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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孙悟空后人”来维权这个案怎么解

更新时间:2016-07-05

前两年,网上流传一则惊人消息:一位江苏女孩自称为孙悟空的嫡系后人,并且竟然宣示对孙悟空形象拥有版权。抛开这件荒诞之事不说,来谈谈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否受版权法保护

这位姑娘据称系连云港人,而那里正是传说中孙悟空的家乡之一。对此,广大网友并不认可,有人将女孩戏称为“猴子请来的救兵”。但该女孩显然是个有主见、有决断的人,她其后携带相关证物前往上海复旦大学人类学研究实验室,希望通过DNA检测证明自己的孙悟空后代身份。

从图灵计算到自然计算的转向,拓展了计算与认知研究的视野,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计算与认知、计算机与人类之间存在的巨大鸿沟。但是,计算与认知的结合问题远没有解决。目前的人工智能仍然是以计算机为中心,并没有实现人们所希望的以人的认知为中心。如何使人机融合的智能成为心理+数理的同理共情,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认知与计算的混成结合是当前科学界和哲学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令人遗憾的是,复旦大学的相关遗传学专家在对女孩带来的“灵石”和“猴毛”进行严格检测后,表示“灵石”和“猴毛”都不具备鉴定女孩是否为“孙N代”的价值,此事告一段落。但当事人并不是一个“轻易屈服于命运安排”的人(这一点的确和孙大圣很像),她表示,还会继续了解更多的信息和相关知识,在寻找到更多物证后,继续踏上验证孙悟空后代的征程。

除了上述的传奇经历,笔者出于专业习惯,还注意到了这个“悟空后人”的另一种宣示:该人提出要向各种含有孙悟空的小说、影视、漫画等作品收取版权费。看完悟空后人的版权宣示,笔者不禁陷入了深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悟空后人主张版权,显然认为“孙悟空”的形象构成了作品。那么,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受版权法保护吗

对于与角色密切相关的情节,才是人物角色中唯一可能构成作品的内容。例如,对于金庸《天龙八部》中的段誉这个人物角色,如果他人在另一部小说中也使用了“段誉”作为人物角色姓名,但故事情节完全不同,则金庸难以仅仅根据角色姓名相同而主张著作权;与之相对,如果他人在另一部小说中虽然使用了完全不同的姓名,但是人物的重要人生遭遇和段誉完全雷同或者基本相似(例如,同样出身王侯之家,父亲不是亲生的,发生感情的几个情人都是自己的妹妹,但是结尾又反转,等等),那么,金庸就完全可以诉诸著作权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的发展,在全球化与国际化的今天,英语作为贸易语言,辅助语言和国际化语言在全世界各个领域中被广泛使用,英语掌握的熟练程度,也成为了大学生面向未来就业的一个重要素质。自2015年营口港践行互联网+战略发展,成为国内4个特许利用阿里巴巴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口岸之一,这些时代的变革都要求营口港尽快提高服务水平,搭建国际交流平台,与世界各地客户进行交流,而英语作为一种有效的国际化语言,能有效地完成这个任务。为了更好地为营口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学校应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培养应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

对一般的角色姓名而言,由于字数过少,难以在有限的表达中传递出作者的某种思想并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因此一般难以认定为作品。例如,在“MT”手游案中,一审法院指出,人物名称“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只有和具体的作品或者人物结合才有意义,就其本身而言难以体现出作品的属性。因此,尽管被告的游戏中的人物名称“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和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有某种相似之处,但法院指出,这些标题和名称既不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和选择,也不能表达作者的某种思想,因此并不构成作品。

对于与角色密切相关的情节版权的判定,还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人物角色可以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和虚拟的文学形象。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由于其事迹属于历史事实范畴,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只有作者基于对人物性格的把握而演绎的独创性细节才可以构成表达,因此,如果他人并未抄袭真实人物事迹情节的具体文字,而只是引用其中的历史情节,由于“客观历史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同样不能据此主张侵权。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则由于作者的独创程度较高,他人即使仅仅是抄袭作者的情节而不抄袭具体的文字,作者同样可以依据著作权法起诉维权。因为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就连情节本身,也是作者独创完成的智力成果。这在琼瑶诉于正一案中得到了经典诠释,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如“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情节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的设计和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这是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对自然人而言,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换言之,吴承恩的后人如果在今天起诉他人侵犯《西游记》的著作人身权(如修改权),是没有诉权的,因为其已经过了三代,不属于原作者继承人的范围。

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心理特征、人物语言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于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形象,事实上都是作者利用文字、情节等塑造的需要,读者凭借想象综合得出的形象,而并非如连环画、漫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那样具体和显而易见。例如,《红楼梦》中,黛玉初次出场时,作者这样描写,“两弯似蹙非蹙罥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泪光点点,娇喘微微。闲静时如姣花照水,行动处似弱柳扶风。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显然,根据这种文字描写,除非曹雪芹另外配以图画或者素描,否则读者只能凭借自己的想象去描画自己心目中的林黛玉的模样,并且“一千个读者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因为文字作品的这一特质,对于保护人物角色形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对人物性格而言,同样难以被某个作者所垄断。例如,小说《林海雪原》塑造了一个阴险狡诈、凶恶残酷的土匪头目“坐山雕”形象。但是,这并不代表其他的作者不能塑造类似的凶残的土匪头目形象,其他作者同样可以借鉴“坐山雕”的性格,通过其他完全不同的故事情节,来塑造出同样的反面人物形象。按照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这种抽象的人物性格,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所谓的“人物性格”,难以受到保护。

对于人物角色形象,其表现要素包括角色姓名、人物性格和与角色密切相关的情节。

自称“孙悟空后人”维权的结果如何

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尽管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主张版权,但孙悟空后人却难以主张“孙悟空”形象构成作品。这是因为:首先,世人并未见过“孙悟空”真容,影视剧和各类衍生作品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都来自于吴承恩的小说《西游记》,即使认为“孙悟空”的人物角色形象有著作权,也已经随着《西游记》而成为公有领域的财产。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认为“孙悟空”形象应当受到版权保护,可以主张著作人身权(只有此类权利不会过期)的也不是悟空的后人,而应当是吴承恩的后人,因此,即使她神奇地证明了自己和齐天大圣的血缘关系,也无法主张权利。最后,即使是吴承恩的后人,也再难主张孙悟空形象的著作人身权。

经过本文对表2灌前检查孔压水试验统计表以及表3灌前检查孔透水率频率统计表的分析,得出结果表明施工中的孔段透水率处于大于100lu的状,进而可以得知施工中的岩石节理裂隙处于发育状态,进而提升施工岩石的透水性,保障岩石透水性处于较强位置,且岩层也处于可灌性良好的状态。

那么,假如孙悟空真的存在(脑洞大开),而悟空后人又神奇地证明了自己的血缘关系,那么她如何才能维权呢?

理论上,她可以选择“商品化权”。所谓“商品化权”,是指将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及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商品化权保护的形象包括指向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形象的各种形象元素,包括人物肖像、姓名、作品、具有人格属性的物品等,只要能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具有商业价值,就能成为商品化权的对象。商品化权发端于美国1953年的“海兰”案,并逐渐被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法院以判例形式所承认,但是英国、德国等并不承认商品化权,我国在立法上也并未引入商品化权。

Hoogveen等[18]分析了sdLDL-C水平、血管危险因素和冠心病事件风险之间的关系,发现了sdLDL-C水平与导致动脉粥样硬化的血脂谱有较强的相关性,而2型糖尿病患者的sdLDL-C水平高于非糖尿病者。Shen等[19] 研究了sdLDL-C对CHD严重程度的临床意义,实验结果表明,动脉狭窄越严重,机体sdLDL-C水平越高。

因此,由于我国并正式认可商品化权,悟空后人即使证明了祖先的真实存在和自己的真实血缘关系,也无法实现前述的维权目的。

袁博
《法人》 2018年第05期
《法人》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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