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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霸王条款”说不 健身卡余额维权退款成功

更新时间:2009-03-28

谁说健身卡内的余额只能消费不能退款?近日,因个人搬迁居外地退卡的欧阳先生,就勇于向这一“霸王条款”说不,最终在工商人员的介入调解下,讨回了卡内剩余钱款800元。

作者简介:罗艳荣,女,四川省遂宁市人,成都医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研究和学生管理。

去年10月份,欧阳先生在永州市冷水滩零陵北路的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会员卡,卡内充值1100元。原计划一直在此进行健身,可是由于工作原因要搬迁到外地长住。欧阳先生在此健身房已消费了300元,欧阳先生多次找到健身房想把卡内的余额退出来,可是健身房却以种种理由不给退卡内余额,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已经在办卡之前告知欧阳先生,双方签订的办卡合同已明确规定:“当会员购买会员卡时,请慎重考虑。会员卡一经售出,将不接受因会员原因而产生的退卡或退款”。但是对于欧阳先生的特殊情况,只要交200元转让费,他们允许欧阳先生自行转让健身卡,需要有转让费200元。无奈之下欧阳先生找到冷水滩工商分局菱角山工商投诉,质疑这是霸王条款。

若采用尿沉渣分析仪和尿干化学分析仪联合方法,对尿液红细胞进行检测时,结果均提示为阴性,则提示光学显微镜镜检结果是正常;若前一检测仪结果为阴性而后一检测仪结果呈阳性时,究其原因,可能是尿液中含有肌红蛋白、某些不耐热的酶等,如果红细胞处于PH环境中或不同渗透压而造成的溶血;若前一检测仪结果为阳性而后一检测仪结果呈阴性时,那么可能是由于晶体汇集、类酵母菌和细菌的干扰,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结晶干扰。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迅速召集双方调查了解,欧阳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健身房单方面规定“不接受因会员原因而产生的退卡或退款”的这种行为属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行为,类似“余款不退”等是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制作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2)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3)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4)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投诉、申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该健身房负责人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为欧阳先生退出健身卡内未消费的800元余款。

同时,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办理健身卡等会员卡,不能只是商家说了算,商家在售卡时,与消费者应按相应法律、法规制定双方公平、合理的协议或合同条款,不能只是商家自己的内部规定,而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商家不能以不退卡为正当理由,有了问题,售了卡就不退,什么情况不可退卡或退卡什么条件,双方应事先约定清楚。常有消费者在办卡时不够仔细,没问清楚办卡相关条款,商家告诉在哪签字就签字,日后容易引发纠纷。消费者办卡时如发现商家售卡不退的情况,要用于对商家说“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商家交涉,协商不成,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协投诉,也可能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王健安,吴巍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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