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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实证分析及路径选择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6年G20杭州峰会关注数字技术对普惠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制定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也对数字普惠金融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了肯定,指出要积极推广数字普惠金融的应用。数字时代,科技已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数字普惠金融在形式上对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也越来越多地得到认可。理性认识数字金融的普惠价值,客观分析数字普惠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正确选择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是当下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内容书写要按照授课对象特点调节难易程度。其主要的授课对象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有五年的医学专业课基础,刚接触临床,临床经验尚浅。讲稿书写时要求深入浅出,不能像通识教育一样只注重科普,又要易于理解。内容主要注重患者的临床诊断与临床治疗。目的是使得规培医师能够真正学习到最直接的临床诊疗知识。

一、数字普惠金融概述

(一)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中对普惠金融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2016年G20峰会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指出,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原则》指出的数字普惠金融的具体内容,涵盖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财务规划和银行对账单服务等),通过数字化或电子化技术进行交易。[1]数字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密切相关,是数字技术和普惠金融的有机融合。金融科技应用过程中,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或者高科技公司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技术开展低门槛金融服务,相比较传统金融服务,覆盖地域范围更广,触达低收入等弱势群体更充分,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数字普惠金融价值分析

普惠金融的广泛包容性,在客观上决定了普惠金融业务具有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三大特征,这使得商业银行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动力不足。[2]恰恰相反,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发展数字金融将助力风险把控、降低运营成本,保持商业可持续性。来自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数字金融的普惠价值。该指数从2011年的40提高到2015年的220,年均增长53%。[3]

1.高效便捷。不同于以往面对面的业务办理模式,数字金融依靠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在线系统,形成了多交易场景下方便快捷的金融交易模式,大大丰富了金融业务办理渠道,提高了金融业务办理效率,提升了客户的切身体验。例如,在肯尼亚,仅仅依靠移动手机的短信服务,M-Pesa(一种移动银行服务)便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金融需求。[4]

躁狂是情感障碍疾病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该病的临床主要表现为思维奔逸、情感高涨和意志行为增强。利培酮是治疗精神性疾病的一种非典型性药物,其可作为一种受体阻断剂作用于多种脑神经传递质,遵循躁狂症的发病机理原则治疗躁狂症。利培酮具有依从性较好、服用方便、起效快等特点。

4.信息优势。传统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在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方面存在客观条件限制。以信贷发放为例,以往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偏远地区贫困群体,由于其接受传统金融服务有限,缺乏有效的信用信息,银行收集、筛选、分析信息进行风险定价的成本高,贷款发放存在障碍,这些人贷款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范围迅速扩大,不仅使得大量数据的有效共享与获取、筛选后数据的准确分析成为可能,而且促进了营销精准化程度,风险判断也更为合理,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有效。

3.低成本。以往,银行基于投入成本、产出效益和风险判定的考虑,遵循“二八法则”,向20%的重要客户提供80%的高质量金融服务,向缺乏有效信用信息的中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等长尾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意愿不大。凭借数字技术中的信息收集、分析优势,银行风险定价成本大大降低;线上交易也降低了面对面开展业务的人力成本,以及布设网点、增置设备的物力成本。相关测算数据显示,手机银行业务成本是面对面处理业务所需成本的1/5左右,是网点和代理网点成本的1/35。[6]

2.覆盖面广。从覆盖的地域范围看,发展数字金融可以突破实体网点的空间限制,互联网可以到达的地域原则上都可以被金融服务有效覆盖。从覆盖的人群范围看,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使长尾市场的边际成本大幅降低[5],能够满足越来越多人,尤其是传统金融中低净值人群的金融需求。例如,近年来,各大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互联网保险产品,与以往线下产品相比,具有保费可负担、流程简便化、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保险服务门槛大大降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保险意愿,扩大了保险服务覆盖人群范围。

通过法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实施的一系列举措,福州市在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各责任单位在落实责任制的过程中,充分认识执法与普法的关系,通过执法过程普及法律法规,通过普法过程提升执法水平。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显著增强,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执法成本和违法行为发生率持续下降,2017年度和2018年上半年,福州市在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三率”评比中,单项执法工作满意率排名全省第一,助推平安福州、法治福州建设,为新时代加快建设新福州营造了优良的法治环境。

(三)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主体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等,具体业态包括网络小额信贷、网络借贷、网络股权融资、供应链金融等创新性融资模式,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互联网支付等新型服务渠道,网络保险、网络基金、网络理财等通过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发售的金融产品。以网络借贷为例,从2006年第一家网贷平台建立,在短短十年的时间里,这个行业从无到有,已经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万亿元。[7]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也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2016年1-6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网上支付业务214.70亿笔,金额1131.88万亿元;处理电话支付业务1.01亿笔,金额6.12万亿元;处理移动支付业务117.52亿笔,金额81.45万亿元。2016年1-6月,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671.14亿笔,金额41.93万亿元。截至2016年9月,P2P网贷平台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7762.26亿元,贷款余额增至7130.42亿元。2016年9月,众筹行业共众筹成功项目6445个,共成功筹资12.89亿元,其中奖励众筹筹资金额为10.23亿元,非公开股权融资为2.28亿元,公益众筹总筹资金额为0.38亿元。[8]

(3)加强反滤排水措施。设置适当级配的砂反滤层,用以截留坝体中的细颗粒,保证不流出坝体,减少流土和管涌风险。当出现管涌时,具体措施有设置反滤围井、反滤层压盖、透水压渗平台、蓄水反压方式。

基于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具体的工作情况,湖北省中医院制定了《湖北省中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内控系统资产管理平台,采取“事前计划、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管理方法,对固定资产的实物信息与财务账目信息进行线上信息化管理,实现固定资产从预算、购置申请、入库、转移、使用、维修、折旧、效益分析到报废处置的全流程线上信息化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同时整合院内各套系统数据对大型设备进行单机核算和效益分析,促使医院更科学、充分地调配和使用现有资产,帮助临床更充分地利用好现有设备资源,同时实现医院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通过对不同地区用户的支付、信贷、理财、保险、征信使用频次和参与状况,从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支持服务三个维度构建出一套指标体系反映不同地区享受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整体情况。调查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整体覆盖面较广,不同省份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差距并没有出现断崖式现象。沿海地区处于第一梯队主要是这些地区的用户使用频次更高,使用深度较深。相较于传统的普惠道路,数字普惠金融已经大大缩减了不同地区享受金融服务的差距。

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数字普惠金融目前还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在如何进一步提升普惠性、如何有效监管、如何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与资产安全、如何消除信息不对称等方面还面临一系列挑战。

应该说,我从未交过真正的朋友,在无私派的字典里,从没有“接受施舍和帮助”或“谈论私事”等字眼,这样一来,真正的友谊怎么可能存在呢?不过在这里就不会有那种事。才短短两天时间,我就觉得自己对克里斯蒂娜的了解远远大于对苏珊的了解。

(一)数字普惠金融“普惠性”有待提升

理论上讲,数字金融所具有的高效便捷、覆盖面广、成本低、信息优势等价值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但是,实践中,数字金融还存在很大拓展空间。从互联网普及情况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农村网民占全国网民总数的26.7%,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低于城镇互联网普及率35.4个百分点。互联网普及存在城乡差距大的问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贫困地区群众自主应用互联网的意识和技能有待提升。从数字金融发展规模看,以网络借贷为例,到目前为止,整个P2P行业能够获得贷款的累计人数不超过1000万,与大部分人没有获得过银行信贷的数据相比,差距仍然非常大。很多平台的利率非常高,不利于真正的普惠性。[9]

(二)监管制度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立法不足。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出台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规范,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边界。但是,缺少相应实施细则,监管实践中遇到真空地带或者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打击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范围。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与司法审判制度之间如何有效衔接,也是接下来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上灵活度不够,没有合理平衡好监管和创新的关系,存在“要么不设门槛,要么不发新牌照”[10]、“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三是监管存在滞后性。监管制度的更新和完善跟不上金融科技发展速度,导致数字金融领域存在制度空白和灰色地带。

(三)个人金融信息与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大数据分析能够帮助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实现精准营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是,对于数据的处理手段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会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构成威胁。《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披露,2016年网民因信息泄露等问题引发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11]此外,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一定的资金安全隐患。以网络支付为例,近年来,由于网络病毒攻击、误点钓鱼网站等原因,消费者账户信息被破解,账户资金遭盗刷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

虽然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大数据的应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获取、分析数据的成本,解决了以往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讲,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甚至比传统金融模式下的问题更为严重。金融消费者在虚拟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对方是否提供了真实的基本信息,是否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所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解释,难以得到验证。现实生活中,如果不经提示,消费者往往很难注意到可能会加重自身责任的产品条款,极有可能作出错误判断导致权益受损。

三、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一)培育现代金融理念

培养现代金融理念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前提。以往容易被排斥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群体,如农民、偏远地区居民、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对于数字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接受度、认可度不高,利用数字技术向这些群体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存在一定障碍,这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一是加大数字普惠金融宣传教育力度,使这些群体真正了解并接受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认识金融科技给自身生活带来的便利和益处,自发地产生数字金融需求,正确使用金融科技手段,充分享受现代金融服务。二是加强对数字普惠金融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通过日常性、不间断性的业务推广、理念宣导,达到现代金融理念传播“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

[2]吕家进.发展数字金融的实践与思考[J].清华金融评论,2016(12):22.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推进数字金融的普惠性发展需要基础设施支撑。一是加强金融科技“普惠性”的判断。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哪些金融科技能够推进金融普惠性发展进行验证,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明确,为制定具体的国家扶持政策明确重点和方向,为老百姓提供可负担的数字网络服务。二是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支付清算体系和覆盖范围更广的信用体系,建立数字化可传输的信用档案,实现信用的数字化管理。[12]三是加强农村、偏远地区网络覆盖,改善网络链接质量,确保网络稳定性,营造方便、快捷、安全的使用环境。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传统的金融机构虽然有了数字金融形态,但参与程度较浅、执行难度较大,所以部分传统金融机构选择扬长避短地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将原有的产品接入热门互联网平台。例如,多家商业银行将信用卡接入“支付宝”平台,国华人寿、泰康人寿等也将保险产品接入“支付宝”平台;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和部分保险公司将理财产品接入“腾讯理财通”平台;许多传统的信用卡还款业务、贷款业务、保险产品等也对接到“51信用卡”等互联网平台;一些信贷产品也与“借点钱”等热门平台对接。除此之外,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也积极探索自身在数字普惠金融形态下的发展道路,不断推出和更新自身的数字平台,研究开发出一系列手机APP或掌上平台,并取得巨大的突破和成果,例如建行的手机APP在2016年上半年的交易额同比增长125.6%,交易量同比增长244.6%,增幅远超其他业务。新兴的移动网络运营商、大型电商等经济主体也积极参与金融活动,助推数字金融快速发展。例如,阿里巴巴集团依托其电商平台的大数据优势以及支付宝的成功运作经验,成立蚂蚁金服电子商务金融平台,旨在为全球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从生活缴费、预约挂号、手机支付,到信用卡还款、花呗分期、芝麻信用、淘宝贷款、余额宝,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在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方面的价值。

应当注意此为理想情况,实际上由于飞行器处于一个未知的开放环境当中,往往会存在某方向的自然风,在这个自然风的影响下,飞行器会处于一个不平衡状态,可能会引起定向漂移或者失控,因此需要通过改变相应电机转速来引入一个反向分量去平衡这个自然风所引起的偏移量[18]。

(四)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也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一是研究制定数字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对数字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主体和监管机制进行明确。二是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规则,要求金融机构详细披露有关产品和服务信息,毫无保留地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严格错误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确保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全面、真实、无偏差。三是加大金融消费者教育力度。尤其是对于被传统金融排斥的群体,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四是妥善解决数字金融领域消费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同的移动应用类型在实现方式上对应着不同的应用开发技术栈,主要包括传统模式、Bridge模式和寄生模式等3种。

[3][10]牛福莲.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应平衡创新与风险[N].中国经济时报.2016-11-15.

[1]胡滨.数字普惠金融的价值[J].中国金融,2016(22):58.

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将强化监管作为做好金融工作四个重要原则之一,指出要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总体上,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应当坚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理念;长远看,监管的目标是实现数字普惠金融有序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一是充分收集数字金融有关数据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数字金融发展现状、风险领域等情况,设计既符合当下金融改革发展实践,又具有前瞻性、控制力的监管政策框架,为实施有效监管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功能监管,充分发挥功能监管对数字金融背景下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链条约束,弥补机构监管的不足。三是关注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统一标准、统一理念、统一步调,有效平衡监管机构间的关系,解决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业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防范难题。四是明确数字金融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提高监管政策弹性。尤其是对于数字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风险防范,以及存在问题时如何退出市场,要制定可操作性的标准。可以借鉴“监管沙盒”机制,设定特定范围和时间,在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中对创新项目进行测试,对金融科技创新的实际效果和潜在风险进行检验,避免创新项目在发展初期由于不符合监管要求过早夭折。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监管政策弹性,通过设置宽限期、制定相对宽松的监管要求等措施,鼓励金融科技创新。

参考文献:

[4]杨一夫.数字技术将推动金融更加普惠[J].清华金融评论,2016(12):47.

[5]吕家进.发展数字金融的实践与思考[J].清华金融评论,2016(12):23.

[6]黄余送.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实践探索[J].清华金融评论,2016(12):37.

[7]杨一夫.数字技术将推动金融更加普惠[J].清华金融评论,2016(12):47.

[8]《2016数字普惠金融白皮书》[R].

[9]曹越.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与监管[J].国际融资,2017(5):32.

[11]陆岷峰,沈黎怡.绿色理念下数字普惠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政策研究,2016(11):11.

[12]王晓.国际组织对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探索综述[J].上海金融,2016(10):77.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处课题组
《河北金融》 2018年第04期
《河北金融》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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