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大陆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立法现状与前瞻——以大陆现行涉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分析对象

更新时间:2009-03-28

导 语

据统计,目前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胞已超过百万人。而且,近年来随着大陆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台胞选择“西进”大陆以谋求更好的发展,“据台湾当局统计部门今年4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05年至2015年的十年间,台湾赴境外就业人口由34万激增至72.4万,这其中赴大陆就业者最多,十年间由29万增加至42万” 佚名:《赴大陆就业成台湾人才境外就业主流》,载《福建日报》2017年4月6日,第6版。。另据岛内“远见研究调查”2017年3月所开展的“台湾公共政策民意大调查”结果显示,民众若想要离台发展,仍以大陆为首选,且比例高达51.5%,远高于东盟各国比例。同时,岛内20至29岁青年受访者中,59.5%以登陆发展为首选。 王思羽:《蔡英文"新南向"遭民意打脸 近6成青年首选登陆发展》,http://news.163.com/17/0327/13/CGHO5F0N00014AEE.html,下载日期:2017年3月27日。2017年1月20日,台湾地区媒体《联合报》发布的两岸关系年度调查结果也显示,有40%的受访民众愿意赴大陆就业,有38%愿意让子女到大陆念书,两者都创下《联合报》发布两岸关系年度调查结果8年来的新高。 佚名:《台民众赴大陆就业、求学意愿创八年新高》,载《福建日报》2017年11月21日,第5版。

(1) 通过学习单细胞动物与多细胞动物进行物质交换的区别、内环境的含义以及内环境相对稳定的意义,形成生物内环境具有调节和维持相对稳定的观点。

大陆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台胞权益保障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便利台胞、保障台胞权益的政策措施。自去年以来,由于台湾蔡英文当局拒不接受“九二共识”导致两岸关系陷入僵局,大陆转而更加重视推动两岸民间交流,注重减少惠台措施的中间环节,强调增加台胞的获得感,积极响应台胞对在大陆生活工作便利化的期待等,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便利台胞在大陆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政策措施。“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社会法治相对完善,生活在那里的老百姓对于法治有相当程度的认同,民众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依法办事的意识很强,对法制的权威比较认同。” 郑清贤著:《平潭开放开发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基于上述认识,大陆相当部分地区注重在其出台的涉台地方性法规中将中央出台的便利台胞政策吸收上升为地方立法,有部分地区还结合本地区对台交流交往的实际需要在地方立法中扩展作出了一些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规定,较好地回应了台胞在当地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期间有关权益保障的需要,推动了本地区对台交流合作工作的发展,也为中央进一步出台便利台胞政策发挥了“试验田”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为此,有必要对大陆现行地方立法中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内容进行梳理、剖析,探求其发展趋势,以因应台胞对其权益保障的法制需求,进一步提升台胞权益保障的法制化水平,为台胞在大陆发展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把中央有关对台工作“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要求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推动两岸民众加快融合。

一、大陆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立法概况

(一)国家涉台立法现状

国家层面制定的涉台专项法规只有5部,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1. 财产权。台胞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收益,包括固定资产、工业产权、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台籍员工的合法收入都受保护。2. 经营管理自主权。台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和侵犯。3. 结社权。台资企业可以在分布比较集中的地区依法成立台商投资企业协会。4. 融资权。5. 居住和出入境便利权。6. 受教育权。允许台胞投资者个人和台资企业中台籍员工的子女在各类学校就学。7. 举报权。台资企业可以举报乱收费、强制评比、乱摊派、滥检查等行为。8. 人身权。保护台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台资企业中的台籍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等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9. 担任仲裁员权。台胞可担任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并参与解决纠纷。10. 消费同等待遇权。台企与大陆同类企业在生产性消费、台胞与大陆居民在生活消费,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同等待遇。

此外,国家在部分立法中还以个别条款的形式对部分涉台事务作出规定。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在2012年发表的《保障台胞经济、社会权益的立法概况》 孙镇平:《保障台胞经济、社会权益的立法概况》,载《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法制保障(第二辑)》,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297~309页。一文显示:现行有效的涉台法律及有关问题的决定有31部,涉及台湾省籍(代表台胞利益的大陆居民)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事项的有19部,占61%;涉及维护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台湾地区政治地位事项的有10部,占32%;涉及除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以外的台胞其他权益保障的有3部(其中《反分裂国家法》与维护我国主权的类别交叉),占10%,分别是《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反分裂国家法》、《居民身份证法(修正)》 同上,第297~298页。另,目前我国已有国务院制定的各类涉台行政法规、文件共计 93部。 同上,第299页。从相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调整的内容看,涉及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贸易和设立各类企业等方面的最多,共有32部,约占全部法规文件的三分之一。另外,还有涉及台湾地区在国际、国内地位等政治层面的6部;涉及两岸在相关领域交流合作的9部;涉及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应急预案4部。其他还有40多部行政法规和文件对于台胞在大陆地区进行新闻采访、婚姻、宗教、教育、科研、税收、房产、出境入境等诸多方面的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孙镇平:《保障台胞经济、社会权益的立法概况》,载《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法制保障(第二辑)》,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300页。

(二)大陆现行有关台胞权益保障地方立法概况

1980年7月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中有关人大代表比例确定必须考虑台籍同胞的实有人数和工作需要的规定 该条的具体内容为:“第十一条代表比例。各地可参照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各方面代表的比例,按现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干部、人民解放军、台籍同胞、归侨、侨眷以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实有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各方面代表的适当比例。在代表总数中,非党代表不少于35%,妇女代表不少于20%。”,开启了大陆地方涉台立法的先河。自那以后,大陆各地相继出台涉台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了对台交流合作的开展。经检索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上的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笔者发现截至2017年12月底,现行有效的大陆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共有28部,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2016年8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首站走进盐湖,听取盐湖资源开发和循环经济汇报,充分肯定了“走出钾、抓住镁、发展锂、整合碱、优化氯”战略布局,要求稳扎稳打,有序推进。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盐湖增强了盐湖人的信心,坚定了盐湖人的信念,鼓舞了盐湖人的士气,激发了盐湖人强创新、强管理、强党建的干劲。六十一甲子,辉煌再启程!

 

大陆现行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一览表 数据来源:中国人大网的中国法律法规库信息库,下载日期:2018年1月5日。

  

?

  

?

此外,还有部分涉台规定以涉台条款的形式分布在普通地方性法规中,由于此类规定数量不少,如在涉台地方立法最为发达的福建省,迄今为止,福建省两级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中现行有效涉台条款共100多个。故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不一一列出。

二、大陆现行涉台地方立法规定的保障台胞权益情况*本部分的分析主要依据前文所列的现行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和福建省现行地方性法规中的涉台条款,特此说明。

在国家层面涉台专项立法对台胞权益保障做出前文已述规定的基础上,大陆各地遵循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原则,根据中央出台的涉台政策,结合各自对台交流合作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拓展对台交流合作工作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涉台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台胞权益及其在本地区受到的保障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有的涉台地方性法规还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拓展性和延伸性的规定。按照宪法上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大陆现行涉台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台胞权益具体有:

(一)政治权利方面

大陆现行涉台地方立法在国家立法中有关保障台胞结社权规定的基础上,除了对国家立法中结社权进行确认外,还对台胞参加选举和列席、旁听人大会议作了进一步扩充性规定,具体表现为:

1. 台胞参加选举权

目前有4部涉台专项法规规定台胞在生活消费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2. 台胞列席、旁听人大会议

目前共有3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列席、旁听人大会议作出规定。主要体现为:从有权列席或旁听会议的台胞的范围看,必须为在投资地居住满一定时间的台胞。允许旁听的会议为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允许列席的会议为设区的市人大大会。从法规制定的时间看,均为2008年两岸关系发生积极变化、进入和平发展阶段以后。

式中:η为绞车的总传动效率;η1为联轴器传动效率,取值0.995;η2为齿轮传动效率,取值0.995;η3为滚动轴承的传动效率,取值0.980。

3. 台胞结社权

目前共有5部涉台专项法规规定了台商可以依法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这种形式的结社权。

(二)人身与人格权

现行地方涉台立法在国家立法中有关保障台胞人身自由权规定的基础上,对台胞荣誉权作出了创制性规定,使台胞在大陆能够享有的人身自由权更具体、更丰富。目前共有11部法规(其中有9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获得所在地颁发的荣誉作出明确规定。从台胞可以获得荣誉的内容看,包括劳动模范、荣誉市民及其他荣誉称号、荣誉证书等。从有权获得荣誉的主体范围看,包括台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台资企业中的台籍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台资企业。

(三)社会经济权利方面

现行地方涉台立法在国家立法中有关保障台胞财产权、受教育权、生活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如下方面就台胞在大陆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进行了细化,扩充了台胞就业领域,增强了台胞受教育优惠的可操作性,创制了台胞参加社会保险权,丰富了台胞获得社会保障的途径。

1. 台胞就业权

7. 参与所在地公共事务同等待遇权

首先以南京颐乐康养社区项目用地类型为例,根据建设项目具体信息内容如图3,确定项目选址因子评价体系后,结合现场勘查结果最终确定的最佳选址方案(如图4)及合理合规性检测报告如图5。

2. 台胞及其子女受教育实施优惠

目前有11部地方性法规13个涉台条款就台胞及其子女在大陆就学可以享受一定优惠待遇做出了规定。从可以享受的待遇方面看,相关优惠有:优先入学;入学考试成绩给予加分;考试形式更多元、灵活;部分课程免修;定向招生,等等。作出此类规定的地方有:福建省、河南省、江苏省、上海市等省(市)和汕头、宁波、厦门、武汉等设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

增大截面法是结合植筋增大受力构件截面面积,从而增大截面惯性矩,缓和应力梯度、提高抗弯刚度、增强抗震性能,具有概念清晰、施工快速、中断交通时间短等优点,因而常用于钢筋混凝土梁柱结构加固。目前加固设计多采用手算,存在控制截面关键参数验算繁杂,存在位移、内力、应力、破坏区极值、范围随加固方案变化等诸多问题,本文研究了加固设计简化计算方法,以期提高工程加固设计效率。

3. 台胞参加社会保险权

鉴于国家立法对有关台胞在大陆所享有的社会生活权利没有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为此,现行地方涉台立法从如下方面就台胞在大陆所享有的社会生活权利进行了明确和充实,使台胞在大陆的社会生活权利更具体、更易落地,而且使享有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大。

5. 生活消费同等待遇权

(三)社会生活权利方面

2)宏观上,气固两相浓度沿轴向和径向分布不均匀。进入快速高气速流化床,床层局部结构发生根本性改变,变成单一颗粒稀相和颗粒团聚物浓相,稀相为连续相而浓相为分散相。床层纵向上下稀浓相界面变得弥散甚至消失,轴向颗粒浓度沿床高呈现单调递增的指数分布或S型连续分布,在床层出口具有强约束的情况下呈现C型分布,床层中间颗粒浓度低、两端颗粒浓度高。径向颗粒浓度呈现中心稀、边壁浓;中心区域除少数团聚物外,主要以单颗粒形式存在,颗粒浓度较低;边壁区域颗粒则主要以团聚物出现,颗粒浓度较高。进入输送床,床层颗粒不断变少,颗粒轴向浓度分布趋于均匀,呈单一的稀相分布。

1. 台胞申领驾照

目前有24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申领驾照作出规定。其内容具体包括:从领证方式来看,主要为允许台胞凭借已取得的驾驶证换领大陆驾照。也有部分法规规定实行申领和经确认或认证后再核发的。从申请发证的依据看,包括台湾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照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及证明文件,即申请人实际已经具备的驾驶技能。从颁发的驾照类型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大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小型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证。核发驾照程序要求方面,绝大多数法规未做具体规定,以为实践中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简化驾照取得程序提供方便,少部分法规明确要求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合格等程序后予以核发。从有权申领驾照的主体看,包括台胞投资者个人、台胞投资者随行眷属、台企中的台籍员工和台籍员工的随行家属。部分地区甚至放宽至在当地居留的所有台胞,如湖北省、宁波市。

2. 台胞申领护照权

8. 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同等待遇权

3. 台胞出入境便利

这主要体现为如下两方面:其一,口岸健康免检。目前共有8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入境时享受口岸健康免检的便利作出规定。主要内容表现为:从可以享受便利人员的范围看,主要为台湾同胞投资者,但很多法规将之进一步扩展为台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台资企业中的台籍员工及其随行家属,还有的甚至扩展为所有经当地口岸入境的台胞。从享受便利的依据看,已经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取得的有效健康证明均可以作为依据。从程序方面看,只需经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机关验证或确认合格后即可享受,相当简便。其二,落地签注便利。目前共有4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入境时可以享受落地签注的便利作出规定。有权享受便利的主体,包括台湾地区渔民、船员,有的法规还扩展为台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台企中的台籍员工及其随行家属。

4. 台胞从事科研权

目前有9部地方性法规12个涉台条款(其中8部为涉台专项法规)仅就台胞可以从事科研活动作出规定。可以在大陆从事科研的台胞范围看,包括台胞个人、台资企业、台资研究开发机构。台胞在大陆从事科研的形式为:申请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设立科研机构。

迄今为止只有4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享受所在地社会保障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台胞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全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有权享受社保的主体,包括台胞投资者个人、台资企业中的台籍职工、在所在地非台企中就业的台胞等。

目前共有3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参加大陆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表现为:允许台胞参加的选举均为实施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选举,即县、乡(镇)级人大代表。从法规所涉区域看,主要为福建省,大陆其他地区均未作此规定。可以参选的地域为台胞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此外,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若干规定》还规定,支持台胞参加选举并参与管理公共事务。

6. 同等享受公共服务待遇权

目前有3部涉台专项法规规定台胞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目前共有10部地方性法规11个涉台条款就台胞在当地就业作出规定。其内容具体包括:从就业主体来看,主要为台胞中具有一定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医生、律师,也有在大陆就学的台籍高校毕业生;从就业方式来看,以受聘在大陆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为主,如科研机构、高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自主创业。另,基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的需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胞担任实验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从法规适用区域看,主要为福建省、江苏省和汕头、厦门经济特区以及武汉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除了对就业作出普遍性规定外,部分法规还规定了与就业相关的权利:第一,担任特定职务权。目前有6部地方性法规13个条款(其中4部为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担任特定职务作出了规定。这6部法规均允许台胞担任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另有2部法规还规定台胞可以担任政风行风评议代表;此外,有1部法规(《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还允许担任人民陪审员、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员、涉台案件调解员、检察事务联络员、律师等。第二,参评职称权。截至目前有5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参评职称作出规定。从法规制定时间看,主要为2008年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阶段以后。有权在大陆参评职称的台胞范围包括:台胞投资者个人、台资企业中的台籍职工、从事农业专业技术的台胞。涉及的地域主要为福建和江苏两省。

目前仅有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规定了保障台胞依法享有的对社区公共事务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

我抬头看到一张充满阳光的脸庞,不是一张年轻帅气的脸,可是看着很温暖很舒服。哦,对了,像日本的一个男艺人,福田雅治。

迄今为止,共有9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从申请原因看,包括“因商务活动需要”,少数法规进一步放宽为“因经济活动或者商务需要”。从可以申请的台胞范围看,台胞投资者本人均可,有的法规还放宽至台胞投资者随行眷属及台籍员工。

目前有3部涉台专项法规台胞可以享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医疗卫生待遇。

再次,形成新市场。一方面,要通过促进传统五大需求“吃穿住行用”升级,来形成新市场;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育新五大需求“学乐康安美”(学习需求、快乐需求、健康需求、安全需求、美丽需求),来形成新市场。

9. 申请法律援助权同等待遇权

项目式教学是以培养学生完成实际工作任务的职业能力为目标,通过师生共同完成一个具体、完整的工作任务,最终获得一个具有实际价值的“产品”的教学模式[3]。在实施过程中,将职业技术课程按学科体系构建的知识内容划分为若干技术或技能单元,每个技术或技能单元作为一个教学项目,以“项目”为前提,从职业岗位能力需求出发,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技术或技能单元设计、作业,最后以共同完成项目的情况来评价学生是否达到教学目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成教学任务[1]。

到目前为止仅有2部涉台专项法规就台胞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作出规定。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的台胞,必须为在当地居住的台胞。

(四)获得救济的权利

目前国家立法已有涉及台胞在大陆享有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等方面权利的规定,现行涉台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台胞行使控告、申诉、批评建议权的原因、形式、受理机构、处理期限等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目前共有22部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控告、申诉、批评建议权。除此之外,有的地方性法规还做出延伸性规定,使台胞与大陆居民可以同等享受这方面权利,如,《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第13条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依据该规定,台胞信访的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展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一府两院”的行政、司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对“一府两院”已生效决定、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检举和控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

此外,有5部法规(其中有4部涉台专项法规)对台胞在当地所享受的待遇,作出了“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的原则性规定。

三、台胞权益地方立法保障所呈现的趋势

(一)权益受保障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以地区为划分标准,大陆涉台地方性法规规所保障的台胞范围呈不断扩张趋势。如根据《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41条的规定,只有台胞投资者个人本人才可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而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17条的规定,河南省扩大到“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增加了台商投资企业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即通称的“台干”这个群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25条的规定,又将受保障台胞的范围扩大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本人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而不仅限于台企中的台籍管理人员(即台干);《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19条又将其范围扩大至“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把台籍职工的随行家属也列入保障范围;依据《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29条的规定,武汉市更将其保障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在本地居留的台湾同胞;《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该条例对所有台湾同胞都适用,而不管其是否在当地居住。

根据表1感官评分结果,工艺B>工艺A>工艺C,即蓝莓打浆添加果胶酶0.1 g/kg,添加白糖150 g/kg并添加酵母0.2 g/kg,经低温预发酵72 h后25℃主发酵30 d,过滤离心后添加偏重亚硫酸钾和果胶酶各0.2 g/kg,然后杀菌灌装成品酒。

(二)台胞受保障权益内容不断丰富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两岸紧张对峙局势的缓和,以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的形成和不断巩固,台胞权益受保障的领域呈现不断拓展的趋势。最早的涉台专项规范——198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内容基本局限于经贸领域,对台胞在大陆的投资以及因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工业产权和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台企的经营自主权、台胞个人的出入境证件和成立台企协会等内容作出概括性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则只专门对两岸居民来往管理问题做出规定,进行调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内容相当原则,基本上属于对《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内容的重述,并无明显新内容。1999年制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则在它们的基础上予以扩展,增加了如下内容的规定:台胞子女教育,台企生产消费与陆企享有同等待遇,台胞生活消费与大陆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享有控告、申诉、检举权,保障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台胞担任大陆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这些内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中不少权利:政治权利中的结社权;社会经济权利中的财产权;人身权;监督权中的申诉、控告、检举权;社会文化权利中的受教育权,涵盖政治权利、人身权、监督权、社会文化权利等领域。涉台地方性法规则进一步延伸,从上文罗列可知,除了上位法已作出规定的内容外,涉台地方性法规还增加规定了以下内容:就业;申领驾照;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入境时享受口岸健康免检;入境落地签注;参加选举;列席、旁听人大相关会议;获得荣誉;享受所在地社会保障待遇;生活消费、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同等待遇;获得法律援助;担任特定职务;从事科研活动;参评职称;等等。另外,涉台地方性法规也进一步细化了对如下内容的规定:台胞子女就学优惠;出入境手续便利;控告、申诉、检举、批评建议;征收台商(台企)财产时的程序性规定,等等。这些内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社会经济权利中的财产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人身与人格权中的人身权和人格权,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中的受教育权和科研自由,涵盖政治权利、人身与人格权、监督权、社会文化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领域。

(三)台胞权益保障工作日益综合化

从上文所列的有关台胞申诉、控告、举报、批评建议权的规定可知,台胞权益保障工作呈现综合化的趋势,不但有专门设立的专事台胞投诉协调工作的机构参与,也有台湾事务综合协调部门参与,还有由政府中与台胞投资相关的部门组成的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甚至政府自身在必要时也及时介入组织协调处理。例如,依据《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如果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保障其投资权益方面处理不当,台胞投资者可以向福州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其中,福州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是福州市台办专门成立负责台胞投诉协调的机构。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25条的规定,台胞投资者的投诉由台办直接受理。江苏省台胞权益保障工作则更进一步,依照《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5条的规定,台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由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由政府各相关部门组成。为了进一步加大台胞权益保障工作,促进台胞投诉重大事项或跨部门事项的尽快解决,《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43条更是规定由汕头市政府直接组织协调处理。

此外,有些地方性法规还把台胞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延伸,不仅仅协调解决台胞投诉事宜,还帮助解决台胞在当地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25条规定,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负有对台胞求助事项提供帮助的职责。

分别采用风速为0.2,0.6,1.0m/s3种不同风速,在物料薄层厚度为5cm、热风温度为50℃下进行高水分小麦的干燥,探讨物料含水率变化及风速对干燥速度的影响。

(四)台胞权益保障规定可操作性不断增强

虽然《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在第23条第3款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为实践中台胞通过行政部门维护其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款规定内容相当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为了促进台胞投诉事项的尽快解决,避免因投诉事项的存在而影响台胞在当地投资、生活,有效保障台胞权益,构建良好投资软环境,各涉台地方性法规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3款的基础上从受理台胞投诉的部门或机构、答复期限、行使投诉权的主体范围、投诉材料形式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如,《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 18条规定,受理台胞投资者的投诉后,20日内必须予以答复,答复主体为福州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如无法按时处理完毕的,则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44条规定,台商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在10日内将办理的有关情况反馈投诉人;如需要投诉人提供补充材料的,台商投诉中心应当一次性书面或者当场告知;台商投诉事项要在30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而确需延长处理期限的,台商投诉中心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同时为了加强监督,对于由有关部门直接受理的台胞投诉案件,《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44条还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市台商投诉中心备案。”

此外,为了确保一次性告知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44条规定,因承办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申办人两次以上往返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因此受到行政处分。天津市则注重对由台办之外的其他部门处理台胞投诉事项的规范,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34条的规定,对应由政府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台办应在7日内转交并督促其他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或者接到台办转交的投诉事项后,应于30日内答复投诉人,并告知同级台办;投诉事项重大或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台办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或者上级台办依法处理。

罗永成告诉记者:“碳酸钾作为水溶肥原料有三大优势:第一,碳酸钾肥料的养分高,完全速溶,是作为水溶性肥料的首选原料;第二,在农作物吸收养分的同时,能中和土壤酸性,使农作物成长土壤在最佳pH值环境下;第三,农作物在吸收钾元素的同时会形成碳酸根,这又为农作物的光合作用提供了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会更加促进农作物的生长。”

为了加大台胞权益保障工作力度,强化台胞权益保障,力求实效,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台胞投资者权益的,各涉台地方性法规还赋予台办提出追究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权,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29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县级以上台办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对台办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台办。江苏省也有类似规定,《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31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级以上台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接收意见建议单位要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这些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台胞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为当地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大陆台胞权益保障立法前瞻

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保障涉台行为主体(既包括大陆居民,又包括台湾地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增进两岸同胞认同,推动两岸民众融合,是涉台法律规范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西进”大陆发展台胞人数的日益增加,且融入所在地社会的程度不断加深,扎根大陆发展的台胞将越来越多,其参与大陆社会经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将愈加明显,台胞要求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愿望将愈加强烈,参与所在地经济社会管理的呼声也将随之出现并日趋升高,这对未来制定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规定提出了新要求。笔者认为,未来大陆台胞权益保障立法将呈现如下变化:

(一)受保障的台胞范围将可能扩展至所有在大陆的台胞

随着大陆政经实力的崛起、文化的繁荣,居民素质将不断提高,投资和居住环境也将不断优化,大陆对于台胞的吸引力将愈加凸显。而且,台胞赴大陆的原因将日益多元,除了目前常见的从事商务活动、观光旅游外,在大陆的“台湾新娘”已不少见,从台湾地区直接赴大陆求学的台籍学生也有相当数量,此外还有因创业等其他各种原因较长时间居留在大陆的台胞。有关这些群体权益保障的内容在现行国家涉台立法中缺乏明确规定,现行涉台地方性法规虽然作了些探索,部分扩大了受保障台胞的范围,但也仅涉及其中的部分人群,尚未扩及到所有在当地的台胞,导致有相当部分在大陆的台胞权益游离于法律保障之外,这不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当他们在大陆期间权益受侵害而维权却无法可依时,他们可能因此对大陆产生负面观感;部分思想极端的,还将因此而走上反对两岸交流的歧途,这显然不符合中央涉台政策的要求,也不利于做台湾地区人民工作。由此,笔者建议,未来有必要将受立法保障的台胞范围扩展至所有在大陆的台胞,只要其在大陆居留即可,不必考虑其究竟是在大陆投资,还是工作、学习或因其他原因而居留在大陆。

5) 研发周期:时间因素是项目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研发周期越长,越有时间研究,但大多数项目都是尽量压缩工期。因此,在保证其他因素尽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采用最快的开发模式是第一选择。

(二)台胞权益受保障的程度将日趋“居民待遇”

当前,大陆有关台胞法律地位的界定还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往往参照适用大陆有关外国公民(法人)在华活动的管理规定,同时在经贸等部分领域允许其享受“同等优先、适当照顾”的特殊待遇。然而,这一做法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忽视:尽管大陆对台胞所享受待遇作出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目的在于应对现实生活中涉台立法严重缺乏的现状,借助已经相对完善的涉外立法,来更好地保障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权益。但客观评价,也应重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当前蔡英文当局顽固坚持“台独”立场,回避、模糊、拒绝“九二共识”,不承认“两岸同属一中”并且推动“去中国化”、“柔性台独”小动作不断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引起警惕。

与此同时,对台湾同胞投资比照“外资管理”,对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参照适用涉外规定处理的做法,有时在一定领域也会给台湾同胞投资在大陆的发展构成障碍,对台湾同胞在大陆的一些日常活动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因此,相当部分在大陆的台胞也有享受“居民待遇”的迫切愿望和需求。比如,大陆实行有利于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规定,以及使外资企业感觉遭遇不公平对待的政府采购政策;又如对台胞在大陆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尚未开放台湾同胞担任公务员,对台籍律师的执业范围予以限制,等等。

涉台地方性法规系对实践中成熟做法的总结和提升,与之相对应,其必然要根据实践做法的调整而调整,进而在立法上确立台胞享受“居民待遇”。当然,由于台胞“居民待遇”的落实需要一个 参见《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第七章第二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陆仍然会对台胞权益加以特殊保护,与之相适应的是有关台胞权益保障工作仍然会继续得到加强,各种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新做法依然有望在实践中不断涌现,涉台地方性法规必然会加以关注,并予以总结提升。台胞“居民待遇”全部落实后,则台胞权益保障将适用大陆居民权益保障的立法。

(三)台胞受保障的权益内容将更加丰富

与大陆居民相比,目前台胞在大陆受保障的权益范围还比较有限,且受保障程度存在一定限制。例如,有关台胞在大陆的出版自由,大陆还没有法律、法规作出具体的规定。又比如,台胞被选举权问题,在大陆的立法中,除了《宪法》之外,基本上属于空白状态。再如,台胞参与所在地社会保障,享受社会保障待遇问题,目前仅有4部地方性法规做出规定,其地域限于福建省、上海市和汕头经济特区。进一步分析,汕头经济特区只是规定台胞可以参加大陆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仅为医保,养老、工伤、生育、失业这四种社保待遇,台胞还无法参与,更不用说享受其所带来的待遇问题,只有福建省这一涉台先行地区把台胞纳入社保保障范围,并赋予台胞全面享受五种社保待遇的权利,以帮助解决台胞在闽生活期间的后顾之忧。2015年,上海市也立法允许台胞参与五种社会保险,除此之外的大陆其他地区的地方立法均未涉及,这显然不利于台胞在大陆长期生活居住。又比如,台胞缴交住房公积金问题,目前只有浙江省在其2017年新修订的《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了规定,这显然也不便于台胞在大陆购房。还比如说,目前已有不少台胞在大陆购房并长期居住,但其能否参与所在社区的治理事务、以什么名义参与、如何参与、享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等等,目前除了上海市外其他地区均没有明确规定予以规范和保障,这实际上剥夺了台胞的参与权,无助于其形成主人翁意识,不利于其进一步融入所在地。因此,随着在大陆台胞人数的日益增多、台胞在大陆居住生活时间的增加、台胞融入所在地社会程度的加深,笔者有理由相信,台胞受保障的权益内容将更加丰富,所涉领域将不断扩展。

在关注到台胞在大陆受保障权益将呈现上文所述趋势的同时,基于两岸尚未完成统一和海峡两岸均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的情况,以及大陆有关未来两岸统一后在台湾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设想,可以合理推测,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受保障权益的内容和程度要达到与大陆居民完全同等的水平预计需要相当长的时期,在形式上将体现为过程性和渐进性。其理由在于,虽然海峡两岸的情况与港澳地区和内地情况不完全一致,但港澳地区居民在大陆权益受保障的状况及其取得的效果,对于大陆制定有关保障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权益的政策及其实施力度具有很强的借鉴性。虽然港澳地区回归祖国已多年,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已超过20年,澳门地区将近20年,但两地居民至今在内地所享受的权益与大陆居民仍未完全同等化,在某些待遇方面,大陆仍只是允许对港澳居民“参照适用”,有些待遇还尚未对港澳居民开放。这一方面固然有港澳地区回归后与内地相较仍具有特殊情况的缘故,也与内地兑现先前“回归后港澳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承诺而作出的安排有关,还有港澳地区与内地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内地对于港澳地区居民从事经贸活动的待遇必须遵循世贸组织规则的考虑。故此,可以合理预期,未来在大陆的台胞受保障权益要达到完全“居民待遇”化的水平还需有关方面不懈探索和付出艰辛努力。

五、结语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央对台政策越来越关注台胞的获得感,更加注重直接福泽于所有台湾人民,由此,大陆现行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立法与台胞希望加强对其权益保障的需求产生了悖离,而且内容已远远滞后于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将“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这也对涉台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新命题。在愈加强调立法引领改革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在对大陆现行有关台胞权益保障的立法进行系统梳理剖析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对台工作新要求并总结已出台政策措施实施中的经验,予以充实完善,以进一步便利台胞在大陆的工作、学习、生活、创业,营造出台胞融入大陆的良好法制环境,促进两岸民众深度融合。

 
郑清贤
《海峡法学》 2018年第01期
《海峡法学》2018年第01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