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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探索与思考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事中事后监管概述

为了适应新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五个转变”要求: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随后几年,外汇局围绕着“五个转变”,不断推进改革,简政放权,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大规模清理法规文件,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框架体系。在人民币经常项目已经实现可兑换,而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可兑换的背景下,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指的是在事前充分便利交易主体的前提下,外汇局积极利用各种数据开展监测、分析、核查,把握宏观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和重点交易项目、地区,锁定微观异常交易,并对违规交易主体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一个词的原型语义在整个语义范畴内起着中心辐射作用,其他的语义项与它存在有不同程度的相似,习得了原型语义就很容易地掌握其他语义。然而我们目前所使用的词典并非围绕原型词义编撰的,这就给我们确定原型语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根据原型范畴理论,很容易确定原型语义。首先原型语义是人类最容易体验、感知和理解的基本语义,也是最先习得的语义。其次原型语义具有属性聚合功能,能够概括其他语义的属性,比边缘语义享有更多的属性。

从更广阔的视野看,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都是市场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监管的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是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是未来监管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事中事后监管的核心是信用监管,根本目标是“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二、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现状

(一)大幅减少事前审批,贸易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

自实施“五个转变”以来,外汇局大幅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事前监管方式显著下降。先后于2012年、2013年和2015年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涉外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并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实施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转变为“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减至两大项4小项,主要限于对B、C类企业的管理;服务贸易购付汇管理无需事前审批,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无需审核单证。由于约90%的经常项目收支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收支,因此经常项目交易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

(二)逐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监管效率大幅提升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是推进和落实“五个转变”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外汇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的重要保障。近几年,经常项目外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已逐步建立。一是加大事中事后监测核查力度。外汇局定期对经常项目收支、结售汇情况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核查,核实交易真实性,锁定异常交易主体。二是初步构建外汇合规信用评级体系。将货物贸易企业划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享受充分便利,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将借用他人额度办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在关注期限内取消便利化额度。对银行执行外汇政策情况进行考核,将银行划分为不同等级。三是加快系统开发和数据整合力度。建设新业务系统和综合性跨境资金流动与分析系统,丰富监测分析指标,按照“宏观——中观——微观”逐层递进的思路开展事中事后监测分析,为推进外汇管理方式转变提供坚实的数据和技术保障。四是要求银行落实展业原则,推动银行建立自律机制。要求银行加强内控管理,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调查”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积极支持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设,指导银行加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2016年6月,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在上海成立,2016年9月,全国36个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搭建完成。五是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与税务等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推进跨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违规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六是人员队伍转型不断深化。各级外汇局积极适应外汇管理改革要求,调整内设科室和岗位设置,加强人员培训学习,积极开展监管经验交流,积累监管经验,外汇局业务人员逐步适应了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监管能力不断提升。

表5所示为制备的活性炭基脱氯剂与国内某牌号的丙烯用活性炭基脱氯剂AC-101的性能对比。分析可知,CT-01I不仅强度、磨耗、孔容及比表面积等均明显优于AC-101,而且其穿透氯容和饱和氯容亦远高于AC-101,分别高约3.13%和4.59%。因此,该活性炭基脱氯剂更适合于丙烯深度脱氯。

(三)监管力度加大,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第二,农村环境治理的当期系数与滞后系数均为负数,其取值分别为-0.7152、-0.5286,且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检验,这说明农村环境治理对我国农业绿色发展具有负向影响,与本文的预期影响一致。原因在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财政支出比重越大,表明该地区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土壤、气候、水资源等农村环境条件较为恶劣,阻碍了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的提升。

对于什么是智慧校园,有各种不同的定义。笔者理解的智慧校园是一个复杂、智能的系统,是在数字校园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通过综合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全面感知校园物理环境,有效识别学生学习特征和教师工作场景,将学校物理空间和数字空间有机融合,构建开放的教育教学环境,改变师生与校园的交互方式,最终实现以人为本的个性化创新服务

三、当前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事前充分便利化存在一定政策风险

一是部分分类管理后限制性措施有待加强。例如,违规个人被列入“关注名单”后,仅取消年度便利化额度,限制性措施比较有限,政策震慑力不足。二是缺乏对银行的事后限制性监管措施。目前外汇局对银行监管以约谈、核查为主,除移交处罚外,缺乏后续限制性监管措施。三是联合监管合力尚未完全发挥。外汇局内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分条线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主体监管模式。本外币跨境收支政策存在差异,导致“政策套利”现象。例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被列为B、C类的企业,可通过人民币结算方式规避外汇管理,导致外汇局B/C类分类管理手段失灵。同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需进一步落实、深化,外汇局事后管理限制性措施范围局限于企业、个人办理外汇收支环节,对企业、个人行为的其他环节,例如报关、纳税等方面影响较小,客观上造成外汇局事后监管威慑力不足。

(二)事中管理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引导和监督银行切实履行展业原则,落实真实性审核。督导银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控管理,细化主体责任,明确审核责任,促进银行针对不同业务场景、不同客户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提高真实性审核能力。二是充分发挥银行自律机制平台作用,定期向自律机制推送外汇监管成果(业务主体分类情况,外汇处罚情况等),提示风险,发布案例,开展培训,传导监管意图。三是强化银行事后管理限制性措施,探索银行分类管理。将银行划分为不同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银行实施不同监管策略,对于高风险银行可限制其市场准入,暂停其办理某类高风险业务,甚至暂停其结售汇资格。

(三)事后管理手段震慑力不足

便利化的普惠性使企业违规成本降低。在“五个转变”的事后管理、无罪假设前提下,市场主体获得了极大的便利,但在实际中,出现了部分企业利用便利化政策钻空子现象。例如,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后,即获得A类企业资格,适用全部的便利化管理措施,有些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名录登记后,在短期内集中办理大额转口贸易支付后消失,有的企业仅办理少数几笔大额付汇后即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四)监管人员素质能力有待加强

部分监管人员还没有完全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在责任意识、知识结构、专业能力等方面比较欠缺,监管能力相对不足,集中表现在核查工作流于表面,核查技巧亟需提升,缺乏工作能动性,深入挖掘问题能力不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程序性违规问题,发现的实质性问题较少。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建议

(一)提升事前风险防控能力

一是切实深化与海关、税务、工商和商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对违规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给企业经济和名誉双重处罚,切实提高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增加监管的威慑力,形成对企业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合规者处处受益,违规者处处受限”的目标,并倒逼企业严格自律。三是推进本外币一体化协同监管。构建协调统一的监管法规体系,衔接不匹配的内容,完善监管空白,实施统一的监测和分类监管措施,使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政策取向、管理标准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基本协调一致。三是在外汇局内部、与人民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监管机制,提高联合监管效力。四是探索主体监管模式。打破经常、资本业务界限,实施市场主体涉外业务全面管理。建立与主体监管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和分层次、多维度的主体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形成统一有效的主体分类管理手段。

(二)完善外汇局业务系统及管理流程,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优化系统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外汇收支形势的宏观分析,充分发挥宏观分析对微观监测核查的引领作用;加强外汇局现有信息的整合,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微观监测预警指标,增加高风险业务、高风险主体(如辅导期企业)的监测指标,提高系统精准预警能力。二是加强系统大数据建设。采集相关职能部门(如税务、工商)信息,对涉汇主体开展全方位监测,增加系统识别异常、发现异常能力。三是简化、优化分类管理流程。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在分类流程方面赋予外汇局更大的自主性、灵活性,提升监测核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释放分支局能动性。四是探索系统自动分类模式。对于违规事实明确的事项,由系统进行分类,减少人工干预及人工劳动量,提高分类效率。例如,个人分拆结售汇筛查中,银行反馈人民币资金来源和去向后,可由系统根据外汇收支、人民币资金情况,自动对个人主体进行分类。

证明 对∀L2(Γ;η), f(w,s)=(1-Iw(s))f(w∪s), ∀Γ, R+。由积分和引理2.2及Γ中诱导Lebesgue测度的性质,有

(三)将监管重心向银行倾斜,落实银行事中真实性审核义务

一是业务系统各项监测指标大多基于对微观主体的监测,缺乏宏观分析指标,宏观引领微观效果有待加强。二是系统筛查异常交易精准度有待提高。受系统预警指标设计相对固化、不尽合理影响,各业务系统预警结果中,相当一部分预警结果并不反映真正的异常交易,降低了核查效率。三是核查程序繁琐,降低了管理效率。例如,按照现行规定,外汇局对货物贸易企业从开始核查到分类完成,需要近一个半月时间,外汇局无法在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从快从重对违规主体进行处罚。四是对银行监管相对不足。实际工作中,外汇局监管对象以企业和个人为主,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银行监管相对不足,导致监管对象数量庞大,外汇局工作量过大,监管人员疲于应付,监管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五是存在一定政策执行风险。例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未按政策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从工作实际看,相当数量的企业存在贸易报告漏报行为,却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违规企业未受到相应处罚,违规成本几乎为零,少部分企业遭到了降级,个别企业受到处罚。外汇局政策执行标准不一,对外汇法规的严肃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为外汇局接受外部审计带来一定风险。

(四)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提升事后综合监管效力

一是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当前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门槛过低,所有未发现违规行为的业务主体均可充分享受便利化,违规成本过低,违规现象和业务风险时有发生。建议新注册企业有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一定时期后合规方可充分享受全部便利化措施。二是加强日常监测、预测,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早识别风险。三是前移防风险关口,及时开展约谈和窗口指导,进行风险提示,提前摸清底数,消除风险隐患。

一是强化日常监测核查。日常工作中,外汇局通过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异常交易主体,实现了监管资源优化配置,强化了日常监管效果。二是有效开展专项核查。自实施“五个转变”后,针对复杂多变的外汇收支形势,外汇局多次开展专项核查,提高核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三是加大窗口指导力度。持续对异常银行、企业开展约谈、风险提示等,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信心,有效传导监管意图。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综合监管能力

建立多层次学习培训机制、交流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升人员综合素质。一是提升人员综合业务能力,包括全政策掌握能力、系统运用能力和监测核查能力,提升政策执行力。二是提升人员研究分析能力,深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广度和深度,为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三是提升创新实践能力,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创造性,为优化管理创造条件。四是提升处理复杂、突发问题能力,掌握行之有效的工作技巧和方式方法,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柔性管理,妥善处理,并加强舆论引导,避免舆情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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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课题组.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J].科学发展,2014(73):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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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睿
《河北金融》 2018年第04期
《河北金融》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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