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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正当性分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现状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发展现状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是促进政府高效廉洁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服务公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方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从上世纪末期就开始提出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将其作为强化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系统化推进的正式开始。2008年国务院出台实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规定,将其制度化和法律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迈入法治化的发展轨道。2017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十年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现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是为了贸易双方能够合理征收税款,调节税收发生的利益分配的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协定。该协定能够有效地避免双重征税的现象,并且能够有效防止贸易双方企业在征税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目前,在新方针的正确指引下,我国已经与五十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

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伴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产生。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由于司法公开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现在可以查到最早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2004年“孟卫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受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该案虽然最终以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为由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但自此之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我国开始迅猛发展起来,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和采取立案登记制以后迎来了两次较大的发展。以上海市为例,据现有资料可查参见2004至2016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2004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799件,其后大体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到2016年,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7451件。与之相对应的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数量从2004年的12件增长的2016年的1785件,并分别在2008年和2015年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和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迎来数量上的迅猛增长。

(二)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现状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的司法认定自陆红霞案之后就广受社会各界的争论,有认为其是基于我国司法现状和审判权应有之义的积极的司法能动,也有认为其是于法无据状态下危险的司法逾越。

“滥用诉权”概念并非在诉讼活动产生之初就存在,“它是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发展,伴随着权利的扩大化趋势而首先在西方社会出现的负面产物。”[1]当权利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思潮的转变时,权利滥用的现象开始出现。法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在实体法领域引入了权利滥用的概念,其后逐渐扩展到程序法领域。程序法意义上的“滥用诉权”最初萌发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后逐步扩展至其他诉讼领域。“滥用诉权”是诉讼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的诉讼目的发起诉讼活动的行为,会对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损害,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裁判资源,许多国家对于此类行为予以否定。奥地利、德国等国家率先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确认了真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以规制民事诉讼活动中“滥用诉权”行为。[1]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增加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恶意诉讼的条款,以防治此类不正当诉讼行为。

2.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现状概述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自2015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进入到社会公众的视野。据可查资料显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滥用诉权”司法认定至少可以追溯至2007年的“姚某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9)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姚某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经法院审查查明其在已经获得该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要求获取该信息,其行为有“滥用诉权”之嫌。2014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共公布了3份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裁判文书;2015年,全国多地法院公布73份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裁判文书;2016年,认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裁判文书数量上升到114份;截至2017年8月,全国共有13个省、直辖市,共41家法院累计公布了213份认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其中,法院多倾向于从权利正当行使原则、诉讼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目的、类似前案裁判五个角度去分析认定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正当性。在司法裁判中,法院也较多援引《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兜底条款亦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兜底条款规定。来进行“滥用诉权”司法认定。

我国于1978年提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于1993年正式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立。经过近几十年发展,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革,由此也带来权利观念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纠纷不断涌现,公民权利意识逐步强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问题日益涌现,成为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由此带来大量的纠纷有待解决。在上述213份裁判文书中,法院明确认定当事人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因为对政府拆迁补偿安置不满的有81份,明确认定当事人出于对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不满而在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中“滥用诉权”的文书有14份,明确因对土地、拆迁等经济利益的不满而反复诉讼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的文书合计占到裁判文书总数的45%。司法认定“滥用诉权”行为的社会经济基础初具。

二、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争议

1.“滥用诉权”现象的出现和规制

(一)积极的司法能动

1.“滥用诉权”司法认定是对司法实践现实需要的回应

在“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发生前后,实务界和学界就发现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假借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以实现其他法外目的的诉讼行为频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被异化现象比较突出。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侯丹华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郦东钧曾分别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少数起诉人处于各种非理性动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例如“一人提起数十、数百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多人就同一信息反复、多次分别提起诉讼,或是干扰法庭秩序”[2]。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鸿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实践中“滥用诉权”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无论如何答复,其均会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逐一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2016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大部分与会人员都认为当下阶段,存在有些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和问题《对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来源于中国人大网,htt p://www.npc.gov.cn/npc/xinwen/jdgz/2015-11/30/content_195314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29日。。在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一部分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作为一种工具,在繁杂、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中,以期通过为行政机关制造大量的复议诉讼案件而给行政机关施压,促使行政机关与其和解,达成某种目的。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司法认定持肯定意见的认为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异化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司法机关对类似行为予以“滥用诉权”的司法认定是回应司法实践之需。

2.“滥用诉权”司法认定是立法缺位下积极的司法探索

“滥用诉权”司法认定是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此类情况所采取的积极的探索。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明确认定为“滥用诉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司法裁判确实在法律依据上不够充分,需要借助大量的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以“陆红霞案”为例,在裁判中认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就是引用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和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无明确的行政法律规则可依。“陆红霞案”主审法官高鸿曾表示仅依靠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并不能阻止轻率、琐碎的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在面对例如“赵薇瞪眼”案的时候,法官如果严格遵循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将变成一场可笑的滑稽剧”[3]。学者沈岿教授认为“陆红霞案例”体现出了积极的司法能动,司法机关在该案中“申明申请权和诉权有滥用之可能性和限制之必要性、宣告解决滥诉乃审判权应由职能、提出认定滥用需要考虑的事实因素”[4]等做法,对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滥用的研究和寻找更好的应对方案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基础和开始。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诉权行使的范围,并未对诉权行使的正当性予以规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条文的稳定特性之间存在的空白和矛盾处寻找合适的裁判,实现司法的目的与价值“陆红霞案”的主审法官高鸿认为,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司法的一大重要功能就是要在这种抽象、甚至留白的法律与复杂新型的案件事实之间对立法和实践进行平衡,通过运用法理、法律原则、风俗习惯方式等对具体现实予以回应。参见高鸿:《滥诉之殇引发的再思考》,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结合社会现实环境和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诉权行使行为予以评价是一种防止司法活动机械化运行、因地适宜的司法探索,对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增进社会和谐来说不可或缺。

此模式主要是对驾驶员取得P证后,安排驾驶员进行跟岗,在跟岗的过程中学习驾驶技能。驾驶学员跟岗是有固定的司机,形成师徒关系,在行车跟岗的过程中,司机师傅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传授不同的知识,天气转变、路况变化等,从而提高驾驶学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经验。

(二)危险的司法逾越

在批评质疑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滥用诉权”司法认定行为的意见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认为这种司法认定于法无据,是一种危险的司法逾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在以“陆红霞案”为代表的案件中,其“滥用诉权”的司法认定更多的是借助于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支撑其以“滥用诉权”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显得过于抽象和粗略。因此,以章剑生教授为代表的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依法审判原则在“陆红霞案”中受到了挑战,“陆红霞案”更倾向是一个“法外”的裁判[5]。加之在“陆红霞案”中,法院并非必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迫局面,与“陆红霞案”相似的“李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终577号行政裁定书。中,该案原告李宽也是因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反复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提起了至少二十余起相关诉讼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终572、577、575、584、576号行政裁定书等。,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为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知情权带来侵害,据此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在近些年的诉权理论发展中,学界对诉权的认识趋于人权化和宪法化,诉权成为“当事人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一直自由所必然拥有的权利”[6]。质疑意见认为,在认可诉权的人权属性和基本权利属性的前提下,“滥用诉权”的司法认定需要建立在《宪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否则就有不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1.“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滥用诉权”司法认定裁判的论证不周延

2.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经济基础

(3)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高中开设的科目多,为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每一单元都设置了很多内容,但并不要求全面掌握,抓住重点,也才抓住了精华。

如表1所示,大多数小型焚烧炉采用了气化焚烧技术,但很难做到飞灰熔融,飞灰应该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规处置[5]。但是农村地区通常无飞灰的处置设施,因此即使烟气能达标,这些在农村地区运行的焚烧炉仍存在飞灰污染的环境风险。但是采用的热解后焦炭挥发分耦合焚烧技术(以下简称热解耦合焚烧),通过飞灰返烧-熔融模式,存在飞灰玻璃化可能。

三、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正当性评价

3.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社会文化基础

(一)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合宪性基础

1.审判能动的必需性基础

“审判”最初是“对是非问题的评价和裁决”[8]1,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发展,审判权成为重要的国家权力,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在历史发展中,“不告不理”的司法被动性和严格依据成文法律或是先例裁判一直以来成为限制审判权肆意行使的重要原则。但在审判活动当中,面临法律模糊或法律空白时,审判权的行使界限如何确定,审判权对公民私权利和立法、行政公权力的干预的界限也一直成为困扰司法发展的重要难题。在考夫曼的《法律哲学》之后,人们对司法裁判的认知逐渐统一到审判活动“并非均是‘实施+法律或判例’便产生司法裁判结果,而是一个事实查明、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过程”[8]60,加之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司法理念,审判能动一定意义上成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必要行为。

2.审判能动主义的合宪性基础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是说,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享有独立的审判权能,即在审判活动范围内的事物,审判权享有独立判断的权力。一般认为,审判活动包含有“立案管理、诉讼智慧、事实认定、裁判案件、调解工作”[8]59等事项,案件从进入法院的立案伊始便进入到了审判权的管辖范围。虽然我国在2015年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了案件进入法院的难度,但若要真正进入司法程序,仍要由法院判断诉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中表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中也表明立案登记制的实质精神是“在防止过度审查的同时,也要坚持必要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9条。由此看来,对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入到司法审判程序,也就是诉权行使状态的判断在一般理解上属于审判权的职责范围之内。而依据我国《宪法》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的规定,则意味着《宪法》赋予了审判权独立权能判断诉权行使状态,对诉权行使正当与否,是否满足进入到司法诉讼程序以独立的判断权。

(7)由于进入烟气管的烟气温度相对低,而烟气管道又比较长,约64 m,矿温又不高,外排锅炉气的温度也低,因此热能利用率较高;

(二)“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社会基础

1.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制度基础

我国在完善诉权保障制度的同时,逐渐开始对诉权不当行使行为予以规制。在我国诉讼体系制度,尤其是行政诉讼制度当中,一直以来强调的是对诉权的保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通知,强调要认真做好案件受理工作,确保解决行政案件“起诉难”的问题。2014年我国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探索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设立行政法院试行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在2015年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将立案审查制变革为立案登记制,降低“接近司法”的难度。同年,完成了《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颁布,通过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举措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但与此同时,滥用诉权的现象在我国诉讼活动中也日益凸显,我国开始对恶意诉讼的行为予以规制。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诉讼活动指导原则,对恶意诉讼行为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6号)中也明确要制裁违法滥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出台,表明要加大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于规范诉权行使的各项规定的不断出台,给司法认定“滥用诉权”提供了制度基础。

“滥用诉权”司法认定被广泛质疑的另一个原因便是其论证过程的不周延,无法对该司法认定提供足够的依据,有司法逾越之嫌。在“陆红霞案”中尽管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论证,关于该案论理不充分、逻辑存在问题的质疑仍旧比比皆是。学者梁艺在对比了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在2015年与2014年在不同的案例中对“滥用诉权”的认定,认为法院存在认定事实标准不一,司法裁判衡量标准适用存在不稳定性[7]。除此之外,也有认为“陆红霞案”中“审判权应有之义”无法论证司法认定的推理正当,且在“陆红霞案”中呈现出的“滥用诉权”司法认定依据逻辑并不严密。[5]学者和法官的现有讨论还主要集中于“陆红霞案”,在“陆红霞案”之外,还有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裁判文书论理也存在着粗糙之处。例如部分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依据支撑是同一当事人的类似前案裁判,其都显现出了在于法无据时略显大胆的论证逻辑,其适当性都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讨论。

交往过程中的游戏习作,生生互动,师生互动,能调动学生习作积极性,增强习作兴趣,提高习作质量。老师在游戏前注重方法指导,关注游戏后的总结,学生的习作水平定会提升。

毫无疑问,在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在我国司法现状下是司法积极能动的典型体现,其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关于司法权能的思考和讨论。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下,司法裁判如何应对社会发展中新发现象,是司法能动主义哲学与司法谦抑主义哲学之间争论不休的话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恰当的司法哲学选择与一国的政治体制布局和社会现实发展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诉讼观念的转变给“滥用诉权”现象的产生和司法认定“滥用诉权”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普法工作的推行,借助于司法等公权力进行纠纷解决的方式日渐得到认可,据《中国法律统计年鉴》反映的数据显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收案从1986年的1611282件到2015年的10873129件,案件总量增长了将近6倍。数据来源于甘重斗主编:《1988年中国法律统计年鉴》,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883页。诸葛平平总编:《2016年中国法律年鉴》,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2016年版,第1297页。社会传统“厌讼”心理有所变化,“假诉心理”和“试诉心理”的诉讼心理开始出现“假诉心理”是指当事人诉讼要求与其真实目的不符,“试诉心理”是当事人对胜诉结果不报有过高希望。参见鲁千晓:《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8-62页。,诉讼案件的增长也体现出了我国社会中的诉讼文化已经在一定意义上发生了变化。而与此同时,“滥诉”现象也逐渐在司法实践中显现,198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提出在经济案件存在“滥用诉权”行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5月18日)。。其后,有关“滥用诉权”的讨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反复提及,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发展成为遏制公民不正当行使诉权的重要手段,司法认定“滥用诉权”的社会基础也日趋成熟。

(三)“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论证是否适当

1.论证理由的适当性

在论证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书中,常见的论证理由是当事人的行为缺乏诉的利益、违背了权利正当行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目的与立法目的相违背和参照前案类似裁判。

大跨度钢结构网架顶棚施工作为我国当前建筑施工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施工形式,在其施工管理技术应用过程中,应该注重对施工技术应用分析,这样才能在施工技术应用分析下,全面提升大跨度钢结构网架顶棚高空散装施工质量。本文针对大跨度钢结构网架顶棚高空散装施工研究,能够在研究过程中,按照施工技术应用需求,将对应的技术应用难点及技术实施中的关键性技术应用控制好,对于提升其技术应用能力和钢结构网架顶棚散装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性研究意义。

首先,诉的利益是诉得以进入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是司法救济权利的必要性和实效性[9],“无诉则不判”已经构成社会共识[10]。其次,权利正当行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五十四条规定权利行使要遵守一定的界限,《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列入诉讼活动的指导原则。再次,诉讼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满足特定的诉讼目的章剑生教授认为:“国家设置诉讼制度,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诚信原则指引、规范下行使诉讼权利,方能符合诉讼制度的要旨”。参见章剑生:《行政诉讼滥用诉权的判定:陆红霞案评释》,载于《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诉讼目的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诱导社会成员形成不良诉讼心理状态”[11]。最后,参照类似前案裁判虽基于“同案同判”的理念,但该做法在我国法律中尚无规定,而当事人之其前案中行为与本诉中的行为相类似虽可以成为案件结论的有力的佐证,但并不能简化法院的论证,若单独成为认定当事人诉权正当性依据则稍显不当。

2.论证方式的适当性

在司法论证当事人诉讼行为属于“滥用诉权”的政府信息公开裁判中,论证方式一般遵循以下进路,以当事人诉讼行为为主要论据,结合当事人主观诉讼目的与客观诉讼行为为论据,以及以类似前案裁判为主要论据三种方式。

高校图书馆应当定期组织馆员去现代化管理水平较高的图书馆进行培训来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馆员积极参加有关图书馆方面的研讨会和交流会,利用各种机会学习专家和教授传授的专业知识,开拓视野,把握学科动态;对口院校图书馆之间可以商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人才交换培训方法,发扬“走出去,引进来”的理念,双方派遣业务人员互换岗位来学习对方的工作方法和管理经验,取长补短,认知自我,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图书馆还应当举办馆内人员相互学习,从而更好的改善图书馆的工作。

根据治疗结果显示,术后第7天换药,高压氧治疗组与常规治疗组比较皮片成活率明显升高。患者出院时,高压氧治疗组与常规治疗组比较平均换药次数明显降低。通过高压氧的治疗,提高了皮片的成活率,降低了换药次数,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了疗效。

以当事人诉讼行为为主要论据的论证方式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活动或在诉讼活动当中滥用诉讼权利都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这样的论证进路是建立在对“滥用诉权”认知定位在是一种诉权不正当行使的诉讼行为之上,当事人诉讼活动中行为的明显不当,则诉权行使行为的本身便构成不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诉讼目的和客观诉讼行为为依据的论证方式要求证明诉讼当事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获取其他法外利益,同时在客观上存在不诚信行为或提起了数量显著不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诉的行为,综合考量其行为构成“滥用诉权”。这种论证方式是建立在对“滥用诉权”的学理认定中的“两要件说”,即“滥用诉权”需要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共同组成刘敏教授认为“诉权滥用的判断标准要主观上具有恶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参见《诉权保障研究——宪法与民事诉讼法视角的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2页。。以类似前案裁判为主要论据的论证方式是就同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而言,其本诉中的诉讼行为若与前案裁判的诉讼行为相似,其本诉的裁判结论会参考前案中“滥用诉权”结论认定为“滥用诉权”。这样的裁判论证方式本质上遵循这样的理论,即相似行为获得相似裁判。如果认定同一当事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存在相似的行为,则其裁判结果应当是相似的。但由于判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单独或主要作为论证本诉中当事人行为不正当的依据稍显薄弱。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行为的产生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和行政诉权保障的推进都给“滥用”政府信息公开之诉的产生提供了前提环境。而就司法认定本身而言,审判权的独立性有着《宪法》的保障,社会现状变化发展为司法认定的作出提供了必要性,司法机关在“滥用诉权”认定的论证理由和方式上也大体合法合理。就政府信息公开中“滥用诉权”司法认定行为而言,其具备一定的合宪性基础和必要性条件,其论证说理部分虽略有粗糙,但仍在总体上具备一定的可取性,其中的论理欠缺有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参考文献

[1]张晓薇.滥用诉讼权利之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4).

[2]侯丹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0,(4).

[3]高鸿.滥诉之殇引发的再思考[J].中国法律评论,2016,(4).

[4]沈岿.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滥用的司法应对——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案”[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5).

[5]章剑生.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判定——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评释[J].交大法学,2017,(2).

[6]吴英姿.论诉权的人权属性——以历史演进为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15,(6).

[7]梁艺.“滥诉”之辩:信息公开的制度异化及其矫正[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

[8]朱福勇.审判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0,59.

[9]刘敏.诉权保障研究——宪法与民事诉讼法视角的考察[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86.

[10][日]原田尚彦.诉的利益[M].石龙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

[11]鲁千晓.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9.

 
郝培轩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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