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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硕士研究生“招考分离”制度改革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以来,国家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就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一般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采取笔试方式;复试内容和形式则由招生单位根据当年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单位考生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自主实施。

统觉论认为,新课之前的导入如果能贴着文本的主题悄然前行,学生会不知不觉地进入文本的情境,既能起到活跃课堂的目的,又能在学生的旧知与新知之间建立关联,为学生的主动建构新知,突破文本的重难点埋下伏笔。

“初试+复试”的招生选拔模式,比较好地平衡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招生单位的自主权,在高层次人才选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硕士生报考人数的持续增长 (2017年、2018年更是分别达到了201万、238万),考试管理任务不断加重、难度日益加大,社会各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唯有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攻坚克难,才能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公正、科学地选拔高层次人才。

一、我国硕士生招生改革的重要举措

教育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招生单位等行为主体,在硕士生招生改革实践中,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主要聚焦于精简初试科目、试点招考分离、尝试自主划线、优化推免办法、强化复试工作等方面。

曾经很纳闷为何我一上车就会刚好站在她面前方圆半公尺内?推敲了几天后,发觉这很合理、也合逻辑。对通车上学的学生而言,每天在几乎同样的时间搭同样路线的车。如果可以选择,一般人会坐在几乎同样的位置、站在几乎同样的地方。这也许是因为安全感作祟或者只是单纯的习惯。我和她应该都属于一般人,于是她总是坐在公车左后方的座位;我则站在公车后门往车尾四步的地方,面对左侧窗户。

1.精简初试科目

第一,法律硕士联考试点。2000年,全国2所试点高校实行 “法律硕士联考”,初试科目前2门 (政治理论、外国语)为全国统一命题,后3门 (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命题。招生单位不参与初试工作,只负责复试录取。

2006年,教育部启动了 “十一五”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总体思路是加大复试在录取中的比重,整合优化初试科目,提高考试的安全性、可比性。2007年,将历史学、教育学、医学3个门类的初试科目由4门调整为3门,除政治理论、外国语考试科目保留不变外,新设专业基础综合全国统考科目;2008年,对农学门类初试科目进行改革,设置农学门类公共基础和农学学科基础综合为全国联考科目;2009年,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进行改革,设置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联考科目,这些全国统考后联考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经过2007年至2009年进行的初试科目改革,新增统考科目8种,减少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4582种 (见表1)。这一举措进一步有效降低了考试成本,提升了考试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

2.试点招考分离

在2003年以前,围绕着初试科目改革,教育部曾反复进行多轮探索,譬如减少初试科目、增加统考科目种类、试行综合考试、推行新两段考试改革试点等。[1]2003年,教育部更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政治理论不再分文、理两种试卷;初试科目由5门精简到4门 (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将与招生专业相关度高,且体现招生单位特色的专业课调整到复试中进行。经过这一系列调整后,当年全国共减少初试科目高达1.6万种。

招考分离的关键是科学凝练初试科目,交给专门的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当然,离不开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众多承担报考点任务的招生单位的通力配合。招生单位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组织实施复试,在招生规模内择优选拔高层次人才。基于此,无论是精简初试科目、尝试自主划线、强化复试工作、优化推免办法,都有意无意、或明或暗地服务于招考分离,招考分离在招生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核心地位。

第三,学术型专业试点。2007年,历史学、教育学、医学门类初试的3门科目均为全国统考科目;2008年,农学门类的农学门类公共基础和农学学科基础综合变为全国统考科目;2009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的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增设为统考科目。

试点招考分离主要基于危机管理、分权管理、考试科学、规模经济的视角,重点关乎考试的安全性、科学性、可比性、经济性等特点,核心思想是将考试交由特定的社会机构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招生录取及人才选拔由招生单位负责完成,真正实现 “招”与“考”的主体、职能和责任的分离。[2]

3.尝试自主划线

她忍不住笑起来,一边吃巧克力一边笑,她觉得这很滑稽,一个被偷的人对贼说谢谢,原因是收回了一个分文都不再有的钱包。她再发一条说,你钱包里的钱真不少,我正在吃用你的钱买的巧克力。

2003年,教育部选择北京大学等34所研究生培养质量好、招生规模大的高校,进行自主确定本校硕士生复试分数线的改革试点。要求这些高校坚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招生原则,根据自身的招生规模和考生成绩,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并报教育部备案。2016年,为推动构建医学人才标准化、规范化培养体系,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医学学术学位分类考试,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实行招生单位自主划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采用图11中的便携式图像检测系统对钛合金铣削加工表面粗糙度研究表明,其精度可以与工业CCD相当[18]。图21表示便携式系统获得的不同Ra工件的表面纹理图与灰度直方图,可见其直观特征明显。

 

表1 2007-2009年教育部初试科目改革前后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减幅统计表

  

年份 学科门类 改革前自命题科目数改革后自命题科目数 减幅2007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 (均为门类) 3932 561 86%2008 农学 (门类) 1010 320 68%2009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一级学科) 554 33 94%

4.优化推免办法

1985年,我国就试行普通高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经过多年探索,推免制度在完善多元录取机制和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2003年,教育部优化推免办法,扩大了研究生院高校推荐免试生的比例,鼓励推荐免试生报考外校,鼓励跨专业接收推荐免试生。2006年,教育部进一步完善推免办法,发布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对推荐主体、推荐比例、推荐办法、接收名额、接收办法、内部管理、公开监督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在测评体系中更加强调创新能力,特殊人才经过严格程序可走 “绿色通道”。[3]2014年,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再设置留校限额,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从政策层面确立了推免生拥有完全的自主报考权,并且还采用全国统一的推免生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作为保障推免生权利的有效技术手段。[4]

只有进一步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尊重实践的过程,才能真正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所能带来的巨大作用。当然,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由于个人知识的局限性,本文的研究在一些方面不够全面和深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5.强化复试作用

2006年,教育部深化复试改革,对复试工作原则、复试组织管理、复试准备工作、复试主要方式和内容、复试成绩的使用、复试的监督和复议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复试方式包括笔试、面试、实践 (实验)能力考核等;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等;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之考核成绩总和;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一定权重加和之后,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5]

此举措引领招生单位更加注重发挥复试作用,重视复试的科学性、有效性,通过全面实行差额复试、加大复试在研究生录取中的权重、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测量等手段,着力强化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兴趣和素质的考察内容,既能切实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又对考生产生积极引导作用,增强了人才选拔与培养过程的融合度。

2017年,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并轨,教育部更是强调招生单位的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进一步扩大了招生单位人才选拔的自主权,也为树立招生单位这个最大主体的 “角色定位”提供了支撑。

自主划线的推出,对探索招生单位依法自主招生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较好地兼顾了国家基本要求与高校个性化选拔的双重需要,提高了研究生选拔的有效性和适切性,而且进一步增强了招生单位招生计划与生源结构的匹配度,提升了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我国硕士生招生改革的现实抓手

纵观我国硕士生招生改革的若干重要举措,虽然都有不同的时代背景,立足于解决不同的问题,但无不体现着规范管理、优化流程、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依法治招的改革思路,而招考分离则责无旁贷地成为招生改革的重中之重和现实抓手。

1.招考分离的核心地位

监管工作在国内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安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国内的工程监管体系发展尚不够成熟与完善,使其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首先,施工单位对监管工作缺乏全面深入认识,其所落实的监管工作内容仅限于现场监督施工人员的施工情况,却忽略了设计与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检查保证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中对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成效。

教育部原副部长赵沁平同志在2006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会议讲话时亦指出,政府做的事情就是确定分数线、就是组织公共课和基础课的命题。随着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自主确定分数线的学校迟早要不断扩大。目前是三十多所,涉及的硕士研究生的比例是30%,如果再适当扩大,比如说逐步扩大到研究生院的高校,就会占到50%左右。自主划线,肯定是一个方向。

第二,管理类联考试点。尽管工商管理硕士从1997年开始就实行全国联考,但直到2005年,才真正实现招生单位不参与初试工作。2005年,考试科目调整为2门 (外国语、综合能力),原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的政治理论调整到复试中考核,原管理科目的部分考试内容放到综合能力中考查。2010年以后,公共管理、图书情报、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学位也陆续选择工商管理硕士初试模式,统称为“管理类联考”。

2.招考分离的成功经验

教育部在不同时间,选择不同学位类型及学科门类进行了多模式的改革探索,不论是法律硕士联考、管理类联考,还是历史学、教育学、医学的统考,均为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招考分离积累了经验。

其次,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内部通报等方式,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强化责任监督意识,逐渐形成长效应用机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学位办在2000-016年在职 (单证)研究生招生中,大面积、成功地推行的招考分离工作,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当时,全国硕士生招生规模较小,无法满足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需求,国家决定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实施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有学位、无学历,招生计划、考试、录取由国务院学位办负责,统一考试、统一录取。从2000年起,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实行全国联考,每年10月份举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承担,地方考场组织由省级学位办负责。招生单位不参与初试工作,但自行划定录取分数线,自主组织复试和录取,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招考分离的政策依据

2013年2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指出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7]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8]这一改革目标,就是要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研究生招生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改变招生管理部门既当管理员,又当裁判员,多重角色重叠的状况;就是要构建招生单位、考试机构、政府、社会之间新型的关系,引导各行为主体各司其职、各归其位,形成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的良性格局。

2003年10月,时任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的林蕙青同志带团考察英国、法国、德国的研究生教育后,提出:“我国大学多,办学水平差异大,考生多,所以举行国家统一考试是必要的,可实行国家考试与学校考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教育部主要组织基础知识的考试,学校组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国家对学生的全面素质有一个基本要求,达到这个基本要求后,交由学校考试,学校主要考核学生已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以及发展潜力。”[6]这不仅契合了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运行现状,也勾勒出了招考分离的基本框架。

2017年1月,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十三五”规划》强调“进一步深化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推进分类考试,优化初试科目和内容,强化复试考核,加强能力考查,注重综合评价,建立健全更加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考核选拔体系。”[9]

这些政策依据不仅确认了招考分离是招生改革的重中之重,而且明确了招考分离是招生改革的现实抓手。

三、完整意义招考分离的实现路径

所谓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以美国为代表,其研究生招生程序由考试、申请、招生三个环节组成,研究生选拔涉及专业考试机构、申请者、招生单位三个主体,专业考试机构组织考试,申请者根据考试成绩向招生单位提出申请,招生单位审核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考核、确定是否录取。我国试点的招考分离只是招生单位不参与初试工作,但申请者还是考前选择招生单位,再考试、再录取等,涉及复杂的调剂复试、录取等环节,“招”和 “考”还没有完全分离。

美国 “三位一体”的研究生招生选拔体系、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将招生单位和考生的双向选择的权利前移,可以有效地考查考生的实力和意愿,清晰地体现招生单位的准入门槛,有力地规避考生后期调剂志愿的风险,提高人才选拔的质量和效率,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们要明确招考分离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价值,充分考虑到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10]

1.更新报考流程

目前硕士生招生流程是:报名—考试—录取,即考生选择一所学校、一个专业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 (包括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再由招生单位通过复试方式进行考核,最终确定录取与否。招生单位参与了从报名到录取的各个阶段,报名阶段的考生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等;考试阶段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阅卷等;复试阶段审核考生复试资格、组织复试等;录取阶段审核档案、完备手续等。[11]

今按此词署黄庭坚作见诸乾道麻沙本《类编增广黄先生大全文集》、南宋《山谷琴趣外篇》、吴曾《能改斋漫录》和《全芳备祖集·后集》卷二十八等四种宋人文献。而从词之写作时间上说,显然作于元祐时为官汴京期间。此数年间黄庭坚写有《谢公择舅分赐茶三首》、《以潞公所惠拣芽送公择次旧韵》、《今岁官茶极妙而难为赏者戏作两诗用前韵》等多篇咏茶诗。反观秦观对茶的兴趣似远不及黄,所作茶诗笔者所见仅有《淮海后集》卷一之《茶》、《茶臼》二首。而其所作茶词,除此篇不论外,亦仅有《满庭芳》(晓色云开)一首,而且作者也有争议,汲古阁《宋名家词》本注:“向误王观。”

为实现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硕士生招生程序应调整为 “初试阶段”和 “录取阶段”二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考生先参加国家专门考试机构组织的初试 (或资格考试),获得进入招生单位复试的机会。资格考试的成绩在一定期限内有效,部分科目可以一年考多次。考生根据资格考试的成绩和招生单位的要求,申请比较匹配的单位、专业 (可以同时申请多个)。招生单位根据招生简章,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再通过必要的复试,综合考核考生的专业素养、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如图1所示)。

2.优化初试科目

实现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必须科学设计初试科目,大力推进初试科目改革,将目前全国统一命题和招生单位自命题并存局面,转变为仅保留全国统一命题,取消招生单位自命题。

2、落实教育扶贫政策,阻隔贫困代际传递。除了国家规定的对经济困难学生免缴学杂费,谷城县财政按现行标准直接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外,另执行襄阳市政府教育扶贫政策,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2000元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三年来上述两项政策共资助贫困家庭学生3273人。高等教育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人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补助已经成功申报370人,标准按每生每年3000元发放。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基础,可分别采取不同的模式和方法:可采用法律硕士联考、管理类联考模式,也可采用历史学、教育学、医学全国统考的模式;可借鉴工程硕士 “GCT”联考模式,也可借鉴美国普通 “GRE”和专项“GRE”的思想,精心设计一般能力测试和专业基础综合。其中,一般能力测试不以某一专业或学科门类作为测试背景,而是涵盖大学、中学知识以及其他常识,主要考查书面表达能力、阅读理解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数理推理能力;专业基础综合则是与学科相关的高级测验,用以考察申请者在专业领域的资格,可根据学科门类对考生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来设置共通的专业基础课进行考查。

当然,对于那些暂未设计出来通用科目的学科,也可以只保留目前的外语、政治及数学三个统考科目,其余科目后移到招生单位自主进行的复试阶段。

  

图1 “招考分离”改革前后全国硕士生招生流程图

3.提升专业化水平

初试全部采用国家统一命题后,应进一步加强专业化考试机构的建设,努力组建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研究生考试从业人员,不妨多管齐下创新机制体制。

3.幸福需求呈现多种层次。通过对比发现,员工对于幸福的需求情况,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约60%的员工认为“家人平安健康、家庭和睦、子女优秀”最能够让自己感到幸福,约42%的员工认为“经济宽裕”是影响幸福的最主要因素,约19%的员工认为“事业上良好的发展空间”、“团队氛围好,有归属感”等职业需求是影响幸福感的关键因素。在提到对未来幸福生活进行规划时,员工给出了如下答案:幸福是在充分物质基础上做自己喜欢的事;幸福是自由自在无拘无束;幸福是在困境中有人帮助;幸福是自我价值的体现;幸福就是多和家人在一起。

一是进一步丰富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职能。增强人力物力投入,树立其在 “考”阶段的权威地位,做大、做强、做专硕士生考试。考试是招生的重要环节,进入新时代,更要善于运用新技术、新理念、新机制,切实提高考试组织机构专业化水平,为多元化、综合性地选拔人才提供服务。二是借鉴中国高考改革以及美国设立若干专门考试机构的做法。美国与研究生招生相关的标准化测验包括GRE、GMAT、SAT和MCAT考试,分别由 ETS、GMAC、SAC和AAMC四个评价机构承办。积极借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第三方非政府机构等力量,委托其不同程度地参与到考试工作中。三是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快推进招生考试专项立法,依法依规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考试和招生的方式和程序,清理不合理考试和招生政策,让招考分离有法可依,各方行为有规可循。[12]

参考文献:

[1]江莹.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回顾与设想 [J].中国高教研究,2006,(3):9-31.

[2]江莹.试论研究生招考分离制度 [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5,(8):36-40.

[3]教育部.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Z].2006-07-12.

[4]陈立章,蒋清华.公平与质量:推荐免试研究生制度的矛盾与平衡 [J].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5, (4): 7.

[5]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 [Z].2006-03-03.

[6]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十五”期间研究生招生政策与实践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07.

[7]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Z].2013-03-29.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43-44.

[9]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Z].2017-01-17

[1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

[11]江莹,白丽新,王天乙.依法治招视角下的研究生招生问题探析 [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7, (8): 38-42

[12]周海涛,景安磊.招考分离的意义、内涵和路径 [J].中国高教研究,2014,(10):9-10.

 
白丽新,江莹,张立迁,张军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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