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第十七届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

更新时间:2009-03-28

为了更好地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加快两岸经济交往和深度融合发展,确保台湾地区同胞和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由上海市法学会、台湾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共同主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中心协办,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十七届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上海建国宾馆举行。来自海峡两岸法学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的代表共计12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其中台湾地区专家学者与会人数共计84人,参会人数阵容庞大,为历届之最。本届会议以“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实务”为主题,收到论文31篇。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两岸金融之监督与管理”、“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规划”、“两岸司法完善建构与展望”、“电信诈骗之民、刑事责任”以及“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的管理与规范”五大专题展开研讨,为了展现现场专家学者的精彩学术观点,现将会议各分议题内容综述如下:

一、海峡两岸之间经贸实务相关法律问题

近年来针对台胞投资大陆日益增多、涉台投资纠纷时有发生,与会学者梳理出台胞投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剖析当前台胞投资大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应对措施。

(一)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

随着大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不断增多,投资额不断攀升,各类涉台投资纠纷也显著增多,导致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加大。尽管大陆方面加强了对台湾地区同胞投资的保护,但实践中难免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与会大陆学者将台资企业在大陆经营可能面临的风险归纳为:一是劳资纠纷产生的法律风险。大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相对比较完善,但在处理劳资纠纷和矛盾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往往偏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在劳动仲裁中当地劳动仲裁机构通常会说服台资企业花钱补偿,这势必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台资企业可能遭遇恶意讨薪的风险,无疑会影响台资企业的正常生产。二是征收补偿的风险。无论是《台胞投资保护法》还是《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征收补偿范围和具体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常因上位法表述过于原则以及地方立法缺失具体化的配套规定等问题导致争议;同时立法碎片化也不容置疑,征收补偿条款完整、严密地区,享受的待遇和标准就高,反之亦然,引发了不同地区进行征收与补偿不尽相同的结果。三是隐名投资带来的风险。早期台商在投资大陆对外限制的产业或者为了方便办理公司设立手续等情况下,时常出现隐名投资的情况,公司显名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这样不但在辨别是否属于台资企业进而判断是否应给予鼓励优惠政策方面增加了难度,而且为利益纠纷和投诉埋下了隐患;四是非商务纠纷的风险。台湾地区不是《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缔约方,不能通过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解决两岸之间非商务纠纷,因此,一旦有台商因市场经营场地被拆迁、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如果没有获得合理补偿,可能面临着更大的与当地政府产生纠纷的风险。 宋锡祥:《论涉台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其相关思考》,载《台湾研究集刊》2012年第4期,第17~24页。

当前,国内城市地铁大多采用110/35kV的两级电压集中供电方式。这种供电方式主要由外部电源、主变电所、中压环网、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构成。每个主变电所从城市电网引入2路110kV电源互为备用,降压至地铁所需的35kV中压系统,然后通过中压环网向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供电。中压环网采用分区供电,几个相邻的牵引变电所通过串接的方式构成一个供电分区。主变电所向每个供电分区的一个变电所供电,分区的其他变电所则通过串接的方式获得电源。各个牵引变电所之间通过交流电缆连接,这样就构成了地铁的集中供电系统,如图2所示。

与会台湾地区律师指出,打造国际及两岸品牌中法律先行问题也是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大陆市场和海外市场法律品牌申请十分重要,台资企业要打造海外品牌,应先从大陆品牌建立及了解特许经营制度出发。品牌管理并不是台湾企业的强项,许多企业品牌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开拓大陆市场时将面临着怎样创建国际品牌结构以及如何管理并购带来的品牌影响的问题。

同时大陆学者也提出,大陆企业合规建设也面临新的风险,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第一,大陆逐渐对企业合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合规责任已成为企业融入全球产业网络准入门槛。第二,在投资领域,合规风险低的大陆企业占据明显优势,更多的企业逐渐认同合规管理是发展的核心要件。第三,目前“供给侧改革”正在大陆开展,也对合规化的架构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得合规化问题的讨论日趋深入。第四,海外经营的大陆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出现的合规风险不断受到更大的关注。“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对大陆企业的合规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杨力:《中国企业合规的风险点、变化曲线与挑战应对》,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2期,第3~16页。

在当下中国企业合规体系构建的问题上,大陆学者建议,首先,将国有控股以及参股的股权架构进行简化升级,攻克“混合改革”合规性的难题。其次,优化大陆企业合规治理结构,破解风险投资遭遇的难题。构建风投企业合规化体系,同时充分注重利用好目前的法律资源。但是现在对私募风投的监管不严谨,造成了私募风投极具灵活性但处于合规监管的边缘。与会大陆学者指出,在这样情况下应认真加以应对,包括股东与企业之间对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风险投资行业不同特征对应的特殊法律问题,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身份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权利义务问题及债权投资或夹层问题等。

(二)台商赴大陆投资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在访谈中,当被问到“职业感”这一主题时,绝大部分被访者的职业坚定度都很高,没有特殊情况,不会选择离开这份职业。同时,多数被访者表示,在大学学习阶段只是停留在专业知识与技能层面的学习,真正对职业建立起情感都是在工作后,一方面他们感受到逝者家属对他们专业性的认可,另一方面他们对殡葬行业前辈产生的崇敬心理,使他们往往在当代浮躁的社会生活中,较大部分青年人多了一份淡然心态,一般不会存在青年人职业初期容易出现的频繁更换工作的情况。

首先,熟悉运用大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合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台资企业经营中应注重用工规范,试用期过后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薪资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如要减薪应与劳动者协商;对于恶意讨薪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如果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应联系包括台办在内的有关部门运用协处、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其次,征收补偿根据不同情形应有所区别。根据最优条款原则,一旦遇到台商征收补偿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地方补偿标准;在具体程序上,台商按照市场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考虑以《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以下简称《投保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而对于早期通过半卖半送取得大陆土地使用权的台商,由于不是完全按照市场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块地商业价格也已成倍甚至几十倍上涨,就不宜按此标准补偿,采取的补偿方法应视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补偿方法上,应采取多样化方式。在大陆,对于台商采取的征收补偿方式往往是金钱支付,比较单一;而在台湾地区,征地补偿有三种方式:包括一般征收、区段征收和市地重划。借鉴台湾地区不同征收补偿方法,满足不同群体的合理需求,有助于减少投诉案件发生,造福两岸同胞。第三,合理化解台商隐名投资纠纷可借鉴某些地方涉台投资立法的有益经验。江苏省在涉台投资立法上作了有益尝试,包括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司法等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以维护实际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非商务纠纷可在ECFA框架内通过《投保协议》求得解决,包括:协商、协调、协处、调解、行政及司法救济。即使两岸投资纠纷不能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通过上述方式,也能取得异曲同工之效。

与会大陆学者提出,上海自贸区建立至今,金融改革成效显著,为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和金融改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宋晓燕:《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一个法律层面的思考》,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116~128页。同时,如何进一步推进中国自贸区金融改革成为亟需关注的问题。由此大陆学者建议,首先,大力推进金融监管模式创新,强化行业、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处于监管真空、交叉地带的机构和行为的监管,实现机构、人员、业务、风险全覆盖。第二,加强系统性风险管理能力。强化中央银行与各专业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将央行与各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用法定形式予以规定,明晰各自的管理职能,政策透明度与监管效率应得到相应的提升,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第三,通过金融改革建立有效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体系,组建集中管辖的金融专业法院,有效处理实务中对证券法、银行法产生挑战的新类型案件,例如面对证券的内涵和外延的重新定义、支付产品责任、违规举牌交易是否有效等问题时,将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要积极探索将普通法系成功经验引入成文法系的可行性,以增强司法审判与时俱进的适应能力。 宋晓燕:《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挑战》,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第91~97页。

共同富裕是我国的一个重要使命,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马太效应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如果政府不采取“看得见的手”推动财富的二次分配,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群势必难以靠自身力量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特别是贵州这样一个显著受地形条件限制的地区,除了贫困,由此带来的教育匮乏、思想落后等都严重阻碍了山区人民脱贫致富。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通过“六个精准”,实施外科手术式的政府调控,实现国家对财富的二次分配、社会资源的重新安排和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确保位于社会边缘的人群共享改革红利,从而摆脱贫困,形成帕累托最优的格局,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阿里又一高管落马。12月4日,原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大优酷事业群总裁、阿里音乐CEO杨伟东被曝因贪腐被警方带走。“ 杨伟东因经济问题,正在配合警方调查。” 阿里巴巴集团很快确认了这一消息。

明确的目标市场。城市节庆活动种类繁多,产品的消费者包括当地居民、旅游者、投资者等不同群体,每种群体的需求和构成各不相同,因此应该在举办活动前就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对消费者进行分类和评价,找出符合营销目标的消费者类型,成功进行产品定位,有利于与消费者之间相互了解和沟通,有针对性地为目标消费群体策划活动内容,从而打造出深受市场欢迎的城市形象。

二、新形势下海峡两岸经贸交往若干法律问题

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来往经过三十多年的历程,交流领域与范围进一步拓展,经贸法律与实务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一)大陆金融改革实务与法律相关问题

对于企业打造品牌,发展自身品牌竞争力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与会台湾地区专家建议:第一,企业品牌运用于所有产品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这样的模式下所投资的费用可专注开发一个品牌,进而在国际上更有效地树立对该品牌的认知与了解。第二,创建以产品品牌为主的模式。一部分公司选择在不同的地区使用不同的品牌,采取这样的模式使得企业更具灵活性,对细分市场可以更具有针对性地塑造品牌,以达到加大品牌渗透力的目标。第三,创造品牌收购最大化利益需要根据企业所占不同份额的市场的需求,优化企业所有品牌,使得各细分市场获得最大化利润。

(二)两岸金融监管体制发展法律问题探讨

(4) 模型修正: 检验或修正(不同种群的起始数量不同,所以起始数量修正为N0)模型修正为Nt=N0×λt。然后,教师总结。用数学模型来描述野兔种群增长的规律,用N0表示野兔种群的起始数量。λ表示野兔种群数量每年的增长倍数,Nt表示t年后野兔种群的数量,那么t年后野兔种群的数量可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Nt=N0×λt。也可用年份为横坐标,以种群数量为纵坐标,绘制成曲线,该曲线形似字母“J”。所以,把该曲线称为J型曲线。显然,曲线图能更直观地反映种群数量的增长趋势,但没有数学公式表示的数学模型精确。综合这两种模型,学生就不难理解野兔数量增长为什么如此之快。

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金融改革过程中,金融监管变革相当明显:一是金融管制放松,监管理念更新;二是中央监管机构将部分监管权下放至派出机构行使;三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含自贸区管委会)参与部分监管。这就为体制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契机。

与会大陆学者认为,要使新监管体制发挥最大效益,应明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一是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监管决策机构。该委员会职能更完整(含监管协调),层级更高,使得强化监管的目标得以实现。二是在宏观方面强调央行的审慎管理职能。明确其审慎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职责,提升“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地位。三是明确实现金融信息共享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建立和健全风险检测和干预机制,在统筹监管和金融基础设施方面推进信息共享。

在监督管理理念与改革措施上,与会大陆专家强调,台湾地区已在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出台了若干举措,如强调功能性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测,促进信息披露、强化金融预警机制、控制内线交易,降低银行放款逾期比率、加速处理不良金融机构与不良贷款等,并指出大陆在进一步理顺监管框架的同时,也应着手调整监管思路与方法,包括:第一,加强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P2P领域监管危机频发。互联网金融更多是一个提供服务的平台,没有单一的机构与之对应,运用机构监管的思路很难满足现实的需求,从而需要转向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结合的方式,改变以往简单割裂监管体系造成的监管盲区与监管体制缺陷。第二,使金融回归实体经济的本源。通过推进金融要素价格市场化,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发展更多结构合理、抗风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小微、技术创新企业服务。第三,金融监管方法应做到强监管、全覆盖。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妥善运用金融管理工具及时识别管理金融风险,维护防范系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吴弘:《构建分层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载《法制日报》2016年3月23日,第9版。

(三)TRF风暴对投资人利益影响以及救济措施探析

近来众多台湾地区中小型企业财务因人民币汇价走软受到重创,因错误投资“人民币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以下简称TRF)这种复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面临倒闭危机。

与会台湾地区学者指出,为何投资人会如此大意而与银行签订不公平契约,究其原因,主要是许多投资人误判情势或受银行推介人员的误导,而误认为人民币只升不跌,又对所签署的契约内容并不知悉、对于契约是否具备风险控制条款也欠缺认识。面对复杂度高、风险性大的商品,人民币TRF的投资受害人在面临银行不公平契约时缺乏应对能力。台湾地区专家建议,依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6条之规定:“预先约定或者免除本法规定的金融服务业对金融消费者责任的,该约定无效。”而“合同法”第9条及第10条则是对银行科以“确保商品对消费者适合度义务”及“信息揭露义务”。基于此,银行显然已违反上述规定。投资人遭遇重大亏损时,可依“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至第30条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处理”规定,先向缔约银行申诉,银行须在30日内做出处理;如投资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银行超期未处理,投资人可以在60日内向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申请评议,如被申请人不接受评议,有权向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

电信诈骗犯罪在大陆衍生与发展呈现出社会危害性急剧加重、损害渐趋失控的严重态势,其突出表现为:犯罪率与发案总量连年上升;形成了专业型的电信诈骗模式与重点地区;跨国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主导模式;电信诈骗犯罪催生其他多种犯罪。 魏昌东:《电信合同的性质及责任承担原则》,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60~64页。

(四)两岸诈骗犯罪相关刑事与民事问题

台湾地区学者进一步指出,近年来金融商品日趋复杂,此次人民币TRF所发生的争议,对投资人不公平,且影响大,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理应对银行向非专业机构投资人销售复杂性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行为进行严格管制,并纠举银行违法不当销售此类金融商品的行为。

面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蔓延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会大陆学者强调,大陆全面推进犯罪治理行动,其应对措施包括:首先,对电信诈骗犯罪治理措施由局域性向综合性治理转变,由国务院所属23个部门、单位联合行动,整体作战,专项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其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跨国打击行动,不断加大对海外电信诈骗犯罪的查处与引渡力度。再次,全面推进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合作。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规定,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警方曾联手合作,前往东南亚国家开展电信犯罪抓捕行动,大批电信诈骗嫌疑人落入法网。最后,加强立法与司法应对能力。为提高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应对能力,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相应罪名之外,还应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蔓延,与金融、电信企业及行政机关管理的疏漏有很大关系。为此,与会大陆学者建议,增列某些单位、个人民事赔偿责任,可有效减少漏洞,避免出现犯罪滋生的社会管理缝隙。具体来说,对个人向他人提供或出借手机卡、银行卡及金融机构或电信部门违规办理银行卡或发放手机卡,如被网络电信诈骗所使用,需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三、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与两岸司法完善建构与展望

就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议题,与会专家学者作了深入的交流,畅所欲言,建言献策,探讨的问题主要有:

目前,台资企业在大陆经营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台商的合法权益,是与会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法院调解制度在两岸司法中运用与发展

大陆调解制度历史悠久,而法院调解只是众多调解制度之一,从审视两岸法院调解制度特点和发展趋势出发,大陆学者建议:首先,大陆应实行“调审分离”制度,包括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分离,以避免审判调解化和调解审判化的倾向。 陈刚:《反思与探索:大陆法院调解制度之完善》,载《月旦民商法》2004年12月第6期,第32页。其次,调解程序应定位为起诉前置程序。如依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设计,除了明定特定类型案件在起诉前应践行调解程序之外,对已诉案件也有移付调解的规定。考察大陆法院调解制度,虽然适用时得到扩张,除了可在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前适用之外,甚至在再审民事案件判决前也可以适用调解制度,但其仍属审判程序的一环,并非起诉前置程序,其弊端显而易见。第三,扩大调解适用范围。为强化调解程序,台湾地区已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调解程序的规定,尤其是重新调整并扩大强制调解范围,只要适合调解程序解决的,均列入强制调解之列,并将诉讼程序中的离婚、夫妻同居与终止收养关系等案件纳入其中。相比之下,大陆法院调解适用范围,仍将确认婚姻、身份关系等案件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6日公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因此,大陆有必要重新建构法院调解价值观,完善法院调解制度,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有多种配方,生产炼钢用铁水、铸铁用铁水等多种铁水产品的炼铁厂,本文对所研究的问题作出以下假设:

与会台湾地区学者指出,在线调解也成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途径,满足当事人争议解决的需求。研究显示,使用第一代在线调解系统可减少僵局,更好达成妥协意愿。但在线调解缺乏直接面对面解决争端的过程。因而一旦在线调解,需要互动,它必须建立在对调解委员和科技工具信任的前提上,这是运用在线调解的基础。

(二)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现状与完善措施

与会大陆学者提出,在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上,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使以往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各种送达方式或途径合法化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但该规定仅解决涉台司法文书送达在大陆合法化问题,它能否得到受送达的台湾地区的积极回应与认可并被其视为合法化的送达方式则难免存疑,其适用效果有待检验。据统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生效后,每年两岸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达四万余件,对于公证书以外其他文书查证,可采取“个案协商并予协助”的方式解决。在完善民间司法协助内容问题上,可以充分利用民间途径,并在上述协议基础上将取证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两岸法院自行查证、委托对方法院并获得协助的相关内容;在司法文书送达上,在两岸通过直接途径送达遇到不顺畅时,两岸法院也可凭借海协会与海基会渠道,委托转递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陈力著:《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三)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现状与改进

在各自单向立法的基础上,两岸已经有了相互认可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实例。但认可的范围主要局限于离婚判决,其他民商事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数量较少。两岸涉及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实例也较少。

与会大陆学者指出,两岸判决和裁决的认可与执行难点之一在于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审查条件上有较大分歧,台湾地区规定互惠对等及要求民间机构验证等认可执行条件较为苛刻,使大陆判决在台湾地区执行面临诸多程序障碍和不确定性;而大陆规定的“存在诉讼竞合”、“违反正当程序”和“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等被广泛承认的审查事由在台湾地区立法中则没有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判决规定》)对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除了判决与裁定之外,还包括台湾地区的法院作成的调解书和支付令、和解与调解笔录、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做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裁判、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而台湾地区认可与执行的民事裁判只有大陆法院作成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仲裁裁决三种。除此之外,相关立法并未明确法院“判决”的范围,实践中对大陆法院“判决”的理解比较狭窄,一般情况下将大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排除在外。 例如,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在1994年声字第977号民事裁定书中主张,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成的离婚事件民事调解书,不是生效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并据此裁定驳回此民事调解书申请台湾地区法院认可的请求。

由此大陆学者建议,在短期内两岸尚无法达成官方司法协助安排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完善现有单向立法,减少彼此法律冲突。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已率先出台《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除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除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裁决之外,还包括仲裁和解书和仲裁调解书,台湾地区应及时跟进,单独制定相关仲裁条例;在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条件上,台湾地区应对大陆释放的善意作出及时回应,将其法律中要求的“互惠对等”和“民间验证”等不合理限制予以去除,在此基础上可增加“一事不再理”、“正当程序”等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审查要件,从而也与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规定》的审查规定相对应。

 
宋锡祥,莫雪
《海峡法学》 2018年第01期
《海峡法学》2018年第01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