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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探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我国的立法模式是民商合一,没有专门的商事相关法律,统一在《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解除权,对商事合同解除权没有相应更详细的条款,然而在商事活动中解除权的特殊性是存在的。我国的统一立法在具体的规则上存在表述不清的情况,没有专门针对商事合同解除权的规则,应对其进行研究。

一、商事合同概况

(一)确定商事合同的标准

目前,商事合同的外延与具体含义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但是这也不能说明商事合同没有意义。其实,从事商业工作的营利性或主体因素都是商事合同的特征。银行中的贷款协议、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等都是商事合同的典型代表。判断一份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商事还是民事时,就要寻找合同中是否有商业性行为的内容,一旦存在便可归为商事合同。

本文研究的商事合同根据《国际商事合同准则》的标准制定。准则的具体规定为:否定了传统的交易界定方法,例如在法律中不能完全界定“当事人”“商事”“民事”,要明确当事人能否坐实“商人”这一身份,还要判断合同中涉及的“交易”是不是真的具备商业性质,这些因素都是商事合同的具体特征。

(二)商事合同的类型

本文对商事合同的判断标准都是为了方便表述而制定的,即本文所述的商业合同为商主体和非商主体间或两个(或多个)商主体之间为了营利所签订的关于商业的交易合同。商事合同主要为以下几个类型:证券交易协议合同、商品销售批发协议合同、商业代理协议合同、承包建设工程协议合同等,通常会从这些商事合同中总结一些规律,为的是能为以后的合同判断提供参考。

(三)商事合同的解除范围

实际生活中,要想借助合同法化解矛盾,就得清楚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即以营利性商业活动的目的,习惯为出发点,掌握当事人的意向,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适度地扩大商事合同的范围。如果商事合同满足解除的条件,则可以直接解除该合同,但是一定要注意,解除合同的过程必须完整。例如两家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事合同,有些条项款定得不明确,如果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资产转让等行为,解除合同前一定要将类似的问题先进行解决,并且一定要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对每一项条款都要详细解读,确保不会出现由于误解条款意思使双方企业僵持不下的情况。如果在一些单一货物的问题上出现意见分歧时,当事人可以先按照具体需求进行选择,若在以后的商业活动中需要这类货物,便可改变合同的部分条款,继续合作需要的部分,解除其他合作。

商事合同的主要特点为安全、快速、便捷,若是合同解除权利不稳定就会影响商事合同的这些特点,因此制定的解除权期限不能过长。制定商事合同后,享有解除权的期限基本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制定的,通常时间为一年,若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改变时间的长短。如果解除权享有方超过一年未使用此权利,便可视为作废。具体理由为下列几点:1.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定的撤销权享有期限为一年,合同解除权也是一年,这样便简化了法律;2.解除合同时会牵扯第三方的权益,一旦解除合同,合作关系也会戛然而止,一旦解除权享有的时间过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合作程度越来越深,突然间的中断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3.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赔偿的时间期限为两年,一旦合同解除权的使用期限过长,当事人发出的违约赔偿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商事合同解除权的使用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一年之内当事人所有的赔偿申请、相应权利都会受到我国相关部门的保护,一旦中止合同,也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补偿。因此将解除权享有期限规定为一年比较合适,但要注意的是,一旦没有在一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过期便会作废。

若一份合同是由商主体和非商主体共同签订的,归当事人所有。通常情况下,合同的解除权是不会交予商主体的,立法者通常会将其权利赋予另一方。《保险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在第15条赋予投保人解除自由权,之后的各项条款都对保险人的解除权进行了限制,并且在第17条、第37条等六项条款中规定了保险人主动解除合同时需要满足的条件。例如,当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出现特大错误(故意制造事故进行骗保)时,保险人便可解除合同,还规定被保险人如果申报了虚假年龄,保险人也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只能扣取投保人的手续费,其余的保险费都要悉数归还。如果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两年之后,被保险人发现其存在上述的问题,此时保险人不具备合同的解除权。

二、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

效验步骤:假设B要发送一条消息m给A,首先计算m的消息摘要y=h(m),并附在消息后面一起发出。A收到消息 m′后,检验 h(m′)=?y。如果相等,由于哈希函数具有强抗碰撞性,A可在很大程度上相信消息在传送过程中没有被篡改。

(一)对商主体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思雨来到岳母家,快10点了。还好,灯还亮着。思雨轻轻地敲了敲门。门里有人问“谁?”思雨平静地回答:“田诗,是我,你姐夫。”门开了,思雨的小姨子田诗还没睡,在看电视。田诗有些焦急地问:“姐夫,这三更半夜的到底出了什么事?”思雨笑着安慰道:“田诗,啥事没有。我们一帮哥们在你家附近的酒店里拼酒,我的胃今日不太好,就先逃跑出来。看你的灯还亮着,就想上来吃点面条啥的,顺便也看看妈。”田诗一听,抿嘴笑了:“姐夫,想吃面条就吃,还借看妈的幌子。妈睡了。我给你下面条去。”

当商事合同的一方为非商人时,对非商人签订的期货、证券、股票等一些无名合同,有下述规定:如果是由非商人和商人签订的商事合同,商主体若想解除合同就会受到一系列规定的限制。如果合同双方由于条款制定得较模糊或享有的法律权益受到影响时,需要按照商事合同中的交易记录、执行状况作出保护非商人权益的解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要保证非商人的权利、利益不受侵害。

具有商事性的合同为租赁合同、定做合同、委托合同。当合同的主体性为商事时,解除合同会受到法律方面的限制。《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自由,但是该法规成立的基础是双方利益的相互信赖,当遇到商事合同主体性时,法律的控制力就会受到限制,因此不能直接解除。从本文来讲,涉及转让股份的合同,虽然这类合同的签订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进行的,但是该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较为特殊,根据《公司法》中相关规定:有限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可进行股份转让;向非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经过其余多半数股东的同意。转让股份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要完成以下三步:1.作废转让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2.为新股东提供出资证明书;3.对公司的股东名单以及相关规章进行修改。

(二)非商主体一方解除权的限制

若一份商事合同是由商人和非商人共同签订的,在商业活动中,商人所拥有的机遇多于非商人,非商人所处的地位较低,因此为了保障商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的解除权归非商人所有。

迄今为止,立法者都是以较严格的法规来约束商主体的合同解除权,而赋予相对一方的权利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商事交易活动的特殊性,并且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相对方的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以保险合同为例,它属于商事合同,制定合同的原理是风险的分散性,特点是诚信,若是立法者为保险人赋予自由、宽松的合同解除权,就会严重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承揽人与保险人都属于商主体,他们从事的工作性质均为营利性的,如果法律允许他们有较自由的合同解除权,就会对相关行业造成较大程度的伤害,一旦情况比较严重,此类行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名誉就会受到较大的影响。一开始立法时对商主体的权利进行严格限制,便可在根源上有效杜绝不良影响的产生。

实验结果表明,虽然甘油的加入会SAEW的ACC明显下降,但在2 h之内残留ACC仍然能够保持在较高水平。实验在ACC为60 mg/L的SAEW内加入3%和10%的甘油,并2 h后进行杀菌实验,杀菌率基本上达到或超过对照组聚维酮碘的杀菌效果。

(三)商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法律适用规则

如何在行使商事合同的解除权时对其进行控制,我国的《合同法》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答,但在其他的法律文件中对这类问题有一些解释。如在房屋的买卖合同中提到:买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为一年。此规定有效地解决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纠纷,但是在其他的商事合同中,法律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解决解除权的享有期限问题呢?

2.家里只有一台电视机,可是晚上爸爸想看足球比赛,妈妈想看电视连续剧,女儿想看动画片。请你根据人物的身份和兴趣特点,设想一下他们之间会怎么说。

通过铣削实验,对比模拟值和实验值,见表3,由表3可知,Fx的平均误差为11.96%,y向平均误差为10.72%,z向平均误差为21.36%,合力平均误差为10.18%,除z向外,各向误差值均小于10%,说明预测的值同实验获得的值吻合度高。故此,本文所建立的航空钛合金材料铣削力模型在当前的加工设备下是适用的,尤其所预测的各向铣削力理论值是可靠的。虽然该理论模型是针对具体材料的,但它对其它同类材料而言也是可信的,只需要增加一个修正阐述即可。所以,本研究是具有工程意义的。

(四)对特定行业商主体的保护

为了对特定的行业商主体进行有效保护,维持稳定、和谐的商业环境,分配商事合同的解除权时就会以特殊的方式进行,其中便包括对商主体的解除权采取限制措施。但是,即便对商主体进行了限制,依旧无法达到效果。

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行为、商事行为中都存在界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因此采用无偿、有偿也是较有效的区分商事委托与民事委托的方法。但是根据前文所讲述,商事性质与民事性质的区分采用不同的规则,实践中,有些民事委托是有偿的,但是这里所讲的有偿并不是为了营利,也不是为了开拓市场、培养人才。所以,立法者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首先要对代理商的性质有一个准确的判断,之后再决定合同双方究竟谁享有解除权,并且详细制定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标准,保证合同双方都能接受处理结果,确保该过程的人性化、合理化。在实践中发现,后述的方法比无偿、有偿的方法更实际,操作起来也更简便,可行性很强。

三、结语

如今,商事活动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我国公民需要在参与司法活动时加强商法意识,当商事合同出现条款不清楚等问题时,可依据自身掌握的商法知识进行解决。还要将商事合同的解除事项规范化,如调整《合同法》,详细指出每一条规定的具体用途,同时,民法典总则的编撰中,要对商事合同的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具备的权利、资格、义务等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并指出解除合同时应使用的最适法规。

注释

①周林彬,官欣荣.我国商法总则理论与实践的再思考:法律适用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39。

②汤印明,邹开亮.也谈合同解除效力[J].江西社会科学,2005,(03):65-67。

③赵一瑾.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限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4,(2):151-176。

李耀强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04期
《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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