其合法性又面临一次新的考验。由于重新立案必须先过党部许可这一关,若通过不了,本来合法的团体就变成了非法,故旧有慈善团体对重新立案并不积极,能拖则拖。为此,1930年5月,内政部训令各省民政厅:“凡依旧日法规组织之慈善团体,应呈由主管官署重新核定转报备案。现在为日已久,尚未据各省报齐,究竟该省此项慈善团体,已否重新核定,亟待查考!除分令外,合亟令仰该厅通饬所属遵照办理,并将办理情形具报查核!”江苏省民政厅即将《社会团体组织程序》及《民法》社团或财团的有关规定,抄发各县,并训令:“由县转饬地方旧有慈善团体,先行按照上项组织程序申请党部许可,再依《监督慈善团体法》第三条所载《民法》社团或财团之规定,造具清册及章程各二份,呈具核明报厅,以凭察转。”[17]

由于各地向内政部转报的慈善团体立案文件格式不一,需来回增补反复。为此,1932年9月,内政部又颁布《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对慈善团体的立案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至此,由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联合构建的慈善团体监督体制基本形成,其主要特征就是:政府监督,党部指导,双重监管,党部优先。世界红卍字会要想获得合法性,就必须顺应这种体制,它后来遇到的合法性危机也正是这种体制发威的结果,特别是各级党部的指导成为世界红卍字会合法性面临的最大挑战。

集美大学的林荣川及其团队[16-17],在对玻纤增强型聚碳酸酯(PC)和玻纤增强型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的薄壁件超声振动注塑成型分析中发现,与未加振动相比,振动注塑制品沿熔体流动方向的玻纤取向度更高,且拉伸强度也有较大的提升。

1934年4月,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令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依法重新立案:“查该总会前于十七年间呈经内政部呈奉行政院核准立案。原系依照旧日法规办理,兹《监督慈善团体法》及《施行规则》,并《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已先后公布通咨施行,特由内政部令饬该总会,依照现行法呈请重新核定立案。”[18]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为了取得合法性,首先向国民党北平市党部申请许可,获得批准。1934年5月,中国国民党北平特别市党务整理委员会发给《人民团体组织许可证书》(民字第79号):“兹据熊希龄、马文盛、封永修等申请许可组织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经本会派员视察,认为合格,应准依法组织,并遵守左列事项。合给此证为凭。”[19]1934年11月,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依照《监督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规则》,对于原订纲则略有修改,呈奉北平市社会局颁发慈字第十六号立案证书,并经转知呈奉内政部批准重新立案。[2]

在世界红卍字会争取立案的同时,1928年已被查禁的道院也在申请立案,并最终获得成功。1935年6月12日,中国国民党山东省党部发布许可济南道院成立的指令(民字第1292号):“呈暨附件均悉。经予审查,并经派员视察,尚无不合,应即准予组织,并发给许可证一纸,仰即遵照。”[20]1935年8月,内政部复山东省政府关于济南道院备案的公函称:“查该团体组织,尚无不合,应准备案,相应咨复,查照转知,饬民政厅随时加以监督。”[21]这样,济南道院在被查封七年之后,又作为文化团体在政府立案,获得合法地位。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慈善团体的监督体制,且一再催促各地慈善团体按法规立案,但直至抗战前,各地慈善团体对立案并不积极。为此,1936在7月21日,内政部再向各省市发布限两月内办齐的咨文,内称:“兹查前项施行规则,公布迄今已有多年,各地方慈善团体经各省市政府转报到部备案者,尚属寥寥。本部对于国内各种慈善团体,亟须明了实况,以便统计,用资稽考。事关奉行法令,办理未便迁延。除分咨外,相应咨请贵省市会(西康建省委员会)政府,查照本部前令各咨,转饬所属,限于文到两月内,将境内各慈善团体,一律依法办齐立案手续,呈转本部备案,以重功令为荷。”[22]

此项咨文发出后,产生一定效果,世界红卍会有些分会也呈请立案和备案。如世界红卍字会新浦分会由江苏省政府转报,于1936年11月16日获准在内政部备案。[23]世界红卍字会徐州分会由江苏省政府转报,于1937年1月11日在内政部备案;世界红卍字会江阴分会由江苏省政府转报,于1937年1月23日在内政部备案。[24]至于说要求各地两个月内一律办齐立案手续转报内政部备案,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由于各地慈善团体对立案态度消极,各地方政府对慈善团体的立案及转部备案也不积极,这就使由党政双方共同构建的慈善团体监督体制难以有效的运行,政府对慈善团体的监督乏力。在此背景下,由国民党各级党部出头,对政治上不太可靠而势力又较大的慈善团体进行警告和打压,以儆效尤,不失为强化监督体制效能的手段之一,树大招风的世界红卍字会正是被选中的目标。

三、崇明案及世界红卍字会的应对

[5] 内务部批第七二六号[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76.

1936年4月,国民党崇明县党部向江苏省党部呈报称,本县有不肖之徒,组织中国红卍字会,拟扩大组织长江五省祈祷和平大会,甚至高悬红色太阳旗帜,迹其用心,显有不端,请鉴核迅赐取缔或指导办法。江苏省党部又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中央民训部即“转饬所属一律严加注意,随时妥慎取缔”。嗣后,崇明县党部又呈文称,世界红卍字会崇明分会组织违法,并闻与伪国时有通讯,迹近反动。为此,中央民训部密令各省市党部“转饬所属注意该会之活动,如有未呈准备案者,概予查禁”。[25]

由于世界红卍字会是一个有统系的组织,一地被查将会波及各地。世界红卍字会崇明分会被查禁,引发连锁反应,“以致宿迁分会自行呈报结束,而蚌埠、芜湖两分会相继摇动,且有牵及各地之势。”[26]鉴于事态严重,为查明真相,世界红卍字会总会派人去崇明县实地调查,才弄清是一场误会。原来崇明县确有人影射世界红卍字会名称,违法组织中国红卍字会,被查时已闻风消灭。但该县党部以红卍字会名称相同,将冠首之“中国”与“世界”二字未加明辨,误认为世界红卍字会崇明分会组织违法,以致递呈查禁,辗转误会,使世界红卍字会受莫大之影响。

为消除误会,1937年2月27日,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董事长熊希龄向中央党部民众训练部呈上一篇长文。在呈文中,熊多次表白世界红卍字会是“基于人类互助之义,以谋社会之救济,毫无政治意味,尤无权利思想,”“本会各分会只具救济之怀,初无权利之念,于地方有惠施,与政治无妨害。”并历数世界红卍字会历年赈济救护之业绩,及历次立案之经过,“仰恳据情函知行政院暨令行各省市党政机关转饬所属,对于本会及各分会释明误会,随时指导。”[27]

尽管熊希龄在呈文中一再辩解世界红卍字会崇明分会被查是场误会,可中央民众训练部却不这样认为,它在批答中指出了查禁的真实原因:“查该会总会,未经本部备案,所属各地分会,亦多未依法向当地党部申请许可组织,且会务方面,不无涉及迷信举动,自易发生流弊,致引各方误会。仰即补呈该会总会职员履历表、会员名册及各项刊物,补行备案手续。并将所属各地分会列表呈报,表内胪列分会名称、会址、负责人姓名、成立日期、会员总数、会务概况,及当地党部所发许可证号数等项,以凭核办。至今后会务,并应集中力量于公益慈善事业之兴办,摒除足以助长迷信之举动,以免混淆而弭嫌猜。”[28]很明显,中央民众训练部查禁世界红卍字会崇明分会的理由是总会未在中央民训部备案,多数分会也未得到当地党部许可,再加上会务方面有迷信举动,因此,中央党部要发挥一下对慈善团体发挥“指导”作用,故而查禁崇明分会以儆效尤。

世界红卍字中华总会在向国民党中央党部呈文说明实情的同时,也呈请北平市政府转呈内政部继续给予保护。1937年4月,行政院向各省市发出保护世界红卍字会的公函,公函称:“该会原呈所称情形,其宗旨尚无不合,并据称已由部备案,自应准如该会原呈所称,通令仍予保护。”[25] 世界红卍字会虽然化解了这次“误会”风波,但也颇受震动。总会在致各地分会的函中,一方面告诫分会,值此时期,处以镇静,一切事务加以谨慎,俾免外界指摘;另一方面又要求分会,如有未向当地官厅备案者,将呈报文件筹备齐全,待得到总会通知,再行呈报。“要之,各地分会、支会同属一体,一处不慎,牵及全局,尚望各会同人深体此意而共谅之为幸。”[26]

3.目标引领与任务驱动相结合将教师基本技能分为十大项,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充分了解培训项目的要求,作为自己的学习目标,成为独立的、自主学习训练的动力。

南京国民政府为加强对慈善团体的监督,于1929年6月颁布《监督慈善团体法》,7月又颁布《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并定于同年10月15日施行。其中《施行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慈善团体设立时,应先得主管官署之许可,再依民法社团或财团之规定,将应行登记之事项,造具清册呈经主管官署核定。”第十三条规定:“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之前,凡依旧日法规组织之慈善团体,应呈由主管官署重新核定转报备案。”[15](P18-19) 与此同时,中国国民党中央也将包括慈善团体在内的社会团体纳入民众训练的大框架下进行指导,于1929年6月通过了《人民团体组织方案》,1930年2月又通过了《社会团体组织程序》。后者规定凡欲组织社会团体必须先向当地高级党部申请许可,党部认为合格时发给许可证,并派员指导。许可证内必须载明不得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及行为,接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命令等政治内容。发起人领得许可证书后才能组织筹备会,筹备会拟定的章程草案要呈请当地高级党部备案后,才能进行组织,组织完成经当地党部认为健全后呈报主管官署立案。按照上述规定,新成立的慈善团体首先要在当地高级党部过三关,即许可关、章程关、组织健全关,然后才能到主管官署立案。而且方案还规定:凡已有组织之社会团体未领得党部许可证者,须呈送该会章程及职员履历表、会员名册各二份申请许可。接受前项申请的党部,应即派员视察,认为合格时即发许可证书,并将章程重行核准后,仍由该团体呈请主管官署立案或备案。[16]

世界红卍字会最后之所以能有惊无险的化解合法性危机,究其原因也有三点:

其一,无政治意味,无权利思想。1935年,世界红卍字会在其所办《道慈杂志》中连续刊登《紧要启示》,声明:“本会纯粹慈善团体,向以救济灾患为天职,从不参预政治。[27]前述熊希龄1937年2月致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的呈文中也明确表示,世界红卍字会“基于人类互助之义,以谋社会之救济,毫无政治意味,尤无权利思想,”“本会各分会只具救济之怀,初无权利之念,于地方有惠施,与政治无妨害。”不参预政治,纯粹做慈善团体,无疑是红卍字会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前提。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对没有政治诉求、只知服务社会的慈善团体自然也无须查禁。由此也可证明,民国时期的慈善团体根本不可能成长为像西方那样能与政府分享权力甚至抗衡的“市民社会”。

其二,历次获准政府保护或立案。世界红卍字会作为民办慈善团体,自成立之日起就积极寻求政府保护,把合法性作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熊希龄在1937年的呈文中也历数了红卍字会争取合法性的努力:1922年成立时,即呈准前内务部立案。此后于1929年10月呈奉内政部呈准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案,并令各省民政厅饬属一体保护。又于1928年2月及1936年3月先后呈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两次给示保护。于1929年呈奉北平特别市党务整理委员会发给许可证,并照章呈由北平市政府咨部立案。“本会既经立案,各省市县分会依据本会会章第三条之规定陆续成立,一体相承。如当地党政机关加以指导,令其另行呈报立案者,无不照办。其尚有未经立案者,亦正在办理手续筹备呈请之中。”[27]从世界红卍字会立案历史来看,它重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遵照国家法律,服从政府命令。这种立案的历史既是它以往获得合法性的证明,也是它继续拥有合法性的资本。

马飚,中国作协会员,攀钢员工,研究生学历。在《诗刊》《星星》《诗探索》《文学自由谈》《诗潮》及各类选本发表诗歌1000余首,2015年获《星星》诗刊全国大奖赛一等奖。

其三,慈善业绩突出。熊希龄在1937年的呈文中罗列了世界红卍字会自成立以来的主要慈善业绩:1926年出发九江救护,猝遇江水之难,四十人遇难;1929年中俄战争,出发绥东、满洲里、扎兰诺等地救护;1932年一二八中日战争、1933年长城之役,均有联组救济队之救护。1933年美国地震,捐助十万元汇美赈济。这些皆是推行世界之善举。其他临时性赈济如办理陕甘豫鲁旱灾、长江黄河水灾、江西战灾各赈济,十余年来国内灾患几于无役不从。“凡此荦荦大者,虽未能与红十字会在世界比并,而在国内所作救济事业亦不在少。至于全国各会办理永久慈业,如兴办小学、医院、诊所、恤养院、育婴堂、施材所、贷济处者约有三百四十余处。”绥远抗战爆发后,世界红卍字会各分会联合组织救济队三大队,出发百灵庙、集宁、绥远一带,冰天雪地,救死扶伤,“于以振我军之士气,尽国民之天职,大义所在,向不敢后人。”[27]世界红卍字会如此显著的慈善业绩,竟主要依靠会员捐助而成,实属不易,其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也不容忽视。对这类致力于救济灾患、为政府分担责任的慈善团体,政府求之不得,更没有取缔的理由。

四、余论

合法性是民国慈善团体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但不同的慈善团体,由于其各自的特殊性,获得合法性的方式却有明显的不同。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下称华洋义赈会)肇始于1920年北方大旱灾,正式成立于1921年11月,先后成立分会十三处,分别在北京政府内务部、京师警察厅立案。由于华洋义赈会由中外人员各半组成,经费也主要来自国外,“其组织复具特性,对于此类组织,求诸现行法中殊乏明显可循之准则。”[30]1933年10月,华洋义赈会呈请北平市社会局专案转呈内政部,“体察本会特殊情形,以敝总会为特种全国慈善团体,由内政部为直接主管之部,恳请内政部补予设立之许可及登记。以各地敝分会为特种地方慈善团体,由所在地省市政府为主管官署,即在所在地官署登记,俾维历来之统系。”[30]1934年2月,内政部咨文称:“该会系联络中外人士共同组织,自与一般慈善团体性质不同,所请以本部为该总会直接监督机关一节,似可照准。至该会各地分会,自应仍依《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以各地方主管官署为监督机关,以符法定。”[31]华洋义赈会的合法性问题就这样解决了,此后也未出现过合法性危机。华洋义赈会的国际背景和规范的管理体制是保证其合法性的重要前提,而这些都是世界红卍字会所无法相比的。

再看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是仿照国际红十字会而成立的,成立伊始,官方就介入其中。1914年9月,《中国红十字会条例》公布,条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接受陆军部、海军部和内务部的指定办理相应事务。1929年6月,《监督慈善团体法》公布,此后各地不断向内政部询问,中国红十字会能否依照《监督慈善团体法》予以节制。内政部据司法院解释答复称,在未定关于红十字法规以前,应依《监督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规则》受主管官署监督。而红十字会总会则一再坚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认为“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慈善法团,与世界五十三国联盟,完全独立,不受地方行政官厅之管辖,无备案之必要。”[32]最后的解决方案是由政府专门制定红十字法规进行管理。1932年12月,《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次年又制定《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34年制定《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立案办法》。1935年5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拟定《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申请各地高级党部备案办法》三项。[33]至此,国民政府和国民党有关中国红十字会的法规基本齐全。红十字在享受专门立法特权的同时,也逐渐蜕变成一个官方主导的慈善团体,合法性自然不成问题。

与上述两大慈善团体相比,世界红卍字会既不具有国际背景,与国民政府的关系也不密切,因此,其合法性的获得和维持要比以上两个团体困难得多。作为中国土生土长且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慈善团体,世界红卍字会在维持独立性的同时,也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在合法上的遭遇正是其生存环境的表现之一。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毕竟是一个专制统治有限、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再加上天灾人祸连绵不绝,有待救济的人群数量庞大,这就为民间慈善团体的发展提供了广大的空间。因此,尽管世界红卍字会在这一时期遭受多次合法性危机,但总的趋势还是向前发展的。这固然是道院暨世界红卍会同人的努力,也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有密切的关系。

参考文献:

是否可以收获农作物与选择播期有联系,因为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农业生产采取一年两熟制,应控制好作物播期,方可实现前作和后座的有效衔接,从而实现小麦的高量和高产。因此选择合适的播期,方可实现有效利用土地,防止出现长期闲置现象。在选择播期时,应根据气候和品种选择,便于实现充分利用农业资源。

[1] 道院院纲[J].道德杂志. 1923年第3卷第5期.

[2] 总院会十二周间道慈两务简述[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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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环境优化和新型农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临汾市也陆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进程,规模化舍饲养羊得到迅速的发展。但在肉羊规模化养殖中受到相关生物学特性的限制,难以获得良好的养殖效益,因此要求养殖者在结合具体养殖情况的基础上,积极进行高效育肥技术的推广应用,以此获得更好的肉羊养殖效果。

[3] 道慈问答[M].世界红卐字会青岛分会刊印;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247.

1.3 评定标准 ①手部水肿测量:采用排水法测量,选用由Brand和Wood根据阿基米德原理设计的体积测量器,将手浸入装入水的容器至腕横纹处,测量排出水的体积从而算出肿胀手体积[7],患手和健手的体积差表示肿胀程度,分别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②关节活动度(range of motion,ROM)测量:用量角器测量II-Ⅴ指掌指关节屈曲最大关节活动度(maximum metacarpophalangeal joint,MMP),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2]。

[20] 省党部民字第一二九二号指令. 郭大松编:世界红卍字会与社会救济史料选编(未刊).

如前所述,由于世界红卍字会与道院的特殊关系,国民党各级党部对红卍字会的活动格外关注。重新立案后的道院,虽修改章程后作为文化团体,但因其有被查禁的“前科”,也成为监督的重点。因此,国民党各级党部总想找借口对其加以“指导”,以显示国民党对社会团体的管控能力。

[6] 上海特别市党部呈文[J].内政公报. 1928年第1卷第7期.

[7] 国民政府内政部训令[J].内政公报. 1928年第1卷第7期.

[8] 布告奉济南市政府令会同公安局查封道院由[J].济南市市政月刊. 1929年第1卷第3期.

[9] 济南道院昨日查封(迷信大本营)[N].山东民国日报. 1929年11月1日.

[11] 红卍字会呈请立案照准[N].山东民国日报. 1929年10月20日.

[10] 呈市政府奉令查复世界红卍字会济南分会情形由[J]. 济南市市政月刊. 1929年第1卷第3期.

[12]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批参字第595号[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76.

[13] 行政院内政部致熊会长函[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76.

从其内涵上看,“四种形态”所对应问题性质、所涉人员范围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特征。一是监督执纪行为对象的违纪程度和危害程度有明显的层次性,表现为逐步加重;二是监督执纪处分或处理方式的轻重程度有明显的层次性,表现为逐步加重;三是监督执纪人员对象即涉及的党员人数有明显的层次性,表现为逐步减少。这些明显的层次性特征,蕰含着管党治党的科学性。

[14] 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登记凭照[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76.

妈妈再未与我说话,专心干活儿。总有几绺碎发掉下来挡着她视线,她一次又一次地把它们拢在耳后。我跟着她,看着她瘦削的背影,忍不住张开双臂,轻轻地抱住她。

[15] 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 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M].1932年.

[16] 社会团体组织程序[J].江西省政府公报. 1930年第45期.

[17] 民厅饬查慈善团体[J].江苏省政府公报. 1930年第452期.

[18] 令世界红卍字会中华总会依法重新立案[J].中国国民党指导下之政治成绩统计. 1934年第4期.

用型号为XRF-1800X的射线荧光光谱仪,对AE44雷达外壳本体试样进行元素定量分析;用型号为HB-3000B布氏硬度计,测试AE44雷达外壳的宏观硬度;用型号为CMT5105电子万能试验机,测试试样的拉伸性能;用型号为MR2000型金相显微镜,观察试样的显微组织;用型号为D/MAX2500V的X射线衍射仪,对试样的物相组成进行分析;用型号为JSM-6490LV扫描电子显微镜拍试样扫描照片,并且用与之匹配的INCA能谱仪对相应位置进行成分定性和定量分析.

有,这是在意料之中,但是意料之外的是陈琛的腼腆和谦虚。为了满足记者的好奇心,陈琛还是讲了一个让人印象深刻的小故事。他说:“记得当时我们有一个种植户,种了一大片果园,也投了很多钱进去,但是收成不好,行情也不太好。他就邀请我和技术人员去他们地里看一看。我们到了田里,就看见他老婆眼睛里的泪水打转,他老婆说要是哭管用我就天天坐在这里哭好了。我们的技术专家后来发现他们果子的问题出在品质上,他们的品质不好,我们的技术人员就帮他们解决了,第二年的收成一下子就起来了。”

[19] 人民团体组织许可证书[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76.

[4]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内务部关于济南道院立案批文. 郭大松编:世界红卍字会与社会救济史料选编(未刊).

[21] 准咨转送济南道院简章及名册应准备案——咨山东省政府[J].内政公报. 1935年第8卷第18期.

[22] 为请转饬所属限两个月内将境内各慈善团体一律依法办齐立案手续转部备案——咨各省市政府等[J].内政公报. 1936年第9卷第7期.

[23] 准咨转送世界红卐字会新浦分会立案文件已备案复请查照——咨江苏省政府[J].内政公报.1936年第9卷第11期.

目前认为引起硬膜外血肿的高危或形成因素如下[4]:(1)高龄患者、女性、同时合并脊柱疾病或凝血功能异常;(2)穿刺针太粗,穿刺或置管时损伤血管造成出血;(3)围术期抗凝或溶栓治疗等。硬膜外穿刺针在穿刺的时候可能损伤血管,而置入或拔出硬膜外导管的时候,若患者本身凝血功能障碍或处于抗凝治疗,此时发生硬膜外血肿的风险就会增加。

[24] 准咨据铜山县长呈送世界红卐字会徐州分会立案文件转请核办一案已予备案复请查照饬知——咨江苏省政府[J].准咨转送世界红卐字会江阴分会立案文件已备案复请查照饬知——咨江苏省政府[J]. 内政公报.1937年第10卷第1期.

[25] 抄行政院训令[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101.

[26] 青岛分会收总会函一件(1937年3月11日)[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101.

[27] 呈中央党部民众训练部文[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102.

[28]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训练部批答[Z].青岛市档案馆,档案号:B63—1—102.

[29] 呈行政院——为转呈社会局对于监督公益慈善团体意见请核示由[J].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市政公报. 1929年第26期.

[30] 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函[Z].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002—006—00037.

这是近些年江苏高考作文命题出现的一个逆转性的新趋势。所谓“哲学思辨的具体化”是指抛出的话题都是较为抽象的、具有“哲学思辨”意味的,就如2014年的“青春”,2015年的“智慧”。考生需要将这些抽象的大概念具体化,化大为小,选取一个切入口细致入微地写,才能写出真感悟、真风采。

[31] 北平市政府训令[Z].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002—006—00037.

[32] 行政院收青岛市政府呈文(1930年9月30日)[J].中国红十字会月刊. 1931年第1卷第1期.

[33]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申请各地高级党部备案办法[J].内政公报. 1935年第8卷第16期.

王林
《东方论坛》 2018年第02期
《东方论坛》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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