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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趋势探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本文着重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态势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探究,呼吁公众要保持理智,运用正确的态度去看待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不断拓展和扩张问题,从根本上积极探究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在科学合理的限度内有效控制和制约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

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正〉序》有言:“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16](P277)此论断指出了宋代文化在中国古代社会鼎盛性之特征。宋代的文化、文学、艺术的繁荣与士文化的特征最为密切。作为宋代士大夫优秀代表的陆游,在考察其与《世说新语》的关系时,“士”之精神是绕不开的话题。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内涵

针对管辖权的概念,它所指的主要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有效管理所属于这个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范围内所涉及的一切人与事的权力。在国内的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和管理,并且接收和受理某些利益集团或者国家之间的争端事件,从而进行符合相关标准和衡量规范的裁决,通过这样行使相关司法职能和行政,管辖权在一定的权力范围内会覆盖所涉及的地理范围。目前,管辖权逐步发展和壮大,延伸扩大到国际海洋法范围内,伴随而来的是它在管辖权方面逐步产生的一系列变化,呈现出日益扩张的发展态势。

将法庭的管辖权效力范围分为三类,分别为属时管辖,属人管辖、属事管辖、属时管辖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其生效之前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也就是常说的溯及既往原则,除非当事国在加入公约时对不接受溯及既往作出了保留。无论争端发生在何时,也无论争端发生时当事国有没有加入公约,在加入公约并生效后,争端国交付法庭的案件,法庭可以进行审查处理。属人管辖是指哪些争端当事方可以向法庭提出起诉讼,《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中有规定各缔约国可向法庭提起诉讼,第11部分规定案件或各方一致愿意将案件交付法庭管辖的案件的实体也可作为诉讼主体。属事管辖是指哪些海洋争端可以受到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公约》和《规约》规定,首先向法庭提交的符合《公约》的一切申请和争端可受法庭管辖。其次《公约》第298条规定缔约国可不接受强制程序,例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军事活动,但需要书面声明。另外,《规约》第22条规定,如果所有缔约国同意,而且现行条约与《公约》主题相关事项有关,那么该公约相关适用和解释产生的争端,法庭也可以受理。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发展

在《公约》的内容中所提及的“争端的解决”的相关联条款中,在某一程度上对促进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效果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从很大程度上让管辖权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很多的事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实际的法律层面授予国际海洋法法庭自裁管辖的权利。而大多数情况下,投诉到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争端,有很大一部分的当事被诉方会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表达强烈的质疑和异议,如果在这个时候由海洋法法庭去裁量诸如此类的问题,就会有意无意地对管辖权的范围做了扩大化的解释,最终裁定自身对争端案件行使管辖权。而如果当事方仍然存在质疑和异议,这样的话,相关的法院或法庭就会缺失相关的异议处理机构,这实际上会导致当事方的异议无法解决,求告无门。这充分证明了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相应的法院或法庭管辖范围的扩大,是不合理的,存在很多疏漏。国际法领域的相关学者也对管辖权的扩张,存在着十分激烈的讨论和争议。例如,在《规约》第20条中,赋予了缔约国和缔约国之外的实体向法庭申诉的权利,而在《公约》第187条也有与之相关的内容,体现在“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当中。与国际法院只处理国家之间管辖权争端相比较而言,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扩张程度非常大,它所解决的不但是国家间,甚至还有一些个人、民营商业公司、政府组织等并非以国家实体的争端,并且通过当事双方相互协商,在《公约》框架外对于海上协定的争端。

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机构,国际条约的缔结需要各方经过多轮的谈判确立各方权利和义务,然后,由各国依照一定程序签署、批准。国家利益是国家进行任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中有些利益是可以相互协调一致的,但是有些利益却是不能够相互协调一致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条约的订立不仅是为了规范、调整各个国家的行为,也是国家利益诉求的体现。因此,条约缔结的过程中都避免不了受到国家权力的影响。虽然多边条约的订立是以国家平等、自愿、自由为前提,但实际上,其订立完全是国家力量博弈、讨价还价、妥协折中的过程,强国基于自己强有力的国家实力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自身利益的目标,不仅在条约内容的确定上居于主导地位,还能够在条约缔结的过程中向持相反意见的国家施加各种压力达到强迫对方同意自己主张的目的。

近年来,涉及国际海洋争端的问题频繁出现,国际海洋法法庭甚至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蓄意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例如,在中菲的债决中,菲律宾方面就使用了类似的方法,菲律宾主动提起仲裁,但是他们政府所希望谋取和实现的真正目的,通过对领土主权的救济,这样的仲裁案件的争端从本质上来讲并不是主权问题,与此同时,菲律宾方面甚至向仲裁法庭提出了不利的假设前提。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扩大化存在的问题

(一)容易产生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冲突

《公约》第288条规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具有自裁管辖权的权利,而其本身只是一个涉及国际海洋相关事务的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自己赋予自己这样的权利去裁定和判断自身具有管辖权,这本身是一件十分不科学合理的事情,并不存在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机构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积极有效的监督,此权利的使用并没有规范化和相关的限制,由此,争端当事方申请复议和帮助机构更是无从谈起,这理所当然地会推进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大,并更容易导致国际司法机构在管辖权方面面临的严重冲突。现存的国际司法机构种类繁多,并且没有构建起统一的体系,相关的法律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问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重合,这样就十分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公约,约束和协调不同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有效分散不同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从根本上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争端进行约束与限制,从而解决机构的“自足性”。

(二)成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另外,国际海洋法法庭具有咨询职能,该职能出现的时间是在1997年,增添在《规约》第138条中:第一,如果与公约有关的任一国际协定有专门规定向法庭提交咨询意见的请求,那么法庭可就其中某一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第二,应由经授权的任一实体请求咨询意见并交付法庭,或者向法庭依照协议提出请求。这表明有权向法庭请求咨询意见的机构是与《公约》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授权的任何实体。从司法判例看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其从某种程度上利于规范沿海国对毗连区范围内的海关等行使司法管辖权,但是目前国际司法机构比较繁杂,管辖权不断出现冲突,诸如此类的问题日益尖锐化,而海洋争端所涉及的问题十分重大,超越了国际法的一般性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应当发挥出自身独特而突出的作用,确保《公约》在解释或适用上保持统一性。

四、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扩大化的审视和思考

(一)采取审慎的态度看待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问题

在国际上有着众多解决海洋争端的司法机构,例如国际法院、欧洲法院、常设仲裁法院等。例如,在爱尔兰诉英国MOX核燃料厂的案件中,欧洲法院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认为《欧洲共同体条约》优于《公约》,这是由于《公约》是欧洲共同体法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欧洲共同体协议签署,受到欧洲共同体相关法律的规范,其成员国之间不能擅自把争端诉讼至国际法庭。这样看来,《欧洲共同体条约》有效的制约了其成员国选择欧洲法院以外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纠纷的权利,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同国际司法机构都会有意排除其他司法机构的管辖权,而扩张自身的司法管辖权,这样的结果就导致管辖权冲突日益尖锐化,特别是判决效力和执行都十分困难。所以,国际公约应该接纳更多的司法管辖权,让其保持协调一致,适当限制司法机构管辖权的范围和权利,进一步协调和完善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分配。

(二)约束和限制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大化

《公约》于1982年生效,受到当时公约产生的时间和参与方比较复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达成一致性的协议是比较难的,而相关的制定者对于未来可能面临的海洋类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前瞻性和预测性,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公约》里面相当多的规定措辞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证明,这样的结果从某种角度上看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呈现出越来越尖锐的矛盾。根据现实情况出发,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保持审慎的态度去看待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从根本上保障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扩张能够趋利避害。

五、结语

随着各国对海洋权益的竞争,海洋争端问题也逐步增多,对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扩张问题,要采取科学审慎的态度,趋利避害。我国由于受到地缘原因的局限,对于海洋的需求日益增强,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应该切实有效的充分利用多种手段,特别是借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争端解决机制,从根本上捍卫自身的主权权益。

定义1 由m×n个数aij(i=1,2,…,m;j=1,2,…,n)排成的m行n列的数表,并用大写黑体字母表示,记作

徐培均《淮海居士长短句》收录此词,其所作校记云:“山谷另有《满庭芳·茶》,首句云:‘北苑龙团’,余如‘万里名动京关’‘纤纤捧’‘金缕鹧鸪斑’‘相如方病酒’‘醉玉颓山’‘归来晚,文君未寝’等句,亦与秦词相同。盖因二首极类似,故误秦词为黄词耳。”[3]99此论似是而非,以常理判断,除有意引用前人成句的例子外,如非同一作者,绝对不可能如此相似。

李娜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04期
《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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