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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语境下银行业垄断的问题澄清——从经济学到法学的逻辑演进

更新时间:2016-07-05

银行业垄断并非是新兴的研究命题,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现实舆论均形成了大量、多元的言论与结论。相比而言,银行业垄断的理论分析重视银行业市场结构与市场效果之间的逻辑阐释,而现实舆论则更多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合理行为感性地贴上了垄断的标签。语义多元表明银行业垄断所引发问题的复杂性,而在复杂的问题面前我们应当寻求一种聚焦途径,即从问题着手寻求规制开展的理论可行与实践可操作。理论分析与现实舆论虽然存在较为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均将问题的解决视野投向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规制的完善。伴随金融市场化和《反垄断法》的实施,银行业垄断的语词含义不仅得到了新的充实,更具备了从多元走向聚焦的机遇与载体。在反垄断规制内涵趋于稳定的今日,银行业垄断问题的有效澄清抓住既有垄断问题的共性特征,集中规制标的,为规制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我们认为,银行业垄断问题的聚焦首先是经济学到法学的研究范式转换,即在尊重既有经济学和金融学关于市场结构分析的基础之上,回归法学语境下的垄断问题本质;其次是顺应反垄断规制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演进趋势,有效选择具有实效可期待性的规制标的;最后是寻找银行业垄断行为所引发的共性法学问题,窥探银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学本质,进而确定银行业反垄断规制开展的标的,为权力的形式设定必要的目标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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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制需求:银行业垄断的争议与追问

(一)银行业垄断的社会争议

银行业垄断的社会舆论主要表现在对银行垄断行为的感性宣泄以及一定程度的理性认知。我们可以把社会舆论对于银行业垄断的质疑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关于银行业不合理收费的舆论质疑。“近年来伴随中国银行业从股份制到商业化改革,银行服务由‘免费时代’逐步进入‘收费时代’。”*邢会强:《商业银行的公共性理论——兼论商业银行收费法律问题》,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从一般意义来讲,费用代表着主体享有产品和服务必须支付的对价。银行业收费行为本身是具有合法性依据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治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实际上是赋予了商业银行收费权,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并且商业银行也确实向交易相对人提供了产品或服务。但是最先引起质疑的是商业银行是否有权肆意变动或者“默契”地另立名目、变动费用标准,随之而来的是对商业银行收费合理性的普遍性质疑。2006年,中国银联拟针对银联卡跨行查询征收相关费用,同年交通银行率先出台跨行查询费用征收标准,四大国有银行迅速跟进。此举在全国范围内引发激烈的声讨,期间不乏全国人大代表上书价格主管部门叫停相关行为、市民与中国银行对簿公堂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事件发生。2007年,北京部分银行间促成了跨行间通兑通存,原本向好的发展趋势再次因手续费的问题引发社会舆论关注。2012年,北京两律师向发改委实名举报六大国有银行涉嫌价格垄断*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商业银行费用问题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其二,关于银行业歧视性交易的一致声讨。歧视性交易是银行垄断行为的最为集中的表现之一,它既体现出银行市场内金融资源配置的国有导向,又体现出银行业嫌贫爱富,对金融弱势群体、小微群体的无理排斥。银行业的歧视性交易主要体现在从银行服务的开端与服务过程之中。从商业银行业务发起端看,中小企业不合理的开户门槛限制和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社会弱势群体存款、零钱换整业务的拒绝体现出商业银行缺乏应有的营运责任与社会责任。从服务提供的过程来看,小额客户存取业务的非柜台化倡导和肆意调整收费标准是典型的代表。*2008年6月,福州市民李某因银行VIP客户无理插队将银行诉至法院;同年7月,深圳市民潘某因银行业擅自调整小额账户标准诉至法院;2014年,人民日报批评了银行业网点强制要求2万元以下小额存贷款只能去ATM机办理的消费歧视规定。详见吴秋余:《银行,不能存钱还干啥》,载《人民日报》2014年5月5日。在“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中,案件的核心同样在于银行单方面的拒绝交易行为。

其三,关于银行业暴利的社会大讨论。银行暴利是近几年社会舆论对于银行业声讨的关键环节,同时,银行暴利也引发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市场是否存在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的讨论。无论银行业暴利的真实性为何,社会舆论将银行暴利归结于金融既得利益集团对于社会财富的掠夺,其中政府主导下的银行业市场垄断结构与银行业垄断行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业高额利润的获取方式被社会舆论形象地总结为:高利贷、乱收费和拉皮条。*“高利贷”是指银行业高额的利差收入;“乱收费”是指现有银行业服务项目高达千余项,收费项目占比八成左右,手续费佣金半年过千亿收入;“拉皮条”是指银行业资产类业务收入增长迅速。与其说银行暴利是一种单一、独立的发展现象,更不如说银行暴利是银行乱收费、歧视性交易大量存在背景下,社会舆论反面情感的集中宣泄。

(二)银行业垄断的法学追问

虽然从表面上看,银行业垄断的理论阐释集中于银行业是否存在垄断,但是社会对银行业垄断问题关注的要点仍然在于如何对银行业垄断进行有效的规制。规制开展的一个前提在于明确银行业垄断能否成为一个被规制的问题,并且从法治社会规制开展的必然规律出发,银行业垄断是否是一个法律问题,能否通过法律规制予以控制与解决,这是开展银行业反垄断规制需要明确的问题。

首先,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处理亟需有效的法律规制开展。银行业垄断争议的持续发酵使得该问题自然而然地进入法律规制视野。一般而言,规制包含经济性规制(Economic Regulation)和社会性规制(Social Regulation)两种类别:经济性规制是政府对某些具有自然垄断特征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的行业,通过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干预实现市场机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行;社会性规制则是从经济发展对社会传导的诸多外部性着手,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以金融市场准入、金融机构行为监管为代表的经济性规制自然是政府给予的常规配置,并且银行业市场的经济性规制往往是高强度的。从世界各国规制活动的衍生逻辑来看,经济性规制放松和社会性规制加强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发展中不可逆的趋势,而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凸显和银行业垄断争议的升温正是在我国银行业市场经济性规制放松的过程之中。银行业市场的规制转型不意味着规制的缺位与失位,以银行业垄断为代表的转型问题需要通过社会性规制的加强寻求问题的有效解决。一般而言,我们理解的社会性规制关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与社会大众生命健康相关的权利,但是除此之外,消费者权利和市场的有效竞争也是社会性规制的主要目标之一。无论是经济性规制还是社会性规制,法律都是其权力运行的依据,银行业垄断问题既需要经济性规制方式的改良,也需要社会性规制方式的加强,而归根结底在于法律规制的整体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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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现有的法律措施难以对银行业垄断形成有效的规制。我国银行业市场制度变迁特征在于自上而下的国家干预主导,以金融管制和金融监管为代表的金融规制业已在银行业市场的发展中形成高度的制度依赖。现有法律措施难以对银行业垄断形成有效规制的首要原因正是在于金融规制的失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银行业垄断问题频繁出现之时,抑或银行业垄断社会争议持续发酵之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未对相关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同时也未对机构相关行为开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充分的释明。第二,银行业垄断问题无论是结构意义还是行为意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金融规制行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银行业市场发展对政府干预的高度路径依赖不仅使银行业市场存在较为鲜明的进入壁垒,并且银行业极易形成金融机构对监管机构的俘获。如此一来,依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寻求银行业垄断问题的破解会形成制造或参与银行业垄断的主体进行垄断规制的悖论。除金融规制失灵之外,银行业垄断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法律规制的另外一个原因还在于,与垄断规制相关的他法规制手段难以在银行业市场施展拳脚。银行业市场高度的路径依赖使得金融规制和金融市场对他法规制存在极强的排斥性,银行业金融规制的强势与他法规制的弱势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综合而言,银行业垄断问题缺乏有效法律规制的原因是缺乏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规制措施。

最后,银行业垄断问题破解需要通过反垄断规制体系加以完善。反垄断法规制是银行业垄断问题破解可期待的、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规制措施。反垄断规制作为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专业性规制手段,权威性自当无须多言。并且,相对于金融规制,反垄断规制在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处理中更加彰显其独立性。社会舆论对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反垄断规制破解抱有极大的期待,而且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银行业经营者行为的调试和银行业市场的适用问题一直是热议的话题。

二、规制基础:银行业垄断的结构主义阐释

银行业垄断首先是一个经济学命题,“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并不全是非法的”*沈四宝、刘彤:《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经济学关于垄断问题的分析框架为我们认识银行业垄断的特征提供了途径。从金融学视角出发,银行业的垄断结构问题集中体现在应然功能的减损与异化。

(一)银行业垄断结构的一般特征

将可溶性膳食纤维得率作为最终评定指标,每个处理重复平行3次。可溶性膳食纤维得率=m1/m2×100%,式中:m1为提取的羊肚菌SDF的质量,g;m2为称取的羊肚菌粉的质量,g。

3.银行业垄断结构具有极强的外泄效应

观察两组心理状态,评估血糖和生活质量。心理状态应用焦虑、抑郁量表(SAS、SDS)进行评估[3],50~59 分表示轻度焦虑,60~69分表示中度焦虑,>70分表示重度焦虑;53~62分表示轻度抑郁,63~72分表示中度抑郁,>72分表示重度抑郁。血糖情况主要观察空腹血糖和餐后2 h血糖水平,生活质量情况选用生活能力量表(ADL)进行评估,量表满分100分,分值越高表示生活质量越佳。

从垄断力的来源以及市场壁垒形成的原因来看,银行业垄断结构包括了市场自发和政府主导两种类型。市场自发的银行业垄断结构是指在银行业相对开放的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凭借自身的营运优势取得了足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垄断状态取得途径,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的充分实现。相对而言,政府主导下的银行业垄断结构则是政府“刻意”制造了市场的准入壁垒,并塑造一个或者几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排他地获得市场的独占地位或支配地位。银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高度管制性,无论银行业市场开放程度如何,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系统的管制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正是这种高度管制性使得政府不仅在银行业整体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对于个别机构市场垄断状态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保驾护航的作用。区分市场自发和政府主导的意义在于充分认知政府在银行业垄断结构形成中扮演的不同角色。

其一,反垄断法对于银行业垄断结构规制的局限性。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是复杂的,“中国银行业的改革是各项改革中的难点之一,相对缓慢和滞后,银行业发展约束较为明显”,*孙龙建:《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中国财富出版社2014年版,第124页。“随着国际和国内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银行体系面临信用风险加速暴露、流动性过剩日趋突出、市场风险不断加大以及国际化竞争日渐激烈等严峻考验。”*王元龙:《中国抉择:银行业改革与发展战略》,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页。经过商业银行的几次渐进式改革之后,各大银行之间的独立性与经营风格逐步确立,相互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明显。“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势力不断下降应该是有益的,至少从一定程度上反而有利于其总资产利润率的提高”,*汪贵浦:《垄断行业收入与再分配:市场势力的新视角》,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页。并且,伴随着市场准入与利率市场化的开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势必会对既有的市场结构产生冲击,银行业垄断结构尤其是可能招致反垄断规制的银行业垄断结构的真实性有待商榷。除此之外,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形成有着极其鲜明的政府干预特色,在以金融管制和金融监管为代表的金融规制下,银行市场发展的每一步都被打上政府干预的烙印。因此,政府掌握着银行业市场结构变动的话语权。对于我国当下较为初级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而言,通过结构性制裁方法规制银行业结构垄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式中:pp为地层孔隙压力,MPa;Gp为孔隙压力梯度,MPa/100 m;ph为钻井液液柱压力(含循环压力和激动压力等),MPa;Gh为钻井液液柱压力梯度,MPa/100 m;pf为地层破裂压力,MPa;Gf为地层破裂压力梯度,MPa/100 m。

银行业垄断结构归根结底是一种市场状态的表达,经济学一般通过类型化判断市场竞争与垄断的状态,即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完全竞争是指市场不受任何阻碍,竞争充分的市场状态。买卖双方的多元化、产品同质化、信息资源充分匹配、市场规范化以及政府零干预是完全竞争市场的必备条件。完全竞争市场是经济学学者在诸多假设前提下理想的、脱离现实的市场“乌托邦”。“斯蒂格勒认为,‘完全竞争’的概念在历史上几乎没有完整地出现过,直到1871年才被完整地表述。”*这一“完整的表述”即是亚当·斯密关于竞争条件的论断,包括了独立性假设、竞争者数量假设、知识论假设、自由假设和动态假设。详见汪丁丁:《经济学思想史讲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5—296页。这一市场状态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中的任何一种行业,银行业同样不例外。垄断竞争是一种同时包含了垄断与竞争两种市场状态,并且市场竞争程度较高,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虽然市场中可能存在着垄断势力,但是这些势力并不能对厂商多元化、独立化以及产品多样化、准入自由化的市场状态造成过多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垄断竞争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种竞争的市场状态。与此同时,垄断竞争也是银行业发展中一个较为理想的市场状态。寡头垄断是指寡头企业占据市场的支配地位,控制市场发展的脉搏。寡头垄断被认为是一种在现实中最为常见的市场状态。经济学研究显示,寡头垄断并非消灭竞争,反而避免竞争的无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寡头垄断是银行业垄断结构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银行业自身的规模经济倾向极易促成市场的寡头垄断结构。完全垄断则是另外一种绝对状态的市场结构。如果我们将垄断视为一种“权力”,那么一定存在着某种权源造就了垄断的事实,而促成完全垄断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关于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学理论一般认为包括了三种可能:一是基于资源的垄断,即垄断主体掌握了某种关键资源,因而取得了市场中的独占地位;二是基于政府的垄断,即政府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赋予垄断主体某种特殊的权利,促成其市场优势地位;三是基于规模经济的垄断,即一个主体可以以低于两个或两个主体的成本提供市场所需的物品或劳务。银行业往往会因政府许可下金融资源的排他独占而形成市场的完全垄断,这种现象常见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初期以及公有制基础下的金融市场建设。

1.政府管制在银行业垄断结构的形成中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不同于其他行业市场垄断结构的内敛,银行业垄断结构所衍生出的垄断力既表现在内部相关市场的封锁与独占,又表现在对于关联产业的入侵与控制。这种垄断效力的外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金融市场的垄断力传导。对于金融市场自身而言,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是存在融合可能性的,并且这种融合符合金融市场自身的利润与效率的追求。但是,银行业金融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也会引发风险的传递,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极易引发金融危机的发生。风险传递的存在以及金融稳定的主观导向是一些国家对金融市场采用分业经营的缘由所在。但是伴随世界范围内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整体发展趋势,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银行业对于金融市场的主导性会愈发凸显。二是银行业垄断势力对于金融市场以外的产业渗透,集中表现为产融结合。“产融结合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的业务范围……庞大的企业集团规模使其对一国乃至全球的金融体系都能产生重要的影响。”*孙晋:《产融结合的金融监管与反垄断规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银行业垄断力的外泄与在相关市场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试图进行纵向一体化有着极为相似的理由,而不同之处在于,银行业所处金融市场的主导性与基础性决定了它可以和任何产业进行产融结合,并非仅仅局限于特殊商品生产、销售的纵向关联企业。近年来,国外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趋势正是基于产融结合理念下不断寻求资产经营一体化的金融控股公司与银行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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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业结构垄断的负外部性

第一,从金融市场规模而言,我国银行业整体规模较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统计,截止2014年12月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超过168万亿元,并且全年保持了较为平稳的增长率,而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保持稳步增长,资产规模不断攀升。更值得注意的是,与同期金融市场中的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相比,银行业资产规模优势更是彰显得淋漓尽致。这也就意味着以银行业为代表间接融资市场几乎占据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体量。

一是银行业垄断结构对于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性。无论在何种行业,垄断的危害都在于因竞争的限制与减损而导致的对潜在市场竞争者的排斥、行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抑制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以我国为例,银行业垄断结构的形成导致商业银行的高成本与低回报、经济效益低、银行业金融创新与国外银行业同期发展相比明显不足,并且运作与盈利方式过于传统,我国商业银行长期的“垄断式发展”滋生巨额不良资产,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可持续发展困境。*详见杨大光:《中国银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8页。现有的银行业垄断结构造成了银行业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并且由于政府管制下的准入壁垒,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领域的难度非常大,银行业整体竞争状况堪忧。

二是银行业垄断结构对于宏观调控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的经济调节是基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市场政策的需要,通过发挥自身资金融通与流动性优势,利用金融市场工具促进政策的上行下效。金融政策,尤其是央行主导下货币政策的实施主要仰仗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政策等工具的有效运用,而银行在每一个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中都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在银行业垄断结构中,银行业的信贷配给通常会因政府的干预而偏离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并且对于金融市场核心价格——利率的禁锢使得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严重受限。除此之外,银行垄断结构的排斥效应同样会导致金融托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的大量存在,“银行业是货币政策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桥梁,金融托媒的出现必然会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产生影响”。*宋旺、钟正生:《我国金融托媒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1978—2007》,载《经济学家》2010年第2期。由此看来,银行业垄断结构对于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影响在于阻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应,倒逼“场外市场”的出现,并且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基本判断——基于文献的结论

其二,反垄断法对于银行业垄断行为规制的可为性。从我国反垄断立法规制来看,市场结构是判断构成违法垄断的关键要素,但不是唯一要素。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之时对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存在争论,但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本身是一部严谨的行为主义规范模式。《反垄断法》开宗明义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详见《反垄断法》第1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并且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三类垄断行为进行重点规制。自2013年——反垄断元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对液晶面板、白酒、汽车等行业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规制,形成了一定的关于垄断行为的规制经验。因此,对于银行业反垄断规制而言,从垄断行为入手,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可期待性。

反垄断经济学基本原理认为,“市场势力的衡量方法包括了市场绩效、市场机构和企业竞争行为等标准”。*唐要家:《反垄断经济学理论与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8—62页。银行业市场结构的评测包括如下三个维度*于良春、鞠源:《垄断与竞争: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8期。:其一,市场份额,即存款、贷款、资产以及利润在一定区域内同期的市场比重;其二,市场集中度,即特定市场少数企业的市场比重;其三,市场壁垒,即准入限制。对于银行业的市场结构评测而言,一系列指数与指标构成了银行业市场结构与市场势力的衡量方法,在既有的关于银行业市场结构的评测尝试中,学者们的主要关注问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业竞争与银行业垄断的关系;二是银行业市场集中对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影响;三是银行业垄断结构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2.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特点

垄断作为一种市场的组织方式,如果运用得当是有利于行业和市场的发展的。然而,事物往往是具有两面性的,谈及垄断我们不可以忽视它潜在的或者已经对市场造成的负外部性。银行业垄断结构的负外部性主要体现在银行业自身功能的减损与变异。金融学从存款货币银行(Deposit Money Banks)的视角,阐释了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的三种基本功能: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以及信用创造*详见黄达主编:《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4—165页。,这三种功能是基于银行业的金融市场定位而言,集中表现出银行业的基本金融服务供给功能。如果放眼整个市场经济,银行业功能还应包括经济调节——这一促进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关键性功能。综上,银行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微观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调节两个方面,与此同理,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审视银行业垄断结构的负外部性:

第二,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整体发展趋势是从垄断走向竞争。不同时期产业组织理论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评测显示出我国银行业市场机构的变化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工农中建为代表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国内市场90%的份额,并且利润额比重接近60%,存贷比维持在70%以上”,这些数据意味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当时的中国银行业具有高度垄断地位。*同前引[15]。伴随近年来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行,四大行的市场份额比重略有下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倾向以及四大行内部的股份制改造,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行也使得金融产品呈现多元化。国际知名的管理咨询机构麦肯锡(McKinsey & Company)在2015年初发布的有关个人金融服务市场的调研报告指出,“中国四大行的市场主导地位正在逐渐削弱,基于客户的银行业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报告同时指出四方面的趋势造成了中国零售银行市场(China’s Retail Banking)的竞争格局:“一是中国零售银行业个人客户较低的忠诚度;二是中国零售银行区域性客户的需求与消费行为正在趋同;三是‘四大行’主导地位走弱;四是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主流”。详见“The Four Trends Shaping China’s Retail Banking Landscape”, http://www.mckinseychina.com/podcast/the-four-trends-shaping-chinas-retail-banking-landscape/,2015年1月9日访问.竞争标的与竞争层次的丰富使得我国银行业市场逐渐形成垄断竞争的态势。*黄隽:《银行竞争与银行数量关系研究——基于韩国、中国和中国台湾的数据》,载《金融研究》2007年第7期。当然,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现处的经济学结构判断尚未得到统一结论,但是银行业整体的竞争态势发展得出了学者们一致的认可。

第三,银行业市场的高集中度存在一定的负外部性,但是银行业的产业集中并不排斥市场竞争。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高集中度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小微个体的信贷配给程度,*吴敏、林乐芬:《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主体异质性与中小企业信贷可获性》,载《金融论坛》2015年第3期;靳馥境、张群:《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载《经济与管理》2015年第3期。但是仍有学者研究认为,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集中本质上与市场竞争并不冲突,并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高集中度的市场中个别领域仍然存在竞争、甚至过度竞争的现象。*刘伟、黄桂田:《银行业的集中、竞争与绩效》,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11期;傅利福、韦倩、魏建:《银行业的集中与竞争:一个分析框架和实证检验》,载《经济学家》2015年第4期。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某种意义上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从长远而言,竞争同样是银行业发展的依归。“银行竞争度并不是导致银行集中度与银行风险正相关的原因”*杨天宇、钟宇平:《中国银行业的集中度、竞争度与银行风险》,载《金融研究》2013年第1期。,较高的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无形中加剧了银行业不良贷款、流动性等各种风险,“中国银行业风险承担会因市场集中度增加而上升,因竞争性势力增加而减小”*唐鹏:《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与银行风险承担》,载《金融论坛》2015年第3期。

三、规制变迁: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行为导向

(一)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冲突与融合

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是在反垄断规制历史中形成的两种不同的规制方法,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于非法垄断认定的标准不同。美国学者在总结反垄断法发展实践时指出“反托拉斯一度得到过广泛的支持,最近曾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毁灭性的攻击,一些批评者将反托拉斯当作一种时代错误,并公开建议将其废除;但有些人意见相反,他们催促加强反托拉斯实施,并怀旧地回忆着沃伦法庭时代”*[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张群群、黄涛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造成争论的主要原因正是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变迁对反垄断规制实践发展的影响。对于反垄断规制方法的变迁,我们认为有几个问题是亟待明确的:

首先,必须历史地评判每一种规制方法的效用。评价或者选择反垄断规制方法的前提在于从具体实践出发选择,理性认知当前所处的产业发展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垄断结构是反垄断规制的开始,“反垄断是规制垄断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徐国良、陈志广:《反垄断:规制垄断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如果没有反垄断立法,占据市场垄断地位的垄断行为势必会采取垄断行为,这是“经济人”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不能否认作为结构主义规制方法的历史存在价值。随着经济发展对于规模经济效应的不断追求,理论和实践不断证成规模经济可以产生正向的外泄效应,相比于市场垄断结构,对市场竞争损害更为严重的是市场垄断行为。所以,行为主义是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一种更为适合产业发展的规制方法诉求。

1.晚餐为人体提供能量。晚餐和早餐、午餐一样,都可以为人体提供能量。不吃晚餐,胃酸也会照常分泌,但因为没有食物提供分解,长此以往,胃酸会伤害胃黏膜,久而久之,很容易导致胃黏膜糜烂、溃疡,抵抗力减弱。所以,胃不好的人,三餐要按时吃。

其次,必须明确行为主义并不必然排斥对于市场垄断结构的规制。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市场结构的判断是认定垄断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行为主义规制方法的出现并非全盘否定对于市场垄断结构的认定意义,而是在此之外寻找出其他更符合市场规律、更具操作性的规制方法。行为主义规制的核心在于行为中心,而非行为至上。与其说行为主义与垄断主义分庭抗礼,不如说行为主义是在结构主义基础上对于规制方法的一种与时俱进的升华。

最后,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体现出的是一种对于市场认知的理性演变。相比而言,结构主义规制体现出对于宪法权利的追求,而行为主义规制更多是对市场主体权利的落实。对市场和竞争机制认识的加深,使得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关注的视角发生了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转变。并且,对于垄断与竞争关系的进一步明确,也为顺应规模经济的发展趋势奠定了基础。反垄断规制应当更多体现出对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尊重以及市场乃至社会利益的整体关怀,即反垄断规制是市场经济秩序语境下社会利益的维护者,而非市场整体发展导向的决定者。

垄断结构的特征,简而言之,即是回答谁垄断了市场以及市场如何运转两个关键性问题。在探讨垄断结构特征之时,经济学和反垄断经济学经典论著多通过对垄断主体(垄断者或者垄断企业)的界定展示垄断的应有之义。*例如,曼昆(N·Gregory Mankiw)从垄断企业的角度阐释垄断概念,认为垄断企业是“作为一种没有相近替代品的产品的唯一卖者的企业”(参见[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6页。);希尔顿(Keith N. Hylton)从垄断者的角度探讨垄断界定,认为垄断者即是“指唯一的供货商,缺乏来自于其他企业的竞争”(参见[美]基斯·N·希尔顿:《反垄断法:经济学原理和普通法演进》,赵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也认为垄断者是“一种产品的惟一销售者”(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一般而言,我们从三个方面阐释市场垄断结构的概念,即主体(个体或者群体)占领了市场(整个或者绝大部分),产品具有特殊性(亦即不可替代性)以及市场具有进入障碍。由此看来,银行业垄断应当是指一家或者几家商业银行占据了与存贷业务相关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市场,并形成进入壁垒的市场现象。实际上,银行业市场垄断结构的实然特征并非如概念推导中那般明确、浅显。判断银行业垄断机构的基本特征,不仅仅要从垄断主体、产品特征以及进入壁垒三个方面着手,更为重要的是分析形成银行业结构垄断的原因以及银行业垄断的特殊形式与特殊效果。综合来看,我们认为银行业垄断结构至少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二)垄断行为: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导向

就目前世界银行业整体反垄断趋势而言,银行业的垄断行为规制仍是主流。近年来,欧美反垄断司法制度发达国家屡屡将重拳砸向银行业,“历史性罚单”接踵而至。对于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关注成为当前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重要变革方向之一。确立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规制导向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特征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考量:

在桥台搭板进行设置期间,需要充分考虑到其坡度值,保证搭板长度的合理性。不仅要确保车辆行驶的安全性,更是要求桥体荷载力达到预期设计标准,能够承受更多的车辆负重,这样一来才可以将沉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虽然该项施工技术的应用有着较强的科学性,但还是不能够有效地解决桥头跳车问题,并且还可能导致路基压实度无法满足相关要求,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导致搭板出现断裂的问题,引发严重的交通安全事故。所以,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需要充分的考虑沉降段的实际情况,确保搭板宽度和桥面宽度相适应,搭板边缘在缘石边缘的内部不能大于50cm,同时还要确保搭板与配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从而有效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给人们出行安全提供保障。

2.银行业垄断结构介于垄断竞争与完全垄断之间

1.银行业市场结构的评测维度

轮机模拟器分油机控制系统是轮机仿真领域研究的重点,分油机仿真面板单元涉及的CAN通信技术、算法程序化、数据可视化技术和按键控制交互技术等与工业控制技术、综合监控技术密切相关,分油机控制单元可为船舶燃油、滑油净化系统的故障诊断与修复训练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目前对分油机控制单元的研究还停留在人工操作层面,借助人工智能及自学习应用分油机等领域还需做深层次的研究。

其三,行为导向的确立有利于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建设。“市场经济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市场机制这只无形之手总要比政府对经济的规制带来更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更高水平的经济福利”,反垄断法的任务就在于确保无形之手的有效性,“然而这绝不意味着政府管制在市场经济中毫无用武之地”。*[美]斯图尔特·切姆托布:《竞争机构在被管制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王晓晔主编:《反垄断立法热点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我国银行业发展存在极其鲜明的路径依赖,以金融管制和金融监管为代表的政府干预正是这种制度变迁的源流。因此,对于银行业的反垄断规制不可能单纯依赖反垄断法体系而忽略既有的基础性、根本性、常态化的行业规制。从我国金融管制和金融监管的变迁趋势而言,从市场准入、交易运行到市场退出,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高强度的行为监管。这种行为导向与监管经验势必会对反垄断规制产生有益的影响。因此,树立我国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行为导向不仅有利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开展,也有利于寻求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对接与合作,降低结构性制裁方法本身引发的行业震动与权限冲突,更为科学、合理地促进银行业反垄断规制活动的开展。

不过就像我之前所说,这都不是什么大问题。因为还有Artico皮革包裹的仿形座椅、色彩丰富的氛围灯、内置多种模式的畅心醒神功能以及座椅按摩功能,让旅途中的我得到彻底的放松。望着车头上的立标,我不禁想到,论豪华与舒适,梅赛德斯-奔驰似乎从未输给过谁。

四、规制标的:银行业垄断的法学认知

(一)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既有趋势

“银行业因其管制属性无疑属于反垄断法适用意义上的特殊行业,各国政府对商业银行体系进行了严格的准入管制与过程监管”。*刘乃梁:《障碍与释疑: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6期。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开展并非空穴来风,相比社会舆论的广泛期待,司法和执法实践也存在着银行业反垄断规制开展的苗头。

1.司法趋势。在可供参考的银行业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素有“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西部公司诉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强制收费案一直是媒体热议的焦点。此案中原告方认为建行重庆分行拒绝交易、强制收费和差别待遇等行为违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实际上,有关银行业收费问题在社会舆论之中发酵已久。此次诉讼虽然博取了极大的舆论关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反垄断法》在银行业市场司法实施的空白,但是从诉讼开展和终结的方式来看表现出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诸多无奈之处:首先,从原告诉请来看。如认为被告建设银行之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那么必须对涉案银行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进行充分的举证。一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极其专业的经济学分析,鉴于银行业市场信息流通的内部性,原告在证明能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四大行市场份额相继减弱,总体份额相加不过刚刚过半,因此原告通过《反垄断法》寻求救济难上加难。其次,从法院的裁判可能性来看。由于《反垄断法》2008年才正式颁布实施,具体配套的实体和程序制度仍不完善,也就是说《反垄断法》条文并未给司法机关提供充分的裁判依据。并且考虑到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复杂与专业,更是加大了司法机关的裁判难度。最后,从本案的结案方式来看。有媒体披露原被告双方诉后以和解形式结案,从现有司法制度设计和法院机构能力来看,通过司法系统实现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突破确有难度。虽然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垄断行为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考虑到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复杂性、银行业市场的专业性以及银行业金融规制的高度依赖性,司法对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破冰效用极其有限。

2.执法趋势。近年来,值得关注的执法趋势仍然是银行业乱收费问题的集中整治。据悉,“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底,发改委已经对各类商业银行机构乱收费问题实施经济制裁达15.85亿元”,并且妨碍银行业市场公平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将成为发改委下一步的制裁重点,《反垄断法》也被发改委认为是银行业市场法律规制的有力武器。*安蓓:《收费检查罚了银行近16亿元》,载《北京青年报》2015年2月25日。不难发现:第一,发改委虽然明确了《反垄断法》在银行业市场中的法律规制作用,但是近16亿元罚款做出的理由究竟是市场价格监督管理行为,还是基于反垄断规制的价格垄断行为查处。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在具体市场执法中的适用仍然是模糊的。第二,银行业市场反垄断执法趋势的特点是部门负责人谏言、宣示多于具体的执法实践的开展,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具有难度的。联想到银行业市场既有的高强度金融监管体系,反垄断规制在银行业的渗透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抗战时期的教育包括战时教育、社会教育、边疆教育、侨民教育、战区教育、抗日根据地教育、特种教育等等。国民政府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教育对象颁行了不同的教育法令,采取了多种教育措施。本文主要对国民政府推行的战时教育、战区教育和特种教育中的小学教育的具体措施进行梳理。

(二)银行业垄断引发的法学问题澄清

法学视野下,银行业垄断问题主要表现在垄断行为对主体权利享有和市场秩序发展的外部性传导,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形成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银行业市场存在着不同类型、不同种类的拒绝交易、协同交易等排斥性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种种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未经审批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从纵向来看,银行业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导向表现在对金融消费者的拒绝交易、歧视交易等行为。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支配地位坐实,那么它们的行为将会自然而然地进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视野,即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客观上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显著的控制能力、技术优势、交易依赖程度等其他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那么它也终将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从横向来看,银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协同调整银行业服务收费价格、对市场新进主体的排斥行为均涉嫌构成垄断协议行为。除了行为效果方向以外,行为主体类型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垄断行为。例如,银行市场行业协会主导下的协同行为和排斥行为同样属于《反垄断法》极力规制的垄断行为,当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存在政府公权的滥用,那么亦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由此看来,银行业垄断不仅表现在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客观转变,社会舆论中隐含了部分对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合理诉求,垄断行为的形成是银行业垄断问题进入法学规制视野的一大前提。

2.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消费者福利到消费者权利再到金融消费者权利,主体角色的愈发清晰使得银行业垄断引发的法学问题逐渐明晰。银行业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实施在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减损,消费者因银行业经营者垄断力的滥用造成自身福利的客观减损。例如,银行业市场ATM跨行转账的协同涨价、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不合理征收都在客观上将消费者福利转移为银行业经营者的垄断利润。更需要进行深刻理解的是,伴随金融市场投资者身份向消费者身份的转化,与消费者福利客观减损相比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业金融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漠视。金融市场的产品与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由此在金融消费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形成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公示不明、风险提示不当、肆意的金融衍生品创造都会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本质上的影响。因此,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银行业垄断引发法学问题的重要方面。

3.制约银行业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竞争和市场公平既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有效实现的前提,又是市场机制形成与完善的关键环节。毋庸置疑,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主体间的良性竞争可以促进产品与服务的升级,在满足消费者福利的同时促进市场的良性运转。银行业垄断行为的特征在于对市场传导排斥和限制竞争的效果,这一负外部性会导致信贷资源的非效率配置,最终影响银行业市场机制的有效建立。在纵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给领域,金融弱势群体因金融排斥无法享受应有的、平等的金融服务,例如在信贷资源分配供给中,银行业市场往往是国有导向大于效率导向,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设置不平等的信贷准入门槛。在横向金融协作领域,传统银行业势力与新进银行业势力、地方银行业势力与外来银行业势力之间都会存在着先天的排斥,当这种排斥演变为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垄断行为,那么市场的排挤和封闭将会使得市场竞争机制成为奢求。因此,银行业垄断引发的最为关键的法学问题在于对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制约。

4.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银行业垄断形成与发展之中,政府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或是直接干预形成银行市场的地方保护,或是间接干预促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支配力,或是通过各种方式干预信贷资源的分配。可以说,政府在有意无意之间对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形成产生了助推的效果,而作为公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对银行业垄断问题的促成应当负有一定的法律规制责任。当政府无法维护银行业市场的公平运行之时,银行业垄断将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制约,并最终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实体经济的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贡献了巨大成就。但是银行业垄断问题作为当前银行业市场较为棘手的问题同样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负向传导。究其实质,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银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导向无法对竞争政策进行有效的吸收,银行业垄断表现出银行市场发展的固化,垄断势力的难以破除势必将会影响银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和对外的支撑效用。并且当银行业垄断对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市场秩序产生大面积影响之时,社会公众自然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结 语

从经济学到法学,银行业垄断问题需要从指数分析和效果评测回归《反垄断法》的法定垄断类型和法律规制结构之中,进而寻求法律框架下的合理界定与有效规制;从金融法到竞争法,银行业需要引入更为独立、更为权威的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制手段,通过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探索实现对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补充和完善;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我们应当在尊重银行业金融规制的基础上,立足市场主体权利的维护,以垄断行为规制为核心构建银行业反垄断规制体系。银行业垄断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比之我国反垄断规制法律规范体系的单薄、银行业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家独大”比之我国反垄断规制机构的分散与不成熟,种种对比的结论在于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着很长一段距离。但是,我们不能因反垄断规制的羽翼未满而对银行业垄断问题视而不见,亦不能因反垄断法律规范的既有残缺而放弃对银行业垄断行为专业规制路径的探索。在金融法治化的议题之下,我们没有理由使金融市场化的建设脱离最符合市场化诉求、最能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银行业反垄断规制应当立足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特征,从反垄断规制优势出发不断寻求制度完善,以期为银行业市场化保驾护航。

刘乃梁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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