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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出口贸易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6-07-05

我国是不折不扣的产茶大国,同时更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几个茶叶出口国家之一。然而近二十年来,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因为新标准、新规定的出台,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开始面临这样或者那样的法律问题。对于此,我国茶企就要认真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通过提升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来更好地解决这些法律问题,从而促进我国茶产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1 我国茶叶出口贸易面临的问题

1.1 西方一些国家在农残监测标准上更加苛刻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近十几年来的茶叶出口贸易尽管在北美、东亚、欧洲等国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是特别体现在欧洲等国家当中。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其问题的根源是由于欧盟在茶叶农残监测上面制定了一系列近似苛刻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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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像我们的近邻韩国、日本,以及北美大陆的加拿大和美国,其对于农残监测的标准已经够严格了,然而跟欧盟对比之下,则要宽松许多。欧洲在农残监测上一向严格,早在2000年也就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欧盟开始实施的新农残监测标准就比其它国家的标准更为严格。严格到什么程度呢?举例来讲,像世界卫生组织这样的专业结构,对于茶叶的农药残留只规定监测九种便可以。但是欧盟则规定至少要监测六十五种,这已经远远超过其它发达国家或专业结构的最高要求了。但是这还不够,等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农业,欧盟又极大提升了监测标准,将农药残留的监测种类扩大了两倍,达到了134种。两年之后又增加至近二百种,其苛刻程度令人咋舌。

在农残监测上的苛刻还体现在残留限量指标上。尤其是欧洲在我国加入WTO后,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提升了一百多将近两百倍。同时欧盟对茶叶进口进行专门规定,也就是在入境港口可以任何时候抽查入境茶产品,有不符合规定者,马上进行封存,然后按照规定销毁或是退回其产地。应该说,诸如此类的苛刻监测规定,给我国茶叶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多法律问题,对我国茶产业的对外贸易有着不容小觑的负面影响。从实际看,现在我国很多茶企尤其是一些中小型茶企,其在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理念、质量标准等诸多方面都与欧盟的要求相去甚远。另外,现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效仿借鉴欧盟的趋势,其检测标准也是越来越严,可以预想的是,在未来几年我国茶叶出口贸易面临的困难必然会更多。

1.2 西方茶叶在品牌、质量、美誉度等方面开始挑战我国茶叶

反观我国茶产品,很多都依然停留在散装茶叶、原料茶叶的层次上,知名品牌少之又少,有的甚至都没有品牌。在对外出口贸易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小。因此,一些欧美著名茶品牌便利用我国茶产品的这一弱点,同时瞄准我国加入WTO后在农产品进口方面的开放规定,迅速打入我国消费领域,并利用其品牌影响力和全球资源整合力度,很快便“反客为主”,在中高端消费市场对我国茶叶品牌产生了很大的威胁。比如说英国的“立顿”茶叶品牌,在来到我国茶叶消费领域后,便凭借着其强大的品牌营销力度、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很快就夺走了大量的中国茶叶消费者。有一组数据显示,在速溶茶叶消费领域中,立顿品牌的忠实消费者竟然达到了令人咋舌的十分之三,也就是十个速溶茶产品消费者中,就有三个人基本上只会锁定立顿速溶茶。

其实我国很多行业人士和专家学者也看到了我国茶叶现行监测标准所存在的一些落后之处,关于提高茶叶生产和监测标准的呼声也很高。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制度的原因,就使得农产品相关标准的修改要涉及到很多部门,譬如说工商、卫生、质检等等。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不同的部门在很多领域是自成体系的,协调性和联动性不够,大多是单打独斗、各自为战,在管理制度上呈现出分割的现状。因此与欧美发达国家的高效率相比,我国在相关规定修正更新上的这种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茶叶出口贸易造成了一些负面作用。

过去几十年间,我国茶叶之所以能够大量出口国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茶叶物美价廉。但是在近十几年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一些国外的著名茶叶品牌如英国立顿等,开始凭借其强大的品牌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迅速席卷全世界茶叶市场。再加上各国消费者尤其是一些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迅速国家的消费者,消费理念不断变化升级,因此他们也越来越青睐那些有品牌保障的茶产品。

1.3 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茶叶出口不断增设一些新的“贸易壁垒”

这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美国所推广实施的农产品有机食品标签。从其相关法律条文看,在美国想要获得有机食品标识的权限,农产品的有机程度必须要达到95%以上。而因为美国人“不差钱”的特点以及热衷于消费绿色食品的习惯,在美国国内,有机农产品的价格要比其它同类非有机产品的价格最高能高出50%左右。更多的利润和更好的市场前景,就使得该国茶叶市场更加青睐于进口更多的有机农产品。另外,美国对有机农产品的管理和监测是严之又严,造假的代价非常之高,这就从源头杜绝了虚假宣传的可能性。而我国很多茶产品是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因此这些技术壁垒无疑对我国茶叶出口起到了雪上添霜的作用。

2 我国与欧美国家在茶叶标准上的对比研究

从实际看,很多贸易组织内部都会通过设立一些贸易壁垒,来对本国的农业贸易进行适度的保护,以此来防止其它国家的产品倾销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这是国际惯例,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比如说,欧盟对农产品的监测指标有将近三百种,而我国则只有寥寥几种。因此在进行茶叶出口贸易中,我国很容易因此吃到不必要的哑巴亏。在今后,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更加科学实用的贸易壁垒,并充分将其利用起来,一方面更好地保护我国茶产品,另一方面也能够在国际贸易中掌握更大的话语权。

2.1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茶叶标准较为落后

从该表可以看出,厦门T大学财政资金整体执行率不错,但是专项资金一直低于叙时进度,存在年底集中突击付款的现象。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不达标,形成结转结余资金,造成财政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影响。

2.2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法规的修订效率较为落后

图2为ATmega16最小系统电路图,包括晶体振荡器电路、手动复位电路、3.3~5V切换电源电路、ISP下载电路和JTAG仿真电路。

2.3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设置的“贸易壁垒”还不够强

不管是中国抑或欧美诸国,在对茶产品的监测上,基本集中在微生物监测、重金属监测、农药残留监测等内容上,尽管监测内容大同小异,但是在相关规定的指向性上,我国与欧美诸国则有着很大的区别。比如说像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对茶叶进行监测和管理上,一般采用的是该国的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主要采用的是行业内的一些标准及规定。虽然这两者在科学性、严谨性上没有太大区别,然而由于西方采用的是法律法规,而我国采用的是行业标准,因此二者在约束性和监管力度上有着很大的不同,西方国家的监督管理要更为严格。

欧美国家在茶叶的监测标准制定上有一个特点,就是其会根据形势发展而不断做出修正和更新,因此一般来讲其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讲都不会落后于农业科技的发展,不会出现某些新型农药出现后而监管制度跟不上的情况。但是再看我国现行的相关检测标准及规定,从20世纪80年代出台后一直沿用至今,在30多年间很少做出修正和更新。这就使得其检测内容远远落后于农业科技的发展,如对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只囊括“六六六”和“滴滴涕”两种而已。从现实看,这两种农药因为毒性太强,残留难以去除,对人体有不可小觑的伤害,因此现在我国绝大部分的茶园在种植茶叶中已经将其摒弃。这就使得规定对这两种农药的监管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但是近些年其它一些农药品种竞相涌现,但是相关规定却停滞不前,没有将新的农药品种和新的检测标准包含进来,这就让我国茶叶生产和出口面临着一些安全隐患和法律问题。

3 我国茶叶出口贸易法律问题的对策分析

3.1 要加强内部监管,通过修正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

西方一些国家在农产品监测上的标准尽管严格甚至是苛刻,但是其是有法可依的,也是一视同仁的。因此我国的茶企就要少一些抱怨,而是苦炼内功,达到标准要求。在这方面,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出台和制定更为严格、要求更高的茶叶质量标准和监测机制。在质量标准的修正上,要充分研究西方尤其是欧盟的监测体系,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到更有针对性,更符合西方国家的要求。至于质量监测机制,则是一套系统工程,涉及到茶产品的各个环节,从种植到包装,从运输到销售都要囊括其中。并通过科学的监测管理方法以及明确的责任分工,让茶叶在每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人管理、有人负责。

3.2 在监测机制建立过程中,要大力吸取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手段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取法其上得其中,取法其中得其下”,只有用最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才能做到与一流接轨,以此来解决我们之前的各种差距,从而使我国的茶叶能够跟国外产品在同一个高度进行正常的市场竞争。把这项工作做好,首先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加强对监测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监管能力。其次需要广大茶企要增强自身的软硬件实力,通过设备投入、技术升级、完善监测机制等方法,让自己从内到外都得到迅速提升,能够更好地站在全球范围里参与到茶叶的市场竞争中。

我国在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加深了对工作绩效的研究力度,其中明确指出同员工职务相关的实际工作内容状况为任务绩效,这一绩效同完成任务的状况以及员工个人能力等参数都具有紧密联系[3]。同时工作奉献指的是在实际展开日常工作中,从支持组织目标为出发点员工自主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自律行为;而人际促进指的是员工日常工作中,有目的和意识的维持良好人际关系的行为。

3.3 要通过分析欧美国家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并更好将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用到我国实践当中

欧盟、日本等国家设立的绿色贸易壁垒,并不是简单粗暴的“护犊子”,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更是通过这些限制,对本国土壤质量、水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固的“盔甲”。而我国一些省市的“区域性保护”政策,则更多的是通过限制外地同类产品的销售来对本地产品进行一种最低级而原始的贸易保护。这不仅不能提高本地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反而极易使其在这种不正当的保护中“小富即安”、“小进则满”,失去创新发展的动力,一旦这种保护政策取消,很容易就让本地产品迅速衰落乃至消失。由是言之,我国相关部门要做到“师夷长技以制夷”,通过学习借鉴欧盟、日本等国家的绿色壁垒经验做法,来让我国茶叶产品得到督促性和保护性发展。同时还要尝试一些灵活的做法,尽量避开国外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如可以运用国外投资经营或是与国外国家合资经营的方式,通过这种“曲线救国”的方法,为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减少更多的法律问题,创造更加良好的国家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星海,苏成祝.我国茶产业国际竞争优势及可持续发展的对策[J].福建茶叶,2002(2):36-37.

[2]锁放.茶叶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法律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23):46-46.

[3]曾玲,刘仲华.提高我国茶叶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策略探讨[J].中国茶叶,2008(6):20-22.

[4]杨波.我国茶叶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7(7):2171.

[5]田涛.中国茶叶产业比较优势状况及发展对策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石翠仙
《福建茶叶》 2018年第02期
《福建茶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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