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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的形态、原因与应对策略

更新时间:2009-03-28

通常认为,“翻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各种考虑,完全或者部分推翻原来在被公安司法人员讯问或者审问过程中所作的有罪、罪重供述或者无罪、罪轻辩解。”[1]通俗且广义言之,所谓翻供就是前后说的不一致,前面那样说,后来又说前面说的不算数。在诉讼过程中,翻供是一种常见现象。就审讯实际现状看,翻供率相当高。在公安机关内部,尤其是刑事侦查部门,通常认为,乱供排第一,翻供排第二,不语排第三,主动如实供述排最后。翻供有多种表现形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也很复杂。审讯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否则,就难以取得审讯的成功。尽管对翻供这个老问题已有不少人进行了研究,但笔者通过文献调研发现: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并没有很好地把翻供的形态、原因等讲清楚,尤其是没有提供可行性、系统性的应对翻供的方案。因此,对翻供这个老问题进一步进行研究仍然是有价值的。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形态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翻供的形态。

(一)就翻供的性质看,可将翻供分为合理翻供与恶意翻供

合理翻供是指因外力作用,犯罪嫌疑人当初不得不作虚假供述,所以后来翻供。这种翻供是纠错。前面的供述是错误的,翻供是正确的。

恶意翻供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一种手段。犯罪嫌疑人翻供不是因为侦查主体方的错误,而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对抗审讯作出的一种选择,或是由于他方的作用后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种选择。这里说到的他方是指除了侦查方、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力量,可以是律师、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同监室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监所管理人员、检察人员、法官、记者等等。

(二)就诉讼过程看,可将翻供分为侦查阶段的翻供、侦查阶段之后的翻供

侦查阶段的翻供是指翻供发生在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或场所审讯时犯罪嫌疑人是那样说的,但关进看守所后犯罪嫌疑人就不那样说了。或者前一次是那样说的,后一次就说前一次说得不对。

侦查阶段之后的翻供是指案件移送起诉时或起诉后、审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前面的供述。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是那样说的,但到了起诉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口了,或者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是那样说的,但到了法院审判面对法官时,把前面说的都推翻了。

(三)就翻供的形式看,可将翻供分为有序翻供和无序翻供

有序翻供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有节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通常是前面那样说,后来说前面说的是错误的。翻供的次数不多,以一两次为限。

无序翻供就是一会儿说是这样的,一会儿又说前面说的不对。一会对,一会错,一会儿给个结果,一会儿又否定结果。对了、错了、错了、对了,犯罪嫌疑人反复无常,翻供次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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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翻供的次数看,可将翻供分为一次翻供和多次翻供

一次翻供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翻供了一次。这一次翻供可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多次翻供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作了两次以上的翻供。多次翻供可以集中在侦查阶段,也可能分散在诉讼的不同阶段。

(五)就翻供的内容看,可将翻供分为对案情的翻供和对罪行轻重的翻供

对罪行轻重的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原来说自己有罪,后来说自己无罪,或者原来说自己罪重,后来说自己罪轻,或者原来说自己罪轻,后来说自己罪重。

对案情的翻供是指对犯罪动机、犯罪条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的翻供。犯罪嫌疑人会否认原先所说的犯罪动机、犯罪条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

(六)就造成翻供的主因看,可将翻供分为侦查人员造成的翻供、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翻供、其他方造成的翻供以及多方共同作用造成的翻供

侦查人员造成的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主因在侦查人员。因为侦查人员审讯方法不当导致犯罪嫌疑人乱供,后来有了机会,所以犯罪嫌疑人翻供。

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把翻供当作了对付审讯的手段,他自然会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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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造成的翻供是指辩护方、检察方、审判方、媒体、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同监室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监所管理人员等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翻供。

多方共同作用造成的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是多方共同作用造成的。比如,律师做媒体的工作,媒体深度介入某案。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预谋、有计划地在法庭审判时翻供,并将翻案的原因说成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媒体介入影响了法官的思考,法官不得不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

从上述的分类可以看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多种多样。“翻供不一定有理,但都会有其原因。翻供的原因,存在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内因方面,如果疑犯是作案人,一般是原供对其极不利,要承担严重法律责任的畏罪心理使之后怕;同时,他们又抱有翻供可能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从而促使其选择了翻供。或者,虽然他们认罪,但不认为自己是重罪,而认为警方认定的情节和证据会使自己不公正地重判,因而试图辩解或翻供。外因方面,侦查员也可能失误。侦讯失误,就可能造成疑犯的乱供和翻供。如果疑犯是无辜者,当然他对自己的冤情感到忿忿不平,也就随时会产生翻供念头。”[2]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引起翻供的主因会有一些变化,但无论怎样,从影响力的来源看,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不外乎来自四方,即侦查方、犯罪嫌疑人方、其他方及多方。来自这四方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具体原因可以归纳如下。

6.同盟破裂。原来与同案犯订了攻守同盟,后来感觉到或发现同案犯不守同盟,于是犯罪嫌疑人改变了原来的供述内容。

(一)来自侦查方的原因

侦查人员认识错误是指侦查人员坚持有罪推定,错误地把无罪的人当作了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想当然地认为他面对的其实没有犯重罪的犯罪嫌疑人犯了重罪。

来自侦查方的原因主要有侦查人员认识错误和审讯方法不当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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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没有能力将犯罪事实查清,而且证据意识淡薄,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瑕疵、有错误的情况下便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罪重的认定,并以此认识指导审讯。

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嫌疑人不交待是因为他们对抗审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交待就采用了各种各样的方法,其中包括不适当的审讯方法。当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时,侦查人员可能进行刑讯逼供,当犯罪嫌疑人不交待时,侦查人员可能进行威胁、引诱、欺骗。

在侦查人员的威迫、引诱、欺骗下,犯罪嫌疑人被迫作了供述。

在审讯中,侦查人员有时还会给犯罪嫌疑人某种承诺。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承诺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当初所供述的是真实的,但因为侦查人员没能兑现承诺,没有满足犯罪嫌疑人当时提出的要求,犯罪嫌疑人为了表示自己的不满,或为了报复侦查人员,选择了翻供。这种翻供通常是恶意翻供。

(二)来自犯罪嫌疑人方的原因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同,其翻供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主要原因有以下一些。

1.策略选择。从审讯实践看,一些嫌疑人把翻供当作对付审讯的策略,他们一开始就作好了翻供的准备。

2.经验使然。就惯犯而言,拒供、翻供是他自然的选择。有经验的犯罪嫌疑人知道,翻供并将翻供归因于侦查方可以博得外界的同情,对侦查方不利,对犯罪嫌疑人方有利。哪怕最终被揭露是恶意翻供也不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什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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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悔当初。犯罪嫌疑人作如实供述时没有做好准备,后来构筑起了心理防线,后悔了,后悔当初作了供述,所以就翻供了。

5.逃避惩罚。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而翻供。当初交待了,后来想想,并没能受到多少“从宽”,于是选择了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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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诺没能兑现。侦查人员曾经给犯罪嫌疑人以某一承诺,因为某一原因无法兑现承诺,于是犯罪嫌疑人翻供,对侦查人员实施报复。

(三)来自其他方的原因

其他方主要是指律师、媒体和法官。

1.律师的不当指引。“有些律师没有职业操守,不遵守职业道德,为了从犯罪嫌疑人那里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想尽办法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名或减轻刑罚。这些律师往往会教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办案人员时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在什么时机以什么理由翻供,用什么样的口供代替原来的口供,给犯罪嫌疑人以技术指导,与办案人员周旋。”[3]由于职业操守上存在不小的瑕疵,不少律师会指导犯罪嫌疑人翻供。犯罪嫌疑人言听计从,在合适的时候,特别是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翻供了,而且通常会把翻供的原因说成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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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媒体的推波助澜。在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之前就已受到媒体的教导和影响。当今的媒体总是在为犯罪嫌疑人说话。犯罪嫌疑人只要翻供,并说侦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媒体往往很容易相信。媒体会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对办案人员的愤怒。民众会加入声讨办案人员的行列,认为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应惩罚侦查办案人员,还犯罪嫌疑人以人道。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某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他的潜意识告诉他应该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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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官的错误判断。由于受到媒体、民众的影响,在法庭上,法官往往会过多地偏袒被告人。他们总认为侦查方办案存在问题,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可能刑讯逼供,可能违法办案,于是法官比较能听信被告人的陈述。当被告人说办案人员刑讯,被告人是被迫供述时,法官也就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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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他人教唆。一些有机会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人可能会给犯罪嫌疑人以指导、点拨,还可能传授犯罪嫌疑人对付审讯的经验。这些指导、点拨、经验就包括翻供。律师、监友、同案犯、家人等可能扮演这样的角色。

(四)多方的共同作用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扩大犯罪嫌疑人权利,限制侦查人员权利呼声很高的背景下,辩护方、审判方、媒体、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常常形成合力对付侦查方。这一背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翻供对自己有利,对侦查方不利,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地选择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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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侦查方应对翻供的态度选择

如果侦查办案人员经过检查,侦查方认识正确、审讯方法得当、案件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样就可以排除合理翻供。

侦查人员、律师、检察人员、法官都可能碰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情景。面对翻供,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心态,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态度选择。中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决定了侦查人员是引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主要因素。因此,当人们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时会不自觉地把翻供与侦查办案人员联系在一起,而不会想到别的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因此,面对翻供,侦查办案人员的态度很重要。侦查办案人员态度正确,就能为解决翻供问题打下好的基础;侦查办案人员态度不对,就会把案件越弄越糟,让案件陷入悬疑。面对翻供,侦查办案人员要平心静气地去面对。侦查办案人员先要检查侦查方有没有问题,是不是由于侦查方认识上的错误、审讯方法上的错误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如果是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那就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弥补、改正。“翻供不管有理无理,都是对现有证据的检验。如果翻得了供,说明证据还有漏洞还有问题;如果翻不了供,才能说明证据体系是确实充分的。因而,对待翻供需要心平气和地反观收集证据有什么问题,在程序上有什么瑕疵、事实上有什么出入等。在此基础上,才有针对性地来解决翻供问题。”[4]

如果不是合理翻供,那就可能是恶意翻供。当确认是恶意翻供后,就要起动应对恶意翻供的预案,采用恰当的方法、策略应对。

四、侦查方应对恶意翻供的策略选择

不同时代背景下应对恶意翻供的策略会略有不同。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侦查方可以采用以下策略应对恶意翻供。

(一)依法科学讯问

侦查方审讯的理念、方法要正确,这是应对恶意翻供的基础。不当的讯问与翻供密切相伴。审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采用的审讯方法、策略、技术应该经过实践检验是合理科学的。比如,肢体语言是可以用的,测谎仪器也是可以用的,但灵异术是不能用于讯问的。

(二)防止同案犯串供

审讯中要防止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串供的机会。如果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串供的机会,那么就会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埋下伏笔。犯罪嫌疑人一旦能够串供,他必然把原来已经交待但觉得不妥的供述推翻。为了防止同案犯串供,除了将同案犯分开关押外,还要防止其他人的通风报信。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或场所,侦查方对防止通风报信是容易控制的,但当犯罪嫌疑人被送进看守所后,侦查方可能就鞭长莫及了。因此,为了防止同案犯串供,犯罪嫌疑人被送进看守所后,侦查方要取得监管方的支持与配合,要特别交待监管方做好分开关押和防通风报信等工作。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录音录像,要特别做到“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即录音录像必须全程同步。办案人员不要自作聪明地选择性录制或对录音录像进行删改、剪接。对录音录像的编辑也要谨慎,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进行编辑,而且要对编辑过程进行记录。如果录音录像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应该进行特别说明。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录制的方法,“应当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场人员、讯问场景和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进行全面摄录,图像应当显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讯问过程中出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应当在画面中予以反映”;“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此外,还要注意做好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四)让律师在场

讯问时通知律师到场,最好让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全程参与,这是防止翻供的一种很好的策略选择。律师在场可以防止侦查人员非法审讯,可以直接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合理翻供。同时,律师在场,见证讯问,也使犯罪嫌疑人后来的翻供失去了有力的支持。律师可能不会与犯罪嫌疑人结成同盟,而会与侦查方站在一起。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当然,有的侦查人员不希望律师到场。不希望律师到场,并不等于他们要非法审讯,只是他们认为,律师到场碍手碍脚,不利于讯问策略的施用,不利于讯问的正常开展。侦查人员的这种认识是需要加以纠正的。只要有必要就应该通知律师到场。侦查人员应该适应律师在场的讯问。当然,有的律师不愿意到场。对律师到场与不愿意到场的都要加以记录,可以直接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1.1 游泳自救能力是游泳者在水中出现危机状况时运用自身所掌握的技能自救脱险的知识和技能的能力。水上救助能力是救助者对水中遇险者在岸上实施救助的知识和技能。

(五)问清细节

案件千差万别,案情复杂程度各不相同。在众多的涉案要素中,有些要素很容易被其他人知晓,有些要素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得出结论,有的要素除非当事人讲述,其他人是无法知道的。这些其他人无法知道的要素就是案件形成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它可能是行为细节,可能是异常心理表现,抑或是一种失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有效,侦查人员应有意地把一些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的细节问清、问细,并将细节认真、详细地加以记录。“特别是对只有作案人才能讲述清楚的犯罪细节务必详细记录,包括犯罪起因、目的,犯罪过程和情节,甚至包括作案后掩盖罪证等行为细节。”[5]细节很有说服力,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来翻供了,但面对之前回答的细节,他无法心安理得地否认。

(六)笔录固定

除了录音录像外,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及时通过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要让当时在场的人都在笔录上签字、签名。如上所述,对一些细节,在笔录中要详细记录。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一些表现也可以记录。笔录不一定是一问一答式。在一问一答中还可以穿插让犯罪嫌疑人上厕所、休息、吃饭等的记录。

(七)履行好法律手续

“很多犯罪嫌疑人将以逃避法律审判为目的恶意翻供错误地理解为正当行使辩护权利,加之辩护律师的介入,在法庭上以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要求法庭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的合法性,甚至申请将这种笔录排除于法庭之外,这几乎成为一种程序上的常态。”[6]履行好法律手续是保证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的关键,也是对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有效方法之一。

讯问笔录不能有要素上的短缺;讯问时间、地点要明确;讯问人员必须是二人以上且具有讯问的资格;第一次讯问时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义务;讯问时要及时做好讯问笔录;讯问结束时要让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有错的要改正,改正处及重要处要让犯罪嫌疑人按手印,还要让犯罪嫌疑人按规定签字、签名。按手印时不能马虎应付,应当用规定的手指按手印,按下的手印要清晰、完整;其他参与审讯的人,包括侦查人员、受邀的第三者也要在笔录上签字签名。

(八)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侦查人员与律师的关系。要信任律师,但也要防范律师“作弊”。讯问时要让律师到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监听,但可以实施监控。当然,监控只是监控行为而不监听声音。对律师的会见实施监控可以让那些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出“馊主意”的律师有所顾忌。

(九)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当今媒体绑架法律、侦查的现象客观存在。侦查办案人员要认识到这一点,并通过专门的组织与人员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处理好关系的宗旨就是让媒体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能处于中立状态,客观报道。

(十)妥当处置特殊情况

在审讯实践中,有时犯罪嫌疑人先供了,后翻供。侦查人员认为这位犯罪嫌疑人欠揍,因此打了犯罪嫌疑人,该怎么办?这时,应果断换掉打人的侦查人员,并对侦查人员进行处理。让新介入的侦查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讯,将审讯继续进行下去。

在审讯实践中,侦查人员先没有刑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但后来刑讯了,犯罪嫌疑人又作了供述。后来犯罪嫌疑人翻供,还说侦查人员刑讯。对此该怎么办?面对这类情况,侦查部门总的思路是:一要有证据证明开始供述是合法的,二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犯罪嫌疑人开始如实供述,后来进了看守所,在同案犯“教唆”、律师“引导”下,翻供了。侦查部门要说明翻供是受外界的影响所致,不是办案人员的违法。这样区分,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为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找到一定的道理。当然,这些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在审讯中,刑讯是要禁止的。

【参考文献】

[1]周国均,史立梅.翻供之辨析与翻供者人权保障[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5):62.

[2]陈闻高.论翻供问题[J].犯罪研究,2012(2):24.

考虑到司马相如写关中上林苑,未必也像左思写《三都赋》那样“稽之地图”“验之方志”,个别地方含糊带过也许只是文人寻常虚饰,那也还并不是特别值得批驳。但我们注意到,在关于上林苑的方位、界限这些基本的宏观地理指称多用含混虚夸之辞。

[3]刘忠,姜欣.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J].法制与社会,2014(4)下:260.

[4]陈闻高.论翻供问题[J].犯罪研究,2012(2):28.

[5]任秋生,云汉.翻供原因分析及恶意翻供侦讯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3):64.

在地理信息系统实际运用时,可以利用分层处理方法对数据库进行构建,采取这种方式不但可以为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及管理提供更多有利条件,而且确保原始图准确性。由于在实际测绘过程中,无论是对结果进行分析,还是对结果进行查询,都需要通过原始图使之呈现出来,因此运用空间定位角度对其展开分析,可以发现在经过处理以后的图片与原始图片之间保持高度一致,这从某种角度也证明了空间变换有效性。

[6]曾金.侦查视野下对翻供现象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7(1)上:136.

 
李双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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