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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性——以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为起点

更新时间:2016-07-05

马克思曾经对德国历史法学派抱以批判态度,该学派主要观点认为法具有“民族精神”(Volksgeist),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从本民族所特有的历史出发,在其中寻找属于自己的民族特质并将这种特质作为立法的依据。这种观点被马克思指责为“反动派”,称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抵御理性的传播,并从过去的历史中寻找看似合理的东西来为当下的普鲁士封建制度辩护,是一种狭隘的民族性。时过境迁,当中国共产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我们同样无法回避浩浩荡荡的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以及传统文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1〕。我们党的使命已经要求我们既要承担新时代开拓进取的任务,同时要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这两个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2〕。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4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也强调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同前引[1],第35页。。因此,我们不可回避的需要建立符合我们国家特色的、具有民族精神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是作为一个同时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的政党,我们又要避免狭隘的民族精神。因此,我们党在建设现代法律制度时,采取了一种开放的、兼容并包的态度,不仅坚持了民族性,而且不断吸收外来先进文化,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集体智慧。本文便以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为起点,探索中国共产党人所倡导的法律民族性的兼容并包以及这种兼容并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

一、马克思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狭隘民族性的批判

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于十九世纪的欧洲所特有的一个时代,这个时代被人们统称为浪漫主义运动时期。所谓浪漫主义,其肇始于对启蒙理性的反思,而对于这场反思的评价,人们却褒贬不一。在德国诗人亨利希·海涅看来,浪漫主义无非是中世纪诗情的复活,然而对于尼采来说,浪漫主义则是根治时代的良药。但毋容置疑的是,这场运动是人类第一次对启蒙理性所进行的一场严肃而深刻的反思。而这场运动之所以会发生在德意志的土地上,则是由于德国的普遍落后所致,德国多年的战争状态和保守思想造成了其落后的事实。

导致德国落后的这场战争因其持续了三十年之久(1618年—1648年)而史称“三十年战争”。 神圣罗马帝国的衰败和宗教改革的矛盾使得欧洲爆发了这场混战,战争主要围绕德意志各诸侯的利益争端展开,因此德国成为了三十年战争的主要战场。这场战争使得德意志土地遭到严重破坏*“德意志遭到欧洲各国军队的蹂躏,受害极深。在1635—1648年这段长达12年的时间里,德意志受到历史上空前未有的破坏和洗劫。交战双方相互竞杀德意志居民。大股的暴兵和小股的散兵游勇,对当地居民奸淫烧杀,疯狂掠夺。当时一位目击者说,连死尸身上的衣裤鞋袜都被剥得精光。”参见丁建宏:《德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66—76页。,人口锐减,国土四分五裂;加之此时位于大西洋的新航路已经开辟,原本处在陆上贸易要道的德国,其商业地位也开始显著下降,以至于德国在资本主义初期逐步落后于其他国家。当英、法等周边国家在理性的召唤下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时,德国依旧处于落后的诸侯割据等小生产时代。这种落后以及作为落后民族与先进民族之间的不断攀比逐渐催发了德意志的民族精神,面对理性所具有的普遍性要求而带来的文化殖民的危险,德国哲人开始在民族的根基处去寻找属于德意志的民族特质来抵御这场具有席卷全球之势的普遍理性。德国浪漫派就此应运而生。浪漫派的要义是从精神上证明自身相较于周边崛起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所具有的优越性,并从中获得某种民族优越感。物质的落后开始由精神的强大来弥补,在浪漫派的环境下,最终产生了历史法学派这一高扬民族精神的法学流派。该流派以胡果为创始人,萨维尼为集大成者。

萨维尼本来是马克思在大学期间的罗马法教师,然而其极端的守旧和狭隘的民族性使其在马克思眼里最终沦为“反动派”,这种狭隘的民族精神是德国落后现状的精神形态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爱国者,我们可以从其著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导论中看到其对于德国现状的担忧:“每一个生命都在急切地呼唤德国在摆脱压迫的基础上,向世界展现其自身价值的那份情感”*[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萨维尼这本著作出版时,德国由于1806年耶拿战役的失败而被法国人所占领,因此其在该书第二版序言中发出感慨:“本书第一版刊行于1814年,一个任何具有健全的意识、身历其境者均不会忘怀的时刻。多少年来,将吾士绑缚于一位外人的专制统治之下的枷锁,日紧一日;而且,显然易见者,一旦压迫者的设想全盘成型,则吾人之命必当以吾人民族性的丧失而告终”*同前引[6],第2页。。可见其写作该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法律中确立自己的民族性以对抗殖民者的统治。

萨维尼所指的这位专制统治的外人实际上就是拿破仑,当拿破仑1804年攻破柏林时,德国便被法国所统治,民族遭受耻辱的同时也不可否认的传播了法国大革命的先进文化成果,但是作为一位极端的爱国主义者,萨维尼并不愿看到德意志的民族特征在外人的统治下泯灭殆尽,因此他植根于法律的渊源去寻找德国的民族特质。与此同时,德国各界思想家们纷纷拿起武器开始斗争,哲学家费希特也拿起步枪与侵略者展开巷战,几乎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沾染上了浪漫主义情怀,就连青年时期的马克思也不能幸免。然而人们最终认识到了浪漫派一事无成,海涅写到:“德国浪漫派不是别的,就是中世纪诗情的复活”*[德]海涅:《浪漫派》,薛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是落后势力的代表。这些玄妙的产物并不能带领德国人民冲破旧制度,只能延续日渐腐朽的封建社会。因此,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首先与浪漫派决裂。告别浪漫派后的黑格尔写就了被马克思誉为“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的《精神现象学》,并使得古典哲学在黑格尔那里达到顶峰。

实际上也正是因为萨维尼脱离了自康德以来的古典哲学所确立的基本思想,才使其走上了孤注一掷的道路。萨维尼认为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先验前提,法律科学是一个内部自洽的和谐整体,是一个融法律概念、基本原理和原则在内的有机体”*余履雪:《德国历史法学派:方法与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页。。其所谓自洽与和谐的基础源自于对“人类早期的历史充分尊重”。然而自康德奠基德国古典哲学以来,古典哲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处理机械自然与个体自由、世界进程与主体性之间的关系,正如康德认为其批判哲学的拱顶石便是自然与自由之间的二律背反,即“人有自由;以及相反地:没有任何自由,在人那里,一切都是自然的必然性。正是这个二律背反,把我从独断论的迷梦中唤醒,使我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上来,以便消除理性似乎与它自身矛盾这种怪事”*[德]康德:《康德百封书信》,李秋零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此时的世界已经是一个经由牛顿改造过的现代物理世界,理性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康德通过建立先验哲学对理性进行批判也正是为了确立理性的地位,让世间的一切都要经受理性法庭的审判。然而对于浪漫派来说,其对理性却抱以回避、甚至逃避的态度,同样面对自然与自由之间的分裂与对立,浪漫派采取的弥合办法无非是一些人类想象力的幻象。“对浪漫派来说,主体性和自然之间的统一是通过直观或想象达到的。理性被看做分裂、分解和分析的能力,它只能使我们更远离自然的统一”*[加]查尔斯·泰勒:《黑格尔》,张国清、朱进东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 64页。。而受浪漫派影响的萨维尼所谓的“人类早期历史”也已经无力应对经由实证主义奠基的现代社会。但是,同时期的黑格尔却深刻地认识到:“假如人既要做宇宙精神的手段,又要保留他的自主性,那么我们关于精神及其自我实现的观念必须为理性开辟一个地盘。这是在这一代人中间只有黑格尔一个人完全清楚理解并得出充分结论的一个核心见解。由于没有这个见解,浪漫派要么陷入了对在被上帝所遗弃的世界里的流放状态的绝望,要么只是在直观和幻想的昏暗地带恢复了自然和上帝的统一”*同前引[11],第65页。

我国法治建设历经几代共产党人的努力,逐渐走上了系统建设法治国家的正轨,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历史明确地成为了我国法律的重要来源,并在今天的法律中时刻彰显着中华民族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的传承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中时则表现为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德治”思想,德治是中华法系的精华,“德主刑辅”是中华民族历来的准则,江泽民同志曾经表述道:“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同前引[23],第293页。。同样,胡锦涛总书记也强调我国的法治建设既要科学地汲取世界先进文化,同时要植根于中国问题进行研究。可见,中国共产党的历代领导人在建设我国法治社会时都充分尊重我国历史,并且明确了民族特性在法治建设中的必要性以及对外来优秀文化的包容性。

中国共产党作为伟大革命导师马克思指导下所创立的政党,已经与这种狭隘的民族性和虚幻的浪漫精神天然的决裂,然而问题在于,作为中国共产党——这一带有浓厚地缘特征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该如何处理民族性问题,毕竟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是每一个共产党员所不能回避的。正如毛主席所言:“我们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不应该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继承这一份珍贵的遗产。这对于指导当前的伟大的运动,是有重要的帮助的”*《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3页。。并且实践也证明了中华民族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屹立不倒的原因就在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就体现在我们始终保持着一种豁达的、兼容并包的态度。中华民族作为世界上最为开放的一个民族而存在着。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就撰文《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对胡果进行了批判,文章言称“他根本不想证明,实证的事物是合乎理性的,相反,他力图证明,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马恩斯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1页。。实证与理性之间的对立使得胡果以及历史学派成为马克思眼中的批判对象,有效的不一定是真实的,评判真实的标准不应当是实证而是理性,而胡果却恰恰将实证作为真实的评判标准。在马克思看来,胡果不知道什么是差别,只要是存在的就是权威,“皮肤上的疹子就像皮肤本身一样实际”。 理由便是“实证的之所以是实证的,就因为它是实证的”。在文章结尾,马克思道出了其写作这篇政论的真实含义,“这几段摘要足以用来判明胡果的继承者能不能承担当代的立法者的使命”*同前引[14],第233页。。此时的历史法学派虽说剔除了上帝,却带领德国人民一同走向同上帝一样玄妙的浪漫精神,胡果之后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更是将民族精神推至极端,直接否定了启蒙精神所带来的具有普遍科学效应的理性法学。但是在马克思眼里,他们只不过是一种狭隘的酸葡萄理论罢了。“德国人的爱国主义表现在德国人的心胸狭隘,它像皮肉遇冷紧缩起来似的,德国人憎恨外国的东西,他们不再想做世界公民,不再想做欧洲人,而只想做一个心胸狭窄的德国人”*同前引[8],第21页。

黑格尔与浪漫派的决裂所带来的是其以一种开放的态度仔细研究了英国经验主义和国民经济学的先进性,并在理性的指引下写就了具有理性精神的《法哲学原理》。在黑格尔的影响下,马克思也和浪漫派划清了界限。仔细研究了黑格尔之后的青年马克思这样说到:“帷幕降下来了,我最神圣的东西已毁,必须把新的神安置进去”。这神圣的东西就是浪漫派式的理想主义,这种有着崇高理想外观的精神最终无法引导德国社会走向新时代。马克思随即将其所写的浪漫派诗歌一并撕毁,投入到了黑格尔所主导的理性法哲学中,并嘲讽萨维尼为“那些具有德意志血统并有自由思想的人,却到我们史前的条顿原始森林去寻找我们自由的历史”*《马恩斯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二、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的开放民族性

2.1 基本情况 332名护理人员中,学历:中专86名,占 25.9%,大专 176名,占 53.0%,本科 64名,占19.3%,本科以上 6 名,占 1.8%;职称:护士 103 名,占31.0%,护师 142名,占 42.8%,主管护师 82名,占24.7%,主管护师以上 5名,占1.0%;工作年限:<5年87名,占26.2%,5~10年76名,占22.9%,11~20年103名,占31.0%,>20年66名,占19.9%。

20世纪90年代,各大医学院校纷纷开设卫生事业管理(以下简称卫管)专业,卫管专业人才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与青睐。在江西省医药院校中,开设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只有江西中医药大学和赣南医学院(南昌大学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每年该专业毕业生共计100余人。对江西各大医药类高校卫管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调查分析,能有效反映该专业培养的学生基本素质与社会受欢迎度。同样地,也有利于院校改进完善人才培养方式,为国家持续深入的医疗制度改革源源不断输送卫生事业领域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其次,马克思之所以批判历史法学派并称其为反动派很大原因是因为其开历史的倒车,所谓历史倒车是相对于历史进程而言,我们从马克思成熟的作品中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完善是进入社会主义的前提,这是历史的必然性规律。而且从马克思对待俄国革命时的谨慎态度中可以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其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必然规律的坚持。俄国革命家查苏利奇1881年致信马克思请求其分析俄国公社的命运,即这种较为落后的公有制是否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直接进入同样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虽然在其准备复信的初稿中认为:“它能够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成果”“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的生命”*同前引[13],第580页。。然而在正式的回信中,马克思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认为他尚不能对俄国公社的命运作出判断,他“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分析,既没有提供肯定俄国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也没有提供否定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同前引[13],第590页。。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够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排除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同前引[13],第590页。。马克思在此虽然没有做出明确的答复,但是我们看到马克思在这里强调了自然发展,而所谓自然发展,便是遵循人类社会自身所固有的发展规律,且马克思对于“自然不作飞跃”这一命题了然于心,因此实际上马克思认为俄国不能跨越卡夫丁峡谷而从较低级的公社制度一步跨越至高级的社会主义。恩格斯在后来的《〈论俄国社会问题〉跋》中更加明确地指出:“较低的经济发展阶段解决只有高得多的发展阶段才产生了的和才能产生的问题和冲突,这在历史上是不可能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8页。。且俄国要想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其前提必须是西方发达工业社会的无产阶级已经逐步取得胜利,“没有这种胜利,目前的俄国无论是在公社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都不可能达到社会主义的改造”*同前引[32],第467页。

文化大革命后,党的重心转移至经济建设,而这种转移使得此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民族性也体现在中国特色的经济建设之上。由于中国的近代史历经屈辱,对本国民族性的坚持常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打压,因此,稍有不慎便会出现全盘西化的风险,“伴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一些错误思潮不时泛起,幻想用西方议会制度、三权分立取而代之者大有人在”*陈金生:《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第191页。。然而,在如何坚持本民族独立性的问题上,我党始终保持着清醒的认识,对于该问题,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就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段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真正符合中国实际的,并且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层面讲,我国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的民族特色主要体现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邓小平同志在这一时期高瞻远瞩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2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同前引[19],第372页。。邓小平基于我国国情创造性地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他说:“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就可能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同前引[20],第403页。。法律是经济制度的反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必然与现实的生产活动相联系,而这一开创性的具有民族特殊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带来同样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制定了1982年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等草案,并亲笔书写了宪法序言”*陈金生:《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14页。。其在立法时也体现出了包容并蓄但不失民族性的原则,他认为“要研究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律,也要了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以及旧中国的法律”*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载《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页。。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彭真同志明确提出了立法的总方针,即“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立法要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对外国的经验,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对我国历史的经验,都要参考、借鉴”*同前引[23],第224页。

本研究育成的甘蓝型油菜细胞质雄性不育系9171A育性彻底,且育性不受温度影响,9171A的育成不仅丰富了杂交油菜的不育材料,同时还提供了油菜杂种优势利用的新途径。

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综合国力的显著上升使得我们对于自己的制度和道路更加自信,且更加注重在本国历史中寻求法治建设的渊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所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的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但是这种对本国历史的尊重并非盲目地排他,并非像德国历史法学派一样完全从本国历史出发制定一套陈旧的法律,从而抵御更加先进的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接着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至此,历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已经展现出了对我国历史以及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坚守,同时也展现出了对世界优秀法律文化的充分尊重。

三、中国共产党对民族性的坚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发展

首先,马克思所批判的民族性是狭隘的民族性。而我们从中国共产党每一时期所坚持的包容并蓄的立法理念中看到我们党所提倡的民族性同时包含着世界性,我们从来不拒斥外来先进文化,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我们不仅坚持民族性,而且“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前引[1],第11页。,这使得我们党始终是先进性的代表。而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是为了抵御在当时看来所谓专属于资产阶级的理性法,是为了阻碍历史进程从而为陈旧的普鲁士封建制度辩护,并且彻底否定了启蒙理性所带来的先进法律文化,是一种狭隘的民族性。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民族性是开放的民族性,我们从历代领导集体核心人物在谈论法治建设时都可以感受到这种兼容并包的态度。这种开放的态度同时也是对于我国自近代遭受列强侵略以来就具有的开放精神的传承;当中华民族首次遭遇西方列强时,中国并没有表现出如同德意志民族那般过激的反应,即如同海涅所说的那种“皮肉遇冷后的紧缩”,开始憎恨一切外来的东西。中华民族在遭遇列强之初便采取了一种冷静而谦逊的态度,这并不是因为我们在初蒙国之耻辱时贬低了自己,历代有识之士始终坚信中华民族自有文化的优越性,诚如哈佛大学费正清所言:“中国人民有一种深藏不露的文化优越感。当然,正因为这样,他们在现代落后状态中受到的耻辱感觉,也就格外强烈”*[美]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刘尊棋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但是面对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入侵,这种耻辱感并没有使得自强的中国人就此遁入祖先的怀抱,而是首先以一种内省的态度来面对这场强烈的冲击。从魏源的《海国图志》和徐继畲的《瀛寰志略》开始,我们对世界的探索从未停歇,并提出了一系列洋为中用、世界大同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同时也继承了中华民族这种不断内省且兼容并包的优秀品格,这种品格在源头上就有别于历史法学派狭隘的民族性。

本文详细介绍了麻石水电站扩建工程的枢纽布置设计方案,对存在类似弃水现象的水电站改扩建工程枢纽布置设计有一定参考意义。

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已经明确看到了德国历史法学派所要求的法律中的民族精神,且这种在立法中确立民族性的做法以及由此对先进文化的拒斥遭到了马克思的批判。这种批判使得我们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新时代我党在建设具有中华民族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是否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冲突。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我们得出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此,对于法治建设的民族性问题,共产党人历来是采取肯定态度的,这一肯定并非像德国历史法学派一样是一种狭隘的肯定,而是在坚持民族性的基础上不断吸收外来先进文化。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同志曾在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这一讲话便在宪法中确立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

基于这种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掌握,马克思认为此时的德国在已经完成了宗教批判的基础上,当下的首要任务应当是追赶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步伐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然而历史法学派所宣扬的民族性却是希望借此巩固落后的贵族封建经济制度,因此必然遭到马克思的批判。而我国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以更高级别的经济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并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法治经济,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与先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代表着历史前进的正确方向,不同于开历史倒车的历史法学派。所以,以此为基础,我们党所坚持的民族性不仅不违背马克思主义,更是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的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步。

几天前的11月26日,阿里巴巴刚刚宣布了新一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调整。由阿里影业董事长兼CEO、大麦网CEO樊路远出任阿里大文娱新一任轮值总裁,而杨伟东的一年轮值期满,将专注于大优酷和阿里音乐。

四、小 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同前引[1],第41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以突出民族性,同时也要“结合当今时代条件”从而凸显先进性、世界性。由此而产生的法治建设理念中的民族性绝对有别于德国历史法学派所言的狭隘民族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到:“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我们在法治建设中不能忘记自己的历史,更不能忽视自己的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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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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