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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大海法体系的相关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倡导的重大战略性决策,由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两个部分组成,主要通过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共同建设和富裕。“一带一路”建设和上世纪的美国“马歇尔计划”有所异同,共同之处就是都会对某些特定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作用,美国是对欧洲的特定国家经济援助,促使欧洲尽快恢复经济,我国是对“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主要是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投资,促进沿线国家和中国的共同发展。但是,中国的“一带一路”绝不是亚洲版的“马歇尔计划”,主要是因为美国“马歇尔计划”是以冷战为背景的美国单方援助欧洲特定资本主义国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战后的欧洲因为经济萧条投入社会主义国家怀抱,而我国的“一带一路”建设是非冷战背景下的中国对沿线国家的大规模投资建设,是为了促进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重大举措。“一带一路”建设的提出并不是突兀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基础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致力于经济发展以及与世界经济协同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更加注重经济一体化的建设,其中,区域经济一体化更是我国发展的重中之重,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协作达到共同发展,而“一带一路”建设恰恰是升级版的通过大规模投资建设,进一步促进经济一体化发展。“一带一路”建设必然会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一体化,带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第三产业的各项发展,而国际贸易的80%是要通过海上航运输出,由此,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我国原有的涉海法律体系已经出现了立法不统一、政令不通畅、司法冲突等现象,构建大海法体系是解决目前涉海法律体系问题的重要方法,也显得迫在眉睫。

进入新世纪,中国经济的腾飞让世界另眼相看,但“三农”问题依然问题多多,许多棘手问题有待解决。笔者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大学读的是农业大学涉农专业,毕业后从事农业与农资相关工作20年,对“三农”问题和新形势下农资企业经营方面有一些浅显见解,简述以飨读者。

一、海法体系的由来

早在公元前9世纪,就存在地中海地区的《罗德海法》了,一般被认为是对涉海法律关系调整的所有法律的总称,是一部独立的完整的法典,形成自有的海法体系,对后世影响深刻,很多学者认为《海商法》起源于《罗德海法》。对于古海法而言,学者们普遍认为具有很强的实践应用性,来自于实践活动,但适用范围非常有局限,一般限于当时较发达的海运贸易海域范围内,最主要的是古海法是一个涵盖了国际贸易法、航运法、海上刑法、海上劳动法、公法等在内的一体法。到了中世纪后,随着商业的复兴,国际贸易的异常发达,对海法的需求更加明显,包括地中海地区的意大利各城邦国家在内的欧洲涉海国家区域逐渐形成了各种海事习惯法,并在此基础上,各种海事习惯法逐渐趋向统一化,逐步形成了一些当时及对后世有影响的海法,比如,《维斯比海法》《弗兰德海法》《康索拉度海法》《奥列隆惯例法》等,这个阶段的海法和古海法《罗德海法》相比,虽然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但存在很大的差异性,首先表现在中世纪海法已经开始出现编纂,将各种习惯法编纂在一起,形成完整集本,便于使用,这为后世出现法典化、成文法奠定了基础,其次,适用范围扩大了,从欧洲的地中海地区向整个欧洲的涉海区域发展,最后,更加形成完整的自体性,自身调整内容和调整方法更加完善,是更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独立海法体系。无论是古海法,还是中世纪海法,都表现了一个特性,即是海法自古而存在的体系内的一体完整性,包含各种涉海法律在内的各种法。但到了17世纪以后,随着以法国为代表的的欧洲国家立法运动的兴起,开始将海法中有关公法领域的内容割裂出来,分散到其他部门法中规范,海法一体性被打破,并以此影响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律的制定与规范。事实表明,近现代以来,海法一体性被割裂,逐步产生了诸多问题,海法规范的独立性和特殊性逐渐被忽略、被淡忘,导致了海法的碎片化、边缘化。就我国而言,在吸收、借鉴大陆法系过程中,自始没有形成完整的海法体系,我国涉海法律分散于各个部门法当中,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中取消的海上刑事条款,在我国刑法中并未完全体现出来,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海上恐怖犯罪、海盗等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实际上是缺位的,缺乏相应的规定。

二、当代海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及重新兴起

所谓海法体系,自古以来离不开海事活动,海事活动的风险性、技术性及获得利益性,海洋的整体联通,船舶载体带来的货物交易的国际性等,均构成了海事活动的整体,逐步形成了海事秩序,这些海事秩序是具有自身内在规则及习惯的,无论是古海法还是中世纪海法都体现了这种海事秩序。构建当代海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其实就是对海法依赖的海事活动及海事活动秩序,或者说海事秩序内部的自身规则及习惯等如何在当代的环境下进行合理的分配或架构。海法的一体性是海事秩序内部规则及习惯的衍生物,同时又成为推动海法调整的海事秩序进一步发展的根源,当代海法体系的架构不可能也不会背离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性原则,相反,需要不断地从这些部门法中汲取营养。就当前大陆法系国家来看,现行海法是割裂的,各种涉海法律规范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方法差别较大,导致互相之间不协调,存在调整对象的缺位。但不可逆转的是海事活动本身的秩序是一种集合了民事、行政、刑事等关系在内的,带有国际性的综合秩序,反映在规范上则体现出一体性,强行将其割裂,只会带来各种问题。

如前所述,到了17世纪后,因为工业革命,经济发展重心是以陆地为主,海法的发展逐渐滞后,并且随着国家立法的发展,逐步将海法割裂,但到了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心再次转向海洋,海洋是世界的未来,与海洋有关的各种活动都深深影响着国际关系,海法理应重新兴起,海法理论体系理应得到新的发展。当代国家的私法、公法等立法结构在海法的全球国际性冲击下,导致各个国家的海法与全球性海法的融合趋同性快速形成,对海法体系的重新架构已经成为必然,将各种涉海法律从各个部门法中提炼出来,形成具有完整一体性的、可操作性的含立法、司法等在内的海法体系,不仅是延续了海法自古以来的特性,同时也是对海法的新发展。

三、当前形势下的我国大海法体系的重新架构

我国目前应该能淡化部门法立法模式,部门立法实则割裂了海法的一些功能性法律规范,重新构建海法体系,就必须要淡化部门法立法模式,将分散的涉海法律规则组合成单独的海法体系。

著作权法为戏仿设置权利例外规则,是基于创作的基本规律;而为商标戏仿设置权利例外规则就不仅如此。这一点主要是由著作权合理使用与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差异所导致。如前所述,广义的商标戏仿包含对商标的符号性戏仿,但该种戏仿一般属于对商标符号的描述性使用,并未真正使用商标的指示功能。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必须以构成作品性使用为前提,而对商标符号的合理使用则并未涉及商标性使用。至于狭义的戏仿行为,则建立在他人商标性使用被戏仿商标的基础上,其是否侵权则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有具有导致混淆或淡化的可能性,该种正向的侵权认定逻辑亦不同于著作权法对于戏仿的权利例外设计,下文将进一步阐述。

就我国涉海法律立法现状来看,是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目前,在新形势下,这种立法模式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我国是世界上贸易出口大国,我国的国际航运遍布全世界,在世界上的危险海域,海盗猖獗,但我国现行涉海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在刑法中也如此。由此,依据海法发展历史经验,继续延续这种割裂的立法方式不是我国的必然选择,从海法的一体性出发,打破目前海法立法的割裂、封闭现状,构建新海法体系已成必然。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的情况下,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必然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此时,构建中国的海法体系,有利于以体系化的海洋相关法律规范为中国的海洋权益提供支撑,也为海洋执法、海洋司法提供理论基础。

就立法模式来说,应该选择海法典这种模式,海洋活动多样化,分散式立法模式已经证明不适合当前海洋活动,只有尊重海法一贯的一体性特征,编纂完整而开放的海法典,构建体系化的规范,才可以较好地调整海洋活动,一般来说,海法典是海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具备民事、行政、刑事规范的总体法,海洋法、海商法、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法、航运法、海上安全法等是海法典下的单行法,同时,海法体系还应该具备对应各单行法的规章或者细则。

就海事司法而言,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中级法院级别的十大海事法院涉海案件初审体制,二审则到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四庭,除此之外,还有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个国际性仲裁机构就海事纠纷、海商纠纷进行裁决。这种体制主要是局限在受案范围没有扩大到涉海所有领域,二审法院不是专业性海事法院,建议设置专业性海事高级法院与各省高级法院并列,同时,除了海事仲裁委员会外,为了迎合“一带一路”建设,应该设置沿路的商事仲裁庭,既可以对涉外纠纷进行裁决,也可以对涉海纠纷进行仲裁。

四、结语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的战略决策,2013年提出后,目前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各项法律论证及研究也是成果众多,但是对海法的研究在国内除了海商法的翘楚司玉琢先生进行大量研究和论证外,尚无太多成果出世。本文是在了解海商法前沿研究过程中,对海法的前生今世有了一定了解,并基于兴趣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研究,并得此文。“一带一路”建设本身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之一,其沿线60多个国家,占全球39%的GDP,足以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凡经济发展离不开海运,离不开涉海的各项法律保障,本文谈到了现行涉海法律体制的问题,也谈到了构建新海法体系的问题,打破现行立法体例,并行构筑一个海法体系,或许很难,但并非不可行,或许现在不可行,但以后可行。因此,本人积极倡导我国对海法体系的新架构,是保障“一带一路”的长久性、持续性建设,也是保障以后会出现的另外的战略性决策,对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是国策,实现现代化是目标,改善经济民生是当务之急,为此,我国必然会推进各种经济建设策略,无论哪种策略,占据全球71%面积的海洋是未来世界发展之根本,涉海法系必将重新兴起,本文就做一个海法体系研究的先行者吧,以后的研究将会方兴未艾,任重而道远。

阳性检出率 870份样本阳性检出率最高为UU[53.68%(467/870)],其次为HPV[32.41%(282/870)]和CT[7.24%(63/870)],最低为NG[2.18%(19/870)]。

 
王威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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