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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冲突与协调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冲突

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冲突主要体现在审查结论和审查程序两方面。

尽管我国呈现良好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我国在具体的经济管理体制与政策上仍存在许多缺陷,这对于我国经济金融的持续发展是不利的。我国金融经济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关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充分研究我国经济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点,发现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在研究不合理情形的同时结合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确定未来经济发展的走势,提出相应的积极解决对策,保证我国经济金融环境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审查结论的冲突

各国对同一例跨国兼并案件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审查结果。典型的例证就是2000年的通用电气(GE)和霍尼韦尔(Honeywell)合并案,在这起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批准了交易而欧盟委员会否决了该交易。通用电气和霍尼韦尔公司都是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在制造生产飞机引擎、其他航空配件、动力系统等产品的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份额。美国司法部在通用电气承诺相关条件后批准了这项兼并,但通用电气拒绝接受欧委会提出的交易附加条件,欧委会随后禁止该交易,这是第一起美国司法部已经批准又受到欧委会禁止的兼并案。

除禁止的案件外,在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案件中,不同司法辖区结论不同的情况更加普遍。如1997年的波音与麦道合并案,美国对该案几乎没有提出任何附加限制性条件,而欧委会却要求申报方提出一系列救济措施。在中国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26件案件中,相当部分案件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内容、范围和期限和其他司法辖区存在显著差别,以2014年4月作出决定的德国默克公司收购卢森堡安智公司股权案为例,中国商务部对此案附加多项行为救济条件,涵盖捆绑销售限制、合理和非歧视原则、专利许可报告义务等,而该案在欧盟等其他司法辖区均获无条件批准,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

(6)为保证成槽垂直度,成槽机悬吊机具的钢丝索必须在导墙中心线上成铅垂状态,不能松弛。成槽工程中对垂直度进行跟踪观测,做到随挖随测随纠,确保垂直度不得低于1/300。

(二) 审查程序的冲突

随课微作文写作,是作文教学的新路径。如果能在整体把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将初中三年的写作目标化整为零,将写作要求分解成细小的、系统的能力训练点(即微点),逐个突破,然后再化零为整,融会贯通,层级推进,螺旋提升,就能有效地解决传统作文教学中的“大而化之”的弊端,提高学生写作兴趣。

1、申报标准的不同。各国竞争法规定的交易申报标准均不相同。虽然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资产数额、年营业额或市场份额的指标作为申报标准,但这几项标准仍然存在很大差别。特别是以市场份额为标准时,首先要确定相关市场范围,才能明确市场份额,但经营者自身无法确定相关市场范围,只有等待执法机构的确认;有些经营者的营业额很高,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却不高。这些情况都给经营者的申报带来了不确定的影响。中国商务部近年审结的案件也反映出不同司法辖区申报标准的差异,以2014年6月作出决定的丹麦穆勒马士基集团、地中海航运公司和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设立网络中心案为例,该案由于产生严重竞争问题而被中国商务部禁止,这是商务部禁止的第二起案件。但该案在美国却并不受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而是由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批准该交易;在欧盟,由于其设立的网络中心被认为是非全功能型合营企业,因而无需在欧盟进行申报。

2.申报时间的不同。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交易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或某个交易阶段内提起申报,部分司法辖区规定在取得一定比例的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资产时应当申报,另一部分司法辖区规定当取得“决定性影响”(decisive influence)和控制权时才须申报,这些标准有较大差异,不同的法律适用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同。中国《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个“事先”的含义在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中得到明确,根据第14条规定,申报人应当在集中协议签署后,集中实施前向商务部申报。但是具体案件情况各不相同,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情况进行讨论。对于不熟悉各国法律实践的外国当事人来说,申报时间的差异给经营者带来了面临未依法申报的法律风险。

以反垄断法最具代表性的美国和欧盟为例。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是随着美国市场和经济的变化而发展起来的,其受到的影响主要来自于当时的经济现实、民主思潮和情绪、以及产业经济学的发展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这种较为独立的发展过程使得美国反托拉斯法贯穿了崇尚自由公平的理念,一项行为如果约束了自由,其极有可能就是非法的。而同时,反托拉斯法又是美国政府公开干预市场经济的利器,美国反托拉斯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总是在消除私人限制竞争的危害和减少政府过多干预间摇摆,这种摇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所处的经济现实和社会背景。而欧盟竞争法的发展却体现出完全不同的轨迹和理念。欧盟竞争法的制定被纳入欧洲市场统一化的目标,它的首要目的是消除欧盟国家间市场壁垒,实现欧盟市场经济一体化。欧洲国家具有对经济实施干预的历史传统,因此其行政干预的特色也非常鲜明,欧洲统一是各成员国政府共同推动的结果,因此,欧盟竞争法关注的重中之重是防止私人行为对市场开放和融合产生阻碍和损害,对私人自由的关注相对较少。在这个角度看,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在立法和执法理念的出发点上有较大差异。

二、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国际冲突产生的原因

从法律角度看,在竞争法领域产生国际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各国竞争立法目标和执法理念的差异;二是效果原则产生的域外管辖。

(一)立法目标和执法理念的差异

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冲突为并购交易增加了许多成本:包括在执法机构的备案费用、向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为了等待审查结论而损失的利息等。据统计,申报交易中超过95%是不存在限制竞争问题的3.R. Pitofsky:The Nature and Limits of Restructuring in Merger Reviews in The Cutting Edge Antitrust Conference (New York, N.Y.,February 17, 2000),http://www.ftc.gov/speeches/pitofsky/restruct.htm, Jan.2, 2004.。真正会对国际竞争造成限制性影响的只有少数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阻碍了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进程,对经济效率也产生了影响。但是,作为一种国际冲突的体现,他国企业承担的成本通常不在本国执法机构的考虑范围内。

目前至少有50多个司法辖区设置了某种形式的企业并购前申报程序1.Merger Control 2012, published by 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各司法辖区所要求的事前申报程序的繁琐程度不同,时间期限也有差别。此外,还有一部分国家2.如澳大利亚、西班牙和法国。设置的是自愿申报程序,参与并购的经营者无需事前申报,而是根据对交易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作自行判断然后自愿申报。但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大多经营者仍然会谨慎地选择事前申报,相关执法机关也对非正式的申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交易方在获得执法机构许可后再进行交易。申报程序的巨大差异导致了审查程序冲突的产生。具体来说,审查程序的冲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实际上,立法目标和执法理念上存在的区别,本质是各国竞争执法机构所持的维护本国利益的立场。因为在国家利益面前,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竞争执法机构不能不考虑维护本国企业的市场地位和行业发展利益。近年来,尽管美国和欧盟在竞争执法上加强了合作,但根本利益的差别仍然对协调形成了阻碍。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具有预期性和前瞻性,这使得竞争机构对它的裁决很容易融入政治考虑。从实际情况看,各国对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剔除政治因素的呼声始终不绝于耳,主要观点包括“防止合并控制的政治化”4.William J. Kolasky: Comparative Merger Control Analysis: Six Guiding Principles For Antitrust Agencies – New and Old.Presentation at 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Conferenc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in a Global Context( March 8, 2002),http://www.usdoj.gov/atr/public/speeches/10845.pdf, Jan.16, 2004、“从合并反垄断审查中剥离政治因素”5.Nigel Parr, Neil Baylis: Taking The Politics Out of Meger Control. http://www.ahursts.com/pubs/pdf/716.pdf, Mar.9, 2004.等。但事实上,政治因素对国际竞争法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防止政治化的呼声只是会促使竞争执法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更加注重表面、程序上的公正,很难指望其能将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真正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经济学和法律上理由常常被作为掩盖政治考虑的工具。因此,无论各国竞争法所标榜的目标功能如何,它仍然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工具,最重要的目标是为本国利益服务,维护本国市场的竞争。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竞争法会以其他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竞争法作为公法属性的体现,也是竞争法不能像民法或商法这些私法部门达到高度国际协调的最根本原因。6.王中美:《竞争规则的国际协调》,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从试验中我们可以看出,使用测深施肥技术处理的产量均高于常规施用肥料的处理,虽然肥料成本略高于常规肥料,但在节约人工和增产效果上表现比较明显,所以亩净增效益可观,均高于常规施肥处理,表现最佳的为中化(21∶15∶16)的处理亩净增效益达到622.6元,较常规施肥高出204.9元/亩。

(二) 效果原则产生的域外管辖

除去目标和理念因素,国际冲突在微观层面主要由各国竞争法的域外管辖权所导致。如果没有域外管辖权,那么各国竞争机构在执法理念上有再多的不一致,国际冲突也会大幅减少。

尽管如此,以上述手段提高反垄断审查的效率和透明度是协调国际冲突的通行做法,对传统行业和新经济行业均可适用,仅针对新经济行业而言,加强合作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

在管辖权的行使依据上,各国竞争法所遵循的基本为“效果原则”(the Effect Doctrine)7.效果原则起源于美国,笔者将在下一节中作详细论述。。所谓效果原则,是指外国人在外国实施的行为,在其经济后果影响到其他国家时,该被影响的国家可以根据该影响对该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原则。8.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4页。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角度看,效果原则是指,如果一国的竞争执法机构认为其他国家的企业并购行为,其可能对本国市场的竞争情况产生影响,就有权对该并购行为行使管辖权。正是这种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导致了国际冲突的产生。

竞争法意义上的这种域外管辖(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与传统国际法上的域外管辖有所区别。在国际公法上,早已有主权国家管辖权延伸至域外的理论,如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上,管辖权主要处理各国国内私法同时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竞争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具有公法特征,但是它所表现的特征与国际公法上传统的域外管辖又有很大差别。有学者认为,效果原则不同于传统的属地和属人原则,但又可以从属地管辖权的客观领土原则9.[英]J.G.斯塔克著:《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02-203页。、属人管辖权的消极人格原则、扩展解释的保护性管辖权中寻找到痕迹。10.王中美:《竞争规则的国际协调》,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因此,由效果原则所产生的域外管辖体现出公法与私法的互济,被认为是一项独特的标准。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寻求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对于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人们也越来越持容忍态度。由此引发的法律冲突已经不再是争议的核心,如何对协调竞争法领域的国际冲突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首先,各国立法机构应当清楚明确的规定企业申报的具体时限和执法机构审查案件的具体期限。在立法过程中,对如“决定性影响”、“控制权”、“经营者集中”等概念,应当尽可能有准确和充分的说明或解释,为企业申报提供清晰的指引和导向,这非常有助于提高申报的效率。

由于效果原则的运用,一国可以将反垄断之手伸到国外,执法机构可以依据自己的管辖权要求当事人,包括外国当事人接受其调查,向其提供相关文件与资料,法院甚至直接向外国当事人送达传票,传唤位于外国的证人出庭作证,最后依本国法作出裁决,甚至处以罚款。因此,效果原则实际上将立法管辖权及司法管辖权扩张到了其他国家的领土上,常常被他国视为对其主权的侵犯。效果原则最初起源于美国11.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Aluminum Company of American et. al, 148 F.2d 416, 443 (2d Cir. 1945).,而在美国国会1982年修订的《外贸反托拉斯促进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 FTAIA)中最早明确了标准。在美国采取效果原则的过程中,各国纷纷采取政治、经济与法律的对策,以对抗美国的管辖。通过法律手段阻却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针对外国,特别是美国的反托拉斯调查程序,颁布立法,禁止本国国民或法人向外国提供反垄断诉讼案件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这类立法也被称为阻却立法(blocking statutes),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分别制定了此类立法。这种立法既是维护本国司法主权的需要,更是为了阻止外国的调查程序,保护本国企业及个人利益,使外国法院无法把手伸得过长,审理程序也无法继续进行,本国当事人也由于法律规定获得了法定的抗辩理由。

第二,通过立法,拒绝承认、执行外国反垄断案件判决。如1979年澳大利亚《限制执行外国反托拉斯法判决法》、英国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等。

(4)K5矿脉带:地表控制长度340 m,厚度0.88~0.90 m,钼品位0.010%~0.056%。矿脉带受构造蚀变石英脉和破碎带控制,该矿脉带目前发现3个矿化体,矿化体近平行排列,矿化体厚度小于1 m且矿化连续性较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各国的做法也在转变,因为强调这类阻碍性立法,也就意味着同时阻碍了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且在某些案件中,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国际冲突的协调

此外,如果将域外管辖作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将其分为立法管辖权和实施管辖权。在国内竞争法中规定对域外行为处以罚金,是立法管辖权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去征收该项罚金或使一项违法合同无效则属于实施管辖权的行使。因此,立法管辖权应当足够宽泛以涵盖那些有损本国市场竞争状况的境外交易,但这并不排除实施管辖权可能无法行使,因为当事人和违法行为都在境外。

当前,反垄断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的领域内,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国际竞争规则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如前文所述,各国基于国家利益以及国际竞争力的考虑,普遍对本国和外国企业的垄断行为评判标准不一,这不仅给经营者带来了高昂的经营成本,与执法机构将执法理念加以落实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经营者的主观诉求与各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不统一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促使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和国际竞争规则领域协调的重要动因。

笔者认为,协调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过程中存在的国际冲突,可以从提高案件审查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执法机构间的合作和推动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三个方面来实现。

(一)提高案件审查的效率和透明度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为企业的决策带来了难以估计的风险,也是造成国际冲突的重要原因。虽然我们不能排除竞争执法机构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当在最大限度内保证审查行为的确定性。

王兰亭是李瑞东武学路上非常重要的一个人。他代师收徒,把李瑞东收成了杨露禅的徒弟,因此李瑞东学会了杨式太极,期间师兄弟两人还一同跟随董海川学了八卦掌,并拜师岳家后人岳青山学了岳氏连拳,然后他俩又遇到了一个少林和尚,回炉又学了一下少林拳,最后,是摆在了甘凤池曾孙甘淡然门下,学了南太极。

其次,执法机构应合理地确定管辖权。从目前各国的执法实践看,“最低限度的联系”是大多数执法机构实施管辖时奉行的标准,各司法辖区在竞争法领域经常采用相关数据来确定管辖权,包括在本国的销售量、营业额、对本地市场的影响等,同时兼以考虑企业的全球收入、销售量和份额,这说明,全球与本国的联系点是执法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如中国《反垄断法》即同时采用了全球营业额和中国营业额两项标准,就是很好的范例。

②通过水文测流,率定流量经验公式,即流量大小与上游水位、下游水位、闸门开高的关系。闸门开启的高度e可根据调度设定的流量Q设、上游水位H、下游水位h计算得出。

第三,执法机构在申报的时限要求上应当提高合理性。包括欧盟和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司法辖区,都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达成了一份确定性的协议时提交事前审查。但对当事人而言,确定性协议达成时,合并已经进行到相当程序,大量的成本已经投入,如审查不通过就覆水难收了。因此,各司法辖区应当对确定性的协议作进一步细化和灵活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当事人在合并意向确定或计划形成时即可提交审查申报,一方面可缩短审查流程,另一方面有助于经营者降低成本。但是对协议确定性的标准应当尽可能通过立法进行明确。

第四,执法机构应当提高审查的效率。一项跨国并购要受到多个国家执法机构的审查,这对案件审查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美国采用的“两步申报机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两步申报机制”顾名思义,其分为两步,第一步要求申报企业提交一些简单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就足够使执法机构判断该项交易是否有可能产生与限制竞争有关的问题,通过第一步审查,可以排除相当数量的交易,只有少数交易会被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进入第二步审查(Second request)。在第二步审查阶段,执法机构通常会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大量信息,但通常执法会向申报企业明确说明审查关注的主要方面以及须重点提交的信息,以减除申报企业做“无用功”,便于申报企业作有针对性的准备,申报企业也可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救济方案。

(2)北海银滩灯塔。正在建设中的银滩灯塔,设计理念采用合浦西汉汉墓群出土的“铜凤灯”为造型,内含海洋文化、历史文化与人文精神、旅游文化元素,独具特色,将打造成北海市地标建筑。

在设备生产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着过载工况,原有的系统在此工况下,会长时间出现电机温升过高,严重情况下甚至导致电机被动停机。新系统通过优化堵转保护功能,在检测到电机最大转矩工作转速降至200r/min后,电机主动停机,防止堵转发生,重新调整原料多少后,再重新启动运行,相比原系统的异步机人工拉闸动作,安全系数更高提高,避免了操作工人的紧张情绪,不再担心堵转发生,快速拉闸动作。

(二) 执法机构间合作

1.双边合作

执法机构间的双边合作是目前协调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国际冲突的主要渠道,也是推进最快、最有效率的手段,受到了申报方和执法机构的普遍欢迎和广泛认同。具体而言,双边合作包括两大类型:执法机构签订合作协定或备忘录、在两国双边协定中订立竞争章节。

执法机构签订合作协定或备忘录典型的代表包括1982年6月美国与澳大利亚签订的《关于就反托拉斯事务进行合作的协定》,1984年3月美国和加拿大签订的《关于适用内国反托拉斯法的通知、咨询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1991年美国与欧盟签订的《关于适用竞争法问题的协定》(1995年作过修订)等。中国商务部已经与美国、欧盟、俄罗斯、加拿大、英国、韩国、澳大利亚和肯尼亚等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关于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针对在竞争法双边合作中机密信息的提供受到限制使得相互协助执法的效果受到影响的情况,美国于1994年通过了《国际反托拉斯执行协助法》(The International Enforcement Assistance Act of 1994),授权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其他国家签订竞争法合作协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机密信息安全的情形下相互协助取得对方境内的机密资料。12.王晓晔:《紧盯国际卡特尔——美国反托拉斯法及其新发展》,载《国际贸易》2002年第3期。中国商务部在此方面亦作出了不懈努力。目前,商务部已经与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签署了《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案件合作指引》,建立案件审查双边机制。商务部与上述执法机构在执法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就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审查的重大案件开展合作。该等执法合作的开展,有效协调了不同司法辖区就同一案件审查结论冲突的情况。2015年11月作出决定的荷兰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收购美国飞思卡尔半导体有限公司股权案即为中、美、欧三家执法机构合作的典范,中国商务部对此案附加多项限制条件,涵盖剥离射频功率晶体管业务及向先行买家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售上述业务等内容,该等救济措施与欧盟、美国作出的决定和施加的救济方案保持了高度一致。

而在两国双边协定中订立竞争章节是近年来双边合作发展的新趋势。在中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中国与冰岛、瑞士、韩国自贸协定中均对竞争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中,如中日韩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已决定设立竞争章节。在自贸协定中设立竞争章节,对双边反垄断执法合作是积极的促进。尽管如此,自贸协定的竞争章节宏观和原则性较强,有赖于两国执法机构做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协调解决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冲突问题。

2. 多边合作

植被的修剪与施肥是保证其正常生长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科学养护的重要措施之一。作为科学养护的重要措施及途径之一,为了增强风景园林景观的美观效果,在进行风景园林景观的植被养护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应的植被美观效果,结合现有的风景园林种植效果及种植方式将整个风景园林景观的建设有效性及其生长的正常性,实现整个园林景观建设的有序性。

竞争机构之间的合作,除了双边条约之外,多边合作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多边合作包括区域合作和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主持下进行的合作。

区域合作是指某个区域内的多个国家通过相关条约或协定等形式对竞争政策或竞争法的实施进行的协调,主要体现在区域自由贸易、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协定中。区域合作实践最成功的就是欧盟。《欧盟条约》第81条和82条是欧盟反垄断法的集中体现。根据条约规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关于竞争政策的法规、指令和决定, 欧洲法院解释欧盟条约的裁决和判决共同构成欧盟竞争法体系, 对欧盟所有成员国适用。除欧盟外,区域合作还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南锥体共同市场(MERCOSUR)的《保障南锥体共同市场内竞争的议定书》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大阪行动议程》等。

主持进行反垄断合作的国际组织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UNCTAD)、国际竞争网络(ICN)、和世界贸易组织(WTO)。OECD为各成员国间实施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作出了突出贡献。OECD下设“竞争法及竞争政策委员会”, 负责编制和研究各成员国的竞争政策有关问题。1999 年该委员会出具竞争政策报告, 根据该报告,OECD认为积极礼让原则应在反垄断的跨境执法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原因包括该原则有助于提高救济和调查的效率、降低保密的要求、避免司法冲突, 防止损害国内利益等。13.International options to Improve the Coherence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OECD, Paris, 2000).UNCTAD也在此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制定了《管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一套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并在2000年发布《竞争示范法——关于示范法条文可能要素的建议草案》。不过,所有这些范本、草案都不具有约束力。ICN则成为世界多个司法辖区竞争执法机构交流经验和分享政策理解的重要平台。此外还包括WTO,但其在竞争法执法的多边合作进展并不顺利。WTO成立后,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及《保障措施协定》中纳入许多和竞争有关的条款。但上述条款散见于WTO的不同协定中,而各个协定也未能形成有机整体,因此在国际竞争规则领域的作用十分有限。14.李小明:《反垄断法国际执法合作应然取向问题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WTO的新加坡议题包括贸易与竞争,该议题实质是要在WTO的框架下建立国际竞争规则问题。但新加坡议题却命运多舛,历时八年先后经历三届部长会议, 最终仍未能逃脱撤销的命运。主要原因在于各成员国观点差异太大,美国坚持认为反倾销与竞争政策无关,坚持反对制定新的多边竞争规则;欧盟态度积极, 主张在WTO内部制定一套有约束力的竞争规则,目的是逐步实现竞争政策的国际统一化;加拿大等国支持在WTO框架下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多边竞争规则;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处在犹豫不决的境地, 一方面希望制定多边竞争规则, 另一方面对多边竞争规则又顾虑重重。15.松下满雄:《WTO的基本原则与竞争政策的作用》,载《竞争法与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最终被撤销表明,国际竞争规则的统一困难重重,国家利益仍是各成员国关注的主要焦点。

在医院稳步快速发展中,宣传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不仅为医院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为医院有序快速发展奠定基础。做好宣传工作可提升社会对医院的认知度,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引领医院积极向上。实践工作中,将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管理模式予以建立对医院宣传生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PDCA循环,该模式属于全新的管理模式,别名为质量环,属于全新的科学质量管理程序,且在质量计划和组织目标的制定中全程参与[1]。为此,本院于2015年初至今宣传管理中运用PDCA循环进行有效质量管理,取得较为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从目前多边合作的情况看,区域和次区域合作呈现发展相对良好的态势,而国际组织主持下的多边合作则困难重重。反垄断多边合作的进程和目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向多极化、区域化发展的趋势息息相关,区域合作如火如荼也促进了该区域执法机构间的紧密合作。

(三)竞争政策和其他政策的协调

以高新技术与互联网行业为例,与传统市场相比,这些行业表现出对复杂的技术溢出、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标准化和兼容性的依赖。这些新表现所带来的新特点包括与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以及传导效应的不确定性等。应对这些新挑战和新问题,如果执法者和管理者固执地用静止的眼光来看待现有市场,那么他们就可能忽略潜在竞争,或者因为干预而妨碍了正在发生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执法机构需要将竞争政策和其他政策进行协调,从更加广阔的视角来审视新经济行业发生的并购案件。

以今天的谷歌公司为例,谷歌通过安卓、YouTube和Google+等软件平台早已将势力扩张至移动互联网、视频和社交领域,其做法是典型的新经济企业倾向即“赢家通吃”,他们会不断地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并时刻关注市场的任何潜在的创新动向。谷歌的许多行为在反垄断专家眼里看来都是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如谷歌的搜索排序将自己的产品优先列行,这必定会挤压其他竞争产品;利用与安卓的捆绑而迅速占领移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市场,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其态度却十分克制。16.王中美:《新经济的动态竞争与反垄断之两难命题——以谷歌案为例》,载《行政与法》2014年第9期。应该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表现是将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进行协调的结果,反垄断执法者在近些年所表现出的谨慎是基于对新经济动态竞争的认识。辩证认识新经济的垄断地位,一定程度地扼制和威慑而不是直接阻碍和干预,可能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态度。

欧盟的做法和美国类似。《欧盟条约》同样涉及和欧盟及各成员国的产业政策协调问题。为避免政策冲突, 欧盟确立了竞争政策优先于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根据《欧盟条约》第157条规定,“欧盟产业政策的使用不能扭曲欧盟的市场竞争。”同时,根据《欧盟合并规则》第2条规定, 部分合并交易是可以促进“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可能获得欧盟委员会的批准,但其获批的前提是有利于消费者和不损害竞争。欧洲法院的裁决也响应了竞争政策优先的观点:“为实现欧盟条约不同目标而获得批准的限制竞争行为必须受到《欧盟条约》第2节第3条约束。”欧盟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这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应是很好的借鉴17.王长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与协调》,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5期。。不仅如此, 欧盟对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调手段还包括企业抗辩权和抗辩理由等。其中常用于产业政策的抗辩理由是“效率”。欧盟《关于竞争政策的第23次报告》中阐明:“企业的合并有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也有益于规模经济的发展。规模经济有助于改进产品质量的改进, 促进技术研发,并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经济新的增长。”这是一种通过抗辩理由来灵活处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关系的做法。尽管如此,欧盟竞争执法部门在使用这一理由时仍相当谨慎,需要防止以效率为理由,导致产业政策的过度使用或操作不当,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当或限制性影响。18.冯国、王伟:《再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调和机制的构建——从企业合并控制的视角看我国反垄断法的改进》,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4期。

中国商务部在对新经济行业的并购案进行审查时,也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对于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因素的考虑较为充分。中国商务部在案件审查中,通常会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意见,了解其对案件的关注和考虑,并在他们的意见基础上来作出综合判断。

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适用需要考虑到新经济行业特性,因为互联网市场的自我修复功能强。各国都在传统行业中积累了较多的竞争法执法和司法经验,而将反垄断规制手段适用到互联网产业,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竞争格局评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各国普遍秉承相对审慎的态度。就中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可以考虑建立产业政策调整的合理机制,促进互联网创新。在明确竞争政策优先于产业政策原则前提下,合理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确保二者之间实现平衡协调。积极完善配套立法,特别是有关企业抗辩权的规定,为效率等抗辩理由的使用预留执法空间。完善竞争执法机构与新经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和配合机制,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引领和创新促进作用。双方应通力合作,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意见征询协商机制,加强执法阶段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新经济行业竞争秩序的规范化和行业健康发展。

王苑亭
《电子知识产权》 2018年第04期
《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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