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常态侦查的困境与突破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常态侦查简述

在侦查权实现过程中,侦查组织模式可视为具有侦查权的主体以有效实现侦查权为目的,根据侦查客体的现实情况,依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开展侦查活动而组成的系统。在当前的侦查视域下,学界也有将侦查组织模式这一概念论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形式,并将其划分为专案侦查、并案侦查与破案战役[1]。但在侦查实践中,以上三种侦查组织模式并非最为普遍存在的常规形态。反观,一种最为常态化存在的侦查组织模式即常态侦查却往往被忽略。

常态侦查主要应对的案件形式为一些犯罪情节轻微、较为多发、刑罚后果较轻,很多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数额不大、或其他带有轻微性暴力的“小案”。“小案”,是相对于侦查实践中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犯罪行为方式较为暴力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大要案”而提出的一个相对性概念。针对“大要案”,侦查机关通常会调配一定数量的侦查人员以“专案组”的形式予以专项侦破,或是通过发现系列案件之间所存关联性实现并案侦查。而针对“小案”,侦查机关则会直接地由承担相应侦查职能的侦查部门采取常态化的侦查组织模式,按部就班地依照办案程序进行侦办。常态侦查具有以下特征。

(一)常态侦查属于日常侦查活动

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管辖规定,依据《刑法》对犯罪行为所设置的罪名种类,设立了相对应的内部侦查部门,具体即表现为刑侦、禁毒、治安、网安等专业警种。同时,各辖区公安派出所也承担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形成了专业警种与辖区公安派出所两大层级的案件侦办体系。常态侦查即表现为公安机关立案以后依据其内部管辖划分,直接由承担相应侦查职能的部门开展侦查工作的活动。

(二)常态侦查案件数量庞大侦办效果不佳

1979年以来,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型“小案”发案量一路突飞狂进,目前年发案量约500万起(其中不包括大量侵财型治安案件),且公安机关侦破率明显偏低(徘徊在20—40%之间)并难以追赃[2]105。在对我国中部的J省K市下的Z县进行相关调研时发现,该县2016年全年刑事案件共受案1 400余件,总体破案率不到30%。这其中包括命案在内等“大要案”及各侦查职能警种通过并案侦查或专案组形式侦办的刑事案件不超过10件,大部分案件为常态侦查所应对的“小案”。进而,在“小案”总体发案量居高不下的大环境下,庞大的案件数量与侦查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侦查机关不能保证每个具体“小案”的侦办质量。此外,“大要案”的特殊性使得侦查机关始终面临着“必破”的高压态势,原本有限的侦查资源必定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倾斜,这也对“小案”的侦办质量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三)常态侦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由于“小案”的多发性与普遍性,相比“大要案”而言,人民群众对自己身边的“小案”更为敏感,对“小案”的侦办效果有着更为直接的感知。“小案”的侦办成效可视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最客观、最实际的“绩效考核”,也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宗旨最直接的体现。

二、常态侦查的困境

(一)侦查人员对常态侦查的认知态度出现偏差

常态侦查应对的“小案”相比于“大要案”而言,较为普遍多发,因此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这类案件提出类似于“命案必破”的硬性要求。实践中出现价值取向上的偏差,片面重视与自身工作成绩有着更为紧密联系的“大要案件”的侦破工作,对“小案”的侦破在理念上缺乏重视,导致侦查工作中“抓大放小”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侦查资源局限导致案件侦破实效低下

1.侦查资源总量不足

突出的问题表现为警力缺口,而“小案”的普遍性使得警力不足这一困境愈发显现。2013年全国警力约为240万名,刑警力量从1997年的9万名增加到2008年的14.7万名,到2016年约为16.5万名,再加上禁毒、经侦、网侦等部门的侦查人员,专司侦查工作的警察数量已经超过20万名[2]105。但较之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警民比例仍明显偏低。以J省K市下的Z县的调研数据为例,Z县人口总数约为80万,Z县下属人口最多的乡镇为S镇,其人口数量约为13万,而S镇派出所却只有7名民警。Z县城区南部的辖区派出所共有民警20人,该所除担负辖区治安巡逻等相关勤务之外,一年所需要办理的“小案”数量达到了310余件,此外该所一年处理的治安案件达到了3 600余件。

2.常态侦查资源分配不足

公安机关要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三大刑侦基础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参与。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建立起良好的警民关系,使得犯罪分子无处藏身,对嫌疑人的摸排工作也能够更为精准。反之如果失去了人民群众的帮助与支持,侦查工作将面临极大的阻力。当前,侦查工作要紧密依靠基层群众,积极依托犯罪热点地域人群,借助社区资源,依靠社区力量,提高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主人翁”意识,使得侦查工作更好地扎根于群众,服务于群众。

(三)侦查机制运行不畅

1.内部运行机制方面

在课堂教学中间,穿插投票/问卷活动,让学生即时进行课堂讨论,把生硬的课堂提问,变成有趣的小游戏,让学生保持学习的兴趣和好奇心。通过这些活动的发起,让学生掌握知识点,加深对于课程的重难点的理解和记忆,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图5展示的是课程投票问卷与选人示例。

首先,信息化侦查手段使用率偏低。当前,公安机关顺应时代潮流,加大了信息化侦查技能的探索力度,经常组织基层一线的民警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但在侦查实践中,网络及大数据要素在案件侦破中的贡献度明显不足。通过对J省K市下的Z县的侦查民警进行访谈,民警均表示在日常“小案”的侦办中,线索的人力收集、讯问技巧与现场有价值物证的提取仍是案件侦破的三大关键因素,信息化等侦查理念在“小案”的侦破中贯彻不足。这种局面的产生,除了“小案”固有的因素所产生的局限外,与侦查人员对自身侦查技能提升的重视程度不足也不无关系。

学院将创新基础理论模块、创客工具模块、创新技术模块、创新前沿技术模块、创业辅导模块、创新实践模块等六个模块的内容融入学生的日常教学,重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形成创新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将创新思维方式、创新技术和创新方法应用在实践中,提升创新实践能力,完成创新作品。课堂中将采用校外知名专家和校内创客导师共同授课的形式,校外知名专家以科技前沿知识普及和创新创业理念提升为主,校内创客导师以创新项目化教学和创新创业实践指导为主。将创业观念、创业知识与创业技能有机结合,能切实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对初中阶段的学生的心理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让学生能够表达初自己的想法,帮助学生解决掉负面情绪,就能够提高学生在学习生活上的积极性、自觉性、意志力等。相反,如果教师在教学中不注意这些,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学生就会产生盲目、放纵等情绪。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与学生积极的交流、尊重学生,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引导学生以积极的情绪面对各种困难,对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警力调配缺乏规范。公安机关内部缺乏严格的警力调配规范,指挥层面通常缺乏整体考虑,抽调一线侦查人员显得十分随意,使得专业警种超出职能范围,承担额外工作任务,侦查人员的流动性加大,侦查组织的稳定性被削减,加重了侦查人员人均工作负荷。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在社会的方方面面留下可供公安机关摸排的痕迹。一般而言,有关案件的各种线索都需要公安机关主动获取,但很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在其他领域较早地留下一些与其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这类信息可能是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活动,也可能是犯罪既遂之后的销赃行为,而公安机关往往对这类信息的获取在时间上较为滞后。

2015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以“占警比”替代“警力万人比”,构建新的警力配置模式,动态监测调整编制投向。将公安职能划分为综合管理、执法勤务、现役3大类13个职能板块,每个板块包含若干机构。他们以精简整合综合管理部门为突破口,精简机关机构编制,最大限度调剂机构编制资源用于基层一线[4]。同年9月,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稳步启动大警种制改革。按警种设部门、按职能设专业、按专业配置力量,大力开展内设机构重组和警种职能归并。将原有的32个内设机构整合为1个监督部门、3个综合部门、4个执法执勤部门和1个直属部门,形成“8+X”体系。在侦查部门方面,南湖区公安分局设立了刑事犯罪侦查局并将原先分散在刑侦、经侦、禁毒、网警、食药环侦及涉黄赌的刑事打击职能统一整合,在大侦查的框架下设综合管理室、专业研判室、刑事科学技术室及各有侧重的大要案、网警、经侦等专业刑侦队,各队室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刑事犯罪侦查局成立后,通过强化大警种内的警力、信息、手段等资源的高度整合和深度应用,减少了跨警种衔接带来的损耗和信息壁垒,推动了内部警力的科学配置和高效运行,实现了“1+1>2”的理想效果[5]

首先,“小案”的作案人群多为一些有犯罪前科的“老手”,这类人群在与公安机关的长期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其作案手法隐秘。其次,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较快,区域间的人口流动活跃。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显示,流动人口从1982年的657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2.61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7%。从人口的流向上看,流动人口的流入地呈显著的集聚趋势,大部分流向沿海发达地区等少数省市区域[3],“小案”的作案人群跨地域作案的特点愈发明显笔者于2017年3月1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上海地区的审判案例进行考察,通过输入“盗窃”“非法占有”关键词并选择“一级案由为刑事案由”“裁判年份为2017”“法院地域为上海”“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法院层级为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为一审”为条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出323份刑事判决书。笔者选取检索系统筛选出的前100件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其中罪犯为非上海户籍人员的为69件(其中有18份判决书未提到罪犯户籍地),涉案人员共计74人,其中有犯罪前科的罪犯为6人,前科数最多达5次。。再次,针对现行案件的打击力不从心。相当一部分“小案”都表现为“街头案件”。在当前警力不足的局限下,街面的犯罪防控力量显得捉襟见肘,对一些现行犯罪尚缺乏第一时间的打击力度。因而,常态侦查所应对的案件往往是公安机关接警后“有条件的就破,没条件的把材料整理好放一边”。

(2)“小案”预防效果甚微

从效益视域下而言,侦查工作的重心不仅在于“侦”也应当在于“防”,在“侦”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侧重于新生犯罪的预防则可极大地提高社会整体治安管控的效益,降低侦查工作的整体负荷,从根本上提升侦查效益。我国长期以来只注重刑事案件侦破的时效性,力求通过对犯罪采取高压打击态势达到对社会治安大局的有效管控,为此对破案率的考核要求长盛不衰。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打击、侦破的同时没有做到对案件的深入分析,缺乏对发案背后深层次原因的探求,缺乏对“防”的必要认识,没有在认知层面平衡“破小案”和“控发案”两者的关系。当前,“犯罪——打击——再犯罪”的恶性循环并没有改变,在侦查实践中“小案”应接不暇。

自古以来,福建人秉承“重商逐利”的传统而习惯于背井离乡、远走四方。闽商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五花八门,活动的领域也经常延伸到全国与世界各地。时至今日,在各地、各国、各领域,闽商的身影随处可见,福建成为现今中国一个几乎一省之民皆为商人的特殊省份。海外闽商且不说,留守本土的闽商驰骋国内木材、建材、石材、服装、茶叶、卫生用品等诸多行业,出现了“哪里有钱赚哪里就有闽商的影子”的现象,他们走南闯北带动了市场,繁荣了当地经济,也带来了今天福建的富裕。

三、常态侦查困境的突破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的大背景下,恶性“大要案”数量逐年下降,而侵财类“小案”则成为立案数量得以迅猛增长的“主力军”,常态侦查组织模式适用的广度将会进一步延展,其适用实效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的犯罪管控大局。“小案”的高发态势迫使公安机关必须认清自身的职责定位,以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为契机倒逼侦查工作的创新,走出困境。

由于便捷性,提高了信息的传达率和办公效率。文件查看阅读量由30%提升至80%;缩短了文件办理时间,旧模式的文件审批环节周期可能需要一至几天,微企从流程开始到结束,只需短短几分钟,节约职工等候时间,提高职工满意度。

(一)走出认知态度的偏差

1.树立对常态侦查的正确观念

逐年增长的多发性、侵财类的“小案”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常态侦查作为主要应对“小案”侦办的侦查组织模式,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成效的认可,强化常态侦查工作的实效性也是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应然要求。因此,公安机关要端正对常态侦查所应对“小案”的侦办观念,对其认知上不能出现偏查,要摒弃仅着眼“大要案”侦破,忽视“小案”侦办的片面思维,积极地从观念与行动上践行对“小案”侦办的重视。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困难性。旅游的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涉及不同的旅游经营商和管理部门。当出现问题时(如不合理低价游),难以确认是哪一要素环节出了错,会导致经营商的过错难以被界定,相关管理部门因为权力不清而相互推诿。第二,旅游者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合理低价游吸引来的大量旅游者可以对当地经济起到巨大的拉动作用,有利于促进地方发展。

2.认清人民群众在常态侦查组织模式中重要性

在我国侦查实践中,专案侦查、并案侦查、破案战役由于其应对案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等特性,往往能得到较高程度的重视,通常由公安机关高层直接组织实施。因此,所需警力配置、后勤供给等各种侦查资源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调配。针对“大要案”所提出的“不惜一切代价破案”“命案必破”等要求,也体现出这类案件的侦办能在侦查资源配置上得到倾斜保障。反观常态侦查,一方面相对于专案侦查、并案侦查、破案战役在观念上缺乏足够的认知,另一方面也由于所应对案件的多发性、普遍性导致在总体侦查资源缺乏的格局下,在资源配置上对其倾斜缺乏客观上的可能性,在侦查资源上缺乏较为充足的配给。

(二)走出侦破实效的困境

1.规范警力配置

(1)合理优化警力配置与部门设置体系

(1)加强信息化侦查方法的运用

(1)“小案”的侦破路径较窄

(2)建立“专警专用”与警力灵活调配长效机制

天脊销售人员与用户沟通交流,从来是零距离。种示范田、开观摩会,用实实在在的事例把天脊优质化肥介绍给用户,凝聚越来越多的用户朋友,让用户在致富中真正感受到“始终如一,良心制造”的真诚,体验到天脊优秀文化的传承,进一步提升天脊品牌的美誉度。

在警力调配中,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严格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公安机关的领导层面要做好统筹规划,明确定位各内设警种的职责划分,通过内部制度的制定,严格做到“专警专用”,严禁不适当的“一警多用”。另一方面,要遵循静态配置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影响警力配置的因素、科学测算警务工作量的基础上,在微观上根据社会治安实际需要随时调整警力部署,确保有限警力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6]。因此,需要建立临时性警力调配的长效机制,从而促使警力配置可根据工作需要,寻求适度灵活化的处理,将警力进行临时性的合理调配。

2.重视现场勘查工作

当前,要大力完善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常态侦查所应对的有犯罪现场类“小案”的现场勘查,并严格落实职责明确化、程序标准化、提取精细化等要求。针对我国基层警务的现状和“小案”现场勘查的突出问题,首先,应当力求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抓大放小”现象,对“小案”的现场勘查重视不够,很多案件没有及时得到勘查;有一定难度的“现场”被放弃勘查,有的即使勘查,质量也不高;痕迹、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不高等[7]。其次,侦查人员应当意识到从常态侦查到并案侦查是一个极大提高侦查效益的转变,而这一转变主要的连接点大部分源于现场勘查所得出的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因此,要积极促成这一转变,寻求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达到“以点带面”的侦破效果。

3.3 加强术后生命体征监测,及时给予氧疗 术后要密切观察患者的自主呼吸的恢复情况,包括呼吸频率、节律、幅度、肺部啰音、血氧饱和度,定时测定动脉血气。由于麻醉和手术刺激反应的关系,使患者肺顺应性降低,通气功能下降,患者不同程度存在缺氧,因此术后患者应及时给予吸氧,常规必须给予吸氧24 h,流量视具体根据病情而定。上腹部手术,老年性肺功能不全者术后氧疗时间适当延长,停止时采用间断过渡法直至完全停止。

(三)走出侦查机制的困境

1.优化整体侦查机制

在我国,公安机关的角色呈现出双重性。一方面,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管理机构而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赋予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职责。因此,在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的大格局下,警力配置必须突显出高效、合理的特性,以应对社会治安管理与刑事案件侦查两大职责定位。在警力统筹布置时要立足于区域发案数量、人口管理等警力需求的现实状况,切合实际地做到警力配置的科学性与实用性。最大限度地构建起机关“行政化”警力与一线治安、侦查警力的优化配比,力求从整体上将更多警力向一线实战单位倾斜,切实改变公安机关部门繁杂、职能重复、人员臃肿的局面。同时,为使有限警力充分发挥作用,公安机关也需着眼于案件侦破这一根本点,重构部门的设置体系。

经过18个月的选择过程,纽斯凯尔最终选定BWX技术负责其小堆的制造、装配和运输。BWX技术将立即启动第一阶段制造工作,该阶段将持续到2020年6月。预计BWX技术将选择精密定制部件公司(Precision Custom Components)作为部件制造分包商。纽斯凯尔表示,下两个阶段的合同将在随后签订。

2.外部运行机制方面

一是侦查部门要以各层次的公安情报数据平台为基础,结合案件的侦办实际情况,通过常规手段、秘密手段与科技手段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建立机制化与流程化的情报资源的合成,拓宽情报来源的广度,进一步挖掘线索的深度。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公安信息资源库建设,在不断更新充实现有信息资源库的情况下进一步延展各种可用于侦查破案的社会信息。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等基础信息进行详尽的登记核实、定期更新,建立起各自区域性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确保侦查工作所需第一手资料的客观全面、真实可靠。

二是公安机关要从广阔的信息资源收集与研判出发,从“控人”“控赃”两方面入手对常态侦查所应对的“小案”进行及时、精准的打击与处理,并且达到对潜在犯意人群的有力震慑。一方面,要做到精确“控人”。如前论述,“小案”的作案人群具有极大的重复性与特定性。公安机关以吸毒人员、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等特定人群信息库为依托,进一步细化本辖区内对犯罪集中高发区域户籍的外来人口、经常性出入犯罪集中高发地的流动人口、相应犯罪的前科人员的全面掌握。另一方面,要做到常态“控赃”。常态控赃是指通过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强化销赃控制功能。控制赃物既是一项有效的侦查措施,又是侦查部门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部门应建立一系列的常效控赃机制,具体为:在治安、交通运输、物资交易、工商行政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建立布局合理、高效运行的查赃情报网络;加强区域合作,建立赃物的通报、报告、处置等制度[8]

(2)重视分析犯罪现象的规律性

通常,犯罪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不是均匀或随机分布的,而是往往呈现出一定规律性的聚集状态。西方学者已经发现了“少数人对多数犯罪负责”这一犯罪定律[9]。因此,当前的侦查工作需借助信息化手段以更具明确的针对性与指向性。公安机关要认真研判常态侦查所应对案件的特点,总结发案高峰期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及作案方式和手法。通过对系列案件的分析,力求把握类似案件作案行为人的作案规律与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充足警力加强特定地域和时间段的防控巡逻,以期最大程度地提高警力使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目前,北京市怀柔公安局已开发了“犯罪预测时空定位信息管理系统”(FZYC—1.0),该软件能够对怀柔地区的所有历史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在地图上以“热点化”形象呈现。点击每一个热点,系统就会显示出该热点地区的具体犯罪类型和犯罪数量,并在时间轴上显示该地区犯罪活动的历史发展趋势[10]。通过将现代科技运用到对犯罪规律的把握之中,往往能极大提高案件侦办的效果,强化整体侦查机制的运行。

2.建立常态侦查资源的灵活配置机制

上午十一点,扬子晚报记者来到中山陵的接驳车站点,等待接驳小火车的队伍仍然很长,一位接驳车的司机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她估计中饭肯定是来不及吃了,因为游客太多天又热,只有赶紧多运送些客人。

(1)建立侦查资源的良性分配机制

在侦查实践中,“大要案”的发案数量往往是极少数的,而侦查人员面临最多的、人民群众更为关切的正是总体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的“小案”。公安机关要建立起以案件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机制,在日常的侦查活动中根据案件数量决定资源分配,并通过内部的规范化制度,确保侦查资源的常态化调配,以期在突发性的“大要案”之外严格保障“小案”侦查资源的常态化配置。同时,也要认真总结分析区域内的发案数量与趋势,实现“小案”侦查资源调配的常态化与灵活性相结合,从而达到“小案”侦查资源的最优化使用。

(2)以绩效考评促使侦查资源分配均衡化

博物馆岛上最值得参观的莫过于老国家艺术画廊,里面展示了珍贵的德国绘画,比如弗里德里希创作的《瑞森伯治的早晨》。这是一幅典型的德国浪漫主义作品,画的是画家和他的新婚妻子在一座大山顶上一起观赏日出的场景,茫茫群山与中国山水画的意境不谋而合。

由于警察机关向来重视犯罪侦查成果(即刑案的破获)甚于重视犯罪预防,再加上在犯罪侦查绩效评比制度的推波助澜下,为追求“刑案发生数下降、破获率上升”的绩效指标,通常会存有“拣软柿子吃”的心态,选择绩效考核分较高、奖励较高、侦办困难度较低的案件先侦办。在治安改善之数字迷思心态作崇下,往往忽略了民众切身之感受[11]。但客观而言,在现阶段,我国公安工作的绩效考核仍是推进侦查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安机关内部的关注点多放在“大要案”的必破性上,而对常态侦查的考核一般侧重于侦查手续完备与证据收集详实等程序化方面,少有针对侦破有效性的考核要求,这使得侦查人员对常态小案缺乏积极主动侦查的意识,“没条件的案子放一边”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力求通过考评机制的改变促使常态侦查资源分配的均衡化就显得十分必要。

办好技能大赛是突破口。近年来,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让各种岗位的劳动者都有展示技能、锻炼和出彩的机会。此外,组织优秀技工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也具有重要意义,其带动和引领作用明显。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实现金牌零的突破,在全社会引起热烈反响。大赛也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各行业企业都把参与世界技能大赛作为推动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优秀技能人才、宣传技能人才典型、交流先进技术的有效途径。世界技能大赛的引领、带动和集聚效应正在逐步显现,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首先,破案绩效考核的制定要最大限度地将侦查人员个人目标与整体目标相统一,对关乎侦查人员切身利益的考评不仅仅立足于在“大要案”的侦破上,也要融入到常态侦查的侦破实效上。其次,绩效考评不能只注重案件侦办的最终结果,也要注重案件处置各环节的质量跟踪。公安法制部门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一旦出现程序性不当等问题要及时介入并积极指导办案人员依法纠正。再次,要加强对常态侦查适用过程中的监督,切实改进“小案”侦办中存在的选择性办案等不良风气,改变过于强调“条件”的侦查不作为现象,打破由于人为的选择性所导致的被动局面。最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下,侦查人员还可积极吸收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意见与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以夯实侦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提升常态侦查所应对案件的侦办质量。

[参考文献]

[1]郑海.刑事案件侦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3.

[2]陈如超.侦破能力、小案管控及其常态化[J].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16(1).

[3]王琳,周世锋.沿海发达地区人口流动特征与发展趋势研究——基于全国第五次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J].浙江科技学院学报,2006(2):88.

[4]辛闻.公安记忆2015:公安改革[EB/OL].(2015-12-25)[2017-10-02].http://special.cpd.com.cn/n31447578/n31447584/c31503094/content_3.html.

[5]桑新美.探索建立大警种制改革的“南湖样本”之机构整合篇[EB/OL].(2016-03-14)[2017-10-02].http://www.jxgaj.gov.cn/Html/201603/14/136721.html.

[6]张宏志.论城市化进程中的警力配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2):139.

[7]郑海.论“小案管控”的整体性治理策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6):35.

[8]马忠红.侦查中的案情分析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161.

[9]翟中东.危险评估与控制——新刑罚学的主张[J].法律科学,2010(4):65.

[10]王燃.大数据侦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148.

[11]傅美惠.侦查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88.

 
周韬,梁坤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