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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2017年4月24日,马来西亚吉兰丹州苏丹穆罕默德五世在马来西亚国家皇宫举行登基典礼,正式加冕成为马来西亚第15任最高元首,任期5年。自1957年独立时第一任国家元首由森美兰州统治者端古·阿卜杜勒·拉赫曼出任至今,马来西亚已有14位州统治者先后出任国家最高元首。60年来,除了任内逝世的3位最高元首外,马来西亚历任最高元首都顺利完成了任期并将其职位如期移交给继任者,充分反映了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的稳定性。

在东南亚乃至整个世界,马来西亚以拥有复杂的种族混合体而著称*〈澳〉约翰·芬斯顿主编,张锡镇等译《东南亚政府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5页。。根据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的观点,复杂社会中的政治共同体依赖于该社会政治制度化的水平,而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越强,制度化的水平就越高*〈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11页。。无论是从组织和程序存在的时间长短还是从领导人换代的次数来衡量,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在马来西亚建国60多年来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巨变的情况下都展示了显著的适应性。尽管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从总体上看可以归为君主立宪制,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君主立宪制相比,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仍具有极其鲜明的特色,比如由各州统治者轮流出任最高元首,这在一般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就是不可思议的。那么,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究竟具有何种特点?这种独具特色的国家元首制度为何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这种制度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政治学中的历史制度主义为探讨这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视角。

LONG Jun-rui, SHAN Chan-juan, YANG Qun-di, LIU Xin-ying, WANG Jiu-sheng, MEI Chang-lin, XIONG Lin-ping

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一个分支流派,历史制度主义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各国的宪法制度安排、政府操作程序、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顾名思义,历史制度主义既是历史的,又是制度的。正如保罗·皮尔森(Paul Pierson)所说的:“历史制度主义是历史的,因为它认为政治发展必须被理解为一种随时间而展开的进程。同时它又是制度的,因为它强调时间进程的许多当前含义嵌入制度之中,不管这些制度是正式规则、政策结构还是规范。”*Paul Pierson, “The Paths to European Integration: A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t Analysi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29, No.2, 1996, p.126.历史制度主义在强调制度对行为进行塑造的同时,还强调在历史进程之中去追溯制度的生发过程。鉴于国内几乎没有对马来西亚国家元首的专门研究*关于马来西亚历史和政治经济的概论性著作零散地介绍了一些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的资料,专题性的研究只有张朋的《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研究》(湖南大学2014级硕士论文)。不过,该文也主要是从宪法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本文将在揭示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特点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着重阐释这一制度与马来西亚其他政治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和这一制度得以形成的历史过程。

一 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

当代世界的国家元首制度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来划分。按照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可以分为世袭、选举两种类型;按照国家元首组成的人数可以分为个体元首制与集体元首制两种类型;按照国家元首行使的职权可以分为实权元首与虚位元首两种类型*许崇德:《论国家元首问题》,《法学研究》1982年第3期。。由于各个国家历史背景和政治形态的不同,各个国家元首制度各有特点。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三维模型了解装置概况,分析施工可行性及施工难点,更加有针对性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模型与图纸相结合,技术人员也会更容易理解设计意图,并且可以借助三维模型进行可视化交底工作,向作业人员交代一些施工难点问题,帮助作业人员牢记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

爱尔莎贯穿于阿拉贡创作生涯的大部分作品中。在这一过程中,诗人对爱尔莎的描写首先经过对爱尔莎的幻想,随后又辨清了爱尔莎的存在,最后又结合前两者,融合现实与幻想,孕育创作出爱尔莎的神话。爱尔莎用她特有的神秘性让诗人在这样一个迷人的森林中流连忘返,乐此不疲。实际上,虽然阿拉贡的多部诗作中明显刻有“爱尔莎”的名字,但是这位“爱尔莎”就像是一个蒙面女神,我们很难一睹她的芳容,我们唯一能感受到的就是她的“魔力”(“你的眼睛如此深沉”)。

第一,马来族特殊地位的保障者。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马来亚联邦宪法》于1957年8月公布,1963年9月马来西亚成立后,将其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除了特别注明的外,本文采用2007年12月修订的版本。,最高元首由统治者会议选出。统治者会议由吉打、吉兰丹、丁加奴、玻璃市、彭亨、霹雳、雪兰莪、森美兰和柔佛9个州的世袭统治者,以及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4个州的州长组成。由于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4个州的州长没有最高元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高元首只能从西马9个州的世袭统治者中选出。因为西马9个州的世袭统治者全部都是马来人,最高元首必然是马来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53条载明,最高元首按必要方式保护马来族的特殊地位,并确保在公共服务的职位、奖学金、助学金及联邦政府给予和提供的其他类似的教育训练特权和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族保留其认为合理的比例份额。这样,《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赋予马来人出身的最高元首以马来族群守护者的特定身份。

第二,伊斯兰教领袖。尽管《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元首的信仰,但是规定最高元首在各州的世袭统治者中产生。这些州的世袭统治者不仅是穆斯林,而且都具有伊斯兰教领袖的身份。因此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必然信仰伊斯兰教,必然为穆斯林。在产生最高元首的9个州世袭统治者中,除了森美兰州的统治者被称为“严端”和玻璃市州的统治者被称为“拉惹”外,其余7个州的统治者都以宗教领袖苏丹为其称谓。《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无统治者的州以外的每个州内,统治者在按照该州宪法所承认并宣布的方式和限度内作为其一州内伊斯兰教领袖的地位,以及在遵从该州宪法的条件下,他作为伊斯兰教领袖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特惠、特权和权力,不受变动并不得减损之。” 该条款也明确了最高元首在宗教事务上的特殊权力:“对于统治者会议已经同意其扩大至全联邦范围的任何行为、仪式或典礼,每一统治者应各以伊斯兰教领袖的资格授权最高元首代理之。”另外,第3条第3款规定,“马六甲和槟榔屿两州宪法应各作出规定,授予最高元首以该州伊斯兰教领袖的地位。”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马来西亚最高元首虽然并非全国性的宗教领袖,但在各州统治者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联邦层面上拥有执行伊斯兰宗教事务的职权,并且在无统治者的西马两州具有该州伊斯兰教领袖的地位。

第三,“统而不治”的虚位元首。马来西亚最高元首象征着马来西亚的最高权威,并且在名义上拥有联邦的行政权。但是,实际的行政权掌握在总理领导的内阁手中,最高元首只是名义上的行政权最高代表者。《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40 条第1 款规定最高元首根据本宪法或联邦法律行使职能时应依照内阁或内阁授予全权的部长所提供的建议行事。尽管最高元首有权任命总理和内阁部长,但须任命获得大多数下议院议员信任的下议院议员为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从议会两院的议员中任命组成内阁的其他部长。审计长、联邦法院院长、各高等法院院长、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的其他法官、总检察长以及公共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也应当由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建议并与统治者会议磋商后作出。因此,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属于虚位元首。

第四,选举轮任的王权。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的产生采取在世袭统治者之间轮流担任的选举制度。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最高元首由统治者会议从西马9个州的世袭统治者中按年龄、就任年代轮流秘密投票选出,至少5名统治者会议成员投票赞成方得通过。统治者会议建议的选举名单中列在第一位并且有资格当选的州统治者担任最高元首职位;如果他不接受该职位,应建议名单上排列第二位的州统治者担任最高元首,依此程序进行,直至有一名统治者接受该职为止。如果在一名统治者接受向其提出的担任最高元首职位的建议后,统治者会议应公布其当选,掌玺大臣必须将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议会两院。当选的州统治者在就任最高元首时向统治者会议和首席大法官宣誓,就任后选择吉日举行盛大登基庆典,接受州统治者、内阁及外交使节的祝贺。最高元首任期5年,不得连任。

综上,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不仅具有君主立宪制的一般特点,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一方面,作为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是由世袭的苏丹或其他称谓统治者担任,但并不掌握行政实权,即所谓“统而不治”。另一方面,与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比如英国、荷兰、日本等不同,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每隔五年选举一次且不得连任,并且扮演了某一族群特权保障者和宗教领袖等特殊角色。因此,君主立宪制的简单标签并不能充分反映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也许我们可以将其特点概括为“选举轮任的马来伊斯兰君主立宪制”。

二 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之间的互补性

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并不是在制度真空中形成的。马来西亚之所以形成“选举轮任的马来伊斯兰君主立宪制”,是与该国在政治生活中的其他制度安排分不开的。根据历史制度主义的观点,相互依赖的制度与制度之间会形成稳固而连贯的整体性安排,从而产生制度互补性(institutional complementarities)。所谓制度互补性,是指一种制度的存在(或效率)增加了另一种制度的报酬(或效率)*Peter Hall and David Soskice, eds., Varieties of Capitalism: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7.。比较历史分析已经表明,某些制度安排在一些国家中集聚起来,而另一些制度安排在另一些国家集聚起来。正如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所言,一项制度的实施将会产生一些与此制度相适应的大量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形成新的制度联接体,最终形成统一的、具有互补性的制度体系*〈美〉道格拉斯·诺思著,杭行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1页。。作为马来西亚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和马来西亚在族群关系、政教关系、立法—行政关系和中央—地方关系上的制度安排具有相当的制度互补性。正是基于这种制度互补性,马来西亚独具特色的国家元首制度自独立至今展示了其对制度环境强大的适应性。

(一)族群关系上的制度安排与国家元首制度之间的互补性

马来西亚是多个族群共存的国家。约翰·芬斯顿(John Funston)指出:“马来西亚的多种族和多元文化身份是理解其复杂社会和政治的出发点。”*〈澳〉约翰·芬斯顿主编,张锡镇等译《东南亚政府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1页。在各个族群中,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所占的比重较大。作为最大的族群,马来人将自己视为马来半岛上的原住民,也认为自己在政治上理应享有优先权。这种马来人的主体意识和对非马来人的客体设定强化了马来西亚各族群在政治上的不平等关系*龚晓辉、蒋丽勇、刘勇、葛红亮编著《马来西亚概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第70页。。在加入国籍取得公民资格上,《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规定申请人必须通晓马来语。尽管《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8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又申明本条规定并不禁止下述规定,即关于马来半岛土著居民的保护、福利或发展的规定,或关于为土著居民保留适当公务员职位的合理比例的规定。这样,马来人的特权地位以宪法的形式加以正式化。1969年“五·一三事件”以后马来西亚联邦政府所制定和实施的重大政策,比如“新经济政策”和“新文化政策”都采取了偏向马来人的做法。“新经济政策”通过创办国有企业来帮助马来人积累财富,通过立法和行政规定来限制非马来人资本的扩张*陈晓律等:《马来西亚——多元文化中的民主与权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54-255页。。“新文化政策”则突出全国的文化必须建立在马来文化的基础上,并据此压制华文教育等非马来人文化的发展*陈晓律等:《马来西亚——多元文化中的民主与权威》,第297页。

作为与马来西亚政治制度的其他部分相当契合的制度安排,当代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是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相关制度安排演化的结果。正如历史制度主义者所强调的,一方面制度是决定历史朝着某一方向发展的基本力量,另一方面制度本身也是某一历史进程的具体遗产。对于历史制度主义者,要想理解某一令人感兴趣的结果或者某一套制度的安排,就要去分析某一历经数年的运作过程,有时候甚至是数十年或者数百年的过程*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7页。。在历史制度主义分析中,将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或者制度变迁的各个时期连接在一起的因素就是关键节点(critical juncture)。根据比较政治学家克里尔夫妇(Ruth Berins Collier and David Collier)的界定,关键节点是指这样一个重大的变迁时期,在这一时期内的重大选择会决定下一阶段的历史发展道路*Ruth Berins Collier and David Collier, Shaping the Political Arena: Critical Junctures, the Labor Movement and Regime Dynamics in Latin America,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 p.29.。在历史长河中,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可以最早追溯到古代马来亚地区的王权,经历以下三个关键节点才演化成为今天别具一格的“选举轮任的马来伊斯兰君主立宪制”。

作为伊斯兰教领袖,最高元首和各州统治者对维护伊斯兰教的国教地位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有统治者的9个州,各州统治者在该州内作为伊斯兰教领袖依据联邦宪法拥有伊斯兰教事务上不可削减的权力,无统治者的西马二州则由以最高元首为该州伊斯兰教领袖。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一些州统治者由于与巫统的矛盾,开始或明或暗地支持反对党或者拒绝执政党提出的州务大臣人选。1990年,吉兰丹州苏丹协助伊斯兰党和四六精神党夺取该州的控制权。2008年大选结束后,在国民阵线失去联邦议会2/3议席和多个州议会半数议席控制权的情况下,多名苏丹插手新政府的筹建。玻璃市州 “拉惹”不同意中央政府推荐的州务大臣人选,拉拢州议员另觅人选。丁加奴州苏丹不顾国民阵线大多数议员的意愿,自行委任他人出任州务大臣。雪兰莪州苏丹干预州政府组成,公开反对委任非穆斯林出任副大臣*马燕冰、张学刚、骆永昆:《马来西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7页,第147页。。当然,由于与巫统几十年来盘根错节的利害关系,也由于伊斯兰复兴运动中的激进分子主张抛弃苏丹制,这些世袭苏丹在整体上并没有倒向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但他们也的确利用了伊斯兰复兴运动来扩大自己的权力。

(二)政教关系上的制度安排与国家元首制度之间的互补性

作为政治制度的一个方面,政教关系并非简单地以政教合一或政教分离的标签加以刻画。马来西亚尽管没有采用伊斯兰教法来治理国家,但却明确将伊斯兰教定为国教。《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宗教。第11条规定人人都有信奉其宗教的权利,但只能在遵守一定的前提下传播其宗教,这个前提是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可以控制和约束在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群中传播任何宗教教义或信仰。这些规定使伊斯兰教在法律地位上成为高踞于其他宗教之上的国家宗教,并且在此基点上和现实政治联系起来。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调研了解到,国际通行的房屋交易计价单位多为所见即所得的套内面积,国内对此虽无统一规定,实际操作中却普遍采用建筑面积计价。但时至今日,都无法律法规对“公摊面积”做出明确约束。

实际上,作为马来人信仰的传统宗教,伊斯兰教已经成为马来人文化传统的最重要部分。马来人从出生之日起就自然成为穆斯林。伊斯兰教的一整套教义和宗教制度深深植根于每个马来人的意识之中,并成为马来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不过在战后争取独立的过程中,马来人精英为了与当地华人、印度人联盟,主要以民族主义为思想武器动员基层民众的支持*廖小健:《马来西亚政治中的伊斯兰教因素》,《当代亚太》2003年第12期。。直到1969 年“五·一三事件”和20世纪70年代伊斯兰复兴运动在中东地区兴起后,伊斯兰复兴运动才在马来西亚蓬勃发展,并成为影响政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在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影响下,20世纪70年代末,马来西亚主要反对党伊斯兰党从关注马来人特权转向伊斯兰教。该党赞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主张在马来西亚建立“伊斯兰国”, 以《古兰经》、圣训、沙里阿法为法律,将伊斯兰教原则全面引入国家治理体系*范若兰:《伊斯兰教与马来西亚政治民主化》,《东南亚研究》2007年第6期。。为重新获得马来人支持,同伊斯兰党争夺伊斯兰教正统身份,巫统作为主要执政党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伊斯兰化的举措,甚至在2001 年宣布马来西亚已经是“伊斯兰国”*齐顺利:《马来西亚“伊斯兰国”与民族国家: 争论、影响与趋势》,《东南亚研究》2016年第6期。。巫统这种与伊斯兰党竞争的策略反而扩大了伊斯兰复兴运动对国家和社会的渗透,使伊斯兰复兴运动沿着自我强化的正反馈路径发展壮大*Jason P.Abbott & Sophie Gregorios-Pippas, “Islamization in Malaysia: Processes and Dynamics”, Contemporary Politics, Vol.16, No.2, 2016,p.147.。在2008年和2013年两次大选中,伊斯兰党和另外两党联合组成的人民联盟都打破了以巫统为核心的国民阵线多年来对联邦议会2/3议席的控制权,且在多个州执政。

“你还不知道呀?凡是跟你熟悉的人都这么说。韵姐,我相信你是个正派的人,我才提醒你,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心遭人暗箭啊!”

(三)立法—行政关系上的制度安排与国家元首制度之间的互补性

马六甲王国的伊斯兰化和苏丹制的确立是马来亚地区历史发展中的重大转折,即从印度式的王权向伊斯兰教的王权转化。马六甲王国在与泰王国争霸中,册封了原臣服于泰人的吉打、北大年、彭亨等马来半岛北部诸国皈依伊斯兰教的君主为苏丹*〈澳〉芭芭拉·沃森·安达娅、伦纳德·安达娅著,黄秋迪译《马来西亚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第75 页。。1511年信奉基督教的葡萄牙人占领马六甲后,伊斯兰教在马来亚地区的影响非但没有被摧毁,反而随着马六甲王国苏丹后裔和穆斯林商人的分散而扩大了。文莱苏丹、柔佛苏丹和霹雳苏丹都认为自己是马六甲王国的继承人,并且遵循伊斯兰教的模式建立起王权统治*〈澳〉芭芭拉·沃森·安达娅、伦纳德·安达娅著,黄秋迪译《马来西亚史》,第66-72 页。。不难看出,马六甲王权的伊斯兰化为现代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埋下了重要的历史基因。

在议会内阁制下,行政权实际上掌握在内阁手中,最高元首几乎没有太多可以独立行使的职权。不过如前所述,与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的虚位元首不同的是,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伊斯兰教领袖和马来人特权的守护者,再加上巫统自成立以来的任务之一是捍卫苏丹王室的利益,最高元首和各州统治者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仍容易逾越议会内阁制对其权力的限制。正如戈登·米恩斯(Gordon P. Means)所分析的:“在宪法中统治者的确切权力仍然是模糊的,因为宪法对统治者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服从内阁部长的建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他自己独立的判断并没有清晰的陈述。英国的法律程序要求君主在宪法上必须服从大臣们的建议,而马来的传统习惯和给予统治者的特殊责任显示了很大范围的自主性权力,使统治者得以在州和联邦两个层面上都可以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中发挥积极的作用。”*Gordon P.Means, Malaysian Politics: The Second Gener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13.在州政府的组建、授予或剥夺皇家头衔上,某些州统治者就扮演了非常积极的角色。1981年,柔佛州苏丹迫使已任职14年的州务大臣辞职。霹雳州州务大臣也因为失去该州苏丹的信任而被迫辞职。

作为规范英国与马来土邦关系的样板,《邦咯条约》实际上确立了英国在马来亚地区间接统治的原则。条约第六条规定“除有关马来宗教和习俗之事项外,所有问题均须征询驻扎官的建议并据以实施。”此外,条约第十条规定:“国家全部收入的稽征、管理以及国家一般行政,均应遵从驻扎官的意见。”*〈英〉D.G.E·霍尔著,中山大学东南亚研究研究所译《东南亚史》(下),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45页。因此,尽管马来土邦在名义上由世袭的苏丹统治,但英国派出的驻扎官在大多数事务上成为事实上的决策者。仍处在马来苏丹有效控制下的唯一领域是宗教法律的管理和宗教官员的任命,但即使在这里,当英国认定宗教侵入了民法领域时,“宗教”的定义也会被重新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虽然英国人保留了马来传统机构的外形,但其统治属性与先前的马来亚政府机构截然不同。”*〈澳〉芭芭拉·沃森·安达娅、伦纳德·安达娅著,黄秋迪译《马来西亚史》,第206-207页。马来的苏丹虽然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保留了下来,但在多数情形下已沦为“统而不治”的虚君。

(四)中央—地方关系上的制度安排与国家元首制度之间的互补性

1874年,英国海峡殖民地总督邀请霹雳主要的马来首领和华人会党首领到邦咯签订了条约,即著名的《邦咯条约》。英国承认王储阿卜杜拉为苏丹,苏丹则接受英国派出的驻扎官。霹雳由此沦为英国的保护国。作为一种政治工具,《邦咯条约》成为英国日后干预和控制其它马来各邦的模板。芭芭拉·沃森·安达娅(Barbara Watson Andaya)和伦纳德·安达娅(Leonard Andaya)认为:“事实上,(邦咯)条约的重要性在于它改变了两国的正常关系,标志着马来各州最终沦为英国的殖民地。自从新加坡殖民地建立后,那些与英国统治相关的社会舆论无论赞成还是反对,一直讨论得沸沸扬扬,但条约一旦签订,英国统治整个马来半岛的时间和方式就提上了日程。”*〈澳〉芭芭拉·沃森·安达娅、伦纳德·安达娅著,黄秋迪译《马来西亚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第186页。

作为各州在联邦中政治地位的主要反映之一,《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保证州统治者继承、保有、享受和行使州宪法赋予州统治者的权利和特权,也规定联邦最高元首由有资格当选的州统治者轮流担任。尽管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4个州由于无统治者而没有最高元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统治者的西马9个州在最高元首的担任上还是体现了州与州之间的平等。比如《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附表三对最高元首选举名单的制定原则规定如下:在第一次选举时,该名单必须包括有统治者的各州,并按照各州统治者当时互相承认的先后次序排列名次;涉及以后的选举时,该名单应作第二款规定的变更,直至按第三款的规定重新制定为止;该项制定的选举名单,在下次选举时又应按第四款的规定变更*附表三第四条第二款为:第一次选举时有效的名单必须变更如下:每次选举后,任何排列在当选者前面的州,必须按照当时名单中的次序移至最后一位,已当选的州必须从名单中删去;选举名单上的任何州的统治者更迭后,该州必须移到名单最后一位,如果在同一天不止一州的统治者更迭时,这些州按名单上原来的次序依次移至末端。第三款为:当按第二款规定变更后,名单上已一州不剩后,当选举时,在该名单上的州统治者均无资格或不愿接受最高元首职位,则选举名单必须重新制定,以便包括有统治者的各州,排列次序如下:凡由统治者担任最高元首的各州,按照担任该职位的先后排列,其他各州(如有)则随后依照重新制定前的选举名单的次序排列。第四款为:在按重新制定的选举名单进行每一次选举后必须作出变更,任何排列在当选者前面的州,必须按照当时表中的次序,移至名单的末端;其统治者己当选的州必须排在名单的最后。。根据这一系列的规定可知,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不仅仅是通过简单的选举产生,其遵循的是一种轮流任职的原则。表1反映了各州统治者轮流担任最高元首的情况。

1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轮任情况

序号姓名出身任期1端古·阿卜杜勒·拉赫曼森美兰州严端1957年8月31日—1960年4月1日(任内逝世)2希沙慕丁·沙雪兰莪州苏丹1960年4月1日—1960年9月1日(任内逝世)3端古·赛义德·布特拉玻璃市州拉惹1960年9月21日—1965年9月20日4端古·伊斯梅尔·纳西鲁丁·沙登嘉楼州苏丹1965年9月21日—1970年9月20日5端古·阿卜杜勒·哈利姆吉打州苏丹1970年9月21日—1975年9月20日6叶海亚·贝特拉吉兰丹州苏丹1975年9月21日—1979年3月29日7艾哈迈德·沙彭亨州苏丹1979年4月26日—1984年4月25日8马哈茂德·依斯干达柔佛州苏丹1984年4月26日—1989年4月25日9端古·阿兹兰·沙霹雳州苏丹1989年4月26日—1994年4月25日10端古·加法尔森美兰州严端1994年4月26日—1999年4月25日11萨拉赫丁·阿卜杜勒-阿齐兹·沙雪兰莪州苏丹1999年4月26日—2001年11月21日(任内逝世)12端古·赛义德·西拉鲁丁玻璃市州拉惹2001年12月13日—2006年12月12日13端古·米詹·扎因·阿比丁登嘉楼州苏丹2006年12月13日—2011年12月12日14端古·阿卜杜勒·哈利姆吉打州苏丹2011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12日(第二次上任)15穆罕默德五世吉兰丹州苏丹2016年12月13日迄今

资料来源:根据百度百科资料整理,https://baike.baidu.com/item/马来西亚最高元首/5201669?fr=aladdin,2018-02-26.

因此,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所延续的并不是单一王朝的传统王权,而是所有马来统治者们在这一地区的传统权力。这种“轮流王权”的国家元首制度反映了联邦对各州传统地位的尊重,使当选的国家元首能够得到全国人民的认可,并使各州利益在联邦层面上得到平衡的考虑。

三 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形成的关键节点

显然,《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赋予最高元首以马来族群守护者的特定身份,是与马来西亚在族群关系上维护马来人特权的制度安排相辅相成的。第14任最高元首端古阿卜杜勒·哈利姆就曾说过:“马来统治者是人民的保护伞和支柱;马来统治者并没有和人民分离。马来统治者的最大作用是确保国家和人民不会面对残暴和破坏。”*王文俊:《论伊斯兰教在马来西亚政治中的作用和影响》,《东南亚纵横》2013年第11期。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们也往往把最高元首以及各州统治者看作马来人政治统治地位的象征,看作是马来传统社会的保护者。在1998年9月马哈蒂尔总理解除副总理安瓦尔职务后,许多马来人对马哈蒂尔及其政府表示不满。1999年9月,数万人游行到各州苏丹的王宫和最高元首的国家皇宫,要求皇家委员会对政府试图毒害安瓦尔一事做出解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统治者们按照这些请愿和要求采取了什么行动,但反对者却从他们的请愿书被接受的事实中得到了安慰。”*〈澳〉约翰·芬斯顿主编,张锡镇等译《东南亚政府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9页。作为马来人地位的守护者,最高元首对维护马来人在政治统治地位上的信心具有一定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大规模社会动荡对政治稳定的冲击。

(一)马六甲王国的苏丹制:从印度式王权向伊斯兰教王权的转化

在地形地貌上,马来半岛属丘陵地带,中央山脉由北向南延伸,将其分割为东西两部分。大部分沿海地区都是平原,但最宽只有50公里,中部则是布满茂密的热带雨林的高原*钟继军、唐元平:《马来西亚经济社会地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4年,第2页。。在古代社会的技术条件下,这种地理环境很难形成集中的、统一的政治权威。公元2世纪前后,马来亚地区出现了第一批具有王权特征的国家,例如狼牙修、丹丹、赤土等。之所以在这个时期出现了最早的王权,是和这一地区与印度之间的接触分不开的。包括诸多僧侣在内的印度人给当地人带来了历法、书法、法律和治理的见解,并通过通婚等形式使马来人产生了王权的概念。不过,印度教和佛教的活动和影响很少超出宫廷和港口的范围,内地的农民仍然崇拜祖先和精灵,保持着很多原始宗教的特色*陈晓律等:《马来西亚——多元文化中的民主与权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页。。此外,印度式的宗教信仰要求作为武士阶层的刹帝利服从作为教士阶层的婆罗门,从而使大多来自刹帝利阶层的统治者难以实现其集权*〈美〉弗朗西斯·福山著,毛俊杰译《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3-164页。。因此,这些印度化的王国并没有在马来人的社会中真正发展出广泛的政治权威认同,这为日后伊斯兰教在马来亚地区的全面扩张敞开了大门。

例如笔者在上文所提及的,设计一个集合了各种地图的sdk的平台,通过GPS定位,一个用户若是觉得某个地方很不错,就可以给这个地方点赞,同时将这个地点的经纬度传送到后端服务器上。当查看热度图时,系统从后端服务器调取数据,通过相应的密度计算的算法将点赞集中的区域的设置为高亮的形式,这样就可以通过热度图来反映学生对什么地方感兴趣,从而给其他学生用作参考数据。

马六甲王国是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统一马来亚地区的王国。15世纪初,创立马六甲王国的首任国王拜里米苏拉因与一位阿拉伯公主通婚而改信伊斯兰教,并为自己取了一个伊斯兰教的名字——伊斯坎达·沙。到第四代国王穆扎法尔·沙当政时,马六甲王国正式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并按照伊斯兰世界的称谓将国王改称为苏丹*马燕冰、张学刚、骆永昆:《马来西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2页。。苏丹这一称谓最早出现在11世纪,那时哈里发已不能垄断伊斯兰世界的精神和政治权威,信奉伊斯兰教的塞尔柱土耳其人首先采用了这个新称号以履行类似古代波斯国王的角色。因此,“这个波斯式的王权概念是伊斯兰教吸引马来统治者的第一个方面。”*A. C. Milner, “Islam and Malay Kingship”, The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No.1, 1981, p.54.随着马六甲王国的伊斯兰化及其在贸易和领土上的扩张,伊斯兰教在马来半岛加快扩散并与马来人的本土文化深度融合,成为马来文化传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马六甲王国的伊斯兰化为其王权统治的基础找到了前所未有的理论来源。在社会生活中,伊斯兰教教义要求每一个穆斯林都必须服从安拉的指示与领导,服从主事人,而这所谓的主事人就是兼任伊斯兰教领袖和国王身份的苏丹。在穆斯林的心目中,苏丹是安拉唯一合法的现实化身。在信仰中,任何的穆斯林都是“安拉的仆人”,而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臣民都是苏丹的子民*范若兰:《伊斯兰教与东南亚的现代化进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8-20 页。。苏丹作为统治者的同时也担任宗教领袖,被视为先知的继承者、真主在世间的代言人、世间秩序的来源,是连接真主与凡人的纽带。这样,伊斯兰教赋予了统治者至高无上的神性,同时也为其统治找到了合法性。由于对于大多数马来人来说伊斯兰教代表了全部的马来文化,伊斯兰教强化了马来农民对苏丹的效忠。“在马来社会中,伊斯兰教主要表现为对当地统治者夸大的忠诚以及维持太不像样的现状的一种支撑物。”*〈英〉黛安·K·卡莫齐主编,季国兴等译《东盟国家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75-176页。随着伊斯兰教教义渗透到马来人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苏丹作为统治者与宗教领袖的地位变得不容置疑。

3.很多学生有完美主义倾向,尤其是女孩子在使用错题本时,常常是外在大于实际,把错题本弄得美美的,当成“艺术品”来对待,反而没有关注到错题本的本质;

作为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分为上下两院,权力重心在下议院。下议院的多数党为执政党,下议院多数党领袖出任内阁总理。自马来西亚独立以来至今,以巫统为核心的国民阵线在历次大选中都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席。尽管在最近两次大选中国民阵线失去了以往对联邦议会2/3议席的控制权,但仍拥有半数以上议席的控制权,可以独自组成内阁。

(二)《邦咯条约》后英国的间接统治:苏丹的虚君化与联邦制的雏形

相对于葡萄牙人和荷兰人,英国人在马来亚地区的诸欧洲殖民者中属于后来者。与所有欧洲殖民者试图在这一地区控制海上贸易通道的殖民企图相一致,英国人首先开拓的三个殖民地槟榔屿、新加坡和马六甲都扼守海上贸易通道,所以统称为海峡殖民地。槟榔屿、新加坡原来是几乎无人居住的岛屿,马六甲则是荷兰让给英国的,英国在海峡殖民地建立了直接统治。由于当时英国的海上霸权只是为贸易服务,英国对马来亚内地各邦采取不干涉政策*马燕冰、张学刚、骆永昆:《马来西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02页。。但到了19世纪70年代,“大国间的敌意、商业利益的压力和国内维多利亚时代帝国主义结合在一起,迫使英国重新评估对马来半岛的政策。实际上,马来半岛已经成为海峡殖民地得以繁荣的腹地。”*Stanley S. Bedlingto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The Building of New Stat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8,p.32. 法国和荷兰各自在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亚的扩张强化了英国、法国和荷兰之间的敌意,英国在印度统治的完全确立则激发了英国国内的帝国主义情绪。

此时,马来亚内地各邦也陷入动荡之中。马来酋长之间和华人会党之间的暴力冲突造成了政治衰退和社会不稳定的状态。尽管马来人在王位继承和领土权利上的纠纷非常普遍,但“非马来人介入当地事务,使得19世纪西海岸的马来冲突呈现出不同以往的特点。海峡方面提供资金,中国人各个团体提供战斗人员,延长了马来人的纷争,这在以往是不可能的。”*〈澳〉芭芭拉·沃森·安达娅、伦纳德·安达娅著,黄秋迪译《马来西亚史》,第66-72页。海峡殖民地的欧洲和中国商人持续地督促英国政府对马来亚内地采取某种形式的干预以便为他们价值巨大的投资提供保护*Stanley S. Bedlingto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The Building of New Stat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8,p.32.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对马来亚内地各邦转向积极干预的政策。

作为联邦制国家,马来西亚由13个州以及两个直辖区组成。马来西亚联邦具有一般联邦国家所共有的外部特征: 中央和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及立法、行政机构,甚至除国家元首外, 各州亦有自己的元首*黄云静:《马来西亚联邦体制特点及其成因》,《东南亚研究》1996 年第5期。。虽然马来西亚实行更偏向中央集权的联邦制,大部分的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的手中,但州政府在联邦制下还是具有一定的权力。在立法方面,州议会有权在各州的管辖范围之内制定州宪法和州法律。在行政方面,州政府的行政权力负责一切与州立法机关决定的相关事务。

巫统越来越难以容忍王室滥用权力的行为,特别是在具有政治进取心的柔佛州苏丹和霹雳州苏丹按照轮流任职的原则依次出任联邦最高元首的情况下,巫统在马哈蒂尔的领导下决定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应对宪法相关条文模糊不清带来的挑战。马哈蒂尔先后于1983年、1984年、1993年和1994年敦促修改联邦宪法相关条文,使宪法中议会内阁制的精神能够更为彻底地得到贯彻,避免这些条文中的模糊之处给予最高元首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特别是1994年5月联邦议会通过的联邦宪法修正案对于规范最高元首的权力具有重要作用。此前的宪法规定,最高元首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他可以将不同意的法律退回议会,令其重新审议;还可以将法律搁置起来,使其无法生效。宪法修正案则规定,对于议会通过的法律,最高元首必须在30天之内签署并加盖国玺,否则该法律将在30天之后自动生效*尚前宏:《马来西亚王权削减》,《世界知识》1994年第13期。。通过对宪法的修改完善,最高元首的政治地位和议会内阁制的宪政规范更加一致了。

同在1874年,雪兰莪也和英国签订了与《邦咯条约》类似的条约。此后,彭亨和森美兰分别在1884年和1895年接受了英国的保护。虽然英国向霹雳、雪兰莪、彭亨和森美兰四个邦都派出了驻扎官,但邦与邦之间互不相属,各邦在司法、赋税、土地授予等方面各行其是,英国管理起来极为不便*陈晓律等:《马来西亚——多元文化中的民主与权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7页。。于是英国决定将这四个缔约邦联合为一个行政统一体,称为马来联邦。1896年7月马来联邦正式成立。驻吉隆坡的联邦秘书处设一名总驻扎官,统辖驻在四个土邦的驻扎官。此后更多的行政事务都是由驻扎官与总驻扎官协商来处理,根本没有交付给各邦统治者。1909年,随着联邦参议会的建立,马来联邦进一步朝中央集权化方向发展*〈澳〉芭芭拉·沃森·安达娅、伦纳德·安达娅著,黄秋迪译《马来西亚史》,第220页。。“在联邦参议会上,苏丹被贬低到同普通成员一样的地位。他们不能主持参议会;他们没有否决权;不管他们是否出席,参议会照样制定法律,通过的法案是由高级专员而不是苏丹签署。”*〈英〉D.G.E·霍尔著,中山大学东南亚研究研究所译《东南亚史》(下),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56页。尽管苏丹一直保持着在各自土邦的威信及对乡村马来人的控制,联邦集权化的努力还是降低了苏丹的权威,使其只能掌管传统的马来事务,也就是处理伊斯兰教和马来习俗*〈澳〉芭芭拉·沃森·安达娅、伦纳德·安达娅著,黄秋迪译《马来西亚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第293页。。目睹马来联邦下各邦苏丹权力的极大削弱,吉打、吉兰丹、丁加奴、玻璃市和柔佛5个剩余的马来土邦(一般称为马来属邦)拒绝加入马来联邦,尽管类似驻扎官的英国顾问在这些土邦中仍会通过建议的形式对苏丹施以很大程度上的控制。

(三)马来亚联盟计划的失败和马来亚联邦的成立:马来人特权的确立

二战期间,日本短暂占领马来亚地区。战争期间,英国就酝酿对马来亚的政治体系进行改革。1943年,英国殖民部起草了一个计划,准备创立一个马来亚联盟(Malayan Union)。1946年初,英国颁布了马来亚联盟计划。这一计划中拟成立的马来亚联盟包括原来的马来联邦、马来属邦以及海峡殖民地的马六甲和槟榔屿。马来亚联盟的政治框架与英国直接统治下的海峡殖民地类似,设总督及行政会议、立法会议,权力集中于总督领导的中央政府,各邦苏丹只剩下管理宗教事务的权力。此外,该计划给予马来亚出生的非马来人和马来人平等的公民权利*潘一宁、黄云静、尤洪波:《国际因素与当代东南亚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31页。。由于自身权力的进一步削减,各邦苏丹显然不支持马来亚联盟计划,但因为与英国官员讨论时不可避免地牵出了日本占领时期他们曾经和日本人合作等敏感问题,苏丹们都被迫同意了这一计划*〈澳〉芭芭拉·沃森·安达娅、伦纳德·安达娅著,黄秋迪译《马来西亚史》,第315页。。然而,苏丹们很快发现,他们并非孤立无援,马来人政治精英在马来民族主义的旗帜下成为反对这一计划的主力军。

在英国多年的间接统治下,殖民政府将马来贵族这个传统的精英阶层转化为具有西方思想观念的职业官僚阶层纳入行政部门,但将华人、印度人等非马来人排除在行政部门之外。而新的马来亚联盟计划给予马来亚出生的非马来人以平等的公民权,“意味着自由的选举一旦举行,由此带来的非马来人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将会成为对马来人政治霸权持久的威胁。”*Stanley S. Bedlingto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The Building of New Stat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8,p.70.马来人在人口比例中微弱的多数地位加深了他们的恐惧。在20世纪上半期,由于大量移民,英属马来亚的族群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表2所示,到1947年,华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了马来人。在除了新加坡之外的马来半岛,马来人占总人口的49.2%,华人则占38.6%,尽管马来人仍是最大的单一族群,但马来人没有占绝对多数*陈晓律等:《马来西亚——多元文化中的民主与权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3页。。在这种情况下,马来人担心一旦英国从马来亚撤退,他们的政治特权也将不保。首任巫统主席拿督翁就认为:“马来人为捍卫自己的利益,就应指望并需要得到同情他们的英国政府的帮助和支持:过于突然的独立将意味着马来人在政治与经济上都受到华人的控制。”*〈英〉布赖恩·拉平著,钱乘旦等译《帝国斜阳》,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00-201页。因此,马来人强烈反对这一计划。在马来人政治精英的普遍支持下, 9位苏丹拒绝出席1946年4月1日马来亚联盟的成立典礼。

2 20世纪上半期英属马来亚的族群构成

年份总人口马来人华人印度人1911267200051%33%11%1931438532644 7%39%14 2%1947580800043 3%44 9%10 4%

资料来源:陈晓律等:《马来西亚——多元文化中的民主与权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2页。

尽管华人是马来亚联盟计划的主要受益者,但华人也没有给予这一计划足够的支持。以华人为主的马来亚共产党虽然赞成一个统一的马来亚,但并不希望通过英国所计划的方式,而是希望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共和国;马来亚民主联盟虽然赞同联盟的主张,但主要兴趣在代议制政府问题;马来亚的中国国民党分支组织除了波及中国政治的事情外,对当地政治毫无兴趣*陈晓律等:《马来西亚——多元文化中的民主与权威》,第109页。。因此,华人对马来亚联盟计划的反应比较冷淡,没有动员起来支持这个给予自己政治权利的计划,从而丧失了取得与马来人平等地位的绝佳机会。正如斯坦利·贝灵顿(Stanley S. Bedlington) 所评论的:“不幸的、时机不佳的马来亚联盟提案的失败原因,一方面在于马来民族主义前所未有的力量,另一方面则在于非马来人没能在政治上组织起来支持英国的计划。”*Stanley S. Bedlingto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The Building of New Stat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8,p.74.此后华人虽然醒悟过来,但政治斗争的主动权已掌握在马来人政治精英手中。

1946年3月,马来各邦苏丹提出以联邦代替联盟的可能性。从7月开始,各邦苏丹、巫统领导人和英国官员举行了一系列会议并达成了共识:“联邦将维护苏丹权利、各邦的自身特点以及马来人享有特殊权利。”*〈澳〉芭芭拉·沃森·安达娅、伦纳德·安达娅著,黄秋迪译《马来西亚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 第318页。比如在公民资格上要求具有充分的马来语或英语知识,而大部分华人、印度人都不熟悉马来语或英语,从而不能获得公民资格。1948年2月1日,马来亚联邦成立。1957年8月公布的《马来亚联邦宪法》规定了最高元首的地位和职权,当代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制度正式定型。

结 语

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国家元首制度中独具特色。虽然在一般的分类标准上可以归为君主立宪制,但其作为特定族群特权守护者和宗教领袖的特殊身份和选举轮任的产生方式则是一般君主立宪制国家所不具有的。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的这些特点是和马来西亚在族群关系、政教关系、立法—行政关系与中央—地方关系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相辅相成的。具体地说,在族群关系上马来人的特权地位、在政教关系上伊斯兰教的国教地位、在立法—行政关系上的议会内阁制与中央—地方关系上的联邦制和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相互适应。正是由于这种制度互补性,马来西亚独具特色的国家元首制度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和强大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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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马来亚联邦独立于1957年,但这一地区国家作为政治实体出现的历史已近两千年。当代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制度正是这一地区国家政治发展和历史演进的一个缩影。正如戈登·米恩斯所说的:“当代马来西亚最古老的政治制度是马来统治者的制度。在殖民时代后他们成为间接统治的殖民体系的基石,并且随后为适应议会制的现代要求而再次发生了转变。”*Gordon P.Means, Malaysian Politics: The Second Gener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302.在制度演进的历史轨迹上,正是三大关键节点上的重大选择塑造了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的基本特点,如图1所示。在节点1,由于15世纪初马六甲王国苏丹制的确立,马来亚地区的王权从印度式的王权向伊斯兰教的王权转化。在节点2,1874年《邦咯条约》后马来苏丹沦为虚君,并且形成了马来联邦。在节点3,由于马来亚联盟计划的失败,苏丹的剩余权力伴随着马来人特权的确立得到宪法的保障。这些关键节点最终塑造了马来西亚“选举轮任的马来伊斯兰君主立宪制”。

图1 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形成的关键节点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当然,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制度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在基本特点保持稳定的前提下,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以及各州统治者的角色也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比如,虽然他们在宪法上作为马来人特权的守护者没有改变,但由于大多数统治者在有争议的族群问题上的态度比很多激进的马来人政治家更加温和,非马来人也越来越多地接受了统治者的角色*Gordon P.Means, Malaysian Politics: The Second Gener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303.。随着“后马哈蒂尔时代”强人政治色彩的褪色和国际环境的重大变化,马来西亚近年来在基于族群、宗教、政党等因素所形成的政治分化上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尽管在君主立宪制的总体框架下,最高元首寻求积极作为的政治空间相当有限,但若其能够在族群、宗教、政党分化等造成的政治纷争上扮演好其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性角色,就会在马来西亚的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上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2.1.4 蠕动泵转速 蠕动泵转速决定包衣液的加入速率。选择包衣液喷入方式为底喷、进风温度为50℃、雾化压力为0.20 MPa、引风频率为25 Hz、包衣理论增质量比例为4%,以包衣微丸色泽是否均匀、粘丸情况、包衣液粘壁情况及合格丸收率为指标,考察不同蠕动泵转速(2、3、4、5 r/min)的薄膜包衣效果。结果,蠕动泵转速为5 r/min时,包衣微丸色泽均匀,基本无粘丸,未见包衣液粘壁,合格丸收率为97.1%,优于其他转速条件。故确定蠕动泵转速为5 r/min。

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方面的条件:即管理的方便性和应用的方便性。项目管理数据库的应遵循内容清晰,结构简单的构建原则。

张孝芳
《东南亚研究》 2018年第02期
《东南亚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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