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论传统侦查方法与信息化侦查方法的融合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新型犯罪形势下侦查方法运用的基本状况

(一)传统侦查方法的运用状况

传统侦查方法即依托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刑事犯罪嫌疑人员调查控制工作及侦查阵地控制工作三项基础工作和刑事秘密力量、刑事技术及技术侦查三项专门手段,按照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规律,开展现场勘查以及侦查一般措施的总和。徐猛:《论侦查措施的改革与创新》,《辽宁警专学报》2014年第1期。传统侦查方法作为侦查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结晶,不管在什么时代,都是侦查工作的基础。但是,传统侦查方法在实践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导致运用不恰当,造成了看似不适合时代发展的假象。侦查任务繁重、办公资源受限等,给侦查员实施一般侦查措施造成了客观方面的阻碍,但其实更严重的问题出在主观方面,侦查指挥人员决策不合理,侦查人员执行不彻底,一些侦查人员对科学技术的依赖,降低了基础工作开展的积极性。

(二)信息化侦查方法的运用状况

信息化侦查方法是指侦查人员借助现代信息传输网络和计算机,根据侦查需要将在现场勘查、调查中发现的信息与公安机关采集的各类案件、物品、人员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信息进行综合关联查询、比对、挖掘、分析、研判,从而发现和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方法。陈刚:《论信息化侦查中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的实施步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七种途径和措施开展信息化侦查:一是利用公安网信息资源实现网上办公;二是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展开网上侦查;三是利用视频监控分析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和追缴赃物等;四是利用通讯信息资源进行联系人分析和行为轨迹判断;五是调取GPS信息,应用于跨地区作案的案件;六是利用银行卡信息资源寻找资金去向;七是利用其他社会信息资源寻找案件线索。李双其:《论信息化侦查方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虽然信息化侦查方法得到了广泛普及,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信息化建设水平差异明显,信息资源共享造成很大阻碍。此外,侦查人员情报信息分析能力欠缺、信息数量和质量不佳、信息安全风险高等也制约着信息化侦查的发挥。

系统基于地理信息大数据技术,将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基本农田、水系等国土数据进行了整理,并充分利用地理国情数据提取周边工矿企业、开发区、旅游区、大型经济作物集中连片区、地质灾害点等专题信息,进行地理空间大数据分析,辅助异地搬迁安置点分析等业务决策。如图5、6所示。

二、传统侦查方法与信息化侦查方法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一)单一使用传统侦查方法的局限性

一是犯罪动态化特征愈发明显,大量调查访问,长途奔袭式办案模式显出疲态。信息化社会人员流动频繁,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光靠传统方法打击十分困难,案件常常陷入僵局,不容易找到突破口。二是网络犯罪高发,多数现场以虚拟空间呈现,智能化犯罪手段应用显著增加,传统侦查方法面临取证、缉捕犯罪嫌疑人都十分困难的尴尬境地,更不要说对智能型犯罪的预防效果。三是传统侦查方法多数以人海作战方法致胜,效率低下一直长期遭人诟病。面对当前这样一个风险多发的信息化社会,犯罪数量激增,侦查人员警力缺口却没有补足,传统侦查方法在新型犯罪面前“费人、费时、费力”的缺点暴露无遗。如果仍然固守仅用传统侦查方法便能侦破案件的观念,必然导致侦查投入增加,侦查效益的大幅度减少,进而给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二)单一使用信息化侦查方法的局限性

侦查信息化的推进无疑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但是信息化推进过程中制约其效能发挥的最大障碍是信息资源共享不通畅,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地区壁垒。不少侦查机关以信息保密为托词,人为设置障碍,采取系统加密、屏蔽外地IP等手段拒绝其他公安机关获得信息资源。其次各地信息系统建设水平不均衡问题严重,东南沿海地区一直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而中西部地区由于资金、技术等受限,信息化平台建设、软件开发等综合应用能力还比较低。二是警务部门壁垒。不同警种的信息系统各自为战的现象还没能得到彻底解决,不同系统信息采集项目、录入标准不规范等问题突出,有的部门借着信息保护主义名义有意阻碍信息共享。三是侦查人员素质障碍。在传统侦查思维惯性的影响下,一些侦查人员情报意识不强,对社会资源敏感程度低,信息化侦查方法的实践能力薄弱,情报研判能力不足,重难点把握能力差,容易被海量信息牵着鼻子走。四是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受到挑战。一方面侦查机关为系统建设采集大量的信息存在很大安全隐患,部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够,工作中稍有不慎便造成个人隐私外泄。另一方面部分行业过于保护信息资源,审批手续复杂且费时,侦查取证难度增加。效率高和准确性高是信息化侦查的方法最值得推行的两个优势,但是由于目前资源共享限制和侦查主体能力不足,严重制约了信息化侦查方法的效率和效果。

(三)二者结合运用的实践效果显著

2.传统侦查方法引导信息化侦查方法的推进。传统方法在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案情的推断、侦查方法、范围和途径的确定中至关重要。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各自的不同特点,每个地区拥有不用的资源条件。因此随着案件进展,信息化侦查方法的推进需要紧密结合传统方法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调整视频侦查范围、话单分析对象、搜索关键词等,配合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等传统侦查方法的跟进,更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打击犯罪行为。侦查方法做到“因地制宜”才能为侦破工作获得更大效益。

2.网上串并案件。网上并案的开展需要根据案件结构要素方面的相同或相似的特点,通过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对比,进行网上碰撞和人工研判。对比传统的人工串并案件,网上作战的案件范围、信息数量更为广大,过程也更为便捷,案中加快取证、追逃速度,案后助于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三、传统侦查方法与信息化侦查方法有效结合的方式

(一)传统侦查方法为信息化侦查方法提供基础

“侦查理念的更新是侦查工作模式转变的先导,同时也是侦查工作模式能否转变成功的关键。”杨辉解:《论公安信息化引领侦查工作十大变革》,《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在信息化侦查方法大力推行的背景下,侦查人员应当重视传统侦查方法的运用。坚持“以人为本,技术为辅”的根本理念,牢固树立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理念,重视传统侦查方法经验教训的总结。侦查工作应当建立在充分细致的案情分析之上,合理部署传统方法开展,并在实践中努力与时代接轨,将传统方法赋予更鲜活的生命力。侦查员应当重视对传统侦查方法应用经验的总结,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分享成功办案经验,将传统侦查精华部分予以继承。

传统侦查与信息化侦查的结合是思维与技术的结合,这既能激发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又能基于技术支撑提升办案效率。近年来,一些复杂侵财案件的侦破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如2011年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支队侦破的系列车辆被盗案件。侦查员对全市涉车犯罪信息进行研判时发现,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本市多地区连续发生工薪族代步车被盗案件。市局立即组织刑侦支队、行动技术支队、网监支队成立专案组。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逐步走访,收集物证。信息技术人员利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查询哈市市区及周边地区同类或同档次汽车被盗案件信息并展开串并,很快发现多地都曾发生类似被盗案件,成功实现并案。专案组分析认为,该案发案频率高,被盗车型集中,应有较为固定顺畅的销赃渠道。于是决定采取“以车找人”和搜集卖车信息两方面展开工作。专案组通过开展互联网信息监控等工作,密切关注贩卖涉案车型的汽车信息。在网侦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很快发现,近期有人在互联网某网站上多次发布信息,称有多台无手续的轿车以每台1万元的价格销售。侦查人员对发帖人进行调查,由此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并及时实施抓捕。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先后窜至多地盗窃汽车42起,并在网上贩卖的犯罪事实。此案的成功之处在于:首先,此案目击证人少、作案跨度大且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快速逃离,现场痕迹物证少,仅用传统的方法恐怕进展十分缓慢。侦查员利用被盗抢汽车系统实现网上串并案,使用视频监控进行追踪,并进行网上摸底排查,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大大提高了侦破效率。其次,侦查员通过细致的案情分析,大胆假设可能存在的销赃渠道,采取实地调查走访和网上阵地控制,迅速且准确地确定了重点侦查对象。再次,利用网上控制赃物结合调查访问、侦查讯问,及时发现赃物去向,减少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最后,通过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周围信息查询比对,结合通话、上网记录的分析,顺藤摸瓜取得犯罪同伙信息,一网打尽,扩大了侦查战果。

(二)利用信息化侦查方法辅助传统侦查方法有效打击

1.视频侦查、话单分析等方法配合传统侦查方法精确有效打击犯罪。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如果中心现场存在视频图像资料,侦查人员能准确地发现、提取现场的痕迹物证和刻画犯罪嫌疑人。通过周围的视频监控,还能推断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开展跟踪盯梢、逮捕等传统侦查措施。在手机不离身的时代,高质量的话单分析作用在案件侦破中也不容小觑。通过对通话记录的分析,可以获得犯罪嫌疑人平日关系密切的联系人,推断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这些都为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抓捕犯罪嫌疑人和确定重点访问对象提供了很好的线索,极大地提高了案件侦破效率。

传统侦查模式向着“由情到案”的新模式发展。这种模式综合了传统模式的所有方式,而且将案件线索来源延伸至虚拟网络信息,扩大了信息覆盖面,综合性更强,资源共享更便捷,更适合当前案件高发,但人员不足的复杂形势。应以信息化侦查技术为依托,开展立体化勘查。运用信息化侦查方法,如视频监控资料、GPS信息、旅店业登记信息、道路交通运输信息等对案发时间前后全方面刻画,将对犯罪时间的掌握由“点”发展为“面”,获取更多关联线索。通过丰富嫌疑人的居住地、暂住地信息、旅馆住宿信息、交通出行信息以及空中的手机电磁信息等,使犯罪现场重建得以更加立体化。同时,应狠抓侦查基础业务建设,提高侦查效能,注重采集信息规范性。阵地控制的重点范围也要随着犯罪形式变化而调整,将虚拟网络空间纳入重点控制范围。配合信息化侦查背景,完善好刑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网络+人力”进行动态化管理。

百年广雅路,和谐薪火传。“发现”这一教育主张植根于广雅“和谐”教育的沃土中,是践行“和谐”教育理念的方法论。生命因发现而精彩,发现让生命更完美!

2.网上侦查工作开展弥补传统侦查方法“被动性”的缺陷。传统侦查方法侧重于“事后打击”,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当前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实施犯罪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电子证据在案件材料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使得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得到了延伸和拓展,取证方式也走上了“传统+科技”的道路。针对隐蔽性、智能性的网络犯罪,侦查人员可以依靠网上阵地控制的实施,主动进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预防提供可能。

人们的恐惧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对事物的未知,基因编辑技术引起的舆论风波便是如此。科技的进步让人类可以操作基因,其中一个很大的工程叫“基因驱动”——借助被誉为“基因剪刀”的CRISPR基因编辑技术,人为的将特定基因有偏向性地遗传给下一代的行为。

3.信息化系统建设提高资源共享范围,提高侦查效益。信息化侦查方法大量使用以前,侦查情报共享受制于时空限制,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之间信息流通性小,在跨区域、智能型犯罪形势下的侦查工作比较被动。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建成的各类公安信息资源库和刑事犯罪信息系统打破了这种信息壁垒,实现了即时资源共享。各地警务综合系统的应用也实现了网上办公的形式,节约了大量办案时间。多数据库的交叉碰撞,加上比较、归纳、演绎等推理方法综合分析,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公安体制条块分割的封闭性,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传统侦查方法在与信息化侦查方法配合中发展

1.网上情报信息人员选建。传统的侦查阵地范围设定在信息化背景下存在很大盲区,网络侦查阵地控制应运而生。为实现在各类复杂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抵近侦查,侦查人员通常会布建隐蔽网络侦查力量。裘树祥、马跃忠:《传统侦查策略的网络化应用——基于两种不同战场环境设定背景下的策略运用分析》,《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可以从犯罪高发的社交软件平台、通信网络运营公司内部监测人员中物色情报信息人员。一旦发生潜在的网络犯罪现象,及时和网侦部门对应负责人报告,有效预防和打击互联网犯罪。针对特大、重大网络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等案件,必要时应选建专案情报信息人员深入犯罪团伙内部取证。

选择用瓷画作为媒介进行女性绘画创作,尤其是当代绘画创作,在目前来看人数还是处于少数,尽管陶瓷绘画正在大兴发展,但在自主意识上有自然女性的创作趣味,就是一种个人或者社会的需要再现,发现和描述未知,坚持创作下去未尝不能得到其社会功能的最大发挥。

3.网上调查访问。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充分结合信息化背景,发展传统调查访问的形式,逐步实现调查访问的信息化。如尝试实施电话调查访问、网络视频调查访问等。但目前网上调查走访所记录的内容并没有纳入证据范围,因此在实践中还需注意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4.多平台追逃。侦查机关可以从自媒体喷涌式发展中汲取经验,开辟微信、微博等平台的新战场。网络社交的便捷性和即时性,为网上追逃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侦查机关可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适时公布案情,合法地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信息。必要时可以也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账号使用情况分析活动范围,运用技术侦查进行追逃。除此以外,侦查机关还要加大对社会信息的搜集力度,拓宽追逃信息来源途径,及时更新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使其更高效地为追逃工作服务。

四、强化两种侦查方法有效融合的途径

(一)在信息化侦查向纵深发展的同时,坚持注重传统侦查方法思维的理念

1.传统侦查方法为信息化侦查提供丰富的案源和情报线索。信息化侦查系统运行关键在于大量情报信息的支撑。传统的调查访问、阵地控制等措施为信息化侦查方法提供了充足的案源,成为开展信息化侦查的起点。现场勘查、缉捕犯罪嫌疑人、串并案等措施可以获得的大量人员资料、物品、痕迹、DNA等重要案件信息。这些案件基本信息的数量、质量也决定着是否需要采用信息化侦查技术手段,以及侦查人员需要采取何种信息化侦查方法予以配合。通过信息化侦查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情况、涉案物品资料也需要依靠传统侦查方法落地查证。

(二)完善信息化侦查方法,促进信息化侦查与传统侦查方法完美融合

应加大落后区域信息化侦查建设。在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长期存在,各单位政策扶持和经费投入也不一,这也导致侦查信息化建设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对此国家应予以重视,号召东部发达地区对中西部落后地区提供物质援助,完善基础信息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侦查信息应用平台,消除地区壁垒,实现最大化的信息资源共享。着力解决信息整合程度低的问题。由于各地区办案使用的警务系统不一,信息录入标准不一,使得跨地区协作仍旧存在一些障碍。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和信息保护主义,资源整合难度被人为地提高。全国侦查机关应当树立服务大局意识,落实刑侦、技侦、网侦等合成的“大侦查”机制,统一规范信息录入标准,打通各类信息员的共享渠道,共同促进信息化侦查的进步。提高信息情报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从信息化侦查运行的角度而言,信息情报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信息化侦查的成败。目前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数量较多,但内含的情报资源质量欠佳。侦查机关应当在现有资源基础上拓宽在金融、商务、物流、旅游、医疗、交通等方面的社会信息来源,帮助更准确地刻画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时注意采集规范,提高信息的准确性。注意信息化侦查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侦查人员个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可为博取一时关注而公开涉密信息。加强对系统保密固件升级的投入,降低系统故障和被恶意攻击的风险。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需做到万无一失,避免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受到侵害。

(三)在推广运用信息化侦查方法的背景下,应坚持对传统侦查方法的研究与发展

在建筑工程中外观缺陷一般为:麻面、裂缝、空洞、松散等。外观检测因其具备可视性特点,能够直接发现建筑结构的外观缺陷。并且还能够对混凝土结构外观尺寸与质量进行检测。外观检测不仅能够对建筑结构中的预埋件、结构距离等作为检测的主要内容,还能够通过尺量的方法对建筑结构的外部尺寸进行确量,保证相关建筑结构尺寸的偏差在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允许范围内。此外,不同的建筑环境还可能影响建筑结构产生不同问题,从而对建筑结构主体造成严重的破坏,而外观检测能够及时的将损伤严重的位置进行检验,有效的控制检测质量。

(四)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体能动作用

1.提升传统侦查技能水平。实践工作中侦查人员不愿参与调查访问现象十分常见。一些侦查人员嫌麻烦,不愿和知情人沟通,有的甚至不会做调查访问工作。传统侦查方法之所以没有被历史淘汰,是因为其经过了实践的考验,在案件侦破中具有不可撼动的作用。尽管有时侦查工作进展缓慢,但侦查人员仍不能扔掉最基本的侦查技能。侦查基本技能薄弱的侦查员应当改变坐享其成的心理,减少对科技的依赖性,虚心向前辈请教,将传统侦查方法中精华部分予以传承和发扬。

2.开展信息化侦查方法应用培训。在很大程度上,信息化侦查带来的负面影响都与信息化中侦查主体主导性缺失有关。克服这种信息化造成的弊端需要加强对侦查员信息技能的培训。信息技术应为侦查主体吸收,实现人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并在侦查实践中灵活加以运用,彻底改善有系统但不会操作计算机或者操作不规范的情况。欧三任:《论信息化对侦查的异化》,《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此外还要重视自身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激发侦查人员的创新能力,按照不同业务需求对信息内容内容进行挖掘、分析和利用。

假设3a没有得到支持可能的原因是,很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难以摆脱原有的惯性,企业中高层领导者不愿意改变现有的管理方式。而且企业只依靠现有的资源进行创新是不够的,应该将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和积累,没有这个过程,企业很难进行技术创新。

3.提升信息化背景下证据收集能力。刑事证据的收集质量决定了案件侦办结果,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充分结合证据的“三性”进行取舍,提高科学提取和灵活应用证据的能力。尤其是在应用信息化侦查方法时,所得线索最终还是要通过传统的方法查证,不要被海量信息误导。此外,侦查员还需要通过合法地程序来收集、固定、保存和审查证据,严禁使用非法取证手段。

4.提升情报信息综合分析研判能力。目前侦查实践中,情报分析工作存在不专业、不细致、不深入的缺点,缺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分析研判需做到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探究本质、成因及工作对策。要提高研判能力不仅需要经验的累积,还需要沉下心思考,需要专业的训练。

因此,在信息化时代,侦查工作既要注重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也要继承和发扬传统侦查方法中的调查访问、阵地控制、刑事特情、群众路线等之所长。科学技术永远不能取代传统侦查方法为信息情报研判提供高质量情报的作用,传统的侦查方法仍是信息化侦查工作开展的基础。唯有二者有效融合,共同发展,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势,最大限度扩大侦查效益。

 
董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