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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让被漠视的权利得到保护—庞某某与去哪儿网 东航隐私权纠纷案判决“诞生记”

更新时间:2016-07-05

作者档案:丁宇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17年,作为“庞某某与去哪儿网、东航隐私权纠纷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审理此案,本案的判决书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以杭州市运河引配水系统的特征、功能以及运河引配水工程对自然生态、经济和社会子系统的影响为依据,充分考虑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专家调研法筛选具有代表性的因子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10)冻土指标。研究区处于青海省东南部。区内局部海拔达4 686 m,寒冻风化、冻胀融沉、热融滑塌均是高海拔地区特殊的一种不良地质作用,对高海拔地区地质灾害形成起一定的影响。根据区内多年冻土的分布情况,采用多年冻土高程下限值4 200 m,将全区冻土进行0~1之间归一化差值处理(图3j)。

引言:事情是这样发生的

无论从哪个层面看,庞某某与去哪儿网、东航公司隐私权纠纷案都是一个非常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案件的梗概是:庞某某委托其助理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某某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某某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其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庞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庞某某无证据证明去哪儿网和东航将庞某某过往留存的手机号与本案机票信息匹配予以泄露,且去哪儿网和东航并非掌握庞某某个人信息的唯一介体,法院无法确认去哪儿网和东航存在泄露庞某某隐私信息的侵权行为,故庞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庞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最终予以改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泄露也随之比比皆是:我们的手机号和购物偏好、住址信息毫无悬念地被商家全盘掌握,我们的行程信息、租房信息、子女入学信息也常常暴露在网联网空间,甚至我们的身份证号、婚姻信息、支付账号也成为不法分子兜售的对象。在个人信息泄露方面,最为惨痛的是2016年徐玉玉事件。犯罪分子利用其获取的山东考生徐玉玉的高考信息,对徐玉玉实施诈骗,导致其9900元学费被骗走,徐玉玉郁结于心,最终不幸离世。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太过普遍,人们已经对这样的事情见怪不怪,甚至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法官同仁中也有意见认为,对于这样太过平常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司法鞭长莫及。观念的力量有时是非常大的,传统的习以为常的惯性思维和观念,成为本案二审合议庭面临的第一道障碍。

二审面临的三重困难

之所以说该案普通,是因为该案件标的额非常小,争议的事由也并非名人的隐私权——虽然,庞某某是知名律师,但也并非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且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也没有任何媒体关注本案。然而,案件虽然普通,但二审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却也注意到了本案在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所可能产生的推动作用,基于此,二审合议庭并没有妄自菲薄,而是勠力同心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探索和实践。

许多时候常爱兰都觉得很恍惚,似乎一切都是陌生的。几年下来,这个叫寿包子的男人是让人陌生的,酗酒打架赌博样样都来,把自己与小羽也打得好不了伤疤忘不了痛;而这个小羽呢,却似乎是从生下来就没有过好脾气,从小哭到大,一直到寿包子死掉,然后突然就不哭了。整个人一天到晚也不说什么话;来到岭北镇,这个被人叫麻糍的男人却是个可以随手被人捏被人捣的软麻糍,这个真名叫周财富的男人,不仅没什么财富,却被叫成了麻糍。这一切的一切似乎都陌生得很。

二审合议庭面临的第二道障碍是本案原告可否通过隐私权纠纷获得救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东航曾抗辩,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是运输合同中的内容,不构成隐私信息,因而其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这一抗辩是非常有力的,因为按照人们的日常观念,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不但不是隐私,反而是需要公开的信息。至于行程安排,即使属于个人自主的信息范围,但也很难说属于个人私密而不得公开,而原告恰恰是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起诉的。这一矛盾如何解决,成为二审合议庭必须解决的难题。

经过合议庭反复讨论和争辩,第一种意见逐渐成为多数意见,最后成为一致意见。最终的基本考虑是:该证据虽然能表明信息泄露有可能是犯罪分子窃取,但该证据仅仅是另外案件中的事实,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案中也存在犯罪分子窃取东航或去哪儿网数据库信息的线索的情况下,即使完全认可另案中犯罪分子窃取信息这一客观事实,也无法认定本案中也是犯罪分子窃取了庞某某信息,甚至也无法认定本案中存在犯罪分子窃取庞某某个人信息的高度可能。也就是说,如果真的在本案中认定是犯罪分子主动窃取了庞某某的个人信息而不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信息,那就应该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但是,犯罪分子在哪儿呢?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犯罪分子主动窃取乘客信息的情况发生。所以,合议庭最终对该新证据没有采纳。至此,关于新证据的审核认定争论得到解决。

意外的插曲

本案判决书还必须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是前述第三个障碍,即在庞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个人信息的确是东航或去哪儿网泄露的情况下,还能否认定侵权的成立。从本质上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是一种受限制的认识活动,而并非无止境的绝对求真过程。正因为此,法律才设计了证明标准制度,即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何种程度即可确认该事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东航出具的说明,如需查询旅客航班信息,需提供订单号、旅客姓名、身份证号信息后才能逐个查询。而第三人即便已经获知庞某某姓名和手机号,也很难将其订单号、身份证号都掌握在手,从而很难查询到庞某某的航班信息。而与第三人相比,恰恰是去哪儿网和东航已经掌握上述信息。同时,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信息是,在本案事件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东航和去哪儿网被多家媒体质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况。这一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东航和去哪儿网泄露庞某某隐私信息的可能。因此,判决书最终认定东航和去哪儿网存在泄露庞某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解决了判决书撰写中最大的困难。

在二审开庭结束后合议庭当即进行了评议。评议中的重要讨论之一是关于东航提交的新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在该问题上,合议庭意见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东航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是另案中的事实,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应采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证据至少可以表明信息泄露还可能是因为其他主体,如犯罪分子。因此,在未能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该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力应予考虑,不应舍弃。第三种意见则是在上述两种意见之间徘徊迟疑。

11例患者均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行手术切除术。6例获得随访资料,其随访时间从3~60个月不等,平均约为37.8个月,4例完全治愈、无复发,即病例4、病例7、病例8和病例11。2例复发,1例喉部病变在原先的声门下部复发,因之前进行了气管切开术,复发后尚未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该病人也在密切观察中。1例鼻部病变的患者多次复发,在外院也接受了多次手术治疗、糖皮质激素治疗和放化疗等,但病变仍顽固存在。有些遗憾的是,有5例病例在出院后失访(即病例1、病例2、病例3、病例5和病例9),详见表1。

二审合议庭面临的第三道障碍是本案关键事实的证明难题。按照一般的诉讼思路,原告要想使其隐私权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必须证明去哪儿网和东航有泄露其隐私信息的行为。而实际情况是,尽管庞某某高度怀疑其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信息、航程信息等是去哪儿网或东航泄露的,但却很难提供具体的证据。因为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这样的泄露行为往往是非常隐秘或者非常偶然的,即使是去哪儿网和东航自己,都未必能够确切地清楚信息是在哪个环节被泄露的,更遑论庞某某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庞某某自己是很难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确存在泄露行为的,法院进而也就很难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重拾被漠视的权利

对个人信息泄露的习以为常导致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普遍漠视,然而,这种习以为常和普遍漠视其实是不正常的。面对持有大量个人信息的大企业,个人的势单力薄决定了其在权利保护的行动中往往选择忍受。但裁判者是专司权利保护的国家机器,在涉及权利保护的具体案件中,应结合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根据对法律的善良理解,居中裁断。因此,作为裁判者,我们在本案中虽然强烈地感受到了大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漠视,但也并没有要故意“违千夫之诺诺而逞一士之谔谔”,我们只是想重拾被漠视的权利,让该得到保护的,真正得到保护。

·丁宇翔法官在研讨会上发言

本案判决后来获得2017年北京市法院系统裁判文书百佳奖一等奖第一名,这是笔者始料未及的。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判决书的作者,笔者既受鼓舞,又感鞭策。法官的时间分配可以因案件的难易、影响力等而有所差别,但法官的认真不可以因案件的大小、标的或影响力而不同。判决书可以简洁,但不可以简陋,必须以最大的认真、最高的努力、最严的谨慎去撰写每一份判决书。同时,仅仅有认真端正的态度,也还是不够的,写好判决书还必须遵循其固有的规律和规则。

在本案二审开庭过程中,东航提交一份新证据,即国家民航局公安局局发明电〔2015〕606号《关于下发〈山东省机场公安局侦办“民航旅客信息泄露案”情况〉的通知》,用以证明乘客信息的泄露不是航空公司泄露,而是犯罪分子所为。既然在另案中已经表明乘客信息的泄露是犯罪分子所为,那么本案中不论是东航还是去哪儿网,就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宣布本案中庞某某的信息泄露与其无关了。于是,东航在二审中提交的这一新证据,就可能成为东航和去哪儿网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神器。

说开去:判决书写作及其他

但是,前文已经提到,对本案庞某某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其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归入隐私权进行保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权利主张要想通过诉讼得到保护,必须选择恰当的案由起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之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个人信息纠纷”的案由,而只有“隐私权纠纷”的案由,本案原告庞某某也正是选择“隐私权纠纷”作为起诉的案由。但正是这个案由,让东航抓住了“把柄”,即庞某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是运输合同中的内容,不构成隐私,在本案中不应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就必须首先回应东航提出的质疑。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界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私人活动等是属于隐私信息的。而庞某某被泄露的诸信息中,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从而应该属于隐私。同时,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来越低,原来单个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综合,就完全可以与特定的个人相匹配。因此,即使单纯的庞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不构成隐私信息,但当姓名、手机号和庞某某的行程信息(隐私信息)结合在一起而足以与庞某某个人匹配时,结合之后的整体信息即应视为隐私信息。因此,判决确认庞某某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获得救济。

4.呈现结果。在考察了雾霾的严重性、找到成因和解决措施以及相关英语表达后,学生们要设计制作有关环保方面的海报,并进行全班评比。在制作海报的过程中,学生们发挥各自优势,团结协作,有的设计出精美的版面,有的画出令人过目不忘的图画,有的用隽秀的文字表达本组的观点。当一幅幅精美的海报完成后,学生们由衷地为自己的作品喝彩,同时在相互学习借鉴中又收获了更多词汇。最后,笔者把海报张贴在校园公告栏里,供全校师生观摩,这些海报赢得了师生们的高度赞誉。这不仅使其他学生受到感染、获得知识,更是大大地激发了海报制作者们的学习热情,更积极地投入词汇的学习中。

首先,判决书应该是法官思维过程的“具象”再现。在日常的民事审判中,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规范并非天然就与案件事实一一对应,法官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去粗取精的梳理,将其转化为请求权基础(法律依据)所要求的要件事实。此时,法官的思维将在大前提与案件事实之间来回穿梭,就如德国著名学者恩吉施所言:“法官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眼光流盼。”判决书中的说理就是要把这种内在思维的过程,用外部世界的语言清晰地表达出来。这种表达虽然不可能完全反映这种往复与流盼的精密过程,但至少需要说明本案的主要事实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是相符的,以及怎样相符的,这样才能适用大前提中的法律。如果法官在判决书中不做这样的论证,拒绝这样的分析,则判决书的说理会变得非常突兀、生涩,让人产生“判决书不讲理”的质疑。

其次,判决书应该是法律方法论的“谦抑”运用。判决是法官根据其对法律的善良理解,运用法律方法进行释法说理的制度化实践。因此,大凡判决书的撰写,都会多多少少运用法律方法论进行说理,这样既可以避免法官的恣意,也可以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水平。评委在对本判决的点评中曾指出:该判决“充分运用了民法方法论中的文义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方法进行说理,文书行文流畅、结构清晰、逻辑严谨、叙事客观、详略得当、论理充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可见,恰当的法律方法论的运用对于判决说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判决书撰写是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它有别于纯粹理论探讨的法学学术活动,撰写判决运用法律方法论时,必须排斥渲染和铺陈,而尽量以一种“谦抑”“平和”的笔调去阐扬法理,否则,可能让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第三,判决书应该是法律论证方法的“精巧”表达。欧洲著名法学家菲特力斯曾经总结出法律论证最重要的三种方法,即逻辑、修辞(即选择、配置最佳语言形式增强判决说服力的活动)和对话(即原被告之间的诉辩对峙交流及法官对原被告诉辩意见的回应、说服)。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论证实践,同时也是发生强制力的法律论证实践,当然也绕不开这三种方法。一份优秀的判决书必然是根据需要,精巧地、综合地运用上述方法及其他方法,使“真理听起来更像真理”“理性读起来更为理性”,让整个判决在论证过程中逐步趋于妥当与合理,从而形成具有更广泛接受性的判决结果。

最后必须指出,判决书写作尽管很重要,但比起判决的结果正确来说,后者更为重要。在判决结果本身合乎正义的场合,高超、娴熟的判决书写作技巧可以使判决法律依据的不充分得到补救,从而成为善事之利器;但在判决结果本身违背正义的场合,高超、娴熟的判决书写作技巧则会使邪恶披上理性、正当的外衣,从而成为罪恶的帮凶。所以,必须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判决书写作必须是经过妥当的利益衡量,确保判决结果正确基础上的法律论证实践。经过这一实践之后,得到改善的,将不仅是民事判决的说理水平,或许更有久违的司法公信力。

丁宇翔
《法庭内外》 2018年第04期
《法庭内外》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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