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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不得擅用学生做广告

更新时间:2009-03-28

案例:张某是某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课余时间他在一所民办学校报名参加了辅导班。一天,张某在该民办学校的宣传材料中看到自己的信息。该信息称,张某在参加辅导班前,数学、英语成绩均不及格,经过辅导班1个月的强化训练,两科的成绩都在85分以上。张某的同学李某看到宣传材料后,取笑张某“脑子不够使”。张某气呼呼地回家后,决定再也不去上辅导班了。张某的父亲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要求民办学校停止散发宣传材料,并向张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办学校认为,宣传材料是教学内部资料,内容是介绍教学理念,仅供学生家长参考,没有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协商不成之下,张某的父亲以张某的名义,将某民办学校告到法院。法院调查审理认为,宣传材料印刷有招生对象、报名时间、费用等内容,面向社会散发,属于广告行为;宣传材料未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于违法行为;广告中未经张某同意,将张某写入广告,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以张某成绩进行宣传,给张某精神上造成伤害。法院判令该民办学校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分析:法院认定,该民办学校散发宣传材料,属于违法行为。其违法主要在未报有关审批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2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017年1月12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中,取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由于网购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商家的退货政策来决定是否购买产品或者退货。在能购买运费险的电商平台中消费者会根据商家是否愿意提供运费险来评估其品牌信誉度,主动提供运费险的商家往往能获得更高的品牌认可度和顾客忠诚度,减少运费纠纷和增加回购率。不同于其他学者的模型研究,利用问卷调查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对网购退货都较为理性,并不会仅仅因运费险的存在而提升退货率。运费险只是影响退货率的众多因素之一而非决定性因素,对退货率较低的消费者而言,运费险的出现对其网购活动并未产生太大的影响。

法院还认定,民办学校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姓名是自然人用以区别于他人的语言文字符号,自然人一旦拥有一个姓名而且其姓名为周围人所知晓,他便以这一姓名与家庭、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并在这一姓名上建立自己的社会形象。为保护公民对自己姓名的利益和特别感情,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我国法律确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并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本条规定,姓名权包括3项内容:一是决定姓名。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姓什么名什么。未成年人的姓名,一般由其监护人决定。二是使用姓名。自然人可以向他人介绍自己的姓名,在自己的物品上是否标注自己的姓名,在有关文件上是否签署自己的姓名。三是改变姓名。成年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改变自己的姓名。

沙坡滑坡:位于沟域左岸中部,平面近似“簸箕形”,斜坡坡向为280°,地形整体坡度为15°~30°,局部坡度为35°~65°;斜坡前缘高程约为805.0~840.0m,后缘高程为930.0m,前后缘相对高差约为100.0m,该滑坡体横宽度约为180m,纵长约为200m,面积约为3.6×104 m2,滑体为该滑坡平均厚度约为7.0m,体积约为25.2×104 m3,为中型土质滑坡。

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3类:一是干涉。干涉他人决定姓名,如强迫或不准他人取何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如强迫作者不在其作品上署名;干涉他人改变姓名,如父母不许成年子女改名。二是盗用。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如假借他人姓名报销医疗费。三是冒用。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如冒用他人姓名考学。

本案中,民办学校未经张某本人同意和其监护人许可,擅自使用张某的姓名用于招生宣传广告,属于盗用自然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条规定,张某要求民办学校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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