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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武昌厂关的设置与管理探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有关清代常关的研究,学界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关于清代武昌厂关的研究,笔者所见并无专文出现,其成果主要散见于武汉地方史或其他相关论著中。参见郑少斌主编:《武汉港史》,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第111-112页;祁美琴:《清代榷关制度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1-92页;皮明庥主编:《武汉通史(宋元明清卷)》,武汉:武汉出版社,2006年,第424-426页;邓亦兵:《清代前期关税制度研究》,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年,第32页;倪玉平《清朝嘉道关税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5-116页;廖声丰:《清代常关与区域经济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05页。但由于资料所限,武昌厂关的研究长期难以深入。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档案深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不便研究者利用。近年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关档案逐步实现了数据化,并向读者开放,从而为武昌厂关的研究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本文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相关档案入手,结合政书、方志等资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清代武昌厂关的设置与管理做一初步探讨。

(1)贵阳城市冬夏不同季节环境和气象条件作用下,PM2.5和O3的相互作用表现出冬夏季节相反的相关关系,即PM2.5和O3在夏季表现为正相关,冬季为负相关的城市大气复合污染特性。

一、武昌厂关的设置与沿革

顺治元年(1644年),清军入关,定都北京。但是,清廷定鼎北京,并不等于说国家的统一已经完成。在顺治、康熙前期,镇压抗清斗争、平定三藩之乱的大规模军事行动一直在继续。为维持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巨额的财政支出,从而造成清初财政的入不敷出,“一岁所入,不足供一岁之出”。[1](p354)面对财政上的窘境,“清初在财政开源上不可能有重大作为,只是把明代的财政制度继承下来,其中一项就是明代的钞关制度”,[2](p31)通过“设关榷税,上以裕国课,下以通商民”,最终达到“取商贾之纤微,以资军国之需”的财政目的。[3]在上述背景下,清政府在继承明代武昌料钞厂的基础上,设置了武昌厂关。

明景泰二年(1451年),因国用不足,明王朝于武昌省城以南金沙洲地方设关量船,征纳船料,史称金沙洲钞关。[4](p4343)弘治年间,明政府将金沙洲钞关改建于武昌省城汉阳门外北江边,史称料钞厂或料厂。[5](p135)明朝末年,由于受战乱影响,武昌料钞厂停征关税。

清康熙四年(1665年),清政府在明代武昌料钞厂旧址重新设关征税,史称武昌厂关,武昌厂关总关位于武昌省城汉阳门外白鳝庙下滨江。[6](p1180)咸丰六年(1856年)四月二十四日,由于“频年以来,武汉屡为贼(引者按:指太平军)踞,江路梗阻,商贾不通,关税停征”,湖广总督官文札委署武昌府事候补知府严树森于汉阳府属之沔阳州新堤码头暂设总关试办,并于附近分歧要口,设卡稽查。[7]咸丰六年(1856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受天京事变影响,太平军撤离武汉三镇,胡林翼所部湘军趁机占领武昌。因此,官文奏准于咸丰七年(1857年)正月初一日,将厂关移回武昌省城汉阳门外旧址。[8]

清政府对武昌厂关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实现的。大致说来,与武昌厂关的管理相关的制度主要有监督委任制度、关税的征收与考成制度。

除总关外,武昌厂关还设有两类分关(卡):一为常年设立之关,二为临时分关(卡)。常年设立之分关有六处,具体情况如下:

账册之外,最重要的是税则。有清一代,税关榷税一般都定有某种则例,对税目、税率做出规定,以便征税时有据可依。根据征收对象的异同,清代的关税税则分为货物则例和梁头则例。货物则例是向商人收取货税,梁头则例是向船户收取船料。货税根据货物的贵贱征收,船料根据船只的梁头丈尺征收,他们皆有一定的征收标准。但各关情况不一,有专征货税者,有专征船料者,有兼收货税、船料者。就武昌厂关而言,它只征船料,不征货税。据乾隆、同治两朝《户部则例》记载:“武昌厂经收商船税银,总按梁头丈尺以船料科征,凡商船到厂查有货物者,不论货色多寡,统名杂货船,照例完纳双料税银;若系空船及装盐之船,照则完纳单料税银,各随正加一纳耗;其随带小五脚船,不论何船所带,照则一例纳税,并加一纳耗”。[9]具体征收标准如表1。

以上所言系制度上的规定,事实上武昌厂关根据具体情况对账册的使用有所变通。从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它使用的账册主要有两种:

老和尚一本正经地对小和尚说,不好随便下山的,山下有老虎,老虎就藏在林子里,老虎是要吃人的。风影不以为然,那师父你为什么还要去桃花林?了空法师急了,大声道,山下的女人是老虎,老虎就是女人。风影更迷茫了,女人是女人,老虎是老虎,女人怎么会变成老虎的呢?看来,师父八成是吃错了什么药,疯了。

3.朝关,旧在通济港下江滨,咸丰兵燹后移沌口长江北岸,负责稽查往来沌水、长江的船只;

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为避免水稻品种抗病性丧失过快,一方面可以丰富水稻的抗病品质,即具有R1R2R3,以应对拥有不同A基因的MP;另一方面,可以在同一区域分别种植抗病和感病水稻,以弱化对MP的选择作用,避免A基因频率的过快变化。

4.白关,位于江夏县石嘴长江南岸,与长江北岸的朝关成掎角之势,负责稽查往来长江的船只;

5.红关,初名江关,位于江夏县坛角下红社坛,新河与长江交汇处,负责稽查往来新河、长江的船只;

从上表可以看出,武昌厂关以船舶为征课对象,专门征收船料。课税船舶分为货船、空船、盐船三类,各按梁头丈尺征收船料作为正税银,并于正税银之外加征一成耗银。各船梁头丈尺不同,纳税地点亦不相同,“凡七尺以上大船俱在正关完税,其七尺以下小船、不及则例者俱就近在于口岸完纳杂税”。[28](p916)值得注意的是,除正税银、耗银外,武昌厂关还征收口岸银,“凡遇小船过关不及丈尺数目,难照税额征收,向于各关口完纳无耗色银,名曰口岸”。[29]总而言之,为了保证武昌厂关的关税收入,清政府定有一套比较严密的税则制度。

临时分关(卡)则数量不定,随时代的变化而略有增减,基本情况如下:

水稻在种植中易出现纹枯病,主要是受到立枯丝核菌的感染,一般是在高温环境中发病。此外,纹枯病在南方水稻中发病较为严重,我国水稻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病害,水稻若感染该病会使水稻不能正常抽穗,以此会大大降低结实率,同时如果氮肥使用较多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纹枯病的感染率。纹枯病主要采用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法,把握好水分管理的同时进行药物防治。

乾隆年间,武昌厂关的临时分关(卡)有四处:汉口、土垱、老虎嘴、桥口。据乾隆《户部则例》记载:“武昌厂、游湖关征收税银;宗关、朝关、白关、汉关、红关设役巡查;汉口,每年冬间派役稽查粮船,粮船出关,即行停撤;土垱、老虎嘴、桥口,每年夏秋水涨派役巡查,水退撤回,按时役巡查”。[9](p68)

根据黎曼猜想,ζ(s)的非显然零点都落在临界线Re s=1/2上,s=1为唯一的极点.所以可以利用留数定理建立围道,将式(7)主项的积分区间转化到C-3∪C-2∪C-1∪C0∪C1∪C2∪C3上,即

道光初年,武昌厂关的临时分关(卡)有两处:江口卡、土垱卡。道光三年(1823年)十月二十五日,湖广总督李鸿宾奏称:“湖北武昌厂关系臣衙门饬委武昌府经管,共设朝关、白关、红关、宗关、汉关、游湖关六处口岸,征收船料税课;每年粮船行走之时,另设江口一卡稽查,俟粮船出关即行裁撤;又汉口镇土垱地方,于夏、秋水涨之时,恐有狡猾船户潜行漏税,亦添设一卡巡查,水退撤去”。[10]

咸同之际至光绪中叶,武昌厂关的临时分关(卡)有四处:土垱关、蔡甸巡卡、滠口分卡、桥口分卡。据民国《湖北通志》记载:“土垱关、蔡甸巡卡、滠口分卡、桥口分卡,每年夏秋时设立,稽查偷漏,水退即行裁撤”。[6](p1180)

光绪后期及宣统年间,武昌厂关的临时分关(卡)有两处:土垱关、蔡甸关。1901年,江汉关副税务司卢力飞向总税务司赫德提交一份报告,名为《1901年武昌、汉口、汉阳、新堤常关报告》。该报告显示,1901年武昌厂关共有分关八处:朝关、白关、汉关、红关、宗关、蔡甸关、土垱关、游湖关。其中,临时分关两处,即蔡甸关与土垱关,“蔡甸关,位于自汉阳以西通往金牛港之水路与汉水的交汇处,距离汉口大约20英里,仅在汛期运作”,“土垱关,位于离大智门不远的城墙上,仅在汛期运作”。[11]

二、武昌厂关的管理

综上所述,建筑项目中给排水这一环节的质量要求是确保人民拥有良好生活的一项重要保证。但在这个环节中常常会出现许多不符合规章制度的问题,这就直接致使给排水管道的寿命降低,室内出现反臭味等情况,让居民的生活不再便利。所以改善给排水施工工程的质量,妥善解决给排水存在的问题,是建筑单位刻不容缓的事情。

(一)监督委任制度。

在清代,清政府对各税关监督的委任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二是由地方官兼任。正如《大清会典》所云:“凡直省关务,或差京官监督,或以督抚总理,或以将军、织造、盐政兼理。京差由部疏请,岁周更替,督抚委所属道府司之,具疏以闻”。[12](p127)

也有一些研究人员对GSGG晶体进行Nd,Cr共掺杂的研究[32].随着提纯技术的不断提高和Sc价格的下降,未来对Nd∶GSGG晶体的研究会逐渐增多.

就武昌厂关而言,它由湖广总督或湖北巡抚兼管,委员监收。但在不同时期,湖广总督或湖北巡抚所委任的监督的本衔各不相同。具体而言,自康熙四年(1665年)至乾隆二年(1737年),武昌厂关基本上由湖广总督或湖北巡抚委武昌府同知经管,称为“武昌府清军水利税务兼理江防理事同知”。[13]乾隆二年(1737年),署湖广总督史贻直认为,“同知一官,任事太久,交代无期,诚恐从中掩旧那新,转成亏空。而守口家人,又得与关书、巡役,日久情熟,勾通舞弊”,故题准“于就近道、府、厅员内,拣选谙练之员经管,毋庸专委武昌府同知”。[14](p662-663)从现存关税档案来看,乾隆二年(1737年)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兼任过武昌厂关监督的官员有:汉阳府知府、湖北驿盐道、武昌府知府、武汉黄德道、湖北布政使、湖北储粮道、武昌府同知。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以后,除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至五十一年(1786)由汉阳府知府德泰经管,嘉庆四年(1799年)至八年(1803年)由汉黄德道张道源经管外,武昌厂关基本上由武昌府知府经管。[15](p169)故民国《湖北通志》有云,武昌厂关税务“乾隆二年题准于就近道、府、厅官内遴选经管……嗣后改派武昌府知府兼管,永以为例”。[6](p1180)

顺便一提,乾隆二年(1737年),署湖广总督史贻直题准武昌厂关于就近道、府、厅员内遴员经管,相应地,其官衔也发生了变化,一般称为“××(本衔)监督武昌厂关××(某人)”,如“花翎三品衔在任候补道特授湖北汉阳府知府调署武昌府事监督武昌厂关余肇康”。[16](p33)此外,制度上规定武昌厂关监督的任期为一年,“一年期满,题明更代”。[17](p504)但乾隆二年(1737年),署湖广总督史贻直以汉阳府知府胡学成“自管关务以来,悉心整顿,加意稽查,征收钱粮尽数报解,更能剔除诸弊,关务肃清,邻近商民靡不悦服,洵为有益榷政之员”为由,援引“各省管关之员果与榷政有益,原有题请接管之例”,题准其再留一年。[18]自此以后,各监督经常因征税成绩良好而延长任期。因此,历任监督在任期的长短上相差很大,有任期为一年者,有任期不足一年者,有任期超过一年,甚至长达四五年者。

由此可见,教师的活动设计灵感源于对学生熟悉的人、事、物的捕捉。这将更好地架起生活与教学之间的桥梁,使学生内心产生感动的情感体验,帮助学生正确情感价值观的形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武昌厂关除了由湖广总督或湖北巡抚委任地方官经管以外,中央的户部(度支部)对其也有管辖权。因此,在此对武昌厂关与户部(度支部)的关系略作交代。户部是清政府的财政中枢,掌管国家的财政经济事务,实行分司理事制度,“大致是‘以省名司’,以某司掌管某一省区的财政事务,兼及其他财政类项”。[19]就关税事务而言,清代的常关有户关、工关之分,属于户部管辖的称之为“户关”,属于工部管辖的称之为“工关”。一般而言,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时期,户关由户部贵州清吏司管辖。到嘉庆时,“除原有的贵州清吏司管理诸关外,福建清吏司、山东清吏司、湖广清吏司、四川清吏司、广西清吏司也有了管理之权”。[20](p260-262)

从清代官方文献的记载来看,武昌厂关属于户关,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官方文献均未明确武昌厂关与贵州清吏司的关系。以康、雍、乾时期的《大清会典》为例,它们对武昌厂关的记载仅限于额征银或某一年份的税入。更有意思的是,康熙、雍正二朝《大清会典》把武昌厂关载于户部杂赋项下,而不是户部关税项下,故乾隆《汉阳府志》曾称:“《大清会典》此税(引者按:指关税)不载于户部各省关税之下,载于工〔户〕部杂税、落地等税项下,名船料银”。[21](p268)嘉庆时,清政府正式明确规定武昌厂关由湖广清吏司管辖。据嘉庆《大清会典》记载,嘉庆时湖广清吏司“掌核湖北、湖南两布政司之钱粮与其厂课”,“湖北武昌厂、游湖关归湖广司(查核)”。[22]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为“仿行宪政”,统一财权,将户部改为度支部,并将原有的14个清吏司“从新厘定,以事名司”,改为田赋、漕仓、税课、管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饷、制用、会计10司,各司“分配繁简,各以类附”。[23](p171)其中,税课司“掌商货统税,校比海关、常关赢绌”,[24](p3454)与之对应,武昌厂关从此改由度支部税课司查核,直至清朝灭亡。

(二)武昌厂关的关税征收制度。

作为一个税关,武昌厂关首要的工作是征收关税。为征收关税,首先就要编造账册,即所谓“税册”。清代前期通行全国税关的账册有三种,即亲填簿、循环簿与稽考簿,“凡关津之征,每岁豫作空白册申部,部于册内编定年月,钤印发还。一曰亲填簿,商贾到关输税,令揭其货物,按次月日,亲书于册,不得假手吏胥。一曰循环簿,一留署,一发关,据商贾所书货物,分析其应税之数,亦按次月日,备书于册。循发则环留,环发则循留。司关者随时计度,而钩考之。一曰稽考簿,以循环簿所书一岁征收之数,分记而总结之,亦按次月日,备书于册。一送部,一存关,一自收执。亲填簿、循环簿,于岁终缴部。稽考簿于任满缴部,由部复核之,以待奏销”。[12]

2.宗关,位于汉口镇玉带门上五里汉水北岸,正对汉阳黑山,负责稽查往来后湖南出口以及汉水的船只;

乐山市全境根据其地貌成因形态可分为三大类八亚类,即侵蚀构造地形(高山、中山、低山)、构造剥蚀地形(包括深切割丘陵、中切割丘陵、浅切割丘陵、)、侵蚀堆积地形(包括冲积扇平原、河流及阶地等)。各类地貌亚类及单元(34个)分布面积见表2。

一是流水簿。雍正七年(1729年)以前,武昌厂关已在使用流水簿,但时有捏造日收簿票的弊端,“但有风雨日期,船不到关,原无纳税收数,乃该关向来旧例,无论风雨有船无船,每日必捏登收数,……以致该关移前趱后,流水串根,悉属假造”。因此,雍正七年(1729)湖广总督迈柱借鉴地丁钱粮征收之法,对流水簿进行了改进。具体做法是武昌厂关依照钱粮征收之法将流水簿编列号数,实收实报,倘有风雨日期无船纳税,亦据实于流水簿上注明。[25]

二是串票。串票又称截票、粮串,清代民间交纳地丁钱粮后,经征官所给之凭证。初期,各州、县催征地丁钱粮,例用二联串票,官民各执一联。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议行三联串票,一联存有司备查,一联付征粮员役以凭核办,一联由民户执照。每联串票内各填明款项、数目,于骑缝处用印,并将完数端楷大写于印处,分中截开,各执一联,以为凭证。[26]雍正七年(1729年)以前,武昌厂关向用二联串票,一联存季终汇缴送部,一联给船户至关口验放。雍正七年(1729年),湖广总督迈柱认为二联串票之法使监收官无根单存据,造成总督衙门无从稽查,弊窦甚多。因此,他奏请“拟照州、县征收钱粮之法加用三联串票,一存留季终缴部,一给船户收执,一存监收官衙门存案”。朱批:“使得”。[25]但不久,武昌厂关又复行二联串票之,直至清末。[27]

主要包括数据年鉴化管理、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等功能。数据年鉴化管理就是以2011年的普查数据为基准年,对数据进行年度统计及分析,借助图表展示的方式,分析统计水利工程历年的变化与发展趋势。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主要包括水利政策法规、制度、工程档案等数据的管理。重点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数字化管理进行开发,建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基础数据库,实现对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分类管理模式。

有组织犯罪集团结构的松散化趋势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体而言,在办理这一类型的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不能被表象所迷惑,把有组织犯罪误认为是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而一定要注意“顺藤摸瓜”,以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突破口,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找出其背后的犯罪组织并确定其核心成员。鉴于有组织犯罪的特殊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集团的隐蔽性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适当降低刑事司法程序的标准,建立以电子监控、卧底行动、污点证人司法豁免制度和证人保护计划等为核心内容的特别追诉制度。这一追诉制度不仅有利于打击传统结构的有组织犯罪,而且对于侦破新型结构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同样有效。

 

表1 武昌厂关梁头则例一览表(单位:两)

  

说明:货船、空船、盐船随带小五脚船每只征收正税银0.13两,耗银0.013两,合计征收银0.143两。资料来源:乾隆《户部则例》卷84,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393-394页;同治《户部则例》卷66,《税则二十四·武昌厂税则》,同治十三年刻本。

 

梁头2丈5尺2丈4尺2丈3尺2丈2尺2丈1尺2丈1丈9尺1丈8尺1丈7尺1丈6尺1丈5尺1丈4尺1丈3尺1丈2尺1丈1尺1丈9尺8尺7尺6尺5尺货船空船、盐船正税银4 3.7 3.5 3.38 3.18 2.82 2.72 2.58 2.42 2.24 1.98 1.8 1.64 1.52 1.38 1.24 0.96 0.88 0.62 0.38 0.3耗银0.4 0.37 0.35 0.338 0.318 0.282 0.272 0.258 0.242 0.224 0.198 0.18 0.164 0.152 0.138 0.124 0.096 0.088 0.062 0.038 0.03总计4.4 4.07 3.85 3.718 3.498 3.102 2.992 2.838 2.662 2.464 2.178 1.98 1.804 1.672 1.518 1.364 1.056 0.968 0.682 0.418 0.33正税银2 1.85 1.75 1.69 1.59 1.41 1.36 1.29 1.21 1.12 0.99 0.9 0.82 0.76 0.69 0.62 0.48 0.44 0.31 0.19 0.15耗银0.2 0.185 0.175 0.169 0.159 0.141 0.136 0.129 0.121 0.112 0.099 0.09 0.082 0.076 0.069 0.062 0.048 0.044 0.031 0.019 0.015总计2.22 2.035 1.925 1.859 1.749 1.551 1.496 1.419 1.331 1.232 1.089 0.99 0.902 0.836 0.759 0.682 0.528 0.484 0.341 0.209 0.165

1.游湖关,位于黄陂县南与汉阳县界之谌家矶,负责稽查往来后湖北出口、黄陂县、孝感县及其附近地区的船只;

6.汉关,位于汉口镇下茶庵长江北岸,与长江南岸的红关对峙,负责稽查往来长江船只。[6](p1180)

(三)武昌厂关的考成制度。

清代关税的考核,主要考察各关一年期内关税征收定额的完成情况。所谓定额,是指清政府规定各关一年期内必须征收的税额,包括正额和盈余两部分。正额,又称正税、正项,或称原额,是指清政府规定各关一年期内应征收的最低税额。盈余,有时亦称赢余,是指各关一年期内征收定额扣除正额后所剩余的部分。

就武昌厂关而言,雍正五年(1727年)以前,定额即正额,因为雍正五年(1727年),武昌厂关才首次报解盈余银12600余两。[30]因此,这一时期对它的考核主要是围绕定额是否足额展开的。换言之,此时的武昌厂关只需将清政府规定的定额报解户部即可。雍正五年(1727年)以后,武昌厂关除将定额报解户部外,还需将盈余银另行据实奏闻。[31]

乾隆元年(1736年),清政府规定武昌厂关正税银为33000两,盈余银及游湖关船料银尽征尽解。自此以后,33000两成为武昌厂关长期不变的正额,直至清朝灭亡。[32](p134)由于正额长期不变,乾隆元年(1736年)以后的武昌厂关考核实际上是围绕盈余银展开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雍正七年(1729年),湖广总督迈柱咨准部复将游湖关(武昌厂关分口)征收船料银另册作盈余报收。[33]故在考核时,武昌厂关除考核盈余外,还需要考核游湖关船料银。

乾隆六年(1741年)5月,户部咨湖广总督:“嗣后各关任满,将一年征收额税并赢余银两数目,仍令缮本具题,如赢余或较上届多寡,并因何短少缘由,不必叙入本内,另行具折奏明,请旨将原折发交户部,如有应行驳查之处,缮折具奏驳查,如无驳查,即将原折存案”。因此,在考核时,武昌厂关需将一年期内征收的盈余银、游湖关船料银分别与上届进行比较。[34]

乾隆十五年(1750年)正月,户部咨湖广总督:“嗣后正额有缺者,仍照定例处分,其各关盈余成数视雍正十三年短少者,该部按所定分数议处,永著为例”。自此,在考核时,武昌厂关除将一年期内征收的盈余银、游湖关船料银分别与上届比较之外,还需将其与雍正十三年征收的盈余额、游湖关船料银分别比较。[35]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湖广总督钦奉上谕:“税课盈缩,率由于年岁丰歉,固难免参差不齐,而通计三年即可得其大概,若多寡不甚悬殊,原可毋庸过于拘泥,此法最为平允。嗣后各关征收盈余数目较上届短少者,俱着于再上两年复行比较,如能较前无缺,即可核准,若比上三年均有短少,再责令管关之员赔补”。[36]但武昌厂关并未立即使用这一标准进行考核,仍使用乾隆十五年(1750年)的标准。直到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武昌厂关才实行与上三年比较的考核标准,将一年期内武昌厂关征收的盈余银、游湖关征收的船料银与上三年、雍正十三年的盈余银进行比较。[37]

不久,与上三年比较的考核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变成“将赢余一项比较上三届征收最多年分”,“以致司榷各员藉端苛敛,而赔缴之项仍未能如数完交,徒属有名无实”。有鉴于此,清政府于嘉庆四年(1799年)将各关盈余数目酌中定制,重新制定新的考核标准:停止三年比较之例,“各关每年盈余于新定之数再有短少者,即行着落赔补,如于定数或有多余,即尽收尽解”。[38]根据新的考核标准,武昌厂关的考核标准也发生了变化。首先,钦定武昌厂关的盈余数目为12000两,游湖关船料银则尽征尽解;其次,将武昌厂关一年期内征收的盈余银与钦定盈余数12000两进行比较,将一年期内游湖关征收的船料银与上届报解银数进行比较,倘均有盈无绌,则毋庸再议。[39]

咸丰初年,太平军三次攻陷武昌,四次攻陷汉口、汉阳,清军也进行了相应的反击,双方在武汉地区陷入拉锯战,造成该地区道途梗塞,商贾不通,武昌厂关的关税征收时征时停。于是,湖广总督只能奏请将武昌厂关税银暂时尽征尽解。咸丰三年(1853年),署湖广总督张亮基以“粤匪(笔者按:指太平军)四处窜逸,以致往来商贾船只未能畅行,所以厂关税银自难征收足额”为由,奏请援荆关成案暂时尽征尽解,但清政府并未批准。[40]咸丰六年(1856),武昌厂关暂时移设新堤,湖广总督官文再次奏请将武昌厂关税银暂时尽收尽解,考虑到当时武昌厂关的实际情况,清政府这次同意了官文的请求。[41]咸丰七年(1857),武昌厂关移回旧址,但由于受战乱影响,经济一时难以恢复,武昌厂关也未能规复旧额,是以官文被迫继续奏请暂时尽征尽解。[42]同治元年十一月十二日(1863年1月1日),清政府于汉口设立的江汉关正式开征洋税,它在一定程度上对武昌厂关的税收起了分流作用。这样一来,旧额更难恢复。从此以后,虽然制度上规定武昌厂关仍有正额、盈余额,但在关税考成时,历任湖广总督均援引官文成案尽征尽解。对此,清政府除默认外,只能不停地要求湖广总督严饬武昌府知府认真稽征,务使收数日旺,渐复旧额。但实际上,直到宣统年间,武昌关厂仍然征不足额,制度上的规定就这样成为具文。

三、余论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武昌厂关作为户关之一,它是在清初财政入不敷出的背景下,清政府在明代武昌料钞厂的基础上设立的。但从已有研究来看,论者一般认为武昌厂关是清政府在康熙年间增设或新设的,对明代武昌料钞厂与清代武昌厂关的关系,则不做任何交代。因此,本文就明代武昌料钞厂与清代武昌厂关的关系,在此略做申论。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之所以说清代武昌厂关是在明代金沙洲钞关的基础上建立的,原因有三:

第一,设关地址的沿用。如前所述,景泰二年(1451年),明政府在武昌省城以南金沙洲地方设置金沙洲钞关。弘治年间,明政府将金沙洲钞关移设于武昌省城汉阳门外北江边,改称料钞厂或料厂。康熙四年(1665年),清政府于明代武昌料钞厂旧址设置武昌厂关。此后,除咸丰六年(1856年)因受战争影响暂移沔阳州新堤码头外,有清一代武昌厂关均设于武昌省城汉阳门外。对此,明清以来的湖北地方志均有记载,兹将相关记载摘录如表2。

第二,税种及其估算标准的继承。首先,就税种来说,清代武昌厂关与明代武昌料钞厂一样,专征船料,不税其货。其次,从船料的估算标准来看,清代武昌厂关与明代武昌料钞厂均按梁头丈尺征收船料,且在估算船料时,武昌厂关一直以明尺为标准。乾隆七年(1742年),湖广总督孙嘉淦奏称,武昌厂关“现用之尺较之工部营造尺每一尺短一寸五分有奇,是八尺以上之船即可量作一丈,于商民实有未便。查此尺系历来相沿,并无文案可稽,惟关口存有石碑刊载尺样,臣摹视碑文乃系前明天启年间司榷官所定,历来因仍旧制,故与部尺不符”。因此,孙氏奏请饬部铸尺颁发武昌厂关遵用。朱批:“知道了,但事属琐碎。待朕缓酌之”。[43]此后,改用工部营造尺之事再无下文,明尺一直沿用到民国时期。[44](p10)

第三,管理制度的继承与发展。金沙洲钞关(武昌料钞厂)初创时,其管理体制时有变更,或由户部委派主事一员监收船料,或由武昌府委佐贰官一员兼管。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政府规定:“湖广省城料钞厂每岁选委廉正府佐或州县正官一员,监督收受”。[45](p667)自此以后,武昌料钞厂确立了由地方官监收船料的制度。清代武昌厂关建立后,其对明代武昌料钞厂的管理制度既继承,又发展。继承主要表现在,有清一代,武昌厂关一直由湖北地方官兼管。发展主要表现在兼管武昌厂关的地方官超出了武昌府府官的范畴,这一点在乾隆年间表现尤为突出。正如前文所说,乾隆二年(1737年)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除武昌府府官外,还有汉阳府知府、湖北驿盐道、武汉黄德道、湖北布政使、湖北储粮道等官员兼管过武昌厂关。

综上可见,清代武昌厂关是在明代武昌料钞厂的基础上建立的。它是在清初财政入不敷出的背景下设置的。因此,为了有效地管理、控制武昌厂关,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清政府在武昌厂关实施了一系列严密的管理制度,如监督委任制度、关税的征收与考成制度等。正是这一系列的制度实施,成功地维持了有清一代武昌厂关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为清政府带来不少财政收入。

 

表2 明代武昌料钞厂与清代武昌厂关地址一览表

  

记载情况料钞厂,旧在金沙洲,改建汉阳门外北江浒。料钞厂,汉阳门外。料钞厂,在汉阳门外。料钞厂,在汉阳门外。料钞厂,在汉阳门外。料钞厂,在汉阳门外,清初设。康熙四十四年灾,同知图纳重建,后废。料钞厂,在汉阳门外。料钞厂,在汉阳门外。康熙四十四年灾,同知图纳重建料钞厂,在汉阳门外资料来源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2,《武昌府·公署》。万历《湖广总志》卷13,《建置一·公署》。康熙《湖广通志》卷17,《公署》雍正《湖广通志》卷15,《公署》嘉庆《湖北通志》卷16,《建置五·公署》民国《湖北通志》卷26,《建置二·廨署》康熙《湖广武昌府志》卷1,《建置志·官署》乾隆《江夏县志》卷11,《建置·杂署》同治《江夏县志》卷2,《疆土志·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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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强
《湖北社会科学》 2018年第04期
《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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