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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贸易便利化协定》,突破跨境电商规则困境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年来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跨境电商国际规则的制定刻不容缓。2016年年底发布的《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将“深入推进国际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建立电子商务新秩序”作为未来五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工作,并提出要完善顶层设计,建立监管机制,增进国际合作,发挥主动引领作用。这不仅是对我国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所提出的战略要求,也是我国提升全球经济治理话语权的重要环节。我国作为电子商务大国,应当主动作为,推进切实可行的跨境电商国际规则,保持行业领先竞争力。综合国际、国内多方面因素考虑,在当前形势下,深化和扩展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是突破跨境电商规则困境、为跨境电商发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的可行路径。

一、跨境电商规则制定的现状及困境

过去的20年中,跨境电商(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的兴起与发展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中心(ITC)的统计,2015年全球跨境电商规模达到3万亿美元,我国的发展更是迅猛,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已增长到近1万亿美元,年均增速近30%。

但由于虚拟性、无边界等特征,跨境电商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的难题。国际上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暂时没有专门的规范和标准,完全依赖跨境电商平台自身的预防、监督机制来避免争端发生,缺乏明确的信用体系和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另外,目前跨境电商法律与实践脱节严重。电子签名和认证、无纸化认证、电子合同等领域立法均滞后于实践发展需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和《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均无强制性,主要是为了推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但两部示范法距今时间较长,很多内容脱离实际,参考价值不大。

跨境电商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的困境使得建立适合新型贸易特点和趋势国际规则的呼声不断高涨,多边、区域组织讨论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热情高涨,双边协定也纷纷加入了电子商务章节。然而复合层次、多样效力和新旧交汇的电子商务规则现状使得国际规则的制定面临诸多困难。

某起 110KV的断路器出现操作机构的拒动,经检查后可以发现,断路器处于合闸的状态,监视运行的红灯也处于亮的状态,可以手动把断路器进行多次的分闸与合闸,使传动机械可以顺利的完成分闸与合闸,使操作机构保证正常的储能。进行分闸与合闸的线圈检查时,要检查线圈外观是否发生严重的锈蚀情况,可以手动在2个分闸线圈,保证铁心不会发生卡死的动作。将2个分闸线圈进行拆除解体的检查,可能发现主分闸的线圈电阻处于 4.3Ω,在线圈的内部已经出现严重的膨胀和变形,导致铁心卡死,完全无法动作,而副分线圈的电阻是74.6Ω,当副分线圈的内部发生严重的膨胀变形时,动铁心也发生卡死,无法正常动作。

首先,跨境电商统一定义的缺失使得国际规则谈判缺乏全局性的共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利益诉求不同,规则制定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和电子商务强国,中美对电子商务的理解有巨大分歧。服务业占美国GDP的70%以上,是美国经济发展主要的贡献者,因此,美国的诉求更偏重服务,用“数字产品”和“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代替了电子商务的表达,不仅涉及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实物贸易,还包括计算机程序、视频、音频等数字编码的产品,规则的谈判主要集中于“源代码的转移或访问” “跨境数据自由流动” “网络接入与使用”“个人信息保护” 等数字贸易规则和数据流通规则。而对我国来说,传统的货物贸易对经济发展仍然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提出首先应大力推进货物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规则,如跨境电商货物贸易的便利化、无纸化贸易、电子支付等。

其次,跨境电商现有和正在谈判的规则面临“电子意大利面条碗”隐患(E-spaghetti bowl effect)。“意大利面条碗”现象原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间不同规则交错重复从而造成国际贸易体系混乱、贸易成本上升的现象。跨境电商规则体系层次多样、主体繁复。多边层面,WTO在1998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电子商务成为WTO的正式议题。《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多边贸易体制下规制跨境电商最重要的法律文本,但三者均未明确电子商务是否纳入监管,也无任何描述排除数字产品或电子商务。区域层面,TPP协定第14章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规范,提出了高度自由的规则,对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建立影响重大。双边层面,自2003年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首次涉及电子商务议题后,向WTO通报的269个区域贸易安排(RTA)中已有75个协定包括电子商务条款。此外,商界也在积极推动规则制定。由阿里巴巴集团提出的建立全球电子商务合作平台(eWTP)倡议已写入了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2017年9月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上,金砖国家间签署了数字经济发展倡议,提出加强电子商务合作,促进跨境贸易。盘根交错的规则令原本就模糊不清的跨境电商规则体系更加支离破碎,这为跨境电商国际规则的制定蒙上阴影。

再次,世界各国巨大数字鸿沟的存在使得国际规则谈判的推进举步维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对于通信基础设施的差距感到忧虑,对跨境电商的谈判具有排斥心理。

跨境电商影响并改变了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我国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必须顺应变化,加快自身《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在跨境电商国际规则的制定上掌握主动。

因此,在《贸易便利化协定》基础上推进跨境电商规则的制定符合当前国际格局的现状,有希望突破当前跨境电商规则谈判的僵局并取得务实进展。

第二,在WTO多边规则框架下制定跨境电商规则是解决“电子意大利面条碗”效应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多边谈判进展缓慢的情况下,成员将重心偏向双边贸易谈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大国可能利用其在双边谈判中的话语权要求小国做出牺牲和让步,这破坏了多边贸易体制下自由、公平的贸易环境。另外,由于“意大利面条碗”效应造成效率损失、贸易成本上升,建立一套被广泛认同且行之有效的跨境电商规则仍是许多成员的工作重点。虽然目前WTO仍然未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或“线上贸易”(online trade)的规定或协议,但成员讨论电子商务的兴趣明显上升,仅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WTO就收到来自不同成员的10份提案。

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研究重点在于人口老龄化系数,根据前人的研究,主要采用以下几类方法对河南省人口老龄化进行研究。一是如郭敬(2015)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预测未来几年的人口总数与老年人数,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相应的人口老龄化系数。二是乔谷阳、乔家君(2016)从空间上对河南省人口老龄化进行分析,以把握其空间分布特征并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三,由于WTO协商一致的原则,巨大的数字鸿沟使成员很难达成共识,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规则体系难度巨大,因此,现阶段应暂缓新的市场准入和减让承诺,避免出现尖锐对立并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损害。利用WTO既有规则,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是解决当前困境的合理方式。《贸易便利化协定》是WTO成立之后首个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旨在清除国际贸易中的机制性和技术性障碍,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贸易效率。《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跨境电商联系紧密,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适度延长了条款的执行期限并给予技术援助,更易于被成员接受。

第一,针对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具体领域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和跨境电商的发展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反复强调应首先集中于便利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的跨境货物贸易,完善跨境电商国际规则。这在我国向WTO提交的《旨在促进第11届部长级会议上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方案》和《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均有所体现。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跨境电商规则

3.将需要改扩建的教学科研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和行政管理用房等存量项目,鉴于前面分析的原因,适用于ROT模式,付费机制可以采用政府付费或者可行性缺口补助。

总之,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尤其是与跨境电商紧密相关的部分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并在个别方面表现突出,但需要认识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通报是成员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做出的相关承诺,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成员的自我落实和自主监督意义重大。我国应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全方位提高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率先推动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改革,为跨境电商规则的制定积累现实经验。

10.说明绿色植物有助于维持生物圈中的碳氧平衡(理解)。2015、2017年考查了光合作用产生氧气、消耗二氧化碳,呼吸作用需要氧气、产生二氧化碳,其作用是维持生物圈中的碳氧平衡。

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贸易便利化协定》,为跨境电商提供了监管保障。此前,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了4起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案件,分别是DS413(China-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DS363(China-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Products)、DS204(Mexico-Telecoms)和DS285(US- Gambling),为今后电子商务相关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判例支持。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WTO成立之后首个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其中虽未有单独的电子商务章节,但许多条款涉及跨境电商内容(详见表1)。这些条款明确了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的发展方向和改革路径,能够有效提升海关通关效率,为涉足跨境电商的中小企业发展增加了活力。

 

表1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电子商务相关条款

  

序号条款内容我国的执行情况1第712条(抵达前业务办理)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以电子格式提交单证,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处理此类单证立即执行2第72条(电子支付)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限度内,采用或设立程序,允许选择以电子方式支付海关对进口和出口收取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立即执行3第1021条(副本的接受)每一成员应酌情努力接受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所要求的证明单证的纸质或电子副本立即执行4第1241条(请求)提出请求的成员应向被请求成员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以共同议定的WTO工作语文或其他语文提出书面请求暂缓执行第1261条(信息的提供)在遵守本条的前提下,被请求成员应迅速:(a)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予以书面答复暂缓执行第1210条(限制)不得要求被请求成员:(e)要求对已采用电子格式的单证提供纸质单证暂缓执行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和WTO文件G/TFA/N/CHN/1 整理

 

表 2 我国电子商务提案具体建议和对应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

  

我国电子商务提案具体建议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一)营造便利跨境电商发展的贸易政策环境对B2C交易的进口、出口和过境使用更加便利的边境措施第10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探讨跨境电商服务更加便利的可能性,具体包括电子和网上支付服务第72条(电子支付)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实现数据交换便利第104条(单一窗口)(二)提高跨境电商政策框架的透明度公布与跨境电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向世贸组织提供官方公布地点第11条(信息的公布)通过互联网发布和定期更新进出口程序的说明第12条(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由贸易便利化咨询点对来自其他成员的有关跨境电商的合理咨询提供答复第13条(咨询点)(三)改善跨境电商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改善发展中成员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具体措施第13条(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总则)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WTO Secretariat, 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OB/GC/110整理

三、我国如何在《贸易便利化协定》基础上推动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

(一)加快落实《贸易便利化协定》

作为电子商务大国,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引领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和数字贸易全球治理体系的建立。针对目前的困境,我国应该利用WTO既有规则,加快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并在此基础上主动推进跨境电商规则的制定。

四季柚主要的虫害有:潜叶蛾、红蜘蛛、柑桔凤蝶;病害主要有炭疽病、柑桔溃疡病、砂皮病、日灼病以及冻害等。

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发展中成员允许根据其自身进度来执行协定,成员可以决定何时开始执行协定的每一条款。我国目前承诺《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一部分共12条75款中75.4%的条款立即执行,24.6%的条款暂缓执行,承诺水平在全部签订协议的96个发展中成员中位列第28位,与阿尔巴尼亚、巴拿马、阿曼、尼加拉瓜、多明尼加共和国接近,远低于以色列、韩国、墨西哥等。具体条款上,第12条“海关合作”全部暂缓执行,第7条“货物放行与结关”,第10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部分条款暂缓执行,其中与跨境电商紧密相关的条款仍有部分暂缓执行(具体见表1)。

OECD基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构建了贸易便利化指标(TFI),用以衡量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各国贸易便利化的真实程度。我国的TFI平均分为1.41(分值范围0-2,分值越高意味着贸易便利化表现越好),超过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见图1)。其中,衡量指标“手续-自动化”“手续-单证”和“手续-程序”与跨境电商规则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手续-自动化”衡量数据的电子交易以及自动化的过境程序;“手续-单证”衡量副本的接受(包括电子副本)和贸易文件的简化;“手续-程序”强调了单一窗口的设立。我国的“手续-自动化”“手续-程序”这两项指标得分分别为1.75和1.50,达到了世界最佳水平(指标得分排名前1/4的国家的平均分),但“手续-单证”得分仅为0.83,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图1 我国贸易便利化表现

数据来源:OECD TFI Database

2016年11月4日,我国向WTO提交了《旨在促进第11届部长级会议上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方案》。方案围绕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服务展开,具体建议包括:营造跨境电商便利化发展的政策环境,提高跨境电商政策框架的透明度,改善跨境电商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这些建议大部分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具体条款联系紧密,或者虽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可以利用《贸易便利化协定》更好地解读跨境电商规则,并通过加入电子商务的相关要求具化《贸易便利化协定》(详见表2)。

除了具体的条款之外,《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跨境电商存在更广义的联系以及潜在的扩展。例如第10.4条“单一窗口”的规定,建议加入电子操作和自动处理系统的要求,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建设为基础,建立适合跨境电商的营商环境。第7.7条“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规定、第7.8条“快运货物”、第7.9条“易腐货物”等规定暂未明确指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可加入电子商务相关的要求如货物风险识别监管制度使条款更加具体清晰。即使是明确涉及电子要求的条款,也可以通过使成员义务更加严格而得到加强,例如《贸易便利化协定》可以使用更有约束力的语言(如应该、承诺)而非最大努力条件(如酌情努力、在可行的程度内)。

(二)推动《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扩围谈判

积极参与全球贸易规则的讨论,多渠道推进电子商务规则我国模板是我国目前工作的重点之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扩围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是目前推动规则制定最为可行的方式之一。在WTO成功达成《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围谈判的大环境下,各成员已经具备信息技术发展和全球价值链深化的共识,基于跨境电商新发展所催生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扩围谈判阻力小。

《贸易便利化协定》扩围的建议包括:明确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手段受到《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约束;成员就跨境电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定期向WTO进行通报并在互联网上公开;深入讨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就跨境电商交易的两种方式——企业对用户(B2C)和企业对企业(B2B)进行区分,对B2C交易建立全球统一、简易、分档征收的海关进口税收征管体系,并就退货、通关、检疫提供更简化的程序;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互认工作的推进,并根据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现状予以特殊和差别待遇并提供能力建设援助。这些措施可以看作《贸易便利化协定》2.0时代,通过明确跨境电商规则的新路径,实现“更便宜、更方便和更快捷”的全球贸易之路。

(三)推动建立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指数(E-TFI)

OECD的TFI指数可以通过定量方法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是目前最为全面和科学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但是在世界范围尚未形成系统的跨境电商衡量指标,目前被广泛使用的是世界银行DoingBusiness报告中的跨境贸易指标。该指标主要统计进出口环节的费用和耗时,对跨境电商表现的衡量缺乏广度和深度。

我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先驱和大国,具备建立全面科学的电子商务表现指标的动力和能力。我国应考虑到跨境电商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在生产要素、基础设施、经济形态方面的转变,具有无纸化、过程虚拟、流动隐匿的特征。要推动WTO和OECD合作,建立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指数(E-TFI),在TFI指标基础上围绕跨境电商的特征进一步细化,用定量方法评估各国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水平。这将弥补目前衡量工具的空白,并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电子商务改革的指导和借鉴,也将增强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表内乘法的教学中,普遍教法是:根据乘法算式,把乘法口诀编写出来,再让学生反复读。换一种思路,让学生来编写乘法口诀表,我们的老师要做的是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把他们领进门,后面就由他们自己去做吧!

 
屠新泉,蒋捷媛
《国际贸易》 2018年第02期
《国际贸易》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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