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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APP用户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问题的提出

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产业的飞速发展,催生了移动APP产业的兴起。工信部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中明确了移动APP的定义,即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移动APP因便捷性、功能全面深受广大用户青睐,企业也日渐将目光由PC端转移至移动终端市场,社交类、购物类、娱乐类等移动APP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市场上移动互联网应用数量超406万款。其中,我国本土第三方应用商店移动应用数量近235万款,苹果商店(中国区)移动应用数量超过171万款,第三方应用商店分发数量超过7530亿次。移动APP数量增长的同时,损害用户权益的现象频出。11月15日,工信部通报显示,今年三季度检测发现31款违规APP,涉及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恶意“吸费”、强行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问题。无独有偶,在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类似侵害用户权益的案件。201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保委”)起诉天津三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和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下称欧珀公司)预装手机软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全国首例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微梦公司诉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案,唤起了互联网背景下对个人信息权的关注。

移动APP的用户权益是消费者权益在该领域的体现,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法律予以特殊对待。那么,相较于传统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其究竟有何特殊性?现有制度能否充分保障移动APP用户权益?如若不能,应如何对制度进行构建或完善?这些都是当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移动APP用户,推动移动APP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移动APP的用户权益的特殊性

移动APP用户权益从属于消费者权益,移动APP用户同样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多项权利。移动APP用户权益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户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权易受侵害

近年来,移动APP领域侵害用户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权的案件逐渐增多,上海市消保委诉天津三星、广东欧珀公司案和微梦公司诉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案集中体现了移动APP存在侵害用户权利的现象。

2015年6月上海市消保委对多款手机进行了调试,受试的19款手机均不同程度地预装了各类APP,部分APP存在“偷跑”流量的现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2015年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软件不向用户明示、不可卸载,将天津三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两公司积极整改,明示了手机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所占内存等,并提供了预装软件的卸载途经。

本案中,在黑色利益链条驱动下,APP开发商寻求与三星公司、欧珀公司合作,以预装移动APP的形式占领移动APP市场份额,并在手机生产和销售环节故意隐瞒预装移动APP的真实情况的行为,侵害了用户知情权。“消费者的权利是一个权利束,知情权在权利束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确立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较传统市场时空一致性而言,移动APP市场具有跨区域性、虚拟性等特点。移动APP用户不具备传统交易中亲临现场了解移动APP的条件,唯有通过手机厂商、APP开发商公示的信息,方能得知预装软件的信息。此种情况下,手机厂商、APP开发商与用户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愈加明显,用户知情权极易受到侵害。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淘友技术公司的“脉脉”软件是一款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用户关联到好友。“脉脉”曾与微梦公司的新浪微博合作,用户通过微博账号可以登录 “脉脉”。在双方终止合作后,“脉脉”存在抓取用户的微博账户职业、教育信息,并与注册账号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建立关联,最终一并对外展示。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认为“脉脉”的非法抓取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ocker是基于LXC(Linux Container)的容器引擎[1] [2]。由图 11可以看出,与传统的虚拟化不同之处在于Docker容器是直接在操作系统层面上实现虚拟化,通过操作系统的进程进行区分,与其他容器共享内核。不需要如传统的VM 技术一样对硬件进行仿真,没有带来额外的中间层开销。因此Docker容器资源利用率极高,并且执行效率可以近似达到宿主机的物理机性能。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而是唤醒了人们对个人信息权的关注。“脉脉”软件非法抓取用户信息的行为,实则是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个人信息是指能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并可处理的信息。”[11]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依法受保护[12]。随着个人信息商业价值日益突出,移动APP用户个人信息权受损日渐严重。中国互联网协会和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联合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十大查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13]。较传统交易而言,移动APP收集、利用用户信息更为便捷。数据挖掘与分析等技术的进步加剧了信息的流动,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非法收集、非法交易等行为提供了诸多便利。此外,移动APP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极易被不法分子以恶意篡改、黑客植入恶意代码等方式,窃取移动APP用户的联系人、位置等信息。移动应用平台审核机制的不完善也给了恶意移动APP可乘之机。

(二)用户安全权救济困难

安全权是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移动APP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恶意扣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资金被盗、人身安全受威胁。今年初,北京协和医院在官网发布严正声明,称“北京协和医院近日在苹果商店(AppleStore)中发现虚假手机APP,该APP以挂号为名,骗取患者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等重要信息,存在患者隐私被泄露,患者财产受损失的风险。”[14]传统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额较大,损害赔偿额要高于维权成本。且侵权主体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间多签有书面合同,便于消费者提供证据。移动APP恶意扣费的数额相对较少,单个移动APP用户起诉的成本高、耗费时间长。窃取信息行为极具隐蔽性,普通用户在缺乏技术的支持下,难以发现侵权行为,也难以保存证据。

断奶周龄:现在比较流行的断奶周龄为6~8周断奶,也有一些断奶较晚,大约在10~12周。只要营养和管理做到位,完全可以实现6~8周断奶。

(三)用户求偿权实现艰难

针对移动APP用户求偿权维权渠道不畅通的现状,可以尝试适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其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28]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等优势,能有效克服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等弊端。具体而言,该机制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领导和管理,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纠纷解决,以此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与权威。

三、移动APP用户权益保护的制度瑕疵

为了应对移动APP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用户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立法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暂行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由于移动APP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期,受法的滞后性影响,现有立法难以全方位保护移动APP用户权益。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条款过于抽象

经营者提供信息及时、真实、全面是有效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16],以“列举+概括”的方式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设定信息义务是最为温和的法律干预形式。设定这一义务并不会破坏‘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而是尽力保障双方当事人合同意愿有坚实的基础。因此,信息披露义务实际上正是坚持‘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一种方式。”[17]但该条款原则性强,对于何时提供、以何种形式提供均未涉及。此外,诸多涉及移动APP用户切身利益的信息未涵盖其中,无法保障用户获得及时、真实、完整的信息。

敲碎芋螺外壳,取出芋螺平放置于解剖盘内,剪开腹膜,取出毒腺、毒管、肌肉组织分别放置在灭菌后的预冷研钵中,缓慢加入液氮后迅速研磨,称取约200 mg粉末转移至1.5 mL离心管中。具体试验步骤参照海洋生物基因组试剂盒说明书。取5 μL芋螺不同组织的DNA样品经1.5%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使用凝胶成像系统照相并保存。

(二)规制预装软件和强行捆绑条款不完善

《暂行规定》第 5 条(二)款[18]、《管理规定》第 7 条(四)款[19]均对捆绑推广无关应用软件做出了规定。指出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但却忽视了诱导用户安装无关应用这一行为。诱导用户捆绑安装无关应用,是APP提供者以“欺骗性”或“诱导性”提示捆绑其他软件。该行为表面上是用户主动选择,实质上并非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对于预装软件问题,《暂行规定》第7条[20]规定了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APP可卸载。该规定有效平衡了移动APP用户和APP行业发展间的冲突,但对“基本软件”只是笼统的表述,无法衡量某个预装的移动APP是否属于“基本软件”,易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手机厂商打擦边球。

(三)保护用户信息义务缺少归责原则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划分,能督促其尽到信息管理义务,从源头减少该类侵权行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21]、《管理规定》第7条(二)款[22]、第 8 条(二)款[23]和《暂行规定》第 5 条(二)款,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24]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是法律对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窃取用户信息的第三方各自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规定,难以实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行为的事前监督和用户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后的事后救济。

回顾性系列病例研究。采用SPSS 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数据为计量资料通过Kolmogorov-Smirnov检验符合正态分布,采用 ± s 形式表示。组间计量资料的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协方差分析,采用单因素及多因素线性回归分析去片裸眼视力的影响因素。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四)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较窄

为实现对弱势消费群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公益诉讼职能,有效解决了单个用户起诉成本过高问题。在举证问题上,面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25]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立法的进步。但该条文中对当下移动APP侵权严重且用户举证难的现状没有做出回应。如若适用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移动APP用户来说极为不利。

(五)现有维权渠道不畅通

从维权渠道的数量上来,现有的维权渠道并不少,为何用户求偿权的实现却举步维艰?问题的关键在于,移动APP用户权益受损行使求偿权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维权渠道可操作性不强。“随着互联网、微博、微信和移动APP的发展,民众对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便捷性、低廉性的需求越来越高。”[26]面对日渐增长的利益诉求,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不断暴露。亟待高效、低廉、公正、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

四、移动APP的用户权益的保护路径

[28]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一)规范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获取量的多寡、信息质量的高低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休戚相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未规定信息提供的方式,不利于实现用户知情权,有必要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义务提出更高的要求。时间上,信息披露要贯穿APP使用前期、中期、后期,尤其应注意及时、全面披露预装软件信息;内容上,扩大现有信息披露范围,将涉及用户扣费信息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明确予以披露;形式上,应采用显著、醒目的方式进行说明和提示。

(二)完善规制预装软件和强行捆绑条款

工信部的《暂行规定》和网信办的《管理规定》中规制强行捆绑安装软件条款,范围过窄,无法涵盖广为诟病的诱导用户捆绑安装软件行为。为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建议在《暂行规定》第5条(二)款、《管理规定》第7条(四)款中明确禁止“诱导用户捆绑安装无关应用”。针对《暂行规定》第7条中“基本软件”含义过于笼统,不能给予一个标准的立场。笔者建议进一步明确“基本软件”定义和列举内容,使其清晰、具体化。

(三)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核心是消费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控制、决定和支配权,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保密权和报酬请求权。”[27]对于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都应给予严厉制。过于严格或宽松的责任划分都不能有效平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管理规定》第7条(二)款、第8条(二)款和《暂行规定》第5条(二)款中增加责任划分的规定。具体而言,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对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承担过错责任;窃取用户信息的第三方,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四)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

司法救济是移动APP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证据是司法救济的基石。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移动APP用户发生纠纷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缓解用户举证困难的现状。为此,可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进行调整,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增加“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APP对用户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发生争议的,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有关损害的举证责任。”这项内容。

(五)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求偿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移动APP用户较传统消费者而言,求偿权的实现较为艰难。因维权成本高、举证更为困难,用户鲜有选择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权。从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商这一途径来看,两者之间的利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难以协调二者间的利益冲突。从用户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这一途径来看,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只能起到调解作用,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较弱。从用户向行政机关申诉这一途径来看,“法律并没有赋予有关行政部门最终确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争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权力。”[15]

五、结论

将移动APP用户权益同传统消费者权益进行对比后发现,移动APP用户权益具有特殊性,这迫使我们重新审视现有立法以保障移动APP用户的权益。移动APP的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权易受侵害,安全权救济困难,求偿权实现艰难。现有立法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条款过于抽象、规制预装软件和强行捆绑条款不完善、保护用户信息义务缺少归责原则。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维权渠道不畅通使得移动APP用户深陷维权困境。因此,我们可以从移动APP用户权益的特殊性出发,规范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完善规制预装软件和强行捆绑条款、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更好的保护移动APP用户的权益,平衡移动APP领域中各主体间的利益。

注 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0/c5436955/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1月2日。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9月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保持较快增长》,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1146402/n1146455/c5888111/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4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27/c5908554/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日。

④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⑤陈燕红:《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实现》,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第 11 期。

在Matlab中运行程序可得到各泄压工况下驾驶舱和客舱的泄压曲线。如图3所示为某型号民机在8000ft高度由于驾驶舱主风挡破裂以及在最大飞行高度25000ft下由于机身结构疲劳破损时的驾驶舱和客舱泄压曲线。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⑦柴伟伟:《论电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护》,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6期。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⑨李小明,任宇馨:《论互联网用户消费者权益之保护》,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⑩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11]项定宜:《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分析及区分保护》,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摘要),载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官网,http://b2b.toocle.com/detail-641817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日。

[19]《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15]何颖,季连帅:《论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载《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6期。

1.3.3 生化指标及其他体格指标 在病历系统里查阅患者的腰围、臀围、糖尿病史、既往史、生活史(吸烟、饮酒)以及入院后48 h内进行的血生化C21检验、血压、血糖及胰岛素水平检测结果。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43-174页。

[18]《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招投标、采购、职业卫生、环境评价、安全生产、档案、财务、基建、固定资产等多个领域,专业性强、法律法规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项目建设团队人员具有很高的职业技能。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相关专业技能资料库、法律法规资料库,对项目团队人员进行不断的培训与考核,使其熟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保证项目建设的合规性。

[14]许晴,蒋齐光:《APP三大陷阱困扰手机用户》,载《人民日报》2017年05月04日第4版。

[20]《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可是从这样的教育中成长起来的我,却对它有着近乎本能的反感。从价值观层面说,我不愿意用“听话”去约束孩子,不想培养“顺民”,更希望小人儿能成长为一个拥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能够自主地做出选择,同时承担责任。从方法论层面说,我也不赞成“反面教育”的方式,不想让宝宝被无谓的恐惧感束缚住手脚,更希望他能自由自在地去探索世界、追逐梦想,在自我实现中焕发出生命的光彩。

[22]《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2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选择权不仅是对消费者物质利益的基本保障,更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等精神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文明的象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确立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实质上包含两个方面的特性: 一是主观上的自愿性;二是客观上的自由性。”本案中,三星公司、欧珀公司预装软件的行为,主观上违背了用户的意愿,客观上实施了强制安装APP并无法卸载的行为,剥夺了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安装移动APP的权利。传统消费领域中,搭售行为是侵害用户自主选择权的主要表现形式,需要付出高昂的人力、物力。移动APP领域侵权则相反,使得预装软件和强行捆绑安装软件行为泛滥。此外,移动APP市场经济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性强,技术的更新使得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捆绑软件不能解绑现象时有发生。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6]胡晓霞:《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出路》,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如学习电场时用重力场类比教学更利于学生内化知识,又如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验证比探究效果更好,但在《摩擦力》一节可设计“探究摩擦力的大小与哪些因素有关”这一课题,引导学生根据已学过的物理知识和生活经验,对问题进行科学猜想,鼓励大胆提出假设,开展讨论,分组设计实验方案,包括选用实验器材、物理量的测量、具体如何操作等。

[27]参见齐爱民:《电子商务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页。

通过上文对移动APP用户权益特殊性的分析,针对目前移动APP用户权益保护存在的制度瑕疵,拟提出以下路径保护移动APP用户权益。

与会嘉宾、专家围绕山东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和经略海洋战略等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进行深入探讨,为旅游文化创意研究院下一步的工作提思路,出题目,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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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2017年第4号)[EB/OL].(2017-11-15)[2017-12-1].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27/c590855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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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可以顺利的开展,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期做好充足技术准备,进而使工程施工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在建筑施工技术前期准备阶段,要全面分析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深入优化施工方案,提升施工效率,使建筑施工工程成本尽量缩减[4]。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是建筑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其肩负着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把控的重要作用。在建筑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成本以及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把控。加强对施工技术管理的检查力度,相关部门应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施工技术管理运用不当和违规操作的施工企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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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出版社、技术生产商、民营文化公司都在AR图书出版方面有所尝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反响较大的有中信出版集团《科学跑出来》系列,北京联合出版公司《艾布克的立体笔记:探索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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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人玮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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