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案说“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Snap-On诉港口货运“千斤顶”外观设计侵权案评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引言

原告Snap-on公司(下称“Snap-on”)指控被告港口货运工具美国公司(下称“港口货运”)侵犯了其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权D730,612(下称“612”专利),同时向美国东部威斯康星区法院提交了诉前禁令。

Snap-on设计并在市场上销售工具、车库配件以及其它设备。Snap-on的产品包括车库地板千斤顶,其用来将一部分车辆从地面抬起,从而让下面的车辆接受维修服务。这些千斤顶通常使用某种类型的手持机制,例如杠杆,来操作液压泵,使用提升臂将车辆抬起。2013年,Snap-on雇用VIS有限责任公司来帮助其设计更加持久耐用、且具有更高品质的地板千斤顶。

经CA-074预处理后再加LPS刺激,相比于单纯使用LPS刺激,CA-074+LPS组小鼠的肝组织变性坏死显著减轻,肝组织膨胀明显缓解,仅有少量空泡存在。

Snap-on最终研发出知名的FJ200两吨千斤顶和FJ300三吨千斤顶。2014年6月18日,VIS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一份在FJ200和 FJ300中均有所体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5月26日,VIS有限责任公司被授予专利权,即“612”专利,随后,该专利权转让给Snap-on。Snap-on于2014年8月开始销售FJ200,并于2016年3月开始销售FJ300。FJ200和FJ300的零售价分别是550.50和651.25美元。

港口货运也销售工具,包括地板千斤顶。大约在2016年8月,港口货运开始销售一款名为“Daytona三吨超高能率”的地板千斤顶。Daytona的零售价格是199美元,并且一直以179美元的特价出售。因此,Daytona的价格明显低于Snap-on的千斤顶。然而,港口货运在市场上宣称Daytona的性能跟Snap-on千斤顶一样。

在Snap-on得知Daytona之后,其代理人购买了一个Daytona,并将其与FJ200、FJ300以及“612”专利进行了比较。Snap-on的结论是,Daytona与“612”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在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因此,Snap-on提起了这一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另一个相似之处是千斤顶鞍座的方位:在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上,正方形被旋转了大约45度,这样在从上面看的时候,角部与罗盘的方位基点是对准的。这也构成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方形鞍座与现有设计图像中的方形鞍座之间的区别。现有设计中的鞍座的侧边与千斤顶的侧边平行,从而使得鞍座的角部与罗盘的顺序点对准,而不是与方位基点对准。然而,这个旋转似乎只是在现有设计中已经有所体现的地板千斤顶的一个功能方面的设计。现有设计的记录中包含了Snap-on专利设计的商业化产品以及Daytona的商业化产品,均示出 了与千斤顶的侧边平行、而不是旋转的鞍座。参见例如ECF Nos. 27-2(鞍座与千斤顶平行设计的Snap-on千斤顶)和27-12(鞍座与千斤顶平行设计的Daytona千斤顶)。其他图像则示出了鞍座相对于千斤顶旋转设计的情形,参见ECF No.27-18。根据这一点,法官林恩•阿德尔曼推断鞍座方位的设计是在上述两个位置之间旋转,以帮助将其置于被举起的车辆之下,而现有设计中的千斤顶也有旋转的方形鞍座。

1 判决主要内容

1.1 诉前禁令

硬件基本功能:CPU子系统独立运行,并且模拟产生正常、瞬时失效、永久失效等工作状态,能产生表征控制输出的信号或状态;FPGA仲裁子系统检测CPU子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正常或异常的提示,对异常进行报警,并且进行异常备份自动切换,支持手动切换,能产生表征仲裁后控制输出的信号或状态。

1.2 判断主体——普通观察者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主体是“普通观察者”。为了在这个判定过程中认定侵权成立,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对于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而言,其会把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与专利设计是一样的。然而,如果一项外观设计既包括功能性的设计特征,也包括装饰性的设计特征,那么,只有在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所有可察觉的相似之处均是基于外观设计的装饰性方面,而不是功能性方面的情况下,侵权才能认定成立。在运用“普通观察者”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关注“整体设计”是否相构成相近似、是否会造成误认,并避免在“孤立地装饰性特征”中寻找“相似之处”是很重要的。此外,普通观察者是否会将被诉侵权设计误认是一个事实问题,专利权人必须用大量证据来加以证明。

1.3 侵权分析

1.3.1 权利要求的解释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分析过程与发明专利的侵权分析过程略有不同。在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中,法院分两步进行审理。第一步,通常被称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法院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确定其具体含义和保护范围;第二步,将经过解释的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以确定其是否侵犯了该专利权。联邦巡回法院曾认为,同样的两步法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审理。然而,对于发明专利而言,权利要求的解释通常需要法院提供“详细的口头描述”。相反,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联邦巡回法院已经认识到,因为外观设计专利“通常声称如图所示,”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进行“相应地调整”。因为很难用文字来描述一项外观设计,所以,通常情况下,上级法院鼓励地方法院不要试图通过提供详细的口头描述来解释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但是,地区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其认为它是必要的或有帮助的,就提供口头描述。此外,地区法院还可以利用权利要求的解释来解决其他有关权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包括“区分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所具有的装饰性特征和纯粹功能性的设计特征”。

本案中,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多幅视图,法官林恩•阿德尔曼认为对于权利要求进行详细的口头描述并非必要或有帮助的。然而,由于地板千斤顶的设计有许多方面是功能性的设计,所以,法官林恩•阿德尔曼采用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将这项设计中的功能性设计特征分解出来。在港口货运对Snap-on的请求提出反驳意见的第9页,港口货运确定了地板千斤顶设计中的功能性设计。此外,港口货运的专家证人Alan Ball出具的报告进一步确定了地板千斤顶设计中的功能性设计。并且,Snap-on的答复意见也不否认设计的这些方面至少属于部分功能性的设计。

现有的“一带一路”传播研究,叙事比较宏大,缺少普通公众以至小人物的研究视角。未来的研究可从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等关系角度切入,从模糊和抽象下降到具体和生动,丰富公众视角的研究内涵。“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项目的建设场地位于沿线各国,为使项目持续顺利地推进,就必须与当地人进行顺畅有效的沟通。未来的研究,应将受众作为具体的生动的人而不是“受众整体”来研究,关注沿线地区普通人的内在需求、心理感受、文化特征和民族性格,关注传播与沿线受众日常生活的联系,以便使最终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服务于“一带一路”项目的具体落实。

因此,法官林恩•阿德尔曼采用港口货运确定该项外观设计中的功能性设计的方式,作为权利要求解释的一部分。在这方面,功能性方面的设计如下:

6月23日下午,大会进行了分组讨论和入选论文宣讲,分语言学教学,文学翻译两个讨论专题。6月24日上午主旨发言后进行闭幕式,由论坛执行副主席王相锋教授主持。遵义医学院外语学院谭占海院长、华侨大学黄小萍教授对小组讨论和论文宣读做了总结发言,论坛副主席、NAFLS副主编李正栓教授宣布2018NALLTS文集获奖论文名单,蔡华、王莉莉、邵昌红、韩冰等8人获奖。

•机箱由相互偏移的垂直侧壁组成,前部具有固定的轮子,后部有可旋转的脚轮。当用户握着手柄推拉千斤顶时,这些脚轮能让千斤顶更容易操纵。(尽管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前部使用的是固定的轮子,但是用单个滚轮来替代其前部的两个固定轮子,同样能够实现其功能。因此,其前部使用两个轮子而不是单个滚轮至少部分是出于外观设计的装饰性方面考虑的。

•机箱的轮廓前部较低,后部向上倾斜。前部较低以便于滚动至车辆的底部,后部较高以容纳千斤顶的机械臂和泵等机械结构。

姜伟迄今还记得2009年中国中铁公司采购了山河智能7台旋挖钻机,准备赠送委内瑞拉政府,客户临时改变船期,要求24小时之内赶到上海港,如不能如期到达,会影响中国国企的声誉。姜伟凭着对高速公路路网的了然于胸,迅速组织车辆起运,走沪昆高速,23个小时就赶到了上海港。

•千斤顶的机械臂升起能够将车辆升高。千斤顶的机械臂位于两个机箱侧壁之间,当降落时,其形状与机箱的顶部边缘轮廓一致。该机械臂贴附在机箱后部的支点处。该机械臂有一个弯曲部,或者回转部,相较于举起的机械臂向下倾斜至一个平直、倾斜的飞机而言,能够让千斤顶在一个底盘较低的车辆下方伸入的更远。

•盖板和机械臂的盖子。这些可以防止用户受伤,并保护千斤顶的内部部件免受损害和进入碎片。

•位于千斤顶机械臂末端的一个鞍座与被抬起的车辆底面相接触。千斤顶具有支撑臂来保持鞍座板水平地上升。

•位于后部的一个三角形叉臂架,用于容纳一个棒状手柄,用户使用泵来提升车辆。

•从侧面突出的紧固件和连接件。这些金属构件将千斤顶组装在一起,从而使其各机械部件进行工作。

•位于机箱侧面顶部和底部边缘的水平法兰。法兰在机箱侧壁增加刚性,并提供更大的顶部表面以更好地均分压力,从而防止与被提升车辆底面相接触的机箱受到损害。

如今,随着新课程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高中数学课堂可以更加地突出学生的主体位置,因此探究式教学的引入是势在必行的.探究式教学的显著特点是教学对象面向全体学生,借助问题来延伸和扩展教学内容,通过不断激励学生最终提升学生的综合水平.笔者将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对其应用策略进行阐述.

合成的针铁矿老化3 d后,对其进行XRD分析。老化的目的是使矿物结晶度更好,晶体结构更稳定。合成针铁矿衍射图谱中针铁矿的特征峰明显,衍射峰强度较高,与α-FeOOH图谱基本一致。针铁矿的扫描电子显微镜(SEM)分析的图像如图3所示,由图可知针铁矿沉淀物的晶体形状和粒度合成的针铁矿具有良好的结晶度和纯度。

如附图6所示,从侧面看,专利设计也比被诉侵权设计显得更加流线型。在专利设计中,千斤顶的顶部线条 (由顶部法兰侧面和底盘侧板顶部形成的线条)和底部线条(底部法兰侧面和后脚轮支架侧面形成的线条) 之间的空间通常较窄,整体形状给人以一阵风从后脚轮支架下方扫过的视觉印象。这也增强了“光滑”或“流线型”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反,对于被诉侵权设计,从后部轮廓观察,顶部和底部线条之间的空间更宽,后脚轮支架的轮廓呈锯齿状而不是光滑的。这导致其后部轮廓呈现出“四四方方”的视觉效果,而不是专利设计所呈现出的光滑和流线型的视觉效果。

•后脚轮通过脚轮安装支架固定在机箱上。支架为脚轮提供保护罩。

在下面的两幅图中,地板千斤顶的功能性特征被标注了出来。第一幅图是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第二幅图是一个“通用”的千斤顶,它包含了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大部分功能特征,但是去除了装饰性的特征。在第一幅图中,千斤顶的手臂被降低了;在第二幅图中,它被抬高了。

通过比较这两幅图可以看出,地板千斤顶的许多功能部件也具有装饰性设计,而外观设计的某些设计特征所具有的功能并不能排除这些设计特征同时具有可保护的装饰性。尽管要确定外观设计的每一个装饰性方面是不切实际的,但是较为显著的装饰性方面包括:(1)顶部和底部边缘的法兰形状; (2)当观察整体轮廓时,机箱侧板的确切形状,除了前部较低,后部逐渐升高;(3)后部脚轮安装支架的形状,以及如何附着在底部边缘的法兰上;(4)前轮的设计(或滚轮,如果用滚轮替代固定轮);以及(5)鞍座的形状。

1.3.2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在解释了权利要求之后,开始侵权分析的第二步,在这一步骤中,法官林恩•阿德尔曼将被解释的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产品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如前所述,为了证明侵权成立,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对于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而言,其会把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与专利所示外观设计是一样的。在侵权判定过程中,法官林恩•阿德尔曼确定了一些港口货运声称与该外观设计专利“接近”的在先设计,对于普通观察者而言,其很可能认为突出了要求保护的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的区别。下图中,左上角是要求保护的专利设计 (即“612”专利),右下角是被诉侵权设计(Daytona),其他的是现有设计中的地板千斤顶。

原告请求获得诉前禁令,必须证明其在法律意义上可能成功,包括:在缺少诉前救济的情况下,他很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利益的权衡倾向于对他有利,以及禁令符合公共利益。并且,为了证明胜诉的可能性,专利权人必须证明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更大。目前对于本案,法官林恩•阿德尔曼(Lynn Adelman)认为,在这个标准下Snap-on没有显示其胜诉的可能性。因此,Snap-on没有资格获得诉前禁令。

如上图所示,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中的许多地板千斤顶都较为接近。在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中的设计较为接近的情况下,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之间较小的差别对于假想的普通观察者而言也可能很重要。因此,即使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也比较接近,这并不能直接导致认定侵权成立。相反,需要更仔细地研究整体的设计,因为整体的外观设计可能对普通观察者而言很重要。

依据前述标准以及权利要求的解释,将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相比较,法官林恩•阿德尔曼的结论是,陪审团不太可能认定侵权成立。虽然二者设计相似,但是,对于普通观察者而言,二者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不同的,因此,结合现有设计状况,普通观察者不会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相同。二者外观设计的主要区别在于,专利设计呈现出所谓的“流线型”、“轻型”或“光滑”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被诉侵权设计给人的印象是更宽、更圆、更重。顶部边缘法兰和后脚轮支架的设计对这些独特的整体印象有很大的贡献。如附图2所示,当从上方看千斤顶时很容易看到,被诉侵权设计中,顶部法兰边缘在千斤顶前三分之一处最宽,而专利设计的顶部法兰边缘在千斤顶中部位置最宽。此外,在专利设计中,后脚轮支架的外边缘之间的最宽距离大于顶部法兰外边缘之间的最宽距离。被诉侵权设计也是如此,但距离的差异并没有专利设计中那么大:在被诉侵权设计中,顶部法兰边缘在前部好像“突然张开”,其宽度与后脚轮支架基本相同,使得千斤顶前部的宽度看起来几乎一样。并且,专利设计中的顶部法兰和后脚轮支架的轮廓更加“线性”,而且比在被诉侵权设计上的这些相同特征的轮廓更加陡峭。所有这些装饰性的设计特征共同作用,使得专利设计看起来像一支箭,从而呈现出流线型、轻盈和圆滑的视觉效果,而被诉侵权设计则有些圆,给人以一种更宽更重的视觉印象。

策略:画力的示意图首先是分析研究对象的受力情况,其次是明确各力的三要素。步骤为:一定点(作用点),二画线(从力的作用点开始沿力的方向画一条带箭头的线段并表示出力的大小),三画箭头,四把力的符号标箭头旁。注意力的作用点必须画在受力物体上。

当然,被诉侵权设计的一些设计元素与专利设计几乎完全相同。依据法官林恩•阿德尔曼的判断,或许二者最明显的区别体现在千斤顶鞍座的设计上,二者在这方面的设计基本相同:鞍座是方形的,有凸起的圆角以及橡胶鞍座衬垫。然而,在现有设计中,一些千斤顶的鞍座也是方形的,有凸起的圆角,包括HeinWarner 3吨和D388,926的设计。尽管如此,HeinWarner 3吨和D388,926的设计并没有使用橡胶鞍座衬垫,在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中引入这样的衬垫对Snap-on而言是有利的。

法官林恩•阿德尔曼于2017年1月作出判决,认为Snap-on不太可能在侵权审判中证明侵权成立,因此驳回Snap-on提出的诉前禁令请求。本文将围绕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对法官林恩•阿德尔曼的判决思路及主要观点进行介绍。

数学作为小学阶段学习的基础课程,它的学习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目前的小学数学课堂中,也开始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展开教学。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手段给我们的小学数学教学带来了很多的创新。通过信息技术的加入在很大程度上使我们的教学内容得到了丰富,同时也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学生学习数学的热情。下面我们将针对当前在数学教学中加入信息技术的优势和具体的实施策略展开探究。

由于地板千斤顶的鞍座通常都是旋转的方形鞍座,因此,熟悉现有设计的普通观察者的目光不太可能被任何设计中鞍座的特定方位所吸引。这是由于当基于现有设计考察要求保护的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的区别时,假设的普通观察者的注意力将被吸引到那些专利设计中不同于现有设计的那些方面。

除了千斤顶的鞍座,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都具有其他装饰性方面的设计,包括前轮、盖板和千斤顶臂盖的设计。然而,在侵权判断时,陪审团必须确定,导致产生误认的原因在于整体设计的相似之处,而不是孤立的装饰性特征的相似之处。尽管当孤立地考察千斤顶鞍座以及其他设计特征时,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存在相似之处,但是,法官林恩•阿德尔曼认为,陪审团不会认定对于普通观察者而言,二者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一样的,因而普通观察者会将被诉侵权设计误认为与专利设计是一样的。其再次强调,专利设计是流线型的,而被诉侵权设计则更宽更重,二者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不同的。

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的连通性分析···················杨翠香 宗 康 胡志华 (3,495)

1.4 结论

在评价Snap-on胜诉的可能性时,法官林恩•阿德尔曼更看重的是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和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之间这三者之间的对比。如上所述,当进行上述对比时,法官林恩•阿德尔曼认为陪审团不太可能得出如下结论:一个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会将被诉侵权设计误认为与专利设计是一样的。所以,Snap-on不太可能在审判中证明侵权成立。

基于上述原因,驳回Snap-on提出的诉前禁令请求。

2 评析

本案中,法官林恩•阿德尔曼首先采用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将专利设计分解成体现功能性的设计特征以及表达装饰性的设计特征;然后,将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和最接近的现有设计这三者进行对比;最后,依据判断主体“普通观察者”的视角,基于现有设计状况,评价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进而得出判定结论。判决中,法官林恩•阿德尔曼多次强调,尽管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对于普通观察者而言,专利设计是流线型的,而被诉侵权设计则更宽更重,二者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不同的。

本案是2017年美国法院针对Snap-On诉港口货运“千斤顶”外观设计侵权案作出的驳回诉前禁令的判决,其中着重体现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原则在外观设计对比判定中的重要地位。事实上,此前备受关注的“苹果诉三星Galaxy 平板电脑外观设计侵权案”以及“戴森诉维克斯吸尘器外观设计侵权案”中,英国法院的大法官科林•比尔斯(Colin Birss)以及阿诺德J(Arnold J)在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对比判定过程中也毫不例外地采用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基本原则。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程序3.《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4节。还是侵权程序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时均需遵循这一原则。

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判断,而不是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笔者认为,具体而言,整体观察是指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全面、客观的比较分析,确定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综合判断是指站在外观设计专利判断主体的角度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分析,基于现有设计状况评价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最终,依据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所呈现出的整体视角效果的差异程度得出判定结论。

由此可见,尽管世界各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存在差异,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在不断探索中殊途同归。“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本原则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准确把握、合理运用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结论。

附录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的成熟与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已彻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工作习惯和作业模式,在高数字化、移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大时代背景下,铁路企业要具有时代感、竞争力、创新力,唯一的途径就是顺势而为,与时俱进。

许媛媛
《电子知识产权》 2018年第04期
《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04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