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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刑事辩护律师制度是越南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可以较为集中地反映越南的法治建设状况。随着两国经济贸易以及人员的流动加快,两国公民之间的刑事问题可能会逐步增加,了解和研究越南的刑事辩护律师制度,保护我国公民在越南的合法权益必将成为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点领域。涉外案件的概率变大,特别是国内公民的涉外刑事案件的增加,如何准确有效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提供诉讼方面的意见等,将会成为国内律师拓展国外刑事案件市场不可绕过的门槛。

一、越南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

(一)民权卫士

越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有权在场,并经侦查人员同意可向犯罪嫌疑人提问,经侦查人员同意,在其他侦查活动中也可以在场。根据“站台效应”,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可以有效地抑制侦查人员的非法侦查行为,提高程序的透明性与公正性。首先,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可改变犯罪嫌疑人独立面对国家暴力机关的不利情况,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自信。其次,辩护律师可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助力刑事辩护效果,提升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最后,讯问时刑事辩护律师在场可以有效制约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威胁恐吓等侦查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行为具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倾向性,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进行了重要限制。在讯问时安排辩护律师在场符合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理念和要求。

(二)独立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护人地位的学说,在理论界主要有独立辩护人说、相对辩护人说两种。英美法系主要主张相对辩护人说,辩护人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有权解除辩护律师,但是辩护律师不能无因解除委托合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主张独立辩护人说,认为辩护律师应当依法独立进行辩护,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干扰,在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意见出现相左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依照法律进行独立的辩护。越南辩护人制度采取的是独立辩护人说,越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辩护人有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的情节,在法律上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条表明,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越南刑事辩护律师的义务。即使当事人没有要求辩护律师查清事实或者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应当查清案件的事实,特别是那些无罪和罪轻的情节。越南的独立辩护人制度,虽然有助于刑事辩护律师履行职责,保护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适用上过于僵硬,不符合当代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辩护理论。

(三)法制维护者

法制维护者是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对律师的角色定位,我国的《律师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对律师法制维护者的角色定位进行了肯定。越南的《律师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律师以自己的活动为维护社会法制和社会公平、公正贡献力量。法制维护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有的精神,是共同体成员区别一般社会成员的重要区别。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将法制维护者作为其执业的职业伦理更为重要。刑辩律师是一种精英职业,在西方具有贵族气质和骑士精神,不能成为纯粹的利益主义者,变为当事人的工具。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应当成为每个刑事辩护律师追求的目标。

二、越南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越南《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很多的规定,比如: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辩论权、会见通信权、申请回避权、提出上诉权和提出证据权等。鉴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主要选取刑事辩护中比较重要和相对特色的四种权利进行阐述和说明。

(一)讯问在场权

越南《律师法》在总则第一条就规定,律师是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条件,并根据个人、组织的要求,旨在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的人员。从近代律师制度的渊源来看,该条款对律师的角色进行了准确的定位。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唯一一个经过法律许可,能以自己的专业技能对抗国家强制力的职业。越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辩护人有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的情节,在法律上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运用法律技能对抗国家追诉机关的控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期达到无罪、罪轻等判决结果。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委托人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律师作为“持枪”保障权利的独立力量,是维护民权的重要力量。

(二)调查取证权

越南行业组织的保障,主要是指律师团对作为其会员的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权利的保障。律师团是律师的社会行业组织,具有约束、保障律师执业的权力。越南《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团的任务和权限包括了代表、保护律师、实习律师在执业中的合法权利、利益。《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有权对国家权力机关就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控告。控告的解决遵循有关控告方面的法律规定。当刑事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侵犯时,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向律师团求助,要求律师团提供必要的帮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性组织,具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职责,这条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从规范层面上阐明了对律师的保障作用,但是过于抽象与宏观,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其后面还有大量对律师的惩戒。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协会对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惩戒居多而保障偏少的现象。

(三)阅卷权

阅卷是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渠道,对制定刑事辩护计划和策略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形下,辩护方相比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机关更加弱势,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天平倾向弱者”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的自由阅卷权,其他辩护人的许可阅卷权,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的阅卷权。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核实证据时才有可能接触到案件的材料。越南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权利上并没有区分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而是统一规定:“辩护人在结束侦查之后查阅案件材料和作必要的记录”。在阅卷的时间上,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晚于我国的相关规定,越南刑事辩护律师只能在侦查之后才能查阅和浏览相关的案件材料。在阅卷的方式上,辩护人一般只能做必要的笔录,并不能对案卷材料进行拷贝和复印。

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资格主要是指哪些人具有资格作为律师来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越南《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和第九条规定了加入越南律师团和可免除律师培训人员的条件。越南《律师法》第八条既从国籍、学历、培训、道德和职务等几个方面规定了加入律师团的积极方面,又从违法犯罪情况、行为能力和辞退年限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消极条件。越南《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法律专业教授、副教授、法律博士,担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5年以上的,高级调查人员、高级法律专家、高级法律研究人员,可免除律师培训。越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了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亲戚,以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的身份作为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外,律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代理人、其他辩护人可以充当辩护人。越南刑事辩护律师相对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资格较低。首先,没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要求;其次,在国籍上,只要求常住居民,并不要求必须具备本国国籍;最后,在学历上,只要求具备大学法律文凭,没有区分单证还是双证。

(四)会见通信权

越南的律师行业组织在学理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社会行业组织,另一个是国家行业组织。社会行业组织指律师团,相当于我国的律师协会,主要行使检查、评估实习律师的实习结果,保护律师在执业中的合法权益,纠正律师事务所、合伙法律公司的违法行为等职能。国家行业组织也成为国家管理机关,在我国相当于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行使对律师组织和律师执业的国家管理、颁发律师执业证书、设立和解散律师行业组织、颁发律师执业组织的活动登记证等。在刑事辩护律师的管理过程中,行业协会承担着第一层次上的管理与监督职责,国家管理机关承担着第二个层次的管理职能,一般属于宏观方面的决策与战略。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行业组织管理模式的多元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越南的行业组织也就是律师团在自由管理的权限方面比我国的律师协会大,在保护律师方面的作用和效果也更明显。越南《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团代表、保护律师、实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利益。

三、越南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管理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资格

鉴于我国城市层面的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数据的完整性、可比性不甚理想的现状,本文权且以我国31个省份作为研究样本。考虑到我国2004年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后文化产业统计数据才相对统一的情况,为了保证样本数据的一致性与可比性,样本期确定为2004-2016年共计13年。文化产业数据源自历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旅游业与其余数据源自历年《中国旅游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各省市统计公报。数据分析采用Stata13.1 MP版。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组织

师事务所主任。广西律师协会第七、第八届副会长,主管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担任南宁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广西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业务、刑事辩护业务。

(1)厘清尾矿资源属性,摸清尾矿资源家底。亟待对全国矿山尾矿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查清固体废弃物的堆存量、堆存位置、矿物组成和化学组成等综合利用特征;建立全国矿山尾矿数据库,为尾矿的综合利用提供数据支撑。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行业组织

会见通信权是指刑事辩护人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与其见面和通信,了解案件的情况和事实。越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对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进行了规定,除了侵犯国家特别危险的犯罪外,辩护人在立案之日就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南对辩护人会见的罪名限定很少,只限定了侵犯国家特别危险的犯罪,这在保障人权方面是一大进步。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辩护人的会见权,但是限制比较多,限制会见的罪名包含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会见通信权是刑事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前提,对预防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侦查行为和进行有效辩护具有重要作用。会见通信权的开放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国家对人权的保障情况。

由于地理环境、生活习惯、历史文化、宗教信仰不同,英汉民族在思维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而语言又是思维的载体,因而这种思维差异绝大部分都体现在两个民族之间的语言文化差异上,这给翻译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为使译文通顺、流畅,排除中西方思维差异对译本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首先需要对这两种思维之间的差异有所了解,再通过反复练习,最终提高翻译水平。

四、越南刑事辩护律师的保障机制

(一)诉讼机关的保障

越南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诉讼职能,承担一定诉讼职责的国家机关,一般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越南的诉讼机关与我国学理上的专门机关相似,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构成。越南《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所以属于越南诉讼机关保障的对象。越南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障辩护权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该国对刑事辩护权和刑事辩护律师的保障态度,没有将刑事辩护律师放在国家诉讼机关的对立面。但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属于追诉机关,它们的首要目标是惩罚犯罪,这必然会与辩护方以及辩护律师形成一定的对立。让诉讼机关特别是追诉机关承担一定保障刑事辩护的职责与其追求犯罪的目标形成一对矛盾体,不仅可能削弱追诉的效果,在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上,也不会出现令人满意的答案。

在引导学生发现和归纳之后,教师简要呈现出定语从句相关的语法规则,在感性理解的基础上加入理性提炼,可以加强学生对定语从句的掌握。

(二)行业组织的保障

调查取证权主要是指辩护方为了进行有效辩护主动或者申请专门机关搜集辩护方需要的无罪、罪轻和减刑的证据,它是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手段和工具。在规定调查取证权的方式和内容上,有些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直接规定,有些国家则是间接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内容和形式,属于直接在法律条文上规定调查取证权内容的国家。越南《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条款,但是它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刑事辩护人的义务,要求辩护人有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的情节,间接反映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包含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权的内容。

(三)行政机关的保障

越南行政机关的保障主要是指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主席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申诉、控告等权利的保障。在越南刑事辩护律师管理层级中,行政机关处于最后和最高的层次,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越南《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主席有权对律师团主任委员会、奖惩委员会决定经律师团主任或律师奖惩委员会主席解决而仍有申诉的进行解决。根据该条款,刑事辩护律师对于律师团主任委员会和律师奖惩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席申诉。如果对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司法部进行申诉。我国的《律师法》只有司法行政机关给律师处罚的规定,却没有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执业保障的规定以及律师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司法行政机关能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的规定。

[9][40][43][45][47][53][54][55][56] 刘修岩、李松林、秦蒙:《城市空间结构与地区经济效率——兼论中国城镇化发展道路的模式选择》,《管理世界》2017年第1期,第51-64页。

(四)司法机关的保障

越南司法机关的保障主要是指法院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根据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当刑事辩护律师对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主席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越南《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如果对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主席解决申诉的决定不服,则申诉人有权向司法部部长进行申诉,或按法律规定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虽然也存在大量的律师通过司法程序救济自己权利的案例,但是其依据并不是来源于《律师法》本身,而是来源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将律师的保障体系笼统地划入行政救济体系之中,不能体现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与特别性。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对律师保障体系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1)直接销售。民宿经营者在接到游客电话预定或是直接到店登记时,首先要给出有效、真实、准确的民宿信息,同时积极留住游客。经营者可以有专用的号码接收预订者来电,提高效率。还可以利用“电话或上门预订民宿,可有上下山接送”,或是推出游客直接与经营者预订,赠送庐山纪念品等,吸引游客成为直线门市客。

五、结语

越南和我国虽然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区别和差异。在“一带一路”建设和“两廊一圈”合作的全面深化时期,了解和研究越南的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政治和经济背景。越南的刑事辩护律师制度虽然没有我国的完备和体系,但是在刑事辩护律师准入制度、讯问在场制度和多层次保障制度上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注释

①越南《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参与人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不同,指侦查人员、检察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

检索Cochrane Database、Pubmed Medline、Ovid Medline、Embase Database等数据库。检索时间范围为自建库开始至2018年2月。检索以英文发表的文献。检索词:(acetabular defects) OR (Paprosky)OR (tantalum metal)。

王锦意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04期
《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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