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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党协商程序的完善

更新时间:2016-07-05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新课题,这为政党协商提出了建构完善合理的协商程序的时代要求。本文基于构建科学、合理、完整、规范的政党协商程序之目的,就政党协商程序的价值、我国目前政党协商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了初步思考,以求教于大家。

一、政党协商程序的价值

任何形式的民主实现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没有程序保障,民主往往会流于形式,如“文革”时期的广场民主、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由于缺乏程序的规制,不仅造成了社会的无序,而且给国家带来了混乱。所以,邓小平关于“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命题,其实质就是民主程序化的命题。因为制度或法律都是一套规则体系,而规则却是程序的基本要素,由于程序无非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或先后顺序,而规范这种途径或先后顺序的活动就必须依靠规则,以规则的形式把这种活动的途径、方法、步骤确定下来,从而使之有所遵循,所以,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实质就是程序民主、规则民主,把民主通过程序或者规则固定下来,使民主的实现在遵循规则与程序之中进行,因此,程序就是保障民主实现的有效的法定步骤与方法。

由于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政党协商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所以,这种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民主政治协商必须以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程序化的规则为保障。没有完整、合理的程序环节,协商民主就难以进行。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最重要的内容,更需要注重程序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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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程序是政党协商的应有之义与前提。协商之义本身就是要求协商主体之间就某种问题平等地商议、沟通而达成某种共识或意见。这种协商活动从提出到整个协商主体的参与、对话、交流的过程皆需要步骤与方式,譬如提出协商请求、议题的确定、时间安排、参与主体、意见反馈等,这种步骤与方式就是程序。所以,任何协商包括政党协商,除了注重协商的内容、目标与形式外,更应当注重协商程序的设定,科学合理的程序才能实现政党协商的目标及作用。因此,程序是保障政党协商有序进行的前提,没有程序保障,协商即无从谈起。

2.公开原则

采集的翠绿色仿独山玉样品有:戒面三粒、手标本三块(如图1),玻璃-蜡状光泽,透明,整体为翠绿色-绿色,颜色分布均匀,隐晶质结构,主要呈块状、脉状、条纹状构造,其次为弱定向、团窝状等。经常规宝石特征检测,样品的折射率为1.58(点测),摩氏硬度为4.5,相对密度2.858(静水比重法)。与白天蓝、满绿独山玉相比,样品的颜色、折射率、相对密度均与其相似,但摩氏硬度较独山玉(5.5~6.4)[1]的偏低。因此,下文重点从显微结构、化学成分和红外光谱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二、我国政党协商程序及其评价

(一)我国政党协商程序的设立

5.协商主体的平等性有待改进

2.规范性程度差,随意性强

2015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非常明确地将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政党政治协商的形式概括为三种形式,这就是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与书面协商,而对于政党协商的程序却只字未提。2015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专门对目前我国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与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最后,程序是政党协商有效实现的载体。《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新课题,作为协商民主体系中最重要的政党协商,更应当首先成为“构建程序、环节完整”协商民主的典范。政党协商不是纸上谈兵,而是要有效地付之于实践与行动,但是要实现则必须体现在构建的合理程序上。当下各类协商民主包括政党协商均缺乏严格、规范、合理、完整的程序,所以运行的有效性不高,实现的程度不够。只有程序才能成为政党协商的有效制度载体。

首先,该《实施意见》正式将政党协商的形式归结为三种: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与书面协商。根据该《实施意见》之规定,会议协商包括:(1)专题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一般每年4至5次;(2)人事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就重要人事安排在酝酿阶段进行协商;(3)调研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主要就民主党派中央的重点考察调研成果及建议进行协商,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一般每年2次;(4)其他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或委托中共中央统战部主持召开,通报重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约谈协商包括:(1)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或委托中共中央统战部,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小范围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2)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个别交谈,就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参政党自身建设等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沟通思想。书面协商包括:(1)中共中央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民主党派中央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中央以书面形式反馈;(2)民主党派中央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其次,该《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一次对上述三种形式的政党协商程序作出了规定:(1)会议协商的程序。每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等部门,在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中央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全年会议协商计划,确定议题、时间、参加范围等,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通报民主党派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根据全年协商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每次会前,一般提前10天告知民主党派中央;有关部门一般提前5天提供文件稿,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集中阅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作解读说明;民主党派中央集体研究准备意见建议。会议协商中,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作有关情况说明,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建议,进行交流讨论。(2)约谈协商的程序。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提出的约谈,应将相关信息提前告知有关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需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共中央统战部负责落实。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提出的约谈,可由中共中央统战部报中共中央,并协助中共中央办公厅落实。(3)书面协商的程序。中共中央提出的书面沟通协商,由中共中央统战部负责落实。民主党派中央的协商意见由中共中央统战部汇总后报送中共中央。民主党派中央或其负责同志的调研报告、建议等书面意见,可由其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

总之,《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对政党协商程序的设定,是目前最为清晰、完整的程序表达,是中共中央对于近十年来关于政党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从而使我国政党协商这一民主政治协商形式初步步入了有序的规范化轨道。

(二)关于目前我国政党协商程序之评价

2.约谈协商的程序

由于按照中药药性理论,中药临床对五味子和南五味子未做明确区分,统称为“五味子”,各地使用习惯和处方也不相同。而《中国药典》对五味子和南五味子分别有独立的标准。五味子药典标准中薄层色谱法专属性欠佳,南五味子药典标准中薄层色谱法基本可以区分五味子和南五味子,但在不同温湿度条件下按五脂素的薄层表现不同,有时会影响判断。

然而,从应然意义上进行审视的话,目前我国设立的政党协商程序存在着以下进一步需完善与改进的问题。

1.未规定程序设定应遵循的原则

任何程序的设定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换言之,设定各个程序环节的理由是什么,为何如此设定程序。程序的设定不能想当然地仅凭意念或主观判断,否则程序的设定就会无的放矢,随意性强。由于政党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这种协商民主由于“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2015年2月9日)。,因此对于协商民主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不能使人感觉在书面上把这种协商民主说得天花乱坠,意义非凡,而在具体落实的实现环节上随意而不规范,从而使这种民主的价值大打折扣。而真正落实的环节就在于程序的设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协商程序必定源自事先遵循科学的设立原则,缺乏设定的原则,就失去了设定的充分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程序设立,就往往使设定的程序任意性强。所以,从协商民主的价值到实现,关键在于程序,而科学合理规范的程序取决于科学的原则遵守。

直到200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协商程序的完善问题。该《意见》除了提到两种政党协商的形式即会议协商与民主党派中央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外,还明确提出了程序建设的要求,它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的程序”,并把这种程序归纳为:(1)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2)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和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3)各民主党派应对协商议题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4)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5)及时反馈情况。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又再次强调政党协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指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并同样将这种政党间的政治协商形式概括为会议协商与民主党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两种。到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重申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两种主要形式,即会议协商与民主党派中央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同时强调了政党协商的上述五大程序。[2] 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中央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民主党派中央组织相关人员阅读文件,调查研究,对协商议题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中共中央认真研究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参见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学习、就业、情感及社会压力也呈现出日益增大的发展趋势[1]。这导致很多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了心理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状况掌控的力度,同时运用一站式数据资源所建立的平台,为大学生提供符合其发展和成长的心理援助网络,向出现心理问题的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援助,为大学生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

所谓规范性,是指合乎规范所达到的标准,即设定的标准清晰、明确,否则就意味着随意性强,缺乏明确的方式、步骤或方法的提炼,表述冗长。我们以会议协商程序为例,按照《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规定:“每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等部门,在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中央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全年会议协商计划,确定议题、时间、参加范围等,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通报民主党派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根据全年协商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每次会前,一般提前10天告知民主党派中央;有关部门一般提前5天提供文件稿,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集中阅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作解读说明;民主党派中央集体研究准备意见建议。会议协商中,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作有关情况说明,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建议,进行交流讨论。”这种对会议协商程序的表述,就缺乏规范性,主要体现在表达冗长、缺乏步骤的关键词提炼。如果从规范性要求,则可将会议协商的上述程序凝练为:(1)议题确定;(2)事前告知;(3)文件提前送达;(4)意见建议提出;(5)会议说明;(6)意见或建议发表。经过这种各个协商环节的提炼,使得程序一目了然,步骤明确。

3.协商程序主体模糊,缺乏具体指向

协商程序主体是指参与政党协商的当事人,包括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协商主体必须清楚、明确、具体,这是协商的基本前提与基础。如果协商主体模糊而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则直接会影响协商的效率。譬如,《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关于会议协商程序中规定:“议题确定与事前告知程序中,确定议题、时间、参加范围等,通报民主党派中央;每次会前,一般提前10天告知民主党派中央”,这里的“民主党派中央”应当规定清楚,是“中央委员会”或是“中央常务委员会”或是“中央常委会秘书长”?在文件提前送达程序中,“有关部门一般提前5天提供文件稿,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集中阅读”,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具体哪个部门?“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是指主席还是副主席?在会议说明程序中,“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作有关情况说明,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建议”,其中“中共中央负责同志”具体指哪一级别的负责同志?“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又具体指谁?再譬如,书面协商程序要求“中共中央提出的书面沟通协商,由中共中央统战部负责落实。民主党派中央的协商意见由中共中央统战部汇总后报送中共中央。民主党派中央或其负责同志的调研报告、建议等书面意见,可由其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其中的“中共中央”具体指向是什么?“民主党派中央”是什么?“其负责同志”又是什么?这些主体指向不明确,使得整个规则的明确性程度大大降低。

4.缺乏明确的时效限定

无论是会议协商,还是约谈协商、书面协商,都必须确定明确、具体的时间,否则失去程序的时效性。譬如在会议协商程序中,议题确定的时间、意见或建议提出的时间均未规定;在约谈协商程序中,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提出的约谈,应将相关信息提前告知有关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其中多长时间“提前告知”没有规定;同样,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提出的约谈,应在多长时间提前告知中共中央?在书面协商程序中,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沟通协商意见或建议后,提前多长时间告知民主党派,或者民主党派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答复或反馈?民主党派中央或其负责同志的调研报告、建议等书面意见,如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中共中央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答复?这些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党,对于政党协商是非常重视的,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就把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视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将政党协商的形式初步概括为会议协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以及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三种。[1] 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协商形式:(1)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2)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3)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这种会议大体每两月举行一次。重大事件随时通报。有的座谈会亦可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除会议协商以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然而,该《意见》没有对协商的程序作出规定。

无论是何种协商,都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没有平等的主体资格或地位,就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协商。因为协商是为了达致共同的意见或取得某种共识而相互商量,这种共同的意见或共识,必须是在主体平等的条件下才能达成。我国的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更应注重政党间的平等,共产党与其他各民主党派都是我国政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是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历史选择的执政党,具有长期执政的地位,而各民主党在治理国家社会事务中是合作党,是参政党。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作为独立的政党之间的协商应当保证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譬如在会议协商程序中,中共中央一方组织协商实施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共中央统战部,按照平等或对等原则,民主党派一方的协商实施者也是其中央办公厅或参政议政部,因此,每次会前,应当提前告知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或参政议政部即可,而不是告知“民主党派中央”;在会议协商过程中,若是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作有关情况说明,那么同样应由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而非“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建议,进行交流讨论。

三、完善我国政党协商程序的路径

(一)设定政党协商程序应当遵守的原则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针对“协商程序”设定提出了“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笔者根据该要求,结合协商民主的一般特点,将我国政党协商程序应遵循的原则归纳如下。

1.平等原则

协商民主的过程就是各种观点平等自由地交流与对话的过程。科恩指出:协商民主的概念基于这样一个民主联合体的直觉理想,在这个民主联合体中,对联合的条件和前提的论证,是通过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共论辩和讲理而进行的。在这种秩序中,公民共同承诺通过公开讲理来解决集体选择的问题,并且认为,他们的基本建制只要建立了自由的公共审议的框架,就是具有合法性的。[4] J.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Legitimacy”, The Good Policy, ed. byA.HamlinandB. Pettit, OxfordUniversityPress, 1989, p.21.平等交流与对话才是协商民主的核心内容,如果参与的人没有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对话,那么民主参与就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交流与对话的过程其实就是公民相互之间就各自的意见、看法进行建设性交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批判性思考并理性地通过发言作出自己的诚实而有见解的判断,而且还要认真倾听并理解他人的想法。在交流对话过程中,要确保所有人拥有真正的发言权,一旦不同团体的人们共同参与审议对话,该过程就应当能够使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凡是参与协商的所有主体,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权力大小、职务高低、身份差异之分,人人都有平等参与协商的身份与资格进行自由的发言与倾听。所以,确保每个人平等、自由的发言权对于审议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证所有公民在协商过程与决策机制中平等的发言权,才能使公共决策更具公共性。在发言中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进行交流:其他任何公民都能够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理解他们、接受他们,自由地对他们作出反应。[5] 韩冬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在我国,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更应注重政党间的平等,共产党与其他各民主党派都是我国政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是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历史选择的执政党,具有长期执政的地位,而各民主党在治理国家社会事务中是合作党,是参政党。作为政党协商的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地位应当平等。

其次,程序是政党协商价值的保障。政党协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所体现的是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这些价值则离不开一定程序的保障,否则这些美好的价值将是空中楼阁。民主价值需要广泛沟通与讨论,需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尊重少数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原则和协商民主的重要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就是程序民主;同时,实现政党协商的必要前提是平等的协商、自由的协商,平等的前提是相互尊重,没有平等就没有协商,自由是指表达意志的自由,或表达意见的自由,没有自由的对话与沟通,不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也没有协商。程序的设定则保障协商各方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协商的法治价值也只能体现在程序之中,程序具有法定性,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已经设定的程序,并受程序的时间、步骤与方式的限制,这本身就是法治价值的实现。

公共协商的过程与程序应当是公开的。民主协商与民主选举的差异就在于协商的全过程是公开的,民主选举的秘密投票表达的是自己的偏好,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在此过程中,投票人没有义务公开其投票的动机或原因,选举制度的设计只保护选举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或偏好的选择。而协商民主则要求审议过程与程序公开,因为它是对公共政策的审查与判断,如果不公开,其他人就无从知道和理解参与者对公共政策的意见是什么,是反对还是赞成?是理性地思考的结果还是盲从的产物?只有公开阐明自己的偏好与理由,才能获得政策上的共识。过程与程序公开,意味着所有与协商有关的信息、个人赞成或反对的理由、理性讨论的结果都必须公开。每一个参与者必须知悉所有的与审议主题相关的一切信息,信息的充分了解是作出理性分析与思考的前提,信息不对称就意味着所获得的信息不全而失真,从而无法对整个决策作出最科学、合理的判断,最终影响对决策的认知与评断。每个参与者在对决策作出反对或赞成的态度时,必须公开其陈述的理由,也就是说,为何作出这种判断?只有理由公开,参与者才能民主对话,否则没有理由的结论或判断,只能是任性或无理性的表现。所以,在协商过程中,不管对错,都要表达出自己的理由。“公开陈述观点的程序迫使个体对自身的偏好和意见进行某种程度的反思。当个体向他人陈述自己观点和立场的时候,他必须在公共语境中表达那些能支持他们观点和立场的有力理由。这种公开陈述有力理由的过程迫使个体认真思考什么样的理由对于他人来说才有说服力。这样,他就被迫从他人的立场来思考问题,因为他需要获得他人的赞同。”[6] [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76-77页。如果程序是公平的,那么结果也是公平的。只要结果是通过公平的多数原则程序产生的,那么民主决策就是公平的、合法地。所以,民主程序是合法性的源泉。

床式下肢康复训练机器人在康复训练过程中为低速运动,所以可以不考虑惯量项的作用,受机械机构限制只考虑关节角速度的偏移量,对上式作拉普拉斯变换,得到阻抗关系在频域上的表达式为:

3.监督原则

对K-means算法中的最初分类个数k设定为2,从样本对象集合中抽取k个样本点,计算出样本数据的原始分类点。对样本中心进行再计算直到样本中心不再变化,然后对聚类结果进行评价计算。若计算结果增加则说明得到了更优的聚类结果,让k自增执行循环,直到二者成反比,即随着k的增加得到负增加的计算结果,结束所有运算。可以通过计算数据分布相异值,防止类中出现样本过多或过少的不平衡现象。数据分布相异值的计算公式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执政的共产党和作为参政的各民主党派之间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由于“中共处于执政党的地位,领导着拥有十一亿人口的国家政权,非常需要听到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7]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各民主党派正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所以,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政党协商程序的设定则必须贯彻监督原则,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与书面协商均是一种征求和听取民主党派意见或建议、落实监督的有效途径。

1.3 诊断标准 糖尿病的诊断符合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糖尿病诊断标准[5],肝癌的诊断符合《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11年版)》[6]肝癌诊断标准。进入队列的时间为完成基线调查的日期,出队列时间为首次诊断肝癌日期、死亡日期或本次随访截止日期(2017年8月31 日)。

4.民主原则

政党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要直接参与到国家大政方针及重大决策的过程中来,政治协商就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在政党之间的协商中,则必须遵循民主原则。首先,民主是一项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而当家作主就是要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发挥民主党参政议政的能力与作用,就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其次,民主本身也是一种程序,具有程序性特征,民主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并同时要尊重少数。民主还意味着自由与平等,民主的精神是自由,作为民主的自由,在协商过程中,各方自由地表达意见建议,畅所欲言;作为民主的平等,就是协商各方都是平等的,不能盛气凌人,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压制他方或取代他方的意志。只有自由、平等、友好的协商,才能保证协商民主的进行,也只有遵循协商程序,民主的意义才能显现。

(二)政党协商具体程序的完善

根据上述设定的程序原则,笔者试图将政党协商的三种形式的程序作出如下完善。

1.会议协商程序

(1)议题确定。每年三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等部门,在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中央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并提出全年会议协商计划,确定议题、时间、参加范围等,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及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共中央统战部通报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或参政议政部。

(2)事前告知。每次会前,应当提前15天告知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或参政议政部。

(3)文件提前送达。具体组织会议协商的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共中央统战部应当提前10天送达文件稿给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或参政议政部,供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集中阅读。

(4)意见建议提出。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或参政议政部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中央集体研究准备的意见建议。

(5)会议召开程序。在会议过程中,首先,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作有关会议协商情况的说明;其次,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发表意见建议;最后,协商各方就议题事项进行自由、平等、充分的交流讨论。

如今,城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其沉降引起的变形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点。对变形监测资料进行处理,建立数学模型进行预测分析,不同的模型有各自优缺点,但在众多模型中,灰色模型在沉降预测中有着独到之处[4]。针对传统GM(1,1)模型预测精度不高的情况,本文利用残差值进行修正,建立了残差GM(1,1)预测模型。通过实例分析发现,改进后的残差模型相比传统GM(1,1)模型,精度上有了更大的提高,预测结果更贴近真实值。因此,建立残差灰色模型对于判断建筑物的沉降变形,预测其沉降趋势有一定的意义。

(6)会谈纪要通报。会议协商后,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共中央统战部应当将政党会议协商的会议纪要在7日之内通报给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或参政议政部。

应当说,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实践中,非常重视执政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与决策执行过程中,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并把这种政治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并列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主要方式。既然说协商,就需要协商的步骤与程式即协商程序。客观说,执政党缺乏协商的程序意识,过多注重了协商的内容与形式,却忽视了协商的程序,协商程序的缺失往往使政治协商流于形式,并使得协商缺乏其有效性。直到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才首次提出了协商程序的完善问题,并初步将政党协商程序归纳为协商规划提出、提前通知、提出意见建议、研究与反馈五大程序;尤其是201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中比较完整地将政党协商的三种方式分别设定了程序,从而使政党协商从价值走向了程序,开启了程序协商的新时代。

APP、Aβ、Tau、ADAM10和BACE1是自噬的底物。PS、APOE、PICALM和Clusterin等可通过不同机制调节自噬。最新的AD遗传研究发现大量与AD有关的基因,它们在AD中的致病作用将在未来得到阐明。这些基因也可能与自噬有关系,其自身可能在AD发病机制中发挥作用。

(1)约谈议题的提出。凡提出约谈协商的一方应当由其中央办公厅或其他职能部门提前30天将约谈的议题向对方中央办公厅或职能部门提出。

(2)议题的确定。收到一方要求约谈的另一方,应当在10日之内就约谈的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并将意见告知对方,共同将约谈议题确定下来。

“赞哈”产生的年代,在历史文献中没有可靠的记载,但从傣族的有关传说和其他有关资料来考证,应是6—8世纪。这是傣族社会发展的一个划时代时期:产生了阶级,进入了农奴制,小乘佛教传入西双版纳地区,生产有了很大发展,物质财富也相对丰富多了。这样,西双版纳地区具备了产生“赞哈”的社会条件。同时,这也是傣族文学出现新面貌的时期,傣族的许多叙事长诗和民间故事,都是在这以后产生和定型的。“赞哈”的产生对傣族文学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于傣族长篇叙事诗的产生、传播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3)约谈时间的确定。经双方具体负责实施的部门协商确定约谈时间。

潍北凹陷油气藏类型较多,发育有构造油气藏、岩性油气藏、地层油气藏及复合油气藏多种类型(图3)。烃源岩为孔二段,储层主要为孔三段、孔二段中上亚段和孔一段,孔二段和孔一段的大套泥岩可作为区域性盖层封堵下覆储层中的油气,形成多种储盖组合,油气运移通道主要有断层、不整合面及泥岩裂隙。研究表明,孔二段烃源岩在孔店组沉积末期就开始进入生烃门限,虽然孔二段烃源岩丰度和有机质成熟度存在较大的非均质性,但孔二段烃源岩总体上具备较好的生烃潜力,能大量生成油气,通过断层、不整合面及泥岩裂隙向邻近区域的有利圈闭中运移聚集成藏。

(4)议题的约谈协商。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或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就双方已确定的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

研究发现,孕期子宫逐渐增大和孕期激素水平的改变,会导致UI的发生率增加。本研究中,妊娠晚期孕妇UI的患病率比妊娠中期的孕妇高2.10倍,分析原因是随着孕周的增加,胎儿体重的变化导致孕妇盆底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而导致UI的发生。同时,孕前BMI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研究发现[15],孕前 BMI大于 25 kg/m2的孕妇,患UI的概率较高。在本研究中,孕妇BMI处于24.0~kg/m2的OR值为2.41,95%CI:1.28~4.50,证明孕前BMI超重的女性UI患病率比BMI较低女性高2.41倍。

(5)约谈纪要通报。提出约谈的一方应当在约谈协商结束后7日内将约谈纪要通报对方。

3.书面协商的程序

4月1日,水利部部长陈雷主持召开部务(扩大)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部署水利系统廉政工作。水利部副部长矫勇传达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水利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董力,副部长周英、胡四一、李国英,总工程师汪洪等出席会议。

(1)书面文件提前送达。一方提出的书面协商文件应当提前10日送达对方职能部门,中共中央由统战部负责落实,民主党派中央由参政议政部负责落实。

(2)协商意见的提出与送达。一方收到对方书面协商的文件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提出意见建议并送达对方负责落实的部门。

(3)意见反馈。一方收到对方的协商意见建议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将新的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对方。

范进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01期
《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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