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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产业协作的短板与途径——沿海三大城市群比较的视角

更新时间:2009-03-28

京津冀与长三角、珠三角是目前中国较为成熟的三大城市群,也是中国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国际竞争的第一梯队。从世界级城市群的一般理论来看,城市群的形成除了要求地域相连和具有一定规模,更重要的是要具备整体优势,相互之间要有较明确的分工和密切的社会经济联系,核心就是要形成良好的产业协作关系网络。笔者在对城市群产业协作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明确了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内涵,并依此构建了产业协作的动力、过程和模式分析框架,在此框架下对京津冀与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的产业协作进行综合比较,明确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基本条件,据此分析京津冀产业协作中存在的短板及对策。

一、文献综述

对城市群产业协作考察,上溯到单个企业内部的产业协作,对于单个企业的产业协作行为,Porter(1985)通过分析企业从原料采购、设计、生产、市场销售、服务一直到产品最终使用后的回收和处理,指出这一系列的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都是围绕企业创造价值的最大化目标展开的,这些相互关联的活动构成了单个企业内不同环节之间协作的动态过程。在此基础上,Porter(1990,1998)进一步突破单个企业的界限,将视角扩展到不同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提出价值体系概念,将价值链扩展到链与链之间的连接。Frbel等(1980)的研究认为随着跨国公司生产的国际化,生产过程的分裂和区位的分离性使得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寻找廉价的生产地点,同时亦指出工业生产通常局限于许多高度专业化的制造业过程。

网络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读心成为可能,生物传感技术、情感交互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在网络时代社会调查领域的应用尤其值得关注。采用这些高科技,省去了提问的环节,受测试者不说话,机器也可以直接读出受测试者的心理活动变化数据,不可谓不神奇。

为了考察以企业为基础的跨界协作及其发展的关系,Gereffi(1999)引入了管制结构与制度分析框架,指出在产业协作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权力关系决定了资源如何配置,并提供了在每一个节点上影响产业协作的制度框架,如产业政策以及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等。但是Gereffi等人轻视了国家管制结构对产业协作形成与发展的影响,没能很好地研究产业协作网络的性质和特征(苗长虹等,2011)。而行动者网络理论则为研究产业协作提供了这方面的重要分析框架,包括管治、空间性和地域嵌入性,分别回答了产业是如何被协调和管制的,产业在空间上是如何配置的,以及产业协作与特定政治、制度和社会背景相联系的程度(Dicken等,2001)。

在产业协作的模式及具体方式上,魏后凯对传统产业分工和新型产业分工的差异进行了考察,并分析了大都市区内不同等级城市之间及其内部的产业链分工体系(魏后凯,2007)。进一步的研究则引入制度框架来考察产业协作的方式,从知识协作的视角(熊光慈,2009),比较规模化产业链、专业化产业集群以及模块化产业链知识整合的内容和途径,分析了产业链分工演进的不同阶段对制度需求的差异(刘明宇等,2007),以及产业链纵向关系与分工制度安排的选择(杨蕙馨等,2007)。另外,杨锐的研究则从产业链治理的视角,整合了企业、地方政府、产业、空间等多主体多层次产业活动组织,从产业活动分工、产业活动组织模式(协调)以及空间上的产业构成三个维度分析产业链竞争力(杨锐,2012)。

①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二、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内涵及分析框架

(一)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内涵

对城市群产业协作内涵的理解,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产业协作本身,另一层涵义则是城市群产业协作。对于产业协作本身,更多是企业或经济主体基于自身效用最优的一种选择集。那么,对于城市群产业协作来说,我们假定如果城市群在制度安排上是基本无差异的,那么城市群产业协作的概念可以等同于产业协作的概念,只是增加一个区域限定而已。但是在现实条件下,城市群内不同城市之间存在不同的制度安排,比如税收分配的制度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都对企业行为构成阻碍。因此,城市群产业协作就是在一系列制度约束下如何实现多主体之间的动态效用最优问题。狭义的理解主要指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具体方式;从广义上讲,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内涵应包括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产业协作的动力机制、演进历程和协作方式。

2)市场需求。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部分国家和地区看,中医药市场较为广阔。目前,我国对以俄罗斯为首的俄语国家市场主要出口中药保健品、中医器械、中成药、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等商品。中药产品在边境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国家中与我国医药贸易往来最多的国家[3]。甘肃与蒙古接壤,经新疆可达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在历史上就是华夏文明与西域文化交融、承东启西的枢纽;自古以来就是中原经新疆、进入中亚西亚的唯一陆上战略通道,它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黄金段。它为甘肃中医药“向西”扩大出口提供了便利[4]。

(二)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分析框架

在对城市群产业协作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利用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动力、历程和模式这一分析框架,逐个考察并综合比较京津冀与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的产业协作。

1.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动力。产业协作是政府和市场互动的结果,是经济主体追求最大化利益与政府提升区域竞争力合力作用的结果,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主导产业协作的力量可能会有所不同,另外特定区域由于其强烈的区域个性也表现出自身的特质。产业协作的动力机制源于协作产生的外部性,表现为产业协作产生的向心力(产业协作的正外部性)和离心力(道德风险)的相互作用(见图1)。产业协作的向心力指由协作带来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和其他投入品的共享,集聚和规模经济以及市场一体化等带来的成本下降,包括企业对规模报酬递增的追求,先进地区拓展腹地和落后地区接受溢出的互动效应(安树伟等,2016)以及居民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产业协作的离心力指区域之间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或存在道德风险如合作一方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以及拥堵与规模不经济,都会导致区域产业协作受阻。

  

图1 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动力机制

2.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历程。城市群产业协作通常需要经历一个由政府推动向市场主导的转变过程,并且在实现这一转变的过程中,有一些关键因素促成了这一进程:第一,有强烈带动作用的区域经济中心的形成,比如长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广州和深圳(当然也包括香港);第二,区域内有基于产业链条的前后向有机联系,产业发展梯度比较适当,但落差不能过大;第三,要找准突破口,如改革初期浙江的民营经济、深圳的蛇口开发区,1990年代的上海浦东开发以及2008年安徽设立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根据以上三个关键因素,对京津冀与长三角、珠三角的产业协作过程进行简要划分,同时也试图为京津冀产业协作提供镜鉴。

2.珠三角城市群产业协作历程。珠三角的产业协作最初得益于港澳因素,从蛇口开发区起步逐步将深圳建设成与北上广并列的一线城市,形成了以深港穗三地为中心的多中心结构,而且区域内不同城市之间基于产业链的有机联系紧密,并诞生了一批富有全球竞争力的制造品牌。珠三角的产业协作亦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改革开放始到20世纪末香港的带动阶段,主要特征是加工贸易快速发展,并成长为具备全球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产业基地;第二阶段为2000年以后的广(州)深(圳)双城竞合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产业协作从香港带动向广深双城竞合驱动转变,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她们取笑凑趣也要留神,虽然易太太的年纪做她母亲绰绰有余,她们从来不说认干女儿的话。在易太太这年纪,正有点摇摆不定,又要像老太太们喜欢有年青漂亮的女性簇拥的众星捧月一般,又要吃醋。

三、京津冀与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产业协作比较

(一)三大城市群产业协作动力

1.长三角城市群产业协作动力。长三角产业协作动力主要是民间资本的推动,同时地方政府应市场需求,利用区域协作形成的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有效降低了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入成本,从而能够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供给,为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提供了良好的地理环境空间,进一步促进了区际之间的产业协作,形成了较好的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机制。究其原因,一是长三角的发展基础和地理位置符合现代大型都市圈形成的普遍规律;二是长三角曾是中国最早受到市场经济洗礼的地区之一,人们的市场意识比较强烈,即使在非市场经济时期也是其知识结构的一部分;三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在各个层面形成了较好的政商互动关系。比如在区域层面上,有草根创业的温州模式,集体经济主导的苏南模式,国家战略下的浦东模式等,另外在市场化程度和具体的营商环境上长三角亦保持着不错的记录。

2.珠三角城市群产业协作动力。与长三角相似,珠三角产业协作动力也主要是市场力量的驱动,但是和长三角所不同的是,珠三角由于同属一省,没有省际之间产业协作的外部性问题,同时在省级行政区内部也能较好控制不同城市之间道德风险问题。因此,珠三角的产业协作只需要考虑自身内部的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入。另外,珠三角由于毗邻港澳,其早期的发展主要为来自香港、东南亚以及海外的资本推动。因此,与香港的产业协作既是珠三角获得快速发展的原因,也是未来进行产业协作的重点领域。与长三角一样,珠三角也曾是中国最早开放并受到市场经济洗礼的地区之一,市场经济意识也一直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存在。综合上述因素,珠三角的产业协作一开始就具有非常明显的市场驱动特征,并由此形成了广州和深圳双城互动的竞争格局。

3.京津冀产业协作动力。与长三角和珠三角相比,京津冀有着完全不同的协作条件,比如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区域之间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的互动效应较差等。不管是1990年代开始的北京向河北转移高耗能企业,还是当前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其出发点首先是政治考虑而非经济理性。从长三角和珠三角的产业协作历程来看,在政府干预和市场力量的相对变化中,政府推动为主更多发生在产业协作的初期阶段,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初期为区域产业协作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框架;二是合作共建基础设施和共享公共产品;三是构建好合作平台(尤其对于受让一方而言)。在此之后,产业协作转向主要靠市场力量推动为主。由此看来,京津冀产业协作还处在起步阶段,产业协作动力以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力量为辅。

(二)三大城市群产业协作历程

1.长三角城市群产业协作历程。长三角产业协作的过程根据参与主体的变化,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见图2)。第一阶段以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为合作范围;第二阶段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为合作范围。这一划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在长三角原来的“两省一市”发展已经高度趋同的情形下,产业协作本身也需要向外寻求空间,因此安徽省的加入本身顺应了市场的需求。一方面,安徽省与上海之间素有较强的经济联系,对长三角的经济运行模式已经非常熟悉;另一方面,安徽与上海、江苏、浙江之间的发展落差正好能够为区域产业协作提供接续空间,而且安徽省还有针对性地构建了融入长三角的产业协作平台——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图2 长三角城市群产业协作历程

3.城市群产业协作的模式。在对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动力机制和发展过程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分析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基本模式及其主要方式。产业转移是产业协作早期阶段的产物,该阶段不同地区之间由于某种或几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差异,使得某些产业从一地转往另一地,比如香港加工贸易产业向深圳的转移,北京能源资源和传统制造产业向河北的转移。早期产业协作的形式还包括体制内技术向民间社会的溢出,比如1980年代初期长三角地区的“星期天工程师”现象。基于产业链前后向关联的有机分工则是产业协作的较高层次,包括产业链的纵向协作、产业间的横向协作以及不同产业及其内部的横向纵向交叉协作。

3.京津冀产业协作历程。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将京津冀的产业协作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2004年之前是京津冀产业协作的探索阶段,主要表现为北京根据自身战略调整将能源化工和传统制造产业向河北进行转移;从2004年国家发改委召集京津冀有关城市的负责人第一次在河北省廊坊市召开“碰头会”,并就推进京津冀经济一体化的一些原则问题达成“廊坊共识”开始,京津冀产业协作进入起步阶段;从2014年开始经过一年多时间,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完成顶层设计,京津冀产业协作进入战略实施阶段。

(三)三大城市群产业协作模式

[4]Frbel F,Heinrichs J,Kreye O.The New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ur [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

播种当年于8月3日在苜蓿盛花期进行第1次刈割,留茬5 cm。9月10日对再生草分种取样,选取顶部往下数第3~4片无损坏叶片10 g,在液氮中迅速冷冻,带回实验室后,存放冰柜中保存备用。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采用NBT光还原法测定,过氧化物酶(POD)活性采用愈创木酚法测定,丙二醛(MDA)含量采用硫代巴比妥酸法测定,脯氨酸(Pro)含量采用酸性茚三酮法测定[17]。

采用SPSS 20.0软件;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符合正态分布者用t检验,不符合正常分布者运用非参数秩和检验;计数资料比较用χ2检验;相关分析采用Pearson分析法建立血磷水平与存活患者特征曲线(ROC曲线);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珠三角城市群产业协作模式。珠三角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区,产业协作模式是基于开放竞争的市场导向型,其产业发展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后与港澳之间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产业协作方式包括改革开放初期承接香港产业转移的深圳蛇口开发区,以及东莞首创的“三来一补”企业,以及后来实施的“腾笼换鸟”。随着深圳的崛起,珠三角地区出现了香港、广州、深圳三个等量齐观的超级城市,深港穗三地的竞争合作将珠三角的产业协作带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即从单纯的产业转移与产业链合作进入到创新驱动融合发展阶段。

3.京津冀产业协作模式。对于京津冀而言,由于有首都这一特定的政治文化因素,其政治文化氛围重于市场意识,产业协作模式是基于行政力量的市场培育型,包括产业转移和产业链协作两种方式。其中,产业转移主要在京、津与河北之间进行,如京津企业出于成本和城市功能调整原因将生产基地向河北转移,以及天津和河北部分高端产业向北京的聚集。在当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背景下,新一轮的北京产业(主要是轻工业和大型批发市场等)向河北转移,行政力量在其中更多时候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安树伟等,2016)。

由此可见,通过对京津冀与长三角、珠三角产业协作的动力、过程和模式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产业协作动力方面,长三角和珠三角都是以市场力量为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京津冀则以政府力量推动为主,市场力量比较弱。从产业协作过程来看,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城市之间有竞争有合作,在竞争中寻求合作;而京津冀三地之间由于北京力量过于强大,北京、天津与河北发展水平过于悬殊,因此既难以竞争,又难以合作。从产业协作模式来看,长三角与珠三角城市群属于市场导向型;而京津冀目前还处于市场培育阶段(见表1)。

 

表1 京津冀与长三角、珠三角产业协作的动力、过程与模式比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动力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力量为辅。市场力量为主,政府因应市场需求进行良性互动。市场力量为主,政府更多承担守夜人角色。过程从地方探索到国家战略从“两省一市”到“三省一市”从香港带动到深圳、广州双城竞合模式基于行政力量的市场培育型基于网络联系的市场导向型基于开放竞争的市场导向型评价长三角和珠三角都是以市场力量为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京津冀以政府力量推动为主,更多地为中央服务,市场力量比较弱。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内部有竞争有合作,在竞争中寻求合作;京津冀三地发展水平过于悬殊,因此既难以竞争,又难以合作。长三角和珠三角都是市场导向型;京津冀还处于市场培育阶段。

四、城市群产业协作条件及京津冀的短板

(一)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基本条件

1.一个或多个明确的经济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在集聚和扩散的共同作用下,一方面中心城市规模得以扩大,另一方面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的联系得以加强,导致宏观城市区域向城市群阶段过渡(宁越敏等,1998)。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关键在于具有可持续支撑力的经济中心城市,经济中心城市是城市群发展中最活跃的源动力和增长极,承担着整个系统的创新和引擎功能。作为城市群的知识生产核心与增长极,经济中心城市通过乘数效应、涓滴效应不断地向外层影响并逐步推移,最终构建起支撑城市群发展的产业部门区(崔功豪等,2006)。从长三角和珠三角城市群来看,作为中国城市化程度最高、城镇分布最密集、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长三角已经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南京、杭州、合肥为副中心的“一主三副”格局;而珠三角也已形成了广(州)深(圳)双城竞合的“双中心”结构,正是这些经济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促进了长三角和珠三角的产业协作。

2.有效的产业协作载体。在城市群经济中心城市扩散效应的作用下,中心城市和外围城市开始建立产业协作的网络联系,中心城市周边的区域将率先进行对接和协作。但是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如果中心城市周边区域缺乏良好的产业配套能力和有效的协作平台,微观企业可能会跨城市群进行产业转移和分工,因此能否搭建有效的产业协作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产业协作载体大体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较大区域层面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如安徽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二是较小区域层面的共建产业园区,其中以共建飞地产业园区最为典型,适用范围也较广,能够调动产业转出地和承接地双方的积极性,进而减少产业跨地区转移的障碍;三是在地方政府支持下,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合作建设和运营管理(PPP模式)的园区,如廊坊市的固安工业园(叶振宇,2014)。

菟丝子属菟丝子科,菟丝子属的双子叶草本寄生性种子植物,危害我县辣椒作物的是中华菟丝子。菟丝子的寄生范围较广,可寄生于多种植物,其根已退化,叶片退化为鳞片状,茎为黄色丝状物,纤细,肉质,绕于寄生植物的茎部,以吸器与寄主的维管束系统相连结,不仅吸收寄主的养分和水分,还造成寄主输导组织的机械性障碍,其缠绕寄主上的丝状体能不断伸长,蔓延。

3.有效的区域合作与利益协调机制。城市群通常涉及多个独立的行政区,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只是把其他利益主体和整个区域的利益作为影响自己利益实现的因素来考虑,而不会把其他主体的利益和区域利益作为行动目标(李玉涛,2015),这种行政管理的边界限制与城市群产业协作之间存在的矛盾,必须设置区域合作协调机构,通过跨区域的协调来进行解决(龚胜生等,2014)。城市群产业协作中利益协调机制的设计通常包括制度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和非制度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其中制度化的利益协调机制通常有较紧密的组织和法律强制性,而非制度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则采取较松散的组织形式且缺乏法律效力(洪银兴等,2003)。至于究竟采取哪一种方式,还应根据区域具体情况进行组合设计,如长三角城市群产业协作中利益协调机制的设计由于其本身作为国家战略,体现了制度化的特征;其“三级运作、统分结合、务实高效”的合作协调机制也体现了非制度化的特征。

4.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的经济联系。任何一个跨区域的产业协作不管初始状态如何,政府干预主要是提供稳定的制度框架(包括环境法律规制),同时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供给,产业协作的具体方式则由市场结构和促进竞争决定。比如改革开放后长三角的产业协作除了继承计划时期的产业分工合作关系外,重点是通过改革开放释放体制活力,使地区之间重建固有的经济联系,并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形成了温州模式、苏南模式等。珠三角的发展亦是从体制变革开始,尽管其素来与港澳及东南亚之间有经济联系,但在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没有任何来往,改革开放为该地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制度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植根民间的市场力量迅速释放和聚拢,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发展模式。但是一旦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则必须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促进产业之间的分工协作,长三角和珠三角的产业协作实践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要改进造林方法,应把减少人工造林、促进人工林自然更新和重视森林自然更新三项任务结合起来,拓宽造林渠道。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认知误区,如:天然林不如人工林,阔叶林不如针叶林等。这些误差导致单向造林、阔叶林物种减少、采伐后相应树种数量减少、不均匀甚至稀少的情况。也就是说,树种的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人工造林、人员促进森林自然更新与自然更新的有机结合,可以补充树种,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鼓励多样化造林,合理规划森林资源。鼓励企业投资林业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天然林生产力;此外,还要对职工进行技术知识指导,调整林木结构,积极改变造林方式,造林方法应创新和更新。

(二)京津冀产业协作的短板

对于京津冀而言,这一地区作为京畿之地素来有较强的政治联系,但经济联系比较薄弱,在中国现行制度下,这一地区的政治稳定要求大于对经济利益的诉求,这构成了河北与其他地方之间最大的不同。即河北的目标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与长三角和珠三角的产业协作相比,京津冀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一是北京的首都功能定位(不含经济中心)与现实承担功能(承担经济中心功能)不一致,这直接导致了京津冀没有明确的经济中心职能城市;天津有可能作为京津冀的经济中心,但天津服务业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发挥经济中心功能。二是京津冀之间的产业协作缺乏有效载体。三是河北与京津的发展落差较大,由于直辖市在集聚资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各类人才资源都集聚到京津。四是市场化程度低,没有长三角和珠三角那样较浓厚的市场经济文化基础;行政垄断色彩较浓厚,现有的产业转移更多是北京为获取某种特定利益(如环境)进行的制度安排,河北则首先考虑政治正确而非经济理性,区域利益协调及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安树伟等,2015)。五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差距过大,以交通为例,目前只有京津之间的城际客运需求得到了满足,北京中心城区与周边河北省环京津地区之间的通勤客运需求还缺少相应的通勤网络。

五、促进京津冀产业协作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河北雄安新区建设

对于京津冀而言,无论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还是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都要求京津冀有若干梯次合理竞争合作的经济中心城市。当前,北京在京津冀“一家独大”的现实不利于京津冀产业协作的推进和世界级城市群的形成。在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背景下,应加快推进河北雄安新区建设,打造京津雄金三角,这对带动京津冀乃至环渤海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2.撰稿要求请参照《国家图书馆学刊》 投稿指南,网址:http://gtxk.nlc.cn/ch/first_menu.aspx?parent_id=20080416203302001

(二)构建京津冀产业协作的有效载体

京津冀产业协作要跳出京津冀“一亩三分地”的范围,从补短板、增动能的需要出发,利用北京的科技创新优势和京津冀乃至环渤海的广阔腹地,吸引包括长三角和珠三角在内的发达地区制造企业到河北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以此提升京津冀的先进制造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增强京津冀乃至环渤海地区的发展动能。加快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构建“一带一路”战略枢纽,辐射带动环渤海地区和北方腹地发展,促进我国南北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建立京津冀城市群利益共享机制

京津冀产业协作,不管是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还是“飞地经济”园区,都要在利益分享机制方面加快改革实验步伐,推动跨区域产业合作的有效开展。具体而言,通过建立跨区域项目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推进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通过完善园区合作共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各方共建,促进地区间加强合作,推进产业转移;通过建立“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飞地经济有序发展,缓解落后地区发展瓶颈制约;通过建立企业迁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理顺迁入地、迁出地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化产业布局(安树伟,2017)。

(四)加快构建京津冀城际铁路网络

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要求,加快构建京津冀城际铁路网络,强化城际铁路网络与城市轨道交通的高效衔接,促进区域间要素流动和产业内外分工,有效支撑和引导区域空间布局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站点布局,在城际高铁线路上增加县一级停靠站,通过城际高铁网络激活中小城市,进一步提升其在京津冀产业分工网络中的作用(安树伟等,2017)。

(五)创新产业协作载体的运营模式

城市群产业协作网络构建除了要有良好的利益协调与互动合作机制,完善的交通网络以及产业协作有效载体之外,还要有适合实际的运营模式。借鉴国内外成熟的产业新城运营模式,通过资本联系带动非首都功能疏解与产业协作关系构建,具体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京津冀三地,设立京津冀非首都功能疏解承接管理委员会,并在委员会下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京津冀非首都功能疏解承接平台公司,京津冀三方可将各自现有的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装入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根据企业协作关系与市场需求状况统一配置资源,一站式解决北京企业“疏出去、有地落、能生存”的问题,促进承接地河北“接什么、接得住、有溢出”(见图 3)。

  

图3 京津冀城市群产业协作框架

(六)加强与其他区域的联系和合作

重点建设“2+4+46”承接平台,包括北京城市副中心和河北雄安新区两个集中承载地,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天津滨海新区、张承(张家口、承德)生态功能区四大战略合作功能区及46个专业化、特色化承接平台。并将各类平台置于不同阶段的更替之中,形成“北京城市副中心和河北雄安新区——四大战略合作功能区——其他专业化、特色化承接平台”的接力机制,把梯次推进的“接力棒”有序传递下去。

注释:

综上,我们对文献的梳理从最初单个企业内部产业协作的动力出发,拓展到多个企业或部门之间的产业协作,然后引入区域的概念,考虑产业协作过程中不同区域之间的制度差异,重点关注政府这一变量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最后在综合制度、企业、地方政府、产业、空间等多重因素条件下,考察产业协作的不同模式及具体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文对城市群产业协作基本内涵的界定以及对三大城市群产业协作的基本分析框架。

②即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政策,具体指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东西两翼、粤北山区转移,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劳动力向当地二、三产业和发达地区转移。

③如果包括香港,则是深港穗竞合的“多中心”结构。

④既要做确保北京稳定的护城河,又要发展地方经济。

参考文献:

[1]Porter M.Competitive Advantage:Creating and Sustaining Superior Performance[M].London:Macmillan,1985.

[2]Porter M.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0.

[3]Porter M.On Competition[M].Cambridge: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8.

(1)利用定义3确定各决策成员{e1,e2,e3,e4}所给决策信息的冲突水平依次为0.083,0.167,0.083,0.056。其中,需对e2的冲突水平进行调整。令交互次数g=1,已知决策成员e2所给的各项决策信息中冲突水平最大的决策信息为“s4,1”,确定的冲突水平调整参考值则决策成员e2需提升的值,给出新的的值为“{s4,s5},(0.5,0.5)”。此时各决策成员的冲突水平依次为0.083、0.083、0.056,0.056,均具有合理的冲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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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三角城市群产业协作模式。长三角产业协作模式是基于网络联系的市场导向型,其具体方式包括:在改革开放前就已形成的产业联系的延续,主要表现为不同梯度地区之间在某个产业链上的纵向协作。改革开放后还形成了一些新的产业协作方式,如改革开放初期的“星期天工程师”现象,产业协作主要是体制内技术向民间社会的溢出,即国有企业技术人员通过非工作时间和民间资本进行匹配,从而实现区域净产出的增加;在开放竞争条件下,长三角内部逐渐呈现出俱乐部趋同,区域之间的竞争合作在产业协作上表现为不同产业之间和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纵向交叉协作;另外,在安徽省加入长三角之后,由于安徽与上海、江苏、浙江之间的发展落差,产业协作的具体方式则表现为老长三角地区向安徽的产业转移。

为了打破市场增速放缓的僵局,转型、革新成为了2018年厨电行业的主旋律。对于厨电企业而言,处于急速变革中的市场,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在小学生习作教学中,渗透美感意识,让学生在观察、体验、积累、感悟中心里印着美的意象,并常受美的意象浸润,学生的习作自然内容具体、文路清晰、语言优美、情感真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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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的基础设施网络。城市群区域内的交通网络,尤其是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及其配置,是对区内各个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群区域内交通网络建设及其完善程度,对于城市之间可达性、方便性与社会性起关键性作用(姚士谋等,2008)。而且,通常交通线路的开辟与建设往往成为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的伸展轴,是城市空间扩展的牵引力,对城市空间扩展具有指向作用(姚士谋等,2003)。在城市群内部,完善的基础设施网络能够优化生产要素的空间集聚,并提高要素空间流动和集聚的外部经济性和研发创新效率,进而推动区域内产业协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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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着物单元除了应满足实体上的“界限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外,还应是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的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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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鹏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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