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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制度(二)

更新时间:2009-03-28

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

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是指人大代表在除了享有的法律对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保护权外,对人大代表另外规定了附加的保护措施,以保证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范围和内容

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其中:i=1,2,3…,n;j=1,2,3…,m;k=1,2,3…,s。若有,则称对象i属于灰类k*。

具体程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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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机关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除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等,也应当经过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2)如果因为代表是现行犯,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及时发现,需要立即对其予以拘留,来不及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是法律上的事后报告制度。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事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如果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不同意对该代表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有关机关不能对该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就是法律上的事先报告制度。

(4)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5)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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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2018年第08期
《江淮法治》2018年第08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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