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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及实施策略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即专门审理案件,入额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执行员、法医、法警等,并不从事审理工作)、司法行政人员(是指法院内部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党务工作、纪律监督等方面的各种人员)。根据上述分类,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可知,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集中到办案一线;换言之,法官的员额制改革就是法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的人员限额,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此员额在一定时期内不做改变。我国目前一些法院面临法官人员短缺的现象是由于在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在非业务部门工作,而真正在一线办案的人员并没有达到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数量,最终导致法官人手短缺,通过法官员额制改革可以将有效的积极的办案力量吸引到一线去,那么办案效率也会相应提高,从而解决目前案多人少、法官压力繁重的困境。具体来说,员额制改革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在此之前,法官的职责不仅于审理案件,同时还负责诸如送达文书、装订卷宗等繁琐事务,导致法官审理案件需要的时间多,效率低,同时由于案件的挤压以及各方面的压力,法官疲于应付,陷入无法专心审案的恶性循环,这是由于法院内部的职权分工不清造成的,所以,员额制改革的根本意义在于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减轻其负担,让法官的精力专注于审理案件,从而提高审判的水平和效率。

(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依旧未达到人民的期许。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第一,法官的入职标准相对不高。国外的入职门槛相对较高,以美国为例,法官需要通过律师考试,拥有JD(法学博士)学位,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以及通过繁琐的遴选制度才能够成为以一名法官。相较之下,我国的法官担任标准只是司法考试和法院内部的考试,但是一个人的法律素养以及法治理念是无法通过考试来验证的。第二,我国缺乏将优秀的律师选拔为法官的制度。整体而言,法官的选拔方式是相对封闭的,因此员额制改革的目的也在于将一些不具备审判能力却仍然处在审判岗位上的法官从审判岗位分离出来。此外,如上文所述入额的法官其工作仅限于审理,因此相对来讲,工作量的减小意味着工作质量要求的提高,错误的裁判结果不仅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是一种侵害,同时还会严重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导致公民对司法的质疑。基于这些因素,员额制改革所附有的相应制度必然是严格的审理人员问责机制,当前我国的法官身份比较模糊,使得相应的问责制度不好开展,因此,为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员额制改革明确了法官的数量,明确了法官的职责,排除了外界的干扰,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工资收入相比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相对较低,而办案压力却逐年提升,例如同样从事着法律职业的律师收入要相对高于法官整体的收入水平,在面临着案件越来越多,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法官们得到的薪酬却不甚理想,这就导致了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职转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为了解决人才流失的严重性,在上海的员额制改革试点中,对于入额的法官的工资都进行了40%-60%的上调,并且随着员额制改革在全国的普及,必将会给予入额的法官更优厚的待遇和薪资以缓解现在法官们高压力低收入的矛盾。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法官的职业化问题越来越成为司法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将法律队伍职业化,才能在越来越重的案件压力下承担住繁重的任务。因此,法官职业化的前提首先是将法院内部的人员进行分类,用以区分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正在于此。因此,有些观点认为员额制改革就是“论功行赏、论资排辈”的选拔是不对的,员额制改革所需要的人是那些具有优秀法学素养、高超审理能力的法官。所以,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于法官身份确认和认同的机制。

如前所述, 线性幅值包括0次谐波、 2次谐波和3次谐波的幅值, 该谐波的幅值演化曲线见图1~3. 对于柱面和球面RT不稳定性0次谐波, 该演化幅值包括两部分: 初始未扰动界面r0和来自2阶的反馈幅值. 然而, 对于平面RT不稳定性中的0次谐波, 其初始扰动往往施加于y0=0的平面上. 为此, 我们统一取初始平衡界面为y0/λ=r0/λ=1/(2π), 即我们将平面、 柱面和球面初始平衡界面取在相同位置1/(2π)处.

(1)The path gains ck;l(t),k=1;2;...;K,l= 1;2;...;Lk,t=1;2;...;T,are assumed as temporally independent and Identically Distributed(i.i.d.)Gaussian random variables,whose covariance is

员额制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入额标准和比例问题。一方面,要综合各地方不同的情况和因素来加以把握,试行员额制改革的地区确定的标准在笔者看来是不具备参考价值的,科学的标准应当具体分析。首先,应该通过总结本地区历年案件的受理数量总结出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并在此基础上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可能受理的案件数量;其次,员额的比例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在科学地确定一个入额标准后,可以定期进行考核,只要符合标准的应当入额,而已经入额的法官如果不能通过考核则应当排除在员额之外,同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员额的人数可以适当地增加或减少。

二、员额制改革下的实施策略

目前的员额制改革可以说是对我国现有法官体制的一大突破尝试,为进一步细化员额制改革,将员额制改革的预期进一步落实,笔者认为在具体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确定员额比例的标准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内涵来讲还是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员额制改革是通过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对整个法院系统进行科学化的分类,从而明确各个类别工作人员的职责,在这工程中可能会有一系列的遴选标准或者考试,从而达到一种将法院系统内所有人能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的状态,此举是为确保司法工作有序开展,法院内部各司其职,法官专注审理的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通过进一步分析归纳,发现水边植物群落评分结果与驳岸的硬质化程度有明显关系,而建筑周边植物群落得分与植物群落所处的位置有明显的相关性(图4)。

提高审判者的职业道德,优化司法工作队伍的关键点之一在于提高司法系统人员的薪酬待遇,在员额制改革后,入额的法官必然会随着改革的深入相应地提高工资待遇,但是也正如前文所言,如果只给入额的法官们提高工资必然会导致继续拿着较低收入的其他工作人员心理失衡,从而可能导致离职,或对工作产生负面情绪的结果,严重者则可能会给司法腐败以可乘之机。因此员额制改革不仅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工资,同时也要相应提高其他工作人员的待遇,这样一来也可以增加入额动力激发法院人员学习的热情。另外由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面对着审判案件有可能带来的危险,法院应当给予法官们安全的职业保障或者职业安全保险。这一切措施都是为了法官能够更好地排除一切外界干扰,专心审理案件。但是高待遇的同时必然要出台更为严厉的法官腐败处罚措施,高薪养廉需要“薪”和“廉”双管齐下。一方面弱化审判委员会的裁判功能,另一方面将合议制度与法官的个人负责制有机结合。

(三)建立科学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部分法院存在地方化、行政化的特点,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官是由当地的人大委员会选举并且任命的,对当地的人大负责,因此如果当人大委员的个人利益需要法官进行枉法裁判的时候就可能会给法官的审判造成困境。针对这一现象,可以尝试在员额制改革后建立员额法官遴选委员会,此委员会的职能在于确定入额法官的考核标准、方式,考核入额法官的资格。在此委员会的人员应当从法律界的各类人士中选任,例如高校教师、律师、外地法官等,且其任期不宜过长,考核方式也不能固化为笔试、面试等传统的方式。

(四)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培养

我国目前无论是高校的法学专业还是社会上的法律职业都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不够重视,这也是导致法律人对法律轻视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现象,首先,应当在高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且这门课程应当贯穿于整个本科阶段以及研究生阶段;其次,对于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人来说,要建立法律共同体意识,在平时工作中定期进行司法腐败教育,也可以考虑以物质奖励的方式进行刺激,尽管法律信仰是一种精神上的追求,但是如果能辅以现实利益的刺激,这种精神追求便会更加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三、结语

员额制改革总体上看是对于我国长久以来司法系统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尝试,现在的改革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员额制改革如何具体进行应用各地都在努力探索,笔者认为员额制改革必然会使我国司法水平具有实质性的飞跃,关键在于找到科学的具体改革方式,随着员额制改革本身的优势和深入推进,我国司法水平必然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张航毓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04期
《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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