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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我国网络话语权失范及其治理

更新时间:2009-03-28

当下我国社会正面临着结构的整体转换、机制的全面转轨、利益的深刻调整和观念的急剧转变,社会矛盾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社会风险增大。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普及使人们的生活不断向网络纵向延伸,人们话语表达的场域也转向互联网。借助互联网开放、自由的优势,网络平台的大众话语呈现井喷式增长。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福柯认为,“话语与权力相伴生,绝对优势的话语表达催生权力,而权力支配着话语的运作。”在纷繁的话语表达场域之下必定暗藏着对话语权力的争夺,催生网络话语权失范。权利意识的扭曲,导致人们话语的失实和异化;意见领袖的登台主导话语方向,使大众沦为沉默的大多数;虚假信息的泛滥和话语指向的单一,致使大众情绪增效式的爆发;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陷入“塔西佗陷阱”。为此,规制网络话语,需由管理向多元主体治理的方式转变。

一、转型时期我国网络话语权失范现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近年来,随着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在有如此大数量网民的互联网话语场域中,我国公民网络话语权利得到了有效行使和保障。这就造就了人人都能说,人人都有地方说的话语表达现象。但在讲求实效的现代社会,人们更多关注的已不是说与传,而是影响力,即话语权力;说的话有没有权力,能不能影响他人,已成为话语表达实效的评价标准。人们以各种方式为自己话语的影响力增效,进而寻求话语的控制力。诚然,互联网的兴起确实带来了话语表达革命性的变革,但其爆炸性的话语增势,匿名性的身份掩藏,自由表达的空间建构也致使网络话语权失范不断涌现,扰乱网络话语生态。

(一)权利意识扭曲下的话语表达

权利与义务是两个相伴生的概念,拥有权利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场域,其参与的便利性、匿名性弱化了网络行为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力,同时网络信息传播的碎片化加剧了人的非理性,网络话语的表达呈现随意化、感性化特征。加之在非理性的网络社会,网民的道德认知肤浅化、道德追求娱乐化、道德价值失去稳定性而走向低俗化,以致一定程度上道德在互联网中失去其基本作用。[1](P87)这就使网民作出绝对自由的网络话语权利意识误判,奉行绝对自由的话语表达,抛弃理性话语表达的义务,互联网上的话语呈现随意化特征。由此,失实和异化的话语表达在网上大行其道。

话语失实就是脱离实际而对事物歪曲的话语表达。罗素曾言:“语言有表达和传达两种功用……有两种互相关联的优点,它对‘思想’提供了共同的表达方式。”[2]话语传达以话语表达为前提,传达的话语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结果,失实的话语传达往往造成虚假信息的泛滥。谣言是虚假信息呈现的一种方式,它广泛传播真实性欠缺事实论证的无根之言。同时,“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因公众自身的信息需求并非全方位的,公众只注意自己选择的东西和使自己愉悦的通讯领域,久而久之,会将自身桎梏于像茧一般的‘茧房’中”。[1](P184)人们虽置身于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但在“信息茧房效应”的驱使下人们习惯于按照自己的偏见来吸收和处理信息,故而在网络舆论场中呈现出网民对无事实根据信息的兴趣化“悖论”。这些信息进入网络空间利用其便宜的传播效力进行“点对点”“点对面”的传播,由此虚假信息就大面积地撒向网民,误导网络舆论。

“异化”的哲学释义是指主体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分化出异己对立面。话语异化是指人们的话语表达超出话语权利的本质限定转而走向话语表达权利的对立面,冲击话语表达权利合理性存在的认可度。网络空间中一些网民打出“娱乐至上”“娱乐至死”的口号,主张以娱乐化的方式解读一切,以求得某种心理满足,其最常见的呈现方式就是“戏谑”。近几年充斥于网上的诸如“杜甫很忙”“诸葛亮不亮”的“创新性设计”,网络大V口中“风流不安分的江姐”、“欺压百姓的狼牙山土八路”等都是求乐下的戏谑。其主题本是严肃的公共历史人物,而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戏谑性的话语表达,话语背离了公共性,走向了个人娱乐,正如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断言“以理性开始,以娱乐结束”。[3]话语异化的另一呈现方式就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区别于社会暴力的在网络虚拟空间以语言文字形式对对象造成伤害的行为,它是社会暴力在网上的延续。“网络暴民”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他们通过在线上发布一些极其低俗、暴力、反动的言论,甚至公开地谩骂,更有甚者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故意泄露当事人及其家属隐私来制造伤害,挑战社会公德和传统的价值观念。在群体“乌合之众”心理和“沉默的螺旋”效应作用下,网络暴力以其暴力的威慑力劫持公共舆论,胁迫个体声音向同一方向汇集,致使舆论偏向一方。

话语权决定着话语的控制力,如果掌握了一个领域的话语权,也就主导着该领域的话语方向,并最终主导这一领域的发展方向。群体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又是话语表达增效的一种重要形式。凭借着的人的数量优势,群体的发声往往会引起更高的关注度,制造一波又一波舆论浪潮,甚至主导社会舆论方向。意见领袖抓住群体的这一话语优势,凭借自身的地位和资源优势,窃取群体中个体的话语权利。勒庞在其群体心理学研究著作《乌合之众》中指出,群体之下的个体都有着强烈的求同心理,在求同的趋向之下,个体不得不隐匿甚至放弃个性,个性在群体中的消失将是必然结果。随着进入群体的个体自觉的个性隐匿,放弃或者附和性的话语表达,话语权就牢牢被群体领袖所掌握,群体成为了群体领袖话语增效的工具。因此,在热闹的网络话语表达之下,就话语走向而言,一面是大众话语权利旁落的失声,一面是意见领袖劫持话语权的话语主导。

(二)权利旁落下的话语生态

经济犯罪案件现场重建的基点是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这两个基点不可偏废。在习惯于进行现场访问的侦查实践中,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尤其应对现场勘验给予充分的重视,将经济犯罪嫌疑人可能遗留在各种空间载体中的痕迹、物品、信息等尽可能地搜集齐全,为在侦查思维中再现经济犯罪过程、重建经济犯罪案件现场打好基础。

与现实社会相比,互联网生成的虚拟环境更易催生人的非理性行为。互联网自1994年接入我国,二十多年虽不断在规范互联网秩序,但风朗气清的网络环境并未形成。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网民话语权利意识的扭曲和网络话语群体心理助推着人的非理性。线上便利的话语参与使网民作出了网上绝对自由的话语权利误判,弱化了自身的社会责任,理性被非理性侵蚀,失实和异化的话语表达常态化。另一方面,区别于现实社会的群体,网络群体大都是不相识的话语群体。网民通过追随话语方向,实现向该话语群体的融入。当个体进入群体后就会“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4](P6)同时,失实和异化的话语对网民进行重复性的视听觉冲击,混淆网民的判断,削弱人的理性思维。加之意见领袖窃取群体的话语权利,以极富煽动性的话语激发群体的热情和英雄主义。因此,在网络话语权失范的网络生态下,“个体往往表现出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4](P9)个性在压力下被隐匿,在求同趋势下个体被同质化、敏感化和行动化,呈现非理性状态。

德国哲学家尼采曾说,道德是个人心目中的群居本能。在网络话语权失范治理中,网民失范行为真正得到纠正的根源还在于网民的道德自律。[10](P197)道德对个体行为具有较强的软约束力,它以一种无形的准则和规范生成压力,规制个体行为选择。2014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北京大学,在师生座谈会上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网络话语权失范治理,根本内容就是对网民群体进行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着社会思潮、凝聚起社会共识,要强化其在互联网上的存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教育网民个体特别是意见领袖,发挥其育人化人的重要功能,传递积极人生追求、高尚思想境界和健康生活情趣;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品质内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砥砺网民价值,实现网民话语表达的理性回归,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话语氛围。

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处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要有一个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由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为社会的一切成员共同遵守。[11]在社会生活网络化的今天,法制依然是人们网络自由的有力保障。2016年11月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安全保障迎来了新的时代,互联网法制建设迈向新高度。政府要用好法制这一互联网治理利器,在宪法和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互联网法规,建构起完备的互联网法制体系,维护互联网的安全稳定。另一方面,互联网世界瞬息万变,无论是其自身的技术发展还是其上信息的更新都十分迅速。互联网的法制建设必须要紧跟互联网发展步伐,积极研究互联网的发展变化,及时做好互联网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建立起更加完备的互联网法制体系。

网络话语权失范生态下的社会冲击

话语权利意识扭曲下对网络话语绝对自由的误判,扰乱了线上话语表达秩序,导致网络信息良莠不齐;而大众话语权利的失声,意见领袖的“崛起”,致使网络话语出现明显的诱导性偏向。从而构筑起了一个鱼龙混杂、一呼百应的网络生态。在这样的网络生态之下,网民的非理性人格充分暴露;情绪化、聚集性的话语表达加速群体极化;超常规、强势能、难预测的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并且由线上走向线下,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一)非理性人格的塑造

大众话语权利的失声一方面源于知识的匮乏,另一面是群体心理效应的使然。知识来自话语的传递,同时知识也是话语权利的来源,权利的旁落也从侧面反映出主体知识的匮乏。信息碎片化时代下,人们的阅读更多是瞬时性的,拒绝深刻的理解和记忆,这也就造成了个人知识体系的零散化,缺乏系统性。与此同时,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虽提供了准入门槛更低、更宜参与且自由度更高的话语表达渠道,行外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进入特定领域的话语交流圈。但知识匮乏的行外人更多的只能是话语看客或话语附和者,可以说也处于一种失声状态。另一方面,在群体心理的驱使下,个体隐匿其独立的个性,进入一种无意识和被支配状态。此时处于群体之中的个体意志力大大削弱,极易受暗示的影响。“暗示对群体中的所有个人有着同样的作用,相互影响使其力量大增。”[4](P9)在受到某种暗示的影响之下,无意识状态下的个体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人云亦云者,缺乏坚定的意志;一种思想和情感极易在个体之间传播,并且像病毒一般在群体中蔓延,诱导群体话语偏向一方。

(二)群体性事件的恶化

“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5]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就是当下我国社会冲突和动荡的突出表现,“爆发时间短、影响范围大、参与人数多、控制难度大”[6]是其显著特征。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起到了助推作用。网络传言、谣言等众多负面信息给予群体中的个体重复性地视听觉刺激,左右其判断。导致群体情绪向同一个方向偏移,产生群体极化,从而使群体性事件迅速恶化,甚至失控。比如在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中,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的死者身份信息和死因,加之政府对死者李树芬的身份和死因信息公开程度和透明度的不够,引发公众对受害者的极大同情,以及对当地政府的反感和不信任。在这一公众情绪下,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最终酿成严重打砸抢烧突发事件,使本来可控的群体性事件短时间内恶化、失控。

(3)SiH4(硅烷)法生产高纯多晶硅是非常优异的方法。用粗硅作原料,熔融电解法制取硅烷原理如下页图7,电解时阳极的电极反应式为____。

(三)“塔西佗陷阱”的生成

“现在,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越来越成为获取公共服务的新平台。”[7]因此,创新互联网治理模式,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十分必要。在多元互动的网络背景下,对网络话语权失范的规制必须要走出以往互联网管理的误区,实现由“控制”向“治理”的理念转变;实现从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向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互联网治理模式转变;[8]实现从注重结果的底线控制式模式、政府作为唯一主体的单向管理、管控规制向责任明确下的多主体联动转变。[9]以双赢理念引导网络媒体管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砥砺网民价值;以法制规范网上舆论氛围。“让互联网成为党和政府同群众交流沟通的新平台,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7]

三、我国网络话语权失范治理

“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这就是所谓的“塔西佗陷阱”。互联网构筑起了公众的第二舆论场,其开放性使公众更易参与到舆论的生成、传播过程。同时,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互联网革命极大地缩小了公众与政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分配,信息的把控优势已不复存在,民众舆论场在网络空间迅速形成和扩大。但民众舆论场有着先天性的缺陷,其往往主观色彩浓厚、理性思维缺乏。而处于话语群体的网络公众习惯于非理性思维,往往对虚假的民众舆论深信不疑,而对政府的发声置若罔闻,政府的话语权受到冲击。同时,政府应对虚假信息传导下的网络舆情突发事件不及时或不得当将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催生了民众对公权力的敌视和坏事归因的逻辑思维,公权力滑入“塔西佗陷阱”。

(一)双赢理念:网络媒介管理的思维转换

网络媒体对网络话语有着较强的管理和引导作用,其放任的话语传递、不恰当的话语引导是网络话语权失范的重要原因,因此,做好网络媒体的自身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追求自身的发展是网络媒体对网络话语实施管理与引导的根本目的,而这种管理中存在着理念的选择,即单赢还是双赢。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的经济属性显然更强,但其文化属性决定了它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实现正确的舆论导向。在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冲之下,必须强化网络媒体自身的责任意识,转变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单赢思维,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同时,互联网构筑起了以受众为中心的媒体时代,受众成了各网络媒体争夺的稀缺资源,媒体迎合受众的媚俗化信息发布异常明显。要打破媚俗化的信息发布常态,就必须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对网络话语的正面、积极引导作用,让网络媒体“提高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引导,充分体现自己对公众的涵化教育功能,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10](P205)实现与受众的双赢。

(二)价值砥砺:网民话语表达的理性回归

MRS液体培养基,膜过滤条件下添加偏重亚硫酸钾溶液,调整SO2终浓度为20 mg/L、40 mg/L、60 mg/L、80 mg/L。其他试验步骤详见1.2.2。

(三)法制兜底:政府互联网治理的利器

意见领袖是群体中意见方向的引导者,好似网络舆论场的中心,他们既是网络信息和立场观点的生产者和加工者,同时也是网络信息和立场观点的包装者;[1](P64)他们的意志是群体形成意见并取得一致的核心。意见领袖握有极高的话语权威,拥有着强有力的动员手段。他们不理睬任何理性思维,常常将自己的意见以简洁而有力的断言呈现,并不断重复使其在个体之间传染,最终得到认可形成名望(名望就是支配力,是一切权力的主因)。简单、明了的断言规避了充足证据和证明对其的反证,赋予观念可靠性的威力,使其能轻松进入大众头脑;而得到断言的观念,通过重复性的话语表达在头脑中生根,进入大众无意识的自我的深层区域,形成行为动机,[4](P88)再以传染使观念得到普及,被大多数人知晓、认同。由此,群体领袖树立起名望,主导群体意见,从而实现以群体形式为个人话语表达增效。

注释

从普通教师心理健康调查结果与全国常模比较数据中(见表2)可以看出,中小学普通教师在SCL-90症状自评量表的健康均分以及9个因子分均显著高于全国常模,其中只有敌对因子差异显著(P<0.01),其余8个因子差异极其显著(P<0.001)。

①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5/05/c_1110528066_2.htm.

[ ]

[1]任福兵.网络社会危机传播原理[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

[2]罗素.人类的知识[M].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勒庞.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

[5]塞缪尔·R·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三联书店,1989.

[6]唐芳贵.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学研究[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14.

[7]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http://cpc.people.com.cn/n1/2016/0426/c64094-28303771.html.

[8]林闽刚.创新社会治理的四个关键点[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2-18.

[9]王国伟.网络社团改革与社会治理体系[J].重庆社会科学,2014,(2).

[10]余秀才.网络舆论:起因、流变与引导[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11]魏定仁.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周坤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8年第04期
《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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