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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方式

更新时间:2016-07-05

商品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同时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经常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因此需要对特定条件下的商品价格进行认定。价格认定是对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物品进行价格确认的工作,是一项价格公共服务。认定商品价格的过程本质上是发现商品价格的过程,这就要求研究商品价格信息的形成方式和传播方式,商品价格信息的形成方式决定了价格认定人员发现价格的工作方法,商品价格信息的传播方式决定了价格认定人员发现价格的工作方式。

一、市场经济时期的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方式

价格认定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发展而产生壮大。上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注重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价格管制逐步放开,直接催生了价格认定工作。计划经济时代,价格管理高度集中,绝大部分商品实行政府定价。虽然政府定价难免会产生商品价格扭曲的问题,但是商品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会出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情况。所以提出机关遇到价格问题时,按照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就能妥善处理,无须进行价格认定。这一时期商品价格信息的形成和传播由价格主管部门凭借行政手段推动,缺少形成价格的市场土壤,也就无需价格认定去提供价格确认公共服务。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逐渐发挥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种转变体现在价格领域就是政府对商品价格管制的放开,商品价格由市场自发形成。截至目前97.1%的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仅有不到3%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因为商品价格由市场形成,受到供求、时间、地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表现为围绕价值规律上下波动,同时还缺少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定价的“簿记”,因此经常出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问题。这在客观上需要专门的部门去发现商品市场价格,以明确商品价格、解决价格纠纷。从根本上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信息的形成不再是政府集中垄断,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市场情况不同,影响市场形成价格的因素多种多样,同一种商品彼时彼地和此时此地的价格也不尽相同。这种形成商品价格信息的市场自发性特征,极大削弱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承担的商品价格信息传播作用,市场形成价格的过程也是价格信息传播的过程,继而导致商品价格信息分散化、不透明等问题,迫切需要公正权威的专门机构对商品价格进行确认,价格认定机构应运而生。

价格认定在诞生之初,依照市场自发形成价格的逻辑设定了一整套工作机制,是在物品基本情况确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价格认定方法对物品市场价格进行价格确认的工作。无论是价格认定的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还是专家咨询法,都是建立在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如市场法的可比实例、成本法的重置成本是源于历史或现有市场价格信息;收益法虽然是对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但是折现率、预期收益和存续年限等关键变量源于市场信息;专家咨询法实际上是在模仿市场形成价格的过程,专家意见是专业人士基于市场信息对物品的报价。从这个角度看,价格认定的工作职责就是价格认定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术,将市场上已经存在的物品价格信息阐述出来,并对受到非正常因素影响的物品价格信息予以修正,如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不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等,使得物品价格与市场正常价格保持一致。

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商品价格信息由市场自发形成,价格信息传播方式分散化、不透明,认定商品价格完全依靠价格认定工作人员针对具体案件的“田野调查”。即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在商品基本情况确定的基础上,模拟买卖成交过程,前往相关市场寻找可比实例的真实市场报价信息,以此作为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材料。这种田野调查的方式效率不高,其工作结果的准确性也受到所选取的市场样本以及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议价能力影响,价格认定工作方式存在很大改进空间。

公众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既包括定性指标,又包括定量指标.对定性指标的取值通过专家打分法确定,而定量指标则是通过获取近5年青岛市政府工作报告相关数据、青岛统计信息网的资料得出.为了便于评价,将公众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水平评价等级分为高、较高、一般、差4个等级,各指标值如表2所示.

二、互联网对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方式的再造

近年来,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互联网和市场经济深度融合,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信息传递的时空限制。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商品交易市场,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市场形成商品价格信息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同时记录并向社会传播了已经形成的商品价格信息。特别是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极大地削弱了市场经济时期商品价格信息传播的分散化、不透明等负面影响。典型的电商平台不仅几乎提供了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的价格信息,如阿里巴巴、淘宝、京东、苏宁易购、证券期货交易报价系统,以及各种二手车、二手房等商品交易网站;而且经过交易主体之间的自主协商,市场可以形成较为公允的商品价格并被后续交易参照和不断修正,能够充分反映市场对商品价格的客观公正评价。究其本质,互联网时代的商品价格信息依然由市场自发形成,但是商品价格信息的传播由分散化、不透明回归到相对集中化、透明化,这在客观上有助于商品价格信息的发现。

目前长江上游还有大批控制性水库正在建设或者将要建设,如果不科学地安排统一蓄水方案,必然会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甚至全流域的用水、发电和航运等兴利目标产生严重的影响,也将影响流域防洪、抗旱、应急水污染事故处理和生态等公益性调度能力的提高。

互联网与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打破了价格信息传递的时空限制,在市场自发形成价格的基础上解决了价格信息传播的分散性、不透明问题。因为互联网上的商品价格信息相对集中化、透明化,并且互联网自动生成的物品价格信息,交易量大、换手率高、时间跨度长,可以充分反映物品在市场上的真实价格信息。所以,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生成的商品价格信息,是市场对商品价格的综合评价。相比于价格认定人员经过市场调查得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互联网生成的价格认定结论,不仅有利于揭示商品价格的准确信息,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大幅压缩了价格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使价格信息更加客观。因此,互联网和价格认定的结合更有助于发现商品价格信息。

表面复合离子处理是将两种或多种表面技术加以组合来制备复合涂层、膜层、复合改性涂层的表面处理工艺。包含离子注入与镀膜技术复合、激光或电子束与气相沉积技术复合、等离子喷涂与激光技术复合等。在离子束辅助沉积过程中,离子轰击提高了薄膜的致密度,消除或减轻了膜层的本征应力,改善了膜层的性能,通过离子轰击可得到较宽的膜原子与基体原子的界面过渡区,这对提高膜/基结合力极为有利,图2为几种离子束辅助沉积合成硬质薄膜性能。

目前,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大多由主管部门负责,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制”管理。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村青壮年大多出外打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缺乏足够的能力和群众基础,承接项目建设十分困难。要通过调整项目立项和建设管理制度,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用水户协会“项目法人”地位,明确其项目申报主体、出资主体、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管护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 “一事一议”政策,在坚持农民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依据物价上涨、农村用工价格上调等因素,合理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适当提高投劳折资标准,有效缓解农民筹资投劳难的局面。

三、互联网时期价格认定工作发展方向的思考

价格信息反映了商品价格运动的情况和数据,是市场经济的晴雨表,也是公权力机关制定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往受制于工作手段滞后,在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办案经费、办案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价格认定机构只能被动接受价格认定协助申请,按照一事一处理的原则,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和分析测算,导致单位时间内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十分有限。引入互联网之前,价格认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对象范围较为狭小。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的出现,使得商品价格信息的自动生成变为现实,限制价格认定发展的不利因素随之淡化,价格认定的发展空间更加宽阔。

根据互联网时期商品价格信息的传播特点,价格认定具有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潜在要求,有必要按照互联网应用的要求对价格认定工作环节进行再造,构建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是价格监管信息化工程的重要子系统,一方面通过价格基础信息资源采管平台抓取、整合互联网线上线下相关价格信息资源;另一方面通过价格认定数据中心,沉淀累积已有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认定的物品价格信息,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直接生成具体物品的市场价格信息,为价格认定结论提供各类商品价格信息支撑。同时,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覆盖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四级价格认定机构,涉及司法、政府、纪检监察等业务协同单位,能够支撑跨地区、跨部门业务互联互通、价格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一)价格认定公共服务范围的再界定

目前,价格认定事项包括涉嫌违纪、涉嫌刑事,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处罚案件,涉及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涉及国家赔偿和补偿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作事项集中在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提供价格认定结论,但是价格认定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远不止于此。市场形成商品价格信息的条件下,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信息并不是唯一确定的,究竟哪些价格反映了商品的真正价格信息需要筛选判断。因为市场调节价会产生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问题,价格认定的工作职责在于对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所以价格认定发挥作用的范围至少应当与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范围一致,而不应当把工作范围仅仅限缩在与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有关的领域。价格认定事项范围的现有规定是对价格认定办案力量、时限要求等要素综合考虑、合理权衡的结果。在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自动生成价格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将向社会公开分发价格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策提供价格参考信息,充分发挥价格认定公共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价格认定结论作用的再认识

价格认定是向提出机关提供价格认定结论的工作,价格认定结论经过提出机关审查通过后,可以作为提出机关的办案依据。具体而言,价格认定是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办理纪检监察案件的证据,为刑事司法机关提供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价格认定结论并不是一经作出就能成为提出机关的办案依据,价格认定结论成为办案依据还必须要经过提出机关的“审查”。以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为例,价格认定结论一般需要陆续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三重审查方能作为刑事裁判的定案依据,同时上述机关对是否采纳价格认定结论具有完全独立的裁量权,可以认为价格认定是提出机关办理案件的价格参考依据。作为证据材料的价格认定结论,其提供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如向提出机关提供商品价格信息的市场分布情况,将各个价格区间的商品价格信息提供给提出机关并给出价格认定领域的专业分析意见,由后者进行裁量和判断,而不是提供唯一确定的价格认定结论。

(三)价格认定机构功能的再定位

互联网是发现商品市场价格的便利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价格认定机构会被完全取代。首先,毕竟互联网发现价格需要一整套工作机制,这需要很长的时间去完善,特别是专用机器设备、大型设施、破损物品、残次品、假冒伪劣物品、限制和禁止交易物品,互联网甚至没有有效报价,而这些物品是价格认定工作中经常涉及的物品。其次,互联网发现的商品价格信息并非都准确无误,特别是在各大电商平台争相抢占流量、用户的时期,各种形式的补贴、优惠也会扭曲商品真实价格,而这些参与电商平台活动的商品价格是否客观、公正,还需要价格认定机构作为无偏私的第三方去介入和认定。最后,作为发现市场价格信息的互联网软件和硬件本身需要维护、更新,价格认定承担这项工作更能够体现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

市场经济是产生价格认定的前提,在商品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条件下,价格认定的功能在于解决商品价格信息传播的分散化、不透明等市场自发性缺陷造成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问题,提供价格认定公共服务。互联网与市场经济深度融合后,市场经济自发形成商品价格信息的机制并没有改变,互联网市场的出现使商品价格信息传播方式趋向集中化、透明化。互联网给价格认定带来的影响十分深远,是对价格认定工作方式的一次革新,互联网收集和发现商品价格信息的优势,要求价格认定必须引入互联网作为发现市场价格信息的工作方式。围绕互联网和价格认定的不断结合,价格认定事项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价格认定结论的作用和价格认定机构的功能有必要重新认识,从而以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推动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

张昌瑞
《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08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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