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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年来,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的亲情缺失、教育落后、监管不力、身心健康受损等问题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在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更好地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走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屡受侵害的现实困境,不仅关系到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也关系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生活的正常维持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李克强总理指出,我们所强调的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而正视发生在农村留守儿童身上的种种问题,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就体现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内在要求。

一、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离开农村户籍所在地,长期在外经商或打工,自己被留在农村原户籍地生活和接受义务教育,无法和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农村人纷纷涌入城市谋求生计。亲情缺失、农村教育落后、农村社会环境变化、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等多种因素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现状令人担忧。

(一)受监护权难以真正落实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主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由于长年累月在外务工,陪伴孩子的时间相当有限,对孩子的监管和保护责任严重缺位。留守儿童的监护状况为:或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监护,或生活在亲戚、朋友家中委托监护。资料显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1]

1.父母一方的单亲监护。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中男方外出务工,女方留在家里照顾老人和小孩,同时承担繁重的农业劳动。由于大多数农村妇女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一些农村地区生产条件落后,交通不便,居住环境恶劣,生活压力大,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在独立承担抚养照顾孩子方面力不从心,留守儿童生活质量很低。

2.长辈、近亲属的隔代监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但现实情况却是,留守儿童的父母并不是没有监护能力。他们进城后,通常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代为照顾。而这些老人体弱多病,有时需要照看几个家庭的留守儿童,有的老人还要同时耕种承包地,产生了留守老人照顾留守儿童的现象。这些隔代监护人通常力不从心,只能保障留守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更为糟糕的是,在留守老人生活难以自理的情况下,留守儿童反过来还得承担起照料留守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的责任,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3.其他亲属的委托监护或临时监护。迫于生活压力,有的家庭夫妻双方都外出务工,只能把孩子托付给亲戚朋友代为照看。而这些亲属要么因照顾自己的孩子而力不从心,要么有“管轻管重都会影响彼此关系”的顾虑,导致留守儿童的监护实际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状态。而托付给亲戚朋友照看的儿童也容易产生寄人篱下、无所依托的孤独感和自卑感。这就使留守儿童监护形同虚设,使留守儿童失去归属感,同样影响其身心健康。

4.无法固定监管人的不确定监护。除以上几种情况外,还有一些农村留守儿童根本没有较为固定的监护人,而是独自生活,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这一部分留守儿童有的是自己照顾自己,有的还要照顾弟弟妹妹。[2]由于年龄太小,他们缺乏基本的生存能力和安全意识、防范意识、防护能力。留守儿童正处于身体发育期,身心脆弱,个人自律、认知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较弱,在监护缺失的状态下生存压力大,极易走向歧路。

应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全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视,形成全社会同心协力的保障机制。

1935年6月至1936年8月,红一、四方面军近9万人次,先后三次途经黑水。在此期间 ,红军在黑水芦花地区大力开展了筹粮熬盐工作,为过草地准备了必需的粮食、盐巴和其他生活御寒物资。毛泽东同志和朱德同志等都亲自下地同红军战士和藏胞一起割麦子,周恩来在工作百忙中也抢时间搓麦,邓小平以及贾拓夫、成仿吾等也都深入高山村寨开展群众工作,筹集粮食。

(二)受教育权受到严重影响

受教育权是《宪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尤其对于适龄儿童而言,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极为重要的。农村留守儿童因为常年与父母分隔两地,缺乏父母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学习成绩较差,学习中的困惑也无法及时与父母交流,易产生厌学念头。久而久之,一些农村留守儿童会出现逃学、厌学、学习适应不良等现象。这种负面情绪迫使他们寻找其他发泄途径,如经常流浪校外、在网吧中寻求安慰,甚至发生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问题。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是,现实中城市的学校并没有打破城乡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与城镇儿童同等的教育资源和条件。跟随父母进城生活的子女也只能就读于教育设施落后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想进入城市学校则需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这对生活拮据的进城务工人员来说是难以承担的。因此,把孩子留在农村上学成为多数人的必然选择。我国留守儿童大部分生活在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有关研究显示,14周岁以下留守儿童日常在校率仅为88%,其余的长期在校园外游荡。[4]同时,农村基础教育设施落后,教学条件差,师资力量匮乏,很多留守儿童会产生辍学打工挣钱的想法。一些农村流传“读书无用论”,某些父母也会逼迫孩子辍学,让孩子早早进入社会赚钱养家。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农村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

(三)人身权极易受到侵害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内容。与城镇同龄儿童相比,农村留守儿童生活质量全面下降,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首先,农村就医条件差,医疗资源匮乏,医疗技术水平低,加上经济条件限制,农村留守儿童在患病时看不起病、看不好病的情况时有发生,留守儿童的健康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农村留守儿童缺乏人身安全意识,得不到在外务工父母的有效保护。而委托监护人或因为文化程度偏低,或因为责任心不强,忽视对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教育,致使留守儿童触电、溺水、车祸、性侵、死亡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其人身权益严重受损。最后,农村留守儿童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农村留守人员对儿童的侵害和校园发生的针对留守儿童的性侵害是两种严重损害留守儿童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留守儿童不谙世事,心地善良、心思单纯,极易被形形色色的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受到侵害。实际生活中,针对留守儿童的性侵害较多,而性侵害案件中老年犯罪者居多,罪犯一般都是被害女童的邻居、同村人或家长的朋友、亲属。此外,近年来校园性侵害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尤其在偏远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经常成为不良分子实施性侵害的目标。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害使被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的伤害和摧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四)发展权难以保障

对于螺栓预紧过程的评价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预紧过程中螺栓的受力情况,一个是预紧过程中上下法兰的相对变形量。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欠缺的原因

(一)法律规范不够健全,保护机制难以具体操作

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现行制度在立法及实施上存在诸多问题,立法的预期效果和价值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

由线性拟合可以得到Q(hkl),然后对所有的峰取平均可以得到t/G.图5是铬的P-t/G图.从图中可以看出,t/G在超过19 GPa后变得平坦,表明此时铬由于屈服发生塑性形变,此时t/G的数值为0.005.

1.立法规定滞后。成文法律规范在具有超强稳定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带有滞后性弊端。我国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规范大多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如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对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当时我国还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经济时代,农村留守儿童还比较少见,这些法律对当时留守儿童的保护和监督还是较为适用的。但面对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壁垒、教育和医疗等地方政策的限制、农村经济条件的制约等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日益严重,是当时的立法者无法预见的。当时的法律规范不能解决当下的现实问题,目前的《民法总则》也只是简单重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规范供给不足的遗憾。唯独可行的弥补措施就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2.法律规定笼统模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现行法律几乎没有明确规定,已有的几部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和程序上也无法直接适用。比如,对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除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主体的监护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父母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可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进行监护,但这些条款较为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有关监护的内容已不适应现今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如对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确认、监护能力认定、是否能完全代替父母行使监护职权等问题,均缺乏具体规定。

有机/酸复合溶液作用时,一方面因为煤中的矿物质能与复合溶液中酸发生化学反应,使得矿物质溶解,反应方程式见式(1)~(6)所示。这与X射线衍射结果一致,碳酸盐矿物的溶解,粘土矿物的溶解和重结晶等,说明煤中矿物质与有机/酸复合溶液发生化学反应。

3.缺乏单行立法。我国《宪法》《民法总则》《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涉及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立法目的的单行法,但这部法律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作用不够明显。现实生活中处理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时只能参考一些分散的与儿童权益保护有关的单行法规定,但这些规定的针对性不强、操作性较差,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方面难以适用。考虑到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权益易受侵害等问题,应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或法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二)受制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巨大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限制。在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严格依据公民居住地域划分的,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城乡“二分”的户籍制度。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身份、职业、资源占有、社会地位等差异。这种城乡二分的户籍制度对进城务工人员携带孩子上学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鸿沟,造成严重社会不公。即便一些城镇学校对进城务工者的孩子开放,孩子的父母也难以负担高昂的借读费用。况且进城务工人员居住简陋、生活条件艰苦。他们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更多的人干的是一些重活脏活,劳动收入有限。城镇生活成本又高,他们没有能力和精力将孩子带在身边。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壁垒和鸿沟客观上限制了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生活读书。

1.社会保护机制没有建立。在我国,偏远贫困地区农村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世界,一些农村地区社会环境恶化,留守儿童生存风险加大,安全隐患较多。媒体不断曝光各地发生的农村留守儿童伤害事件,才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推动全社会致力解决这个问题。社会保护的目的是使儿童能够获得更多的物质帮助,改变生活学习环境,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的指引,一些社会团体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更多的是一种带有同情怜悯姿态的物质扶助,且多属于短期行为。目前,虽然也有包括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内的机构或组织纷纷加入维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队伍中,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这些工作或举措通常是暂时或临时性的,没有转化成规范性和制度化的体制机制,难以持续发挥作用。

(1)肖像描写:①第一次出场:写他“身材很高大”,说明他尚有劳动能力;“青白脸色”说明他穷困潦倒。营养不良又不肯劳动的结果;脸上“时常夹些伤痕”,是他穷困而偶然偷窃被人打伤的标志,也是他走向没落的重要标志。“一部乱蓬蓬的花白胡子”既表明他年龄较大而又精神委顿颓唐。他那件长衫“又脏又破,似乎十多年没有补,也没有洗”说明他穷酸潦倒,懒得出奇的经济状况和性格特征。②第二次出场:“他脸上黑而且瘦,已经不成样子,穿着一件破夹袄”说明他衣食无着,穷途末路。“盘着两腿,下面垫着一个蒲包,用草绳在肩上挂住”“满手是泥”说明他被打折了腿,丧失生活能力。

(三)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家庭保护形同虚设

1.监护人监护意识淡薄。监护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对父母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更是职责。监护人必须履行法定监护责任。不少地方性法规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监护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纳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督促其接受亲职教育。但是,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监护责任意识淡薄,对自己的监护职责认识不清。更有甚者,直接把对孩子的教养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认为自己为孩子交了学费,学校就必须代替自己接管全部监护义务,全然不顾法律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首要的监护职责。父母不能找任何借口将自己对孩子的法定抚养监护义务推给其他人,但在实际生活中,将留守儿童付托给他人监护甚至无人监护的现象并不鲜见。父母怠于履行或者推卸监护职责,直接侵害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2.家庭保护形同虚设。家庭是儿童最温暖、最可靠的栖身之地。家庭对儿童的意义无可取代,它承担着教育和监护儿童的双重职责。未成年人在心智、体能、社会阅历等方面都不成熟,面对危险防范意识差、抵抗力弱,容易成为受害者,需要家庭保护。城镇化浪潮使农村父母远离子女,把年幼子女留给家中老弱病残人员照护。留守儿童的家庭是变相的、不完整的。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在外,祖父母在监管孩子时或过于宠溺,或因恨铁不成钢而采用棍棒方式教育。这两种错误态度均容易造成留守儿童自以为是、禁不起打击挫折的逆反心理和自卑情绪。加上外界的不良风气或坏人引诱,这类儿童极易步入歧途,留下安全隐患。[6]长期缺乏家庭关爱会影响儿童正常的生长发育,也会严重挫伤留守儿童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轻者使孩子自卑冷漠,丧失安全感,重者会陷入绝望,走向不归路。

(四)社会保护机制脆弱,农村社区保护力不从心

2.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国家政策导向性使各种丰富资源聚集在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日益繁荣。相比之下,以传统种植为主业的农村居民发家致富的概率不大,大多数人生活较为拮据。在现代化进程推动下,城市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者。在种田不如进城打工赚钱的现实利益驱动下,大量农村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寻求更多的致富路径,以期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除了没有经济实力支持孩子进城读书外,也没有时间和精力管理教育孩子。大多数人还是决定把孩子留在老家,忍受父母子女分隔两地的痛苦。父母在迫于生计离开孩子外出务工赚钱和在家陪伴孩子(或者携带孩子一起进城)正常生活的艰难权衡中,最终选择了前者。这其实是一种损害孩子权益、耽误孩子未来发展的高风险选择。可见,城乡经济差距也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难以获得保护的重要原因。

应强化政府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公共职责,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及法律责任,对失职渎职者问责,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是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应有之义。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高度,在立法、执法、司法及法治宣传教育等环节实施全方位法治保障。

(一)重塑立法观念,用良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立法要直面现实问题,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进程。尤其是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面对留守儿童数量日益庞大但权益易受侵害的现状,立法者在制定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转变立法观念,使立法与现实需求相适应。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一些城市开始建立垃圾集中处置的准卫生填埋场,由于这些填埋场设计施工时,普遍采用简易填埋方式和传统填埋作业工艺,对周边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难以满足现代卫生填埋场技术标准要求[1]。目前第1批填埋场大多运行了10多a,已逐渐接近封场状态,面临着老旧简易垃圾填埋场封场及渗沥液阻隔控制的难题[2],亟待在原有垃圾场的基础上利用柔性垂直防渗技术,结合封场,解决渗沥液渗入地下,填埋气外泄,并向四周扩散,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

首先,强化“最有利于儿童”的立法观念。通过落实这一观念,将对儿童权益的立法保护提升到应有的高度。《民法总则》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基本上体现了最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的理念。同时,要在立法的具体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上下功夫,避免仅仅使用抽象性、宣示性的立法用语。在此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值得借鉴。例如,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就有“留守儿童保护”专章,贯彻了最有利于儿童权益的立法精神,提出要构建留守儿童全社会关爱服务体制和救助保护机制,要求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保护和关爱,努力做到从源头上逐渐减少留守儿童现象。[7]

其次,通过地方立法有效预防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农村留守儿童不仅是各种违法犯罪的受害人,有时候也是施害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问题,地方性法规可能更能发挥作用。比如,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该条例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预防和矫治等工作”。其还分别专章规定了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重点预防等内容。其中,第五章“重点预防”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履行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

由于政府及企业相关部门对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相关产业、科学技术、人才等方面发展缓慢,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建设经验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企业不够重视,相关工作就难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大部分仍凭借传统的人工方式进行操作,在企业内部资料处理中会出现遗漏、损坏等问题,导致整个工作进程拖延,对整个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不利于企业内部控制工作效率的提高,无法与时代的脚步相契合。企业对于人才的利用效率不高,控制体系管理人才供不应求,企业只好引进外来优秀专业技能人才,导致人才投入成本较高,企业控制体系管理成本也增高。

3.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纳尔逊·曼德拉曾说,“在如何对待儿童这方面,最能展示出一个社会的灵魂”。对于如何动员社会力量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七五规划》提出了要求:(1)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2)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强化执法意识,落实各级政府的基本保障责任

2.农村社区保护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村社区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基地。与成熟的城市社区不同的是,农村缺乏真正的社区组织和社区意识。目前,村委会基本上属于农村社区组织,但承担不了城镇社区的职能。此外,聚居一地的农村社区农民也没有真正成为生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相互之间缺乏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主观意愿和客观基础。况且,我国各地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地方农村社区的凝聚力也千差万别,不能单纯寄希望于农村社区发挥保护留守儿童的兜底功能。随着农村社会“空心化”趋势的加剧,农村社区的组织教化、互帮互助、排忧解困等功能几近丧失,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淀粉基纳米复合材料中存在纳米粒子-淀粉、纳米粒子-增塑剂以及增塑剂-淀粉三种相互作用力,纳米粒子与酯化淀粉分子的作用减弱增塑剂对淀粉的增塑作用,膜材断面的粗糙度增加,形成更多凸起或褶皱;酯化淀粉分子、纳米粒子和增塑剂间的相互作用促使纳米粒子在酯化淀粉基膜材中形成插层,纳米粒子呈均一取向分布,纳米粒子的层状结构、酯化淀粉基膜材的结晶结构均保留完整。此相互作用促使增塑剂分子、酯化淀粉分子的热稳定性提高。以上结果可为调控淀粉基膜材结构,扩大淀粉基膜材在食品包装中的应用提供更多理论参考

其一,落实基层政府的属地责任。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职责。增强政府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责任意识尤其重要,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主导作用。2016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政府要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承担主导责任,提出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该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其二,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在政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1)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关爱服务体系中的牵头作用,要重视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2)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3)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此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其三,因地制宜创新保护方式。地方或基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与上位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或政策措施,创新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方式。例如,2005年重庆市南川区出台的《“关爱留守儿童教育工程”实施办法》就提出“代理家长制”,明确规定“代理家长”的责任和义务,建构系统化的教育格局,有效维护了留守儿童的权益。2008年,江苏省仪征市朴席镇出台《朴席镇关于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一支由机关干部和党员干部组成的“代理家长”队伍。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有效维护了留守儿童的权益。

发展权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相比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发展权更应当受到重视,因为其正处于健康成长和正常发展的关键时期。很多时候,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很糟糕,一些留守儿童生活上都不能吃饱穿暖,膳食搭配不均衡,摄入营养不能达标,情感上长期处于“亲情饥渴”状态。生活的艰苦、学习的重负、感情上的渴求等构成他们无法排解的痛苦。他们情感封闭、内心孤苦、言行叛逆、缺乏自信,甚至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极大地影响了身心发展。多数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不仅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而且容易导致行为失范和失控。对此,一些常年在外的父母愿意用经济上的支持来弥补情感上的亏欠,导致部分儿童金钱或物质观念错位,是非不分,养成不思进取、我行我素、自由散漫等不良习惯。一旦没钱,就很容易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而某些留守儿童由于不能从父母、家庭和社会中获取安全感,很容易走到一起结成社会小圈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人群。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5]

将(1)(2)两式做差,得±2(ai+1-ai) ≡ 0 (mod 10),由于ai,ai+1都是一位数,并且ai ≠ ai+1,从而上式等价于ai+1-ai = ±5.综上,两个相邻数字ai和ai+1 (ai≠ai+1)的对换错误能被发现的充要条件是:|ai-ai+1|≠ 5.

(三)加强司法保护,依法及时审理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案件

第一,增强有别于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少年司法理念。少年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当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将少年家事审判中的公益性、人伦性、关联性、修复性理念引入其中,结合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法,将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落到实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要发挥对留守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职能。

随着碳普惠相关研究近年来的不断升温,很多政府、企业尝试通过碳积分形式建立小范围的针对个人的碳普惠机制。但是,各类碳普惠机制在整体框架设计、碳减排量化方法、激励机制等层面并没有统一的理论指导,这为下一步不同碳普惠机制间的对接,以及未来碳普惠与碳交易市场的对接带来了诸多问题。

第二,探索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对其权益保护要探索适用特别的司法保护措施,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出台有针对性的举措,值得推广。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通知》中,要求法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通过及时立案、快速审理、强化调解力度、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多种有效措施,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留守儿童及时得到民事赔偿,获取司法救济。

第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特殊追究机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要探索适合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发展特点,以少年法庭为依托,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综合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学习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依法选择不予起诉或是附条件不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可采取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封存犯罪记录、不公开审理等方式对其进行特别保护,避免给犯罪农村留守儿童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进行刑法处罚时,应强化非刑罚方法的适用,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年纪偏小,在其所犯罪行较轻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责令赔偿损失和训诫、赔礼道歉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非刑法方式。这些处罚方式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获得矫正不良行为的机会,更健康地成长。当然,如果是针对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则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尤其在家庭虐待和性侵案件中,可以推行公益诉讼,赋予社会组织或个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及时追诉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更有效地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力量进行保护

除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位问题外,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观念也大大落后于社会发展步伐。传统家长制对我国监护制度影响巨大。我国目前仍采取以亲属监护为主、社会组织监护为辅的监护制度。[3]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家庭结构的改变,当法定监护人无法实际承担监护责任时,其他监护又不能及时补位,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监督制度就难以真正落实。这个问题在城镇化时期更加尖锐,使农村留守儿童受监护权得不到切实保障。

1.坚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七五规划》),对“七五”普法作出全面部署。该通知指出,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养成守法习惯。《七五规划》提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和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强法治课教师、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培训。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开学第一课、毕业仪式中有机融入法治教育内容。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网络建设。

“太欢迎了!你如此言行一致,着实令人佩服!”我发现她那白皙的小手是那样柔软而有力。她又把手向巴克夏伸去,这呆子还把手在裤子上擦了擦,说:“我叫巴——不,叫朱青山,他叫韩明义,都是农科站的,嘿嘿。”

2.积极推进送法下乡活动。各地政府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活动,特别是要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内容的分量。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职责,通过法治教育基地、法治讲堂、模拟法庭等形式,深入农村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预防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在提高留守儿童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中的作用,通过课堂教学的形式向他们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促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逐步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中,留守儿童的父母是绝不能缺席的。

最后,探索进行单行立法或专门立法。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数量很大的弱势群体,其权益长期受到侵害的现实不容忽视。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全覆盖地、一般性地规定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或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用个别条文概括性规定留守儿童问题,缺乏直接或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立法。建议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省份探索制定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法规。在制定专门的地方法规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儿童原则,分别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等各方面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义务或职责,以及不履行义务或职责时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刚性约束力。

能源现况定位:广东一次能源生产量处于全国中下游水平,能源消费总量位于全国前列,能源自给率处于全国中下游水平;能源利用效率在国内领先但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非化石燃料消费占比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两倍;用能成本高,位于全国前列。

(五)强化监护制度的约束作用,发挥中小学校的管教及保护功能

其一,严格落实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法定监护人要履行下列监护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农村留守儿童最重要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首先应当积极全面地履行各项法定监督义务,而不能不负责任地把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推卸给他人,不能以外出养家为借口而回避监护职能。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要依法给予制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其二,积极发挥委托监护制度的作用。我国《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均肯定了委托监护的合法性,立法的本意是给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多一重保障。在外出务工的父母无法有效实行监护职能的情况下,委托监护就成为父母法定监护的重要补充。

其三,落实学校管教及保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上都是学龄儿童,大部分时间是在中小学学习读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对中小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二是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三是学校与学生不属于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也不宜将学校确立为监护人。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要求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期间承担以下管教和保护责任:(1)对他们的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2)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3)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4)对于一些农村小学因生源不足出现的“空校”现象,绝不能单纯地为降低开支、精简师资就简单合并,一撤了之。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政府须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建设公立的寄宿学校,解决留守儿童无人看管、学习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进而缓解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鼓励建立民办的以留守儿童为主体的寄宿制学校,并在财政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8]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参考文献】

[1]周娅.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

[2]王乙竹,贺连成.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问题及立法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5(17).

[3]蒋先金.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6(18).

[4]林华瑜.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的安全问题与防范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

[5]杨亦松.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以法律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15).

仿真模型中选取输入交流电压为9 V、20 V、40 V、60 V、80 V、100 V作为采样点,计算出各交流电压输入情况下,整流电路输出的直流电压和电流。

[6]张汝铮.留守儿童犯罪防控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

[7]廖德凯.保护留守儿童立法不能太柔[EB/OL].http://www.edu.cn/zhong_guo_jiao_yu/jiao_yu_ping_lun/201612/t20161208_1474231.shtml,2016-12-08.

[8]张汝铮.留守儿童犯罪防控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

 
井娟娟,黄金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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