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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义利观:儒家伦理的当代发展与共同体建构

更新时间:2016-07-05

2013年3月,习近平访非期间,首次提出正确义利观,即以道义为先,与非洲国家平等相待,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在需要的时候,还要重义让利,甚至舍利取义。此后习近平在公开讲话和文章中先后提及正确义利观40多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秉持正确义利观,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可见,正确义利观作为中国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念,既传承并创新了传统儒家的义利观,又与当前国际形势相适应。本文将从分析义利观的古今之别入手,探讨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中,如何准确理解“正确义利观”。

传统义利观的逻辑起点

理解传统儒家的义利观必须将“义”“利”的概念置于儒学的整个逻辑体系中来考量,回复本源,才能开出新意,也能深刻认识我们当前传承和创新传统义利观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义利的观念大概萌芽于孔子之前,最早在《周易·乾文言》中就有论及,“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1]1到了孔子之时,将义确立为一个重要的伦理法则,作为人的立身之本,孔子一生的活动,皆为求合于义,“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2]172对于“义”,《中庸》的解释为“义者宜也”[3]30,朱熹将“宜”解释为“分别事理,各有所宜”[4]30,可见“义”有行为适当、公平合理之意。张岱年先生认为“义”是“行为的制裁”[5]386,是行为获得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如《论语·里仁》中所言的“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6]70,正当合理成为君子对待天下之事的衡量标准,是一切行为的依据和准则,这也内化为儒家的一种重要的伦理法则,即凡事以道义为先,并将之作为一种终极的价值追求。

所谓“利”一般是指基于物质收益的利益,能维持和增进人之生活需要,有公利和私利之分,能满足大众生活需要的就是公利,而仅满足个人生活需要,并可能对公共生活造成损害的就是私利。儒家所反对的概指私利,对公利并不反对,相反还较为支持公利,认为公利能满足大众生活所需,可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提升百姓的幸福指数,这是实现“义”的前提和基础。如孔子的先“富之”、再“教之”的思想,提倡让百姓生活富足,然后再施以文明教化,公利的满足构成了道德教化的前提条件。孔子认为公利的满足,不仅不会损害道义,反而会促进道义的实现,只有那些只以满足私欲并影响到了大众的利益的私利才是要严加批判和反对的。

那么判断“义”的标准是什么呢?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正当合理的呢?张岱年先生认为在于“人之所以为人者”[7]386,即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就在于人具有人性,具有理性精神,发挥人的本质属性,就是道义的,反之则是不道义的。也就是说,人只有超越于动物的本能属性,彰显人的道德理性,那才是具有道义的,而如果只限于动物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那道义就是缺位的。如果进一步追问,“人的本质”是什么呢?儒家认为是一种“仁爱”之心,一种“不忍人之心”,一种同情同理心,一种天赋的“良知良能”,如果能发掘人的这种高贵的道德精神,那人的行为就具有合理合法性依据。先秦儒家的可贵之处正是在对于“人”的认知,超越了动物本能属性,而洞见到了人高贵的道德理性,使人的道德法则具有了超越性和绝对性的意义,体现出儒家一种人道主义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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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先秦儒家在义利关系上主张一种义先利后的道德原则,义为利的行动指南、实践法则和意义旨归,这种伦理排序在儒家的文化中一以贯之,道义、责任、义务等价值始终是处于价值链的顶端,而非西方文化中将自由、权利、个人置于价值链的第一位。陈来先生认为,中华文明的价值观念跟西方近代价值观相比有几个特点,如责任高于自由、义务高于权利、集体高于个人[18]51。在他看来“义”就包含着责任的要求,儒家的道义就是关于个人对于他人的责任,个人对社群的责任,并以自觉承担对对方的责任为美德。实现道义在某种程度可认为是实现一种责任本位意识,因而儒家的重义表现在君子的具体德行中,要求有一种担当精神,汉代人就明确讲要“以天下为己任”,强调对于天下的道义担当,而不是仅仅追求个人的利益,不是只关注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与西方的自由话语体系截然不同。这种崇尚道义的精神一直影响到了后世,成为当前制定各项政策的历史渊源,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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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儒家的道义就是关于天道的义理,是宇宙运行的历史法则,落实在人道上,道义就是指人的一种“仁德”,是区别于动物的“人”的本质。从个人层面看,个人对他者要讲道义,要有仁德的精神,要具备一种关怀苍生、悲天悯人的慈爱之心和博大情怀,而不能只注重一己之私的获取,这是人之为人的一种庄严神圣和崇高的道德理性。从“国”的层面看,对“他国”要施行道义,就是要行王道和仁政,要以和平包容和谐的理念对待别国,而不能只以利益至上为首要原则区分敌我,崇尚诸如“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的信条。这是儒家义利之辨的基本立场,也能为我们制定当前对外政策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传统义利观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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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排序——道义优先

在儒家的观念中,以义为先,以义为上,但并非完全不言利,义利只是一个轻重缓急的本末先后之别,在遵循义的前提下提倡利,并对利要进行适当的理性限制,尽量使义利兼顾,辩证统一。

孟子基本上继承了孔子道义优先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论证了先义后利的义利观。《孟子》首章《梁惠王上》即谈义利问题,孟子和梁惠王的对话鲜明地表达了这一思想。“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也。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14]187梁惠王所言的利是指富国强兵之类,属于国家利益,而孟子更细分了利的不同层次——个人利益、地方利益、国家利益。如果个人、地方和国家都只讲利益,就会出现上下相争的局面,而利益的争夺是无休止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乃至国与国之间就会战争频发,永无安宁。在孟子看来,正是由于这种狭隘和偏私的利益是导致国家动荡、社会不安的直接因素,所以统治者不能提倡利,而应该倡导仁义,以此教化百姓,利益不能作为国家、地方和个人实施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利本身是矛盾的,而义则是和谐的,先利后义会引起危乱,而先义后利则相济而互益了。如何来判断义和不义,孟子认为人天生就有这个辨别是非的能力,即是人的良知良能,这正如张岱年所认为的“人之所以为人者”,因此要扩充良知良能,否则就不是人了,与禽兽并无二致。

荀子继承了孔孟的义利观,强调先义而后利,“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15]84荀子认为只有俗人、小人才唯利是图,“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16]194荀子还进一步从社会影响和国家治理的高度阐明了义重于利的道理,“上好利则国贫”[17]291,如果一个国家只崇尚利益,而无道义礼法,将会使这个国家走向无尽的争斗而导致国贫民瘠。荀子认为义为当然之准则,它规定了利的本质,保证着利的方向,如果离开义的规范而片面逐利,那就容易导致消极的社会后果,走向自己的反面,因此,荀子也坚持要以道义优先的法则。

在传统的儒学中,一般把道义放在利益之上,道义在价值排序中具有优先性的地位,如“义以为上”“先义后利”。但因此而将儒家的义利观界定为“重义轻利”则失之偏颇,传统儒家的义利观基本原则是以道义为先,但也重视义利兼顾,将义和利辩证统一起来,它们二者之间只是在价值上有先后的排位秩序,而并非一种矛盾的、对立的非此即彼关系。

但儒家的追求显然不仅仅在于一种人道的理想,儒家认为人道还需与天道相融合,才是根本的达道。儒学的根本宗旨是如何实现“天道”和“人道”的统一,换言之就是个人在“天道”中如何安身立命,以探求人生意义,实现人生理想。而人要安身立命,实现个体价值,道义和利益的问题无疑都是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终其一生,个人始终都要在两者之间作出合适的、恰当的、适宜的选择。按照儒家的观点,为了实现人生的意义,道义相比利益当然更具有终极性的价值,人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天道”,弘扬“天之大德”,人刻意去追求物质利益没有必要,也不具备终极的价值意义。如果一个人过度追求利益,或者以利益追求为根本宗旨,将会处于无尽的物质链条之中而没有终极的精神满足,更遑论关于天道的追问。因而儒家的义利观不仅在于道义和物质利益之间的如何取舍和平衡问题,而是涉及到儒家关于“道”的如何落实,以体现儒家对于宇宙大道和人格修炼的终极思考和不懈追求。这是儒家的义利问题的逻辑起点,也是我们认识传统义利观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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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证统一——义利兼顾

孔子在《论语》中奠定了儒家道义优先的价值原则。“君子义以为质”[8]155,“君子义以为上”[9]169,“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10]94,“见利思义”[11]142。孔子认为义是伦理道德的根本,具有绝对优先的价值地位,义是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一个人的利益以丧失道义为条件,这样的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12]69,而且丧失道义的利益终究会给自己招致诸多怨恨,“放于利而行,多怨”[13]71。孔子对待利持较为审慎的态度,认为一定要在“义”的规约下使“利”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成了儒家关于义利之辨的典范描述,但也常常被误读为君子只讲义,不言利,君子讲利就有损于义,小人只言利而不讲道义,义和利被对立和割裂开来。根据《论语集释》,对于小人要“教必本于富,驱而之善,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儒者知义利之辨而舍利不言,可以守己而不可以治天下之小人。小人利而后可义,君子以利天下为义”[19]115,只有让“小人”获得了实在好处,过上了“好生活”,才能让其有义。而君子讲义是为了完善自我,提升人格,是“守住自己”,而不能被利益带着走。因此,在孔子看来,利为义的物质基础,以义来规范利,通过利来实现义,义和利并非区别君子小人的标准,只是他们义利的目标不一样。

儒家对于义利的判断体现在将利作为实现义的必要手段,而非追求的终极目标。利是义的基础,义是利的归宿,对利要用义来节制,始终将义利辩证地统一起来,而不是顾此失彼或本末倒置。《论语》中“惠则足以使人”[20]165,“其养民以惠,其使民以义”[21]78,“富之”“教之”[22]135的思想都强调了要使老百姓明理讲礼,就必须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获得一定的利益,正如荀子讲的要让百姓“得利”,这是培养人民道义感的第一步,只要这种自我利益的满足不以牺牲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代价,那就是要重视的。在孔子看来,道义的实现和利益的获得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如果能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也有助于道义的改善。亦如管仲说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孔子还认为改善老百姓的经济条件是一个道义之邦的内在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基本要求将是这个国家的耻辱,而如果一个国家无道义却可享富贵,那也是耻辱,“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23]102改善物质生活条件是成就道义的应有之义,利在义中,义在利中。所以儒家并不排斥“利”,但同时,孔子也指出利益是实现道义的物质基础,但不能作为实践行为的依据,儒家对于“利”保持着较为审慎的态度,始终注重对“利”实行适度限制,“利”只有在“义”的框架下才具有合理性价值和合法性意义,否则利益就会成为纯粹功利导向的非道义行为,孔子提出“见利思义”、荀子提出“以义制利”,就是要对“利”出于审慎的、理性的思考。

孟子的“民本”思想进一步论述了利为义的物质基础。他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是故明君制民之产”,“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24]187-197所以,孟子的“民本”总是与仁政、德治、“制民产”“不违农时”“与民同乐”等联系在一起的,这也就是他说的,“使民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25]189在孟子这里,利完全是义的内容,利是义的实现手段,义利得以统一。荀子认为作为道德原则的义,不仅在历史起源上有其功利的基础,而且其现实形态也并非隔绝于实际的功利。他说:“故知节用裕民,则必有仁义圣良之名,而且有富厚丘山之积矣”,“固以为王天下,治万变,材万物,养万民,兼制天下者,莫若仁人之善也夫”[26]261、268。在这里,节用裕民,材万物,养万民,兼利天下等功利的结果,实际上构成了义的一种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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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儒家的义利观是以道义为首要原则的伦理取向,对利持审慎态度,有时候甚至是可以牺牲“利”来成全“义”,这种价值观可以说是传统中国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当今的现实条件和现实境况已与传统大不相同,现今所提出的正确义利观建立在以民族国家的竞争为主的国际关系秩序的基础上,因而,其与传统儒家的义利观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显著的差异。

总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孔孟荀的义利观总体上认可道义优先法则,但同时也兼顾义利的辩证统一,义和利在先秦儒家看来,只是价值排序的先后问题,一个手段和目的的问题,我们要纠正长期以来对于儒家“轻利”的简单判断,而建立起关于对儒家义利观的正确认识。

正确义利观的内涵和原则

可见,儒家对于“利”并非是“轻视”,并非一个绝对禁止言利的道德理性主义,“把儒学仅解释为道德形而上学,这太片面和狭窄了”[27]111。只是在儒家看来发展经济只是实现“义”的手段,而并非终极目的和最高理想,正如董仲舒评价的儒家不是功利主义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儒家看待一个事物并不首先考虑它的实施后果和可能带来的收益,首先考量的就是它符不符合“道义”的原则,正如孟子所说的,“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28]272当然,还有一点要提及,当义和利发生了矛盾,只能取其一时,儒家的基本价值取向都倾向于“舍利取义”,甚至要“舍生取义”,道义具有绝对无可撼动的优先地位。

“哎呀,我们杨连长真细心,妹子,快接着。我说有沙枣花吧?你看一串一串的花苞,要开了。”女人的话还没落地,一片掌声撵出一片哄笑,田志芳面对这突发的一切,有点不知所措。“跑了这么多天的长途路,终于到家了,妹子,肯定累了,走吧,到你住宿地方休息去。”

传统的儒家面对外部世界是充满着一个“天下”的想象,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天下一家”,国与国之间不存在利益的殊死争夺,大家和睦相处,以家庭的伦理来建构国家的伦理,以家庭的秩序来规定世界的秩序。以天下为家,因而产生了“无外”原则,无外原则是一种“世界制度”,是没有任何他者的四海一家的观念。正如赵汀阳评价的,“这个意味深长的观念,它非常可能是使得中国思想里不会产生类似西方的‘异端’观念的原因,同样,它也不会产生西方那样界限清晰、斩钉截铁的民族主义”[29]16,在这样一个“世界观”里,不会产生丛林法则、没有零和博弈,也没有霸权体系,对于外部世界,将之作为家庭内部事务来处理,按照亲疏远近法则来与之保持关系,而非对立的、不可容忍和需要征服的。因此,传统的“义”在“天下”的理论框架下,由内在仁道拓展为外在的世界秩序,彰显道义就是要天下为公,以天下为己任。为天下的公利值得赞颂,但一己私利则要极力克制。

而当今的世界显然不再是传统意义下的“天下”格局,尽管中国人对传统天下观念仍然怀有深刻的敬意和浓厚的怀念,但我们终将要面对的是一个以民族国家的竞争为主的世界体系。因此,理解当前的正确义利观首先就是必须置于国际和国内的全新环境下思考。现代的世界并非是一个“天下”的世界,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相互博弈的世界,是“万国竞逐”的局面。十七世纪中叶,欧洲几大国家在德国明斯特市和奥斯纳布吕克市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政治学者一般将该条约的签订视为民族国家的开始。它与资本主义的市场体系相得益彰,构成了充满战争和掠夺的“内外有别”的世界,而非“王者无外”的天下观。这一和约所确定的全球治理模式将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主体确定为一个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因此对待这样一个外部世界的客观情势,义利观的衡量标准、相互关系、实施路径都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不能完全延续传统基于“天下”的理解来制定的道义和利益原则。新的正确义利观还要细分各个不同主权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等的不同差异,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对于较落后的国家要坚持道义优先原则,甚至在适当时候要让利、舍利。新的正确义利观还要充分考量中国的国情和和平发展的背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依然要秉持和平与发展的理念,依然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发展道路,这些都是我们理解正确义利观的基本出发点。

其次,与传统的“义”和“利”的概念相比,当前提出的正确义利观显然也继承了传统的道义优先的原则,但内涵则有了很多不同。习近平对正确义利观作了清晰的概括,“义,反映的是我们的一个理念,共产党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这个世界上一部分人过得很好,一部分人过得很不好,不是个好现象。真正的快乐幸福是大家共同快乐、共同幸福。我们希望全世界共同发展,特别是希望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利,就是要恪守互利共赢原则,不搞我赢你输,要实现双赢。我们有义务对贫穷的国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有时甚至要重义轻利、舍利取义,绝不能惟利是图、斤斤计较”[30]。2014年7月访韩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更加清晰地对正确义利观的内涵作出了阐释,“倡导合作发展理念,在国际关系中践行正确义利观。在国际合作中,我们要注重利,更要注重义,政治上要秉持公道正义,坚持平等相待,经济上要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摒弃过时的零和思维。既要让自己过得好,也要让别人过得好。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31]。在谈到“一带一路”建设时,习近平指出坚持正确义利观,就是要“以义为先,义利并举,不急功近利,不搞短期行为。要统筹我国同沿线国家的共同利益和具有差异性的利益关切,寻找更多的利益交汇点”[32]501。因而,正确义利观的“义”并非仅仅是传统意义下的基于天道与人道的“义”,而是打上了鲜明的社会主义烙印,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和发展方式,其中和平发展是其核心价值理念,共同发展是其核心价值追求。而“利”也远非传统意义下的个人私利和“天下之利”,而是拓展为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甚至上升为一种全人类所共享的利益,利益要以互利共赢为特征,其内涵大大超越了传统的“利”的范畴。

再次,正确义利观主要实施对象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秉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33]60,在与这些国家进行国际交往过程中,要坚持以道义为先,重视和关切其利益需求,多向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必要的时候,还要重义让利,甚至舍利取义,这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实施义利的原则。正如王毅外长同非洲塞内加尔外长会谈后共同会见记者时指出的,“中国在同非洲国家交往时应道义为先,坚持与非洲兄弟平等相待,真诚友好,重诺守信,更要为维护非洲的正当权利和合理诉求仗义执言。利是指互利。中国在与非洲国家交往时决不走殖民者的掠夺老路,决不效仿资本家的唯利是图做法,也不会像有的国家只是为实现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是愿与非洲兄弟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在需要的时候,我们还要重义让利,甚至舍利取义。”[34]因此,正确义利观有特定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这既坚持了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义利原则,又充分使发展中国家得以更多的道义的帮助,使这些国家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员。

最后,正确的义利观要有底线思维。正确义利观强调道义优先,义利兼顾,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以寻求各个国家最大的利益交汇点。但同时,坚持正确的义利观还需要有底线思维,这个底线就是中国自身的正当权益。也就是说对于与各国的交流发展不能以损害中国自身的正当权益为条件,在讲道义的同时,不能以牺牲本国利益为代价,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言的,“中国绝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绝不会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35]59。因此,中国不会随着实力的增强而无限扩大自己的核心利益,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远不称霸、不结盟,但同时,也不会放弃自己的核心利益,这是最基本的底线。

正确义利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个基本伦理价值观是正确的义利观,以道义来构建共同体,以利益来夯实共同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坚持道义为先,利益兼顾,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统一,才能义利共赢,道义和利益力求在新的时代环境和国际背景下达到辩证统一。这种新型的义利观既是传统义利观的道义至上论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也和西方唯利是图、利益至上的观念不尽相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架构中,只有以新型的正确义利观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各个国家的各自利益和共同利益。

首先,正确义利观依然坚持以道义为先的原则,使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有了伦理的基础。正确义利观的核心伦理是道义,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普遍的正义,一个绝对的道德律令。这是在资本全球化过程中对于正义的坚守,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于公平合理的追求,正如传统义利观中将“义”看作一个“绝对命令”。马克思曾经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贪婪,也预判了资本将打破民族壁垒,把分散的个体和地域聚合为一体,造就一个新的世界历史体系,而这种体系也会促成人类社会成为一个利益相连、命运与共的共同体。马克思在十九世纪的预言在今天成为了现实,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工业和市场体系的形成,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状态远超过了马克思的预想。而基于资本逻辑的全球化其实质是不断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断追逐财富和权力,在促进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弊病,如贫富分化、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疾病肆虐、生态危机、核武器冲突等。资本的逐利本性让道德理性缺失,全球化的生存逻辑更呼唤正义的回归,在关注自我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他者的利益,在自我发展的同时也要惠及他人的发展,让成果共享,利益共享,使全人类能感受到一种普遍的善(the common good),这正如传统儒家的一种关怀他者、推己及人的态度,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而是兼顾他人的合理关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就是要着力解决资本逻辑下正义的缺位,不能总是以自我利益的实现为基准,而是要在充分考量人类普遍正义的基础上,站在利益共生的立场去消除资本无限扩张给人类带来的风险。要关怀他者,更要关怀弱者,在坚持利益共享,命运相连的理念的同时,在人道层面给予弱者和落后国家更多的帮扶,实现共享发展,战胜资本唯利是图的逻辑和动机,以呈现一种普遍化的正义。可见,坚守道义、以道义为先的义利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伦理基础,它是中华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在当代的创新性继承,以尽力矫正资本逻辑的冰冷面孔,而呈现人性的温情脉脉,实现“仁道”的意义。

其次,正确义利观主张利益共赢,而不是西方的零和博弈游戏思维,普惠共享让命运共同体更加具有坚实的生长土壤。长久以来,西方的冷战思维一直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零和博弈以一种你输我赢、你死我活的方式建构一种旧有的国际关系格局,国与国之间基于利益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也给全球的安全形势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在旧有的国际格局中,不存在利益的共享,利益只有非此即彼的、你输我赢的斗争,是一种零和的博弈,国与国之间往往处于紧张对立的关系中。而按照西方“逢强必霸”的逻辑,担心中国崛起后会有“中国威胁论”,西方对中国开始加以防范。在这种形势下,党中央提出了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呼吁,并声称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以期跳出“修昔底德”陷阱。现在强调利益共赢、双赢,也跳出了传统义利观对于公利私利争论的范畴,不管是出于公利还是私利,只要是对于双方都有好处的利益,都要大力争取并努力维护,这样在“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环境中才能构建一个利益与共、生死攸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国与国之间都是合作互利的伙伴,而非你死我活的敌人,国与国之间都是命运与共的“一家人”,而非各自为政的路人,各国只有在利益共赢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各自充分的发展,而各自的发展最终将促进人类共同的发展。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野下,践行正确义利观,强调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并非只有二元对立的矛盾关系,还可以寻求利益的汇合点,在利益双赢中实现人类的共同繁荣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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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习近平.共创中韩合作未来 同襄亚洲振兴繁荣[N].人民日报,2014-07-05.

[3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33][3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34]王毅.中国不为一己私利 决不走殖民者掠夺老路[DB/OL].http://www.guancha.cn/Third-World/2014_01_11_198995.Shtml.

邓玉琼
《甘肃理论学刊》 2018年第02期
《甘肃理论学刊》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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