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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网络安全法发展简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更新时间:2009-03-28

自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虽经历数任总统,但在网络安全立法上保持着连贯性和一致性,既重视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发展,更是始终将网络信息安全摆在重要位置。俄罗斯政府成立至今共经历四个时期,颁布十余部网络安全法,不同时期政府对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认识有所差别,其主要体现在在不同时期所颁布的法案数量、法案性质、涉及领域及法案篇幅。四个时期各有特点,认识不同时期的俄罗斯网络安全法,对我们全面认识俄罗斯网络安全发展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作用。

一、俄罗斯网络安全法颁布的四个时期

(一)叶利钦总统时期(1991-1999)

叶利钦总统任职期间主要颁布三部法案,分别是1991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1995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法》《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四部法案主要规范的法律关系有所差异。《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主要针对的是大众传媒组织者、传播者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俄罗斯联邦安全法》主要规范的是俄罗斯联邦管理机构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则主要针对的是境外投资人,《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在信息发展和信息安全领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由此可见,叶利钦总统时期主要是建构起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框架,为未来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普京第一次总统时期(1999-2008)

普京第一次总统时期主要颁布两部网络安全法案,以适应信息领域新变化和发展、维护公民信息权利,包括《俄罗斯联邦个人信息法》以及重新修订的《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后者不仅确立了俄罗斯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立法的基本规范,还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领域中的基本概念等问题,成为日后俄罗斯网络安全立法的基本法。上述两部网络安全法案均主要针对俄罗斯联邦的网络信息以及信息技术的保护。如果认为叶利钦总统时期的法案为网络安全管理搭建基本框架的话,普京第一次总统时期,则从信息保护的角度构建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框架,并为相关立法奠定基础。

(三)梅德韦杰夫总统时期(2008-2012)

梅德韦杰夫总统并未连任,四年任期期间只颁布一部法律,即《关于保护儿童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的信息干扰法》。该部法案是在儿童遭受有害信息频发的背景下通过并颁布实行的,对儿童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起到保护作用,从法案的基本内容、篇幅、涉及的领域看,该部法案更像是普京第一次总统时期关于网络安全权益保护的延伸。可以说,普京第一次总统时期和梅德韦杰夫总统时期的网络安全法的发展是一脉相承的,均是从网络安全保护的角度构建网络安全法。

(四)普京第二次总统时期(2012-至今)

普京第二次总统时期,面对网络安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网络安全法方面频出对策,但是与之前的颁布法案不同的是,该时期主要是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网络安全法改良式的操作。其共同点主要是:其一均是以修正案或政府法规的形式进行颁布;其二是针对某一领域内的重要问题进行局部修正和调整;其三是涉及信息保护和网络失范行为的打击;其四颁布法案频率加快。与之前的三个时期相比,该时期之所以出现上述特点,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俄罗斯网络犯罪类型增多,以修正案或政府法规的形式及时填补法律空白;其二俄罗斯网络犯罪数量增大,面对频发的网络犯罪,出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首先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提供依据;其三俄罗斯网络安全的法律基本框架较为完善,目前主要是修正改良。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对网络安全领域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信息权益的法律规范,包括《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若干法律法规,并于2016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加快了网络安全立法进程,对维护网络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说,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规范数量可观,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协调性差、缺乏整体规划,还没有形成完备高效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明确网络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形成一部以起到全面统筹作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网络安全基本法,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协调一致、适用性强、全面完备的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同时,还应注意法律衔接问题,包括制定的新法和已有法律的衔接、网络安全法和行政法、刑法、民法的衔接,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其同时,维护网络安全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挑战,我国不仅应重视国内法律规范的完善,还应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有关国际公约,使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和国际公约协调,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入《打击滥用信息技术犯罪的决议》《网络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 以加强网络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网络信息安全中的话语权。

二、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特点

(一)以宪法为依据

1.避免重复原则。当前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相关的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法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等,该类法案为维护我国的网络安全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涉及我国网络安全方方面面,在针对网络安全专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上述法案,本着避免重复的原则,能够整合的可以将其整合,能够吸收可以将其吸收,不合事宜的可以将其删改,从而保证法案的体系性、严肃性和有效性,避免法案的相互矛盾和资源的浪费。

CRD法适用范围很广。其适用于松散土介质围岩条件下的浅埋隧道[3],因此,在城市地铁的修建中,CRD法往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可以在很小的地表沉降下修筑隧道,而且不会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并且无污染、无噪声,适合于各种断面形式的隧道洞室。

(二)立法过程中注重发挥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作用

2.共同治理原则。互联网治理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包括国家机关、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用户等都应积极履行责任义务。同时要尊重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以期达到最理想的共同治理效果。在国家机关方面,目前存在多头治理的现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广电总局、工信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多个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的相应领域,但也存在职能交叉重叠和管理权限不明的地方,因此,为有效维护网络秩序,加强网络监管,法案中应当逐步明确各相关领域的专职机关、专职职责、专职权限,落实专职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协调机制。需要互联网企业明确自己在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主体中的地位,使其意识到网络安全与企业利益密不可分。在网络安全法中,应当明确互联网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并明确违背后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刘品新、张艺贞:《〈网络安全法〉立法的三原则》,《中国信息安全》2014年第9期。从俄罗斯的网络安全法案及其实践看,行业协会在网络安全保障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在国家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扮演着沟通与协调的角色,是各方信息交汇的中心;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汇集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可为国家机关和互联网企业等提供专业支持。网络用户是网络活动中最大的参与群体,在积极参与其中的同时,还应当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

(三)具体法律规范完备

《翻译诗学》一书旨在围绕诗歌翻译批评,建构中国的翻译理论话语体系。全书除了前言、绪论、后记,主体部分一共包括14章,就内容而言,大体分为4个部分。

(四)及时修订现有法律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就已开启信息安全领域的立法活动,随着网络信息领域的不断发展和更新,网络信息安全重要地位不断凸显,以及俄罗斯面临的日渐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与挑战,俄罗斯通过对已有法律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以应对新情况。2006年,在原有法律基础上颁布了新《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个人数据法》于2007年生效,并经历了三次修改;2007年修订了原有的《电子数字签名法》;《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国际信息交换法》《大众信息手段法》等都经历了修订过程。

三、俄罗斯网络安全法对我国启示

(一)构建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综上所述,目前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发展基本上处于搭建基本网络框架平台,与美国发达的网络安全法体系而言,俄罗斯的网络安全法发展处于起步期,并没有进入快速发展期,在可预见的未来内,在完成基本的网络安全法体系的构建后,将逐渐进入到网络安全法发展的快速发展时期,网络安全法会逐步精细化。值得关注的是,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发展不但关注管理,更注重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公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在公民网络安全权益保护方面,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发展覆盖范围较广,一个主要的标志即是对于特殊人群,即儿童权益的保护,在当前儿童、青少年饱受不良信息侵扰的时候,能够主动关注并及时立法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侵犯是俄罗斯网络安全法发展的亮点。但是,与网络安全立法较为发达的美国、欧洲相较,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发展还较为滞后,需要在未来加快立法进度。而现实中对于当前猖獗的网络犯罪而言,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发展还远远不够,未来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加快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进度

当前我国网络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然而网络安全法的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人们难以有效应对网络威胁,难以真正维护好网络安全。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体系,加快立法,然而需要颁布施行的法律众多,而立法总需要一定的程序,所以目前应当本着急用优先的原则,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研究制定密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电子政务》2016年第8期。上述几部法律是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法领域内亟需颁布施行的重点,因此立法机关应重点关注上述几部法律,并在符合程序要求下,尽快通过。此外,各地方人大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这也可为将来以及全国的大范围的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前网络信息发展的大形势,制订政府法规、部门条例等。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发展路径可以做为立法参考,即在网络安全领域内,综合时间因素、内容因素、需求因素等,制定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法案,以期在最短时间内尽快搭建起网络安全法案体系。在坚持急用优先原则外,迫于现实的需求以及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立法经验,应力主坚持框架先行的原则,先将整个网络安全法的框架通过若干部急用法律搭建起来,各地的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先搭建起自身的法案体系,随后再根据情势变化逐步完善、细化补充。

(三)明确网络安全法律中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公民享有思想和言论自由权、隐私权、信息自由权,保护公民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收集、传播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对网页信息安全的保障,成为俄罗斯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根本依据。

对于我们石化企业而言,如何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及“纳税最巧妙”,其实就是税收筹划,就是在税法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减税、节税,达到最终的避税,以提高企业财富的多渠道累加。

3.全面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狠抓党建工作责任制逐级全面落实,建立任务、责任、问题、整改“四张清单”,抓细抓实党建工作。坚持书记抓、抓书记,稳步推行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认真落实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发挥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完善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的指导。

在俄罗斯网络安全立法过程中,先后制定的若干纲领性文件,为立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97年俄罗斯国家安全构想中,将信息安全摆在经济安全的核心位置;1998年,国家信息政策纲要为构建信息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实施措施;1999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法律保障完善构想,明确提出信息安全立法的原则、保障以及完善构想;2000年,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纲要出台,围绕着信息安全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计划,同时,着重强调了法律对信息安全的基础保障作用,同年,俄罗斯出台了国家信息安全学说,第一次全面系统阐述了信息安全领域的方法、基础、原则等重大问题,具有全面性、全局性的地位,为网络安全立法打下了坚实基础。上述纲领性文件表明了俄罗斯不仅重视信息社会发展,更是将信息安全摆在重要位置,为网络安全立法的制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3.比例原则。网络安全法案中坚持网络安全、公民权利保障、经济发展三位一体的原则,三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存在,缺一不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但三者地位亦非完全相同。网络安全法案的首要目的即是维护网络正常秩序、保障网络安全,因此,确保网络的安全是放在首要位置的。其次是公民权利保障,维护网络安全不能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维护网络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二者在某些时候存在冲突,需要维持相对的动态平衡。最后就是经济发展原则,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维护网络安全在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有利于经济发展,尤其是有利于互联网企业的发展。

网络安全涉及方方面面,在俄罗斯历任总统时期,颁布了诸多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具体法律规范,20世纪90年代,就已颁布《国际信息交换法》《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安全法》;其后颁布的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发》《商业秘密法》《个人数据法》。2002年,在刑法典中增设了计算机信息领域犯罪的相关规定。为规范网络信息领域,应对网络安全风险,颁布了包括《信息权法》《电子商务法》《信息保护设备认证法》《俄罗斯联邦因特网发展和利用国家政策法》《电子文件法》《电子合同法》等若干法律规范。经过数十年发展,在网络安全法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4.稳定性和灵活性统一原则。网络安全法应当坚持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网络信息领域具有更新换代快、科技含量高等特点,对于网络信息安全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尤其是技术性问题,立法过程中不宜做太多太细的规定,避免因为技术发展和更新换代而导致法律需要不断修订,从而影响法律稳定性的情况。同时,又必须适当保持法律的灵活性,以适应网络信息领域快速更新、不断发展的特点,从而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促进信息网络发展。

五院是华山医院的对口帮扶单位,作为对口帮扶五院的负责人,华山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韩翔经常往返于两家医院,由于距离较远,每次路上都要耽搁不少时间,于是他想到了借助互联网,“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互联网,把本来需要人过去,才能下沉的那些工作,通过互联网直接下沉下去。”脑卒中智慧医联体平台就是在这样的初衷之下建立的。韩翔的设想得到了华山医院领导层的大力支持,最终确认建设目标:探索规划脑卒中医联体平台,打造研究型、学习型、创新型的基于混合云架构的脑卒中智慧医联体平台。通过闵行地区的示范应用,实现以“区域医疗中心牵头,三级医院业务支援,社区医院邻里支撑,急救养老康复协同”为特色的智慧脑卒中示范应用。

(四)注重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广义上的网络安全可以分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三个层面。张素伦:《网络安全法及其与相关立法的衔接——我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介评》,《财经法学》2016年第3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要上升到国家战略并长久坚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是整个安全的基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网络则会陷入混乱,网络安全无从谈起。俄罗斯早在2006年即通过《俄罗斯联邦个人信息法》,该法案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操作者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2014年俄罗斯出台规范个人数据处理的修正案,对《俄罗斯联邦个人信息法》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俄罗斯其他法案中亦有诸多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从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看,采用分别制定“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孙佑海:《论我国网络安全面临的十大问题和立法对策》,《中国信息安全》2014年第10期。,足以可见西方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我国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1.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具体化。2012年,我国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该文件中,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原则,即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对此并未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落实。因此,应当在网络安全法案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制定具体的规范。首先,应明确网民协议能否成为合法性原则的依据,在民事领域,网民协议属于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如果网民与网络运营商达成合同,其是否具有与网民协议同等的效力。其次,应明确商业利益是否在正当性范围内。公共利益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理由,但为商业利益,是否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还需要法律进一步予以明确。最后,应明确非网民需求是否属于必要性。必要性来自于对网民服务的需求,当商业网站并非基于网民需求甚至擅自延伸网民授权,是否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必要性,应予以明确。

2.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职责。首先,网络运营商应当坚持《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要求,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过程中尤其注意坚持该三大原则;其次,网络运营商应当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制定和落实其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最后,网络运营商的保密义务,包括不得窃取和以任何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禁止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梁立军:《网络安全法为网络安全提供制度保障》,《保密科学技术》2015年第7期。

3.完善公民信息权请求权。我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公民信息权请求权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请求删除权和请求更正权,当网站违反法律或约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公民可请求网站删除,当网站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有误,公民可请求网站予以更正,这两项权利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站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滥用,但是没有提到赔偿的途径和法律依据,请求更正的权利范围和具体规则也没有明确。朱巍:《网络安全法(草案)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中国信息安全》2015年第8期。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公民信息权请求权等各项公民权利,进而维护公民网络信息权益。

近年来,随着俄罗斯将网络信息安全摆在国家战略高度位置,加速了网络安全法的发展,从起初只重国家信息安全,发展到对公民和社会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树立了公民、社会、国家在信息领域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网络安全立法较为滞后,问题较为突出,面对日益高发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指导,这对于网络安全的监管、公民网络权益的保护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均较为不利。美欧俄在网络安全的保护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网络应尽快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及时跟踪、研究域外的网络安全立法,努力构建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起集网络安全监管、公民网络权益保护以及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三维一体的网络安全立法体系。

对户用沼气全生命周期的环境排放进行调查。户用沼气全生命周期的环境排放主要包括以下3个部分:①沼气发酵产气及沼气输出阶段沼气泄露(没有扣除发酵原料生长阶段吸收的CO2);②沼气使用阶段环境污染气体的排放;③沼液沼渣使用阶段有机物、氮、磷等营养物质的排放。生产400m3沼气全生命周期的环境排放清单如表1所示。

 
王康庆,孟禹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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