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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能力提升精准扶贫成效——以湖北通城县H村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精准扶贫工作贴合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它致力于减少社会成员间的不平等,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精准扶贫的成败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近些年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精准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精准扶贫的行政主导过度,政府主导的随意性、主观性和长官意志频频显露,扶贫开发的项目选择、资金筹措运营、模式确定等都出现了严重的选择性偏好;[1]精准扶贫的政策和制度死板,缺乏差异性;[2]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扶贫考核方面的政策、制度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3]精准扶贫中大量资源利用效率低,存在资源配置不足、错位和耗散的问题。[4]“建档立卡”等实现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政策制度得不到贫困户认同,扶贫资源的分配不公造成了比较普遍的争贫闹访现象,干部和群众关系紧张,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稳定性;[5]目前的精准扶贫工作基本上是把贫困对象看作是被动的,被安排的对象,而不是有着自己的观念、情感、完整的主体,在整个精准扶贫过程中只侧重了物质方面的扶贫,资源的救济、倾斜,忽略了对于扶贫对象观念、认知乃至道德能力的培育和提升,很多扶贫对象道德水平不高,“等、考、要”思想严重,形成了过度依赖政府管理和帮扶的意识。[6]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大大限制和影响了精准扶贫的实际效果,也严重影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这一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实现。

一旦承认精准扶贫的目的在于使每一个贫困主体提升其生活条件,并且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并获致幸福的能力,就必须承认精准扶贫的对象才是整个精准扶贫工作的主体,政府、基层组织等力量只能起着辅助性作用,创造各种环境、条件激励和推动贫困主体摆脱贫困。这一脱贫的过程也是贫困主体自我完成、自我成长的过程,是自身的技术能力、认知能力和道德能力提升的过程。近年来,侧重培育和发展扶贫对象的主体能力提升精准扶贫成效的研究代表了精准扶贫研究的新方向,虞崇胜等借鉴了阿玛狄亚·森反贫困的能力进路思想,从提升贫困主体的“可行能力”的角度探讨了精准扶贫的完善路径。[7]总体而言,这个方向的研究成果比较少,就比较完整的构建扶贫对象的主体性并将其恰当地融入精准扶贫可能情境的讨论,目前的研究还存在很多欠缺。

着眼于扶贫对象的主体性,其认知和道德能力的可完善性,本文借助于罗尔斯的正义感理论以弥补目前精准扶贫研究之不足,对于解决目前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考,结合湖北通城县H村的精准扶贫实践,为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提供新的思路与借鉴。

一、罗尔斯的正义感概念应用于精准扶贫语境的可能性

1.罗尔斯的正义感概念。

罗尔斯认为,正义感是接受和执行正义原则的能力。[8](p507)这种能力指的是认同正义原则并且足够好地理解它以至于可以将其用于具体情境中的能力以及遵守正义原则按照它来行事的意愿或欲望。正义感由认知因素和情感因素构成。

正义感的认知因素指的是对于正义原则的认知,认知其产生、内容及应用。认知正义原则的产生,即认识到它需要理性主体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之下通过缔约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它的内容即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和差别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8](p60-61)它的应用即维护按照正义原则构建的社会制度的稳定性、履行在该制度下自己的义务。

正义感的情感因素,罗尔斯认为是一种负罪感(guilty)。因为违反了特定的原则和制度所产生的负罪感促使人主动承认错误,纠正错误的行为,补偿所造成的伤害。[8](p482-486)负罪感将作为一种内在动力促使人们去遵守正义原则。

首先,构建管理小组确保责任的落实。针对护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的现状,有必要通过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对于每个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通过建立管理小组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相关的责任落实到位。

主体的资格及其所应该具有的能力在罗尔斯的正义感理论中占据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正义感始终是属于某个主体的,离开了主体的心智、情感能力和完善的可能性来讨论正义感是不可能的。罗尔斯认为正义感的主体是理性主体,这意味着其“自我为中心”“自己是自己利益的代言人”,[9](p231)意味着“他们或多或少准确地知道他们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有能力探知采纳此实践而非彼实践的可能后果”。[9](p224)具有正义感的能力同时也是一种能参与进原初状态与他人讨价还价在给定的情境下最大限度满足自己利益的缔约能力并按照选择了的原则来行动的能力。在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有的人在正义感的方面能力大些,有的人小些。然而,正义感所要求的能力指向了一个最低的限度,可以为绝大多数人达到。

2.罗尔斯正义感理论中的主体和贫困主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将罗尔斯的正义感概念及其理论内涵应用于精准扶贫问题的讨论需要解决这样的问题:罗尔斯正义感理论中的主体和贫困主体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精准扶贫制度与正义原则是否可以契合?

(2)核心自变量测度。由于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内涵的复杂性,对其量化测度历来是个学术难点。本文沿用侯兵等[16]213、翁钢民等[17]181的方法,从投入和产出两个层面构建文化与旅游业耦合指标框架(详见表1),并应用耦合协调度模型和熵值赋权法进行定量测算。

罗尔斯所认为的正义感主体应达到的能力对于贫困主体来说是否太高了?笔者认为并非如此,正义感的主体所具备的能力只是一种能够认知自己的利益并且为之讨价还价的能力,并且正义感的主体所要求的能力的程度和高低,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贫困主体可以满足。再者,罗尔斯对于正义感主体能力的最本质要求是:他应该是自治的、有着人格尊严的,任何时候不应该被当做工具的值得尊重的主体。这和我国精准扶贫政策设定时对贫困人口的认识是相一致的。正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是独立自主的,有着人格尊严的,被尊重的主体,所以对于生活处于贫困中的成员,政府和社会有义务采取措施使得其真正获得身处社会中的平等和自由身份,彰显作为人的尊严。

答案是肯定的。首先,精准扶贫制度包含了贫困主体对于制度的理解,精准扶贫制度也会将主体的这种理解吸纳为自身的一部分。精准扶贫制度不是单向的,不能将扶贫对象列为完全被动的、被施予的主体;精准扶贫制度是双向的,它始终会根据扶贫对象的反馈不断平衡和调整自己。其次,从精准扶贫在乡村社会遭遇到的具体情况来看,贫困主体对于精准扶贫制度会做出正义与否的判断和评价。他们会认同、接受和积极实施他们判断为正义的扶贫制度;拒绝、抗议、不执行他们认为不正义的扶贫制度。而正是贫困主体对于制度正义与否的这些判断,促使着精准扶贫制度在分配扶贫资源和利益时探索更符合正义要求的原则。对于正义原则的感受和思索促使着贫困主体正义感的激发和发挥作用。

3.精准扶贫制度与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可以契合。

在罗尔斯那里,正义原则指向的是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8](p8)正义原则就如何实现这种分配的正义性给出了一种方案。针对精准扶贫制度,是否也会产生正义的要求,是否也需要某种正义原则来促使精准扶贫制度满足贫困主体的正义追求?

有些精准扶贫的研究者指出了贫困主体的一些缺陷:懒惰,等、靠、要的现象严重,唯利是图等等。[2]这并非意味着其作为正义感主体能力的欠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他们在所处环境下就符合自己利益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不能因为贫困主体有时候显示出了自利的、道德素质不高的一面,就否定其作为现代社会的理性主体身份。因为正义感并非联系着一种利他主义,而是联系着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它是利他与利己之间合理均衡的一种意识。[10](p231)贫困主体与罗尔斯正义感理论中对主体资格要求的一致性,对于将罗尔斯正义感理论应用于精准扶贫政策与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讨论之合理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精准扶贫制度的根本任务是对扶贫资源的公正分配,这和罗尔斯正义原则所针对的社会基本品(primary good)的公正分配问题是相似的。[8](p94)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应用于精准扶贫是可行的,朱志伟、范斌于2018年发表的“精准扶贫的正义性价值与现实进路——基于罗尔斯正义性的审视”一文也支持了这点,该文认为“精准扶贫的实践逻辑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具有很强的理念耦合与共通之处”,作者借助于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尝试构建出精准扶贫正义性体系的现实进路。[11]

培育扶贫主体的正义感的能力能有效提升其可行能力。正义感的核心是一种对于自己自由、平等的主体性的意识,在协商中维护自己利益、遵守规则与他人合作的能力。它在生存能力、工作能力、交往能力等方面对于可行能力都是重要的支持和补充。通过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能力可以增强其可行能力,从而提供给主体在生存竞争中获取更多权利和机会的可能性,有效的摆脱贫困,这也是精准扶贫工作所要达成的目标。

如上所述,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博物馆可作为学生初步参观学习的启蒙教育基地。此外,我们还可选择地坛公园中医药养生文化园、北京响水湖长城旅游景区名医塑像文化园、北京御生堂中医药博物馆、中国中医科学院古籍特藏部、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津门医粹”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等重要的中医药文化教育启蒙基地。

4.贫困主体正义感的含义和特点。

贫困主体的正义感是指贫困主体所产生的接受和执行正义的扶贫制度的能力。贫困主体的正义感的能力由认知因素和情感因素构成。认知因素指的是贫困主体对于扶贫制度的产生、内容以及应用于自己身上的可能性的认知。情感因素指的是负罪感,它促使贫困主体在违反扶贫制度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纠正,并选择遵守和维护该制度。贫困主体的正义感只针对正义的扶贫制度才能产生,不正义的扶贫制度并不会激发主体的正义感。

贫困主体的正义感联系着其利己的动机,它根源于其自我保存的内在需要,是其在特定情境下的一种反应。[12](p54)贫困主体的正义感指的是单个人的正义感,而非是某个或整个贫困群体的正义感。“集体不能经历情感、道德,集体不具有感觉”。[12](p62)一旦认可集体可以作为正义感的主体,那么“集体正义感”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会给扶贫的责任主体或实施主体的懈怠或规避责任留下空间。对于贫困和苦难的救助如果最终只及于“某个群体的抽象概念”,不落实到某个具体的人身上是没有意义的。精准扶贫正是强调要将扶贫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这是它最终能对社会的整体进步产生重要意义的原因之一。

正义感具有普遍性,而非专属于某个精英群体或者某个特殊阶层。搞清楚了正义感的这个特征,就有助于拒绝这种观点:正义感的能力对人的智性和经验提出了一种要求,这种要求贫困主体达不到;由于受教育水平和闭塞的信息和经验,贫困主体都不具有正义感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贫困主体才具有正义感的能力。这种观点是对贫困人口的主体性和平等地位的削弱和否认,以之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原则和指导的话会导致实践中的差别对待,造成不平等的现象。正义感对于贫困主体来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整体意义,它是一种贫困主体可以触及和可以达到的能力。

二、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对于提升精准扶贫成效的意义

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此时,计算模型属于超静定梁模型,求解时需要引入变形协调条件以及力与位移间的物理关系建立补充方程,具体方法简述如下。

1.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有助于增强其可行能力,从而帮助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罗尔斯认为正义感的能力紧密联系着特定的自然态度。正义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时也是负罪感发展的三个阶段,从对权威的负罪感、到对社团的负罪感,最后到对原则的负罪感。正义感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与特定的自然态度相联系。儿童对有权威的人们的爱和信任的自然态度会使他在违反了其命令时产生对权威的负罪感;对社团的负罪感产生的前提是,个体对于伙伴产生友谊和相互信任的自然态度; 与对原则的负罪感对应的自然态度不单单是前两个阶段的爱或信任与友谊,而是同时包含了两者之后发展出的包含在人性这一概念之下的基本的态度和功能。[8](p491)这三种自然态度分别发生于家庭、社团和社会之中,对贫困主体正义感能力的培育应该注意在相应的场域对于特定的自然态度的培养。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的正义感理论针对的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和社会基本品的分配,贫困主体正义感针对的是扶贫制度和扶贫资源的分配问题,两者针对的问题、讨论的语境还是有着一些不同。但是这种不同并不妨碍将罗尔斯正义感理论中的最为根本和原则性的东西应用于当前的精准扶贫问题的讨论,建构一种贫苦主体的正义感理论。

2.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有助于精准扶贫制度实现正义和合理化。

培育贫困主体的同情心对于发展其正义感的能力非常重要,然而如何培养同情心呢?首先,要进行想象性的视角转换,舍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当一个人不大清楚别人也同样地遭遇痛苦:看见别人的痛苦而自己没有那种痛苦的感觉,是不明白别人的痛苦是怎样一回事情的,当一个人还不能想象别人的感觉时,他只能知道它自己的痛苦,但是一旦他想象的火焰燃起了,他就会设身处地的为他的同类想一想了,他就会为他们的烦恼感到不安,为他们的痛苦感到忧伤。正是在这个时候,那苦难的人类的凄惨情境将使他的心中开始产生他从来没有体验过的同情”。[15](p348)其次,要创造各种条件,促使和推动贫困主体多参加公共活动和交往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彼此相互了解,产生联系,打破等级、身份等将人与人隔离、疏远的东西。z大学驻村工作队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党的政策知识宣讲会、义诊、图书捐赠和借阅、农业技术传播等公共活动,创造了各种能增加H村村民联系与公共生活的条件,使得村民们形成了团结互助、关心彼此的良好风气。

特别提醒:孕妈妈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安排散步的时间,早上起床和晚饭后较为适合。散步的时间长短和距离以自己的感觉来调整,以不觉疲劳为宜。散步的时候最好选择户外空气清新的场所,走路要慢,避免走得太快而引起身体振动幅度过大。散步的过程中还可以同时伸展一下四肢,锻炼身体的柔韧性。

3.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能促进他们之间的合作与所在社群的稳定性。

罗尔斯认为,对方具有正义感是主体对其负有正义义务的充分和必要条件,[14](p281-305)正义义务使主体受到正义原则和制度的约束,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对方的合理利益。如果对方具有正义感,那么他的行为具有可预知性,他会遵守合作的规则,这样双方的合作就很容易达成。[10](p151)许多精准扶贫项目需要贫困主体之间进行合作,比如成立农业合作社、搞规模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等,如果贫困主体具有正义感,那么彼此的行为的可预期性很强,合作就容易达成,从而促成共同脱贫。

贫困主体的正义感有助于所在社区的稳定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感的功能是促进和保障依照两个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的稳定性。公民具有正义感就具有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欲望,努力履行该社会制度加给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并且,正义感赋予个人以力量以制服违反规则的诱惑,会相信其他人会尽责从而自己也尽责。当违反规则时负罪感促使个体主动修补那些被破坏的关系,从而给社会体系提供了内部性力量,即便外部干扰使得系统偏离平衡状态后,它也会促使系统在一段时间之后恢复了平衡或保持着十分接近于平衡的状态。[8](p499)正义感以此种方式促使了社会制度的稳定性。贫困主体分散的居住在不同的山区、乡镇、村落之中,这种地理特点使得贫困主体所生活的村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他们生长于斯的村庄即构成了他们自己所在的“社会”。在国家的精准扶贫的政策背景下,国家扶贫制度的落实和推行、扶贫资源的分配是乡村社会最为重要的事,村庄里的人经常会为此发生纠纷和冲突,上访、闹访的事件经常会发生,给村庄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贫困主体具有正义感会促使他们对精准扶贫制度、扶贫资源的分配制度的认同、遵守和执行,从而促进和维护整个村庄的稳定。

同时,在学生亲自动手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导者的作用,给学生恰当的引导。对于学生做得好的地方要及时地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于问题也不要急躁,而是要帮学生寻找问题的根源,帮助他们找到正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也要注意帮学生树立足够的自信,这是我们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任务。

三、贫困主体正义感的培育机制:以湖北省通山县H村的扶贫实践为例

湖北省通城县H村是幕阜山脉黄龙山上的一个仅有200多户村民的小村子,属于典型的贫困山区,交通不便,土地贫瘠,自然资源匮乏,没有较好的经济产业支柱,农民经济收入难以提升,脱贫难度相当大。按照湖北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Z大学是H村的帮扶单位。Z大学从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2月共派了三批扶贫驻村工作队,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和协助该村的精准扶贫工作。驻村工作队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通过培育该村贫困主体的正义感能力,增强了其自我发展能力,使得该村具有了可持续发展的扶贫产业和稳定的村集体收入,既定的脱贫计划圆满完成,并且逐步达到脱贫致富的目的,精准扶贫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1.培育贫困主体的同情心。

同情心促使着主体关心他人的境遇,因为他人的痛苦而痛苦。正义感是一种自利的情感,被利己动机所驱动,为何培育正义感的能力需要人具有同情心呢?这是因为正义感除了为自利动机所驱动,伸张自我利益外,它还有一种自我克制的意识在内,这种自我克制的意识迫使主体有了他向关注,在自己利益之外,它还要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遵守公共规范。“从认知层面来看,这种自我克制的意识正是来自于人的同情心”“同情心是人的道德判断的媒介,使我们克服利己之心,做出合理的道德判断,认同公共利益”,[10](p214)同情心在认知方面的引导作用使得正义感的能力具有了道德意义。

目前我国的精准扶贫制度实施到具体的村庄,在精准识别、帮扶措施等方面的制度和具体操作规则还存在不公正和不合理之处,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有助于推进这些制度和规则整体的正义和合理性。正义感内在的有着对于正义原则和基于该正义原则来构建制度和规则的要求。贫困主体的正义感的能力会使得涉及其利益的扶贫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反映其诉求。拿精准识别来说,贫困主体的正义感会驱动他们充分的协商最终达致一个彼此都同意的适用于本村庄的识别和认定规则,而这个规则相对而言更合理、更具有正义性。针对一些在制定过程中他们无法参与的精准扶贫的制度和规则,在其具体适用过程中,一旦发现其不符合实际,会造成不合理、不正义的情况,贫困主体的正义感会驱使他们形成修正和补充该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最终推进制度和规则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构造正义的扶贫制度并满足正义感发生作用的相互性条件。

对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而言,首先要构建总体上公正的社会制度安排。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8](p456)公正的制度是按照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机会均等原则)进行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制度。[8](p60-61)如何使得精准扶贫的制度和规则具有公正性?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贫困主体要参与扶贫制度和规则的建立。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精准扶贫相关制度时,应该邀请该制度推行地域的贫困主体代表广泛参与,听取其意见。无论是上级机关制定的精准扶贫制度、规则适用于本村区域的具体事实方案、操作规则,还是村治主体自行制定的关于精准扶贫和扶贫资源分配的规则;两者都需要可能的贫困主体的广泛参加、协商、共同选择。贫困的状态是处于变动之中的,没有人可以绝对的说自己今后将会避免这种状态。贫困主体就制度和规则做出选择时应该做到:无论自己以后的生活状态流变到怎样的具体情况,他都愿意接受该原则和制度的约束。在驻村工作队的指导和村委会的积极工作下,H村有关扶贫资源的分配、产业扶贫项目的分工和利润分配等各项制度的建立,都经过了H村村民的积极参与、协商和认可。

其次,保障贫困主体的平等、自由权利。在一些村庄,黑恶势力、能人、干部攫取了村庄重要事项上的话语权,在涉及贫困主体重要利益的事项上,贫困主体的意见、话语权被夺取和压制,缺乏平等协商的平台和基础,扶贫资源存在着精英俘获的现象。这造成了在村庄中实际上存在的不平等、不自由现象。在构建公正的精准扶贫制度和规则中,这是要限制和避免的。Z大学驻村工作队深入到贫困户的家里走访、调查、听取意见,联合村委会、公安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进行了惩戒,配合上级党组织对于该村扶贫工作的纪律监察,杜绝了黑恶势力、干部违规对扶贫资源的俘获,保证了该村扶贫资源获取途径上的平等和公正。

再次,有关精准扶贫的规则和制度要符合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差别原则要求对于贫困资源的分配并不是简单的平均分配,而是分配的结果要符合最贫困者的最大利益,即使这种分配表面上看不是平均的,有的人得的多些,有的人得到的少些。还有,对于摆脱贫困的安排和机遇应当向着所有的贫困主体都是开放的。贫困对象的认定、帮扶项目的参与对于所有可能的贫困主体来说都是机会均等的。目前一些地方的精准帮扶项目中,简单的一刀切,很多项目准入条件对普通贫困户来说是无法达到的。就扶贫项目资源的获取上普通贫困户实际上被边缘化了,存在着机会不均等的问题。]这种情况应该得到改变。H村的精准帮扶项目进行过程中以“促进最贫困者境况的改善”为目标,符合了“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驻村工作队因地制宜在该村引入蜜蜂养殖、生猪养殖、油茶种植、贡菊种植等扶贫项目,并且积极向贫困户传授养殖、种植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为了确保最贫困的主体也能参与到项目中,工作队联合村委会给予其最大的优惠和并设置最低的准入门槛。例如,在引入蜜蜂养殖项目时向10户贫困户免费发放100箱蜜蜂;在建设生猪养殖基地时,向15个贫困户免费发放“两头乌”母猪苗,此外,Z大学校园内开办H村农产品特色超市,确保贫困户的农产品能直接转化为经济收入,极大地改善了最贫困者的收入状况。

设计整流电路的目的是将交流电压转换为直流电压,根据系统需要,选用单相桥式结构作为整流电路,电路包括单相整流桥、滤波电感L、滤波电容C等,为了电路仿真优化,用10 Ω电阻作为负载进行仿真,仿真模型如图1所示。

构造正义感发生作用的相互性条件。公正的扶贫规则、制度一旦建立,需要所有主体的执行。要确保在这些规则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使得凡是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受到相应惩罚,没有人因为其违反规则的行为得利,这样贫困主体的正义感发挥作用的相互性条件就会满足,从而形成了正义行为的良性循环,[10](p159)那么每当贫困主体做出是否遵守规则的选择时,他会容易相信别人会做出遵守规则的行为,从而他最终就会做出遵守规则的行为。

小时候,农场都是土渠,浇水是机井提水漫灌。父亲是单位有名的种田能手,他常说,做一个合格的庄稼汉,会浇水是关键。大水漫灌讲究借水势,灌水要沟沟都灌到,田间哪里要加个小坝,哪里要豁大水口子,都是技术活。

3.培育贫困主体爱、友谊和相互信任的自然态度。

可行能力(capacity approach)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提出的概念。阿玛蒂亚·森也是世界著名的贫困问题专家,他认为摆脱贫困,最重要的是提升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可行能力指的是“具体个人的实际能力,或人在实践中能做对自己有意义或有价值的事或行动的能力”。可行能力一般包括了人的生存能力、工作能力、交往能力以及享受自然寿命所给予的生活的能力等。[13]提升贫困主体的可行能力对于其脱贫,达成精准扶贫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是公路施工主要用料,不同施工材料应用于实际施工中各有劣势及优势。针对于路面施工质量而言,混凝土自身存在一定要求,可降低施工成本、缩短工期,所以裂缝的情况很少会出现。除此之外,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中,不当的材料选择必定影响到建筑周期[1]。总体上来说,因受到季节因素的影响以及施工条件自身较为严格,必然会影响后续施工的进行,会出现很多问题。水泥混凝土施工容易出现裂缝的情况,自身有稳定性高的特点,严重影响后续施工。另外的一个关键性影响因素是施工中的路面硬化问题。例如:当施工中混合材料沥青含量低,则会造成路面位置移动、路面坑洞以及膨胀等问题,对施工的质量及进度产生严重影响。

(1)培育贫苦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健康的家庭关系。

正义感的能力发展起来所需要的自然态度始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爱的自然态度。[8](p492)对于贫困主体来说,他们爱的自然态度始于其父母当初对他们的爱;他们对其子女的爱,同时也会影响子女爱的自然态度的形成。目前贫困家庭对于培养子女爱的自然态度来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外出打工的父母和留守儿童的问题。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陪伴与关爱缺乏爱的自然态度的形成,他们也极易将这种缺乏爱的情况传递给下一代从而造成恶性的循环,与之相伴随的是特定的正义感能力形成的欠缺。促使贫困主体的爱的自然态度的形成,需要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旅游、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等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外出打工的农村人口回乡就业。在另一面,在农民工就业地区为其子女的入学和入托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的同时也可以照顾到子女。随着H村扶贫产业的迅速发展,吸引了很多外地打工的中青年逐渐回村发展,留守儿童比例减少,家庭伦理正常化。

(2)培育贫困主体所在社区中友谊与相互信任的关系。

友谊和相互信任的自然态度会促使个体在没有履行社团所公认的义务和职责时产生负罪感。[8](p488)培育贫困主体所在社区的友谊和相互信任对于其正义感能力的发展非常重要。随着个体与外界社会交往的增加和乡村人口的流动性,原有对亲人、邻居和村民等传统社会特殊信任关系松动,乡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工具化、以利益为导向的转变。缺乏健全的文化支撑和观念输入,传统的民俗和道德观念在市场化的冲击下逐渐衰弱。过度的功利化、一切向钱看、浅薄的攀比思想侵蚀着村庄原有的勤劳朴实的价值观,赌博等不良的生活方式盛行,面对有限的资源村民相互争夺、毫不相让,这些都使得村民的友谊和相互信任关系受到侵害。

在许多交通不便,相对闭塞的乡村人际关系依然保留有的熟人社会的特征,“人们总是依据由亲到疏、由近及远的行动逻辑展开其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活动。”然而,在以规则为特征的现代公共生活,由这种亲疏远近所影响的主体的合作和交往关系容易走向偏私和不公平。“在当前人口流动增强和人口异质性凸显的背景下,原有的熟人信任机制已难于发挥其道德约束力,无法适应‘离土’时代的信任关系建构的需求”。[16]农村地区需要建立以现代的以平等和自由为基础的以公共的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为内容的友谊和信任关系,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村庄应当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教育活动、经济和互助活动等,增加村民之间的情感连接,形成和增强共同的社区意识和社区认同感,恢复对于乡土的热情,重建和传递对于村庄的记忆。在Z大学驻村工作队的支持下,H村以社会主义文化为导向,以党组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内容,举办党的知识政策宣讲会,公共道路硬化,设置路灯,建立垃圾处理站,维护美丽家园,提高了村民对于村庄的认同和归属感,加强了村民间的情感纽带。

水资源的消耗同样不容忽视,随着污水处理工艺的不断改进,出水水质标准的不断提高,如果深度处理后的水符合中水回用的标准,那么完全可以取代自来水,对滤网和管路进行冲洗以及完成药剂的配置。同时处理后的污水还可以作为绿化灌溉以及工业冷却水使用,以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这样不仅可以缓解水资源匮乏的压力,还可以节省水资源投入费用,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都具有深远意义。

(3)培养贫困主体对正义原则和以之为基础所建立的制度和规则的信任感和敬重感。

在明尼还没有意识到以前,它已经顺着博物馆的走廊走出圣保罗,离开了这座明尼苏达的州府,以及它的熙攘和震动。明尼依然在深沟里,但深沟的一侧已拓宽,成为生有皮毛般的长着绿色植物的湿地。湿地上方,黑色的鸦群正展翅南飞,灰色的野鹅在空中勾画出一缕缕摆动的线条。夜晚,远处的悬崖上亮起了灯光,说明有人在那里生活。

罗尔斯认为第三种自然态度是关于运用和实行正义原则的欲望,它产生自具备爱、友谊和相互信任的自然态度后这样的一种认识:以正义原则为基础的社会安排已经提高了我们的和我们与之交往和关心的其他人的善。[8](p476)前两种自然态度是针对某些人(父母或同伴)产生的信任或赞许的情感,第三种自然态度是对于原则和以之为基础的制度的信任与维护的情感。第三种自然态度直接和正义感相连接。培育贫困主体的这种自然态度,需要促使他们对正义标准产生认识,掌握正义原则和相应制度,理解其维护的价值,以及其给每个人带来利益的方式。

首先,不压制、不强迫,尊重贫困主体的表达自由和自己形成的正义观点;其次,要使得贫困主体认识到并且实实在在地获得精准扶贫制度带给自己的好处和利益,针对贫困主体的需要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扶贫制度实施的具体方式,满足他们的正义理想。在目前的精准扶贫实践中,“很多受益于扶贫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地大户、私立公司、政府引进甚至大力支持的龙头企业等,都没有明确的贫困户盈利机制安排,受调查的团队(79位市县扶贫移民局负责人)基本无人能够清楚阐明贫困户到底能够从哪些环节(方面)获得多少收益来实现减贫。[26]这对于培育贫困主体的正义感是不利的。H村的精准扶贫工作落到了实处,明确了贫困户的盈利机制,使得贫民户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

还有,基层政府和官员要公正执法,提高其公信力。“基层政府部门和官员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者,他们的行为是农民形成对国家法制系统认同的窗口,对于制度信任的形成具有关键性作用”,[16]基层政府部门和官员需要适当作为,公正执法,避免贪污,注意自身的形象和公信力,这样才有助于提升贫困主体对于国家扶贫制度的信任感和敬重感。Z大学驻村工作队高度重视自身的工作形象和工作纪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吃苦耐劳,无私奉献,使得国家的精准扶贫制度得到了众多贫困户的认同和尊重。

四、结语

一旦认识到精准扶贫的任务是脱贫,使贫困人口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就必须承认贫困主体是整个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主体和中心,资金和资源分配的倾斜和帮助都是次要的,都应当服务于贫困主体自身脱贫能力的提升。而这之中正义感的能力是最为重要的。这并非意味着各级政府部门、扶贫干部就不能发挥重要作用,而只是意味着他们发挥作用的方式、侧重点要发生转换,不再单纯是对于扶贫对象的经济收入方面的提升,而是创造各种条件、环境和刺激使得扶贫对象形成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符合的正义感能力。多方扶贫主体(政府部门、扶贫干部、第三方组织)尤其需要在知识、思想、观念方面引领和指导贫困主体成为独立的自治的主体,有能力合理化的表达其诉求,有能力协商、参与民主议事、自我管理等等。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在这方面Z大学驻H村工作队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在扶贫帮扶工作中,驻村工作队有意识引导贫困户树立主体意识,并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致富能力,增强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发展内生动力。

贫困主体正义感的能力能推动和实现扶贫制度的公正,并保障它很好地执行,维护农村地区整体的稳定性。对于正义感能力的培育和赋予我国农村地区以生机和活力,将现代文明最为根本的东西带入闭塞落后的地区是同步的。农村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心,通过精准扶贫工作重新回归这个根本点对于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和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强国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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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健
《湖北社会科学》 2018年第04期
《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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