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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的实践误区及其应对策略

更新时间:2009-03-28

在刑事诉讼中,通过侦查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近年来,随着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影响重大的陈年冤案逐一昭白于天下,我们不难发现,每一起冤、错案件的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的影子。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讯问难的问题,也反映出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侦查讯问能力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以及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一系列规定,使得侦查讯问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应对不当,就会走进误区,影响侦查讯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侦查讯问实践常见的误区

在侦查讯问的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尤其是缺乏侦查讯问经验的侦查人员常常会有一些不好的表现,应该引起注意。

(一)侦查讯问方式方法上常见的问题

1.乱抛证据。在侦查讯问中,乱抛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急不可耐地把犯罪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或者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查找到的证据抛出来,这种不顾及使用证据的时机和方式方法的做法,不仅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往往还会暴露侦查讯问的目的,甚至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了不该让其知道的重要信息。这种乱抛证据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给犯罪嫌疑人“送情报”的效果,其结果不但不能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供,反而会加剧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极易使侦查讯问陷入僵局。

2.说服教育不讲时机。说服教育是侦查讯问中必不可少的讯问方法,侦查人员常常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观点、态度等。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打动以后,不需要侦查人员采取更多的办法就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好的说服教育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说服教育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较高,需要讲究时机和内容恰到好处的配合。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某些侦查员在讯问的开始环节就大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刑事政策的情形,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并没有处于需求这种政策的状态,因而这样的说教毫无用处。有时甚至会让犯罪嫌疑人感到侦查人员喜欢说假大空话,没有掌握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因而对抗讯问的心理不降反升。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的提出,并结合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改善与应用,达到提高保护动作正确率,最大限度的减少故障对电气设备的损坏,降低故障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影响。

由图6可知,随再生骨料取代率的增大,屈服荷载后,骨架曲线斜率略有减小,峰值荷载后,骨架曲线下降段略有变陡,表明节点延性随取代率的增加而降低;轴压比对节点试件的骨架曲线影响较大,试件开裂后,骨架曲线开始出现明显偏差,随轴压比的增大,曲线上升段刚度明显减小,峰值荷载后,骨架曲线下降段变得陡峭,延性明显变差,节点承载力衰减严重。试件延性通过位移延性系数μ表征(μ为极限位移与屈服位移的比值),由表4可知,除高轴压比试件外,其余节点试件位移延性系数均大于3.0,所有试件位移延性系数均值为3.29,表明该组合框架节点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

③发挥项目的支撑引领作用,以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协调推进和谐的人水关系;以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农业节水;以国家级河西走廊高效节水农业示范区项目全面推进农业节水;以以色列贷款高效农业节水项目示范提高农业节水的可持续性;以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推动工业节水;以酒钢集团、金川公司等大型工业企业的节水节能降耗推动区域工业节水目标实现。

2.犯罪嫌疑人从拒供到供认变化突然。从查阅的近年来一些命案卷宗来看,不少案件的讯问笔录中存在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拒不认罪到交代犯罪事实的变化十分突然。很多案卷中,犯罪嫌疑人在前面几次(一般是三、四次)的讯问中,完全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突然在下一次的讯问中就开始承认犯罪并供述犯罪细节。这里指公安部组织的全国公安机关命案卷宗评比活动和湖北省公安厅组织的命案卷宗评比活动中参评的案卷。笔者曾多次参与上述活动并担任评委。这种拒供到供认的变化之间看不到侦查人员运用了哪些侦查讯问的策略和方法,给他人尤其是律师或后续移送起诉的检察官、审判的法官很大的想象空间。

4.打疲劳战。当前,在严禁刑讯逼供的“高压线”下,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基本不会采取殴打、体罚等肉刑方法“武力”逼取口供,但极少数地方仍有侦查人员通过制定轮番讯问计划,搞“车轮战”,以“推磨”的方式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希望藉此拖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而且极其危险,可能危及有潜在疾病或者慢性病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

参照Casado等[16]的方法,略作改进。具体检测步骤为:分别准确称取样品6.00 g,加入60 ml 0.25 mol/l磷酸盐缓冲溶液(pH值6.5),机械匀浆(6 000 r/min,3 min),取上清液0.5 ml,用氨基酸自动分析仪检测。

5.讯问笔录中指供、诱供时有发现。有的案件中,侦查人员还在一定程度上有进行指名指事问供或者非法诱供的嫌疑。如一起抢劫案中,侦查人员问犯罪嫌疑人:“你是预谋和董某某抢你父亲的钱吗?”又如在一起强奸杀人案中,侦查人员问犯罪嫌疑人:“你说的意思是你和蒋某好上以后,因蒋某又和他人勾搭成奸,你想独占,不允许蒋某再和别人勾搭,是吗?”有明显的指名指事问供问题。

(二)侦查讯问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4.口供中出现的矛盾没有排除。在侦查讯问中,口供出现矛盾比较常见。对于不同的口供矛盾形成的原因应加以区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造成的矛盾,侦查人员就应在讯问中加以解决。在侦查讯问的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后受畏罪心理的支配,怕受到法律制裁而推翻原来的口供,这样会在同一次讯问中或前后两次讯问之间出现口供内容的矛盾;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相互推卸罪责,因而口供之间必然会形成矛盾;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故意编造假口供,这些假口供常常与有关事实、自然条件、地理环境、方言土语、宗教信仰、风土人情、科学常识等形成矛盾。上述这些矛盾产生的根源是犯罪嫌疑人故意掩盖真实情况、编造谎言形成的,因而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口供必然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其它真实可靠的证据形成矛盾。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分析、发现和揭露这些矛盾,通过使用证据、说服教育等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改变虚假供述,从而解决口供中的矛盾。

大通县马铃薯产业是一个市场看好、增产增收、最实最快、适应性强、且分布较广的产业,也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无论是走品牌建设之路,还是健全马铃薯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都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共同努力,只有全方位,多渠道加大投入力度,改进马铃薯生产方式,加强脱毒种薯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进一步扩展马铃薯营销市场,改善马铃薯贮运条件,大力发展马铃薯精深加工业,大通县马铃薯产业发展之路才能走得更快、更宽、更顺畅。

3.对犯罪动机、目的的讯问不到位。从侦查讯问实践来看,侦查人员一般都会十分注重对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涉案物品等犯罪客观方面问题的讯问,但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主观要素往往被忽略,即使有所涉及也讯问不到位,致使不少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要么不清楚,要么不合情理,令人费解。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讯问笔录记载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起因是生活中的琐事,引发矛盾后将其妻子杀死。但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没有问清夫妻二人以往的矛盾,也没有深入追问是否有其他更大的不为人知的矛盾,导致杀人动机不甚清晰,难以令人信服。

1.侦查讯问内容不细致不全面。侦查讯问的内容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罪名,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展开,侦查讯问中要重点问清犯罪时间、地点、当事人、起因、经过、后果、动机、目的、手段及相关证据等,以利于最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实践中,讯问内容不细致不全面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一起杀人案件中,被害人颈部缠绕着一根彩色包装橡皮带,且打了个死结。对此情节侦查人员在讯问时竟然没有问到颈部缠绕包装带,更不谈包装带的长度、颜色、打死结的部位、死结的样态等细节。

(三)侦查讯问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侦查实践中,侦查讯问程序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第一次讯问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讯问地点违反规定时有发生。如讯问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法定场所进行,或者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后在看守所之外的地方进行讯问。三是讯问时间违反法律规定。有的在拘捕后不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有的讯问时间太短有违立法本意,如有的案件逮捕后的讯问笔录只有半页纸,时间只有十几分钟,这样的讯问只是走过场,没有达到讯问的目的。[1]四是讯问人员签名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极少数案件出现同一侦查员在相同时间段内讯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如在某省进行的一次年度命案卷宗评比活动中,参评的42起案件中出现此类问题的占87.5%。另外还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不到位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到场的问题等。

二、综合运用侦查讯问技巧应对侦查讯问实践问题

理论上对侦查讯问的策略、方法研究较多,但立足于侦查讯问实践存在的具体问题,从全局层面进行系统性的对策探讨并不是很多。笔者以为,讯问技巧可以成为打通讯问理论与实践操作的桥梁。何为讯问技巧?侦查学、预审学、侦查讯问学相关理论都没有这一概念,可见它并不是一个专业词汇。实践中经常提到讯问技巧,应该与“技巧”二字本义有关。汉语词典把“技巧”解释为“巧妙的技能”。[2]可见,讯问技巧的基本内涵可以界定为:在侦查讯问活动中,侦查人员在科学的讯问理念支配下,对各种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的巧妙运用。运用讯问技巧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应当突出以下四个要点。

(一)把握好侦查讯问成功的前提条件

实践表明,侦查讯问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知己知彼。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侦查讯问要想取得成功,必须详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安排合适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侦查讯问要做到“有的放矢”,即在讯问前,侦查人员应了解和熟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心理状态和涉案状况。侦查人员要详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限于通常所说的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工作、籍贯、简历等,要深入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夫妻关系、家庭成员间的融洽程度等,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交往情况、关系密切的亲友、作案动机目的、抓获过程、羁押期间表现、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等,甚至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尤其是嫌疑人引以为荣的方面,如爱文学、精棋艺、在某些方面获得殊荣等。这些往往是其兴奋点,讯问中可以很好地加以利用。这些情况可以通过多渠道掌握:一是深入细致地阅卷,多方比较;二是亲临犯罪现场进行复勘复查,或对涉案实物进行分析研究;三是向抓捕人员、社区民警了解,或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向当地治保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了解。

2.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目的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让犯罪嫌疑人从侦查人员的对立面走向统一面。人际关系紧张的讯问氛围是很难取得讯问成功的,即使侦查人员能够迫使犯罪嫌疑人暂时承认犯罪行为,但大多也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口误或对付讯问准备不充分造成的。这种供认极不稳定,事后往往有翻供现象。诉讼实践中,翻供多出现于更换讯问人员或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或法院的时候。为什么会这样?主要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心悦诚服,交代后多有“上当”的感觉,总会寻找机会翻供改口。因此,要想获得稳定可靠的供词,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创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良好沟通的平台,促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从开始的敌对、不信任到逐步的接受、认可,直至最后的尊重和佩服。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一般可以通过“拉家常”的方式实现。“拉家常”就是不急于谈论案情,而是以自由交谈的形式聊一聊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受教育和工作情况、家庭状况、社会交往、个人爱好等。侦查人员尽量让犯罪嫌疑人侃侃而谈,并始终保持头脑清晰,控制话题走向。这样可以逐步调控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消除抵触情绪,激发其自尊感甚至荣誉感,及至感情深处,触发悔恨心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伤害和影响。

3.给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关心。讯问实践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问寒问暖,关心其思想顾虑,解决其后顾之忧,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交罪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年轻力壮、上有老下有小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往往顾虑重重,担心自己一旦承认犯罪,会带来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后果。此时,侦查人员除了常说的要对犯罪嫌疑人本人加以关心外,还要关心他的家人,洞悉其思想顾虑。如果侦查人员能摸清犯罪嫌疑人的所思所想,对症下药,打消其顾虑,有的犯罪嫌疑人就会以认罪作为回报,向侦查人员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如某地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件,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后计划当天夜晚到犯罪嫌疑人家中实施抓捕,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儿子次日要参加中考,于是在抓捕当晚守候在犯罪嫌疑人住宅的附近,直到次日早上其子出家门后才执行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开始矢口否认盗窃行为,讯问人员跟他讲了公安机关本来可以早些抓捕其归案,但为了避免抓捕行动对其孩子中考乃至人生道路产生不良影响,侦查人员冒雨守候了一夜。犯罪嫌疑人获知此情后爽快地交代了盗窃犯罪的事实。

3.情感引导法。即是在一定的证据依托下,以情感和道义的激励与感动为动力,唤醒犯罪嫌疑人的良知,在明知供述可能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然义无反顾地作出如实供述。[6]这种做法要洞悉犯罪嫌疑人的情感需求和精神需要,使其在情感、道义和良知的驱使下,产生不吐不快的愿望。实现的方式也有两种:一是正面进攻,直接寻找犯罪嫌疑人情感的薄弱环节或人格中的亮点予以触动撞击,实现预期效果。如讯问中通过视频片段唤起嫌疑人对子女的爱和责任感等。二是逆向进攻,以他人实施的损害嫌疑人不义事件作为进攻的武器,促使嫌疑人的情、义防线走向瓦解,达到预期目标。如讲述同案犯不忠不义的行为事实,以激发犯罪嫌疑人的良知和责任感等。这二种方式在讯问实践中通常可以配合使用。

4.牢固树立合法讯问的理念。合法讯问的理念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讯问的组织活动要合法。讯问活动要正式地展开,要做得有板有眼,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操作,使犯罪嫌疑人从气氛上感受到讯问的严肃性、规范性,进而从心理上高度重视。第一次讯问最好在正规的讯问室进行,讯问布景要制造一定的氛围,可以安排看守人员或者其他侦查人员先把犯罪嫌疑人带进讯问室,侦查员后进去,侦查员要穿警服,形成严肃的氛围。二是牢记刑讯逼供是“高压线”,绝对碰不得。三是讯问中配合讯问策略使用欺骗、威胁、引诱的方法要适度,下文拟讨论讯问策略方法时具体论述,在此不赘。

(二)向犯罪嫌疑人推销“如实供述对自己有利”的观念

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就像一名推销员,推销的不是商品,而是“说实话对自己最有利”的观念。[3]讯问的过程,就像推销员推销商品一样,结合顾客的心理和实际情况,让其权衡利弊以后,接受“观念”商品。讯问人员这种观点的推销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实现。

1.理性说服法。即以一定的证据为后盾,辅以必要的讯问策略,以供述与否的不同法律后果为杠杆,让犯罪嫌疑人在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作出如实供述。[4]这种方法必须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利益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需求,讯问人员要特别注意分析、把握嫌疑人近期的、迫切的和占绝对优势的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合理需求。当然,对其不正当、不合理的需求要予以批评、教育和解释。这样的理性说服才会有效。如某犯罪团伙的枪手L杀人后外逃,公安机关追捕时,发现其同伙头目为了灭口也在追杀他。追捕中L受伤,侦查人员在医院讯问时,L态度强硬:“我这种人,这辈子就这样了,讲不讲都得死,随你们的便吧。”讯问人员说:“人都免不了一死,但死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有的人死重于泰山,有的人死后遗臭万年,你想遗臭万年吗?你知道吗,在你家附近,如果孩子哭了,只要说你来了,孩子就不敢哭了。你想想自己的名声吧。”L听后不语。讯问人员接着说:“你知道我们在医院为何安排人员把守,不是怕你跑了,何况你现在也跑不了。其实你自己应该知道同伙的态度吧。不跟我们合作,你只有死路一条。如果跟我们合作,我们会考虑你的态度,尽量为你说话,你好好想想吧。”L思考一会后便交代了犯罪事实。可见,讯问人员的理性说服使L在趋利避害心理驱动下作出了供述选择。

2.制造错觉法。即以情、理、义、法为支撑,基于案件事实暴露程度和证据状况的分析,使犯罪嫌疑人对如实供述与否的利害产生心理错觉的情况下,选择如实供述的方法。[5]该方法有两种做法:一是运用模糊语言制造错觉,即讯问提问时发挥模糊语言的功能,使犯罪嫌疑人在一定心理因素的作用下产生错觉。如在一起杀人案中,侦查人员根据已掌握的线索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知道案件真相,因而在讯问中说:“你已经关了这么久,你知道外面的情况吗?人都是会变的,有的问题你不说不等于别人就不说,有的证据你不讲我们也能找到的。”犯罪嫌疑人听后以为家人已经说了,自己不说也没有用,因而交代了罪行。二是以虚求实造成错觉。这种方法传递有限的信息,使嫌疑人产生联想进而作出“错觉判断”。如在讯问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该嫌疑人拒不承认,并索要赃物等证据,指挥人员则特意安排一名侦查员将正在讯问的侦查人员叫到讯问室外,作短暂的交谈,并有意加重“数额”“现金”等词语的语气,但又不让嫌疑人听清具体谈话内容,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赃款被查获的错觉。制造错觉法常引发是否涉嫌欺骗,是否为非法的讨论。其实,司法活动中对“欺骗、威胁和引诱”的策略方法是有一定的容许度的。这一点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是认可的,世界其他国家也是如此,不能完全拒绝“欺骗、威胁和引诱”的策略方法,其核心问题是“度”的把握。一般来说,只要对自白的真实性不至于产生不良影响,就是可以接受的。在制造错觉法中,讯问对象只有在特殊心理的作用下才会得出“错觉判断”;如果讯问对象没有犯罪行为,对犯罪事实一无所知,也就不可能产生这种“错觉判断”。

Model Test of Collision-Preventing Intercept System of Bridge……………WANG Jinquan, LU Yong(3·13)

(三)因人而异运用适当的讯问策略

讯问策略是讯问技巧的灵魂。讯问策略是指在讯问活动中,侦查人员为实现讯问目标而筹划的讯问计策、谋略、方案。讯问策略是讯问人员智慧的体现,它具有战略性、计谋性、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对于讯问策略的具体提法,至今没有定论。分类的角度不同,具体的叫法也有很大差别。有的概括为:攻心夺气,重点突破,迂回围歼,声东击西,欲擒故纵,避实击虚等。[7]有的分为:利导型讯问策略、冲击型讯问策略、迂回型讯问策略、迷惑型讯问策略等。[8]各有侧重,各有道理。讯问策略对于讯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鉴于侦查讯问理论书籍对讯问策略和方法论述较多,笔者在此不对讯问策略逐一讨论,而是重点探讨讯问策略与非法讯问方法的界限问题。

1.关于讯问策略方法的法律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取证方法均有同样或类似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见,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十分明确,理论与实践认识上也比较统一,应当严格禁止,这没有争议,实践中个别案件出现问题应当是侦查人员违法所致。但对法律将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一律规定为非法颇有争议。实际上,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主要通过言语的形式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并不会抑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因而不必然损害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完全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讯问的规律。著名侦查学家弗雷德E.英博(FredE.Inbau)认为:“为了从有罪者中获得证明有罪的信息,或从非合作的证人或告发者中展开侦查,运用诸如引诱和欺骗等心理策略和技巧不仅有帮助,而且还是必须的。”[9]国外不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普遍有一定的容忍度。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就允许以刑事诉讼法准许的措施相威胁,以法律规定的利益相允诺,只有超过了这个界限的威胁、允诺行为,才被法律禁止。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禁止采用胁迫的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对引诱和欺骗的手段并没有做出规定。[10]

3.呵斥斗狠,急于求成。这是指某些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为了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制造紧张气氛,劈头盖脸地呵斥、恐吓犯罪嫌疑人。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讯问局面,起到震慑犯罪嫌疑人的效果。但往往由于语言苍白、内容空洞,不仅不会使犯罪嫌疑人屈服,反而会激起犯罪嫌疑人的反感,加剧犯罪嫌疑人的对抗,适得其反。

2.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有一定的容许度。实际上,讯问实践中许多讯问策略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威胁、引诱、欺骗的性质,这些策略的运用既有必要性,也不失合理性。讯问不可避免地带有欺骗的成分,威胁、引诱的讯问方法在我国讯问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容许度。但是,在承认容许度的同时,也要关注在具体运用时设置合理的界限问题。对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手段的运用应当遵循三项合法性原则——法定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11]法律不应对包含有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一律禁止,而应当区别对待,即只禁止严重危害社会公共道德、可能导致虚假陈述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方法。[12]

“不行!一千个理由也好,一万个理由也罢,就是俩字:不行!”马国平狠心说,“给你两条路:要么你卷起铺盖、摘下领花,走人;要么用血汗书写你的军旅生涯,作为你给菊花结婚的礼物!自己选!”……

人文教育的实质是人性教育,提升药学生人文素养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其人文关怀能力。药学院校应注重人文课程的设置以及课程体系建设,以适应国家“以人为本”医疗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满足大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护卫需求[17]。

(2)关于讯问中的引诱。一种是通过许诺诱使嫌疑人供述。这里许诺的内容有一个度的问题,即不能超越法律和刑事政策“宽”“严”允许的范围,不能作出“交代了马上放你出去”等歪曲刑事政策的承诺;但结合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承诺“只要主动坦白,很有可能从轻处理(轻判)”,则是合适的。另一种引诱采用诱导式的问题。这里要把采取“顺竿爬”的指名问供和设置跳跃性的陷阱问题区分开来。指名问供类似导演跟演员讲戏,对作案细节作出勾画,犯罪嫌疑人极易受心理影响而作出不实供述。跳跃性的陷阱问题虽然在问话中预设了答案,只要回答问题都会得出其实施犯罪的结论,如讯问杀人犯罪嫌疑人时,在其承认到达现场后,突然问“你捅了几刀?”由于问题预设了“杀了人”,因而具有诱导性;但其答案仍具有不确定性,嫌疑人完全可以说“没捅”。所以此法不应禁止。

(3)关于讯问中的欺骗。主要做法有:一是制造错觉,即有意传递一些信息给犯罪嫌疑人,使其产生某种误解,以为侦查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的证据。这种策略即是前文论述推销“供述对自己最有利”观念的体现。二是离间法,即利用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使讯问对象都以为其同伙已经供认,从而互不信任,互相指责,达到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目的。三是虚构物证人证进行讯问。如跟犯罪嫌疑人讲在犯罪现场提取到其指纹,或谎称其亲友承认他的犯罪行为。四是运用证据圈套讯问。如把别处获取的犯罪嫌疑人DNA说成是在此次犯罪现场上提取的。前面两种欺骗是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心理得出的“错觉判断”,不至于对其自白的真实性产生不良影响,因而是有效的。但后两种欺骗明显是“无中生有”,导致虚假供述的危险性很大,因而不宜采用。

(四)做好结束讯以确保侦查讯问的质量

结束讯是讯问过程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在若干次的讯问中,逐步让犯罪嫌疑人零零星星地交待了全部犯罪行为以后,最后进行的一轮综合系统的讯问。结束讯能排除前期讯问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其目标就是获取系统完整的供词。结束讯做好了,阅卷人员(如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只需看结束讯的笔录就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个全面的了解。当然,要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交待的什么内容,还是要仔细地阅读前面的全部讯问材料。进行结束讯时,侦查人员最好在开始部分就用恰当的问题使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然后,讯问人员按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顺序提出问题,让其把犯罪的具体情节供述一遍。在供述的具体情节中不仅包括犯罪本身,还应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的活动情况,特别是那些其他证据证明和通过查证印证的犯罪情节。对于之前讯问中为避免刺激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有关犯罪行为的模糊用语,要改为法律用语。犯罪嫌疑人在前期陈述中不具体和不清楚的地方,要用问题使其明确化。犯有数罪的应分别问清每一个罪行,共同犯罪的应问清每名犯罪嫌疑人各自的责任。按照法律的要求,对重大案件应当制作录音、录像,并按照规定做好移送和存档的工作。[13]为了提高讯问的质量,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真实性、可靠性,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在每一起案件进行结束讯的时候,同步做好录音录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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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98.

(1)关于讯问中的威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以暴力相威胁。如“你不说小心我揍你!”这种威胁可能导致嫌疑人虚假自白,必须禁止。二是以损害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相恫吓。如“你不说就把你老妈抓起来”。对一般人而言,亲情是一种难以割舍甚至可以为之作出牺牲的感情。这种以其亲情为筹码的威胁,极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为保全亲人而作虚假供述,也超过了公众认可的道德界限,因此不可取。三是以某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进行威胁。如“政府的政策你是知道的,抗拒必将受到严惩!”,这种建立在宽严政策取舍基础上的威胁,一般不至于导致嫌疑人虚假自白,还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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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阳脸上的职业笑容僵了一僵。这家分手公司是他和何冰一起开的,他们俩从大学起就是类似于闺蜜和哥们儿的异性好友,以至于身边人无数次想把他们撮合在一起,然而不知为什么,两个人始终没有发展为恋人,结果就成了没有性别之分、无话不谈的死党。

[8]毕惜茜.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36-137.

[9][美]弗雷德·英博等.审讯与供述[M].何家弘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2.

[10]毕惜茜.侦查讯问理论与应用指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7.

[11]龙宗智.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方法是否违法[J].法学,2000(3):21-22.

[12]刘梅湘.论讯问策略与非法讯问方法的界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5):131-133.

由表4可知,竣工完毕后,试验段级配碎石基层的平整度平均值为6.95mm,显然满足规范对级配碎石基层平整度的要求,级配碎石基层平整性良好。

为考察数据集是否符合共同趋势假设,本文以入境旅游人次作为被解释变量,以政策虚拟变量作为解释变量,验证处理组与对照组的差异是否影响入境旅游人次。表2模型(1)表明,是否为政策实施组(policy)对入境旅游人次具有显著影响,在0.0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政策的实施效果并非随机的,亦即原始数据并不满足共同趋势假设。

[13]许坤,毕惜茜.预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47.

 
曹晓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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