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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的立法与实践:基于社会变迁的视角

更新时间:2009-03-28

法律是人类的精神现象,也是人类的普遍治理形式和文明的制度表达。尤其是“一切现代文明,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法律都会有反映,因为法律是对社会变迁的整体反映”。[1]“如果某些类型的变化没有在法律制度当中得到反映,那么,主要的社会变迁就根本不会发生,或者不会在社会中有效地实行。”Lawrence M.Friedman,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4Law and Society Review,1969,p29,转引自姚建宗:《法律发展研究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视角来看,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享有权利的多寡以及权利的实现程度是社会文明,尤其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因为“权利是一种促进人类尊严之基本条件的强有力的工具”。[2]民法作为权利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总则》的施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尤其是《民法总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上的表达,而且作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则,也将统领未来民法典的编纂。[3]《民法总则》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却未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现行经典民法教科书大都在民法基本原则章节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梁慧星教授在其所著《民法总论》(第4版)第1章第5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对“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进行分析;魏振瀛教授主编的《民法》(第4版)第2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用第5节专节介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彭万林教授主编的《民法学》(第7版)第2章“民法基本原则”对“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进行介绍。因此,本文基于社会变迁的视角,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禁止权利滥用的演变予以系统梳理,并对其演变轨迹和主要启示予以分析,以进一步认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其法律地位。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禁止权利滥用立法与实践的演变

(一)大陆法系禁止权利滥用之立法与实践的演变

从法治文明史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变迁往往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权利滥用及其禁止的法律变迁概莫能外。一般认为,权利滥用的理念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法理念。在罗马法中,有“任何人不恶用自己的财产,是国家利益之所在”[4]的原则。这是最早提出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罗马法中又有“行使自己权利者,不害任何人”之法谚,[5]以及“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的著名格言,其中也隐含了权利不得滥用的意旨。[6]另外,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之极,恶之极”(summum ius,summa injuria),实际上就蕴含着对权利进行限制的思想。“此句格言,并非西塞罗所创,在罗马流传甚久,众所周知。”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同时,该格言“就法律层面而言,已获三点共识:其一,此项谚语,于所有法律领域,包括公法、国际法和民法及诉讼法均具有意义。其二,ius一语兼指法律及权利。其三,此项谚语的内容包括以衡平缓和严格法及克服权利滥用”。[7]现代罗马法的研究成果表明,从《十二表法》开始至帝政以后,罗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始终是存在的。[8]但是,从整体来看,罗马法未曾出现明确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私权观念具有强烈的绝对色彩,以至于个人在权利范围内享有绝对自由之传统,直到19世纪仍在欧洲占据主导地位。[9]

随着人类步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权利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主义”的法权观念深刻,“权利”这个概念构成了这个概念世界的核心。[10]于是,“权利绝对”的思想形成,《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便是这种张扬的写照。正如英国法学家Black stone所言:“没有任何事物像所有权一样,如此普遍地激发想象力而又触动了人的情怀;也没有任何事物像所有权一样,让一个人对世界外在之物得为主张与行使独立且专断地支配,并完全排除其他个人的权利。”William Black 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 of England,BK.Ⅱ,Ch.1,P2(1765-69),转引自沈幼伦、孙霞:《论遗嘱自由与尊重社会公德——兼谈某“第三者”遗赠纠纷案》,《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第73页。到了19世纪中后期,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社会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权利绝对的思想开始引起反思,法权观念也逐渐发生变迁。从所有权开始,学说上倡导“社会的所有权”思想。在此背景下,权利不得滥用的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落实。1855年5月2日,法国科尔玛法院对“专为遮蔽邻舍阳光而修筑之烟囱”一案作出判决。学者认为该判决揭开了禁止权利滥用之序幕。详见陈锐雄:《民法总则新论》,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912页。1856年,法国里昂法院对于以枯竭邻地之矿泉为目的而挖掘自己土地一案作出判决,进一步推动了禁止权利滥用理论的发展。详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406页。从此,法国关于权利滥用的判例涵盖了从所有权领域、合同领域到家庭关系、集体关系以及诉权的运用等几乎全部私法领域。[11]另外,德国在1787年创立了不动产“情势限制性”或“情势义务”理论。[12]《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正如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学导论》中指出的:“《德国民法典》乃处于两个时代的交接点上,它的双足仍然立于自由市民的、罗马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但是,它的双手却已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从此,为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从强调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为注重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

在立法上明文规定禁止权利滥用概念的是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依诚实信用为之;权利滥用者不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在吸取德国与法国的学说判例成果的基础上,将禁止权利滥用法理推向了一个新时代。此后,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效仿德国或瑞士的立法例,在民法典中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原则。另外,在德国,2006年8月14日通过的《平等待遇法》(AGG)是对私法自治的一个重要限制,德国立法者用该法将在普通民法和劳动法中实现平等原则的四个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法。该法的目标是,“为阻止和消除基于种族或民族成分、性别、宗教信仰或价值观、身体缺陷或性取向等原因而对他人进行的歧视”(《平等待遇法》第1条)。转引自[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著,沈小军、张金海译:《德国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页。我国《民法总则》虽未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是在第5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由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而滥用的对象又是民事权利,因此,《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有其合理性,但这并不否认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原则事实上在民事立法及其在民事理论上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从《民法总则》《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大量民事法律规范对权利滥用的禁止性规定即可窥见一斑。可见,“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13]只有对权利的行使予以限制,才能保障个人得共存共荣与社会生活的和谐,否则,权利的绝对化将如同任何事物的绝对化一样,必将产生物极必反的弊病。

教师要以概念学习为核心,结合概念学习策略和实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目标,紧扣重要概念,并层层递进地设计实验环节,为学生提供概念学习的框架,帮助每一位学生自主探究、形成并深入理解重要概念。

(二)英美法系禁止权利滥用之立法与实践的演变

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未将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法定罪名,因此学界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因此首先有必要对商业贿赂犯罪范围的界定作出详细的说明。由于商业贿赂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中的一法定罪名,因而理论上的看法也就有较大差异。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都可以称为商业贿赂犯罪[3]。按照这种观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实施行贿,或接受贿赂,都属于商业贿赂犯罪。也就是说只要是上述的几种贿赂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就应当属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很多人仅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称之为商业贿赂罪,是片面的也是不准确的。

[2][加]帕特里克·格伦.世界法律传统(第3版)[M].李立红,黄英亮,姚玲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62.

随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在涉及知识产权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的问题上,美国联邦法院分别在1917年和1948年发展出“专利权滥用”和“著作权滥用”的原则,国会也就相关方面进行了立法,如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专利权滥用修正法》。[16]而在英国,在丹宁的努力下,国会先后以民事上诉法院判决的几个案件为基础,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的法案。这些法案从现代社会的发展出发,摒弃了一些传统的法律原则,在合理使用土地、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7]

二、禁止权利滥用立法与实践的走向:从私法走向公法、从国内法走向国际法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之后,禁止权利滥用立法与实践从私法走向公法。《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18]为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19年《德意志国宪法》(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所有权为义务,其使用应同时为公共福利之义务。”[19]《瑞士联邦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权利,但其目的及其行使的方法不得对于国家有违法或危害的事,各州得以法律规定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滥用此项权利。”[20]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中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主要是基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诚信度。依据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反言,禁止诉讼权利滥用等。贺盛明、贺霞与陈廷庚及陈义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渝民申266号),载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6b92097-7df7-43b9-8c0c-98240b269d4a&KeyWord=权利滥用%7C诚实信用原则,2017年6月26日访问。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的要求来提供给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判例与学说从该条得出了一个基本思想。其不仅适用于债务人,也适用于债权人,并且支配了全部债务关系:也即任何人都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这尤其意味着要顾及对方的正当利益。这一思想不仅适用于债务关系,也可以准用于《德国民法典》的其他部分(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以及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如在公法中)。转引自[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著,沈小军、张金海译:《德国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页。德国宪法判例《永恒情侣》案也鲜明地表明了禁止权利滥用的立场。《永恒情侣》是20世纪50年代的一部德国电影,由纳粹著名导演法依特·哈尔伦执导。公映前,汉堡市公共关系主任埃利希·吕斯公开发表演讲,号召所有电影商拒绝放映这部影片。历经多次诉讼,1958年,德国宪法法院判决吕斯胜诉。判决指出,吕斯号召电影商联合抵制《永恒情侣》的言行,“必须被放在现实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中,才能获得正确的理解”。表达有基于私人利益而发,亦有基于公共利益而发。本案中,尽管吕斯胜诉,但德国宪法法院并没有简单地停留于支持吕斯的表达权,而是精致地划出了一条可供依凭的边界。判决指出,吕斯主张的“以任何形式约束表达权都会对自由造成不当限制”并不能绝对化。“当意见表达者的法权行使并非图谋私利,而是为了产生正当的公众影响时,尊重基本法权就是极为重要的。但如果表达权仅用于保护私益,则对其加以保护的程度,肯定要低于对那些有益于思想交锋的言论的保护。”详见陈灵海:《表达权的法律边界——德国宪法判例〈永恒情侣〉案》,《法制日报》2017年2月8日第10版。

美国最高法院近百年的判例史表明,多数派的意见倾向于严格维护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他们理解言论自由的种种危险——可能是危及国家安全的“泄密”(如“五角大楼文件案”),可能是诋毁官员名誉的“诽谤”(如“《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可能是煽动族群敌对与纷争的“仇恨言论”(如“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但只有当这些危险足够严重,才有可能压倒保障言论自由的考量。为此,霍尔姆斯在1919年提出“明显且即刻之危险的检测”标准。许多著名判例都表明,这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标准。[21]事实上,在8个月后,也就是1919年11月,霍尔姆斯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Abrams v.United States)进一步重申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并增加了两个关键性的限定词:“迫在眉睫(imminent)”和“刻不容缓(forthwith)”。[22]但不论如何限定,如何维护其言论自由。言论自由还是存在“言论的边界”。

禁止权利滥用问题在从私法走向公法的同时,也从国内法走向国际法。在国际私法方面,法国有判例认为,“法国人民获得他国国籍,应当是一种正当权利的行使,而不应当是滥用权利,否则法律就停止加以保护”。[23]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产生之日起,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范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巴黎公约》第5条A(2)规定授权各成员国针对专利权的滥用行为,采取强制许可的方式加以规制。在国际公法方面,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就是典型的权利滥用。禁止反言是国际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中国和东盟诸国2002年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承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2011年,菲律宾与中国发表联合声明,重申尊重和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13年,菲律宾却单方面提出有关南海争议的仲裁。菲方的有关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还刻意隐瞒了菲方仲裁请求之外的其他南海岛礁的必要信息,并拒绝提供给仲裁庭等,实质上是滥用诉权。[24]

可见,权利滥用及其禁止的立法与实践表明,“权利滥用这概念确是推动法律进化的一大力量”。“权利滥用这理论的发展,已成为一种不变的无可疑义的现象,在司法习惯上有如此深固根蒂的一种概念,绝不会不合于社会的需要和真理;关于权利滥用方面的一切判决,已构成了一个整个的学理,一种有机的集合物,法学家非特不加以反抗,且已不得不努力加以有系统的研究了。”[25]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及其理论不仅在法治文明史上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真实地反映了社会发展变迁的鲜活实践,而且对于社会的发展变迁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禁止权利滥用立法与实践演进发展的启示

(一)从供给到需求,权利在受经济社会发展制约的同时,又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关键

从社会变迁角度而言,禁止权利滥用的演变历史就是权利供求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发生变化的历史。“权利发展是一个持续的人类过程,因为不断变动的经验证明了对不断变动的权利的需求。”[26]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权利发展史,就是权利内容不断扩展、权利内涵不断丰富、权利主体不断平等的历史。正如学者陈弘毅所说:“关于权利的语言是一种特别有力的表达方式,它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27]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权利发展史也是一部权利不断滥用并不断得到矫正的历史。当代中国正昂首阔步走向权利时代,权利意识是如此兴起,权利话语是如此普遍,权利行为是如此张扬,权利保障是如此迫切,以至于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时时刻刻都会面对各种权利问题和权利现象。权利已不仅仅是一种书面语言,而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内在话语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有媒体指出的,“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说,当年一部《秋菊打官司》的电影,曾让人们充满好奇,那么今天,‘讨说法’已经成为社会口头禅。从主张经济、社会、文化和消费者权利,到捍卫政治、环境、食品安全和纳税人权利,‘权利意识’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深入人心、影响社会、改变国家。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自由平等意识、网络媒体勃兴提供的多元表达平台、民主政治进步造就的个体意识启蒙,所有这一切,成为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表达和伸张的‘时代注脚’。与之相伴,‘权利意识’的高涨,也为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治观念、发掘公民意识,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成为社会进步的催化剂。‘一元钱’官司的较真,厘清的是社会是非观念;‘物权’概念的普及,调动起创造财富的热情;‘环境权’的主张,增强着生态文明的群众基础……”[28]

但是,近代以来,面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人的思想观念、道德伦理可以说一直处于急剧变动的时期,不同思想观念、道德伦理之间的碰撞、冲突、交融、演变一直变动不居。加上改革开放后开始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文化碰撞,这种思想观念、道德伦理的急剧碰撞、冲突、交融、演变更加凸显。其反映在法律文化方面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在人们权利观念觉醒的同时,伴随的却是权利滥用和义务观念的缺失。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没有谁会否认,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改革三十年在本质上就是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的过程。作为一个宪法学者,我当然不反对谈论权利;事实上,宪法一直在谈论各式各样的‘权利’。尤其是在中国人的权利保障还很不到位、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仍然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宣扬人权理念。但是作为一个‘中庸’主义者,我自认为任何事情都需要把握一个度,即便权利也不例外;‘权利’谈太多了,也会出问题。”[29]

当前我国已步入权利时代:一方面是权利供给不断增加,新兴权利不断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主张甚至获得法律化的制度表达。如《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民法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鉴于我国现阶段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类型化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并且因之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虚拟财产必将日益丰富,《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出概括性规定,在回应人民群众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的诉求的同时,避免对当下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类型化等诸多争议贸然定论,也使《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具包容性,能够为后续出现的更多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提供基本法依据。参见杨绍华、申小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标杆——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张鸣起》,载http://www.wxyjs.org.cn/wxdayjd_579/201704/t20170420_223241.htm,2017年6月29日访问。但是,供给不足导致的权利贫困问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权利需求愈加旺盛,新的权利主张不断出现,权利泛化问题较为突出。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问题都是由权利在供给和需求关系上的扭曲和失衡造成的。根据不同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配置权利资源,有效解决不同法律关系和主体之间的权利供求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总结历史经验,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从现实到虚拟,必须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真对待权利滥用问题

从社会变迁角度而言,禁止权利滥用的演变历史就是因应和推动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历史。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追求自己权利的行使最大化时,或受文化传统、法律意识、现实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权利滥用的现象还较为普遍。例如,在诉权滥用方面,权利滥用已经渗透到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起诉权滥用、管辖异议权滥用、财产保全申请权的滥用、撤诉权滥用以及其他诉权的滥用如恶意小额诉讼、名人效应诉讼、证据伪造诉讼等;不仅表现形式多样,而且数量越来越多。在道路通行权方面,机动车右转不让行人、机动车随意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在自由权方面,在公共场合旁若无人接打手机、肆意说笑等,更不要说各种有违公序良俗的人体彩绘、行为艺术等。在环境权方面,温州新国光住户花26万装远程定向强声扩音系统向广场舞大妈喊话事件更是上演了因权利冲突引发的一场权利滥用的典型事例。2014年3年9日下午4点,温州市新国光商住广场住户运用远程定向强声扩音系统向广场舞大妈喊话:“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远程定向强声扩音系统通过定向大面积发射强声,可以把声音集中到一个方向远距离传播,并能在有效距离内保持足够的声压强度,主要用于强声驱暴、灾害事件(地震、洪水等)的指挥调度与信息传播。参见《新国光住户花 26万装对决音炮 向广场舞大妈喊话》,载 http://news.66wz.com/system/2014/03/30/104054076.shtml,2017年6月29日访问。有媒体指出:“时代的洪流往往泥沙俱下,在极短时期内高涨的权利意识,也呈现出某种‘初级阶段’特征。正如《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指出的,‘一部分人只注重享受权利,不注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这一现象的存在’。飞机航班延误,冲上跑道拦飞机;发生医患纠纷,把棺材花圈抬到医院;网上讨论辩论,动辄粗口相向,乃至暴力威胁……一些人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无视他人权益,罔顾公共利益,甚至更进一步,把他人权益、公共利益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这种走岔道的极端方式,将‘权利意识’异化为‘交相害’而非‘交相利’的行为,让人遗憾,也发人深思:权利的风帆如何行进,才能抵达文明的彼岸?”[30]

在权利滥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的同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网络社会的权利滥用现象也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匿名性、即时性、交互性、去中心化等有别于现实社会的鲜明特点,在人性的真善美表现得更加至真至纯的同时,人性的丑陋与邪恶也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虚拟化带来的不仅是权利的福音,还伴随着权利的危机。苹果公司承认苹果手机通过未公开的技术可获取包括短信、联系人列表和照片等在内的个人数据,执法机构或者其他人也可以通过与绕开备份加密相同的技术,从被授权的计算机上获取用户信息。参见孙微、王亚斌:《苹果承认可获取用户私人信息》,《环球时报》2014年7月28日第11版。网络社会使社会舆论和利益博弈的对抗性与共生性更加明显,权利的界限更加难以界定,权利滥用现象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同时,网络社会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之于现实社会更加常态化、多样化、极端化,权利滥用问题的解决也更具复杂性、敏感性、牵连性。互联网在中国正式诞生不到十年的时间1994年4月,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工程进入互联网,实现和Internet的TCP/IP连接,从而开通了Internet全功能服务,从此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有互联网的国家。 ,便出现了“木子美现象”参见360百科:木子美,载http://baike.so.com/doc/2724032-2875551.html,2017年7月26日访问。。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现已难解难分。“网络空间既像城市广场,可以辩论政治,发表演说;又像商业大街,可以逛街购物、消遣娱乐;也像阴暗小巷,滋生罪恶,潜伏危机;还像秘密地道,间谍钻地遁形、窃取情报;更像隐形战场,充满攻防对垒、生死搏杀。”美国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确保新总统任内网络空间安全报告》(2009年3月发布),转引自秦安:《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中国信息安全》2013年第9期,第33页。网络社会的现实正如美国克莱·舍基所言:“网络的传统看法是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空间,一个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脑和智能手机,虚拟信息空间的整个概念都在退化。”[31]

随着信息社会的蓬勃发展,权利滥用的以下发展态势将更加明显:一是权利滥用在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相互交织共生的趋势将更加明显;二是权利滥用导致的民事侵权乃至犯罪案件日趋增多;三是新兴社交网络将为权利滥用提供更多的虚拟空间;四是网络社会的权利滥用呈现出由个人化向组织化发展的倾向;五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滥用将会成为网络社会权利滥用的新形式。

(三)从管理到治理,尊重权利是破解权利滥用问题的元治理理念

从社会变迁角度而言,禁止权利滥用的演变历史就是尊重权利不断得到关注和重视的历史。问题的法律化是人类进步与文明的主要标志。不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均可转化为法律问题。而所有的法律问题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权利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生活乃至其命运是通过权利这一范畴来揭示的。从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来看,尊重权利是破解权利滥用、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也是推进社会有效治理的基本经验。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阐述了一个新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并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社会治理”较“社会管理”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别。上个世纪90年代,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是“个人和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并列出了“治理”概念的四个特征:其一,治理不是一套规章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其二,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其三,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其四,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但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具体而言,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就是要在承认个性化、多元化的基础上,通过互动和调和,包括沟通、对话、谈判、协商、妥协、让步,整合起各社会阶层、各社会群体都能接受的社会整体利益,最终形成各方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32]不论是从社会治理的四个特征还是从党中央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有别于“社会管理”的根本之一,就是树立尊重权利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点合理配置和调整治理主体和客体的权利问题。

尊重权利是和谐理念的基本内涵,是和谐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对权利滥用的治理应特别注重培育社会治理主体尊重权利的理念。只有理念不断滋润,制度才有生命力。正如美国学者托克维尔指出的,只有“权利观念明确的人,可以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现服从而不奴颜婢膝”。[33]尊重权利理念主要包括崇尚诚实信用、尊重公序良俗和注重权利衡平的权利行使理念。尊重权利还必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实现三者之间的平衡与和谐。

(2) 权重的计算考虑了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基于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两种权重计算方法,并且通过熵值对两者进行加权组合,充分利用样本数据,增加了权重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了评价模型的准确性。

五、结语

法律既是社会变迁的结果,也是社会变迁的动力。从社会变迁的视角来看,社会变迁或快或慢都会在法律上得到体现和表达。禁止权利滥用的演变历史与社会变迁紧密相关,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变迁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但是,“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4]美国学者艾伦·德肖维茨在其《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中也指出:“我支持不断变迁的权利取向,这种取向不仅限制权利的滥用,也保护人们不受不断变迁的恶行的侵害。”[35]因此,将“法律与社会、历史、文化、文明联系起来加以解释的方法”[36],或许更容易于让我们看到禁止权利滥用的演变的脉络、特点和本质。

评析: 论证是批判性思维的核心,包括质疑、推理和判断三个环节[3]。从学生的思维对话中体现出寻找证据、运用逻辑等较为完整的论证过程。甲同学是利用前概念,通过移植思维提出了验证方法;乙和丙同学提出的对照实验的方案中控制了变量并对结果作出猜测;丁同学的质疑体现了思维和严谨性,使实验方案更符合逻辑。试题着重引导学生建立尊重实证、寻求论证逻辑的严谨以及发展理性的怀疑精神,形成多元思考、平等讨论的意识和宽容的品质。

[21]刘擎.言论自由的代价[J].浙江人大,2011(8):41.

【参考文献】

[1]强昌文.权利的伦理基础[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186.

英美法中公司人格否认之滥觞就是基于衡平之理念,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正如美国法官桑伯恩(Sanborn)所说:“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被视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即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United States 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142 Fed 2d 247,255(C.C.E.D.Wis.1905),转引自蔡立东:《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载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公司人格否认正是运用衡平原则,通过个案否认的方式矫正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不合目的性的产物。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正义具有一般化的性格,显现在抽象的规范,适用于同类案例的多数之人。衡平则是针对个案的特性,斟酌相关情事,而求其妥当。”[15]

[13]The government is struggling to spread wealth more evenly (2016-10-01)

[3]人民日报评论员.民法总则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开启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 [N].人民日报,2017-04-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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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14.

就英美法系而言,尽管早期不存在系统的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但是存在禁止权利滥用的观念,甚至实践。如在英国,有一些土地是属于私人所有的。自19世纪工业时代以来,土地主可以在私人土地上自由地从事建筑活动,法律不能干涉。但是二战结束之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土地的使用必与环境保护同步。丹宁坚决主张,再也不能固守19世纪工业时代的法律陈规了。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必须干预公民在私有地产上的建筑活动。丹宁在判案中反复强调公民不能滥用自己作为地产主的权利,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还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优先考虑公共利益。[14]

[6]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11.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第八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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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缪黑挨·法布赫-马南.法国民法总论[M].陈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02-703.

[10][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1.

(3)财务会计管理效果差。对于企业财务会计的发展而言,要能从多方面进行考虑分析,在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的工作中,有的工作人员实践能力比较差,没有和网络环境下的财务会计工作要求相契合,这就必然会影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当中效果以及可行性不佳,这是造成财务会计质量低的重要因素。

[11][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缪黑挨·法布赫-马南.法国民法总论[M].陈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26.

[1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90.

[13]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48.

[14][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代中译本前言,14.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提到了死亡具有“我”属性,江口老人清晰地知道自己死亡将近,但是死亡却隐藏起来、秘而不宣,猝不及防地看到他人的死亡,在等待死亡的过程中又作为他人死亡的旁观者而存活着,生命最恐怖的莫过于在生的时候亲眼看到自己的死亡,并对即将来临的死亡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束手无策。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第8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2.

[16]王先林.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55.

[17][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代中译本前言,14-15.

李老师说,周小羽画了这样的画在班级里说男的是哪个同学,女的是哪个同学,严重伤害了同学们的幼小而纯洁的心灵。但画画本身是件好事,关键要在于引导。

[18]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宪法教学参考资料选辑[M].1980:117.

[19]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宪法教学参考资料选辑[M].1980:257.

[20]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宪法教学参考资料选辑[M].1980:330.

不仅如此,通过对权利滥用问题的长期观察和分析,笔者发现将权利滥用作为认识和分析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发生的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现象的一种方法论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切入视角和理论问题。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权利滥用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更加多样、更为复杂,权利滥用问题的解决也更具复杂性、敏感性、牵连性。深入研究权利滥用现象背后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心理、法律等,可以为解决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对于建立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22][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M].徐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2-33.

[23][法]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68-169.

[24]钟声.滥用国际法就是挖国际秩序墙脚[N].人民日报,2016-06-28(21).

[25][法]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12,200-201.

[26][美]艾伦·德肖维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M].黄煜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9.

[27]陈弘毅.权利的兴起:对几种文明的比较研究[A].周叶谦译.夏勇.公法(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3-184.

[28]人民日报评论部.有“权利意识”,也要有“法治观念”——辩证看待社会发展与问题之二 [N].人民日报,2013-05-21(5).

克错铜矿位于青海省柴达木盆地东南部柴达木南缘小区,属祁漫塔格—都兰铁、铜、铅锌、钨、锡、铋、金、钼成矿带[1]。该区构造活动强烈,火山活动频繁,是近年来研究关注的热点之一。区域上已发现了一系列铁、铜多金属矿床,该区成矿潜力巨大。克错铜矿在区域上具有较好的成矿条件,前人在该地区从矿床形成,成因,成矿环境、条件,找矿方向等方面做了大量研究[1-2],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关于本区的详细地质特征介绍较少。本文结合近年来的地质工作成果,对该区的地质特征进行详细介绍,并对该区找矿前景做出分析。

[29]张千帆.重构中国的道德与政治哲学[J].法制日报,2012-04-25(11).

[30]人民评论部.有“权利意识”,也要有“法治观念”——辩证看待社会发展与问题之二[N].人民日报,2013-05-21(5).

[31]马化腾.互联网新时代的晨光 [N].法制日报,2012-04-25(11).

此公寓式办公楼,结构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本工程位于6度抗震设防区,小震的地震力比风力小,常规设计的截面承载力和变形为风力控制;(2)合理确定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墙肢及框支梁、柱的抗震性能目标;(3)对结构重要部位及薄弱部位应采取合理的构造措施,并从性能设计角度分析提高截面承载力,提高结构延性,达到性能目标的要求。

由图2可知,感官评分与红茶浓度和浸泡温度具有明显的二次抛物线关系,随着浸泡温度和红茶浓度的增加,感官分值呈现先增加后下降的趋势。当A因素(红茶浓度)和C因素(浸泡温度)向峰值方向移动时,C因素等高线密度明显变小。当C因素水平较低时,等高线密度较稀疏;当C因素水平达到35 ℃以上时,响应面变陡,等高线密度变密,表明C因素在高水平时对响应值的影响显著。当A因素水平较低时,响应面较陡,等高线密度较密,表明A因素在低水平时对感官分值影响显著。

[32]唐钧.社会治理的四个特征 [EB/OL].http://theory.gmw.cn/2015-03/02/content_14967028.htm,2017-07-27.

画面可见落款的作品有38件。14件作品可见年款;其中10件作品有中文、外文结合的署名,即“铁夫 李玉田”+“L、Y、TEIN”(图3)及年款;4件作品包含了外文署名(“T、F、LEE”)(图4)及年款。另有25件作品仅有外文署名,即“T、F、LEE”(图5),无年款。

[3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72.

马戴从少年离家踏上科举仕途之路,在经历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长时间地羁留在关中地区。他心怀家国,积极用世,却一生困于科举仕进。久仕不进,诗人无奈多次远赴幕府,寻找出路,在此期间,诗人写作了多首诗来表达其不得志的落第之悲苦。如其《下第别郜扶》:

[34][德]马克思,恩格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5.

[35][美]艾伦·德肖维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M].黄煜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9.

[36]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

 
吕绍忠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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