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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市场竞争、负债结构调整与商业银行持续经营能力——美国银行业的经验与启示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引 言

20世纪70~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促使成熟市场国家银行业竞争加剧,银行业应对风险能力整体下降,学界针对行业竞争与银行风险的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深入研究。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使相关问题研究上升到新的高度。就我国情况而言,2015年末人民银行不再设置存款利率上限,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 “规定动作”已基本完成。商业银行负债端价格保护的正式解除是否将带来高企的融资成本?行业市场竞争是否将因此出现新的形态?竞争形态的变化将给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新的机遇与挑战?以上在利率市场化先行国家已经存在成型结论的问题在我国市场或许需借助较长一段时间的经验观察方能得到初步答案。

以国际比较为视角,本文回顾利率市场化改革先行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分析改革前后银行业发生的变化,尤其是存款利率上限改革对美国银行业竞争和风险的影响,尝试理清银行业竞争环境和盈利模式变化的动因与逻辑,以期对开篇提出的诸多问题形成基础性研判,进而为如何结合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经验参考。除引言外,文章后续内容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简述美国市场的存款利率监管政策的历史与现状,对部分重要改革举措的效力进行分析与总结;第三部分结合美国银行业数据探讨债务融资渠道出现变化的原因和结果;第四部分以结果为导向,反思商业银行债务融资渠道变化对于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市场现状与美国银行业进行比较,总结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星期五的下午照例是系主任石老头的课,三节,满堂,臭长臭长的。我们都挺讨厌老石的课,老石爱三节课连着上,治学非常严谨,在学风日下的大学里是极不合时宜了。他昏花的老眼贼亮,从低悬在鼻梁上的眼镜框上方瞟出来,敏锐往台下瞟来扫去。他往台下每扫一眼,每一个人都会以为他是在望自己了,所以听他的课简直是一种痛苦。再加上那天死党邓军也没有来上课,连个说小话的人也没有,所以那天在点过名之后我照例想逃课了。

根据食物的食用种类来分,可以分为原食和精加工食物。比如说,肉还可以划分为肉干、肉酱、肉片汤等等,吃法可谓千变万化。

二、美国存款利率监管政策的演进

美国市场的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以 “Q条例”的设立与放松为标志。 “Q条例”的出现在银行业形成了既得利益群体。此后的经济滞胀、境外美元市场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利率飙升等宏观和市场因素的共同作用,使银行业在负债价格管制的环境下进入经营困境,利率市场化的大幕也由此拉开。

(一)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

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经济出现大萧条,为挽救岌岌可危的美国经济,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业分业经营。同时,由于市场信贷供给出现严重萎缩,法案中的 “Q条例”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同时授权美联储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设定利率上限。相关政策出发点在于通过降低存款价格竞争,保护银行利润空间,鼓励银行向实体经济发放贷款,延续超过半个世纪的美国银行市场存款利率管制就此开始。

从政策发布伊始至20世纪60年代,“Q条例”本身对于银行业的负债成本及价格竞争的约束效力并未真正体现。首先,当时的商业银行对于居民定期与储蓄存款并没有太强的竞争意愿;其次,市场利率水平显著低于存款利率上限。直至1957年,随着市场利率的稳步提升,定期与储蓄存款开始出现市场竞争,法定存款利率事实上成为抑制市场竞争的手段,其上限由2.5%调整为3%。而进入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复苏,市场利率不断上升,对商业银行的债务融资成本形成冲击,商业银行对于相对低成本的存款与货币市场资金的竞争日趋激烈。1964年,存款利率上限由3%调整为4%,并于1965年末调整为5.5%。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时期存款利率上限的调整,对于存款市场上两类资产结构不同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差异化的影响。其中,储贷协会由于资产多为长期限的抵押贷款,同时负债端期限较短,故不得不在当时市场利率水平下以牺牲流动性为代价揽储。为抑制存款竞争带来的风险,美国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 (Federal Home Loan Bank Board)对储贷协会的存款利率进行了特殊限制,故这一时期的商业银行具备了更强的高息揽储能力,定期与储蓄增长率在短短几年时间内远超储贷协会 (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1963~1966年美国储贷协会与商业银行储蓄与定期存款增长率比较

数据来源:根据Federal Reserve Bulletin数据加工得到。

年份 储贷协会 商业银行1963 12.0% 11.8%1964 11.1% 10.0%1965 8.3% 14.7%1966 3.8% 10.7%

存款 “流失”激发储贷协会的强烈抗议,同时,金融资源的转移也对住房抵押市场与房地产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初衷,国会于1966年第四季度通过了利率调整法案 (Interest Adjustment Act),将原本只适用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扩展应用至储贷协会。不仅如此,考虑相较储贷协会,商业银行能够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具备显著的相对竞争优势,故该法案对两类机构设置了不同的上限,使储贷协会可以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上限吸纳存款,其中储蓄存款 (Savings Deposit)商业银行上限为4%、储贷协会上限为4.75%;定期存款 (Time Deposit)商业银行上限为5%,储贷协会上限为5.25%。在商业银行与储贷协会的市场博弈之间,1966年的法案修订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储贷协会的市场地位,但由于二者的利率上限仍低于市场利率,新法案无法抑制客户从两类机构提取存款投资于非银渠道高息产品的行为。

利率调整法案通过后,“Q条例”于1970年、1973年及1978年进行了三次重要修订。1970年的修订主要应对前一年度市场利率的大幅攀升,并首次将小额定期存款分为三个期限进行分类管控,其中,1年以下利率上限5%,1年至2年为5.5%,2年以上为5.75%,储贷协会的利率上限在此基础上加25BPs。以上分期限管理的初衷在于避免市场利率高企时出现大量的客户提前支取行为。针对储蓄存款,商业银行利率上限为4.5%,储贷协会为5%,利差有所缩窄。

此后,市场利率继续攀升,而存款增长率则持续下滑。1973年7月,“Q条例”再次修订,结合市场变化提高利率上限的同时,对期限档次进行了调整,其中储蓄存款上限由4.5调整为5%;1年以下期限上限由5%调整为5.25%;1年至2年的期限分类调整为1年至2.5年,利率上限由5%提高到6%;扩展2.5年到4年档期,利率上限6.5%;扩展4年以上档期,对该期限利率上不封顶。不设上限带来的结果是,4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的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从银行业整体的存款期限结构来看,新增的4年期以上定期存款来自于其他期限的存款,负债成本增加并未带来显著的规模效应。故一个季度以后,“Q条例”再度于1973年11月修订,设置4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顶,商业银行为7.25%,储贷协会7.5%。1974年,设立新的上限期限点,6年以上,商业银行7.5%,储贷协会为7.75%。此后存款利率上限再未调整。

1977年至1978年间,市场利率再次超过 “Q条例”设置的存款利率上限,小额定期与储蓄存款增速出现大幅下降,面对这一情况,监管再次选择于1978年6月提高存款利率上限。这次 “Q条例”修订同时主要包括了三项重要内容:其一,新设8年期及以上期限档次,对于商业银行,利率上限为7.75%,对储贷协会为8%;其二,允许商业银行和储贷协会推广名为货币市场存款证(Money Market Certificates),期限为26周的新产品,该产品的存款利率上限为6月期国债的折现收益率,设置10 000美金的存入门槛;其三,允许商业银行开办自动转账服务 (Automatic Transfer Service,ATS)账户,资金可在付息的ATS账户和不付息的支票账户之间随时进行转移,ATS账户的利率上限确定为与储蓄账户一致。

(二)存款上限管制的取消

行业竞争使商业银行零售融资渠道本身的结构同样出现了值得关注的变化。如图3-1所示,20世纪70年代末,新产品的推出使针对定期存款的市场竞争强度回落,传统的定期类产品在存款规模中的占比呈下滑之势。包括MMDA、大额存单等在内的储蓄存款能够同时兼顾储户流动性需求和保守型偏好的投资需求,对于活期和定期存款的替代效应尤为显著。至2014年,传统定期和活期类产品在存款结构中的占比均已不到两成。此外,随着存款产品形态和活期利率监管政策的调整,付息成本较低的交易类存款占比下降,表内资金短期化与短期限产品付息率提升并存(见图3-2)。

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商业银行的净利差是一定时期内生息资产收益率与付息负债付息率之间的差。观察时序数据可发现 (见图4-1),20世纪70年代存款市场价格激烈竞争带来银行业负债成本高企,同期负债付息率的年均增速显著高于资产收益率的增速,商业银行表内业务的整体盈利能力出现下滑,存款市场价格上限管制是否能够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提供充分保护也有了一个较为直观的答案。

三、竞争加剧、金融脱媒与融资结构调整

美国利率上限管控的出发点是:通过利率上限管控抑制存款市场价格竞争,保护存款类金融中介机构利润,以此保证信贷资金以合理价格水平投放实体经济。事后来看,以上目标不仅并未达到,且利率上限管制及1980年以后的管制取消,对银行业的负债结构乃至社会融资模式带来了重要影响。

(一)利率上限管控下的存款市场价格竞争与“金融脱媒”

1.负债结构变化

本研究中显示:血脂异常、吸烟和冠心病家族史均为年轻心肌梗塞的主要危险因素,这表明年轻心肌梗塞患者的危险因素不同于中老年人,如果有冠心病家族史,通过调整正常的作息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来控制血脂异常,有吸烟史的立即戒烟,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对心肌梗塞的发生。

表2 1973~1978年美国银行业新发生存款利率上限定价占比

数据来源:根据Federal Reserve Bulletin数据加工得到。

6年期以上1973 70.0% 74.3% 86.3% 90.9% - -1974 81.6% 89.2% 96.7% 97.4% 65.8% -1975 86.2% 92.6% 96.4% 97.8% 80.7% 94.9%1976 87.2% 92.1% 96.8% 97.9% 84.1% 94.4%1977 84.8% 89.9% 94.4% 95.4% 79.7% 91.2%1978 86.2% 91.5% 96.9% 96.6% 86.0% 93.6%年份 储蓄存款定期存款0.5年~1年期1年~2.5年期2.5年~4年期4年~6年期

同时,一个监管约束较小、市场化程度更高、投资者进入门槛低、市场摩擦因素少的可替代市场,即证券基金市场的存在,使利率管控下的存款市场受到冲击。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美国存款市场利率上限和同期3个月国债收益率的动态比较来看,存款利率显著低于市场利率水平,且二者间的利差曾达到过2倍以上的高位。在如此显著的收益差距下,储户的转移成本与机会收益相比微不足道,从银行提出存款投资证券基金市场成为理性的选择,金融脱媒从商业银行的负债端开始提速。

就商业银行支撑资产业务的的主要资金来源进行划分,可分为三类:零售市场的家庭与企业存款、批发市场的同业资金与自有资本。就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前后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利率管制使得市场脱媒提速,金融资源在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之间出现再分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零售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自身在融资模式上的 “创新”,对批发市场的资金需求与日俱增。

直至1982年货币市场存款账户 (Money Market Deposit Account,MMDA)的推出,方使存款脱媒的趋势有所缓解。不同于货币型基金,储户购买MMDA的机会损失由FDIC、FSLIC、NCUSIF等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护。故在相同条件下,MMDA的年化收益率虽不及货币型基金 (具体如图1所示),但由于100 000美金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保险金额上限)以下的MMDA本质属无风险收益,对货币型基金形成较为直接的冲击 (具体如表3所示)。而与此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产品的出现同样对商业银行其他类型存款产品带来相当程度的替代效应,拉高了整体付息率。

图1 1983~1986年美国货币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存款账户收益率比较

表3 1982年末与1986年末美国M 2结构比较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根据美联储公开数据加工得到。

M2要素 1982年末 1986年末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M1 4 909 25.1% 7 466 26.5%隔夜回购与欧洲美元 388 2.0% 773 2.7%货币型基金 1 852 9.5% 2 076 7.4%货币市场存款账户 432 2.2% 5 713 20.3%储蓄存款 3 551 18.1% 3 655 13.0%小额定期存款 8 511 43.5% 8 541 30.4%

(二)商业银行的融资结构变化

西方的许多法庭也似乎都意识到文化调解的风险而对译员的文化调解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比如,澳大利亚难民仲裁法庭提供的《译员手册》认为,除非司法人员意识到文化问题并要求解释,否则译员不可主动提供关于文化的评论[6]。美国马里兰州的《译员指南》明确指出:译员不可随意扮演文化调解者的角色,否则有越出其职责范围而去扮演律师的风险[7]。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办公室出版的《加州法庭译员职业标准和守则》也指出:除非法官要求,译员不得自作主张进行解释。译员不是文化专家,对于与文化相关的问题,应该咨询相关领域的权威[8]。

从经济理论角度来看,对金融市场进行价格上限管控的结果是市场不能由资金供需进行出清。就美国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的情况来说,针对银行市场施行的价格管控上限高于市场出清价格,故价格上限并未对市场竞争带来实质性影响。而此后市场均衡价格显著高于管制上限后,存款利率上限接近成为存款市场的价格。 (如表2所示)美国1973年至1978年时期利率定价的季频统计显示,随着市场利率的上升,以利率上限定价的存款占比呈不断提高之势。截至1978年1季度,美国银行业八成以上的储蓄存款和各期限定期存款均以利率上限定价。与此同时,由于存款利率在管制下不能成为市场竞争的要素,故存款市场参与者不得不采用非价格手段展开竞争。整体而言,限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日后的中间业务发展,但从市场角度而言,利率上限并未起到抑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就代表商业银行零售融资渠道的存款在总负债中的占比变动情况来看,自有完整统计数据的1965年以来,存款一直以来是美国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负债来源,1965年至1970年间,存款在银行计息负债中的占比为95%以上 (见图2-1);而自零售市场竞争加剧的1970年开始,“发起分销”作为一个商业模式创新在银行业生根发芽,而该模式所依赖的批发融资渠道在商业银行负债结构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至2008年金融危机,批发性融资在计息负债中的占比高达23.32%,存款占比降至75%以下。2008年以后,同业市场受频发的信用风险事件影响突发流动性干涸,次贷危机效应叠加下,同业市场资金价格高企,商业银行非零售渠道融资出现 “断崖式”下跌。此后的流动性监管政策促使零售市场融资占比在商业银行表内负债中的初步提高,快速回升到80%以上(见图 2-2)。

2.存款结构变化

图2-1 1965~2015年美国商业银行存贷利差变化 (上图左)

数据来源:根据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公开数据加工得到 (图3-4同)。

图2-2 1965~2015年美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变化 (上图右)

注:图2-2左侧纵轴刻划零售市场融资占比,右侧纵轴刻划批发及其他融资占比。

1979年至1980年,市场利率再次攀升,小额存款大量从商业银行与储贷协会流出,投资于门槛金额更低,期限更短,回报率更高的货币型基金。 “Q条例”设定的存款利率上限在维护存款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与保障银行抵押贷款资金供给之间面临取舍。在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后,美国国会于 1980年 3月通过《Monetary Control Act》(MCA)法案,法案提出在6年时间内逐步取消存款利率管制,但未在法案中给出明确的推进时间表,而是通过设立并授权DIDC(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Committee)完成,同时明确要求DIDC不得在1986年3月前将存款利率上限提高到超过市场利率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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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1965~2016年美国商业银行大类存款结构变化 (上图左)

图3-2 1965~2016年美国商业银行交易与非交易类存款结构变化 (上图右)

3.盈利能力与收入来源变化

DIDC于1981年1月设立NOW账户,于1981年10月设立存单,同时逐步取消长期限存款的利率上限管制。但是,对短期限存款上限的改革并未同时推进。储蓄类机构开始向国会抱怨,他们认为DIDC对于短期限存款的改革进度太慢,以至于无法与货币型基金竞争。当时储蓄类机构能够与货币市场基金进行价格竞争的产品为如上提及的货币市场存款证,但由于其入门金额过高,使货币市场基金的增幅持续高于存款类机构的存款增幅。此后,《加恩圣杰曼法案》于1982年通过,要求DIDC推行一个使储蓄类金融机构能够直接与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竞争的产品。DIDC随即于1982年末授权存款类金融中介机构开办货币市场存款账户 (Money Market Deposit Account,MMDA),并于1983年初授权开办超级可转让支付指令账户 (Super NOW Account)。事后表明,这两类门槛低、付息水平高、支取灵活的储蓄产品对美国银行业的负债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

或许正是由于传统表内业务在负债端价格竞争带来的高成本压力下无法为商业银行带来稳定盈利,以发起分销模式为代表的表外业务在美国市场的利率上限打开以后逐步成为商业银行主营业务收入愈加重要的来源,非利息收入对营业收入的贡献显著提升;另一方面,存款业务带来的服务性非利息收入在整体非息收入中的贡献呈下降之势,近年来已降至20%以下 (见图4-2)。

四、批发性融资与持续经营能力

图4-1 1934~2016年美国商业银行净利差、资产收益率及负债付息率 (上图左)

图4-2 1942~2016年美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变化 (上图右)

回顾美国学者与监管机构的相关研究可发现在金融危机之前,存在明确支持批发性融资的观点。由于美国银行业的地域分布较为分散,多数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供给受到地域限制,部分学者认为批发性融资可为这一部分商业银行抓住本地区投资机会提供资金;此外,批发性融资可以为商业银行非预期的存款流出进行流动性补充。尽管同样对批发性融资持肯定意见,但两种观点中所包含的业务模式具备显著差异,前者的内涵是以批发性融资支撑传统信贷或广义信贷业务,可理解为典型的发起分销模式;后者则为流动性管理手段,强调批发性融资是 “量入为出”模式下对于零售业务渠道的流动性补充。

传统表内存、贷业务的流动性管理采用 “量入为出”的模式,资产端存在较强的监管约束,负债端在存款保险制度约定条件下存在有效的风险边界,且在正常条件下,零售融资渠道的稳定性相对较强,能够与非预期的市场流动性冲击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风险隔离。

笔者认为,更多依托表外通道的发起分销模式对批发性融资渠道具备与生俱来的路径依赖。由于批发渠道资金的载体包括短期限大额存单、经纪存款、回购协议、联邦基金和商业承兑汇票,资金来源具备短期性,故资金运用与来源之间的流动性错配是发起分销模式的固有特征。相较零售资金供给者,批发资金供给者利率敏感,具备持续关注资金需求者资产风险状况的能力;此外,资金供给期限短,单笔融资规模较大,不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内,资金安全并不存在显性保障,对资金滚动到期风险易形成更为显著的影响。故用短期批发市场资金支撑长期资产这一业务模式本身具有内生脆弱性。从美国经验来看,批发性融资依赖带来的结果是商业银行在信贷渠道的激进扩张与信贷质量的下滑。2008年金融危机表明,信用风险事件使信息充分的资金主体加速逃离商业银行,带来银行批发性融资渠道资金干涸,其结果是次贷危机进一步升级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危机。

经营环境变化和以发起分销模式为代表的经营模式变革带来的结果是银行业加速整合。如图5-1所示,美国参与存款保险的金融分支机构和网点数量呈相对稳定的上升趋势,体现了银行业作为一个整体,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和服务能力的增强;与此同时,如图5-2,美国商业银行的机构数量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呈现递减的趋势,银行业内的结构调整尤为显著。笔者认为,其背后的原因是市场参与主体,尤其是规模效应不足、辐射范围较窄或业务模式激进的参与主体的持续经营能力变弱,导致行业整合加快、集中度上升。批发性融资依赖对于持续经营能力减弱的影响不容忽视。

图5-1 1934~2016年美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机构数量 (上图左)

注:图5-1左侧纵轴刻划分支机构和网点数量,右侧纵轴刻划银行数量;图5-2左侧纵轴刻划资产和存款总额,右侧纵轴刻划机构数量。

图5-2 1960~2016年美国破产商业银行数量及规模 (上图右)

五、比较与建议

美国银行业经验显示,在市场利率与存款利率 “法定”上限之间出现较大价差时,利率管制难以对银行业竞争起到抑制作用。其结果是银行业的竞争加剧与市场资金 “脱媒”。非银金融机构在相对低成本的零售融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为维系盈利能力与市场地位,不得不更多从批发性市场融资以支撑资产端的持续扩展,其结果是资金期限错配程度的加剧,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市场整体的融资流动性风险加速集聚,不同金融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增强。在此情况下,资产端积聚信用风险的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多米诺骨牌”效应难以避免,2008年金融危机即为典型例证。

小勺将一桶肉汤提到空场上。赵集“呀”一声,回店,又拎出一桶肉骨汤,一筐大碗,说:“爷们儿娘们儿,自个舀。”

对比美国银行业,尽管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动因和过程存在不同,但以负债短期化、灵活计息产品不断涌现为代表的零售融资市场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和由此带来的同业业务扩张、理财产品扩张,表、内外业务期限错配程度加剧,无不提醒着市场监管主体与参与主体,满足利率市场化需要的,或许不是单纯的监管放松,而是对于多样化的市场管控方式和对市场参与主体理性经营的诉求。围绕本文研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打破金融产品刚性兑付,营造有序竞争环境。

存款、货币基金、理财、信托计划均属现金流属性相近的固定收益产品,由于所属资金池的风险特征、资产配置、监管模式等不同,前述四类产品的风险收益本质存在根本差异。刚性兑付的长期存在,使在产品存续期内,无论支撑负债项目的资产项目兑付状况如何,金融机构都必须支付投资者本息,本应客观存在的信用风险利差出现扭曲。在当前我国市场利率高企,存款利率与理财、货币基金、信托等产品利率之间价差扩大的情况下,以上问题更显突出。取消隐性担保、打破刚性兑付、理性释放风险,对于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乃至维系整个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均具备重要意义。

(二)打造差异化约束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特色化经营。

金融体系内部存在复杂的网状关系,单纯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和矫正机制无法阻止失败或扭曲在体系内部的传染、扩散、蔓延乃至体外溢出。而美国利率市场化以后出现的 “金融自由化”浪潮以 “去监管化”为标志。其实践结果表明,市场参与者在业务模式、杠杆规模等方面出现的非理性扩张导致系统性风险加速集聚,市场抵御、消化风险的能力变得极为脆弱。就我国情况而言,存在于利率管制时期,以直接干预金融机构产品形态和产品定价为代表的市场监管模式已成为历史。如何在参与主体日渐多元化、业务模式创新层出不穷、市场内部和不同细分市场之间竞争程度不断加剧的复杂监管环境下,制定和推行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差别化监管政策,继续秉持 “全面性、效率性”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性地抑制金融机构的风险经营行为和业务模式,引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市场定位走差别化、精细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应成为市场监管所关注的重点。

1.中式点心样式的创新。充分利用西式点心的配色艺术、裱花技艺等,对中式点心的式样、造型进行改善,以弘扬中国传统美食文化,不断开拓中式点心的市场。另外,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饮食健康与营养,需要对多油、多盐、多糖的传统中式点心进行改良,开发具有营养功能、生理调节功能、感官功能、长寿保健、妇女健美、儿童益智的各色点心,以满足不同大众的美食需求。如制作卡通造型的面点,少油、少盐、低能量的减肥瘦身中式点心,以阿胶为馅、具有生理调节功能的点心等。

糖尿病是临床上的常见病、多发病,以高血糖为特征。近年来提倡2型糖尿病患者早期即给予胰岛素治疗,能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胰岛功能,降低并发症。临床上发现[3],胰岛素治疗增加了患者发生低血糖的概率,甚至导致患者发生胰岛素抵抗。甘精胰岛素是一种人胰岛素类似物,其作用平稳、无峰值、夜间低血糖发生率低,长治疗效果相比于中效胰岛素更优。甘精胰岛素降低空腹血糖作用明显,与本研究结果一致。

(三)培育适应利率市场化环境的经营与风险管理能力。

管制利率环境下,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利率期限结构和净利差得以锁定,以边际效应为约束进行规模扩张,对业务量施以管控与调配即可实现增长。对比我国商业银行如今的市场经营环境,颠覆性变化已然出现。一方面,零售融资市场竞争强度持续提升,存款规模结构短期化趋势显著且稳定性下降,表、内外批发性融资在负债或类负债规模占比大幅提升,以上变化与美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几乎如出一辙。如何避免重蹈覆辙,应是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重点考量的底线问题。另一方面,金融危机以后,中国银监会积极引进了《巴塞尔协议Ⅲ》监管体系,不仅进一步完善并推进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构建了新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相关定性及量化标准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管理的标准化作业模式,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打造满足自身的风险偏好的风险治理框架,完善风险管理手段、流程和人员配置,积极应对随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而出现的各类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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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亚,陈华
《当代经济管理》 2018年第05期
《当代经济管理》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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