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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09-03-28

法学教育主要采用大陆法系的课堂讲义式教学和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这两种教育方法能高效地传授法学知识和理论,但是对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收效甚微。诊所式教育是提升学生实践技能较为有效的教学方法,可以弥补课堂讲义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的缺陷。目前诊所式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应用研究尚显不足,应用的具体策略尚需完善,才能达到其应有的教学效果。

大连的人才招聘会,那个人啊,几百个人挣一个岗位,还都要本科,我这个专科生,没人要,和农民工并没啥两样。当初,我不读这个熊专科,做个生意什么的,也许早发财了。当初哪根筋不对路,咋就学了中文,屁用不中哩。

一、高校法学教育方法的反思

高等院校在培养法治人才中主要运用课堂讲义式教学和案例教学,下面分别对这两种教育方法进行反思:

(一)课堂讲义式教

老师在课堂上根据教材和自己的理解讲授自己认为重要的和需要掌握的知识,而学生继续沿用高中时期的学习方法,认真记录老师上课讲授的内容。考试范围就是老师上课讲授的内容,学生只需要花几天的时间熟记这些内容就可以考试过关。这种教育方法是一种纯理论教学,在传授法学知识和理论方面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学生难以接触到法律实务,更别提实务技能和法律素养的提高。这样的教育方法只能让学生记住法律概念、法学术语和法学理论,这些内容即使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短时记忆也可以掌握,所以每年都会有一部分非法学专业的考生通过司法考试。这表明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掌握这些基本的法学知识和理论,还需要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不是简单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还要教会学生如何在办理案件中把这些知识灵活运用。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也倾向于纯理论教学。为了解决课堂讲义式教学的缺陷,许多高校的法学院开始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就是以经典案例为基础,通过师生问答、讨论等互动的教学过程,提高学生分析案件和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案例教学突破了课堂讲义式教学只关注法学知识和理论讲授的弊端,使学生能真正理解与案例相关的法律程序,领悟案例背后蕴含的法学理论,提高学生将法律知识灵活地运用到真实案件的能力,并且给予学生参与讨论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提高了学习的主动性。但是案例教学的弊端也很明显:第一,案例的选择问题。有些老师进行案例教学时采用的教学案例,案情对比起真实情况太简单了,只有助于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和理论的理解,更像是课堂讲义式教学的辅助。有些老师虽然选择了真实案例,但由于老师讲授前必然对案件有一个预判,学生得知的案情是经过老师加工的,都是老师为其预判提供正当理由的事实,而老师遗漏的事实恰恰可能是可以否定老师预判的合法性的。这种案例教学有种纸上谈兵的意味,和法律实务相去甚远。第二,案例教学无法包含所有的法律问题。老师不可能针对每一个法律知识点都找到合适的案例进行教学,能采用案例教学的知识和理论是很有限的。第三,案例教学依然是以老师分析案情为主。本来案例教学的初衷是提高学生的主动性,但是实际上往往学生参与讨论不主动、不积极、不到位,还是主要由老师来分析案例。通过对案例教学弊端的分析,会发现案例教学在提升学生实务技能方面是收效甚微的。

“法律诊所教育,又叫临床法学教育,是指参照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技能。”[1]诊所式教育2001年从美国引进中国,已有17年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普及的历程。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统计,截止到现在,我国已经有202所高校建立了法律诊所。高等院校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诊所式教育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起到着要作用。

二、诊所式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一)诊所式教育的概念

通过对于上述两种教育方法的反思发现:现行法学教育方法能高效传授法学基本知识和理论,但无法传授学生实务技能,而实务技能正是法律人才的必备技能,引进诊所式教育有助于解决这一重大缺陷。诊所式教育可以作为上述两种教育方法的重要补充。

2.学生能获得老师及时有效的指导,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

合格的民族法律人才不仅应具备法律职业能力,还应具备法律道德和职业素养。法学职业能力应包括:“案件处理能力,包括事实了解、证据准备、查找法律与解读法律的能力;对策分析和研究能力,如仲裁或诉讼策略的选择能力;倾听与提问、表达的能力;谈判协商能力;辩论与辩护的能力等等。”[2]法律道德和职业素养应包括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对弱势群体富有同情心。诊所式教育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法律职业训练,采用多种形式的强化训练和实践。比如: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律检索与研究技能、谈判与调解技能、法律文书写作、讯问和辩护技能等方式。老师可以在学生办理案件时做出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学生具备法律职业能力、法律道德和职业素养,毕业后能够很快适应法律实务工作。

(二)诊所式教育的特点

为了弥补现行法学教育的缺陷,应开设法律诊所的实务性课程。已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目前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比如案件来源、经费来源、师资力量、学生身份等问题,下面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现行法学教育中教师一直是课堂的主角,学生只是被动学习听讲,偶尔参与很短时间的讨论,没有任务和压力,认真的同学会坚持听讲,不专心的同学很容易在课堂走神和打瞌睡,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而在诊所式教育中,学生是诊所式教育的主体,是法律事务的实际操纵者,有具体的任务,自然也有压力,有压力就会有动力,能激发学生主人翁的精神和热情,高质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可以做这样的比喻:现行的法学教育就像驾校的教练在教室拿一本汽车原理的教材教学员开车;案例教学法相当于教练在驾驶座开车,学员在副驾驶座上一边观看教练的操作一边听教练讲解;诊所式教育更像学员自己在驾驶座开车,教练在副驾驶座上讲解和指导。诊所式教育会使学生的实务技能很快得到提高,并从其中获得成就感,激发学生主体意识和学习热情投入下一步的学习之中。

经济林是以生产木料或其他林产品直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作为特有的土地资源类型,怀洪新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大量的堆土区和冲填区。目前怀洪新河仍以种植意大利杨为主;也有部分用于粮食作物种植、农业经济开发或中草药种植,无规模效应,经济效益不明显,且易引起新的水土流失。

她答非所问,说,我前几天做梦,走到一个幽深连绵的山谷,一条曲折大路,路面洁白闪烁着光芒,两边是星罗棋布的深蓝色湖泊。许多赤裸的孩子在水中游泳,沉沉浮浮,嬉戏喧闹,发出的笑声美丽极了。我从中间大路上走过,不知道该带哪一个孩子上来,跟我一起走。路延伸到山谷的背后。前面黑夜茫茫,天空有无数明亮的繁星。

3.学生能获得全面的法律职业训练,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传统法学教育中学生很少能得到老师的指导,学生掌握的知识和学习的效果一般只能在期末考试中部分体现,而这时这门课程已经结束了,基本上不能再得到老师的指导了。而诊所式教育要求老师在法律诊所课程开设之前,认真拟定规范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并在其中详细列出课堂内和课堂外的活动内容,然后在课程进行过程中扮演好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和协调者的角色。首先,老师要组织并引导学生完成教务任务。其次,当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碰到专业问题,老师要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倾囊相授,给予专业的意见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指导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再次,当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碰到困难和矛盾,老师必须出面协调学生与当事人、司法机关等方面的关系。老师在教学全过程会根据学生的性格和学习基础因材施教,选择合适的指导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认知负荷理论(Cognitive Load Theory)是由澳大利亚教育心理学家John Sweller等人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提出,[9-11]认为人的认知资源(工作记忆)容量是有限的,主张在学习过程中内在认知负荷、外在认知负荷和相关认知负荷的总量应该限制在工作记忆容量的范围之内,否则学习就会受到阻碍,甚至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三、应用诊所式教育培养法治人才的策略

1.学生成为主体,有利于激发学生主体意识

(一)建立多元化案件来源平台

诊所式教育首先应当解决案件来源的问题。目前社会上很多人不了解法律诊所,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执业能力,根本得不到付费当事人的信任。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三个方向进行。第一,法律援助是重要的案源。诊所式教育最早在美国诞生的,法律诊所在美国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法律援助问题,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高涨,公民权力膨胀,案件成倍增长,需要提供更多免费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复杂和弱势群体庞大,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往往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有了社会的需求和相关法规的支持,法律诊所应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合作关系,成立一个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是设立一个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站,这个平台可以为诊所式教育的开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案源。第二,法律诊所接访到案源。法律诊所可以与妇联、残联、消费者协会建立合作交流的关系,一旦这些部门发现需要免费法律服务的弱势群体,可以指引他们去法律诊所寻求帮助。随着法律诊所影响力的扩大,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打电话来咨询法律问题和主动来到诊所寻求法律服务。第三,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中发现的案源。法律诊所可以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这些活动既可以发现案源,又可以宣传法律诊所,提高法律诊所的知名度。

(二)开源节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充足的经费来源是诊所式教育持续进行的关键。“诊所建设和运行需要的经费项目包括: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学生办案交通费、诊所宣传费等。”[3]高等院校一般都可以提供法律诊所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其他经费则需要法律诊所自主解决。诊所式教育的主要案源是法律援助和弱势群体需要免费法律服务的案件,想从当事人那里收取费用作为学生办案的经费是不可能的,所以诊所式教育的所有经费都需要学校自己想办法解决。根据高等院校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开源节流的方法。节流是指整合现有的实践课程及活动,集中所有力量建设法律诊所。将现有的实践课程、实践活动和模拟法庭的活动经费用来进行诊所式教育,因为法律诊所实践性很强,可以涵盖了上述三类课程活动,不如削减这三类课程活动,集中精力和经费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如果学校能促成校外实习诊所模式,实习经费也可以用于诊所式教育。开源是指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可以由学院向学校申请实践基地的项目和法学特色学科的项目,这些项目都有经费可以用于实践基地的基础建设。更重要的是要争取多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比如,可以向“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申请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可以向教育部、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教育厅申请法律诊所实践基地的项目,可以寻求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对法律诊所的资助,还要以寻求校友的资助,等等。法律诊所筹备期间,法学院应利用学院本身良好的声誉,向学校、政府和社会争取各种经费和资助把法律诊所建设好。法律诊所建成后,能为当地需要免费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更多的帮助,对当地社会的贡献越大,越容易争取到各种社会资助。

(三)建立强大的法律诊所师资队伍

强大的师资队伍是诊所式教育发展的基础。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了诊所式教育的效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加强法律诊所师资队伍建设,实现法律诊所教学目标。第一,从现有的老师中选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里都有既具有深厚法律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发掘这类教师并重点打造,使其成为诊所式教育的中坚力量。第二,从现有的老师中选拔出理论功底深厚、年富力强并有志于诊所式教育工作的年轻老师。这部分老师学历高,理论知识扎实,很有活力,很容易和“诊所”的学生沟通交流,但尚缺乏实践经验。选拔以后可以送他们去司法实务部门挂职,司法工作有其独特性,他们在挂职过程积累了处理司法实务工作的经验,并在以后法律诊所课程中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学生。还可以送他们去国内其他法律诊所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培训学习,这样可以丰富诊所式教育工作经验,为诊所式教育储备后备力量。第三,用人才引进的方式引进一批具有诊所式教育工作经验或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院严重缺乏具有诊所式教育工作经验老师,在未来引进人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引进具有诊所式教育工作经验或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充实诊所式教育的师资队伍。第四,选聘一批优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作为法律诊所兼职指导老师,聘请一批退休的法官和检察官作为诊所的专职指导老师。让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职业人员走进法律诊所,手把手地传授实务技能,能极大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迫切想在诊所的工作中锻炼实践能力。聘用老师是法律诊所师资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四)明确学生参与诉讼的身份

法律诊所的学生目前只可以参与一些非诉讼法律工作,比如,书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调节等,也可以参与仲裁活动。但是,参与诉讼活动,由于在校学生还未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而有很大阻碍:参与民事诉讼,学生想取得公民代理资格参与民事诉讼难度增加;参与行政诉讼,搜集证据和查阅庭审材料会受到限制;参与刑事诉讼,学生享有的权力更少,没有机会参与刑事辩护。法律诊所要想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学生身份问题。第一,学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诉讼活动。目前想在短时间内明确学生参与诉讼活动的身份非常困难,可以让聘请兼职老师———专业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让学生全程参与办案,但是遇到身份问题不能参与的环节,有律师带领学生参与,这样既解决了学生的身份问题,又能让他们得到律师手把手的指导,能更快,提升其实务技能。第二,赋予学生一定的职业权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建成后必须独立出来,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为一个独立社会团体,这样就可以具有赋予学生公民代理资格的能力,解除了学生参与民事诉讼的阻碍。当然这个构想实现有一定难度,需要高等院校利用社会资源努力争取。第三,赋予学生特殊出庭的资格。民族地区有权利根据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制定单行条例。民族地区经济落后,社会矛盾复杂,案件数量多,免费法律服务的需求大,基于这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赋予了诊所学生准律师的身份便于学生代理案件。”[4]方便学生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这一方式可以先在民族地区实行,继而推向全国。这一构想不仅有利于明确法律诊所学生参与诉讼的身份,也能缓解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增加给政府带来的压力。

相比于这些制度和体制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特征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从而具有三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特有的政治优势;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三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市场经济的优越性。这三个方面的优势和优越性的有机统一,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制度和体制,这正是中国经济社会不断获得稳步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刘加良,刘晓更,米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5):261.

[2]黄巧燕,黄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训练有机结合的尝试——中山大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探索[J].法治社会,2017(3):56.

[3]孙占利,吴修合.诊所法律教育:目标设计与实现[J].法学杂志,2010(10):90.

[4]吴宏耀,徐安.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3):144.

 
司海燕,覃晚萍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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